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精選28篇)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

  目錄

  第一章管理制度2

  一、考勤制度2

  二、請假制度2

  三、輪休2

  四、日常管理制度3

  第二章銷售部工作流程4

  一、銷售部人員及崗位職責4

  二、接待5

  (一)、顧客到門店5

  (二)、顧客電話諮詢5

  三、網店銷售6

  (一)、售前6

  (二)、售中7

  (三)、售後7

  銷售部管理制度與工作流程

  爲了提高公司經營運作,加強產品市場的開發維護,以及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銷售工作的效率,特製定本流程與制度。

  所有的銷售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均應以本流程與制度爲依據開展工作。

  第一章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工作時間9:00—18:00

  2、按規定時間遲到早退者1元\分鐘,凡事先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故缺勤或請假未準即私自休假者爲曠工,除被違紀處罰及扣除當日工資外,另按公司罰款處理,曠工三天或以上者,視自動離職。

  3、提前離開崗位必須徵得銷售經理或銷售主管的同意,否則根據情節可按早退或曠工處理,同上條規定一併累計計算。

  二、請假制度

  1、如遇病、事假,提前向主管請假,填寫員工請假條,再由主管上交銷售經理簽字批准,最後將請假條交由財務保管。

  2、病假超過兩天者需提供醫院證明。

  三、輪休

  1、原則上每人每週休息一天(週一至週五選一天),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休息,由銷售主管統一安排調休。

  2、同一崗位工作人員分開休息,以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3、值班情況

  4、如員工在規定時間以外加班,員工應根據工作需要服從公司安排。

  公司以年調休方式給予補償,如員工個人自願加班,視情況而定。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上班期間要佩帶工作證;

  2、注意保持個人衛生及桌面整潔(每天值日人員要負責當天辦公室內的整體衛生);

  2、客戶接待過程中,嚴格按照接待流程進行介紹,務必實事求是,不得對客戶擅自許諾,不得誤導客戶;

  3、客戶接待完畢後,必須做客戶信息登記。

  4、上班時間禁止喫零食、看書、看報、瘋鬧及高聲喧譁,禁止和客戶洽談區抽菸、化妝、玩手機;

  5、有客戶在場,禁止談論與工作無關的話題;

  6、不允許用公司座機接打私人電話,接私人電話時簡明扼要,不許煲電話粥;

  7、保管好個人辦公用品(包括電腦)。

  第二章銷售部工作流程

  一、銷售部人員及崗位職責:

  負責人:許景峯

  1、渠道銷售部的管理;

  2、公司產品的市場開發、客戶管理和產品銷售組織工作。

  定期組織市場調研,收集市場信息,分析市場動向、特點和發展趨勢,制定市場銷售策略,確定主要目標市場、市場結構和銷售方針,報總經理審批後組織實施。

  3、部門員工招聘,錄用,培訓,解聘;

  4、培訓和造就一支專業銷售隊伍;

  5、制定、優化部門各項業務流程並監督貫徹實施;

  6、制定部門績效考覈制度,交由總經辦審批執行;

  7、年度費用預算控制及執行。

  銷售主管:吳聲亮

  1、網絡銷售部管理;

  2、店面零售管理;

  3、售後處理;

  4、協助許總完成各項工作;

  5、處理突發事件。

  助理:杜燕針

  1、協助主管完成工作;

  2、負責店面零售接待;

  3、接收每天退回快遞,登記覈對;

  4、打印每日發貨單與快遞單並覈對;

  5、協助主管和銷售人員輸入、維護、彙總銷售數據,每日下班前統計並交由財務;

  淘寶售前客服:孟小容韓光華周區桃

  1、負責網店接待;

  2、引導顧客購買產品;

  3、打印每日發貨單與快遞單(如果時間允許);

  4、接聽來電,爲預約安裝客戶排隊,避免時間衝突。

  售後服務:吳聲亮

  二、接待

  (一)、顧客到門店:顧客到門店時由銷售主管或助理接待;

  1、“先生\女士您好”“請喝水”“請坐”;

  2、“請問您要買行車記錄儀嗎?”;

  3、向顧客介紹產品;

  4、當顧客提出質疑時:“您的擔心我們很理解,是這樣”;

  5、當客戶提出自己不熟悉的問題時:“對不起,這個問題我不是很清楚,我給您諮詢一下,您稍等”;

  6、客戶提出優惠,隨機應變(以數據包爲依據);

  7、顧客付款時,由主管開出庫單,一式三份,客戶一份,一份底單,另一份交由小胖取貨,並做好銷售和出庫登記,現金和出庫單暫時由主管保管,每日下班前統計好一併交給財務;

  8、顧客如果需要安裝,由技術部人員爲客戶安裝。

  (二)、顧客電話諮詢

  1、使用電話不得使用免提;

  2、每一位工作人員都有義務接聽電話,如顧客來電長時間沒有給與應答,電話接聽後,首先要向顧客致歉,取得顧客的理解;

  3、電話要在鈴響2~3下內接起,接聽電話使用普通話,先問“您好,上海兄盟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

  一、 目的:

  爲準確理解客戶要求,對每份合同和訂單進行評審,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滿足客戶要求,特製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營銷中心所屬各銷售部和銷售管理部所有產品的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三、職責

  1、營銷管理部:負責組織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2、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填寫。

  3、營銷中心總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審覈和一般合同評審的審批。 4、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評審記錄和合同保存,並跟進合同評審後的執行。 5、總經理:負責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評審的審批。

  6、各相關部門:負責參與合同評審,並對合同中涉及到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四、定義

  合同評審是指:接到客戶訂單以後,爲了確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訂單,對生產能力和物料進行確認,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避免因生產過程中出現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影響產品質量和交貨時間的一項活動。 五、合同評審的相關規定及流程 1、合同評審的分類:

  A、口頭訂單或電話通知訂單。B、一般合同:有書面合同、傳真。

  C、特殊合同: 指根據客戶的要求,產品需進行更改或需設計、開發的新產品。 D、重大合同:指承包線合同或單次外賣金額在50萬以上的銷售合同。

  2、合同評審的時機:在客戶意向達成後或草案簽訂之後,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 3、合同評審的內容:

  3.1、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及質量要求以及客戶的特殊要求是否已明確。

  3.2、數量、交貨日期、價格、交付方式、結算方式、爭端處理應有明確的文字說明並已理解 3.3、對合同附件,如客戶的特殊要求、有關標準、生產條件、技術能力能否滿足合同要求進行評審。 3.4、對客戶提出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應進行評審,並滿足其要求。 3.5、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3.6、必須滿足客的戶所有要求,同時對任何與客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得到解決。 4、合同評審的方法:

  4.1、口頭訂單或電話訂單的評審:

  口頭合同或電話訂單由銷售部業務員直接填寫《客戶訂貨電話記錄》,明確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質量及交貨期要求,交各銷售部經理簽字,作爲合同評審的依據。 4.2、一般合同的評審:

  對於一般國內客戶,由各銷售部經理與生產部經理(或生產廠長)直接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產

  品的生產能力、檢驗標準、交貨日期等是否能夠滿足客戶要求。在確保能夠滿足顧客要求的前提下,將評審結果記錄在《銷售合同評審表》裏,評審通過後,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確認簽署意見後即可生效。

  4.3、特殊合同及重大合同的評審:

  4.3.1、國外及國內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評審須由各銷售部經理組織計劃、採購、工程中心、財務等

  相關部門負責人以會議的形式進行評審,對顧客的特殊要求在評審過程中進行討論,商定措施,合同評審同意後,由參加會議人員在評審表上簽字,並由銷售部組織人員填寫《銷售合同評審記錄》彙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後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簽署意見,並報總經理批准實施,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顧客的期望。

  4.3.2、如銷售部業務員遇到屬新產品或老產品需改變結構、性能等時,先由工程中心參與和客戶商談

  技術協議等,然後按4.3.1條款進行合同評審。

  4.4、 合同評審通過後,由各銷售部經理直接將合同的所有要求和參數,以《業務通知單》的形式通知

  到銷售管理部合同管理員,由合同管理員通過K3系統,以《銷售訂單》的形式一份下達給生產計劃、採購部、財務部、質檢部等相關部門。 5、合同變更、修改:

  5.1、當顧客在合同簽訂後又提出變更或修改的要求,可與顧客簽訂《合同補充的協議》;如變更量大,

  可重新簽訂合同。

  5.2、合同不管是補充還是重籤,均應重新進行合同評審,評審審批後由營銷管理部及時將變更後的要

  求傳遞到有關職能部門。

  5.3、如因特殊情況延誤交貨期,由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將情況與顧客溝通、協商,請求諒解,並告之變

  更後的發貨時間。 6、合同評審流程圖:

  六、相關記錄表格

  1、《客戶訂貨電話記錄》——————詳見後附表格 2、《銷售合同評審表》——————詳見後附表格

  3、《業務通知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序》後的附表 4、《合同補充的協議》——————詳見後附表格

  5、《銷售訂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序》後的附表

  廣東新勁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審 批/日期: 企管部

  客戶訂貨電話記錄

  銷售合同評審表

  業務通知單

  NO.: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3

  公司人事勞資處關於加強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工作的通知爲進一步認真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反違章禁令”、公司駕駛員“五大禁令”和“禁酒令”,切實提高每個單位、每名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促進公司整體管理水平邁上新臺階,現就加強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勞動紀律管理。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工作,採取切實有效的嚴肅措施,教育全體員工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確保各單位員工遵章守紀率達到100%。

  二、嚴格執行考勤管理制度。各單位要以班組(科室、經營點)爲單位建立員工考勤表,對每位員工每天的出勤情況如實填寫記錄並及時上報各單位。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出勤工作的員工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並將書面假條妥善保管。

  三、嚴格執行崗位勞動紀律。要求全體員工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和交接班制度,嚴禁上班遲到、早退,嚴禁在工作時間內睡崗、脫崗、竄崗、上網玩遊戲,嚴禁帶小孩上班、找人代班、值班會客或未經批准從事與崗位工作無關的其它活動。

  四、認真開展遵章守紀教育。各單位要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員工手冊》和本單位有關勞動紀律的規定,定期開展執行勞動紀律自查活動。要將員工八小時以外活動納入單位管理範圍,結合實際制訂具體管理規定,加強遵章守紀管理工作。

  五、抽查勞動紀律執行情況。公司將採取多種形式對各單位執行勞動紀律情況進行不定期地檢查或抽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進行嚴肅的通報批評外,還將按規定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4

  總則

  爲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爲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箇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爲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爲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爲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爲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爲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工程發包制度

  爲加強工程發包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公司可以對建築面積5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20萬元以內的工程直接發包。

  二、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工程業務,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單項工程不得肢解發包。

  四、主體工程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項工程如需分包,必須經公司批准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的約定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總包合同爲準。

  五、建設工程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應避免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六、凡屬投資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本公司組織的招投標。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5

  勞動人事工作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規範員工的招聘、任用、培訓、考覈、福利、解僱等人力資源活動,確保公平、高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它不僅有助於維護員工權益,提高員工滿意度,還能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和業務目標的實現。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選拔:明確招聘流程,包括職位發佈、簡歷篩選、面試評估及錄用決策等。

  2. 員工入職與培訓:規定新員工的入職手續、培訓計劃及考覈標準。

  3. 工作分配與職責:明確各崗位的工作內容、職責及績效指標。

  4. 薪酬與福利:設定薪酬體系,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福利等,並規定調整機制。

  5. 員工考覈:制定定期的績效評估系統,用於評價員工工作表現。

  6. 員工發展:規劃員工職業發展路徑,提供晉升機會和繼續教育支持。

  7. 勞動關係處理: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勞動爭議解決、員工離職程序等。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6

  勞動競賽管理制度是一種激勵員工提升工作積極性和效率的管理工具,旨在通過競爭性的活動,激發員工的創新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該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核心內容:

  1. 競賽目標設定:明確競賽的目的,確保與企業戰略目標相一致。

  2. 參與人員範圍:確定競賽的`參與羣體,如全體員工、特定部門或項目團隊。

  3. 競賽規則:制定公平公正的競賽規則,包括評價標準、時間框架和評審流程。

  4. 獎勵機制:設計吸引人的獎勵方案,可以是物質獎勵、榮譽表彰或職業發展機會。

  5. 監督與評估:設立監督機制,確保競賽過程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正性。

  6. 後續跟進:對競賽結果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調整和完善競賽制度。

  內容概述:

  勞動競賽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 競賽主題:根據企業需求,設定具有挑戰性和吸引力的主題。

  2. 組織架構:明確競賽的組織者、參與者和評委角色及其職責。

  3. 評價體系:建立多元化的評價指標,既注重個人績效,也重視團隊合作。

  4. 溝通與宣傳:通過內部通訊、會議等方式,確保員工充分瞭解競賽信息。

  5. 過程管理:定期檢查競賽進度,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

  6. 結果公佈與反饋:及時公佈競賽結果,給予員工反饋,促進個人成長。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7

  1、總則

  1.1爲防範企業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失誤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依據國家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公司職能部門和項目部各級人員應各司其職,共同維護公司和項目部“重合同、守信譽”的正面形象,凡違反規定操作造成公司和項目部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責任。

  1.3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對外簽訂的所有工程承建、勞務分包、專業分包、物資設備採購、服務、用工等各類合同,以及公司內部承包人部分或全額出資的內部承包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1.4公司行政部爲公司的合同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能:

  1.4、負責組織修訂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並制訂合同格式文本;

  1.4.2負責組織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並解答合同簽訂、履行等方面法律問題;

  1.4.3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重要合同進行評審並出具審查意見;

  1.4.4監督、檢查各部門合同簽訂、履行、管理情況,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處理,制定解決方案;

  1.4.5責公司合同文本的歸檔工作,指導各部門進行合同管理。

  1.5、公司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或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對合同中與本部門相關的技術和交易執行條款提出建議和意見。

  2、合同的簽訂

  2.1合同的洽談、審查、批准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經辦、審查、批准各司其職,分工負責。第

  3.3條界定的合同審批權限的適用於洽談和經辦。任何合同均需經過職能部門評審,由總經理批准。

  2.2公司鼓勵相關或不相關部門人員提供備選供方信息。但涉及價格的洽談必須至少兩人蔘與。

  2.3所有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需要公司法律顧問風險審查的由總經理決定。

  2.4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公司依法追究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的對外簽約責任,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本制度2.1條.3.3條約定的洽談、審批權限視爲法人的制度授權,除簽約對方特別要求,不另出具法人委託書。

  2.5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2.6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對責任條款,應本着可履行、能迴旋的原則。

  2.7簽訂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它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籌兼顧,然後簽約。

  2.8投標文件等響應招標文件的文件,適用於合同審查審批程序,審批權限詳本制度3.3條。投標文件以及招標文件等有效文件均要按合同進行管理。

  2.9合同文本、合同用印和非公合同:

  ⑴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簽約;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採用規範國家或建設主管部門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也必須採用合同書形式,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規書面形式。

  ⑵所有合同均應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對方要求加蓋公司章或法人章的,要求對方同等用印。

  ⑶與符合公司合作條件和風險控制的私人簽訂合同,對方必須出示身份證原件、留複印件並加蓋手印。金額及責任重大的合同採取有效的公證、抵押或擔保方式。

  2.10合同中應明確、具體合同法規定的所有要素,對當事人權利、義務及相關的約束、承諾以書面形式完整、準確的表述。合同中必須涉及履約保證金的支付和返還。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綜合責任、利益、修補、懲罰、合理等因素考慮。

  2.11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2.1

  2、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爲主,並堅持施工進度定進的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定期決算分批付款,如需預付款應報合同主管部門批准。勞務分包合同或計件工資合同必須明確對方的安全、質量、違約責任,使之與價款關聯。勞務合同同時須註明發票、稅賦、保險等事項。

  2.13無論何種表述,均不允許對方毀約時我方生產經營受制於條款約束的情況。即使質量規格等條件嚴重依賴於對方,也不允許對我方的變更主動權作限制。

  2.14項目的供方合同,包括主勞務、專業分包、主材採購、主要機械租賃及其他合同,根據第

  2.1.2.3和3.3條,由工程部或工程部委託項目部主持洽談,公司各職能部門會審,工程部或工程部委託項目部簽訂。項目部在本制度範圍內及公司法人授權下以項目部名義簽訂小額、靈活的材料採購和勞務分包合同。但合同文本須先報審並在簽訂後即時備案。

  2.15、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和項目部合法權益,並以提高經濟效益爲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3、合同的審查批准

  3.1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合同審批表進行審查批准。

  3.2與工程相關的合同審批必須由工程部進行技術條款、交易條款審查,由經營部進行條文表述、條文完整性和風險評估審查,由財務部進行價格和支付審查,由行政部進行結構符合性審查。

  3.3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3.3.1總經理授權工程部爲項目供方合同的統籌管理部門。工程部負責現場材料採購、現場機械租賃、勞務班組分包等總價不超過10萬元合同的審批。該類合同按合同審批表由財務部、經營部審查,工程部批准。工程部可以委託項目部經理主持洽談和審批後的簽訂。

  3.3.2總經理授權經營部爲投標報價文件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符合性審查、資格審查和造價風險審查。

  3.3.3總經理授權行政部爲公司、項目部所有合同的管理部門。負責審覈所有合同是否符合用印。

  3.3.4總經理授權財務部負責審批公司用工、服務、辦公採購合同,該類合同的洽談和經辦由行政部負責。

  3.3.5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⑴標的超過10萬元的;

  ⑵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萬元的;

  ⑶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⑷項目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和主材採購、大型儀器機械購置、施工機械租賃合同;

  3.3.6下列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⑴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⑵投資及累計投資2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3.7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項目部或部門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3.4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3.4.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責任條款是否對等。

  3.4.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責任保證條款是否完備並具有約束性。

  3.4.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3.5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可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或要求提供有效形式的擔保。3.6、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3.6.1合同審批表。各部門的責任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主持填寫公司統一的合同審批表,本部門先行審批並簽署意見後再報其他部門和總經理審批。第

  3.3條權限內僅同級職能部門審覈,被授權職能部門審批。審批時隨同合同審批表一併報的還有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

  3.6.2審覈。對本部門第一審覈和各部門的綜合審覈,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作出完善意見、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3.7主管人在合同審批表上批寫意見後,合同審批表經審批程序後隨同合同交行政部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的簽署蓋章要素和必要條件遵從:

  ⑴符合審批程序,並登記簽字。

  ⑵聯營項目相關合同,必須由該受委託人洽談簽署,其在合同審批表簽署欄爲“項目部”。

  ⑶沒有特別審批同意,合同必須當面同時簽署或對方先行簽章。

  ⑷文件必須結尾,空白必須填充,多頁必須騎縫。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爲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4、合同的履行

  4.1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和全面履行。

  4.2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爲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責任義務完畢爲準。

  4.3各部門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4對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爲,履行部門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催促履行及提出索賠報告。追究處理應該以合同和法律爲依據。當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的索賠報告後,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共同商定應對措施。 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擾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並收集好相關證據。

  4.5履行部門應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建立臺賬,由專人負責書面簽證、來往信函等資料的 保管。應蒐集和保留我方履約或對方違約的具有效力的證據。

  4.6、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門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2條關於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管理條文詳見第5條。

  4.7、合同履行完畢後,對所遺留的問題,履行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解決,並規定解決期限。在期限內確定無法解決的,應立即報告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指定有關部門配合解決,並提出具體方案。

  4.8、公司員工離任時,行政部對當事人涉及合同執行和客戶信息的要全面接收,並將公司人員的變更及時函告合同當事人,必要時與離任員工簽訂相關責任和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

  5、合同的變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職能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5.2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5.3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5.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或要求提供有效形式的擔保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重新鑑證、公證或擔保。

  5.5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變更、解除合同的簽署人與原合同簽署人一致。

  5.6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5.7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5.8以變更、解除合同爲名,以權_私、假公濟私之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6、合同糾份的處理

  6.1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6.2合同糾紛由簽約部門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部門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箇部門爲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6.3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6.3.1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6.3.2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6.3.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6.4各部門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6.5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6.6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權利配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6.6.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圖表等;

  6.6.2、業務往來、賬務往來、發票等有關直接或間接憑證;

  6.6.3、與質量、樣品或鑑定相關的報告;

  6.6.4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6.5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6.7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6.8各部門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6.9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10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6.11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相互告知,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

  7、合同的管理

  7.1本管理制度外,合同管理同時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檔案化管理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用章制度。

  7.2本公司合同的分級管理具體是: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行政部具體負責,法律顧問側重把關。項目部和職能部門對直接管理和履行的合同在公司行政部管理下直接管理和履行。各法人委託人(包括本制度授權委託)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7.3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⑴負責管理和監督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考評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⑵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部門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⑶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⑷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等工作,配合各部門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⑸、配合各部門履行合同和處理合同糾紛;

  7.4項目部、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⑴負責管理本部門簽訂的合同;

  ⑵負責審查本部門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公證或擔保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⑶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初步審查;

  ⑷根據本制度規定,制定本部門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⑸、負責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配合處理公司其他部門的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的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7.5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⑴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⑵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⑶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⑷對所籤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⑸、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7.6法人委託人資格:

  ⑴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能拒腐蝕,不貪污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熟悉業務並有較高談判技巧。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並以公司利益爲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⑶法律意識強。對《合同法》等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並能運用有關法規。

  7.7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部門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章或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7.8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合同簽署用章與委託人印鑑簽名同時使用。多頁合同應騎縫加蓋。

  7.9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並按公司印鑑制度管理使用。

  7.10、公司行政部建立合同檔案並專人管理,並指導監督各部門對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合同檔案管理應包括:

  ⑴、建立檔案。要求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箇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⑵、建立合同目錄。各部門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合同的分類目錄和總目錄。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單價、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目錄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8、附則

  8.1合同管理人應將合同內容告知公司內部的履行人和相關人。並根據合同目錄每週檢查關注合同的執行。

  8.合同內容要根據情況進行保密。出示合同稿樣時,應將原先合同的相關經濟數據和敏感條款刪除。

  8.3合同版本儘量由我方出具。由我方出具的合同初稿應在互相約束的公平表述之間,完全體現我方權益並充分約定對方義務。以增加談判協商空間。

  8.公司職工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對於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給予物質獎勵並負責爲檢舉人保密。

  8.5本制度由合同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8.6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執行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8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規範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公平公正的僱傭環境。它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 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和終止程序

  2. 員工的工作職責、薪酬待遇和工作時間

  3. 培訓與發展機會、績效考覈標準

  4. 福利制度、假期安排和休息權利

  5. 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條款

  6.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機制

  內容概述:

  1. 合同形式和內容:明確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詳細列明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資標準、合同期限等基本條款。

  2. 勞動條件和保護:規定工作安全、健康保障、工作環境及防護措施,確保員工權益不受損害。

  3. 工資支付與福利:確定工資支付週期、方式及加班費計算標準,說明企業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4. 職業發展與培訓:設立員工職業發展路徑,制定培訓計劃,鼓勵員工提升技能。

  5. 績效管理:設定績效評價標準,作爲調整薪酬、晉升或解僱的’依據。

  6. 勞動爭議處理:設立內部申訴機制,明確仲裁或訴訟的程序。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9

  勞動關係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涵蓋了員工招聘、合同簽訂、工作時間、薪酬福利、績效考覈、員工培訓、職業安全健康、勞動爭議處理等多箇方面。這一制度旨在保障員工權益,維護企業正常運營,促進勞資雙方和諧共處。

  內容概述:

  1. 招聘管理:明確招聘流程、崗位職責、面試標準和錄用條件。

  2. 勞動合同:規定合同類型、期限、試用期、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待遇等條款。

  3.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制定合理的工作時間安排,確保員工享有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 薪酬福利:設定薪酬結構、支付方式、獎金與福利政策。

  5. 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體系,爲晉升、調薪、獎懲提供依據。

  6. 員工培訓:規劃員工職業發展路徑,提供持續的技能提升機會。

  7. 安全健康管理: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預防職業病,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

  8. 勞動爭議解決:設立內部申訴機制,規範爭議處理流程。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0

  一、 目的:

  爲準確理解客戶要求,對每份合同和訂單進行評審,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滿足客戶要求,特製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營銷中心所屬各銷售部和銷售管理部所有產品的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三、職責

  1、營銷管理部:負責組織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2、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填寫。

  3、營銷中心總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審覈和一般合同評審的審批。

  4、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評審記錄和合同保存,並跟進合同評審後的執行。

  5、總經理:負責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評審的審批。

  6、各相關部門:負責參與合同評審,並對合同中涉及到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四、定義

  合同評審是指:接到客戶訂單以後,爲了確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訂單,對生產能力和物料進行確認,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避免因生產過程中出現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影響產品質量和交貨時間的一項活動。

  五、合同評審的相關規定及流程

  1、合同評審的分類:

  A、口頭訂單或電話通知訂單。

  B、一般合同:有書面合同、傳真。

  C、特殊合同: 指根據客戶的要求,產品需進行更改或需設計、開發的新產品。

  D、重大合同:指承包線合同或單次外賣金額在50萬以上的銷售合同。

  2、合同評審的時機:在客戶意向達成後或草案簽訂之後,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

  3、合同評審的內容:

  3.1、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及質量要求以及客戶的特殊要求是否已明確。

  3.2、數量、交貨日期、價格、交付方式、結算方式、爭端處理應有明確的文字說明並已理解

  3.3、對合同附件,如客戶的特殊要求、有關標準、生產條件、技術能力能否滿足合同要求進行評審。

  3.4、對客戶提出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應進行評審,並滿足其要求。

  3.5、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3.6、必須滿足客的戶所有要求,同時對任何與客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得到解決。

  4、合同評審的方法:

  4.1、口頭訂單或電話訂單的評審:口頭合同或電話訂單由銷售部業務員直接填寫《客戶訂貨電話記錄》,明確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質量及交貨期要求,交各銷售部經理簽字,作爲合同評審的依據。

  4.2、一般合同的評審:對於一般國內客戶,由各銷售部經理與生產部經理(或生產廠長)直接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產品的生產能力、檢驗標準、交貨日期等是否能夠滿足客戶要求。在確保能夠滿足顧客要求的前提下,將評審結果記錄在《銷售合同評審表》裏,評審通過後,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確認簽署意見後即可生效。

  4.3、特殊合同及重大合同的評審:

  4.3.1、國外及國內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評審須由各銷售部經理組織計劃、採購、工程中心、財務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會議的形式進行評審,對顧客的特殊要求在評審過程中進行討論,商定措施,合同評審同意後,由參加會議人員在評審表上簽字,並由銷售部組織人員填寫《銷售合同評審記錄》彙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後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簽署意見,並報總經理批准實施,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顧客的期望。

  4.3.2、如銷售部業務員遇到屬新產品或老產品需改變結構、性能等時,先由工程中心參與和客戶商談技術協議等,然後按4.3.1條款進行合同評審。

  4.4、 合同評審通過後,由各銷售部經理直接將合同的所有要求和參數,以《業務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到銷售管理部合同管理員,由合同管理員通過K3系統,以《銷售訂單》的形式一份下達給生產計劃、採購部、財務部、質檢部等相關部門。

  5、合同變更、修改:

  5.1、當顧客在合同簽訂後又提出變更或修改的要求,可與顧客簽訂《合同補充的協議》;如變更量大,可重新簽訂合同。

  5.2、合同不管是補充還是重籤,均應重新進行合同評審,評審審批後由營銷管理部及時將變更後的要求傳遞到有關職能部門。

  5.3、如因特殊情況延誤交貨期,由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將情況與顧客溝通、協商,請求諒解,並告之變更後的發貨時間。

  6、合同評審流程圖:

  六、相關記錄表格

  1、《客戶訂貨電話記錄》——————詳見後附表格

  2、《銷售合同評審表》——————詳見後附表格

  3、《業務通知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序》後的附表

  4、《合同補充的協議》——————詳見後附表格

  5、《銷售訂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序》後的附表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1

  一、工程部每天工作事項

  1、每天按時交接班後,首先做好各自區域內的衛生,保證所有辦公區域、設備操作間的衛生整潔。

  2、工程部人員每日對所管轄的各種設備、設施進行認真的巡迴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對所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及時上報相關領導。

  3、工程部人員每日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所操作的設備運行情況要認真填寫清楚,並對在運行中所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有關領導。

  4、工程部配電室人員每天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並對所有設備的每日耗能、容量詳細記錄,保證正常供電。

  5、工程部每日必須保證有人接聽報修電話,保證維修工及時維修率爲100%,保證整棟辦公樓的正常工作。

  6、工程部經理每日必須對所管轄的所有區域進行檢查、督促各工種人員的工作,對所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給予糾正並幫其改正

  7、工程部值夜班人員必須在十一點以前對所有設備、設施檢查無誤後,方可休息,運行工每日必須早上7點半開啓製冷機組,下午6點關閉運行設備。

  8、工程部各班組負責人必須在每日下午6點集中開碰頭會,把每日所做的工作和發現的問題做出總結,並安排好第二天工作安排後方可下班。

  二、工程部禮貌用語規範

  1、接報維修電話服務用語:接到報修電話時,首先問“您好!工程部,您有什麼需要幫助的嗎?”在報修人員講明需維修的事項時,做好記錄(如:報修事項、報修地址、報修人姓名及電話),在記錄做好後說“好的,我們會盡快派維修工趕到現場給您維修,您還有什麼需要幫助的嗎?”再問清沒有其它事項後,說“再見”。

  2、維修工服務用語:在接到維修通知單後,及時趕到維修現場,如進辦公場所時,首先敲門,經同意後方可進入。進入後說“您好!我是工程部維修工,是您需要幫助嗎?”在落實清楚說“好的,讓我先幫您檢查一下。”在檢查完畢後,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維修完畢後說“您好!現在已修好了,您可以使用了,您還有什麼需要幫助的嗎?”在報修人員沒有其它事情後說“再見”。

  3、操作工服務用語:設備操作運行工如在設備間遇到檢查人員或參觀人員說“您好!您有什麼需要幫助的嗎?”再問清來由後說“請您稍等一會兒,我通知我們工程部主管一下。”

  再經主管領導同意後說“您好!請您登記一下。”在登記完畢後,迎領參觀人員參觀,並隨時回答參觀人員提出的問題。在參觀人員參觀完畢後,送出門外說“您慢走,再見”。

  三、水暖維修工服務流程

  1、每天對管轄區域內的給排水系統、暖通系統、消防系統進行巡迴檢查。

  2、對巡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3、巡迴檢查完畢後要認真填寫巡檢記錄。

  4、接到報修任務後,要及時完成維修任務,並如實填寫報修單。

  5、維修時需進入辦公場所必須穿鞋套,並使用禮貌用語,爭得業主同意後方可進入維修。

  6、維修時要注意保護室內設施,維修完畢後要做到活完場清。

  7、維修完畢後使用禮貌用語,讓業主在報修單上簽字確認並詢問業主是否還有其它需要幫助的事情。

  8、負責清掃地下室公共區域內的衛生,每週進行一次全面的衛生清潔。

  9、如發生溢水事故時應沉着冷靜,迅速關閉閥門,切斷水源,並及時維修處理和上報有關領導。爭取把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10、對所有設備、設施按規定要求進行維修保養和消毒。

  11、每週對辦公樓區域內所有用水量作一次統計,隨時掌握室外管網是否有溢水現象。

  四、電工服務流程

  1、每天對管轄區域內各層強電井道母線、負荷開關、插座、普通照明、應急照明、庭院照明、景觀照明以電氣設備進行巡迴檢查。

  2、對巡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3、巡迴檢查完畢後要認真填寫巡檢記錄。

  4、接到報修任務後,要及時完成維修任務,並如實填寫報修單。

  5、維修時需進入辦公場所必須穿鞋套,並使用禮貌用語,爭得業主同意後方可進入維

  修。

  6、維修時要注意保護室內設施,維修完畢後要做到活完場清。

  7、維修完畢後使用禮貌用語,讓業主在保修單上簽字確認並詢問業主是否還有其它需要幫助的事情。

  8、負責清掃配電室區域內、地下室男、女衛生間、發電機房、地下室西走廊衛生清掃,每週進行一次全面的衛生清潔。

  9、如發生停電事故時應沉着冷靜,協助配電室值班電工查明停電原因,並及時維修處理,恢復正常供電和上報有關領導。

  五、配電室值班員服務流程

  1、值班人員每天認真查看交接班記錄並檢查設備,做好記錄。

  2、值班人員每天必須認真巡查配電室從高壓到低壓供電系統運行情況,並做好記錄。

  3、詳細覈查各控制櫃的工作參數,並做好詳細記錄。

  4、每兩小時對高低壓變配電系統巡查,並做好各饋電櫃運行記錄,隨時掌握用電高峯、低峯情況。

  5、對配電室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做到及時解決處理,保證配電室正常安全運行。

  6、詳細填寫交接班記錄、運行記錄、巡迴檢查記錄。

  7、負責清掃配電室區域內、地下室男、女衛生間、發電機房、地下室西走廊衛生清掃,每週進行一次全面的衛生清潔。

  8、每週、每月對所有設備用電量進行統計,隨時掌握用電量。

  9、每15天對柴油發電機房設備試運行一次,並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10、如發生停電事故時應沉着冷靜,查明停電原因,並及時維修處理,恢復正常供電。如遇外網停電,首先啓用應急預案,開啓發電機組,保證重要設備的正常運行,然後倒閘操作用第二路高壓供電,恢復正常供電關閉發電機組。

  六、司爐工服務流程

  1、每天接班前對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工況做認真細緻的瞭解。

  2、每天接班前認真檢查滅火設施的配置是否齊全及燃氣報警裝置是否正常。

  3、啓動鍋爐時必須嚴格執行燃氣鍋爐操作規程。

  4、每天當班時隨時檢查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情況,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每天當班時隨時檢查鍋爐安全附件及各種儀表,確保其靈敏可靠。

  6、協助水處理化驗員做好鍋爐排污工作。

  7、對到保養週期的設備要及時向領導彙報。

  8、對每天進入鍋爐房的非工作人員實行嚴格的出入登記制度。

  七、空調操作工服務流程

  1、每天接班前對冷水機組前班的運行工況,運行參數做全面、細緻的瞭解。

  2、每天接班前對冷水機組及附屬設備做認真細緻的檢查。

  3、每天當班時隨時檢查機組及附屬設備的運行情況,做到設備正常運行。

  4、每天當班時隨時檢查製冷機房各種儀表,確保各種儀表靈敏可靠。

  5、每天對管轄區的衛生進行清潔,做到區域衛生整潔,每週做一次全面衛生清潔。。

  6、對每天進入製冷機房的非工作人員實行嚴格管理,出入必須登記。

  7、對已到保養週期的設備要及時向領導彙報。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2

  爲加強銷售部門勞動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製定本規定。

  日常考勤規定

  1、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爲每週一至週日上午8:00點至中午12:00點。下午13:00點到17:00點。點名時間早7:50,晚4:50,一天兩次。

  2、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勤。

  遲到:超過規定上班時間未到崗位爲遲到。

  早退:未到規定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的。(特殊情況經上級領導批准方可離開)

  3、員工日常考勤實行專人點名制。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點名制度,員工上、下班需點完名以後方可離開,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違反此規定者,給予雙方各書面警告一次並處以罰款(20元);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上班點名者,應最晚當天(主張提前報告)報公司考勤員,說明因公外出時間及原因(以出差憑證爲準);

  4、遲到的處罰:

  1)、當日遲到一次處以10元罰款

  2)、當月累計遲到三次,處以50元罰款

  5、有以下行爲之一者,記爲擅自離崗(特殊情況除外):

  1)、請假不得由他人代請。

  2)、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3)、擅自離崗的處罰:每天罰款100元

  4)、擅自離崗者應在第二天上班時向部門經理或者總經理說明原因。

  6、有關考勤管理的規定:

  1)、所有人員上班須先到公司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部門主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擅自離崗論處。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部門主管說明外出理由,得到批准後,以出門證爲準,方可外出;

  2)、職工刁難考勤人員,視情節給與部門批評或全公司批評;

  3)、不得私自塗改、毀損考勤記錄。

  4)、考勤員應嚴格考勤制度,據實記錄職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

  5)、中途採用抽查制,被抽查不在崗扣罰當日工資。

  7、請假管理

  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領導批准後,交考勤人員備案,未備案的請假無效,強行請假作曠工處理。

  8、其他

  1本制度解釋權歸銷售部辦公室。

  2本制度應與公司相關的考勤管理制度配套實施。

  3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牴觸者,以此爲準。

  4自10月1日起,採用點名考勤制度;點名負責:董淑雅,【休息時由陳波,都休息時在值的銷售部最高管理者】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3

  勞動關係管理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涵蓋了員工招聘、合同簽訂、工作安排、薪酬福利、績效評估、培訓發展、員工關係處理等多箇環節。這些內容旨在維護企業與員工間的公平、和諧與高效的`工作環境,同時也確保企業的合規運營。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入職:明確招聘程序,確保公正透明;制定入職流程,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2. 勞動合同:規定合同類型、期限、職責、待遇等,保障雙方權益。

  3. 工時與休假:設定合理的工作時間,規定假期安排,確保員工休息權。

  4. 薪酬與福利:制定薪資標準,設計激勵機制,提供福利待遇。

  5. 績效管理:設立績效考覈標準,定期進行評估,與晉升、調薪掛鉤。

  6. 員工培訓與發展:規劃職業發展路徑,提供學習機會,提升員工能力。

  7. 勞動保護:關注員工健康與安全,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8. 爭議解決:建立申訴機制,及時解決勞動糾紛,保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4

  1.總則

  1.1爲規範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和諧勞動關係,並有效規範和完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1.2公司和員工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1.3勞動合同的訂立應遵循如下原則:

  1.3.1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

  1.3.2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1.3.3權利和義務對等一致的原則;

  1.3.4誠實守信的原則;

  1.4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

  1.5所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員工應當遵守公司範圍內的各項管理制度、規定,自覺履行勞動義務。

  2.管理部門

  2.1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檔案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2.2集團總裁辦法務部是勞動合同及相關附件協議模板的審覈部門,任何有關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模板內容條款的變更必須經過法務部確認。

  2.3集團各事業部、各職能中心、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報備反饋信息並予以配合,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符合《離職管理制度》、《人事異動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人力資源制度的,並應當按照該等制度的規定執行。

  2.4集團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各職能中心對於勞動合同的文本,及簽署解除工作可以提出建議,共同完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3.勞動合同的內容

  3.1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其附件組成。

  3.2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附件包括:員工在公司服務期內所簽訂的各類專項協議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3.3專項協議的種類:

  3.3.1薪酬協議;

  3.3.2保密協議;

  3.3.3培訓協議及服務期協議;

  3.3.4競業禁止協議:限於需要進行競業禁止的崗位與工種。

  3.3.5雙方認爲應簽訂的其他協議。

  4.合同期限

  4.1試用期:

  4.1.1所有首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分職級與工種,試用期均爲6個月;

  4.1.12對於試用期內評估已達錄用條件及基本考覈要求,滿足其工作技能、態度、績效等要求,根據用人部門最高負責人及行政人事總監共同籤批,員工可以在試用期第3個月結束時提前辦理轉正手續;

  4.1.3特別人才具有特殊貢獻的員工,經部門最高負責人提議,行政人事總監及總裁審批同意的,可以提前至試用期第2個月結束時予以辦理轉正手續。

  4.2合同期:

  4.2.1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均爲3年;特殊情況下需要簽訂短期限勞動合同的,由用人部門與人力資源中心共同確定;

  4.2.2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視員工一直以來的工作績效及其本人意願,可續簽3至5年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5.合同簽訂

  5.1新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前任單位離職證明(原件)或退工單(原件),方可訂立勞動合同。

  5.2新員工應在報到的第一天提供完成的入職資料,審驗合格後,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安排與員工當面簽訂勞動合同,並在一週內返還員工一份,同時員工簽署回執單。

  5.3入職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力資源部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最高部門負責人及員工本人,視情節嚴重與否決定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5.4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已經按有關規定與公司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書》,再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期不得短於服務合同或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5.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對出資培訓的員工應按規定計算培訓服務期;若培訓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應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培訓服務期滿。但主動權限歸屬公司。

  6.合同變更

  6.1合同變更是指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修改、補充、廢止的行爲。

  6.2當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因經營、工作任務發生變化及機構調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達另一方,另一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相關內容,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7個工作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爲同意變更。

  6.3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簽署《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7.合同續訂

  7.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7.2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向其部門負責人以及所屬機構最高負責人發送勞動合同續訂審批表,若部門同意續訂或終止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向所屬部門hrc(即人力資源顧問)發送續簽或終止的通知。

  7.接到通知後,準備勞動合同的續訂或終止的相關事宜。

  7.4同意續訂的,應提前30日與員工面談,並做好書面簽字手續,並於期滿前20日辦理續訂手續。

  7.5已簽訂了服務期協議或其它專項協議後勞動合同到期的,公司與員工約定的服務期遲於部門擬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日的,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日以原簽訂的服務協議的終止日爲準。

  7.5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於終止之日辦理完該員工所有的離職手續。

  8.合同解除

  8.1勞動合同在執行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8.2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2.1對於重要崗位或特殊崗位的員工,合同內約定其辭職通知期爲1至6個月,員工應遵守此項約定,並絕對服從和配合公司進行商業機密的脫密工作。

  8.2.2提出辭職的員工,應至少提前30天向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部遞交《解除勞動合同單》及個人辭職報告。部門簽署意見後,交hrc及人力資源總監審批,人力資源部安排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並做出回覆。

  8.2.3部門經理以下的辭職員工由hrc負責與員工進行面談,並填寫《面談記錄表》;

  部門經理以上職級的辭職者,由人力資源部總監及其部門最高負責人面談,並填寫《面談記錄表》。

  8..3員工有下列情形的,用人部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8.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8.3.2員工沒有正當理由且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8.3.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8.3.4對公司的聲譽、形象造成嚴重損害的;

  8.3.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3.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的;

  8.3.7按照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應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8.4重要管理崗位及涉及技術、財務、人事等敏感崗位的員工離職,公司會視交接情況,對其進行離任專項審計工作。

  8.5勞動合同解除符合公司《離職管理制度》的,按該制度執行。

  9.違約賠償

  9.1勞動合簽訂以後,公司和員工雙方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依法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

  9.2員工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由此給公司損成損失的,視損失程度按雙方約定的數額賠償。

  9.3員工因竊取或泄露公司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勞動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9.4員工不辭而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9.5員工對公司的聲譽、形象造成嚴重危害的,應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9.6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服務期內的,應按服務期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相關的約定,依法支付違約金。

  9.7其它賠償、補償按《勞動合同書》中的特殊約定或專項協議書的規定執行。

  10.勞動爭議的處理

  10.1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各部門須及時妥善處理,無法調和時應向集團人力資源部門報告,不得推諉,禁止歪曲事實。向人力資源中心反饋的信息,應儘量以書面文件的形式提交,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10.2人力資源部及法務部應及時、積極處理羣體性、突發性勞動爭議,對失職瀆職的,

  嚴格追究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10.3公司應逐步建立人事爭議應急處理機制,在員工入職、離職、辭退、解除及續簽勞動合同等勞動爭議高發期,需及時反饋爭議事由,引入協商機制。相關人員應對於勞動爭議的發生有一定的預判,對於可能發生爭議的勞動關係,應及時向各相關人員反映事實情況。

  11.勞動合同文本管理

  11.1人力資源部對勞動合同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的程序、臺賬,應建立的勞動合同管理臺帳有:

  11.1.1勞動合同簽訂回執、試用期、合同期、變更、解除、終止臺帳;

  11.1.2員工違紀統計臺賬;

  11.1.3員工特殊履行期統計臺賬,特殊履行其包括:年假期、醫療期、法定特殊事假期;

  11.1.4員工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特別是本公司內同事展示所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否則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12.附則

  12.1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後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12.2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爲,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招聘計劃範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子公司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一箇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六年;

  (二)部門正副經理、事業部正副總經理簽訂六年;

  (三)分公司經理(大區經理)、加工廠(正副)廠長簽訂六年;

  (四)公司員工簽訂四年;

  (五)科研技術骨幹人員:課題科研專家簽訂十年,中級職稱以上其他科研人員的簽訂六年;

  (六)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爲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於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一箇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於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願,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覈,並報公司總經理審覈、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後,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於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其它能夠證明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後,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爲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 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人力資源部在3日內進行審覈並簽署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後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覆。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後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覆。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覆,則視爲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爲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後,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週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週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於20週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爲: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爲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於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併、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緻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15日內作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餘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後,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爲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幹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願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爲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爲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鑑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鑑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鑑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鑑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鑑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鑑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範;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鑑證的勞動合同,由鑑證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註明鑑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應繳納鑑證費,鑑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爲,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後,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並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後,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範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鑑證;

  (四)爲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諮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係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並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範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後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深化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及轉製爲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採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條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市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第六條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要成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嚴格人員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或者羣衆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聘用合同制的實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聘用單位的人員聘用、考覈、續聘和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覈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覈定的編制數額。

  第八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佈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覈,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祕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和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關係的崗位工作。

  第十條聘用單位補充工作人員,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國家祕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安置)人員的以外,都應按照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通過公開招聘、考試或者考覈的方法擇優聘用人員。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應聘人員優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聘用單位應當如實向受聘人員說明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工作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受聘人員有權瞭解聘用單位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向聘用單位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三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2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工作)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工作)紀律;

  (四)勞動保護和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爲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爲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十六條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第十七條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對聘用單位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如: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經有關部門鑑定,可以緩籤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可以緩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原固定製職工不願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於緩籤情形的,聘用單位應爲其提供不少於3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職工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於本人的基本工資。在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職工,原聘用單位應爲其辦理有關人事關係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後仍未就業的職工,可以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未經本單位同意,下列人員不得拒絕簽訂聘用合同:

  (一)國家和市、區、縣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骨幹或者擔任本單位重大(重點)工作(工程)項目尚未完成的;

  (二)從事涉及國家祕密工作或曾從事涉及國家祕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內的;

  (三)在本單位重要崗位任職或者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離職後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離職的上述人員,經批評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後被其他單位聘用,工齡從重新聘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聘用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名稱。

  第二十五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爲同意變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覈或者聘期考覈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後考覈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況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要爲擬被解聘人員提供不少於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自行擇業期滿後仍未就業的,由聘用單位依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

  第二十九條受聘人員考覈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後,應當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並對其聘用合同進行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第二十八條規定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爲1級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國家規定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後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祕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國家祕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及國家祕密人員管理規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聘用單位依法註銷的。

  第三十五條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

  第三十六條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應當向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出具終止聘用合同的書面證明,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後,應按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爲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

  第三十八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崗位需要、本人願意、考覈合格的,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條受聘人員在續訂聘用合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續訂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

  第四十條受聘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續訂。

  第四十一條受聘人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聘用合同期限屆滿時,聘用單位應當將聘用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第四十二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聘用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與受聘人員仍存在事實聘用關係的,應當與受聘人員續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雙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續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

  第七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於聘用單位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

  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後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應當在聘用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間,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應承擔培訓違約金;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爲標準;月平均工資高於全市事業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併、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八章聘後管理

  第四十六條聘用單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後管理和考覈工作。考覈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覈與羣衆評議相結合、考覈工作實績與考覈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覈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覈結果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聘用工作組織在羣衆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覈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

  第四十七條聘用單位應將對受聘人員的考覈結果作爲續聘、解聘、調整崗位、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覈、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九章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市和區、縣人事局是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門,分別對全市和各區、縣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負有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法規和政策的行爲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按管理權限處理。各級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

  第五十條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事業單位實施本辦法,並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事局備案。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8

  承包商在工程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是爲了履行合同責任。所以,廣義地說,承包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範圍。合同管理貫穿於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但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證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任務。它是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和靈魂。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建立合同實施的保障體系,以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務性工作有秩序地進行,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

  二、監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並協調各方面的合同實施工作。同時也應監督,協助業主和業主的工程師完成他們的’合同責任,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三、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將實際情況和合同資料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離,對工程實施進行診斷,向項目經理提出合同實施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合同變更管理:

  對合同變更進行事務性處理,如落實變更措施,修改變更相關的資料,檢查變更措施落實情況。

  五、日常的索賠和反索賠:

  1、與業主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2、與分包商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商與業主、總(分)包商、材料供應商、銀行等之間都可能有索賠或反索賠。合同管理人員承擔着主要的索賠(反索賠)任務,負責日常的索賠(反索賠)處理事項。主要有:

  1)對收到的對方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分析,收集反駁理由和證據,複覈索賠值,起草並提出反索賠報告。

  2)對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損失,向責任者提出索賠要求;收集索賠證據和理由,分析干擾事件的影響,計算索賠值,起草並提出索賠報告。

  3)參加索賠談判;對索賠(反索賠)中涉及到的問題進行處理。

  項目合同管理是指對項目管理所涉及或發生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從談判、簽約、履約、過程控制到結算等一系列環節進行全過程管理。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19

  勞動力管理制度範本旨在規範企業內部的員工招聘、培訓、考覈、福利、激勵、離職等一系列人力資源管理活動,以確保組織高效運作,提升員工滿意度和生產力。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選拔:明確招聘流程、崗位要求、面試標準及錄用決策機制。

  2. 培訓與發展:規定新員工培訓、技能提升計劃、職業發展規劃等。

  3. 工作分配與職責:定義各職位的工作內容、職責權限和績效目標。

  4. 考覈評價:設定績效評估週期、標準、程序和結果應用。

  5. 薪酬福利:制定薪酬體系、獎金制度、福利政策和假期安排。

  6. 員工關係:涵蓋溝通機制、衝突解決、員工滿意度調查等。

  7. 激勵與獎勵:設計激勵措施,如晉升機會、表彰制度等。

  8. 離職管理:規定辭職、解僱、退休等流程及權益保障。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0

  勞動防護管理制度文檔旨在確保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涵蓋了一系列規定和程序,旨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它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2. 安全培訓與教育

  3. 工作場所安全規定

  4. 危險源識別與風險控制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6. 員工健康監護與職業病防治

  內容概述:

  1.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明確各類崗位所需防護設備,如頭盔、護目鏡、防護服、手套等,並規定其正確使用和定期檢查維護的方法。

  2. 安全培訓與教育:規定新員工入職前的安全培訓,定期進行的安全知識更新,以及特殊作業的專項培訓。

  3. 工作場所安全規定:設立安全警示標識,規定操作規程,限制不安全行爲,如禁止帶病工作、禁止酒後上崗等。

  4. 危險源識別與風險控制:制定危險源辨識程序,評估潛在風險,採取預防措施降低風險等級。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建立應急響應機制,設定事故報告流程,制定應急預案,定期演練以提高應對能力。

  6. 員工健康監護與職業病防治:定期組織員工體檢,關注職業病高發崗位,提供必要的醫療諮詢和預防措施。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1

  勞動爭議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預防和解決員工與企業之間的矛盾,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保障員工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內容概述:

  1. 勞動爭議預防機制: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定期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及時瞭解並解決員工疑慮。

  2. 糾紛處理程序:明確勞動爭議的申報、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步驟,確保處理流程公正透明。

  3. 法律法規遵從性:確保企業行爲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爲處理爭議提供法律依據。

  4. 員工教育與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勞動法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 管理層決策支持:爲管理層提供決策參考,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工作時間等政策,減少糾紛產生。

  6. 爭議案例分析:收集並分析以往的勞動爭議案例,從中吸取教訓,改進管理制度。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爲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爲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爲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爲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爲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爲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爲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爲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

  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爲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箇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爲,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

  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二篇_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爲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一、 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分爲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爲《勞動合同書》,附件爲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 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

  一)。試用期通常爲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 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採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儘量避免公司的僱傭風險。

  三、 在員工被批准轉爲正式員工後,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聲明)後,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 對於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1年期合同;對於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於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 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爲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爲準。

  第八條、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爲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覈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爲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流程圖

  綜合管理部量化考覈方案模板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三篇_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護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和員工(下簡稱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根據《勞動法》及省(市)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甲方與乙方用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協議,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本。

  第三條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幹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級別,變職務管理爲崗位管理。甲方用工以定崗定員、職位分析爲準則,實行競聘擇優上崗並按勞付酬。

  第四條 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統一使用廣東省或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範本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和程序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用工條件及甲方聘用條件,經批准錄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包括原國家幹部身份、軍轉幹部、大中專畢業生,交通系統內部商調流動人員、社會就業人員等),願意爲甲方服務,履行本人的崗位承諾書,服從甲方的管理與合理調配,接收甲方給予本人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規定要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明確的工種或崗位,合同期內由於工作、生產需要而變換工作崗位時,爲簡化手續,只要雙方同意,不再另行補籤合同,以書面通知爲依據,只要乙方到新崗位工作即視爲有效。

  第七條 甲方實行崗位結構工資制,並制訂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維護乙方合理的勞動報酬。合同期內,乙方工資支付的標準變動,不再另行補籤新的合同,按甲方統一制訂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續簽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經甲方批准錄用的,在到職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勞動合同書並交本人,經乙方確認合同條款內容無意見後簽名,然後送公司法人代表審覈簽名(蓋章),合同簽訂完畢。

  (二)乙方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部門根據其工作、思想、學習、身體等方面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考覈後提出是否轉正意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按上述第(一)點程序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經考覈不合格者不再續簽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期限及工齡計算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可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三種(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之內),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則由甲方確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員工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按其職務聘用文件發佈之日起3年一簽。

  (三)關於改制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者,經商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四)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公司本部只與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子公司其他人員則由子公司總經理簽訂。

  (五)非上述情況或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

  (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今後無論任何情況,任何人員(包括甲方兼併、重組和收購行爲接收的人員),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公司在兼併、重組和收購時,如有關收購協議、合同中有明確對人員的處理條款的,按收購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員工的工齡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本企業工齡: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運)系統內各單位商調進入本公司的人員,其在省直交通系統的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工作時間連續累計。兼併、重組和收購行爲接收省直交通系統的人員,沒有發放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視同本企業工齡連續累計。在社會上招聘及辭職後重新招聘到公司的,從到公司之月起計算本企業工齡。

  (二)基本工齡: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凡屬自動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及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已領取補償金的,不再計算連續工齡。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四篇_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爲確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慶市勞動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由本公司工會參與討論、制訂,於 年 月 日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本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全體職工具有效力。

  一、 定義

  本制度所稱勞動合同(簡稱合同,下同),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

  務有關的所有協議,包括勞動合同書、用工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 二、

  三、

  工。

  (二) 用工協議:退休返聘人員、內退勞保人員、以及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人員籤。

  (三) 培訓協議: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專項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及業務技能提升培訓的員 工。

  (四) 保密協議:科級及以上崗位;技術、財務、成本價格管理及薪資計算管理一般崗位。

  (五) 競業限制協議:科級及以上管理崗位;關鍵技術崗位。

  四、 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規定

  (一)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爲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爲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中層及以上管理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4~5年,再次的可5-8年。

  2、生產技術骨幹、關鍵、重要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3~4年,再次的可 4-6年。

  3、普通操作工、一般管理人員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2~3年,再次的可 3-5年。

  4、員工已經在我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20__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經連續兩次與 我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三)用工協議簽訂期限

  1、退休返聘人員簽訂1年期用工協議,協議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續簽。

  2、內退勞保人員按已簽訂協議執行。

  3、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人員協議期限比照勞動合同期限執行。

  (四)培訓協議簽訂期限

  1、培訓費用<5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爲2年。

  2、5000元≤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爲4年。

  3、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爲6年。

  (五)保密協議簽訂期限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期間及競業限制期間;雖然期滿但按協議規定仍需保密的至該祕密 適用範圍 合同簽訂對象 全日製用工 (一)勞動合同書:具有勞動能力的、在法定工作年齡範圍內、經公司錄用的全日製用

  不再需要保密爲止。

  (六)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五、 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

  1、 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繼續有效。

  2、 本制度實行後,新籤的勞動合同,以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和工資關係等區分, 屬於哪個法人實體的員工就與哪個法人簽訂勞動合同(區別在蓋章上)。

  3、兼管股份公司和各事業部工作的員工,一律與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員工與各事業部或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親自簽訂,不允許他人代簽。

  六、 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

  1、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即到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門覈實新進員工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係等情況,與員工簽訂首次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2、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聲明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決勞動合同關係,並附上相應依據。

  3、勞動合同期滿前35日,人事部門通知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並在一週內將結果書面反饋人事部門,人事部門調查瞭解後籤批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

  4、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人事部門出具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通知員工。員工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後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合同到期時到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司手續;員工在收到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及時反饋續簽信息,並於合同到期日到人事部門完善勞動合同簽訂手續。

  七、 勞動合同的保管

  1、勞動合同原件由各個勞動合同簽訂主體負責保管。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及社會保險繳納由股份公司人事部以合同實際簽訂主體的名義統一負責辦理。

  3、勞動合同的管理遵循職責迴避原則,即合同保管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由部門主管保管。

  4、股份公司人事部對勞動合同的簽定、保管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4、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條件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或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單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包括身體狀況不符合錄用條件、體檢不合格,不能勝任該崗位基本要求,提供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虛假信息和資料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2)有《**有限公司員工行爲規範及獎懲條例》中丙類違紀行爲的;

  (3)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及重大影響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箇月工資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醫療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人事部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其他重大調整實施經濟性裁員時,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八、 勞動合同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勞動合同終止和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然後結合員工的意願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辦理續簽或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包括崗位、工作地點、合同期限等的變更,合同變更以合同變更通知書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字確認生效。

  (三)勞動合同解除

  1、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人事部門,試用期內須提前3日通知人事部門,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3條規定的,公司僅需書面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4條規定的,公司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會,工會作出書面回覆後,提前一箇月書面告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箇月工資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

  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的送達【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1)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一般應由勞動者親自簽收;

  (2)不能親自簽收的,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郵寄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書上提供的通訊地址。

  (3)勞動者既不能親自簽收,又不能採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則採取公告方式,即由勞動者所在部門一名領導和一名普通員工證見證下,在公司張貼欄上實施公告,拍照公告現場、存根張貼文件、記錄有關情況,並由見證人員在記錄單上簽字、註明日期。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3

  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規範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這一制度涵蓋招聘、培訓、考覈、薪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合同管理等多箇方面。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選拔:明確招聘流程,包括職位發佈、簡歷篩選、面試安排及錄用決策。

  2. 員工培訓:制定入職培訓和持續發展培訓計劃,提升員工技能和知識水平。

  3. 績效管理:設定績效指標,定期評估員工表現,爲晉升、調薪提供依據。

  4. 薪酬與福利:設計公平的薪酬體系,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福利等,並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5. 勞動合同:規定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的程序,保障雙方權益。

  6. 員工關係:處理員工投訴,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

  7. 勞動保護:確保工作場所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遵守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度。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爲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爲,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_____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_____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爲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僞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一箇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2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4條?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_____》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6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_____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職工繳納社會_____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_____》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_____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_____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4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_____》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5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_____關係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26條?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8條?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爲: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31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2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爲準。

  第33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箇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箇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7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3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_____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_____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_____

  第39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爲職工辦理養老_____、醫療_____、失業_____、工傷_____、生育_____等各項社會_____。

  繳納各項社會_____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箇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41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喫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_____、_____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_____;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爲作_____。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42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爲;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獎勵與經濟處罰

  第43條?爲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爲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4條?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爲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5條?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_____,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爲,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6條?爲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_____、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爲: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___至____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菸區吸菸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第4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____至____元;一箇月內違規__次以上或一年內違規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_____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竈的;

  第4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_____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4)_____、_____、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第50條?職工違規_____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1條?對職工的_____處理,由_____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_____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_____事實、_____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

  第52條?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_____、提起訴訟。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3條?爲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4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5條?可能成爲企業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6條?可能成爲企業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7條?嚴格遵守企業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58條?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條?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0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1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62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企業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爲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爲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63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64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爲準。

  第65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6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爲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67條?本制度自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5

  酒店檔案工作的主要流程是:

  1、 接 收:凡酒店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業已辦理完畢並具有查考價值的文件、報告、規定、通知及有關資料、圖片、會議記錄等均應列入酒店檔案的接收範圍。

  酒店檔案一年接收一次,酒店各部門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將檔案資料統一移交人事部。

  2、 整 理:

  (1)、酒店檔案按年綜合整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整理歸檔。

  (2)、酒店各部門的檔案按其形成的各種門類和體裁列爲一箇全宗。

  (3)、辦公室檔案,按其不同內容和體裁,製成統一的`分類檔案。

  (4)、按照案卷的排列順序編制卷號,案卷目錄上應區別情況標明不同保管期限。

  3、 保管及利用

  (1)、酒店檔案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並定期進行檢查。

  (2)、凡使用檔案應辦理借閱手續,填寫檔案借閱單。重要檔案的借閱應經總經理批准。

  (3)、借閱結束後,請借閱者在檔案借閱單上簽名。

  4、鑑定和移交

  (1)、檔案鑑定工作在相關領導的領導下,組成鑑定小組,按規定進行。

  (2)、銷燬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鑑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

  (3)、銷燬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鑑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導批准,由兩人在指定地點監銷。

  (4)、檔案移交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檔案員調動工作,須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後方能離崗。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採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覈標準,並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瞭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係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後並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與後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幹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籤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註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註明完成某工作爲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爲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於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爲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並在合同中註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並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爲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於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祕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並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籤並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徵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覆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並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並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後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爲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後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送達本人。

  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並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瞭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並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採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部門)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並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部門)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並籤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並註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採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用人單位(部門)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並簽收確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人員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公司辦公室保存備查。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用人單位要加強領導,規範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範員工不與用人單位(部門)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部門)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公司辦公室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長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7

  一、目的

  爲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範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確保銷售合同的執行,減少合同糾紛,降低風險,保障公司利益。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產品銷售合同全過程的管理。本制度規定了銷售合同評審、簽定、履行、修改、糾紛處理、評級考覈及合同檔案管理事項及要求。

  三、職責

  1、銷售部負責產品銷售合同的簽訂、修改及糾紛處理。

  2、市場部負責產品銷售合同評審、下訂單及合同管理。

  四、銷售合同審批及簽訂

  1、合同的簽訂書寫應規範化、具體化,字跡清晰、工整,不得塗改,經手人必須簽字,否則不予製作銷售合同;客戶簽名不清時,銷售人員應向客戶詢問確認後在合同上用鉛筆以正楷字進行標明。

  2、銷售人員與客戶就購買產品達成銷售意向後,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審覈,經銷售經理對配置、價格及付款方式按權限審批。

  3、符合公司訂金支付標準,正常的產品標配成交條件且訂單金額在200萬以下的《合同簽訂申請單》經市場部經理籤批後即可蓋章執行;非正常訂金支付標準等與標準成交條件不符的《合同簽訂申請單》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後蓋章執行;無訂金等與標準成交條件不符的《合同簽訂申請單》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蓋章執行。

  4、《合同簽訂申請單》經相關負責人籤批後,市場部銷售內勤可根據此單製作產品銷售合同,銷售人員可與客戶簽訂產品銷售合同。

  五、合同檔案管理

  1、銷售合同訂立後,銷售人員將合同正本交市場部內勤建立客戶檔案,複印件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客戶信息輸入客戶電子檔案。

  2、銷售合同檔案(銷售合同正本、合同簽訂申請單、產品訂單、排產單等相應單據)由市場部內勤統一管理。

  3、市場部內勤按照公司編號標準編號歸集,並建立檔案目錄。

  4、合同責任人或相關人員查閱合同檔案,須經市場部經理同意,並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六、銷售合同的修改

  1、銷售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簽定合同時所不能預料的情況而導致合同難以執行下去時,可以由銷售人員與客戶商談解決方法,並就解決方案簽字進行合同的.修改。

  2、未經公司許可,銷售人員不可擅自與客戶修改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或進行口頭承諾。否則,由銷售人員自行承擔後果。

  3、銷售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解除時,必須與客戶協商,達成一致後以書面形式確定,由雙方簽字確認,同時報公司財務部門備查。嚴禁在原合同上進行更改,嚴禁將原合同私自銷燬。

  七、合同糾紛處理

  1、發生合同糾紛首先必須採用協商的方式解決。

  2、確實協商不成涉及賠償、起訴等方式解決的,由銷售部將情況寫明上報主管領導批准後,轉由公司法律顧問負責指導及辦理相關事宜。

  八、附則

  1、本制度若與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規定等上級管理制度有衝突的,依照公司級規章制度要求執行。

  2、本制度由市場部負責編制和修改,經主管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後發生效力,由市場部負責解釋。

  20xx年6月27日

銷售部工作流程與管理制度 篇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爲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爲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爲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審覈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繫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複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爲一箇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審覈。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爲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箇企業爲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爲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爲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覈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覈。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爲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本站原創發佈。 任何個人或組織,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時,禁止複製、盜用、採集、發佈本站內容到任何網站、書籍等各類媒體平臺。 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繫我們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