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議中函使用技巧
實際使用中,函”作爲黨政機關、羣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普遍使用的一箇重要的公文文種。卻出現了一些不應出現的問題。諸如,對函的法定效力認識不足;對函的使用範圍把握不準;具體寫作上,隨意性很大,不夠規範,等等。筆者想就行政公文“函”使用與寫作方面的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關於“函”的效力
函,從廣義上講,就是信件。它是人們傳遞和交流信息的一種常用的書面形式。但是,作爲公文法定文種的函,就已經遠遠地超出了一般書信的範疇,不僅用途更爲廣泛,最重要的是賦予了其法定效力。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這說明,除有直屬上下級之間隸屬關係外的一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甚至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一律用“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在闡述“函的效力”時強調指出:“函作爲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在這裏,筆者想舉一箇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就海關的行政級別問題答覆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海關總署時,用的就是函的形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海關升格爲正廳(局)級直屬海關問題的覆函
國辦函〔〕3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海關升格爲正廳級直屬海關的請示》(浙政〔〕2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覆如下:
同意海關升格爲正廳(局)級機構,隸屬於海關總署,不增加人員編制。
其他有關事宜,請你們與有關方面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年第16號)
這份重要的文件,雖然以“函”的形式出現,但實質上具有法定效力,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均應按此執行。
所以,那些把“函”只作爲一般書信對待的做法,認爲“函”不如其他公文文種有權威的想法,都應該得到糾正。
二、關於“函”的使用範圍
根據新《辦法》的規定,“函”的用途相當廣泛,與原《辦法》比,明顯擴大了許多。
其一,從“函”的適用範圍來看。新《辦法》指出,“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與原《辦法》比,多了一箇“答覆審批事項”。這一規定,使過去非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答覆審批事項也用“批覆”的做法得到糾正,應當說,“答覆審批事項”的“函”量是相當大的。
其二,從對“函”使用的特殊要求來看。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政府各部門“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但原《辦法》第十三條中卻規定,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和職權規定,向下一級政府行文”。新《辦法》中的“不得”和原《辦法》中的“可以”,雖一詞之差,其內容則完全相反。原《辦法》的規定,是政府各部門在“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和職權規定”的前提下,與下一級政府之間視爲隸屬關係,可以直接行文。所用文種當然不只侷限於“函”了。新《辦法》則是把本級政府各部門與下級政府之間視爲不相隸屬關係,行文只能用“函”。這一規定,又大大擴展了函的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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