獎學金頒發制度協議(精選3篇)
獎學金頒發制度協議 篇1
一、根據《航空科技獎學金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合同。
二、“航空科技”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的獎勵對象是:熱愛祖國、願意投身於祖國的航空事業、品學兼優、身體健康的在校本科生(定向生除外)。
三、本合同各方爲:
甲方: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
學號:_______________專業: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大學
聯繫人: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四、根據《協議》,甲方委託丙方在本合同規定的乙方修業年限內,每年向乙方以現金形式發放獎學金,獎學金包含學費和學習成績獎勵兩部分,其中學費按乙方所在年級和所在專業的學費標準發放,學習成績獎勵部分按如下辦法發放:
(一)簽訂本合同的學生爲一年級新生的,其第一學年的學習成績獎勵部分一律按4000元的標準發放。第二學年以後再次享受獎學金時,其各學年學習成績獎勵部分按如下等級發放:
1.每學年各考試科目成績均在60分以上,且考查科目與選修科目均達到'及格'以上的,發4000元;
2.每學年各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且最低分不低於70分,考察科目與選修科目均達到'中'以上的,發5000元;
3.每學年各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且最低分不低於80分,考查科目與選修科目均達到'良'以上的,發6000元。
(二)簽訂本合同時已是二年級以上的學生,其簽約當年及以後學年享受的獎學金按以上方法執行,以前各學年未享受的獎學金參照上述獎學金標準予以補發。
(三)享受獎學金的學生在一箇學年內,在必修科目和選修科目考試,考覈成績中出現'不及格'者,其學習成績獎勵部分在4000元基礎上,按以下情況處理:
1.有一科'不及格'者,扣除500元;
2.有二科'不及格'者,扣除1500元;
3.有三科及其以上'不及格'者,扣除3000元
五、乙方在校期間(指:乙方到甲方工作前)本合同終止或發生違約時,甲方委託丙方負責收取乙方應退回的已享受的全部獎學金和應繳納的違約金。
六、甲方在乙方本科畢業取得學士學位後,並在乙方符合國家畢業生體檢標準,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根據工作需要接收乙方就業,因爲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到甲方工作的(須經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批准),甲方應在乙方畢業當年的1月1日前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不負擔任何違約責任,不用退還已享受的獎學金,可自由擇業。
七、甲方在乙方到甲方工作後,爲乙方提供與當年接收的非享受獎學金的本科畢業生同等的待遇。
八、乙方在校本科學習時間不得超過四年,乙方享受獎學金最長期限爲四年。
九、乙方本科畢業後,應到甲方工作,服從甲方安排,服務器八年。乙方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由丙方交給甲方,在服務期內,由甲方保管,作爲乙方爲甲方服務的信用擔保。服務期滿後,甲方應將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歸還乙方。
十、乙方畢業後如不按合同就業,應提前半年向甲方,丙方提出申請經甲方,丙方同意後,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退還全部獎學金,並繳納違約金。
十一、乙方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同意後,由甲方出具同意報考手續的證明,可以報考甲方所需專業的研究生,並與甲方簽訂相關補充協議。
十二、乙方在校期間因學習問題出現學校規定的不能獲得學位或不能畢業的情況時,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根據具體情況可中止本合同。若甲方終止本合同,乙方須退回已享受的全部獎學金,並繳納違約金,該違約金爲乙方已享受全部獎學金的20%。
十三、乙方在校期間出現休(停)學或因病退學時,本合同即行終止,乙方不能再享受獎學金,並須退回已享受的全部獎學金。
十四、乙方因退學,開除或其他個人原因而造成終止合同或不能按時取得本科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按乙方違約處理,乙方應退回全部已享受的獎學金,並繳納違約金。
十五、本合同乙方違約所涉及的違約金,除特別規定外,均爲乙方已享受的全部獎學金的80%。
十六、丙方應在出現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所涉及的情況時,立即通知甲方。
十七、丙方應在乙方畢業後,將乙方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直接交給甲方,由甲方保管。丙方不得向甲方和丙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提供兩證的複印件。在乙方與甲方簽訂的服務期內,丙方只能在甲方人事部門同意後,根據甲方的要求爲乙方辦理相關的學習證明材料。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
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一份,從三方全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公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學生
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公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獎學金頒發制度協議 篇2
第一條爲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係,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保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爲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爲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複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餘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覈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爲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第十二條本辦法從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爲準。人社部同時公佈了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說明。近年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國務院辦公廳頒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3億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規定了明確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穩實施。今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目前已經覆蓋4.59億人。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過程中,儘早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爲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維護參保人員權益、操作簡便、防範風險的原則,制訂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二、關於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爲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後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的反覆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後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於簡化程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一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是因戶籍變遷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鄉之間多次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也有利於更好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三、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爲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四、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戶目前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戶資金的屬性。規定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爲: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爲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爲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五、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爲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爲職保繳費年限。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爲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爲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於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鑑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爲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六、關於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合併,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七、關於重複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於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係,並將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儘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八、關於重複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係,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複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九、關於其他問題的說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爲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爲統一規範操作,保障在全國範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後,各地要以本辦法爲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爲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
獎學金頒發制度協議 篇3
售房單位(甲方):_____購 房 人(乙方):_____
爲了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社會化,根據府發[1995]60號文件規定,甲乙雙方就有關售購房問題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購房申請,將位於本市__區__街(路、巷)__號__幢__單元__樓__號,竣工使用於__年的__結構,建築面積爲__平方面軍米(其中住房面積__平方米,樓梯間面積__平方米)的__室__廳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共同遵守經市房屋產權監理部門評估,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批的售房價格。職工購房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
1、按標準價購房。
有 平方米建築面積按標準價評估覈定爲___元/m2,經工齡折扣和買現住房折扣後的房價爲___元/ m2;有___平方米建築面積按市場價評估覈定爲___元/ m2.單件設施覈價爲___元。該套住房應付總房價款爲___元。
2、按成本價購房。
有 平方米建築面積按成本價評估覈定爲___元/ m2,經工齡折扣後的房價爲___元/ m2;有 平方米建築面積按實際成本價評估覈定爲___元/ m2;有 平方米建築面積按市價評估覈定爲___元/ m2.單價設施覈價爲___元。該套住房應付總房價款爲___元。
三、付款式方式。職工可選擇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付款。給予應付總房價款20%的付款折扣率。折扣後實付總房款爲¥:___元(大寫:__萬__仟__佰__拾__元__角__分)。其中現金___元,公積金___元。
2、分期付款式。首期付款不低於應付出總房價款的30%,付款式期限不超過十年,餘款要計收利息。
首期付款:___元,餘款___元。
付款期限:199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每月還本付息額:___元。其中現金:___元,公積金___元。累計還本付息金額¥:___元。
累計實付總房款爲¥:___元。
四、在乙方未付清房款之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暫憑合同臨時管業,待房款式付清後,再憑甲方證明和合同第二聯及有關證件經過市房委辦審覈後,由市房屋產權監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房屋產權證。
五、乙方取得國家統一制定的房屋產權證書後,即擁有房屋所有權,其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乙方擁有產權比例爲 .一般住用5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原售房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權。售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的有關稅費後,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職工以成本價和實際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產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 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進入市場,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六、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所購住房原來的結構有用途,若需裝修,按成都市政府發佈的《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住房自用和公用部分的維修的具體事宜按《成都市城鎮公有住宅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及市房委會辦公室監章後生效。
八、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更改合同內容。雙方都認爲需要更改合同內容時,須報市房委辦批准。中途撤銷合同,由提出方承擔撤契手續費。
九、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三聯,甲方持第一聯,乙方持第二聯,甲方財務部門持第三聯。
乙方所持第二聯可用於申請購房抵押貸款。
售房單位____購房人____審覈單位(公章) (簽章) (監章)
附:乙方繳交房款專用收據
一九九 年 月 日
售房價格構成及付款情況一覽表
附:所購住房分戶門內平面圖(標明尺寸與方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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