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範文(精選3篇)

有關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範文 篇1

  爲進一步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精神和執行《山東省中小學安全工作暫行規定(試行)》(20xx年1月12日公佈),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條例》(政字(94)第4號),加強我校的安全工作,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實現創建平安校園的總體目標,根據我校總體改革和發展的實際,制訂本條例。

  一、領導和管理

  1、學校的安全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各行政處室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室、實驗室等場所的使用者、管理者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全面負責,黨總支副書記、各副校長任副組長,各處室部門的負責人爲組員,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綜合治理與創安工作的領導工作。行政副校長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總務處作爲學校安全綜合治理與創安工作的管理部門,設安全檔案員。

  3、領導小組下設兩個安全工作小組:設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長爲組長的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組,負責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意識、社會治安、實驗實習、體育衛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電等安全教育工作;設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長爲組長的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小組,負責校園周邊環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種教學設備安全、消防生活設施安全及校園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按年度由校長分別與學校教育教學、學生管理、體育衛生、後勤基建、督導保衛等各履行管理職能的部門簽訂“橫到邊”的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再由各部門根據分管工作職能的特點與管理工作人員簽訂“縱到底”的責任書。

  各級責任人員,對其主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盡職盡責,履行責任書中確定的各項義務,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辦事,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

  5、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檢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項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必須納入學校和部門工作的計劃、總結和考覈之中,要以書面形式體現。每學期由行政副校長和總務處代表學校對各口進行不少於2次的大型檢查,總務處每月進行小型檢查,並對檢查的情況納入各部門各相關人員的考覈中。凡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況給予處罰。

  二、安全教育

  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思想,通過學習安全知識和進行安全技能訓練,提高師生員工防範事故的能力和學生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標: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規;熟悉在學校、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具有一定防範事故的能力;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訓練,掌握在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懂得運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教職員工安全教育的目標是: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頒發的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審批程序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方法,具備分辨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掌握各類安全知識和緊急狀態下的自救自護的方法;掌握識別學生心理疾病和正常處置辦法;認真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職責,學會運用法律保障學生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安全意識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識教育、飲食食品衛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災害安全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知識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生活中各類安全教育等。

  9、安全教育的實施: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長爲組長的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組,負責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意識、社會治安、實驗實習、體育衛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電等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動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動,每學期舉辦集中教育不少於一次,舉行消防知識“兩個能力”的集中演練不少於一次。

  三、安全管理

  10、校舍設施的安全管理

  校舍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由總務處負責。要加強對樓房、校舍、圍牆、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固定設施的監控,定期組織進行勘驗鑑定,發現問題,立即排除。在問題未及得到解決之前應封閉使用。學校無力解決的,應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11、校園治安秩序管理

  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由保衛科(設在總務處)負責,負責對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組織,檢查和考覈。配學校門衛2—4人,學校警衛人員1—2人,實行崗位責任制管理,定崗、定職、定責,職責公佈上牆。校門衛和警衛人員是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崗位,是學校安全的“第一大門”。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堅守工作崗位,熟悉本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對可能危及校園安全的苗頭和現象要及時彙報學校,對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的人員和車輛要及時清理和疏導,對滋擾校園安全和危及師生安全的現象要積極阻止和排查,必要時及時與駐地派出所聯繫,配合公安部門予以打擊,確保校園秩序的穩定。

  12、學生安全管理

  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由學管處和各班班主任負責,督導室要加強對學生安全工作的訓導。對學校和班級組織的社會實踐、公益勞動、外出參觀、軍訓、春遊和承接參加的社會活動等大型活動的管理,必須提前至少三天報教育局批准後,排查不安全因素,有相應的預防措施。活動開始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由學校領導和教師帶隊。(對住校生、實習生與家長簽訂安全教育責任書,加強學校家庭聯繫)

  在學生參加實驗實習、勤工儉學、體育軍訓等教學的活動中,課任教師要教育學生嚴格按照實驗、生產、訓練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不能確保安全的實驗實習、訓練、應禁止學生參加。活動中出現不安全的因素,課任教師要及時處理,確保的學生與人身安全。

  13、晚間安全管理

  晚間校園安全管理由保衛科負責組織。晚間校園安全管理是學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之一,應採取積極的效的“三防”和管理措施予以加強。學管處負責晚自習的值班幹部、教工和宿舍的管理員,要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衛意識和工作主動性,認真履行晚自習值班工作職責,嚴格執行“靜校制度”。涉外中心和教務處要加強對夜教教師的教育、管理、監督、檢查,嚴肅課堂內外紀律,協調統一晚自習、夜教作息時間,使值班工作情況與工作報酬待遇掛鉤,進一步規範晚自習、夜教秩序。

  實施“靜校制度”以後,校內外師生、學員及一切外來人員均不得進出校門(特殊情況除外),校門衛要嚴格把門,並做好巡視檢查、聯絡登記工作;宿舍管理員按作息時間檢查、頓促住校生上課和休息,按時清點人數,嚴防非住住校生留宿和住校生未請假而外宿的現象發生。

  14、休息日和節假日安全管理

  要進一步加強休息日和節假日安全管理工作,繼續做好節假日值班、護校的佈置安排、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工作人員責任心,完成好交接班手續,明確安全保衛責任。實行節假日“清校制度”,值班護校時間和清校時間相結合。清校以後的安全保衛任務由值班門衛負責,進一步加大“三防”措施。

  15、加強對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的管理。

  總務處要加大對學生食堂監督檢查力度,堅持採購索證制度、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每天監督檢查制度,在保證質量良好飯菜供應的基礎上,嚴防食物中毒、投毒、傳染疾病的發生,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衛生管理規定》。學管處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引導學生在校內就餐,教育限制學生外出在流動餐點購買食物,防止學生人身財物、交通安全、飲食衛生等事件發生。

  要組織好每年一次的學生查體工作,及時發現學生羣體中可能存在影響學習、工作的身體疾患,傳染病原體以及不能從事劇烈運動、高空作業等身體不適應者,指導學生展開早期防治,禁止他們參加不適應的羣衆活動、體育競賽、劇烈運動等。

  16、校產安全管理

  校產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學校各實驗室、教室、辦公室、宿舍、出租房屋等都應落實校產校具安全管理責任、誰使用、誰管理。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及時反映,定期檢查維護,其責任人應承擔安全保衛責任。

  總務處負責校產、校具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有追究責任人責任的職責,責任人對所管公物的損壞、丟失、挪用等情況負有賠償、追償的職責。總務處、學管處等部門在教室、宿舍等重點易損易耗場所分配使用之前,要辦理清點、交接手續,明確管理責任。要加強鑰匙管理的力度。今後採取各班分別管理、班主任負責的管理辦法,總務處留存備用鑰匙,以備急需和檢查之用,啓動備用鑰匙時,應辦理借用手續,做好使用記錄。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校產校具損壞、丟失,實行直接責任人賠償制度,直接責任人不能落實的非自然損壞,應由上一級管理責任人負責賠償。

  17、財務安全管理

  財務安全管理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財務室負責。財務工作人員要進一步加強“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意識,在日常財務結算、交存款項、記帳、稽覈和牽制等工作環節中,要嚴格執行學校財務管理的各項規定。繼續做好對現金的管理,履行相關手續。其它部門要爲財務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確保學校財務安全運行。

  18、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教務處負責對微機室、電教中心、電工電子、演播室等消防重點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認真執行管理規章制度,定期檢查用電安全情況及設備使用狀況,做好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防範工作。

  學管處要對學生交通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督促各班班主任經常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常識的教育。對學校組織的各種外出活動,更要加強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9、實行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學校發生火災、食物中毒、交通整事故、溺水、校舍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師生死亡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時,相應責任人要第一時間向學校報告,並及時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對瞞報、漏報、遲報事故的責任人將嚴肅查處。

  四、安全管理獎懲

  20、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決”制度和學校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在本學年內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部門,一律取消當年評優樹先資格,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因翫忽職守而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學校各處室部門應按本條例要求,落實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有關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範文 篇2

  爲了保障廣大師生的身心健康,預防和減少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強化廣大教職員工及學生的安全意識,明確每一個人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承擔的責任並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全體師生員公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有序開展,依照相關法律特製定本條例:

  一、任課教師

  1、教師要以人爲本,依法施教,尊重學生,關愛學生。不準私自趕走學生或將學生趕出教室。

  2、不準按成績編排座位。

  3、不準體罰、挖苦、侮辱學生。

  4、不準因學生犯錯誤而遷怒家長。

  5、不準強迫學生做力不能及的事。

  凡違反上述五條規定者,由此引發的一切意外,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二、體育安全

  1、體育教師要及時檢查體育設施和場地安全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組織各種體育比賽,事先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凡不進行安全教育者,如發生意外,由組織者承擔責任。

  3、不準強迫不適宜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參加體育活動,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4、大型活動要認真組織疏導。嚴防擁擠、追逐打鬧,如發生意外,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寢樓安全管理

  1、學生租房居住必須簽定協議書,家長、學生、班主任三方簽字,政教處蓋章備案,私自外宿,後果自負。

  2、班主任查寢,必須按規定到指定房間認真檢查,如實登記。如因漏查漏報而引發意外者,追究當事人責任。

  3、學生寢樓實行晚間值班制度,寢管員不脫崗、離崗,加強巡查和管理,確保學生住宿安全。

  4、維持就寢秩序,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5、及時發現並制止寢室內的各種違紀現象,諸如吸菸、飲酒、打架、兇器帶入寢室、私拉亂扯電線等。

  6、嚴防學生夜間以非正常方式逃離寢室。學生離開寢樓而寢管人員沒有發現,由此引發的意外,追究當班人員責任。

  7、如有學生突發疾病,要及時安排就診,並迅速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與家長取得聯繫。

  四、門衛管理

  1、認真落實來客、來訪登記制度。如有外來人員到校內尋釁鬧事而無登記者,追究當班人員責任。

  2、嚴禁學生無假條外出。如發現無假條外出者,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由當班人負責。

  五、學生安全管理

  1、學生在校期間,不履行請假手續,不準擅自離校。有事請假需家長到校,經班主任簽字、政教處批准方可離校。

  2、將各種兇器帶入校內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凡實用者一律勒令退學。

  3、學生入校、離校必須走學校大門,不準私自跳鐵柵欄及周圍建築物(包括附屬設施),違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意外事故責任自負。

  4、上下樓梯,出入校門必須先後有序,嚴禁蓄意擁擠,高聲喧譁,故意製造事端。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在體育課中聽從教師指揮,不準私自到其它場地或設施內進行其它活動,有不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的疾病(如心臟病等)的學生,不準參加對抗性或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

  6、學生不得在校內追逐打鬧;不得在欄杆邊、窗戶邊打鬧玩耍;不得坐在走廊欄杆上、窗戶上;不得在欄杆及窗戶上探頭向下吐口水或做危險的事情;不得從樓上往下拋擲任何物品;不得把書籍或物品放在窗戶外附屬設施上。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在大型勞動、衛生掃除過程中,注意安全,不允許學生站在窗臺上擦玻璃,確有擦玻璃的需要,將門窗插死之後,只擦裏面,不擦外面,否則出現意外事故責任自負。

  8、嚴禁在校園內外打架鬥毆,更不允許勾引校外人員入校,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9、各班放學後應將電燈、門窗關好,不允許在班級使用教學以外的電器,不允許私自拆御、安裝開關、燈管等電器。

  10、故意破壞防火設施及其它公物的,一律勒令退學。

  11、在做實驗時,嚴格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私自帶進實驗室,更不準將易燃、易爆、有毒的實驗藥品帶出實驗室。

  12、大型活動、集會、觀看電影,進出教學樓、進退會場必須聽從學校統一指揮。

  13、注意交通安全。學生離校,要結伴而行,不單獨行動,不乘坐摩的、機動三輪車。否則,後果自負。

  14、不準將火種帶入寢室。違者,除給予記過處分外,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負責。

  15、不在校門外購買小灘食品,以確保飲食安全,違者給予警告處分。

  16、其它有關安全方面的規定,如與本條例有衝突之處,以本條例爲準。

有關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範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做好本校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師生安全,使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搞好安全管理,是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首要條件。對學校的穩定與發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三條 人人蔘與安全管理,人人承擔安全責任。

  第四條 班級教育是安全工作的重要載體,必須以班級爲基礎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教師要以安全工作爲第一工作任務,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條例,不得有與之精神相違背的言行,不得做條例明令禁止的事情,違者將依據安全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六條 安全工作管理實行能級管理、層層負責,以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形式明確各自職責。

  第二章 安全職責範圍

  第七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劃分爲課堂安全工作、德育安全工作、實驗室安全工作、體育活動安全工作、班級管理安全工作、演出安全工作和辦公室安全工作七部分。其中實驗室安全工作和體育活動安全工作從屬於教學安全工作;班級管理、活動及演出、生活管理等安全工作從屬於教學和德育兩大部分安全工作。

  第八條 教學安全工作範圍包括:室內教學活動安全、室外教學活動安全、實驗室教學活動安全、體育活動安全和辦公區活動安全等五大方面。

  第九條 德育安全工作包括:生活管理、班級管理、活動演出等方面。

  第十條 辦公區安全工作範圍包括:教師辦公室、年級活動室、行政辦公室、課外活動輔導室、其它教育教學用房。其安全工作由各室組長(牽頭人)負責。

  第三章 教學安全

  第十一條 在教學活動區,任何教師都有責任監督並及時制止任何學生不安全行爲,排除因行爲而造成的安全隱患。對於視若不見、漠不關心的態度和行爲,將視其後果的嚴重性而給予嚴厲處罰。

  第十二條 必須保證教學區安全出口隨時暢通,無任何堵塞。

  第十三條 必須定期檢查滅火器具的實效性、壓力錶、保質期和數量,確保證質量。

  第十四條 必須定期檢查教學區各電路開關、電燈、電扇、飲水機、廣播等有無堵塞、鬆動、失靈、漏電、冒煙或明火跡象。若檢查發現上述現象,必須立即報告學校後勤部馬上解決。

  第十五條 必須不定期檢查學生或教師是否帶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教學區,實驗室的化學藥品存放是否符合實驗室安全細則,堅決杜絕任何實驗用化學藥品流出實驗室。

  第十六條 教學安全負責人負有對教師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強調、監督、檢查、考覈的責任,並和下屬教師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第十七條 不定期檢查各教學用具的安全性,防止因脫落、折損、磨尖等而給學生造成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定期檢查教學區衛生間的清潔衛生,避免因堵塞積水、污物等造成的溼滑而給學生帶來不安全因素。

  第四章 德育安全

  第十九條 在德育活動範圍內任何(生活)教師都有責任監督並及時制止任何學生的不安全行爲,排除因行爲而造成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必須保證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安全出口隨時暢通,無任何堵塞。不得在宿舍通道堆放雜物,或拉繩晾竿。

  第二十一條 定期檢查滅火器具的實效性、壓力錶、保質期和數量,確保質量。

  第二十二條 必須定期檢查生活區各電路開關、電燈、空調、飲水機、廣播、磁卡電話有無堵塞、鬆動、失靈、漏電、冒煙或明火跡象,若有發現,必須立即通知學校後勤部派專人維修,禁止擅自修理。

  第二十三條 不定期檢查學生澡堂、盥洗室和衛生間各項設備的安全性能。檢查澡堂衣櫃、宿舍衣櫥是否牢固,有無傾斜、鬆動。檢查地面有無經常性積水,有無香皂、洗髮露等致滑物品散落地面。檢查通風口是否完好暢通。檢查澡堂內有無漏電現象。

  第二十四條 不定期檢查室內牀鋪、開關、牆角、地板、衣櫥、門縫有無蟲蛀、黃蜂等、昆蟲等情況,一有發現當即通知學校有關部門進行滅殺處理,避免造成因蟲蛀而發生危險或傷人事件。

  第二十五條 校園內禁止吸菸。若有家長在學生公寓吸菸,生活教師應當即制止,以免產生火災隱患。

  第二十六條 必須不定期檢查宿舍護窗、欄杆的安全牢固性,禁止學生在陽臺上逗留、攀越,堅決禁止學生翻越天橋欄杆。

  第二十七條 班主任、副班主任和生活教師共同協作,做好學生食堂安全工作。每天學生用餐前,提前做好充分準備,考慮要細緻周到,避免學生燙傷、摔傷、撞傷和打架鬥毆等傷害事故發生。

  第五章 實驗室安全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操作人員必須在每堂課前檢查儀器設備、玻璃器皿、實驗藥品等的安全性能。檢查設備是否破損、斷裂、鬆動、漏電,檢查盛放藥品的器皿是否缺口、龜裂,是否有污染。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程,按科學步驟實施操作過程。嚴禁違反科學順序隨意操作具有危險性的實驗。

  第三十條 應建立和完善實驗室檢查制度,防止設備、器皿和化學藥品的流失,以致產生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經常性檢查滅火器具的實效性、壓力錶、保質期和數量,檢查消防噴水龍頭是否完好通暢。

  第三十二條 不定期檢查實驗平臺、水管、水池是否破損、堵塞,照明電燈是否明亮,有無損壞、鬆動、漏電。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操作人員應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措施,確保能夠順利實施。

  第六章 班級安全

  第三十四條 班主任、副班主任教師應積極主動配合好各安全負責人的工作,監管好學生在學習、生活各方面達到安全、健康。

  第三十五條 所有教師都有責任監督並及時制止任何學生的不安全行爲。

  第三十六條 班主任應規範小學生的日常行爲,逐步養成良好習慣,經常性進行安全教育,培養提高安全意識。

  第三十七條 應經常性檢查教室內的桌椅有無破損、釘刺,地面有無脫落的螺絲釘、圖釘或其他尖銳物品。

  第三十八條 應經常性仔細觀察教室內吊扇有無鬆動、不正常搖晃、斷裂、失靈、難於控制等危險跡象,一旦發現,應立即停止使用吊扇,並報告教學安全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經常性檢查飲水機有無漏電、傾斜,開關有無失靈等現象。低段學生可以少用或不用熱水源,以免燙傷。高段學生應加強管理,規範行爲,避免因擁擠、打鬧而造成意外傷害。

  第四十條 禁止學生在教室、走廊、樓梯、衛生間、宿舍等場合進行追逐遊戲,教育學生在使用完鉛筆、鋼筆、小刀、三角尺、圓規、毛筆、學具等具有尖銳性學習用具之後,應及時放好,禁止利用學習用具進行打鬧嬉戲。

  第四十一條 禁止學生攀爬任何牆壁、欄杆、護窗、吊繩、樹木或其它規定的建築物。

  第四十二條 應不定期檢查學生活動區域的電路開關有無堵塞、鬆動、失靈、漏電、冒煙或明火跡象。嚴禁老師或學生擅自修理。

  第四十三條 應根據本班實際情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給學生講解應急措施和路線。

  第七章 體育安全

  第四十四條 應建立體育課堂、課外活動、特長活動、運動訓練等的教學常規,並嚴格執行,讓學生形成良好習慣。

  第四十五條 體育課上學生不得佩帶鑰匙、項鍊、小刀、鉛筆等硬性物品;不得穿皮鞋、拖鞋、涼鞋進入體育課堂。着裝應適合於體育活動,不必戴紅領巾進行體育運動。

  第四十六條 應經常性檢查體育器材、場地、設備的安全性能,確保能達到活動安全的要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固定器材與設備,應掛牌明示,停止使用。同時上報教學安全負責人,並和學校後勤部聯繫派專人維修。

  第四十七條 嚴格實行課堂請假制度,請病假須出示校醫室及以上醫院證明,請事假須出示班主任證明。見習學生須到場見習,因病回宿舍須由生活老師照管。任何人不得隨意離開課堂,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四十八條 應建立體育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措施,保證執行。

  第八章 演出安全

  第四十九條 演出前應仔細檢查演出場地的地面是否牢固、平整、清潔,有無散落的圖釘、大頭針、別針、鐵釘或其他尖銳物品;演員座位是否有無斷裂、硬物突起或其它容易致傷的情況。

  第五十條 外出展演應提前瞭解周圍環境,排除安全隱患。提前設計好活動路線,主動詢問交通工具準備情況。

  第五十一條 十人以上外出展演至少應派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跟隨,並且須多次清點人數,保障安全。

  第五十二條 不定期檢查化妝品的有效性和保質期。對於變質或對皮膚產生強烈刺激的化妝品應禁止使用;注意檢查演出服裝、道具保管室的通風情況,發生黴變應立即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應制訂演出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給學生講解應急措施和路線。

  第九章 辦公區安全

  第五十四條 應經常性檢查辦公室的各種電路開關、儀器設備的安全性能、保障辦公區安全用電。

  第五十五條 嚴格遵守辦公室各項規章制度,嚴禁違章進行危險性操作,嚴禁使用電爐等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電器。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項安全細則的制訂須以《安全工作條例》爲準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二O五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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