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報告(通用3篇)

案件分析報告 篇1

  根據刑法規定,確定某一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無外乎從犯罪構成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來分析,即犯罪的主體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體方面。現針對本案搶劫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對證據的要求作一箇分析報告。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並結合本案具體案情,認定王某、徐某搶劫罪的證據如下:

  一、認定王某、徐某犯罪主體的相關證據

  刑法中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爲的自然人與單位。只有行爲主體具備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是年滿14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故以下證據可證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體資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證;

  (二)王某、徐某的戶口簿或戶口底卡檔案;

  (三)王某、徐某的醫院出生證明;

  (四)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

  (五)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親屬證詞;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由於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通過塗改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方法逃避刑罰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邊緣年齡的查證,僅依據身份證和戶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認定其犯罪主體資格的,故應取得上述證據中的第(三)、(四)、(五)項,以形成一證據鏈條,互相印證。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能夠證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歲,被告人徐某今年39歲,在犯罪時均已滿14週歲,具備《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要求的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故兩被告人均爲適格的犯罪主體。

  二、搶劫罪主觀方面的相關證據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爲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 關於認定本案兩被告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證據有:

  (一)證明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直接證據爲兩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各被告共同實施犯罪進行了計劃分工並且各人分別實施了相應的具體犯罪行爲。

  首先王某提出,尋找一箇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闆,並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飯店內,到深夜時分另給徐某、李某發短信,並打開屋門讓兩人進屋,3人共同實施搶劫。 選定目標後,王某入住飯店,並給另外兩被告發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間,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兩人則來到飯店老闆孫某夫婦的房間,由王某把刀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錢。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實施作案有動機、目的。

  即三個覺得打工掙錢太少,手頭拮据,於是想找一箇省力又掙錢快的門路,由此想到劫取飯店以獲取錢財。並且被告均認識到劫取錢財會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並且在壓制其反抗的過程中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但爲了非法獲得錢財的目的,仍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就具有搶劫罪的主觀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人對共同實施搶劫行爲事先進行了商量,並且達成了共識。

  王某提出,尋找一箇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闆,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並且共同商量了具體的實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傷害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行爲當時,其目的是爲搶劫排除障礙,而不是爲搶劫完成後而實施傷害行爲。此證據可證明行爲人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實施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爲,符合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證據的基礎上,以下間接證據可進一步印證各被告的主觀故意。

  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

  2、事先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即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已按計劃的內容準備工具、踩點印證其主觀故意的心理態度。

  3、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能證明被告人在預謀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準備,以及積極按照事先預謀實施搶劫行爲。

  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

  (一)作爲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二)對於共同搶劫犯罪,作爲共同犯罪參與者,各被告人在主觀上都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爲的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觀方面的相關證據。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具體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麼樣的行爲,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即犯罪客體進行了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的事實特徵。

  在客觀方面,搶劫犯罪的行爲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爲。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證明本案被告搶劫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明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進行搶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壓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則使用西瓜刀這一作案工具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財物,並在孫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脅其拿錢,後孫某的妻子劉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訴兩人的錢在抽屜裏。

  (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旅社其他服務員的證言。證明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而強行劫取財物。

  (三)案發現場或從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四)鑑定結論。物證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鑑定、指紋鑑定、DNA鑑定、藥物鑑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鑑定結論,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鑑定。

  (六)搶劫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七)書證: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徵與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爲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

  (八)書證:醫院病歷資料,證明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住宿登記的筆跡鑑定。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

  (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

  四、關於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爲犯罪行爲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其行爲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侵犯複雜客體,是搶劫罪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主要標誌。

  證明本案被告人實施搶劫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1、戶籍證明、身份證;

  2、物證,提取的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其提取筆錄;

  3、書證,被害人的傷情鑑定;

  (二)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1、目擊證人的證言

  2、被害人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書證,勘驗筆錄

  5、物證,現場照片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侵犯了雙重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案件分析報告 篇2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二、案情簡介: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後,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後,羣衆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爲: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膕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繫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膕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鑑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鑑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鑑定書),結論爲“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爲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本案爭議焦點: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鑑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鑑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後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麼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麼(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鑑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後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四、爭議焦點分析: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瞭: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採納。

  2、事故鑑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鑑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鑑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鑑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鑑定該鑑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SPAN>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爲30元:期間爲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爲(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後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麼

  受害者出院後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爲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麼(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鑑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鑑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後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後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鑑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後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山東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爲:在縣境內出差3元;在省轄地級市、行署轄區內出差6元;在省內其他地區出差元;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分析報告 篇3

  一、調查目的、對象及方法

  1、調查目的

  爲了更加清楚全面的的瞭解員工離職的原因,從而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提高公司員工的滿意度和幸福度,使他們爲公司創造更大的價值。改進公司管理模式使公司管理更加科學和人性化,實現公司可持續性的和諧的發展。

  2、調查對象

  通過對本企業近4年的離職記錄進行統計及進行發放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本次調查共統計離職記錄190份,發放問卷200份,收回問卷200份,問卷有效率100%。完全符合抽樣調查的原則,該樣本具有代表性。

  3調查方法

  主要採用問卷調查法、數理統計法、文獻資料法等研究方法。在查閱國內外有關人力資源文獻資料基礎上,對問卷進行認真設計,對回收的調查問卷運用統計學軟件進行分析,並根據調查統計結果提出相關對策。

  對於企業員工來說,離職相對較小,從時間、成本、組織工作量來說很方便。再而普查的結果更爲準確。

  二、調查內容

  1、員工離職原因

  從調查結果看,員工離職原因主要可分爲薪酬水平原因(60%);薪酬的公平性或激勵性原因(32.1%)、個人身體、志向或家庭原因(25%)、缺乏足夠的職業發展機會(34%)、個人價值得不到體現(27%)、難以承受工作壓力(25%)、個人性格與工作內容不相適應(10%)、團隊氛圍原因(20%)、辦公環境原因(30%)、行業性質或政策原因(5%)。

  在通貨高度膨脹,CPI不斷攀高的情況下,薪酬水平無疑成爲員工離職的首要原因,佔60%,薪酬的公平性或激勵性原因佔32%;同時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根據自身情況,對自己的職業生涯進行重新規劃,其中選擇缺乏足夠的職業發展機會而離職的佔34%。

  2、員工離職時間

  調查結果顯示,員工的離職高峯期集中在第一季度,佔總離職人數的53%,春節後成爲員工跳槽的’高發期,其後的三個季度中,離職率逐季下降。這成爲一種普遍規律,不同崗位間差異性不大。

  3、離職員工工作年限

  離職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在4年以上的有11人,佔6%;2-4年的有31人,佔16%;2年以內的有48人,佔25%;1年以內的有100人,佔53%。工作在一年以內的員工辭職率比較高,工作在一年內員工思想不穩定,仍處於選擇期,工作在2年以上員工相對比較穩定。

  4、離職員工籍貫

  調查顯示,離職員工籍貫爲本地區有80人,佔42.1%;在外地有110人,佔57.9%,表明在企業中當地員工相對比較穩定。

  5、離職員工文化程度

  離職員工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2人,佔11.6%;初、高中的有28人,佔14.7%;大專及以上有130人,佔68.4%。企業中大專以上員工離職率較高,大專以上員工具有高等教育學習經歷,很多人不願意一直從事一線崗位工作,同時在積累經驗後,工作經驗爲跳槽增加類籌碼。

  三、調查分析

  1、1年一般會出現在初涉職場未滿兩年的時間段。主要受嘗試性就業心理的影響,很多人抱着“先找份工作做起來,不好就換”的心態開始第一份工作,或者想象這個行業或這家公司“不錯”而進入企業,當發現環境、人際關係、工作責任和強度等不能適應時,便果斷離職。

  2、近年來,隨着勞動力受教育程度的迅速提高,對收入的預期也在提高。年輕、受過教育的員工對薪酬的期望值更高。由於專業特徵強,多數企業不願跨行業招募,而行業內人員的頻繁流動又使企業不願提供專業培訓,提高薪酬成爲招人、留人的最好手段。

  3、管理方式粗放。管理方式粗放,形式單一,使員工產生牴觸情緒,而很多幹部是從技術做起,缺乏專門的管理溝通經驗,導致部分員工帶情緒離職。

  4、專科以上學歷人羣離職率最高。經過兩三年的成長,不少人認爲自己有了足夠的升值資本,希望擁有更大的職權。在中國,很多人認爲如果不能在兩三年裏獲得提升,那就意味着在這家企業的前途終結。這個年齡層的離職常常是爲了尋求“升位”。

  5、工作延點,沒有節假日,正常的公休得不到保證,員工幸福指數下降。

  四、調查總結與建議

  1、改變管理方式。在“80後”員工日益崛起的今天,企業如果不能儘快轉變管理策略,將會面臨更加嚴峻的人才管理危機。除了薪酬以外,員工更加關注自身的發展,更加重視自身價值的實現,更需要得到的是公司對他們能力的認可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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