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纜管理制度(精選3篇)

井下電纜管理制度 篇1

  1、井下所有掘進巷,回採巷的電纜均敷設在巷道上幫,所有斜巷的電纜均敷設在巷道水溝側;

  2、井下電纜敷設時必須使用電纜鉤吊掛,電纜鉤懸掛點間距爲1m,同鉤電纜馳度一致,電纜鉤懸掛點必須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且同一巷道內的電纜鉤的規格尺寸必須保持一致;電纜吊掛高度,最下面一根電纜的鉤頭距軌道面的距離爲1.8m;敷設的電纜距軌道水平距離不得低於600mm;

  3、井下敷設的電纜、通訊信號電纜不得吊掛在風水管路上,電纜與風水管路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必須敷設在管路上方0.3m以上的位置,敷設的電纜必須與巷道內的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的兩側,井下帶電電纜不得盤圈或盤“8”字形;電纜鉤內電纜的排列:由上到下按照最上面的鉤頭爲通信和信號等小電纜線,其次爲高壓電纜,低壓電纜順序,不得隨意竄鉤吊掛;

  4、井下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

  5、井下巷道內敷設的電纜,沿線每隔200m、拐彎處、分岔處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均應懸掛電纜標誌牌,並註明電纜編號、電壓等級、截面積、長度、用途等項目;

  6、井下敷設的通訊和信號電纜必須使用吊皮吊掛統一刷白漆(吊皮白漆每季度重新刷一次),吊皮使用上下鋼絞線固定,懸掛點間距爲600mm,懸掛位置在巷道內電力電纜上方並保持0.1m以上距離,吊皮懸掛點必須保持在同一水平線上,且同一巷道內的吊皮的規格尺寸必須保持一致;

  7、吊掛通訊信號電纜的吊皮吊掛眼孔數無法滿足現場通訊信號電纜吊掛時,多餘通訊信號電纜需統一捆紮,吊掛在固定吊皮的上鋼絞線上;

  8、井下各巷道電纜及通訊信號電纜必須保持表面清潔衛生,且每週必須進行不低於一次的電纜表面衛生清理工作;在噴漿施工段的電纜必須加設有效保護,避免被漿料覆蓋;現場實際施工時開關負荷線需落地的’,落地電纜必須加設套管進行有效保護;

  9、井下各巷道迎頭綜掘機隨機電纜必須加設不低於30米、耙矸機隨機電纜必須加設不低於15米的套管進行有效保護;

  10、井下各配電點電纜吊掛:吊掛電纜至開關或電機的電源線以及各種通信、信號電纜,必須從巷道內整體敷設的電纜裏側沿巷道幫部進行敷設,各種負荷線、信號監測線必須從串線下方至電纜鉤敷設,杜絕交叉纏繞現象;

  11、井下過籠門電纜,應使用電纜鉤託至巷道頂部沿弧形吊掛,過籠門通訊及信號電纜,應將通訊及信號電纜放入開口的橡膠軟管內,並將橡膠軟管沿巷道頂部弧形吊掛;

  12、巖巷開拓進尺電纜鉤必須使用開叉螺栓上下固定;

  13、煤巷綜掘進尺電纜鉤使用上下鋼絞線拉平敷設;

  14、井下皮帶機頭、刮板機頭等處信號線必須沿拉直鋼絞線吊掛;

  15、電纜、通訊及信號電纜必須吊掛整齊,不交叉,不落地,應有適當的弛度;

  16、電纜接線盒應打眼平直固定或使用橫杆架設兩個電纜鉤間平直吊掛,兩端電纜留有的弧度保持一致,並使接線盒與主線路整體保持一致;

  17、遇特殊情況如巷道斷面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以總工辦提供的巷道佈置圖爲準;

  18、對於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按劉莊煤礦機電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井下電纜管理制度 篇2

  一、電纜敷設及吊掛原則:

  1、電纜必須吊掛。

  2、電纜水平敷設時必須與巷道走勢保持一致,垂直方向敷設時必須與地面成90o,即橫平豎直。

  3、電纜改變敷設方向時,轉彎處應有適宜的圓弧。

  4、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巷道內應不超3米。

  5、懸掛應有適當的馳度,一般以電纜拉直後自然下垂爲宜。

  6、固定電纜鉤的預埋件埋入後裸露長度不超過30mm。

  7、電纜應每根分開弔掛(從上到下吊掛順序爲:通訊電纜、監測電纜、信號電纜、動力電纜)。

  二、一般規定:

  1、嚴禁用小電纜鉤掛大電纜。(並且用統一類型規格的電纜鉤)。

  2、同一地點或同一地段掛同一根電纜只允許用同一類型的電纜鉤

  3、巷道一側掛有2根以上的.電纜時,不得交叉,且馳度一致,不得錯鉤吊掛。

  4、電纜鉤一鉤只准掛一根電纜。

  5、電纜不得掛風筒或水管上。

  6、電纜不得遭受淋水,如有淋水予以保護。

  7、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8、在有瓦斯抽採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採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嚴禁與瓦斯抽採管路搭接。

  9、電纜與供風管、供水管在巷道一側吊掛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10、除採掘移動設備和通信、信號電纜外,盤圈或盤8字型的電纜不得帶電。

  11、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大於0.1米。

  12、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

  13、電纜標誌牌內容要求有名稱、型號、編號、截面、長度、電壓(使用電壓)、用途、責任單位、來自、去向(牌的左端有向左或右端有向右的箭頭)、責任人,便於識別。

  14、電纜標誌牌填寫時字跡清楚不潦草,並與實際相符。

  15、電纜標誌牌箭頭指向正確,即箭頭由電纜指向負荷端或受電端。

  16、主要巷道內敷設的電纜每100米應標有一箇標誌牌。

  17、拐彎處或分支點以及電纜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端應各有一箇電纜標誌牌。

  18、電氣設備控制線、信號、照明燈等多用途小電纜要求橫平豎直不交叉。

  19、絞車硐室內應貼頂靠邦分開弔掛,要求橫平豎直不交叉

  20、橫過巷道電纜(過龍門處電纜)應用電纜反卡“u”型鉤分開固定吊掛。

  21、嚴禁用金屬鐵絲包紮懸掛電纜。

  22、無論高低壓電纜都不允許有打結現象。

  23、井下電纜嚴禁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外皮破口,若出現即爲失爆。

  24、井下進行巷道施工時,應由施工單位將電纜保護好,嚴禁損壞電纜。噴漿料或回填料不能噴到電纜上,施工完成後仍由施工單位將電纜恢復原狀。

  25、電纜接線盒上板上牆,確保不使接線盒兩端的電纜受縱向拉力,接線盒不遭受淋水。如確實在接線盒上方存在淋水現象,必須採取措施對其進行保護,同時將接線盒調高,防止淋水沿電纜進入接線盒。接線盒吊掛時銘牌向外,喇叭口不得朝上。

  26、通過風門、防火門、電氣設備隔牆等敷設電纜時應有穿牆套管保護,電纜穿套管後用泥土密封。

  27、在井下巷道內運輸超寬的大型材料或設備時運輸單位必須沿途檢查運輸路線,提前制定出防止擠傷或刮斷電纜的安全防護措施。

  28、電纜要保持清潔衛生,各使用單位要定期清理。

  三、考覈辦法:

  1、不按要求掛線的對施工單位技術員罰款200元。

  2、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或電纜外皮破口,每處罰款500元。

  3、電纜被噴漿(電纜上有噴漿料)每米罰施工單位50元。

  4、砸傷、炮崩電纜每處罰款10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擅自截斷電纜按照電纜原值進行罰款,丟失電纜按照電纜原值50﹪進行罰款。

  5、不按規定懸掛標誌牌及接線盒的每處罰款300元。

  6、對檢查人員查出問題,按標準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否則罰款200元,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加倍進行罰款。

  四、附則:

  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程、規定相牴觸時,以規程、規定爲準。與我礦過去有關電纜管理方面規定有牴觸時,均已本辦法爲準。

井下電纜管理制度 篇3

  1範圍

  1.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電纜防火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2.1 《電力典型消防規程》((dl5027-20xx))

  2.2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能安全[20xx]161號)

  3一般規定

  3.1 在電纜敷設設計時,爲防止因電纜本體或由外界火源造成電纜引燃而使火災事故擴大,應對電纜、電纜構築物採取有效的防火封堵、分隔措施。

  3.2 對電纜的中間接頭和終端部位,電纜通過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油箱、油管道以及其它等易引發電纜火災的區域,應重點採取各種電纜防火阻燃措施,以保證電纜安全運行。

  3.3 電纜防火阻燃措施,應按部位的重要性,根據電纜類型、數量和重要程度,區別不同情況和經濟上的合理性採取相應的電纜防火阻燃措施。

  3.4 中央控制室、主機室、配電室的電纜層、電纜通道進出口、佈置有電纜的通風廊道等場所,應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和封堵措施,限制火災事故的擴大。

  3.5 在採用阻燃電纜的工程中,雖可免塗防火塗料,但仍應採取其他電纜防火阻燃措施。

  3.6 電纜防火阻燃措施除應滿足防火要求外,還應考慮檢修方便,外形整潔、美觀的要求。

  4電纜防火阻燃措施

  4.1 所有電纜貫穿的孔洞必須進行防火封堵。

  4.2 在電纜隧(廊)道或斜井的進出口處;交叉、分支處;長距離每隔60m-100m處,應進行防火分隔處理。隧(廊)道或斜井的防火分隔應採用阻火牆分隔。

  4.3 在電纜溝的進出口處;交叉、分支處;長距離每隔約200m處,應進行防火分隔處理。電纜溝防火分隔應採用阻火牆分隔。

  4.4 在電纜夾層、電纜隧(廊)道或多層電纜架(橋架)上的動力電纜上下電纜層之間、動力電纜層與控制電纜層之間宜用防火隔板或防火槽盒作層間分隔。當隧(廊)道同側敷設有110kv及以上電纜時,不同迴路之間應用防火隔板進行分割。

  4.5 敷設在電纜架(橋架)上的電纜在分支處和每隔60m~100m處,應進行防火分隔處理。電纜架(橋架)上防火分隔應採用阻火段分隔,阻火段若用長度不小於2m的防火槽盒構成時,槽盒兩端頭應用防火包和有機防火堵料封堵嚴密。槽盒兩端1m區段電纜應塗刷防火塗料或纏繞阻燃包帶。

  4.6 電纜豎井的上、下兩端口及進出電纜的孔洞應進行防火封堵。

  4.7 電纜穿樓板孔洞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防火隔板等防火材料組合封堵,封堵厚度應與樓板厚度齊。

  4.8 電纜穿牆孔洞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組合封堵,封堵厚度應與牆體相同。

  4.9 電纜進入盤、櫃、屏、臺的’孔洞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防火隔板和防火塗料等防火材料組合封堵,洞口一側電纜宜塗刷防火塗料或纏繞阻燃包帶,長度不小於1m。

  4.10 6kv~35kv電力電纜中間接頭可安裝在專用電纜接頭保護盒內進行保護,也可在接頭兩側電纜各3m區段和該範圍並列的其它電纜上塗刷防火塗料或纏繞阻燃包帶。

  4.11 直流電源、報警、事故照明、雙重化保護等重要迴路,若採用非耐火型電纜,應敷設在防火槽盒或防火橋架內保護。

  4.12 電纜通過易燃、易爆及其有火災危險的區域,電纜較密集時可敷設在防火槽盒或防火橋架內保護,對少量電纜可採用塗刷防火塗料或纏繞阻燃包帶或穿金屬管敷設保護。

  5電纜標誌的規定

  電纜室(層)內、外終端頭要有與母線一致的黃、綠、紅三色相序標誌。電纜溝、井、隧道及變電所、配電室的出入口電纜,需要明顯的標誌。直埋電纜線路在拐彎點,中間接頭等處,需埋設標樁或標誌牌。電纜通過牆壁、建築物等應塗刷紅色標記,電纜房應有明顯的標誌牌。

  電纜標誌牌一般應註明以下內容:

  5.1 電纜線路的名稱、號碼。

  5.2 電纜的根數、型號、長度。

  5.3 穿越障礙物用的紅色“電纜”標誌牌。

  6電纜缺陷的管理

  運行與維護人員在檢查完電纜設備以後,要填寫檢查記錄和缺陷報告單,並根據缺陷的輕、重、緩、急情況,分別匯交檢修部或生技部,以備安排計劃或配合停電處理。

  比較重大的電纜設備缺陷消除以後,應將發生缺陷的時間、地點、處理措施和施工負責人等記錄在電纜履歷卡內。

  無須停電即可處理的電纜設備缺陷,由檢查維護人員與管理或檢修部門的有關技術人員具體研究處理方案。以便隨時安排檢修處理。需要停電處理的電纜缺陷,應由檢修部統一計劃,申請臨時停電或配合檢修計劃處理。

  7電纜線路的運行維護

  7.1 電纜井、溝、隧道的檢查內容

  7.1.1 電纜井、溝蓋是否丟失或損壞,電纜井是否被雜物壓上。

  7.1.2 電纜井、溝、隧道是否有積水或其它異常變化。

  7.1.3 電纜井、溝、隧道內的中間接頭是否有損傷或變形。

  7.1.4 電纜本身的標誌是否脫落損失。

  7.1.5 電纜井、溝、隧道里的空氣及電纜本身的溫度是否有異常。

  7.1.6 電纜及電纜頭是否有損傷,鉛套或鋼帶是否鬆弛、受拉力或懸浮擺動。

  7.1.7 電纜井、溝、隧道內電纜支架是否牢固。

  7.1.8 清潔狀態如何。

  7.2 電纜線路的檢查週期

  電纜線路檢查週期表

  電 纜 線 路 類 型

  檢查週期

  廠內直埋電纜線路

  每日最少一次

  施工地點電纜線路

  每日最少一次

  電纜溝、井、隧道內電纜

  每月最少一次

  7.3 電纜及三頭的檢查內容

  7.3.1 裸露電纜的外護套、裸鋼帶、中間頭、戶外頭有無損傷或鏽蝕。

  7.3.2 戶外頭密封性能是否良好。

  7.3.3 戶外頭的接線端子、地線的連接是否牢固。

  7.3.4 終端頭的引線有無爬電痕跡,對地距離是否充足。

  7.3.5 對並列運行的電纜,在驗電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應用手分別觸摸電纜檢查溫度,當差別較大時,應用卡流表測量電流分佈情況。

  7.4 汛期每週測量一次電纜接頭溫度,非汛期每月測量一次電纜接頭溫度。

  8電纜初起着火撲救措施和滅火方法

  8.1 電纜着火未停電時,嚴禁使用能導電的滅火劑進行滅火,如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用水滅火;應使用乾粉滅火器進行滅火。

  8.2 撲救電纜着火時要立即切斷電源,在撲滅電纜夾層、隧道、豎井及通風不良的場所的電纜着火時,應戴上正式式呼吸器;未停電滅火時應戴絕緣手套,並穿絕緣靴。

  8.3 當充油電氣設備着火併威脅到電纜,或當菸灰、油脂飛落到正在運行的電纜架上時,必須立即斷開該設備電源。

  8.4 着火電纜停電後,應立即打開消火栓,將水龍帶、消防水槍取出進行滅火;電纜溝、夾層、隧道着火時,應迅速關閉防火門;並組織滅火力量採取有效措施,封堵通往電纜夾層、主電纜溝,防止電纜着火蔓延擴大事故。

  8.5 電纜着火後現場人員無法控制時,要立即向消防部門報火警,同時彙報公司主要領導及有關部門啓動應急措施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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