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合同(通用7篇)

納稅擔保合同 篇1

  納稅擔保合同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1、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範圍是:

  2、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爲:?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元。

  3、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爲:

  4、依據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爲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爲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納稅擔保人是在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稅擔保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稅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稅擔保非經稅務機關同意,爲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納稅擔保合同 篇2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合股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雙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雙方合夥人平等協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佔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雙方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佔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雙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雙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爲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爲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爲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雙方同意,並由甲乙雙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夥期限: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雙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甲乙雙方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夥: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夥;如執意退夥,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夥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雙方同意,如一方不願繼續合夥,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4、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蔘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5、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後,全權委託________作爲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各佔總投資額的50%。

  六、公司正常運營後,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方單獨供應。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3份,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雙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納稅擔保合同 篇3

  1、擔保對象

  依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如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

  (2)納稅擔保人自願擔保的意思表示;

  (3)擔保的金額範圍和擔保期限;

  (4)擔保方的義務;

  (5)違約責任;

  (6)爭議的解決方式;

  (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

  納稅擔保合同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納稅擔保合同 篇4

  擔保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計算機代碼: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

  納稅擔保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計算機代碼: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

  稅務機關: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納稅擔保合同。

  1.納稅擔保人爲被保險人提供的納稅擔保範圍爲:

  2.納稅擔保人爲被保險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爲:元,滯納金爲元。

  3.納稅擔保人爲被保險人提供擔保的方式是:

  4.根據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爲被保險人提供的擔保爲連帶責任擔保。

  5.本納稅擔保的期限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納稅擔保人是註冊經濟實體。當納稅擔保人的性質和地位發生或可能發生變化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通知後,應保證按照納稅通知中規定的支付期限和金額,自願一次性將全部款項支付給稅務機關。

  8.納稅擔保人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金額繳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對納稅擔保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9.這種納稅擔保是一種持續的擔保。只要被保險人未能在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支付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將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全部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擔保人的任何延期均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破產、合併、分立等情況。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不得免除。如果納稅擔保人發生這種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未經稅務機關同意,本納稅擔保是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納稅擔保人與任何其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或協議均不影響本保函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書經擔保人和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稅務機關覈准(確認)後生效。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納稅擔保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稅務機關: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納稅擔保合同 篇5

  1、擔保對象

  依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如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

  (2)納稅擔保人自願擔保的意思表示;

  (3)擔保的.金額範圍和擔保期限;

  (4)擔保方的義務;

  (5)違約責任;

  (6)爭議的解決方式;

  (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

  納稅擔保合同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納稅擔保合同 篇6

  科技企業納稅擔保合同書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1、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範圍是:

  2、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爲: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爲:

  4、依據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爲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爲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納稅擔保人是在    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稅擔保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稅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稅擔保非經稅務機關同意,爲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納稅擔保合同 篇7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1、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範圍是:

  2、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爲: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爲:

  4、依據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爲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爲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爲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納稅擔保人是在    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稅擔保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稅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稅擔保非經稅務機關同意,爲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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