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求助調研報告(精選3篇)
社會求助調研報告 篇1
根據xx縣民政局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實踐活動總體方案的要求,XX年4月13至17日,我帶領局生救辦、低保辦、優安股、福利股等股室負責人到華陽、板橋頭、上莊、金沙、伏嶺等鄉鎮就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情況進行調研。調研採用召開座談會,與鄉鎮主要負責人、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幹部、部分村(居)民代表和救助對象進行座談,並深入社區、村組各別走訪,全面調研我縣社會救助工作中的情況,積極探索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途徑。調研活動得到鄉鎮、村幹部羣衆的配合,調研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收穫。
一、我縣社會救助工作的基本概況
我縣共轄11個鄉鎮、81個村(社區),總人口18萬,其中農業人口14.6萬,佔總人口的81%。由於我縣是皖東南山區小縣,受區域和交通等條件制約,經濟發展滯後,貧困面大,致貧因素多樣,加之自然災害頻發,社會救助任務重、困難多。目前,我縣社會救助工作涵蓋了自然災害救助、城鄉低保、優撫救助、五保供養、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和社會救濟以及教育、科技、司法、住房、再就業救助等。就民政部門而言,XX年重點落實了以下工作:一是災害救助做到透明化。推行個人申請,村(社區居)委會審覈,鄉(鎮)審覈,村(社區)張榜公佈,民政審批,財政“涉農資金一卡式”發放到戶,自覺接受羣衆監督。二是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逐步提高。全縣現有納入財政供養的五保對象810人,其中集中供養176人,分散供養634人。投資130萬元先後完成了上莊、長安、板橋頭、伏嶺、家朋、瀛洲、臨溪、揚溪等鄉鎮敬老院新建和改擴建。三是低保工作實現規範化。在城鄉低保上,做到了公開、公正、公平。特別在低保金髮放上,推行了銀行化發放制度,減少了諸多中間環節,堵塞了各種漏洞,確保了資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四是慈善工作實現社會化。XX年在省慈善協會大力支持下,共爭取慈善資金236元,爲解決特困羣衆救助和妥善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了資金保障。五是醫療救助實現標準化。城鎮和農村特困羣衆醫療救助明確了救助標準,城鎮和農村特困羣衆大病醫療救助全額救助年不超過4000元。六是優撫對象救助標準穩步提高,優待面擴大。七是幫助流浪乞討人員解決臨時生活困難。全年共列支經常性救助和臨時性救助困難羣衆的資金物資達1815萬元。我縣社會救助工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堅持“以人爲本”,通過抓思想教育,抓目標管理,抓責任落實,抓資金保障和積極開展爲弱勢羣體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活動,使困難羣衆老有所依、弱有所扶、難有所幫、醫有所保、少有所助、孤有所養,爲創建和諧和新農村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二、我縣社會救助工作中存在問題和原因分析
近年縣政府在社會救助中力度不斷增大,並初步建立了社會救助管理體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難羣衆的基本生活,但作爲一箇完善的制度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存在的問題
1、救助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隨着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災害救助、醫療救助和優撫救助等制度的逐步建立和運行,城鄉困難羣衆的溫飽問題基本得到瞭解決。但專項救助制度有待完善。醫療、教育、住房、再就業救助等專項救助制度尚不完善,造成貧困家庭醫療難、子女上學難、住房條件差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現行的優撫、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政策主要解決了民政對象的生活困難,他們患小病的醫療費用還可以解決,但患大病、老病的醫療費用少則上千元,多則幾萬元,雖然新農合給予一定的比例報銷,但只是杯水車薪,根本解決不了大病醫療費用。在救助實施中,生存性救助多、發展性救助少,輸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無法使救助對象通過全面的、綜合的救助從根本上徹底擺脫貧困狀況。救助內容的簡單化,難以滿足救助對象的特定需求,達不到救助目的。
2、管理機制有待進一步強化。社會救助工作項目繁多,任務艱鉅。目前各項社會救助工作基本上是分散、各自爲政,主要解決是困難羣衆生活的某一方面問題,不能覆蓋困難羣衆的全部生活,往往造成救助對象的重疊,嚴重浪費了救助資源,削弱了救助力度,難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資金投入有待進一步加大。目前,社會救助資金主要依靠財政撥款,只有少量資金來源於社會捐助,資金來源渠道較爲單一。近年來,雖然政府不斷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以保障困難羣衆的基本生活,但由於財政財力有限,再加社會捐助的長效機制尚未形成,難以滿足不斷增加的社會救助資金的需求,隨着社會救助項目的增加、社會救助覆蓋面的擴大、救助標準的提高,資金缺口將逐步增大。
4、城鄉救助工作有待進一步協調。城鎮與農村長期實行相互獨立的社會救助制度,城、鄉救助制度各自發揮着維護城、鄉困難居民基本生活的功能。隨着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有序推進,農村進城打工的流動人口日益擴大,相互獨立、長期割裂的城鄉救助體系正面臨制度銜接和整合的客觀要求。
(二)原因分析
一是縣、鄉兩級財政困難。目前我縣的財政可以說是喫飯財政,社會事業發展缺少資金。當前,我縣又正處在歷史發展的機遇時期,許多新項目、實事工程等急需資金,財政資金難以安排。因而在安排社會救助金時,難以做到足夠、及時到帳,另外,近年來由於市場轉軌、企業改制和老年化等因素,社會救助人員急劇增多,給本已十分緊張的財政帶來了更大的壓力和負擔。
二是鄉鎮民政工作人員與面臨的社會救助工作任務不相適應。鄉鎮無民政機構且從事民政業務的人員基本上是兼職的,工作人員力量與社會救助任務明顯不相匹配,造成有些救助對象不能及時得到救助等。
三是對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重要意義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從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是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爲本,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的高度來認識此項工作,因而在口頭上喊支持,在思想上是輕視,在行動上是等待觀望。
三、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在已初步建立的社會救助體系框架的基礎上,通過制度創新、資源整合,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有着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的本質要求。科學發展的核心心是以人爲本,實質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爲本。黨中央、國務院以科學工作者發展觀爲指導,審時度勢,全面建立社會救助體系,是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振社會需要的重要戰略部署,也是黨和政府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是構建和諧振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的公平和公正,是社會和諧振的前提。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競爭的日益激烈,收入的不穩定性增大,每一箇公民都迫切需要社會救助體系支撐一箇“安”。因此,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是維護人的生存權、緩和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團結、促進社會和諧振的內在要求。
三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現實要求。是皖東南貧困山區小縣,自然災害頻發,貧困人口多。城鄉因病致貧、因災致貧、因殘致貧以及自然條件差和自身綜合素質低下致貧的困難羣衆大,加之下崗失業人員的日益增多,農村五保戶、優撫對象和城鎮“三無”對象逐年增加。這此困難羣體的生存若得不到保障,小康社會建設就無從談起,沒有這部分的小康,全縣的小康是不全面的、低水平面的小康。
四、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對策
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是黨和政府賦予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思想觀念、政策法規、體制機制等諸多方面,涉及社會、企業、政府等諸多層面、涉及城鄉低保、城鎮“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優撫對象、受災困難戶及流浪乞討人員等諸多困難羣衆。只有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堅持以人爲本,紿終銘記“以民爲本、爲民解困、爲民服務”的民政工作理念,轉變思想觀念,整合救助資源,加快制度創新,統籌城鄉發展,不斷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爲城鄉困難羣衆構建好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安,促進和諧振建設。
1、提高認識,增強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謀劃社會求助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要立足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謀劃好社會救助工作的全面開展的長遠,社會救助事業的協調可持續性發展。針對社會救助工作面臨的形勢的的不斷變化,社會救助範圍和對象的不斷擴大,以及救助對象服務需求多元、工作直接的特點,不斷更新思想觀念,積極運用黨的方針政策,深入發掘社會救助的深刻內涵,科學分析求助工作的材質、地位和作用,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深化認識社會救助工作,明確工作方面,增強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竭力做好社會救助工作,讓救助對象共享改革成果。
2、突破難點,理清社會救助科學發展的思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關注民生、注重和諧,社會救助力度不斷加大,社會救助成效日益顯現。但也存在不少難點和矛盾。必須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切實解決。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着力找準並解決制約社會救助工作科學發展的全局、重大和焦點問題,推動各項社會救助工作全面落實,使困難羣衆真正得到實惠。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中,科學制濟訂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救助標準,逐步擴大覆蓋面,實現應保盡保,動態管理,形成穩定的社會救助資金自然增長機制,確保社會救助制度協調可持續發展。
3、完善運行機制,整合救助資源。
在搞好已有制度完善和銜接的同時,建立起全縣社會救助“一盤棋”機制,整合現有的整個社會救助資源,銜接好各項社會救助制度,使各項社會救助達到互通、互聯、互補,構建一箇有機體系,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整體效能。進一步完善“政府負責、民政管理、部門盡責、社會參與、鄉鎮實施”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民政部門要做好日常社會救助工作,對救災、低保、醫療、優撫和慈善救助等進行整合,並落實好大型社會救助活動的牽頭組織工作,加強和婦聯、工會、共青團、教育、建設、扶貧、司法、社會保障等部門聯繫。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職責,制定好有關扶貧幫困的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強救助信息的反饋和歸口工作,防止在救助工作上出現重複和遺漏現象。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救助上的作用,拓寬救助渠道。
4、拓寬籌資渠道,加大投入力度。
政府是社會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應逐步加大財政對社會救助工作的投入。對於經常性救助項目,財政應當確定一箇相對合理的投入比例,實行剛性約束。此外,要充分發掘社會力量,拓寬救助資金的籌措渠道,建議對捐贈、資助社會救助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組織及個人,在稅收上給予優惠,多渠道、多層次壯大救助資金。
5、加強基層民政建設,提升救助水平。
按市委、市的要求,加強鄉鎮民政所建設,配齊配強鄉鎮民政所工作人員,解決辦公場所和必要工作經費,確保基層民政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積極性,同時在城鄉村(社區居)委會設置社會救助協管員。此外,應繼續擴大慈善捐贈和社會互助對社會救助的資源補充,繼續發揮中介機構對社會救助的渠道支持,繼續發揮社區居委會、農村村委會等羣衆自治組織對社會救助的基礎支持,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等基層民主方式,做到救助對象有出有進、救助金額有增又減,確保救助資金真正保障最需要的困難羣體,確保社會救助事業成爲真正的“陽光事業”。
6、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
建立必要的審計、檢查制度,將社會救助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以增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透明度。
社會求助調研報告 篇2
日前,**區在全區範圍內開展了城鄉困難羣衆“救急難”工作試點,以有效保障困難羣衆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全區堅持“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通過做好各項制度和救助資源的銜接配合,補短板、託底線,使困難羣衆“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的要求得到滿足,逐步建立健全“救急難”工作長效機制。
一、“救急難”試點工作初步成效
1、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區“救急難”工作實行區、鎮(街道辦)兩級負責制。依託區、鎮(街道辦)便民服務中心,由民政部門牽頭,在原民政窗口上,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窗口,搭建“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平臺。明確部門職責及分辦、轉辦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民政、教體、人社、住建、衛生、計生等部門除辦理社會救助窗口轉介救助外,根據各自工作職責直接受理羣衆的急難救助申請。建立社會救助網絡信息平臺,實行市、區、鎮(街道)、三級聯網,做到救助信息三級共享,並藉助信息化手段,科學確定救助對象,避免重複救助、多頭救助和救助遺漏,形成橫向互聯、縱向互通的社會救助網絡平臺。
**年對遭遇突發性、意外災害、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體進行了臨時救助,1-10月共爲630人次,救助105.59萬元。
2、設立“**市**區‘救急難’備用金”。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50萬元,並吸收社會捐助資金,設立 “**市**區‘救急難’備用金”,實行專賬管理、專項覈算、專款專用。用於救助我區在遭遇突發性、意外災害、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仍有困難的家庭。今年以來我區共救助丁佳馨等11名患白血病、腎病的重病患者,各救助1萬元,減輕了患者的經濟壓力。
3、建立急難對象發現報告機制。村(居)民委員會是主動發現急難救助對象的責任主體。發揮轄區城鄉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駐村(社區)幹部、城鄉社區服務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及時瞭解、掌握、覈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意外事故、家庭成員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提出救助申請。在每一箇部門、鎮(街道辦)、村(社區)確立1名專職信息員,對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難羣衆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救助。確保困難家庭第一時間得到救助,實現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
4、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建立“救急難”專項基金。通過社會捐贈、贊助方式,在民政部門設立“救急難”專項基金,拓寬急難救助資金籌集渠道,保證急難救助工作有效開展。發揮慈善協會等組織作用。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針對急難個案開展救助。我區愛心人士、幹部職工等爲患白血病、腎病等重病的兒童捐助50餘萬元,極大地緩解了患者家庭的經濟壓力。
二、“救急難”試點工作的困難和不足
1、臨時救助標準較低,發揮救急難效能有限。一些困難羣衆因遭遇突發事件、重大疾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臨時救助標準較低,救助效果有限。比如,我區現行臨時救助制度規定救助標準最高爲3000元,但由於災難發生的突然性和救助需求的高費用特點,使現行的臨時性救助制度,難以解決實質性問題,要徹底解決這類特殊人羣的急難問題,需要進一步提高臨時救助標準。
2、社會救助協調機制不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力量參與、基層落實的社會救助統籌協調機制不夠健全,我區雖然建立了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但是聯席會議運轉還處於試行階段,因此,僅憑一箇部門唱獨角戲,部門協調落實救急難實效低,救助資源整合欠缺,救急難最大化發揮其效應方面還比較欠缺。
3、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薄弱。全區轄11個鎮、街道辦26萬人。每個鎮、街道辦只有1-2名民政工作人員,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任務繁重,大多難以承擔日益增多的社會救助工作,社會救助工作力量不足和任務量負荷過重的矛盾在**區較爲突出,就民政局而言,低保入戶調查人員也難以落實。因此,對急難對象的實際家庭收入情況的跟蹤調查、早發現、早干預、早救助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
三、對策及建議
1、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一是要深刻理解救急難精神實質,準確把握社會救助機制創制。首先要明確救急難是城鄉低保、特困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受人員救助、住房、就業等8種社會救助制度框架內開展工作,“救急難”是機制創制,而不是政策創制;其次要明確“救急難”是社會救助範疇的“救急難”,立足於“託底線”,是對因遭遇各種急難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居民給予的困難救助和幫扶。二是健全和完善臨時救助制度。依據國家和省臨時救助制度,抓緊修訂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提高臨時救助標準,突出“救急難”作用,進一步用制度規範救助對象、救助範圍、救助程序、救助資金等事項,避免救助工作的隨意性,確保臨時救助資金真正用到急難問題上,避免“網底”編織不牢。
2、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形成合力。按照“黨委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力量參與、基層落實”的原則,形成上下貫通、左右協調、整體聯動的聯席會議機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分析急難救助問題。明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職責,形成統一領導下的各司其責、分工協作、運轉協調、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3、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建立政府爲主的社會救助統籌協調機制,並不意味着由政府包攬一切社會救助急難事務。幫扶困難羣衆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只要引導得當,社會力量可以發揮重大作用。一是要以慈善機構、社會服務組織等爲載體,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贈、贊助和參與救急難工作,努力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心、人人蔘與的良好氛圍。二是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發社會工作崗位等方式,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爲社會急難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4、完善急難對象經濟狀況信息覈對共享機制。在民政部門建立的信息覈對中心的基礎上,加快健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爲主動發現急難對象和準確判斷急難情形提供依據。加強與衛生計生、教育、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以及慈善組織的信息共享,及時瞭解掌握專項救助和慈善救助開展情況,使救助對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資源、慈善組織的救助項目,社會各界的愛心捐贈、志願服務等資源有效對接。
5、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急難救助工作的重心在基層,能否爲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難羣衆解決急難問題,基層是關鍵。一是要強化基層社會救助力量。配齊、配強、配好社會救助工作隊伍,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使救急難工作有地方開展、有人員落實、有經費保障、有設備作後盾;二是要按照“分級實施、各負其責、上下配合、相互協調”的要求,加強工作配合,注重工作聯動,努力形成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強大合力。
社會求助調研報告 篇3
一、低保福利捆綁問題
目前,社會救助標準普遍偏低是一箇不爭的事實,低保救助根本不足以使受助者能夠完全依賴救助金而生活。對大多數低保戶而言,低保救助金只是其家庭收入的一箇方面。低收入和貧困戶爭相進入低保,一旦進入,即使收入有改善也不願意退出。這一事實與福利依賴看起來相矛盾。主要原因是低保資格附帶着很多連帶利益,例如,很多輔助性的社會救助制度如醫療、教育和住房保障等都是優先甚至完全針對低保戶的。如果失去低保資格,就會自動失去這些利益,而這些幫助對很多低保戶來說更爲重要。這也是衆多有勞動能力的低保戶並不是不願意工作,他們爲保持其低保資格,要麼隱瞞工作或收入,要麼對找工作採取消極的態度,甚至在工作與低保資格發生衝突時,寧願放棄工作也不願放棄低保資格。
現行社會救助制度強調生存,忽視發展,只能“保肚皮”,不能“保臉面”。低保制度本質上是收入維持制度,意在保障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政策目標是提供最低層次的保障和最低限度的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講,這項制度本身是“被動的”和“消極的”,並不能幫助受助者脫貧,卻導致一批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長期依賴福利爲生。
(一)福利依賴造成的影響
社會福利原本是使窮人與低收入階層免於生存危機,國家的福利可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可以爲貧困人員公平參與社會競爭提供保障,通過各種措施來滿足他們在生活服務、保健、教育等方面的福利需求。但是低保對象的福利依賴、不願勞動的問題卻日益加重,如果這樣的情況不採取措施加以制止,會造成嚴重的影響。
1.會增加政府長期的負擔,降低人民的生活水平。隨着社會福利覆蓋面和服務深度的發展,社會福利支出佔GDP的比列也明顯上升。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處於上升發展的狀態,當具有剛性的社會福利依賴的增加會造成過重的財政負擔,影響人民的生活水平。
2.影響勞動者就業積極性,造成人際效仿。具體的低保制度中能給低保對象家庭帶來的福利收入。當工作收入增加多少時,低保金相應減少多少而總體收入基本不變。那麼,部分社會成員當然缺乏動力和就業意願。同時,社會福利使得部分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而無後顧之憂。人們不用勞動照樣可以生活,甚至有的能工作的家庭還不如低保家庭依靠國家低保生活得自在悠閒。這樣就會形成更多的社會福利依賴。
3.造成道德責任的缺失。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以及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要求社會福利政策和制度具有前瞻性、全面性和科學性,既要對貧困社會成員進行有效的福利救助,體現社會公平,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又要有助於促進被救助者能夠在自助和他助的基礎上,尋找自我發展的道路,努力參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成爲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促進發展效率;既要保障社會成員的公民權利又要履行社會成員的基本義務;既要增進社會福利又要強調道德責任。
(二)對策及建議
首先,要積極探索實施適度普惠型福利的可能性。除了“三無”人員之外,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貧困率值得社會關注,雖然人數佔“低保”總數不大(4%左右),但卻反映了社會保障程度偏低的現象和一定程度的歷史“欠賬”問題。一方面,勞動工資制度有無得到嚴格地執行,“低工資”所帶來的貧困問題還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另一方面,在我國,由於普惠型福利基本上是一箇空白,需要社會救助的人羣非常龐大,沒有保險保障的高風險人羣大量存在,導致貧困家庭爲了享受到和低保資格捆綁到的一起的保險保障而被困在其中;對於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要把低保福利和其他捆綁福利拆開。就是說低保戶並不當然享受與之捆綁在一起的其他福利,比如醫療保險、教育救助等。這樣有助於減少低保福利的替代率和對勞動積極性的削弱。
其次,堅定不移地深化社會經濟體制改革,實現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是解決福利依賴的根本出路。下崗失業人員在就業競爭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4050”人員。應該通過專項措施促進下崗失業再就業,
最後、改進社會救助的實施程序,尤其是對低保動態管理程序。改進方向包括專職人員的配備、資產和收入覈查的程序、各部門的信息共享、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等。這樣做的目的是減少申請障礙以及使隱性收入顯性化。對於參加工作的低保戶、在計算其救助金時,應當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或者免除一定的收入額。以上問題制約低保政策的調節作用,必須很好地加以解決,提出以下建議:
1、推行“低保”人員重新就業申報制度。要告知申請低保的人員,自覺履行再就業申報條例,一旦再就業就應當及時向社區、街道或區民政部門申報經濟收入,自覺要求相關部門根據收入狀況扣減或停發低保費。與此配套建立對低保違規行爲的處罰制度。對享受低保的人員如果謀求到新的工作崗位或獲得了新經濟來源必須及時申報,否則一經查實,不僅追回發放的低保費,還要對其進行罰款。當然光平社區、街道及民政部門追回發放的低保費任然有太多困難,應該賦予一定法律效應,與其他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共同執行。
2、救助漸退時間應當適當延長。目前,實施救助漸退政策的城市,從開始工作到低保金全部不發的太短。因爲有些不正規企業錄取員工之後往往在三個月後就無故辭退員工,這樣義得重新申請低保。而從申請低保到確定成爲低保對象往往又需要一兩個月時問審查,這期間既沒有工資,也沒有低保,生活便沒有了保障。所以,救助漸退的時間延長。
3、建議對有勞動能力的部分低保對象規定救助期限。規定救助期限的目的,主要是明確身體健康的福利享受者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和履行相應義務,避免產生長期的福利依賴者。
二、社會救助制度“碎片化”問題
當前,我國發展進入新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一系列重大問題和尖銳矛盾逐步浮出水面,制約着經濟社會發展。就社會救助工作來說,建立一套打破“碎片化”、逐步實現“一體化”的救助制度勢在必行。
(一)成因分析
現階段,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主要分爲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共8類,並由多箇部門分頭負責。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這5類由民政部門負責(其中的醫療保險又由人社、計生衛生部門負責);教育救助由教育部門負責;住房救助由住卡部門負責;就業救助由人社部門負責。一些地方還建立了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等制度。單從民政內部來看,又分散在多箇處室。可以說,社會救助不僅體系“碎”,而且分支“碎”;不僅面上“碎”,而且點上“碎”。其次,“碎片化”矛盾突出。社會救助“碎片化”問題,是隨着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社會救助分類越來越細、覆蓋面越來越寬、受助人羣越來越多而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社會救助的“碎片化”,必然導致九龍治水、政出多門,難以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困難羣衆生活實際的雙重角度來考慮與實施救助工作,救助的對象、標準、程序、目標等諸多方面也難以有效銜接,多頭救助、遺漏救助、重複救助等現象不可避免,“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救助原則也受到了衝擊和影響。第三,“碎片化”不能迴避。*社會救助“碎片化”問題,涉及到多箇管理部門和一些深層次問題,推進過程中必將遇到諸多困難和阻力。但問題不能迴避,發展瓶頸早晚要*。我們應站在適應改革發展形勢、順應困難羣衆生活需要的角度來面對這一矛盾。當前,要全面*“碎片化”問題還爲時過早,因此應從“破冰”的角度,先打開“一扇窗”,而後持續給力、循序漸進、逐步解決。
(二)對策及建議
1.破冰“碎片化”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破冰“碎片化”、推動“一體化”的基礎是實現救助信息“一體化”,即搭建一箇互聯互通、公開透明、資源共享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平臺,切實把各類“信息孤島”有機連接起來,形成一套全面系統、互通共享的“信息體系”,爲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科學施救提供基本依據。一要健全覈對機構。成立各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機構,是確保有人覈對、有機構覈對、有可能實現信息互通的基礎環節。去年來,我省積極推動在各級成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機構,已實現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目前,急需健全這一機構。首先應通過內部調劑、政府購買服務、設置公益性崗位等多種形式,切實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其次應及時設立辦公場所,配備電腦、打印機等必要的工作設施;第三應想方設法解決工作經費問題,使覈對機構儘快運轉起來,真正發揮其作用。二要強化覈對合力。要變各類“信息孤島”爲“一體化信息庫”,僅靠各級覈對機構是遠遠不夠的。作爲主管覈對工作的民政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牽頭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攜手監察、統計、金融等相關部門,儘快建立分類別、跨部門、多層次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機制,不斷強化覈對合力、增強覈對實效,爲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通共享奠定基礎。三要建立信息系統。《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爲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提早謀劃建立覆蓋各救助類別的信息系統。民政部門應按照政府的統籌謀劃,積極開發信息系統;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應主動配合完善信息數據。力爭儘快建成橫向互聯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縱向互通社會救助各業務部門的信息系統。四要堅持動態管理。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不是靜止的,而是不斷變化的,因此信息管理也應採取動態的方式進行。一方面,要按程序、按要求全面覈對初次申請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並及時錄入他們的相關信息。另一方面,要定期複查、複覈、復對已經接受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適時更新相關數據。再一方面,要圍繞“救急難”的原則,對因各種突發性、臨時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家庭,要及時收集和補充他們的信息。總之,信息管理要動態化,要有進有出、隨進隨出,努力提高救助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和權威性。
2.破冰“碎片化”當理順機制、務實推進。破冰“碎片化”的關鍵在於理順機制。各級應着眼在現行體制內不斷建立和完善打破“碎片化”的運行機制,逐步推動體制改革,最終實現社會救助“一體化”。當前,至少應理順“五個機制”。一是政策聯動機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出臺和實施,爲推動社會救助“一體化”提供了機遇。同時,社會救助橫向各管理部門應儘快出臺配套措施、縱向各業務部門應儘快出臺相應的方案或細則,不斷強化“一體化”意識,凝聚“一體化”合力,努力使社會救助在政策上、對象上、程序上、目標上、措施上相互銜接,逐步達到宏觀統、微觀分,面上統、點上分,主體統、個體分。二是工作協調機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着力健全這一機制,定期組織聯席會議、通報有關情況、協調工作矛盾、研究解決棘手問題,不斷把社會救助“一體化”推向前進。民政部門應全力做好相關基礎和服務保障工作,努力發揮牽頭作用。三是急難救助機制。救急難,是《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重點內容,政策上涉及到救助工作的方方面面,對象上既包括低保對象,也包括非低保對象,需統籌規劃,合力施救,持續推進。救急難,主要通過臨時救助來實施。以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爲依託,充分利用各級政務大廳、綜合服務窗口等平臺,儘快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切實暢通救助申請和受理渠道,優化工作流程,及時受理、轉辦申請救助事項,確保困難羣衆求救有門、受助及時。四是分類整合機制。當前,首先需要解決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內部“碎”的問題。比如,民政涉及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由社會救助處負責;受災人員救助、冬令春荒救助由救災處負責;孤兒、孤殘救助由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負責;流浪乞討救助由社會事務處負責。應採取科學有效的辦法,逐步進行整合,努力化“大碎”爲“小碎”、化“多片”爲“少片”,不斷推進內部救助“一體化”。五是監督管理機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爲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這一要求,儘快建立統籌監管機制,適時組織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應分類建立監管機制,適時對職能內救助情況進行監管。同時,還應將救助條件、標準、程序以及受助對象等公佈於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促進社會救助陽光透明、公平公正,切實爲推動“一體化”提供良好的外部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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