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管理細則(精選3篇)
固定資產管理細則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護公有財產安全,促進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總公司和各專業公司(不包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其它所屬企業可參照執行或另行制訂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二章固定資產及其分類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爲固定資產。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四條固定資產分類按國家相關行業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計價
第五條固定資產計價的原則和方法:
(一)購人的固定資產,以其購人價加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裝卸、安裝調試、運輸途中保險費及其他附加費用計價,國外購人的還應包括進口稅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按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
(五)接受捐贈、從境外調人或引進的固定資產,以所附單據確定的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所附單據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現行市場價格計算;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公司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佔用稅計人固定資產的價值。公司可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有償轉讓、出租、變賣、抵押借款、對外投資,企業兼併、投資、變賣、租賃、清算時,應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章固定資產析舊
第六條公司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範圍和折舊年限按國家規定範圍執行。
第七條公司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下稱直線法)。淨殘值率按3%計算。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第八條直線法的折舊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淨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二)固定資產年折舊率=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
(三)固定資產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值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2
第五章固定資產購置、報廢與管理
第九條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的年度預算應包括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和預算。購置固定資產時應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樣式附後),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和辦公室,並按下列程序覈准:
1)預算內購置固定資產5,000元(不含)以下由財務本部和辦公室共同審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總經理或助理總經理審批,三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2)凡預算外購置固定資產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虧損企業扭虧期間不得購置固定資產,特殊情況必須購置的,一律按程序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購置。
第十一條經批准購置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室負責購置或經辦公室指定規格、型號後由申請部門自行購置。
第十二條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專業公司報廢固定資產應向總公司辦公室報送《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調樣式附後),經總公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鑑定並簽署意見後按購置固定資產的審批程序轉呈有關領導批准報廢。
第十三條原則上維修費用小於淨值的固定資產不予報廢。
第十四條總公司辦公室統一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應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分類,設置固定資產卡片並詳細登記,年內會同財務本部進行固定資產盤點。
第十五條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應根據固定資產實物的增減(購置、報廢、盤盈、盤虧、毀損等)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門負責。各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維護和管理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度,落實到人。第六章財產清查
第十七條總公司辦公室和財務本部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終清查一次),固定資產清查主要是通過對固定資產實物盤點進行帳物覈對,以便真實地反映其實有數量和分佈情況。如有盤盈盤虧還應查明原因。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清查的程序:固定資產全面清查時,由辦公室和財務本部組成清查小組,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經查覈後確定出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數額,根據“固定資產盤點表”填制“固定資產盤盈表”和“固定資產盤虧表”,經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後,財務本部據以進行有關的帳務處理。
第十九條財產清查中發現盤盈的帳外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完全價值作爲原值,按新舊程度估計確定折舊額,並按重置完全價值減去累計折舊額後作爲淨值。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收入或清理報廢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後的淨收入與其帳面淨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以及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淨收益或淨損失,計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毀損、報廢損失較大的,可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固定資產管理細則 篇2
1、專人使用。
2、誰使用誰管理、誰保養、誰跟進維修。
3、持證上崗,非叉車司機禁止駕駛叉車。
4、嚴禁搭載除司機以外的其他人員。
5、按規定線路行駛,室內、轉彎應緩慢行駛,室外行駛速度應控制在規定的範圍以內(15km/小時)。
6、行駛時,車叉或卡板底部距地面的水平距離應控制在規定的高度(25cm—35cm);叉車行駛中禁止調整車叉;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應先將車停穩後,再進行調整。
7、叉車裝卸、運送貨物時,必須保持視線的通暢;必要時,可以退行。
8、行駛時,應注意行駛速度、方向等,注意鳴笛,避免對設備、人員造成傷害。
9、出入倉庫時,應固定車叉高度,以免碰撞庫門。
10、作業時,應有人指揮,以確保安全。
11、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12、使用完畢,按規定的位置停放。
13、每天上班之前按時點檢,記錄點檢表;每週一保養自行一次;每月兩個月專業維保公司保養一次。
14、外請人員維修、保養時叉車司機全過程跟進,監督。
固定資產管理細則 篇3
1.當面接待扎儀
上級來訪,接待要周到。對領導交待的工作要認真聽、記;領導瞭解情況,要如實回答;如領導是來慰問,要表示誠摯的謝意。領導告辭時,要起身相送,互道"再見"。
下級來訪,接待要親切熱情。除遵照一般來客禮節接待外,對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聽取,一時解答不了的要客氣地回覆。來訪結束時,要起身相送。
2.接聽電話禮儀
語氣平和,禮貌問候;認真傾聽,真誠交流;
明晰內容,準確記錄;靈活應答,乾脆利落。
【電話接待的基本要求】
(1)電話鈴一響,拿起電話機首先自報家門,然後再詢問對方來電的意圖等。
(2)電話交流要認真理解對方意圖,並對對方的談話作必要的重複和附和,以示對對方的積極反饋。
(3)應備有電話記錄本,重要的電話應做記錄。
(4)電話內容講完,應等對方結束談話再以"再見"爲結束語。對方放下話筒之後,自己再輕輕放下,以示對對方的尊敬。
3.引見時的禮儀
到辦公室來的客人與領導見面,通常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引見、介紹。在引導客人去領導辦公室的路途中,工作人員要走在客人左前方數步遠的位置,忌把背影留給客人。在陪同客人去見領導的這段時間內,不要只顧悶頭走路,可以隨機講一些得體的話或介紹一下本單位的大概情況。
在進領導辦公室之前,要先輕輕叩門,得到允許後方可進入,切不可冒然闖入,叩門時應用手指關節輕叩,不可用力拍打。進入房間後,應先向領導點頭致意,再把客人介紹給領導,介紹時要注意措詞,應用手示意,但不可用手指指着對方。介紹的順序一般是把身份低、年紀輕的介紹給身份高、年紀大的;把男同志介紹給女同志;如果有好幾位客人同時來訪,就要按照職務的高低,按順序介紹。介紹完畢走出房間時應自然、大方,保持較好的行姿,出門後應回身輕輕把門帶上。
4.介紹禮儀
屬於社交場合的介紹有兩種:即爲他人做介紹和自我介紹。
爲他人做介紹時五指併攏,手心向上,指向被介紹人。掌握介紹的先後順序:一般情況下先將職位低的人介紹給職位高的人;先將男士介紹給女士;先將晚輩介紹給長輩;先將未婚者介紹給已婚者;先將客人介紹給主人;先將非官方人事介紹給官方人士;先將個人介紹給團體,如個人身份和地位明顯高於團體,應將團體先介紹給個人。
自我介紹要先向對方點頭致意,再說明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可以同時遞上名片。自我介紹時要把握分寸,既不過分自謙,也不誇大其詞。
5.握手禮儀
握手順序按照“尊者爲先”的原則。在正式場合,以上級先伸手爲禮;在日常生活中,以長輩、女士、已婚者先伸手爲禮;在社交場合,以先到者先伸手爲禮;在接待來客時,以主人先伸手爲禮;客人告辭時,以客人先伸手爲禮。
6.接送名片禮儀
名片的遞送。交換名片的順序一般是:“先客後主,先低後高”。當與多人交換名片時,應依照職位高低的順序,或是由近及遠,依次進行,切勿跳躍式地進行,以免對方誤認爲有厚此薄彼之感。遞送時應將名片正面面向對方,雙手奉上。眼睛應注視對方,面帶微笑,名片的遞送應在介紹之後,在尚未弄清對方身份時不應急於遞送名片。
名片的接受。接受名片時應起身,面帶微笑注視對方。接過名片時應說:“謝謝”,隨後有一箇微笑閱讀名片的過程,閱讀時可將對方的姓名職銜念出聲來,表示對對方的尊重。然後,回敬一張本人的名片,如身上未帶名片,應向對方表示歉意。在對方離去之前,或話題尚未結束,不必急於將對方的名片收藏起來。
7.稱呼禮儀
【姓名有別】
記住對方:是否重視的表現。
不出差錯:不讀錯姓名,不寫錯姓名,不張冠李戴。
不宜濫用:不戲言接待對象的名字;不要借用接待對象的姓名。
【稱呼有別】
稱呼正規:稱呼行政職務最正規
稱呼技術職稱:稱呼具有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者,以示敬意。
稱呼學術學位:增加被稱呼者的權威
稱呼職業名稱:不清楚以上信息時,如稱呼“老師”、“大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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