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管理制度(精選5篇)
從業人管理制度 篇1
(一)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三)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從業人管理制度 篇2
一、餐廳、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
二、餐廳、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先到南山區衛生防疫站體檢,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經衛生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現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燙傷、手外傷、咽喉痛等)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查明病因,治療康復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餐廳、食堂主管每天要對轄區每位工作人員做好上崗前檢查,並做好記錄。如發現有第四條所述有關人員時要立即處理。
六、餐飲、食堂工作人員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須向主管報告,患者必須由衛生部門對其作檢查治療後再作決定。
從業人管理制度 篇3
1、編制要點
(1)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確定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按照職業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4)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5)明確購買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的單位。
(6)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購買後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2、範例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爲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範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製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標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襬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着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於連接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對於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故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於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後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衝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劃,所採購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誌、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鹼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企業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並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十一、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從業人管理制度 篇4
(一)遵照勞動合同法對從業人員進行聘用和管理。
(二)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並及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行爲。
(三)精心操作,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記錄準確可靠。
(四)工作中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崗位不能消除的要及時向領導反應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發生事故如實及時上報。
(五)嚴格執行駕駛員、押運員、裝卸員的特證的持證上崗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作業。險情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採取緊急防範措施。
(六)愛護和正確使用崗位設備、工具、防護器具和消防用具。
(七)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有關安全生產合理建議,實現安全生產。
從業人管理制度 篇5
爲加強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消費者消費安全,根據>、>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就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單位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業人員每年必須參加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生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
第二條在每年的健康檢查中、凡發現本單位從業人員中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條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第四條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五條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並做到:
(1)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前應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消毒;
(2)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銷售食品。
(4)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內吸菸。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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