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證書
合同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於×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規定的各類國內和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2.內容符合《法》援引上述三個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
3.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在證詞中列明;
4.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5.如合同並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寫。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佈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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