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公證書(之二)

  未婚公證書(之二)  

  ()хх字第хх號  

  根據хх單位證明或經調查,茲證明ххх(男或女 ,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國或香港、澳門)至хх年х月х日離境(或去香港、澳門)之日,在中國(或在中國內地)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本證明適用於當事人已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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