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範文(通用9篇)

民間借貸合同範文 篇1

  貸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爲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

  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其他;

  1 公證,自行約定,也可以有見證人。

  2 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對方自願履行。訴諸法律,超出的部分無效。應該沒有有效規避的良策。

民間借貸合同範文 篇2

  向 借到人民幣大寫 (小寫: )借款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逾期不還,每天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大寫 元/天(小寫: 元/天),並同意債權人無條件凍結我方所有銀行賬戶及處置我方所有資產,直至債務清償完畢。發生爭議由台州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仲裁解決時,債權人實現債權(含代理費)的費用,由我方承擔。

  此據

  借款人: (蓋章)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合同範文 篇3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答辯人因 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因上訴人不服 判決向貴院所提上訴,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合同範文 篇4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爲系履行職務行爲,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爲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爲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爲系履行職務行爲,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爲:xx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爲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爲5%,計算利息期限爲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爲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爲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民間借貸合同範文 篇5

  本人(借款人) 今借到(出借人) 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借款期限自月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個月,利率爲每月_____%,利息按月結清並於每月 號前支付出借人,全部本息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還清。 借款人如已經按月結清並支付出借人利息,出借人不得在剛借款的 個月內提出還款要求, 個月以後出借人因急需歸還資金,應提前 日告知借款人,借款人應保證及時歸還。

  借款人(簽字押印)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合同範文 篇6

  (企業)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民間借貸合同範文 篇7

  甲方( 身份證號碼)今借乙方,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

  借款期限爲: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爲: %(月利率)

  違約責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歸還本息,違約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簽名並按手印)電話:

  出借人(簽名並按手印)電話: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合同範文 篇8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x人,現住,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年x月x日生,x人,現住,聯繫電話。

  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後,認爲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週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係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出具了《欠條》。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並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後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爲: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爲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於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爲並非擔保行爲,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顯然不屬於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麼是否就屬於“保證”行爲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籤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於20xx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爲,並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爲。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爲並非是擔保行爲,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爲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爲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係。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爲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爲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被被答辯人視爲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被被答辯人視爲“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爲xx年7月份底,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爲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爲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爲“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爲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爲,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並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爲被被答辯人視爲“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辯狀》副本1份。

民間借貸合同範文 篇9

  答辯人:王、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xx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賬戶號爲6222X5的賬戶上轉至62賬戶上20萬元,之後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餘22500元作爲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並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於20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後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後的一箇月即從20xx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20xx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繫答辯人王,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並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後的本金爲基礎。20xx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年利率爲6%,四倍的月利率則爲2%,本金爲227500元,至20xx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爲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後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四、20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於20xx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於20xx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於是聯繫到名爲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繫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爲作爲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於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持,所以其採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後的投資公司採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鑽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佔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爲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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