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調整的請示範文(精選3篇)

電費調整的請示範文 篇1

  寧南縣發展和改革局關於調整寧南縣銷售電價的請示

  來源: 時間:20xx年11月29日 點擊率:【 打印 】【 關閉 】 【 內容糾錯 】

  涼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華中電網電價的通知>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xx〕1666號)和《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xx〕67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擬對我縣電力銷售電價進行調整。

  根據國家、省、州物價主管部門文件要求,此次我縣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按居民生活用電、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四大用電類別設置。應將商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非工業普通工業用電合併爲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鑑於需合併的各類用電電價差較大,不宜一次性合併,五年內逐步將商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非普工業用電合併爲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執行統一電價。

  1、居民生活用電:居民生活用電電價不作調整,執行電價0.45元/千瓦時。其中,單列農村臺區居民生活用電,執行電價0.42元/千瓦時。

  2、大工業用電:大工業用電執行兩部制電價,電度電價由原來的0.405元/千瓦時(不浮動),調整爲0.415元/千瓦時(基準電價0.395元/千瓦時執行豐枯、峯谷浮動)。基本電價不作調整,執行變壓器容量基本電價8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基本電價12元/千瓦·月。其中,單列高耗能用電,電價由原來的0.26元/千瓦時調整爲0.27元/千瓦時(高耗能用電僅限豐水期6、7、8、9、10月用電)。

  3、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電價不作調整。其中:單列商業用電,電價不作調整,執行電價0.705元/千瓦時;非居民照明用電,電價不作調整,執行電價0.505元/千瓦時;非工業、普通工業用電,電價不作調整,執行電價0.555元/千瓦時。

  4、農業生產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執行電價0.555元/千瓦時。其中,單列農業排灌用電,電價不作調整,執行電價0.19元/千瓦時。

  以上銷售電價除農業排灌用電外,均含農網還貸基金0.02元/千瓦時。

  妥否,請批示。

電費調整的請示範文 篇2

  區編委:

  根據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成立區房屋徵收中心的通知》(廣利編髮„20xx‟21號)和《關於印發<廣元市利州區房屋徵收中心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廣利編髮„20xx‟63號)精神,我中心主要負責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日常事務。

  區房屋徵收中心自20xx年5月批准成立以來,在區委區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全體幹部職工以紮實搞好市城區棚戶區改造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爲重點,團結一心,奮力拼搏,取得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階段性成果。但是,隨着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不斷深入,區房屋徵收中心現有內部機構設置與實際工作需要的矛盾日益顯現,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政策性強,面臨的困難多,隨着新型城鎮化、工業化的不斷髮展,必將是當前及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熱難點,爲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目標管理,科學統籌推進我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健康有序開展,努力做到陽光拆遷,和諧拆遷,確保依法行政,確保社會穩定,以圓滿完成區委區政府安排的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現根據工作需要,特懇請區編委批准同意對區房屋徵收中心機構編制方案進行調整。

  專此請示,請批覆!

  二ΟXX年四月日

電費調整的請示範文 篇3

  集團公司:

  爲進一步加強企業管理,積極構建適應公司發展戰略要求的組織體系,經公司研究,擬對現有組織機構進行調整,現將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一、機構設置現狀

  公司下設*個*級建制的部門,分別爲綜合管理部、經營管理部、財務部、安全質量管理部和服務部。

  二、目前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一)服務部管理幅度過大

  (二)服務部管理架構與承擔工作量不匹配

  (三)車隊專業化管理需要加強

  (四)信息管控、運行指揮功能需強化

  三、組織機構調整的必要性

  1.組織機構調整是公司現階段實現管理轉型的組織保障

  2.組織機構調整是公司專業化、精細化管理的必然步驟

  3.組織機構調整是公司拓展業務空間、謀求長遠發展的必要準備。

  4.組織機構調整是公司加快人才培養的內在需求。

  四、組織機構調整的原則

  (一)任務目標原則。

  (二)有效管理原則。

  (三)責權對等原則。

  (四)穩定性和適應性原則。

  (五)精簡原則。

  五、組織機構調整方案

  六、需報集團公司審批的事項

  (一)新成立*級部門。

  (二)增加管理人員職數。

  (三)增加業務主管層級。

  (四)增加客戶管理及運營人員崗位及編制。

  機構調整後,在管理人員職數增加的情況下,新設機構崗位編制在現有編制內公司調劑解決,不需要增加人員數量。

  妥否,請批示。

  公司

  20xx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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