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精選5篇)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篇1

  1、員工(包括臨時用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分包隊人員)進入工地施工現場前必須認真學習本《手冊》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操作。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正確扣好帽帶。

  3、施工現場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腳和易滑、帶釘的.鞋和赤膊操作。

  4、特殊工種(電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及打樁司機和起重指揮、架子工、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必須經有關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可上崗。

  5、非電器和機械的操作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6、建築材料和構件要堆放整齊穩妥,不要超高。

  7、危險區域要有明顯標誌,要採取防護措施,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8、拆下的腳手架、鋼模板、軋頭或木模、支撐要及時整理,圓釘要及時拔除。

  9、腳手板兩端間要軋牢,防止空頭板。腳手架上霜、雪、泥及安全網內的雜物等要及時清掃。

  10、工具用好後要隨時裝入工具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在江西省行政區內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在基本建設完成後,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

  第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提出意見,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含現場混裝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當接受所在地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應具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建設項目完成初步設計並通過安全預評價後,建設單位應提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生產建設項目進行設計審查,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訂完善;

  (三)項目建設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考覈,考覈合格並對考覈提出問題整改完成後方可進行帶危險物料試生產。試生產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試生產產量應爲年許可產量的10%-20%;

  (四)建設項目試生產完成並通過安全驗收評價後,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驗收,驗收合格並對驗收提出問題整改完成後,方可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五)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考覈和建設項目驗收時,應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應從國家民爆行業專家庫或我省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5名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若干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由國家標技委或諮詢委專家擔任。專家組應對生產現場進行實地勘查,審查有關資料,進行必要的質詢,形成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應由專家組全體專家簽字;

  (六)組織試生產安全條件考覈和建設項目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報告省、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考覈和建設項目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覈查。

  第六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製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省、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評價機構。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導則》(wj9048)及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對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安全評價結論負責。

  第八條企業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應及時加以整改,安全評價機構應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並將有關確認資料作爲安全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九條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文件(集團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三)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十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受理後,通過江西政務服務網一窗式綜合服務平臺按程序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認爲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覈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組織現場覈查。現場覈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現場覈查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或委託設區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現場覈查組織部門成立現場覈查專家組,專家組應從國家或省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3名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由現場覈查組織部門指定。

  第十三條專家組應對企業生產現場進行實地勘查,審查有關資料,確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必要的質詢,形成專家意見,意見應由專家組全體專家簽字。專家組對現場覈查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通過現場覈查的,按程序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現場覈查認爲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後經專家組組長確認。

  第十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之日起7日內,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佈,並在15日內將發證情況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撤下行政許可決定信息。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爲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延續,並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提交材料。

  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審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准予延續,並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佈;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不予延續,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應當在5日內完成變更手續。

  重新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的品種、能力和生產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重新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生產線(現場混裝作業地面站)爲單位核發。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爲正、副本。

  安全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登記類型、有效期、生產地址、安全生產的品種及能力等內容,其中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與生產許可證一致。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爲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爲起始日至三年後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表》(一式3份);

  (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及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三)安全生產費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實際生產量與銷售量情況;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註“年檢合格”;

  (二)企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註“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註“年檢不合格”。

  認爲需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覈查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組織現場覈查,現場覈查所需時間不計入年檢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企業重新申請年檢。

  第二十五條企業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對原有生產線不改變生產品種和能力的局部技術改造,及新建、改建、擴建倉儲設施應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設計審查,由企業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生產線及危險性建築發生變化的,按下列情況作出處理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一)變更危險性建築物用途、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的,應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或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諮詢意見,並經企業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共同籤批。

  (二)局部調整原生產線生產工藝、改變工藝參數和設備佈置、更新專用生產設備的,企業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充分論證,或經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諮詢意見,並經企業安全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共同籤批。

  第二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及《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暫時終止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必須向所在地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20日內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所在地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三十條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進行生產。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爲,或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不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實施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規定的,執行新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篇3

  通風科長安全生產職責細則參見

  1、在礦總工程師,通風礦長、通風副總的領導下,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及放炮,火工品的業務管理工作。

  2、監督檢查全礦各單位對有關“一通三防”方針、政策、指令、命令、規程的實施情況,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生產管理辦法。

  3、組織編制“一通三防”的年、季、月工作計劃,並監督執行做好總結工作。

  4、負責組織制定礦井、採區、工作面的風量分配計劃,合理制定礦井通風方案,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井巷工程設計、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有關“一通三防”規程和措施的審查。

  5、根據礦井瓦斯檢查情況,編制月礦井瓦斯動態報告,並報告通風副總,通風礦長、礦總工程師、礦長,依據瓦斯動態,制定可能有瓦斯噴出的特殊地區的.瓦斯管理辦法,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執行。

  6、親自組織瓦斯含量超進3%的巷道工作面的排放工作;監督瓦斯含量不超過3%時,通風隊的就地排放工作。

  7、負責制定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方案,並親自組織實施。

  8、負責組織月度的礦井採區以上的迴風巷的維修進度,完好情況檢查。

  9、監督檢查通風隊執行貫通措施,掌握貫通區的風量,瓦斯含量情況,檢查巷道貫通後風流調整準備工作進行情況,掌握貫通進度。

  10、會籤通風、瓦斯日報、月報。

  11、制定通風質量達標計劃,組織每月一次的礦井通風質量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配合上級進行季、年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12、掌握通風隊的現狀(人員配備、素質情況),配合培訓科搞好本系統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工作。

  13、監督檢查維修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及實際需要,做出購置計劃,定期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14、在通風隊長的協助下組織實施一年一度的反風演習和定期的礦井主扇特性試驗工作。

  15、組織每月一次的月末工作總結會議,聽取通風隊長的工作彙報,對本月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對通風隊的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並對下月工作做出安排。

  16、參與礦井災害事故的搶救,處理工作。

  通風隊隊長安全生產職責

  1、在通風礦長和通風副總直接領導下,負責領導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國家的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一通三防”的指令,完成職責範圍內的全部工作。

  2、每天召開班前會議,配合通風技術員堅持班前十分鐘培訓。按每月的作業計劃安排,進行具體佈置,每天進行工作總結,隨時向副總、通風礦長和總工彙報工作。

  3、按“三嚴一保”的軍事化要求抓隊伍建設,制定具體方案進行實施,直接領導瓦斯檢查組工作。

  4、負責對上級機關查出的“一通三防”的問題迅速給予落實解決。

  5、組織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執行本隊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6、管理好礦井通風設施,審閱瓦檢、防塵等所有調度臺帳。

  7、組織瓦斯濃度在2%以下時的就地排放工作,嚴格執行批准的瓦斯排放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操作規程。

  8、根據批准的貫通措施,做好貫通時和貫通後供風、風橋、風流、調整、通風設施構築等工作。

  9、不定期對特殊工種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巡迴檢查,並相應建立考覈制度。

  10、認真查處本隊範圍內違章違紀現象。

  11、協助通風科搞好礦井主扇特性試驗,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負責礦井反風演習計劃的具體實施。

  12、深入井下檢查“一通三防”工作。每天對全礦井下進行全面的瓦斯檢查,做好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彙總表。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對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委託或授權設區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生產單位;

  2、從事礦產資源開採、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其礦山生產單位;

  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尾礦庫,是指築壩攔截谷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地質勘探單位,是指採用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採掘施工企業,是指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採掘、礦山建設等工程施工的單位。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包括爲石油天然氣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的企業)。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

  第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並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覈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覈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他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爲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取得《職業衛生許可證》;

  (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十)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十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十二)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託或授權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其企業所在地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含市、縣兩級安監部門的審覈意見);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採礦許可證複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複印件;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複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複印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複印件;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並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證明材料;

  (十)爲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者僱主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一)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文件或者與礦山救護隊、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包括驗收合格批覆文件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並附工程質量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篇5

  爲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管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現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

  1、公司董事長對公司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安全生產情況和措施;制定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和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和遵守紀律的教育;督促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做好本職範圍的安全工作;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2、工程師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助理工程師,對本公司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在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3、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安全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制訂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事故及時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4、項目經理、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現場搭設的腳手架和施工用電,施工機械設備。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不違章指揮,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5、班組長要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技術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或報告項目經理及安全員;組織班組的.安全活動,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發生事故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

  6、公司的生產、技術、機械設備、材料、財務、勞資等各級職能部門,都應在各自的業務、職責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7、公司技術科是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領導下的安全檢查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制度和上級的有關法規;做好安全管理和督促檢查工作;進行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參加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推廣先進經驗;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安全教育等項工作。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施工,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二、安全技術管理

  1、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現場的道路、排水、施工用水管道、施工用電線路、設備安裝、材料堆放、臨時設施等,都要符合安全、衛生、防水、防火要求,並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3、施工現場必須圍欄。場內坑、溝、各種施工預留孔洞,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4、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向施工員交底、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員要按工程進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關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班組長每天要向工人進行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5、加強季節性安全生產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防寒防凍、大風、雨、雪前、後要對井架、腳手架,施工用電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使用;雨、雪、霜後要採取防滑、防凍措施。

  三、安全紀律

  1、全體職工都要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學習和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

  2、服從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菸、動用明火。

  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⑴凡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班前飲酒、帶小孩者,不得進入現場。

  ⑵工作時間不準打鬧、喧譁、嗑睡,不準往下亂拋材料、工具等物件,嚴禁爬腳手架、井架、乘吊欄上下。

  ⑶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四米以下高空作業要掛安全網或者有適當的安全措施。

  ⑷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⑸機電設備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安全有效,方能使用。

  ⑹吊裝區域不準隨意入內,起吊時,起重臂下旋轉半徑範圍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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