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思考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新時期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觀念、作風、機制、體制的變革與完善。如何準確把握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點和難點,從加強效能建設入手全面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使其成爲真正爲公衆服務的政府模式,是我們面對的一項重要課題。我市效能辦就此開展了調查研究,提出了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若干對策。
一、麗水市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我市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積極推進政府機構改革,着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在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組織結構、改進管理方式、規範行政行爲、提高幹部素質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推動了經濟體制改革和各項事業發展,服務型政府建設取得長足進步。
1、推進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圍繞《行政許可法》實施,開展了行政許可項目審覈清理,完善了審批覈準等程序和制度。機關部門間職責不清、關係不順的問題得到較好解決。市、縣(市、區)建立了職能比較齊全、管理運行較爲規範的行政服務中心,並大力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事項進中心。市本級35個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29個進駐中心,5個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能集中到一箇科室成建制進駐中心,334項行政許可項目中有288項進中心辦理。窗口辦理率從53%提高到82%,即辦件比例達73%,審批事項比法定時間平均提速56%,比承諾時間提速35%。建立了招投標統一平臺,把建設工程交易項目、政府採購項目、國有土地出讓項目、國有資產交易和國有資源開發權出讓項目統一納入市招投標中心管理,規範了招投標行爲。在機關效能建設問卷調查中,92%的調查對象認爲解決“行政行爲不規範”問題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有91.7%的人覺得辦事更方便、容易了,1/3的調查對象認爲行政審批部門機關效能建設的成效最爲明顯。
2、完善工作制度,進一步規範政府行政行爲。一是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規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根據決策事項的不同特點,建立健全協商協調、論證諮詢、公示聽證以及決策公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等制度。二是完善爲民辦實事機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民情反映、社會保障、公共衛生服務、勞動力素質培訓和扶貧幫困等制度,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三是完善優化服務機制。在各級機關全面推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窗口部門一次性告知制、全程辦事代理制、ab崗工作制等10餘項制度。四是出臺行政效能監察制度。制定了《麗水市公務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麗水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工作辦法》等,完善了行政行爲過錯責任追究等規定。這些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爲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爲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3、強化社會管理,推進基層民主建設。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認真解決羣衆看病難、上學難、住房難、討工資難等熱點問題。加強幹部教育,樹立以人爲本,服務羣衆的理念,幹部作風、機關形象明顯改善。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建立政務、廠務、村務和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制度,黨委、政府職能部門全面公開工作職能,支持和保證羣衆監督。健全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決策的協商和協調機制,尤其是與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得到較好的執行,保障羣衆知情權。
4、建立羣衆訴求機制,解決羣衆疑難問題。成立了效能辦、效能監察室、效能監察投訴中心三位一體的工作體系,並延伸到部門和鄉鎮,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市、縣、鄉三級投訴網絡。實現了原12345便民電話網絡與機關效能監察機構的對接,效能投訴全面實行網上辦理。“市長電話”、“市長電子信箱”、“百姓熱線”等投訴渠道的建立,豐富了羣衆訴求渠道。五年來,市縣兩級投訴中心受理羣衆投訴18195件(次),辦結17453件(次),大量問題解決在早期、在苗頭,在緩和社會矛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當前服務型政府建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市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取得了良好的進展,但也應該看到,幹部觀念沒有真正向服務型建設目標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與服務型政府建設目標仍然有較大差距,表現在:
1、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面臨的主要矛盾尚未有效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主要矛盾,即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長與公共產品供應嚴重不足的矛盾不僅沒有得到明顯緩解,而且在一些領域更爲突出。羣衆最關心的民生問題、社會和諧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這一點,可以從投訴中心的數據得到印證。五年來,市縣兩級投訴中心受理羣衆投訴18195件(次),其中效能投訴4057件次,佔22.3%,而反映羣衆關心民生、社會問題的非效能投訴14138件次,佔77.7%。從被投訴部門看,城建、城管、環保佔投訴件總數的28.3%,公檢法佔投訴件總數的21.4%,兩者總計佔投訴總量的一半。從投訴反映內容看,對違章建築、市場管理、社區管理、環境污染、執法不公等等問題的反映佔了較大的比例。這些問題既是與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問題,也是社會生產生活公共需求問題。從政府部門職能行使的情況看,法律、法規不健全,部門間職能界定不明確,職能交叉現象仍然比較突出,管理效率低下。
2、政府職能部門並沒有真正實現職能轉變。職能部門在行政運行方式仍然在傳統行政框架下運行,審批、決策、管理方式等方面都表明政府部門職能沒有實現真正轉變。比如在行政審批方式上,行政服務中心實現了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但審批運行機制以及更根本的行政運行方式沒有發生質的變化,重收費、輕服務,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並沒有得到大的改觀。又如在部門職能定位上,相當多的幹部頭腦中,機關單位仍然是無所不能、至高無上的管理者,一些政府機關中行政壟斷、部門利益化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這對真正貫徹政府的服務宗旨是一箇較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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