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通用5篇)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縣委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和安徽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安慶市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委實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機構,實現巡察全覆蓋,確保縣委一屆任期內對巡察對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省委巡視工作部署和市委、縣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察工作在縣委領導下,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發揚民主、依靠羣衆的原則。
第五條 巡察工作納入全縣黨的建設總體佈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建立縣委會定期研究巡察工作、縣委“五人小組”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制度,實行縣委負主體責任、巡察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等支持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縣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縣委負責並報告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巡察辦”),爲其日常辦事機構。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組織部長擔任,成員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和縣委巡察辦主任組成。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爲組織實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察工作彙報;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縣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六)對巡察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縣委巡察辦的職責:
(一)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縣委、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覈、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與市委巡察辦日常聯絡,向市委巡察辦和縣委報送工作規劃、工作總結和工作信息等;
(七)辦理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縣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巡察組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察組由組長、副組長和有關方面工作人員組成。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巡察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巡察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建立巡察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選配熟悉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審計、政法等業務或相關領域的優秀專業幹部入庫。每輪巡察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巡察人才庫中抽選參加人員。
建立後備幹部和年輕幹部到巡察機構掛職鍛鍊機制。
第十二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察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第十四條 巡察組實行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組內重要事項。
巡察組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負責與縣委巡察辦及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繫,溝通協調相關事宜,配合組長、副組長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績效考評機制,切實把發現問題作爲衡量巡察機構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標準,考評結果作爲表彰獎懲、提拔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巡察工作專項經費,由縣財政納入預算,專款專用。
第三章 巡察範圍和內容
第十七條 縣委巡察組的巡察對象和範圍是:
(一)縣直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縣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縣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鄉鎮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五)縣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對象。
第十八條 巡察組對巡察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着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羣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縣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縣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察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衆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覈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縣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巡察組依靠被巡察單位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巡察期間,經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察組可以將被巡察單位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察組織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羣衆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察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巡察組開展巡察前,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巡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前5個工作日公開預告巡察的單位、時間、任務、內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單位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應當向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通報巡察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察瞭解工作。
巡察組對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瞭解。
第二十七條 巡察瞭解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當形成巡察報告,如實報告瞭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委決定。
第二十九條 縣委“五人小組”會議應當及時聽取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察成果的運用。
縣委“五人小組”會議材料應當及時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條 巡察組應當在縣委“五人小組”會議同意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察組將巡察的有關情況通報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各級黨委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監督。根據《中共新鄉市委關於建立市縣黨委巡察制度的實施意見》(新發〔20xx〕7號)、《中共新鄉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新鄉市市縣黨委巡察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新辦〔20xx〕20號)和《中共獲嘉縣委關於建立縣委巡察制度的實施意見》(獲發〔20xx〕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委實行巡察制度,建立專門巡察工作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察監督。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以“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爲總引領,深入貫徹黨的xx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視巡察工作方針,堅持紀在法前,嚴格紀律和規矩,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時發現和解決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增強震懾、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聯動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四條 巡察工作堅持縣委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聚焦問題、注重實效,發揚民主、依靠羣衆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巡察工作實行縣委統一領導、巡察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監督主體和被巡察單位共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六條 縣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巡察工作,向縣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階段任務、計劃;
(三)研究確定巡察對象、內容以及巡察組組成人員;
(四)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審定巡察報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提出分類處置意見建議;
(六)向縣委和上級巡視巡察機構報告巡察工作;
(七)管理和監督巡察組,向縣委提出對巡察干部的調配意見;
(八)承辦上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第八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巡察辦)。巡察辦爲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級紀委,設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職位。
第九條 巡察辦的職責是:
(一)承擔綜合協調、組織指導、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監督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重要工作情況,貫徹落實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的決策和部署;
(三)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調配、培訓、監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員;
(四)督促檢查上級巡視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五)督促檢查縣委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六)督辦上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等。
第十條 縣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縣委巡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副科級巡察專員和其他職位。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三章 巡察範圍和巡察內容
第十二條 縣委巡察組負責對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開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蓋。
第十三條 縣委巡察組巡察對象與範圍:
(一)縣法院黨組、縣檢察院黨組、縣委各部委、縣直各局(委、辦)黨組(黨委)、縣各人民團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二級機構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二)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人大主席;
(三)鄉(鎮)直機關辦、所、站、中心主要負責人;
(四)行政村(社區)黨組織、村委會(居委會)主要負責人;
(五)縣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縣委巡察組應着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基層四項基礎制度不落實,黨務政務不公開,獨斷專行、我行我素等違反組織紀律問題;
(二)作風霸道、欺壓羣衆、處事不公、不作爲、亂作爲等作風問題;
(三)侵佔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貪污賄賂、權錢交易、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
(四)虛報冒領、套取截留私分涉農惠民資金和救災救濟款物等侵害羣衆利益問題;
(五)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反饋意見整改和移交事項辦理中存在的問題;
(六)縣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條 縣委巡察工作採取常規巡察與專項巡察相結合、以專項巡察爲主的方式。常規巡察是根據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按計劃開展的巡察。專項巡察主要是針對一箇地方、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某個方面、某個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的巡察,也可以是圍繞一件事、一箇人、一箇下屬單位、一箇工程項目、一筆專項經費等開展的巡察。
第十六條 縣委巡察工作,在巡察對象每屆任期內至少覆蓋一遍,具體輪(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七條 巡察組開展巡察前,巡察辦應當向縣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和組織、信訪、審計、財政、統計等相關部門瞭解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巡察組組長可以直接同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約談會商。相關部門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信息。巡察組應當針對被巡察對象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巡察辦提前一週將巡察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察對象。
第十八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應召開動員會議,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單位中層領導幹部及有關人員通報開展巡察工作的計劃安排和要求。
第十九條 開展巡察工作應當依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被巡察單位要通過文件、內網等向黨內和社會分別公佈巡察工作的監督範圍、時間安排以及巡察組聯繫方式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巡察: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專題彙報;
(二)根據需要列席被巡察單位有關會議及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會;
(三)組織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四)與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衆個別談話;
(五)召開各類座談會;
(六)受理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七)以適當方式對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走訪調研、暗訪;
(八)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九)抽查覈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
(十)向有關涉案人員瞭解情況;
(十一)專項檢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十二)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瞭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專業機構協助;
(十三)縣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組對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可以深入瞭解。
巡察組不干預被巡察地方、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
第二十一條 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巡察期間,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
(二)被巡察單位黨政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係羣衆切身利益、幹部羣衆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
(四)巡察組認爲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巡察組可以直接向縣委主要負責人彙報以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察期間,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羣衆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報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應當及時向被巡察黨組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集中巡察結束後,巡察組應當提交書面巡察報告。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委五人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彙報,研究決定相關事項。彙報材料和縣委書記聽取彙報時的講話,要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巡察組應當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聽取彙報後的7個工作日內,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反饋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五條 被巡察黨組織收到巡察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自巡察組反饋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相應巡察組,經巡察組組長審覈同意後,正式報巡察辦備案。自整改方案正式報送2個月內向巡察組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抓整改落實情況報告,經巡察組組長審覈同意後,以正式文件報送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六條 巡察辦應當將被巡察單位的整改情況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
第五章 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巡察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當及時提出巡察工作成果運用分類落實建議,由巡察辦分類彙總後,統一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同意,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按照以下途徑移送交辦:
(一)對巡察中瞭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或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的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縣委、政府相關部門;
(二)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縣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四)對巡察中發現的縣委管理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後備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巡察辦於每年1月底和7月底,報市委巡察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收到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後,應當優先啓動辦理程序,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每季度向巡察辦反饋一次辦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受紀委或組織部門委託,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可以按規定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提醒或誡勉談話。
第三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巡察結果和巡察整改情況作爲幹部考覈評價、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巡察組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評價情況,應當作爲同級黨委對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評價的重要依據;在領導班子調整、幹部選拔任用時,應當注意聽取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縣紀委對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實施立案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向巡察組組長或巡察辦通報。
正在接受巡察的單位領導班子原則上不作調整,必須調整的,應當充分聽取巡察組意見。
第三十一條 被巡察單位報告整改結束後,巡察辦應當採取回訪督查、專項督查、定點督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督查,深入瞭解、覈實、督促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回訪情況要形成正式報告,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單位有關整改情況的彙報。
第三十二條 巡察辦應建立臺帳,負責督辦、催辦下列事項,並將督辦、催辦情況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上級和縣委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三)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事項;
(四)巡察專報的呈報、批轉和處理結果;
(五)巡察組移交的被巡察單位整改的遺留問題、未辦結的移交事項及回訪督查中新發現的問題和移交事項。
巡察組應當指定專人會同巡察辦負責相關事項的督辦、催辦,促進被巡察單位對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對被巡察單位未能及時辦理或辦理不力的事項要重點督辦。
第三十三條 巡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黨內和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羣衆監督。
第三十四條 巡察工作資料立卷歸檔應當制度化、規範化。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巡察機構幹部由縣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縣巡察辦負責。
第三十六條 巡察機構設立黨組織,隸屬縣紀委機關黨組織。巡察機構黨組織應當嚴格組織生活制度,加強對所屬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
第三十七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並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敏銳,有一定的基層工作經驗,熟悉黨務工作和政策法規;
(五)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溝通協調、文字綜合能力;
(六)身體健康,勝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輪崗交流。
巡察工作人員實行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和地域迴避。
第三十九條 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應將巡察機構幹部的教育培訓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計劃。巡察辦和巡察組應加強日常管理,開展學習培訓,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員的綜合能力素質。巡察辦應按要求組織巡察干部參加上級巡察機構開展的業務培訓。
第四十條 巡察機構應當制定考覈評價辦法,對巡察組和巡察干部實施年度績效考覈。
巡察干部提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充分聽取巡察辦和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巡察工作責任體系。縣委承擔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爲落實巡察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察組組長是巡察監督的第一責任人;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爲落實整改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 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切實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紀檢監察、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對支持配合不力,影響巡察工作開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黨員、幹部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五條 巡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擴散巡察工作祕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爲的。
第四十六條 被巡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引答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羣衆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擾巡察工作行爲的。
第四十七條 被巡察單位的幹部羣衆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行爲的,有權向巡察辦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反映,也可依照有關規定直接向相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3
班級是學校教育管理的基層組織,班主任是班級工作的具體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班主任工作是學校教育、教學任務得以順利完成的極爲重要的一環。爲了切實加強學校內部管理,增強班主任工作的責任心,提高班級管理成效,特製定本班主任量化考覈實施細則。
一、班主任例會、班級主題班會
1、每週日晚18:50爲科內班主任例會時間,班主任會議準時參加,認真聽講、記錄,對會議精神認真貫徹執行。遲到每次扣5分,無故不參加例會,每次扣10分,請假扣2分。
2、每週日晚第二節爲主題班會時間,班主任要認真組織學生開相關主題班會,每週具體內容見後,科裏進行檢查,組織較好的加10分,較差扣5分,不組織者扣20分。
二、上交材料
1、開學初及時制定並上交學期班級工作計劃,班級基本情況一覽表、學生報到情況等,遲交扣5分,未交扣10分。
2、認真做好上級部門要求的有關資料的上交工作。遲交每次扣5分,不交每次扣10分。
三、升旗、開會、早操、課間操
1、週一升國旗,平時開會班主任需跟班維持紀律,無故不參加者扣10分,班級秩序第一加10,第二加5分,較差扣5分,最差扣10分。
2、早操、課間操要求質量高秩序良好,被留班級扣10。班主任跟操每次加5分,請假扣2分,曠操扣5分,一週全勤另外加10。
四、生活指導、衛生掃除跟班、晚上值班
1、能夠按時上好生活指導,總結本班學生一天的表現情況,對違紀學生及時處理,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衛生習慣。每缺席一次扣10分,請假扣2分。
2、督促學生每天衛生打掃及時、乾淨,學生處每找到科裏每次扣10分。週四或其它大掃除時間跟班督促學生打掃及時、乾淨,班級衛生不達標者扣10分。
3、宿舍和衛生區衛生,學生處每天扣分總和在20-30分的扣10分,31分以上者扣20分。
4、每天晚上認真值班者加10分,一週內全勤者另外加10分。
五、班級上課、及週末返校情況
1、每天上課秩序較好,無遲到、課堂混亂、不尊重教師情況,加10分,一天中有15%人以上遲到,或課堂混亂、或不尊重教師之一者扣10分。
2、週末返校超過20%不到校者,扣20分,超過15-20%不到校者扣10分。100%到校者加20分。
六、各種活動獎勵
1、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本班學生能積極參加,獲國、省、市、縣、校一等獎的分別加20、18、16、14、12分,獲國、省、市、縣、校二等獎的分別加16、14、12、10、8分,獲國、省、市、縣、校三等獎的分別加12、10、8、6、4分。
2、學校學生處、團委和體育科組織各種活動,要認真組織本班學生參加,本班棄權者,扣20分。
七、控輟保學、交費
1、每學期輟學率在5%內,加20分,5%-10%內加10,超過10%扣10分,超過20%扣20。
2、每學期的各種收費在規定時間完成100%者加20,90%-100%加10,在學期被通報者扣20分。
八、其它臨時安排的工作
學校、學生處臨時安排的工作,如公共衛生區打掃、排自行車等,及時較好的完成者加10分,拒絕不做者扣20分,做的不好的扣10分。
備註:1、每週基礎分爲100分,一週一報、一月一總,週日晚班主任例會進行通報。
2、班主任考覈量化和班級量化,在每個月的班主任津貼各佔50%;
期末評選優秀班主任,本規則佔70%,班級量化佔30%;評選優秀班級本規則佔30%,班級量化佔70%。
3、未盡事宜待討論之後加入本考覈。本規定即日起執行。
4、因公出差或其它臨時工作,由代理班主任執行本規則。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4
工作細則
1、早讀考勤時間爲7:40.考勤人員,凡考勤必須佩戴工作證,帶上考勤表等
2、考勤要做到,人缺(遲到、請假、曠課)留名,清楚記錄班級姓名學號。
3、考勤時,所缺的人請假,沒有假單,請於翌日考勤時覈對,前天考勤的要把情況反映給翌日的考勤員
4、會議考勤,要做到,“把門”,就是守着進出口,登記出席人名單,以便工作,及覈實出席情況
5、服從上級分配
6、部員要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接到所分配的工作時,要認真落實,不要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7、對於各項活動會議,通訊員必須要做到各班對活動會議清楚明白
8、做好每週的考勤統計與總結
部門規章:
1、部員必須遵守院系所規定的各項規定
2、各部員不得利用職位之便,隨意遲到曠課,如舉報發現,將公平如實登記,多次違反留部察看,事太嚴重將作退部處理。
3、各種活動會議,如不是事前說明,得到批准,不得缺席。
4、領到所分配的任務,部員不得推卸,如有特殊情況,可相互溝通,各自協作。
5、本着爲政法系服務的意識,與其他同學相親相愛,不得以學生幹部的身份欺壓別人
6、如其他部門有需要,積極協助工作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5
作爲這個部門的成員都應具有一種積極、主動、向上、認真的態度。我們要以一種昂揚、進取的姿態去迎接,去挑戰我們的工作;我們要以微笑去化解所有的困難,這是我們每個成員對自己的基本要求。
我們部門的工作可以分爲組織與動員兩大組,在這兩大塊中有着各自不同的任務與要求。
(一)成員的基本要求
1:成員有較好的溝通能力,在任何的場合能夠有一箇好的應變能力,能夠處理突發事件,要按時完成部門給我們的任務。
2:要求成員對工作認真負責,勤奮守紀,不可以隨時請假毫無紀律,請假必須爭取社長和部長的同意。
3:待人平和,積極主動,樂意聽取他人意見,做事情不一意孤行,共同談論,共同進步。
4:對電腦有基本的瞭解,能較熟練的掌握一些基本的操作。
(二)組織組的的任務
1:聯繫創意規劃部,獲取活動方案。根據方案具體實施,可與各部門溝通協商具體情況。(如與財務統籌部溝通道具、禮物的準備情況,與聯絡協調部溝通地點、嘉賓的情況等)
2:活動前,提前準備好所需要的材料和裝飾品(如PPT製作、氣球、適當的音樂等),進行會場佈置、PPT放映演練、話筒調試、座位安排等準備工作。
3:作爲成員對現場的紀律要進行維護,認真編排每個班級或者是成員的座次,使得現場不會混亂。
4:活動開始,組織有序進場;接待員接待領導、嘉賓落座,供應茶水等,要用微笑服務讓他們對我們的工作滿意,解決和回答領導與同學有疑問;安排人員維持紀律。 對於重要活動,視情況安排簽到點名。
5:在現場安排的時候要出謀劃策,怎樣的擺放或者是安排比較得當可以提出意見來完善我們的工作。
6:在活動結束的時候要主動留下來對現場進行打掃,對現場設備進行拆除,一切歸於原位。
(三)動員組的任務
團結社團全體成員,關心社員生活和學習;動員大家關注和參與社團活動,通知活動時間地點。
平時動員:
1、將所有社員都加入飛信,並在每個社員生日當天發祝福給他們,拉近我們的距離,讓社員感受到我們是一家人。
2、在互助之家QQ羣上與同學們多溝通,節假日發送祝福,關心社員生活和學習,團結互助。
3、及時發佈社團新動向,動員大家關注社團。
活動動員:
1、活動發起後,寫一些能調動大家積極性的小短文,介紹活動內容、意義和重要性,發在互助之家羣上。
2、活動確定後,儘早用飛信和QQ羣通知全體社員活動時間、地點,請社員們留出時間參與。
3、聯繫各班生活委員,請其再次通知,進行班級內動員。
4、活動當天,再次飛信和羣上通知,強調提醒社員準時到場。
5、對於重要活動,通知時註明要求全體社員到場並會進行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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