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客房管理辦法(通用3篇)

賓館客房管理辦法 篇1

  一、自覺遵守賓館管理制度,要講文明,講禮貌,講道德,講紀律。要積極進取,愛崗敬業,善於學習,掌握技能。

  二、要着裝上崗,掛牌服務,要儀表端妝,舉止大方,規範用語,文明服務,禮貌待客,主動熱情。

  三、客房服務員,每天要按程序,按規定和要求清理房間衛生,填寫客房清潔日報表,要認真細緻;要管理好房間的物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外來住宿人員,要有本人身份證或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後,方可入住。

  五、不得隨意領外人到房間逗留或留宿,未經賓館經理同意不準私開房間,爲他人(含職工)提供住宿、休息及娛樂等。

  六、檢查清理客房時,不得亂動和私拿客人的東西,不準向客人索要物品和接收禮品;拾到遺失的物品,要逐一登記交公。

  七、不准他人隨意進入前臺;前臺電腦要專人管理與操作,不準無關人員私自操作;打字、複印、收發傳真,要按規定收費。

  八、工作時間不準離崗,有事向領導請假,不準私自換班和替班,不準打撲克,織毛衣,看電視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特別是做好妨火防盜工作,要勤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和處理。

賓館客房管理辦法 篇2

  爲了保障草堂校區網絡的暢通,爲了給廣大師生提供優質的服務,也爲了網絡維護中心高效正常運轉,特作此規定,明確要求,規範行爲,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展開,營造一箇良好的辦公室環境。

  1. 考勤制度:每週按時值班,按時參加培訓,不遲到,不早退,如若違紀,累計達到三次,一律辭退。如有特殊原因,需及時親自向老師請假,並找人代替。

  2. 工作制度:值班接電話時,認真傾聽,耐心講解,詳細記錄,並及時向老師報告,不得漏接、拒接、敷衍了事、隱瞞不報,如有發現,記過處分,達到三次,一律辭退。禁止使用辦公室電話接打私人電話

  3. 愛護辦公室的各項設施,隨時保持辦公室乾淨、整潔,每晚值班最後20分鐘打掃衛生,營造一箇良好的工作環境。打掃時,物品輕拿輕放,不動的不要亂動,防止損壞辦公設施。

  4. 安全制度:值班時,嚴禁將無關人員帶進辦公室,值班結束後,鑰匙應由上一個值班人親自交給下一個值班人,禁止生人轉交;值班時按時開門,及時鎖門,避免人走門開,留有安全隱患;值班時注意用電安全,嚴禁煙火,以免發生安全事故。如若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財務損失,一律當即辭退。

  5. 培訓制度:培訓應按時參加,認真聽講,積極實踐;隨老師外出維修時,須主動、好問、禮貌、努力、謙虛,抓住每一箇學習的機會,爭取儘快成爲一箇理論實踐均合格的工作人員。

賓館客房管理辦法 篇3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實驗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護實驗室及外聘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流動的合理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上級有關政策,結合喀斯特重點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人員,指實驗室從正式職工範圍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城鄉各類人員。

  第三條 外聘人員崗位設置應限制在實驗室後勤服務,實驗室科研與教學原則上不設置外聘人員崗位。

  第四條 符合設置外聘人員崗位的部門,所需人員應優先從實驗室正式職工中聘用,在正式職工中無合適人選的情況下可聘用非正式職工。

  第五條 外聘人員招聘要遵循平等、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聘信息、招聘結果要公佈;要按照先實驗室待聘職工,後實驗室職工待業配偶、子女及校外社會人員的順序擇優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過1年。

  第六條 招聘小組人員應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七條 實驗室聘用非正式職工,不管經費開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箇月以上都要報人事處審批,人事處備案。

  第八條 審批程序:實驗室申請,審覈,人事處批准。

  第九條 外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身體健康;(2)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能力;(3)年齡不小於20週歲;(4)無涉嫌政治、經濟、刑事及其他問題。

  第十條 外聘人員工資每月不應低於貴州省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確定標準,計財處劃撥到實驗室,實驗室代發。由實驗室自籌經費負擔工資的,由實驗室確定標準並報人事處審覈後發放。外聘人員工資要按月發放。

  第十一條 外聘人員醫療、養老、失業、生育、工傷社會保險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其各類保險費用均按經費開支渠道由學校或實驗室承擔,人事處代扣並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實驗室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條件,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由實驗室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外聘人員因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術教育與培訓,可參加實驗室組織的各類政治思想學習、業務學習及其他文體活動。外聘人員在實驗室服務期間,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學習深造(如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等)者,學成歸來簽約二年的,學習費用與差旅費按正式員工報銷標準報銷50%,學成歸來簽約三年至五年的報銷70%,學成歸來簽約五年以上的全部報銷。

  第十四條 外聘人員工作時間、加班加點和休息休假均應與正式職工等同。

  第十五條 人事處爲實驗室外聘人員主管部門。外聘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屬於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負責設崗和定薪,實驗室具體考覈和管理;屬於實驗室負擔工資的,人事處負責政策指導和用工審批手續,實驗室負責設崗、定薪、考覈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對外聘人員均實行勞動合同管理與辦證管理。外聘人員受聘一箇月以上的,經人事處批准後由用工單位和受聘人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書必須明確勞動期限、勞動任務、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雙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和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過1年。合同書一式三份,人事處、實驗室、受聘人本人各執一份。合同期滿,如續聘需重新簽訂合同及辦理有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書後,實驗室持勞動合同書到保衛處、計生辦辦理有關證件,聘期已滿或辭聘、解聘,實驗室應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並負責收回有關證件送交保衛處、計生辦。人事處和實驗室應對勞動合同書進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條 實驗室必須對外聘人員進行上崗和常規教育,特別是對有毒有害有危險等工作的外聘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生產和技術方面的培訓,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實驗室對外聘人員應平等對待,不得歧視,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和無故剋扣拖欠工資。實驗室因違反本規定出現勞資等方面的糾紛,或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由實驗室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外聘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實驗室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實驗室利益,一旦發現違法亂紀和有損實驗室利益等行爲,一律辭退,並追究本人責任。

  第二十條 實驗室與受聘人員發生勞動爭議,儘量協商和調解解決;協商和調解無效,可依法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上級勞資統計與用工年檢要求,實驗室應隨時向人事處提供外聘人員工資發放表、人員異動及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事處、保衛處、計生辦將不定期對實驗室進行勞動用工檢查,一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將追究實驗室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外聘人員若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或在職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人員,學成後未滿服務期離開實驗室的,應全額退還實驗室所提供的學費及學習期間出差補助,並根據實際情況補償一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具體由喀斯特環境與地質災害防治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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