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處理請示範文(通用4篇)

意見處理請示範文 篇1

  合肥化興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7日10時20分左右,合肥化興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化興公司)服務分公司煤棚工段勞務工錢海峯在安徽氯鹼化工集團(以下簡稱安徽氯鹼集團)熱電分公司上煤皮帶機處被擠壓受傷,經安徽氯鹼集團醫院現場急救,並轉送市第二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規規定和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成立了由總工會、市經委、市瑤海公安分局紅光派出所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詢問有關人員、調閱相關資料,現已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責任處理和防範措施建議,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市安監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審理了事故調查組呈報的《合肥化興實業有限公司“1.17”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認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準確,以此爲基礎,經研究,對事故性質和責任認定、責任追究作出如下決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員工錢海峯操作不當,手臂違規進入皮帶傳動部位,安徽氯鹼集團熱電分公司煤料輸送設備爲敞開式皮帶輸送,從動滾筒和輸送皮帶離操作面高度不足2米,沒有采取有效的機械防護措施。事故間接原因是合肥化興公司隱患排查診斷能力不足,安徽氯鹼集團沒有告知勞務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合肥化興公司安全檢查不力,安全教育培訓不夠深入,沒有及時發現職工違規操作等行爲。責任追究分別爲:

  一、合肥化興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鑑於該公司系集體勞服企業,經濟基礎條件差,又處於企業改制階段,企業經營運行困難,並已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從嚴處理。經研究,免予經濟處罰。

  二、合肥化興公司服務分公司勞務工錢海峯違規操作,手臂進入皮帶傳動部位,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三、合肥化興公司安全檢查不力,沒有排查診斷出事故隱患,沒有及時發現職工的違章行爲並加以制止,合肥化興公司服務分公司負責人錢家安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四、合肥化興公司主要負責人韓陽,作爲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鑑於該公司妥善處理善後事宜,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五、安徽氯鹼集團熱電分公司沒有告知勞務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熱電分公司負責人姚懷洲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相關部門要嚴格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現場管理,防範相關事故再次發生。合肥化興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訓,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安全管理,把各類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切實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

  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於6月30日前報合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年月日

  1.請示範文

  2.公文的請示如何寫好

  3.20xx年關於請示的格式範文

  4.關於請示的寫法及範文

  5.公文請示格式範文

意見處理請示範文 篇2

  ,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年月至年月在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並加倍償還了利息損失,並表示對此行爲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並報本公司總經理批准,決定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 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 每月降工資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月日

意見處理請示範文 篇3

  中共局紀律:

  根據紀委年月日關於對同志違紀建私房問題進行立案檢查的決定,現已查清

  同志的全部錯誤事實。現將其錯誤事實及處理意見請示如下:

  基本情況(略)

  同志在建私房中的主要錯誤(略)

  同志身爲黨委副書記,利用職權侵佔公款公物建私房,在黨內外造成了不良影響。但鑑於

  同志在其問題被揭露後,積極退賠所侵佔的18000元建築材料款,其挪用的120xx元公款也已如數歸還,

  本着經濟退賠從嚴、組織處理恰當的原則,經分局黨委年月日討論決定,給予同

  志撤銷分局黨委副書記的處分。

  當否,請批示。

  中共局委員會(章)

  年月日

意見處理請示範文 篇4

  合肥化興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7日10時20分左右,合肥化興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化興公司)服務分公司煤棚工段勞務工在安工集團(以下簡稱安徽氯鹼集團)熱電分公司上煤皮帶機處被擠壓受傷,經安團醫院現場急救,並轉送市第二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規規定和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成立了由總工會、市經委、市瑤海公安分局紅光派出所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詢問有關人員、調閱相關資料,現已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責任處理和防範措施建議,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市安監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審理了事故調查組呈報的《合肥化興實業有限公司“1.17”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認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準確,以此爲基礎,經研究,對事故性質和責任認定、責任追究作出如下決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員工操作不當,手臂違規進入皮帶傳動部位,安徽氯鹼集團熱電分公司煤料輸送設備爲敞開式皮帶輸送,從動滾筒和輸送皮帶離操作面高度不足2米,沒有采取有效的機械防護措施。事故間接原因是合肥化興公司隱患排查診斷能力不足,XX集團沒有告知勞務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合肥XX公司安全檢查不力,安全教育培訓不夠深入,沒有及時發現職工違規操作等行爲。責任追究分別爲:

  一、合肥化興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鑑於該公司系集體勞服企業,經濟基礎條件差,又處於企業改制階段,企業經營運行困難,並已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從嚴處理。經研究,免予經濟處罰。

  二、合肥化興公司服務分公司勞務工違規操作,手臂進入皮帶傳動部位,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三、合肥司安全檢查不力,沒有排查診斷出事故隱患,沒有及時發現職工的違章行爲並加以制止,合肥化興公司服務分公司負責人錢家安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四、合肥化興公司主要負責人韓陽,作爲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鑑於該公司妥善處理善後事宜,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五、安徽氯鹼集團熱電分公司沒有告知勞務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熱電分公司負責人姚懷洲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相關部門要嚴格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現場管理,防範相關事故再次發生。合肥化興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訓,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安全管理,把各類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切實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

  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於6月30日前報合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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