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2篇)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

  1.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據

  1.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1.2《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1.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停車場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車場應滿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3.1安檢部負責對停車場安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3.2安檢部設立專人對停車場進行管理。

  3.3安檢部應賦予停車場專職管理人員相應的職權,專職管理人員應具備本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設備配置的種類、數量及質量要求

  4.1公司營運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確保駕駛員和押運員獲得充分的安全保證,及在發生車輛事故時提供必要的應急器材。

  4.2車輛安全設備設施除了車輛購置時的原有配備外,根據運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據駕駛員及押運員的反饋意見,按有關規定增配。

  4.3車輛應配備滅火器、警告標誌牌、標誌燈等用於人身安全和應急警告的安全設備設施。原則上,安全設備設施應存放在車輛備艙中,且應易於取用,同時不得干涉車輛及其總成有效運行。

  4.4滅火器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或壓力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應避免受潮。滅火器應用於撲滅車輛發生的火災,用後應及時補充。

  4.5警告標誌牌,應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具備熒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類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錐形標牌等。車輛因故停駐於道路上,駕駛員應按規定在車後設置警告標誌牌。

  4.6其他設備設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應急救援等設備設施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駕駛員、押運員應妥善保管,保證設備使用時有效。

  4.7對於車輛上的特種設備設施,安全部門要加強管理,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押運員和駕駛員也要在出車前、收車後對車輛上的特種設備進行檢查。

  4.8安檢部應對駕駛員、押運員進行使用注意事項的講解,保證駕駛員、押運員能夠正確使用,避免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傷害;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建立管理臺賬。

  4.9駕駛員或押運員發現設備設施損壞或失效時,應及時向安檢部報告,以便維修或更換。

  4.10押運員要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的液化氣瓶或液化石油氣裝車完好、牢固,各裝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專用停車場安全環境要求(包括周邊警戒區劃定、警戒標誌設置等)

  5.1停車場地面積應與停車數量相匹配。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爲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爲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

  5.2停車場地應封閉,並設立明顯警示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根據需要,設置運輸劇毒、爆炸和ⅰ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停車區,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以隔離其他設備、車輛和人員。

  5.3停車場設置進入、駛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車分離。

  六、日常運行管理要求

  6.1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登記車輛及危險貨物相關信息。

  6.2停車場地設置專人值守,實行交接班制度。停車場管理員應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相應查驗,確認完好有效。

  6.3運輸車輛應按區停放,車輛垂直投影應在區域內。駕駛員離開車輛時,應確認已經關閉車輛功能性設施設備和貨物安全狀態。

  6.4停車場應實行封閉管理,重要位置實行實時視頻監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檢查停車場安全設施設備的有效性。

  6.6租用停車場時,安檢部要進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時,應簽訂安全責任協議。

  6.7安檢部應建立停車場設施設備臺賬和專人值班記錄;租用停車場時,需在安全責任協議中明確對方應建立設施設備臺賬和專人值班記錄。

  2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企業監控平臺專管人員、值班監控人員、調度員等。

  二、管理主體及其職責分工

  公司安檢部負責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臺的考察和選用、安裝和使用管理。

  三、安裝規範和管理要求

  3.1衛星定位裝置規定

  3.1.1公司營運車輛應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3.1.2監控平臺和聯網監控系統的要求

  1)監控平臺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

  2)車載終端要按規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監控平臺和全國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3)建立或租用監控平臺時,要執行交通部的相關規定。

  3.2監控平臺運行規定

  3.2.1定期檢查車載終端的運行情況,建立車載終端檔案,記錄安全時間、使用情況、維護情況、車輛在線情況等項目。

  3.2.2及時向上級監控平臺傳輸定位數據,發現中斷等事件,要及時處理。

  3.2.3要將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錄入監控平臺。

  3.2.4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控車輛行駛和駕駛員的動態情況,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對出現的異常動態,及時上報和通報車輛。

  3.2.5要建立駕駛員超速、疲勞駕駛、故意破壞衛星定位裝置等違法違規行爲的登記處理臺賬,並及時糾正和處理,臺賬應保存至少3年時間。

  3.2.6要根據天氣條件、道路情況等的變化,及時設定車輛運行速度,確保安全;要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賬,及時登記和發佈。

  3.2.7對營運車輛運行過程實行實時監控;並對行業監管平臺的指令即時應答,執行安全指令內容。

  四、監控內容和程序

  5.1監控值班規定

  5.1.1安檢部設置專職的監控崗位,實行24小時動態監控。監控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知識和能力,勝任監控工作,履行安全職責。

  5.1.2監控人員應輪換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時,應提前申請調換。值班期間,監控人員不得脫崗、離崗,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1.3監控人員對上級監管平臺發出的指令,應及時做出回應,同時要彙報公司安檢部。

  5.1.4監控人員應按規定及時填寫動態監控工作臺賬,包括上級下達的指令。

  5.1.5監控人員對車輛超速、駕駛員疲勞駕駛、車載終端失效、非站點停車等現象,及時糾正駕駛員的違法違規行爲,並登記臺賬。

  5.1.6監控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提升監控業務水平。

  5.1.7監控人員應定期總結監控工作中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要報告安檢部,以便制定應對措施。

  5.2監控值班室職責

  5.2.1負責本公司gps監控管理系統的日常監控及各類監控信息數據的處置、登記、歸檔。

  5.2.2監控公司gps監控設備運作情況,組織解決硬件、軟件方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證gps監控管理系統正常工作。

  5.2.3組織人員總結分析駕駛員(車輛)違規情況,掌握其規律,提出改進辦法。

  5.2.4定期檢查監控數據記錄,確認違規記錄,分析管理缺陷,及時堵塞管理漏洞。

  5.2.5每月對公司監控系統應用情況進行全面的總結分析,形成書面材料報告本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領導,並在公司安全例會上做專題彙報。

  5.2.6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監控管理工作,並按時上報相關材料。

  5.3監控管理

  5.3.1監控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認真履行gps監控職責。

  5.3.2公司監管部門應堅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應設置專職監控人員對營運車輛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應對監控到的每一次違章進行教育、處罰、處理到位。

  5.3.3監控人員應全面掌握gps監控操作系統,並對各線路的基本運行條件和交通特點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產部門應加強與安全部門的溝通。確保安檢部門及時掌握車輛運行作業計劃,保證監控效果。

  5.3.4公司應通過對gps監控系統的開發利用,全過程跟蹤駕駛員安全行車行爲,消除超速、超員、疲勞駕駛、私自包車等各類違章行爲,提高安全生產過程預控能力。

  5.3.5公司使用自己的監控賬號登陸,密碼不得外泄,更改密碼需經本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同意。

  5.3.6對gps監控過程中發現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非正常線路營運、高速道路違法停車等違法違章行爲,應做到及時警告、及時制止、及時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意見形成通報。以此警示其它駕駛員,消除各類違章。

  5.3.7對所有監控車輛視安全條件選擇性發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陰雨、冰雪、濃霧等惡劣天氣和突發情況,應隨時發送安全調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5.3.8監控時對行車過程中的報警及發現的不安全行爲,應立即發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訊方式進行糾正、責令整改並做好記錄。

  5.3.9監控人員應利用位置查詢、車輛數據分析等功能對營運車輛進行抽查,對發現的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私自包車等違規現象,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3.10各單位應每天對監控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對駕駛員的違法、違紀、違章、違規行爲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及時進行教育處理。

  5.3.11監控人員對監控情況應做好各項值班記錄,記錄填寫應認真規範,內容詳實、準確。

  5.3.12在使用gps監控系統過程中發現的系統問題及缺陷,應及時反饋到公司總經理,統一進行解決處理。

  5.4夜間及重點車輛監控

  5.4.1將本單位車輛進行分類管理監控。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夜間運行車輛的實時跟蹤監控。

  5.4.2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生產組織部門與安檢部的溝通,對當天運行的車輛做好登記,作爲重點監控對象,進行實時跟蹤監控。

  5.4.3加強夜間運行車輛的實時跟蹤監控。對夜間運行的車輛,特別時當天22時至次日5時階段運行的車輛應重點加強安全監控。對屬於正常運行的車輛,應加強車輛行駛速度和疲勞駕駛的監控。

  5.4.4監控人員承擔惡劣天氣的預警預報職責。遇有雨、雪、霧、冰凍、大風、冰雹等惡劣天氣時,立即在當日6:00通知到本單位主要領導,並做好相關記錄。同時,應密切注意以天氣變化情況,隨時按領導指令及時啓動應急預案。

  5.4.5對可以預見的惡劣天氣,監控人員應提前一天通知到所有駕駛員及運營車輛,並做好記錄。

  5.5行駛速度的界定

  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0公里。

  5.5.2在同方向劃有2條機動車道且沒有限速標誌、標線或封閉車道的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

  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10公里。

  5.5.4在有限速標誌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

  5.5.5超速駕駛的定義: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超過11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

  5.5.6因天氣和道路因素限制時,公司要設定低於道路設計的行駛速度;超過該速度時,也視爲超速駕駛。

  5.5.7夜間行駛時,車速應控制在該路段日間限制速度值的80%以內。

  5.6疲勞駕駛的界定

  駕駛員連續駕駛車輛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20分鐘的;24小時內連續駕駛車輛超過8小時的; 24小時內連續駕駛車輛超過8小時的,均視爲疲勞駕駛。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爲了加強公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安全設施使用不當造成的人身傷害和事故隱患,充分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創造一箇安全和諧的工作環境,制定此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裝置和罐區的各種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三、職責

  1、安環科是公司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

  1.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受壓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等由設備工程師管理;

  1.2、凡屬電器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儀器儀表均由電氣工程師負責管理;

  1.3、凡生產區內的火警報警裝置、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裝置均由消防負責人管理。

  2、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各類安全設施的`使用與維護工作,轄區內的安全設施確定責任管理人員。

  2.1、各單位應定期檢查消防系統、電氣系統及其它安全裝置、設施的完整性,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或處理。

  2.2、對施工變動後不能及時恢復的安全設施,值班人員應督促施工人員採取臨時替代措施,確保設備和人身安全。

  3、安全設施使用與維護應符合國家相應的要求。

  3.1、新購入的安全設施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產品生產企業須具有生產資質。

  3.2、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臺賬,做到賬物相等。

  3.3、消防設備設施的管理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設施辦法》。

  3.4、消防系統必須定期啓動一次,檢驗設備是否運行正常、有序,消防水帶如出現老化、泄漏等現象要及時更換。

  3.5、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定期監測,保證接地電阻≤4ω。

  3.6、對監控設施要進行常規保養、維修,保證正常、有效使用。

  四、公司主要安全設施分類

  1、預防事故設施

  1.1、檢測、報警設施

  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1.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

  防護罩、防雷、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1.3、防爆設施

  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制氮系統,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1.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

  作業場所的防靜電、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等設施。

  1.5、安全警示標誌

  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誌。

  2、控制事故設施

  2.1、泄壓和止逆設施

  用於泄壓的閥門、防爆膜等設施,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

  2.2、緊急處理設施

  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3.1、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牆、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塗層。

  3.2、滅火設施

  水噴淋、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快速接頭、滅火器等。

  3.3、緊急個體處置設施

  洗眼器、噴淋器、應急照明等設施。

  3.4、應急救援設施

  堵漏、溢油收集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3.5、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五、安全設施的校驗

  1、阿娜設備、設施在使用前或使用一段時間後必須進行校驗,經校驗合格後方可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

  2、安全設備、設施的校驗必須由當地安全技術部門或上級技術監督局辦理,不具備資格的校驗部門,校驗結果無效。

  3、設備、設施進行校驗時必須由安全員共同出具校驗說明書、標明校驗範圍、工作環境和介質說明等,並依據工藝過程和安全技術參數複審無誤後進行。

  4、校驗安全設備、設施必須由安全員建立全面性管理檔案。

  六、維修保養與檢驗

  安全設施維護檢查,由作用部門每月檢查維護一次,在維護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設備負責人彙報,由負責人進行檢驗或維修。

  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迴檢查,維護管理;

  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須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

  4、除安全裝置專責維修人員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亂動。

  七、防護器材的選用和保管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性質,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不得超出防護範圍進行代用;

  2、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使用人員頭型相適應;

  3、各種防毒面具使用前後必須仔細檢查;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

  4、個人使用和報關單額防護用品,應登記造冊,定期檢查;

  5、車間應有防爆手電、防毒面具、隔熱手套、膠靴、防火服和安全帶等急救器材,以備搶救用;

  6、安全帶使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後妥善保管,防止黴爛和強度下降,定期進行強度試驗;

  7、絕緣手套、膠靴、絕緣棒、絕緣墊臺等常用的電氣絕緣工具要指定專人保管;

  8、常用電氣絕緣工具按照電氣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工作。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3

  設備管理的好壞,對企業產品的數量、質量和成本等經濟技術指標,都有着決定性的影響,因此要嚴格按照設備、設施的運轉規律,抓好設備的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維護,努力提高設備完好率,確保安全生產。

  1.範圍

  適用於企業生產過程的設備管理

  2.設備管理的組織和原則

  2.1公司的設備由運營中心下屬的生產管理部統一管理,具體包括對設備規劃、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改造、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實行綜合管理。

  2.2公司的設備實行分級管理

  2.2.1生產管理部負責公司生產設備的綜合管理,負責設備檢修計劃的制訂、執行及故障維修,保證設備的正常生產能力,不斷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2.2.2生產車間負責正確使用設備,做到定人、定機、定崗;及時發現設備故障,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2.2.3生產車間制定專人負責定期對設備進行日常潤滑保養,減少設備磨損,延長設備使用壽命,降低能耗,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2.3設備管理必須密切爲生產工藝服務,必須貫徹“預防爲主,保全保養並重”的方針,做到專業維修和操作保養相結合。

  2.4設備管理必須狠抓設備的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科學檢修三個環節,廣泛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提高設備產出率。

  3.設備的基礎管理

  3.1生產管理部應對公司的所有設備按照規定逐臺進行統一編號,建立設備卡片和臺賬,建立設備檔案,做到隨機附件和技術資料齊全。如有進口設備的技術資料應及時全套翻譯入檔。

  3.2財務部門應至少每年對所有設備進行一次複查覈實,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物相符。

  3.3生產管理部要根據設備在生產中的重要程度和對產品質量的影響程度,結合設備的可靠性、維修的難易程序、設備停機損失、購置原值等因素,將設備劃分爲重點檢修設備、一般檢修設備和隨時維修設備。不同的設備採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方式。

  3.4設備的封存

  3.4.1因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設備應進行封存。

  3.4.2封存由生產管理部進行,封存要有明顯的標識。

  3.4.3設備封存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並採取防塵、防鏽和防潮措施。

  3.4.4所有封存設備都要達到完好設備的要求,並列入設備檢查範圍。

  3.5設備的檔案管理

  3.5.1生產管理部設設備管理員,負責設備技術檔案和狀態檔案的管理工作。

  3.5.2設備的技術檔案是指設備的安裝、零部件、自制設備、特種設備、使用說明書、圖紙等技術資料。

  3.5.3狀態檔案是指設備的分佈、購進和安裝日期、使用年限、維修記錄等資料。

  3.5.4設備管理員負責整理、保管本部門應歸檔的資料,負責與公司檔案室進行相關的業務聯繫並及時歸檔本部門的資料。

  3.5.5已歸檔的設備檔案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歸檔資料。

  4.設備的購置

  4.1生產管理部應廣泛收集設備科技發展的資訊以及市場信息,並收集使用單位對有關設備的使用意見,爲新設備的購置提供資料。

  4.2對於新設備的購置,生產管理部應提出設備的先進性、可靠性和維修性等要求,並對關鍵設備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把好選型和安裝驗收質量關,爲搞好設備的後期管理奠定基礎。

  4.3對於配套設備及進口設備的規劃選型工作,由生產副總組織生產車間、研發部、物業管理部、財務部等部門進行技術論證和經濟分析,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4.4選購的設備應備有齊全的設備安裝、使用、潤滑、維修等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易損件。選購含有壓力容器的設備要“三證”資料齊全。

  4.5設備到貨後,由生產管理部組織物管部、生產車間、庫管和供方派員共同參加開箱驗收,並認真做好開箱記錄,按裝箱單核對主設備、附件、工具、備件和技術資料,辦理入庫和安裝手續。

  4.6設備安裝調試完畢要按說明書及有關規定進行性能檢查、試車和試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4.6.1驗收後生產管理部應負責將安裝資料收集、整理、存檔。

  5.設備的使用與保養

  5.1生產工人在獨立使用設備前,必須對其進行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範、維護基礎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等理論和實際操作的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5.2設備操作人員對設備必須做到“三懂”,即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四會”,即會使用、會維護、會檢查、會排除故障。特殊工種,須由國家勞動部門發給操作合格證,持證上崗。

  5.3設備的’使用管理要實行定人定機方式。對於由多人操作的設備和生產線,實行機長制,由機長負責,原則上機長由設備所在車間的工藝技術員擔任。

  5.4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設備的操作規程,嚴禁設備超負荷、超範圍和帶故障運轉。如現場管理人員強令操作員工超負荷、超範圍和帶故障使用設備時,生產管理部有權制止,操作人員有權拒絕。

  5.5設備操作人員要按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並保證設備運行記錄的連續性。

  5.6生產管理部應根據生產計劃和設備本身的特點,採用預防檢修的方式。對於生放設備應利用一切生產空隙安排好維修和檢修工作,並認真安排好大修、中修計劃。

  5.7對於國家有特殊規定的特種設備如壓力容器等,生產管理部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的規定進行維修、保養、檢修和報檢。

  5.8設備的保養由操作工的日常清潔保養、維修工專業維修保養加中修、大修計劃檢修三部分組成。生產管理部根據設備情況制定保養的內容、時間、責任人,由於保養不當造成的設備損失或事故,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5.9設備的日常保養以操作工爲主,操作工應當按照生產管理部制定設備日常保養要求和規定進行保養,預防設備的損壞和事故發生。

  5.10維修工和操作工要嚴格按照潤滑週期表執行加油潤滑,落實 “五定” (指定時、定點、定量、定質、定人)管理,防止設備斷油的現象。

  5.11車間主任、生產管理部經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設備保養情況進行檢查。

  6.設備的維修

  6.1設備發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決時,應立即填寫設備報修單通知生產管理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排除,並填好維修記錄。

  6.2在接到設備報修以後,生產管理部經理應根據設備的故障程度和原因,派出相應的維修人員前往車間進行修理。

  6.3維修人員在維修完畢後,應通知使用單位的員工進行驗收,並在報修及驗收單上簽字,對維修用時和維修材料進行確認。

  6.4對於公司現有技術力量無法完成的設備報修,應由技術員填寫外協修理申請單,經生產管理部經理審覈後,報生產副總審批。外協修理申請單應詳細註明維修設備的名稱、故障原因、外協廠家和預計費用。

  6.5在維修完成以後,使用部門和生產管理部應當對設備進行檢查驗收,對重大設備改造和大修後和驗收還要有研發技術部門參加。

  6.6對於經常發生故障的部位,生產管理部應認真分析,制訂改善維修措施,儘量從根本上消除故障以及發生原因。

  6.7設備大修、中修的檢查驗收

  6.7.1設備大修、中修完工驗收必須嚴格按說明書或大、中修計劃書中規定的各項檢修內容、技術標準要求進行。

  6.7.2對無法修復到出廠標準的老、舊設備,原製造有嚴重缺陷的設備,經過兩次以上大修的設備,嚴重損壞過的設備,在保證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精度標準,或根據工藝要求另行制訂大修的標準。

  6.7.3凡降低修理項目精度標準的設備,必須在大修、中修任務書中註明。

  6.7.4設備大修、中修後應及時進行內、外部檢查,空運轉試驗,升壓、升溫試驗,負荷運行試驗,試生產等必要的技術性能試驗,必須達到設備出廠標準和符合原安裝的生產工藝要求。

  6.7.5設備大修、中修驗收由生產車間、研發技術部、生產管理部參加,驗收合格後填寫驗收交接單,一式三份,生產車間、技術部、生產管理部各一份。

  6.7.6驗收後生產管理部應將大修、中修資料收集、整理、存檔。

  7.設備改造與更新

  7.1生產管理部必須根據產品發展規劃,結合工藝改進和設備技術狀況制訂設備改造和更新計劃。

  7.2設備改造與更新方案的審批

  7.2.1一般設備的改造與更新,由生產管理部提出方案,報運營中心批准。

  7.2.2凡納入新建或技改項目中的重大設備改造與更新,應由運營中心組織技術經濟分析論證,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生產管理部負責組織實施。

  7.3設備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進行。設備更新原則上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可以更新。

  7.3.1經過多次大修,技術性能不能達到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7.3.2技術性能落後,經濟效果很差的。

  7.3.3通過修理、改造雖恢復性能但不經濟的。

  7.3.4耗能大或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不經濟的。

  7.3.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7.4設備更新工作應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由生產副總具體負責,並應舉行以生產管理部爲主,生產車間、研發技術、質量、財務各部門參加的論證會,研究更新方案,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生產管理部負責實施。

  8.備品備件的管理

  8.1備品備件是指設備維修所用的替換零部件,常用的備品備件應保持一定的庫存。短缺時由設備管理人員提出採購申請,生產管理部經理審覈,生產副總批准。

  8.2備品備件由生產管理部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辦理領用手續,具體單據由保管員負責保管,財務部應定期審查所有單據和對庫存物品進行盤點。

  8.3保管員應確定最高、最低儲備量,做好備品配件定額儲備管理,確保設備維修需要。

  8.4備品備件由維修人員提出領用申請,生產管理部經理審批,保管員按領料單發放。當備品備件進行直提、直購時,需補辦申領手續。

  8.5生產管理部應做好領用備品備件的保管、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備品備件。

  8.6重要專用維修工具由生產管理部經理提出申請,生產副總審覈,總經理批准;一般維修工具由維修工提出申請,生產管理部經理審覈,生產副總批准。

  8.7生產管理部應做好備品備件和維修工具的使用管理。

  9.設備的閒置與報廢

  9.1閒置設備是指由於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停用的生產設備,設備閒置在半年以上的應進行封存管理,設備的封存和啓封時必須由生產管理部和財務部共同進行。

  9.2因生產結構或技術原因長期不用,連續停用一年以上的閒置設備,應積極組織外調、出租或轉讓,以提高設備的利用率。

  9.3設備報損、報廢條件:

  9.3.1因意外事故或災害,造成主要部件、主要結構嚴重損壞而無法使用的設備。

  9.3.2製造質量低劣,達不到最低工藝要求的設備。

  9.3.3生產使用造成損壞、無修復價值的設備。

  9.3.4機器陳舊,技術性能不能滿足生產要求,且無法改造的設備。

  9.3.5耗能高,嚴重污染環境的設備。

  9.3.6超過使用年限的設備。

  9.4報損、報廢設備的處理方法

  9.4.1按現有價值整件或整機出售。

  9.4.2拆卸、轉讓可利用的零部件。

  9.4.3不能利用的部件按廢料處理。

  9.5報廢申請由使用部門提出,生產管理部進行專業審查同意,報設備使用部門所在系統總監審批。屬於固定資產的設備還須由申請部門轉財務管理部進行固定資產減速損處理。

  9.6不得把已報損、報廢的設備用於生產、維修。

  9.7處理報廢設備收入的資金,只能用於設備的更新和改造。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生產中心制訂,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10.2本制度由生產管理部解釋、監督和檢查。

  10.3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原有類似的規章制度自行廢止。與之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爲預防、控制和消除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危害,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通過安全生產告知和承諾,使公司全體人員不斷強化安全意識,深入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公司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和報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安全生產告知是指公司通過勞動合同(包括:營運任務合同)、簽訂安全責任書、培訓教育、警示標識、安全告誡等方式,將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告知新入職、調崗或是在崗的管理人員及出租車駕駛員的行爲。

  安全生產承諾是指管理人員和出租車駕駛員在知曉自身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後,向公司保證完全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遵守崗位操作規程、落實相應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而進行的書面承諾。

  安全生產承諾書是指由公司統一編制載有安全承諾內容,由承諾人親筆簽字的書面文件,並認真履行安全承諾內容。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下屬控股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告知和承諾的管理。

  第四條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負責、屬地爲主”的原則,對所管理或服務的對象履行安全生產告知工作責任。

  第五條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告知。是指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公司各層級通過簽訂安全責任書、崗位說明、安全規章制度培訓貫宣等方式,使公司員工熟知自身崗位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安全生產風險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結合公司安全危險源的辨識清單,對公司所有勞動者實行安全生產風險告知。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風險告知的方式有:

  (一)三級安全教育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新入職公司的員工,針對涉及的危險源內容、避險方案和應急預案等內容,通過教育的方式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二)專項技術安全風險告知。對新引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有技術負責人員對使用該技術的人員進行該技術設計的危險源的內容、避險方法、防範措施等內容,通過集中學習的方式開展技術交底培訓和安全風險告知工作。

  (三)安全巡查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在對現場工作、場區等現場進行巡查時,對現場人員和相關區域人員進行可能涉及的危險源內容、避險方法和防範措施,通過現場告知和書面告知的方式,開展安全風險告知工作。

  (四)現場標識安全風險告知。公司安全領導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對相應場所、工作崗位等存在危險源的內容、避險方法和防範措施,通過粘貼、懸掛告知牌的方式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一)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做到“三不違反”即: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記錄;做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二)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會報警、會自救、會互救,會熟練使用滅火器等安全設施設備。

  (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即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承諾人的重要承諾內容之一。

  (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營運任務合同的在崗人員都應就自身崗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進行安全承諾。各級領導要帶頭落實安全生產承諾內容。

  (二)新入職員工和駕駛員在完成“三級”教育後,簽訂安全承諾書,轉崗職工在完成新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後,需重新簽訂對應崗位的安全承諾書。

  (三)承諾人必須熟悉安全承諾內容,並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不允許他人代簽。安全承諾書由安全管理部存檔。

  (一)公司總經理是實施安全承諾簽字的總負責人,安委辦是組織實施和考覈安全承諾的.責任部門,應定期對承諾書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覈。

  (二)安全承諾誓詞:我已接受過本崗位的安全教育,並熟知安全承諾書內容,願認真執行,如違反本承諾,願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違反承諾的責任。承諾人違反承諾,造成責任事故或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爲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和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不斷完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和生產的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形勢平穩,促進交通服務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本公司鄭重作以下承諾:

  一、嚴格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嚴格落實到位,主動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公司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到位;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工作例會,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報告,研究安全生產問題,並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二、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覈,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切實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盡職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三、依法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擠佔、不挪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長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嚴格遵循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或未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五、確保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及有關設備設施、工藝流程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依法爲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爲,堅決杜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

  六、嚴格依照許可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遵守道路旅居運輸相關規定,切實加強道路客運的安全管理。

  七、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點危險源排查,全面識別安全風險,有效落實管控措施;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按規定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八、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設備日常維護,不使用淘汰的或明令禁止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九、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建立應急管理隊伍,儲備必要應急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及時、如實報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諾,或發生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爲,本公司自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歡迎社會公衆對本公司生產安全狀況進行監督。

  爲了個人的安全健康,爲了家庭的幸福美滿,爲了企業的穩定發展,本人在工作中,要認真做到遵章守法、規範操作,安全從我做起,並鄭重承諾:

  一、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主管理,依法安全,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具。

  二、積極學習和牢固掌握國家、省、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能。

  三、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自覺履行本崗位安全職責,在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堅持安全第一,做到:以人爲本、安全爲天,堅決做到不安全不作業。

  四、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情況下,本人自願接受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人員的安全檢查與監督、自覺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

  五、自覺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項法律、規章、制度、規定,積極學習滅火與火場逃生知識,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線路,熟悉本崗位各項事故應急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和處置,不延誤時機。

  六、在日常工作中堅決做到“三不違反”和“四不傷害”。做到“三不違反”即: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記錄;做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七、主動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爲,對發現事故隱患火災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公司負責任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八、積極參加公司及所屬部門的各種安全培訓、安全學習、安全活動和事故應急演練,掌握作業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對以上承諾,本人自覺遵守,如有違反,本人願承擔責任,本承諾書自簽字日起生效。

  爲了強化交通安全責任意識,明確管理和使用機動車輛的安全責任和義務,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本人向公司承諾如下:

  一、認真學習並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嚴格執行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單位的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檢查“安全第一、文明行車”、“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的行爲準則。

  二、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和培訓,接受定期安全知識、駕駛技能和機械常識的考覈。

  三、精心維護所駕車輛,嚴格落實車輛“三檢”制度,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嚴格按照規程操作車輛,杜絕車輛機械事故的發生。

  四、因下列原因發生事故的,本人自願接受交通管理部門及公司的相關處罰:

  1、酒後、疲勞駕駛車輛,闖禁令標誌、超速行車、野蠻駕駛;

  3、行進路口不減速、不避讓優先放行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

  4、持無效駕駛證駕車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輛不相符的車輛,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無效機動車輛行駛證的車輛,無從業資格證者駕駛營運車輛;

  5、造成交通事故後不按規定報告給公司領導、安全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

  6、將車交給非司機駕駛或交給未經公司考覈批准的其他司機駕駛;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5

  (一)交通安全檢查制度

  1、爲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交通安全檢查採取“週一”安全活動、回場檢查、月度檢查相結合的形式。

  2、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保證所檢車輛的使用安全性。

  3、做好檢查記錄,積累資料,爲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導性的信息。

  4、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5、對查出的問題,屬司機整改的,司機整改後要複查,合格後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1、停車場(庫)是中心車輛停放的集中場所,爲使車場(庫)管理規格化、標準化,車輛停放實行定位管理。

  2、車場(庫)車輛停放區域必須劃停車線,噴定位車輛號碼,做到線齊、號清。

  3、車輛要在劃定的車位內按號停放,不準亂停亂放,並且做到停車看齊。

  4、車輛進出停車場(庫)時,時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車場內試剎車。

  5、嚴禁任何人在停車場(庫)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隨意潑倒廢油。

  6、任何車輛若不接送或檢修儀器,不得在工房門前停放。

  7、進入車場嚴禁吸菸。

  (三)行駛車輛管理規定

  1、施工班組車輛實行隊車行駛。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後,工程車與絞車距離應保持爲夜間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內。

  2、車輛乘坐。一般情況絞車、工程車副駕駛座分別由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和操作工程師乘坐,特殊情況由駕駛人提名,副駕駛座乘員不準睡覺,所有司乘人員有安全帶的必須系安全帶。

  3、乘車人有責任幫助駕駛人觀察道路交通情況,提醒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乘車人對駕駛人的違章行爲有權進行制止和反映。

  4、施工班組使用的儀器,不得用工程車運輸。由於特殊原因,確需工程車運輸的儀器,必須進行可靠的.固定和有效的減震,其它雜物不得用工程車運輸,避免客貨混裝。

  5、車輛行駛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不得超速: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鎮、鄉村30km/h;公路40 km/h。道路中間有一條單黃線。城鎮、鄉村40km/h;公路60 km/h。高速公路最高時速不能超過80km/h。

  6、現場作業完畢在夜間12:00後的車輛,在次日6:00前不得駛離井場。

  7、外部返回車輛未進行回場檢查,不得安排出車。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車預案

  冬季,雨、霧、雪天氣、冰雪道路將不時出現,道路通行條件和行車環境都會由於天氣變化而受到影響,爲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工作,特製定本預案。

  1、交通安全工作組要結合冬季氣候特點,在任務下達到派車前要早計劃,早準備,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方案,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2、加強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廣大駕駛人遵紀守法的意識和禮貌行車、文明駕駛的素質。

  3、嚴格把好控制關,堅持影響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就不派車或出車的原則,確保行車安全。

  4、開展交通安全專項自檢自查活動,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消除車輛故障,提高車輛安全技術狀況。

  5、加強對長途車輛駕駛人的管理,保證長途車輛駕駛人符合安全行車要求。

  6、嚴格執行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後隊車行駛制度,並就實際情況進行出車前的安全教育。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爲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3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爲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4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5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6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7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8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9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1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 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3 批准、發佈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 經常深入現場瞭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 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6 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覈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 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覈工作。

  8 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 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考覈。

  10 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1 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10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1 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2 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3 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4 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幹部的安全教育和考覈工作。

  5 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6 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7 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11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1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 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4 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並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5 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覈。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6 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採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厂部書面報告。

  7 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並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9 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12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1 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 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覈。並填寫安全作業證。

  3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4 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5 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13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1 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 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3 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4 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迴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並做好記錄。

  5 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6 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 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採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14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1 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並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2 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4 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5 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覈工作。

  6 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7 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請領導處理。

  8 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 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10 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15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 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2 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3 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條 工人安全職責

  1 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 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3 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4 按時巡迴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5 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並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6 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7 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章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17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1 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採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覈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2 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3 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4 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18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1 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2 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3 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覈。

  4 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19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1 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2 對所需要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3 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20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2 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3 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後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4 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範措施。

  第21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2 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並監督檢查。

  3 組織編制、彙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4 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覈。

  5 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6 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7 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8 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覈、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9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10 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11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12 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13 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鑑定工作。

  第22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1 負責企業內的易爆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 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3 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4 負責明火採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築設計防火的審覈驗收工作。

  5 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6 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23條 設備動力部門安全職責

  1 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管理。

  2 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3 制訂或審定有關設備製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並確保實施。

  4 在計劃和佈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佈置安全措施。

  5 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6 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24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制訂(修訂)並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2 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3 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25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要求。

  2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並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3 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 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7

  爲了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企業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企業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組織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二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爲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要確保隱患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上級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採取強制性防護措施,並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4)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儘快解決。

  (5)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人員,因此而釀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企業管理人員及其它操作人員發現隱患,要認真對待,及時整改。任何部門、任何人不能以任何藉口推諉。

  2、一般隱患必須在當日整改,重大隱患視情況在最短時間內整改到位。

  3、隱患整改所需資金必須全額保證。所需原料設備採購部門必須全力配合採購。

  4、整改後必須經企業負責人和生產部負責人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1、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爲職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

  2、生產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3、在生產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指示牌。

  4、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5、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6、企業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發生強烈噪音或震動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採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護措施。

  (3)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1、逢節、假日、夜間必須安排人員值班,並將主要領導的電話放於明顯位置,遇緊急情況隨時聯繫。

  2、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廠區,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懲罰,直到開除。

  3、值班人員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定時要廠區各處巡查。

  4、遇陌生人進廠,值班人員問明來意,才決定是否放行。

  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

  3、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瞭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5、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七、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1、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2、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械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

  3、安全記錄,應統一集中在現場辦公室,以備檢查。

  4、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項目部或上一級部門報告。

  5、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不得擅自離崗。

  6、嚴禁酒後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菸

  7、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8、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常

  9、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子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

  10、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隨意挪動。

  八、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制度

  1、公司每次召開的會議對於生產安全方面的內容必須有會議記錄,並由企管部和班組長負責記錄歸納,傳達落實。

  2、對安全生產內容中作出重大決定等重要內容不準漏記或錯記。

  3、認真執行會議中的安全生產內容,各部門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終召開安全生產總結會議,總結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經驗找出教訓,制定次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並彙總公司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裝訂成冊入檔。

  九、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爲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十、傷亡事故管理規定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後,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後工作,並報告有關部門。

  十一、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事故,任何人不準隱瞞不報,或不如實上報。

  2、事故調查所需數據、資料,公司各部門必須全力配合,協助調查。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檢查制度

  1、檢查組要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2、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爲,將要求賠償,並提出懲處。

  3、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並保持消防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三)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保全機修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

  3、各車間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3、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五)高低壓配電室防火制度

  1、高低壓配電室應保持清潔乾燥,要有良好的通風,禁止吸菸及明火作業。

  2、高低壓配電室電氣設備的各種接地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經常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

  3、變壓器、電纜等帶油設備不得滿油,經常檢查各部件的功能和運轉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修復。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對避雷器進行檢查、檢測。對各種電氣設備的接地零線,每年要檢測一次。

  5、要經常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和整改。

  6、要採取措施防止老鼠、蛇類、鳥類侵入,避免產生短路。

  (六)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並設明顯標誌牌。

  2、倉庫內部,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3、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4、嚴禁使用電熱器。

  5、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6、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後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7、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七)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1、不準在車間內吸菸,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2、不準佔用疏散通道。

  3、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5、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6、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臺。

  7、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8、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9、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十三、企業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一、爲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

  第一條: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和安全生產預防爲主的方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行政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電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運行維修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法

  二、低壓帶電作業

  1、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應站在乾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並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2、在變臺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保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三、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1、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2、柱上變臺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臺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並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檯。

  3、變臺圍欄內應保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臺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一、爲加強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營造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防範安全事故,建立本制度。

  二、本公司主要危險因素包括:

  (一)原材料系易燃品,火災危險程度高;

  (二)使用一定量的危險化學品(白電油、片鹼),有中毒、爆炸、火災等方面危險;

  (三)鍋爐有爆炸、燙傷危險;

  (四)用電設備較多,有觸電危險;

  (五)其他危險。

  三、公司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無論做什麼事首先要保證安全,杜絕違章冒險蠻幹。

  四、全公司所有員工都要遵守本規章制度,公司將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督促檢查,確保本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公司注重全體員工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全體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員工參與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及獎懲規定

  六、總經理(廠長)是公司的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的責任。

  七、公司安全主任(由副總經理兼任)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演練等方面工作,做好對生產設備設施安全、用電安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危險作業審查以及飯堂、宿舍等生活安全的管理工作。

  安全主任在安全管理或具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有關事項、活動的過程中,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後,可以尋求安全中介服務公司提供輔導服務。

  八、各生產小組組長接受安全主任的管理,負責小組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並檢查員工日常工作,杜絕違章違紀行爲。

  九、倉庫管理員接受安全主任管理,負責倉庫的防火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

  十、各生產作業員工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管理,遵章守紀,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養成良好的安全工作習慣,並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事故應急演練等活動,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技能。

  十一、公司設立安全生產月獎,凡當月未發生安全事故、未出現安全生產違章違紀行爲的,予以獎勵100元,月獎打入工資單。

  十二、對不積極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處分,並扣除當月一半安全獎;一年內第二次給予記過處分,扣除當月全部安全獎;第三次予以辭退,或經與當事人協商後安排轉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安排崗前培訓。

  處分由總經理(廠長)作出,辦公室文員記錄在案。

  第三章安全培訓和教育

  十三、新進員工上崗前須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培訓時間爲2天(14學時)。

  十四、崗前安全培訓內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生產車間及所在崗位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重點是危險化學品)、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有關事故案例等。

  十五、員工轉崗的,須接受與其新崗位相適應的崗前安全培訓。

  十六、衝剪壓設備操作崗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崗位、危險化學品倉管員上崗前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覈合格後持證上崗。

  十七、安全主任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培訓教材(或課件)、做好崗前安全培訓的組織、記錄、考覈等各項工作。

  十八、公司管理人員要接受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方面的教育,並按要求參加政府組織的有關安全培訓班,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主任須經考覈合格。

  十九、特種作業人員(含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須依法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及時參加年審,其《安全操作合格證》由安全主任覈查原件後留下複印件備查。

  二十、公司大力弘揚安全文化,組織安全活動,如看錄像,模擬演習、比賽等,設立安全宣傳專欄,專欄由安全主任負責管理,每月更新專欄內容。

  第四章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任何員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主管領導或公司安全主任報告,情況危險時有權立即採取包括停機、停電在內的緊急措施。

  二十二、各生產班組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作業現場存在的設備、環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報安全主任或總經理組織整改;發現違章違紀行爲立即糾正,嚴重的報安全主任和總經理給予處分。

  安全主任也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組織整改,發現違章違紀行爲立即責令整改並可給予處分。

  二十三、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車間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設備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險化學品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嚴格執行、員工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章、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等(具體詳見《安全檢查表》)。

  二十四、綜合性安全檢查由安全主任負責組織,檢查結束後形成《安全隱患排查統計分析表》。《安全隱患排查統計分析表》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後,由安全主任負責歸檔備查,並按照政府要求上報至深圳市龍崗區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二十五、綜合性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能夠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經安全主任或總經理同意後採取臨時監控措施後,才允許生產作業。

  檢查中發現違章違紀行爲立即糾正,嚴重的報總經理同意後給予處分。

  第五章設備維護管理

  二十六、本公司納入維護管理範圍的設備設施包括:

  二十七、電工(由生產主管兼任)負責保管設備設施的隨機文件,並按照隨機文件有關要求定期維護保養和檢修,維護保養和檢修要有記錄並歸檔。

  二十八、電工在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檢修過程中發現故障,可能危及設備或人員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在機器上懸掛或在機器旁醒目位置設置“機器維修中,禁止使用”的標誌牌。

  二十九、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使用機器設備,在使用機器時,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電工維修,不得帶病操作,否則造成人爲擴大機損及出現次品按價賠償。

  三十、電工要熟悉設備設施隨機文件,在檢修、維修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規程。一般情況下禁止帶電維修,如必須帶電維修,應安排監護人員,並採取必需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十一、設備設施故障電工無力修復的,報總經理處理。

  第六章危險作業管理

  三十二、本公司的危險作業主要包括動火作業、登高作業、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

  (一)動火作業係指在生產和倉儲區域內使用明火以及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電焊、氣焊、氣割以及金屬打磨等會產生火花的作業;

  (二)登高作業係指墜落高度2米以上,有墜樓危險的臨時作業,本公司主要的高處作業有高處的檢修、維護以及屋面作業等;

  (三)臨時用電作業係指在生產、施工和檢修等作業過程中,臨時使用低壓電力系統的作業。

  (四)有限空間作業係指進入封閉或半封閉、通風不良的非固定場所的作業,本公司的有限空間作業主要是進入鍋爐爐膛或其他設備內部的檢修作業。

  三十三、凡實施危險作業的,須經公司安全主任同意,並安排專人監護,做好安全措施。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一、爲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和國家、企業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企業設臵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協調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適用於廣東日產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礎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全員參與”的方針。

  五、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部門(或設臵安全管理人員)的設臵;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成。

  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企業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各級領導對所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必須認真落實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爲本,切實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八、從業人員應提高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九、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根據國家、本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頒佈,企業部門、人員設臵變動,設備更新改造和在執行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領導機構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售後部:xx銷售部:財務部:

  行政部: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本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最高領導機構。

  (2)全面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及其決定。

  (3)負責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及其費用的審批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於本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急需解決的問題,及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項目,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及其費用等的審批工作。

  (5)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聽取安全生產主管領導工作彙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布臵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6)支持安全生產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和安全員的工作。

  (7)經常深入羣衆瞭解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動羣衆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8)對於輕傷事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對於重傷以上事故,要立即上報,並協助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和制訂並落實整改措施。

  (9)對年終安全生產工作總結與考評工作進行審批。

  (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設在行政部(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管理部門經理:

  2、職責

  (1)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2)協助企業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廣州市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負責制定本企業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4)彙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5)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6)對職工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7)指導各部門和班組安全員工作。

  (8)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協助解決問題,遇到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有權指令先行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企業領導,研究處理。

  (9)督促和檢查企業職工是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定期組織全企業性大檢查,檢查情況做好記錄,向主管領導彙報。

  (11)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並做好記錄,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12)負責對危險作業的審批和監管工作。

  (13)有權向主管領導提出獎懲意見。

  (14)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15)參加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設計計劃,並按規定報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和參加工程驗收及試運行工作。

  (1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事故的`防範措施,並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施。

  (17)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護工作。

  (18)協助主管領導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並做好記錄。

  (19)負責統計和收集安全生產資料及其檔案管理。

  (三)安全生產專(兼)職管理人員

  1、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

  2、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管理企業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組織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貫徹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企業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四)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總經理

  主管部門負責人

  銷售部、財務部、行政部、售後部、安全員

  客服部(組)備件部(組)維修車間鈑噴車間

  安全員

  二、勞動保護監督小組

  (一)機構

  組長:安全主管

  組員:各部門組長

  勞動保護監督小組辦公室設在行政部,責任人曾安娜

  (二)職責

  (1)向職工宣傳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勞動保護計劃、措施執行情況,檢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隱患整改完成情況。

  (3)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的執行情況。

  (4)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爲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爲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爲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並設立安全部爲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並總經理,必要時要採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覈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准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採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採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衝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爲,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彙報公司領導後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並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卹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後,應當儘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爲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爲準,並將隨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爲加強公司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石化通訊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安全法和總廠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3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4條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5條凡本公司職工除必須熟悉並嚴格遵守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以及總廠制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第二章組織管理體系

  第6條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其組成成員:

  主任:

  副主任:

  委員:

  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7條公司下屬各站(中心)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公司通訊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擔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房、維護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8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生產副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生產運行部部長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9條生產運行部是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應對公司實現安全、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上級領導負責。

  其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總廠有關企業安全監督方面的政策、法規、標準及公司指示、規定。

  2、負責公司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對各類安全隱患提出整意見,落實整改措施,並向上級報告。

  3、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能源管理等有關管理制度、規程、實施細則等的擬訂、修改、檢查、監督及實施執行。

  4、負責做好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重視安全生產記錄、臺帳、報表的管理工作,及時編制上報年、季、月度安全生產管理臺帳等有關報表。

  5、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持續改進意見。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10條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和石化總廠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做到“誰主管,誰負責”。

  3、經理任期目標要有安全生產內容,把安全管理納入公司工作計劃。每年應從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術改造資金,用於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親自主持死亡、重傷、火災及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制定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故的措施。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6、定期召開公司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防火、勞動保護問題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覈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經常組織教育幹部和技術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種安全教育情況。對查出的問題組織分工解決。

  8、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對重大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

  第11條生產副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在經理的領導下,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貫徹落實總廠各項安全管理,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並認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4.負責組織制定審批公司安全教育計劃,參與並組織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覈工作。

  5.審批公司生產運行、檢修、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6、負責組織上報和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7、定期召開生產安全會議,分析公司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8、根據總廠安排、組織公司各種安全活動。總結經驗及時上報,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12條生產運行部部長安全生產職責

  1、協助公司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公司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7、根據總廠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8、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9、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13條站長、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職責

  1、站長、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及健康負全面責任。

  2、貫徹執行總廠及公司有關安全規定和指示,並嚴格組織檢查落實。

  3、擬訂、修訂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職工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停止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的彙報及意見。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5、計劃.佈置、檢查、彙報、總結工作同時進行,把安全生產工作列爲重要內容之一。

  6、根據總廠有關規定,組織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覈,保證職工持證上崗。

  7、組織站或中心級的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單位無力整改的要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及時向公司書面報告。

  8、負責檢查動火的措施落實,審批三級動火,並組織動火時安全措施的落實。

  9、負責組織調查、分析本單位所發生的各類事故,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領導,事後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上報。

  第14條生產副站長、中心生產副主任安全生產職責

  1、生產副站長、中心生產副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堅持抓生產,必須首先抓安全的原則。

  2、協助站長或中心主任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3、組織本單位生產的同時,必須考慮和安排安全、勞動保護等問題,確保生產、施工、運行與維護過程中的安全。

  4、在討論技術問題或做技術決定時,同時要提出安全技術措施。

  5、在進行各種技術改造、技術革新研究試驗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6、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及時報告和處置,並負責保護事故現場。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7、定期召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分析會,制定防範措施,杜絕安全隱患。

  8、對新工人、變動崗位或復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定期參加班組每週二的安全學習,及時採納職工提出的正確意見。

  9、經常檢查、佈置本單位安全員工作,支持他們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15條站、中心安全員安全生產職責

  1、站、中心安全員在站長、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負責本站或中心的安全生產工作。

  2.協助站、中心主任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參與擬訂、修訂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做好本單位職工安全思想、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考覈工作,負責新職工的二級安全教育和考覈工作,並檢查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和考覈情況。

  4、檢查動火措施落實情況,負責三級動火的審批及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動火。

  5、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主管領導處理。

  6、參加本單位各類事故調查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7、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並檢查各班組每週二的安全學習情況。

  8、負責安全設施、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並檢查班組每週二的安全學習情況。

  10、資料員和保管員在站、中心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16條站、中心技術員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工程技術統一。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根據上級規定負責擬定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在起草設備檢修、網絡改造、工程施工等方案前,必須擬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組織職工熟悉掌握,並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職工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講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

  4、參加本單位有關事故調查、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

  5,經常深入各崗位、班組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

  第17條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對班組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負責。

  2、貫徹執行各級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發現有違章行爲的應及時制止。

  3、發現事故苗頭和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和上報。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4、發生事故,立即組織搶救,並負責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參加對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工作。

  5、組織本班職工堅持每週二的安全生產學習例會,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6、對新工人、變動崗位或復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有權拒絕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覈不合格的職工獨立上崗。

  7,搞好安全和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和維護工作,保持靈活好用。檢查職工合理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8、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生產競賽和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18條班組安全員(兼職)安全生產職責

  1、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接受站、中心安全員的業務指導。

  2、嚴格行行各級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違章操規程的行爲有權制止,並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

  3、負責對新參加工作職工的崗位安全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本班組開展各種安全教育活動,並做好記錄,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5、負責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各種防護器材、消防器材。

  6、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瞭解情況,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負責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運行設備、工具儀表等安全檢查、維護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19條職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及安全生產規定。

  2、加強設備維護,保持工作場所整潔,搞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保證設備平穩運行。

  3、精心操作,認真作好各項記錄,交接班時必須交接安全情況。交班爲接班創造良好的安全條件。

  4、按時巡迴檢查,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中。如果發生事故,要及時報告並果斷正確處理,保護好現場,作好詳細記錄。

  5、上崗必須按規定着裝,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6、及時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20條公司負責組織一級安全教育。其內容爲:

  1、國家有關安全法令,法規和規定及總廠的有關安全規定。

  2、公司的概況,工作的性質,特點及有關安全生產製度、規定,注意事項和要求。

  3、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和消防常識等。

  4、本廠的典型事故及教訓,同類型單位有代表性的典型事故。

  第21條站、中心負責二級安全教育。其內容爲:

  1、本單位概況,生產或工作特點。

  2、本單位的安全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本單位及事故教訓及注意事項和要求。

  4、安全設施、工具、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22條班(組)負責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其內容爲:

  1、本崗位流程及工作特點和注意事項。

  2、本崗位(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3、本崗位(本工種)設備、工具、儀器儀表的性能,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5、本崗位(本工種)事故教訓及預防措施。

  第23條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24條對電氣、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覈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25條安全檢查是做好安全工作重要手段之一。要堅持領導與羣衆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

  第26條定期開展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地進行各種不同的安全檢查,由各級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以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第27條安全檢查內容包括:查思想、查領導、查制度、查紀律、查隱患.

  第28條總廠組織每季度安全大檢查,公司負責組織每月檢查,站、中心負責組織每週檢查,班組負責每日檢查。

  第29條安全檢查可分爲日常,定期,專業、不定期四種檢查形式。

  第30條日常檢查內容:

  1、班組和崗位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檢查當班的設備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2、非生產崗位的班長和崗位人員,根據工種、崗位的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進行檢查。

  3、主管安全領導和各級安全人員,在各自分管的職責範圍內,經常深入生產運行崗位和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解決。

  第31條定期安全檢查內容:

  1、季節性安全檢查:

  (1)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通訊電纜杆路及防風、防火爲重點。

  (2)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暑降溫、防汛、防塵等爲重點。

  (3)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保溫,安全防護設施爲重點。

  (4)冬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煤氣中毒,防凍、防凝爲重點。

  2、節日前安全檢查:

  以崗位責任制、出勤安排,勞動紀律及檢修備品備件和消防、保衛爲重點。

  第32條專業性安全檢查內容:

  1、檢查防火、動火管理以及消防設施。

  2、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防護用具、通風空調、塵毒噪聲危害。

  3、檢查電氣防爆、防觸電、防靜電、防雷接地。

  4、檢查設備、儀表、車輛、安全聯鎖、安全警報儀器、安全部件等。

  5、檢查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文明生產等。

  第33條不定期檢查內容:臨時性專業檢查以及運行設備出現問題必須組織的安全檢查。

  第34條各級不同的安全檢查都必須認真填寫記錄,除上報外,抄報總廠安全處一份。

  第35條各級組織的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分爲三級管理,即公司、各站(中心)、班組。要逐項落實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拖延。

  第36條對查出的隱患,要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到站或中心、站或中心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總廠。

  第37條凡是重大隱患在未徹底解決之前,各單位主管領導都要提出保證安全生產的權宜措施,並監督站或中心執行。

  第38條凡是檢查出的隱患,務必做到條條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39條凡是查出的隱患,因沒有及時整改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線路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40條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xx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41條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42條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第六章消防安全生產製度

  1、各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消防預案演練。

  3、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並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有效。

  4、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取用方便的地方,位置固定,不得隨便挪動。

  5、崗位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方法及注意事項。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7、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火險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計劃。

  8、認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培訓。

  8、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確需動火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火票管理制度。

  第七章職工安全衛生保護制度

  第40條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願的原則下進行。

  第44條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必需的防護用品,並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第45條公司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月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46條公司應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作,禁止招用未滿16週歲的童工和在校學生,禁止安排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第47條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職工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採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制度

  第48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49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50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爲,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51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52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53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54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55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爲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爲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爲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56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符閤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佈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57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爲: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一箇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標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58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59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二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併送交安委辦。

  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爲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4、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5、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二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6、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60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61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翫忽職守,濫用權利、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62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爲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翫忽職守論處:

  1、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3、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4、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5、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6、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8、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9、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九章安全生產考覈制度

  第63條公司出現特大職工傷亡事故,承擔管理責任扣1000元。

  第64條公司出現重大職工傷亡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承擔管理責任扣500元。

  第65條公司出現一般職工傷亡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承擔管理責任扣300元。

  第66條公司出現職工傷亡小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承擔管理責任扣100元。

  第67條公司出現特大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承擔管理責任扣500元。

  第68條公司出現特大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承擔管理責任扣300元。

  第69條公司出現重大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發生一般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承擔管理責任扣100元:

  第70條違反總廠安全管理規定,視情節扣200—1000元。

  第71條施工作業現場未按要求執行HSE“兩書一表的,扣100元。

  第72條違反總廠環境環保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扣100元。

  第73條加強電力等設備的運行管理,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爲沒能及時制止而造成設備損壞的扣500元,有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火災的按本細則之第62—65條執行。

  第74條禁止使用不合格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嚴禁使用電爐子、電熱鍋、大功率燈泡。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500元,由此造成設備損壞、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按本細則之第72條執行。

  第75條發現隱患不報或不及時按排解決,扣500元,造成設備損壞的按本細則之第72條執行。

  第76條施工用火、檢修動火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並且在使用噴燈及其它火源時,火焰距高壓設備1.5米,動火防火措施齊全,有專人看火。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500元,由違章而造成的設備損壞、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的按本細則之第72條執行。

  第77條施工用電,要有嚴格審批的臨時用電票、電器設備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手續、電動工具必須加裝合格的漏電保護。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責任單位500元,由此違章而造成的設備損壞、引起火災及人員傷亡按本細則之第72條執行。

  第78條高空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帶工具袋、嚴禁高空拋物。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500元,而由此違章造成的人員傷亡按本細則之第七十二條執行。

  第79條嚴禁酒後駕駛、超速行駛、把車交他人駕駛、違章駕車。一旦發現或得到舉報務須進行制止、糾正。否則扣500元,由此而造成傷亡事故的按本細則之第66—68條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80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81條本制度由生產運行部負責解釋。

  第82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83條公司所屬各站、中心的有關各項安全生產製度、規定,不得與本制度相牴觸。

  第84條凡本公司職工必須熟悉並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85條本制度條文如與上級頒發的有關規定相牴觸時,則按上級規定執行。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2

  1、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用電方案,並向電工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2、項目經理部應有專人管理暫設電氣工程,線路、設備安裝後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送電。

  3、安裝、維護暫設電氣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建築市政施工暫設電氣用電管理規定》。

  4、對施工用電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各種檢查應記錄健全。

  5、現場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及移動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6、施工現場和車間的電閘,必須有箱、有門、有鎖,一閘一機,通過道路的電源線,必須穿管套,埋入土內,鐵電閘箱要接零。

  7、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覈,經有關部門發給合格證才能上崗作業,非電工嚴禁拆改電氣設備。

  8、任何人不得強行指令電工違章作業。

  9、施工用電實行五線制,保證首端有漏電保護器。

  10、分包使用電氣設施必須編寫用電計劃和制定用電管理責任,同時簽訂總分包責任合同,劃分用電責任,遵守總包用電規定。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3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標準,審定、頒發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2、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對重要的經濟技術決策,負責確定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審定本單位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措施經費。

  4、審定新的建設項目(包括挖潛、革新、改造項目)等,應遵守和執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驗收投產的`“三同時”規定。

  5、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生產檢查,並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6、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並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7、組織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覈,堅持新工人進廠後的公司、項目、班組安全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作業。

  8、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對安全生產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9、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工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羣衆監督。

  10、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4

  一、安全教育制度

  1.1安全教育目的

  安全教育是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素質的一項重要手段,通過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識和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

  1.2 培訓主體

  安全培訓包括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職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負責組織對職工及其公司中層、基層幹部的安全培訓及安全教育。

  1.3 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1.3.1 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組織對各生產、運營部門領導進行安全培訓,主要內容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安全基本技術知識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8學時。

  1.3.2 本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組織對專、兼職安全管理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及安全教育,主要內容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工傷保險、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8學時。

  1.4 員工的安全教育

  1.4.1 公司組織的“三級教育”

  1.4.2 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牽頭,各部門負責組織新進職工、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即對新入職的員工、來公司參加實習培訓人員、新調入的人員等進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內容有:

  1)公司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2)公司安全生產特點,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險區域分佈情況;

  3)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4)公司制訂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規章制度等;

  5)公司安全生產史,及有關安全生產的事故案例;

  6)燃氣安全知識;

  7)安全衛生技術基本常識和傷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及預防方法。

  1.4.3 教育的重點是公司的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公司的特點、安全運營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知識及急救常識、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等。教育時間每人不少於8學時。受教人員經考試合格後方能由經營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門。

  1.4.4 各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專業人員組織的部門教育

  1)瞭解本部門概況,職能範圍、業務流程及其對公司生產經營的管理作用;

  2)涉及生產工藝流程及工藝操作的部門,應組織學習與之相關的安全要求與操作規程;

  3)學習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介紹部門安全生產方面的經驗教訓;

  4)教育重點是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工藝流程、機械設備狀況等)、預防事故的措施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本部門常用勞動保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時間每人每年不少於16學時,經考試合格後部門方能任用。不及格者應補考,補考不及格者,部門有權退回經營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須補課。

  5)如未進行安全教育並考試合格安排上崗造成事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安全宣傳可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包括宣傳資料、用戶諮詢、標語、電影、幻燈片、報告、講座、黑板報、簡報、展覽、參觀、現場會等;

  二、安全檢查制度

  2.1 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目的

  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檢查及時發現並清除生產運營中存在的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2安全檢查的基本內容

  查安全思想認識、查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施工現場及燃氣設備運行狀況、查安全運行設施、查員工安全保護意識、查各種事故隱患、查勞動安全作業環境、查事故處理情況。

  2.3安全檢查形式 2.3.1 全面安全大檢查

  2.3.1.1 由公司安委會組織,由公司經理、主管安全、生產、技術的領導及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公司檢查小組;

  2.3.1.2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及節假日、氣候變化、季節等特點每年組織進行12次以上(一般每個月組織一次);

  2.3.1.3檢查重點內容爲場站、特種車輛、輸配系統(燃氣設施)和重要燃氣用戶(商業用戶和工業用戶),檢查基礎檔案臺帳和事故隱患;

  2.3.1.4檢查組發現隱患,應及時對此隱患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召開專題安全會議,制定整改方案並組織落實。

  2.3.2月度安全例行檢查

  2.3.2.1由安全部、辦公室、工程部、運營部等部門聯合組成安全例行檢查組,對重點要害部位、燃氣設施及場站進行檢查;

  2.3.2.2每月組織一次,可與全面安全大檢查並檢;

  2.3.2.3檢查重點是檢查員工的安全意識、制度執行情況、施工現場及燃氣設備運行狀況、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員工安全保護意識、各種事故隱患、勞動安全作業環境,以現場查看爲主,檢查組對發現的問題要求各班組、站點限期整改。 2.3.3周安全檢查

  2.3.3.1由工程現場管理員、運營班組長、場站站長(班組長)及專兼職安全管理員等組成,各自對責任區進行周安全檢查;

  2.3.3.2每週組織一次,可與月度安全例行檢查並檢;

  2.3.3.3檢查現場,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議。

  2.3.4安全突擊檢查

  2.3.4.1技術質量安全部按照公司佈置或自行組織進行專項抽查;

  2.3.4.2時間不定,可與月、周安全檢查並檢;

  2.3.4.3抽查重點是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施工現場及燃氣設備運行狀況及現場查看、查閱基礎資料和臺帳、瞭解公司佈置任務完成的情況,形成專項檢查報告。

  2.3.5日常安全檢查

  2.3.5.1技術質量安全部對公司所有燃氣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試運轉、竣工驗收、保養檢修、大修及停產、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和監護;

  2.3.5.2各職能管理部門根據部門實際,對特種作業、特種設備、特殊場所要建立自查制度,對LNG儲罐、LNG鋼瓶、鍋爐、壓力容器、運輸車輛等燃氣設備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專業檢查;

  2.3.5.3各級員工在各自業務範圍內,應經常進行崗位安全檢查,抵制違章指揮,杜絕違章操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解決。各級領導對上報的隱患必須認真予以處理。 2.3.6入戶安全檢查

  2.3.6.1公司組織技術、運營和客服人員,對各類燃氣用戶進行入戶檢查;

  2.3.6.2每年組織對用戶進行1-2次的入戶檢查,可與平時入戶檢修(必須履行檢修手續)並檢;

  2.3.6.3重點是對燃氣用戶表具、竈具、熱水器、採暖爐及立管、膠管等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統計和處理佔壓、封堵、偷氣等違章用氣行爲,發放正確使用燃氣的宣傳資料。

  三、 安全交底制度

  3.1 布管安全:

  3.1.1現場施工人員必須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

  3.1.2起重機械在起重期間,非施工人員嚴禁靠近。

  3.1.3起重機械在作業過程中,距離施工場地25米外,必須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3.1.4施工人員在掛鉤時,必須佩戴手套,嚴禁把手放在掛鉤處,避免造成劃傷、夾手事故的發生。

  3.1.5布管車在運輸過程中,除司機外,其他施工人員嚴禁乘坐布管車輛。

  3.1.6在布管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將管材捆紮牢固,避免滾管,滑管事故發生。

  3.1.7起重機械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非專業人員嚴禁上車操作。

  3.1.8起重機械在操作期間,必須由專業人員指揮。 3.1.9起重機械在操作過程中,起重臂下嚴禁站人。

  3.2 焊口組隊安全

  3.2.1在進行焊口組隊期間,施工人員必須將倒鏈架固定結實,避免事故的發生。

  3.2.2磨口人員在進行磨口期間,必須佩戴眼睛,避免鐵屑,鐵鏽進入眼睛。

  3.2.3施工人員在對口期間,嚴禁將手放在管口處,避免夾手事故的發生。

  3.4 焊接施工安全:

  3.4.1焊工在焊接期間,非焊接操作人員嚴禁靠近,避免刺傷眼睛。

  3.4.2非電焊操作人員嚴禁進行焊接操作。

  3.4.3焊接作業前,施焊人員必須身穿焊接工作服,絕緣鞋和戴電焊手套,防護面罩等。

  3.4.4如遇下例情況時必須切斷電源:改變電焊機街頭時;更換保險時;轉移工作地點,搬動電焊機時;焊機發生故障,需要進行維修時。

  3.5 挖機操作安全:

  3.5.1挖機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相關證書,非專業人員嚴禁操作。

  3.5.2操作挖機時必須集中精神。

  3.5.3挖機操作人員必須定期對挖機進行檢修和保養。

  3.6施工用車安全:

  3.6.1施工車輛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停靠有序。

  3.6.2施工車輛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減速慢行。

  3.6.3施工車輛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

  3.6.4施工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3.6.5嚴禁車輛超載、超速等現象。

  3.6.6嚴禁施工車輛司機酒後駕駛,疲勞駕駛。

  3.7夜間施工安全.

  3.7.1夜間施工時,必須安裝警示燈。

  3.7.2夜間施工時,施工車輛必須配備照明設施。

  3.7.3夜間作業人員必須配備有效的照明設備。

  3.7.4應急車輛必須保持性能良好,並隨時處於待命狀態。

  3.7.5林區夜間施工時,嚴禁吸菸。

  3.7.6夜間施工時,必須有3人以上,禁止單獨施工。

  3.7.7夜間施工用電設施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看守,確保用電設備和人生安全。

  四、 施工用電及防火安全制度

  4.1 用電制度

  4.1.1在使用發電機械前,必須對發電機械進行檢查。

  4.1.2施工接電,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

  4.1.3線路破損、老化必須及時處理,避免事故的發生。

  4.1.4線路要避開各種可燃物體,避免引起火災的發生。

  4.1.5電線接頭時,必須用絕緣膠布纏繞,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

  4.1.6角磨機等用電時,必須有專用的連接插頭,不得直接將電線塞進插座。

  4.1.7電工要對施工現場的用電設備經常檢修,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4.2 防火制度

  4.2.1各場所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滅火器應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定期檢查,確保滅火器性能良好可用。

  4.2.2住人間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4.2.3施工現場及辦公場所的電線佈置應由具有電工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佈設,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拉接電線。

  4.2.4指定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的安全監督

  五、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5.1燃氣立管敷設在外牆時,經常要進行攀登作業、懸空作業、臨邊作業、洞口作業及上下交叉作業。一些洞口、臨邊及外牆,雖然都設置了防護欄杆、安全網及腳手架,但是高空墜落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對高空作業必須進行技術教育和現場技術交底,所有安全標誌、工具和設備等,在施工前逐一檢查,做好對高空作業人員的考覈、持證和體檢。

  5.2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爲保證不出紕漏,不發生安全事故,還要做到以下幾點:

  5.2.1發現安全措施有隱患時,做到及時解決,必要時停止作業;

  5.2.2遇到各種惡劣天氣時,必須對各類安全措施進行檢查、校正、修理;

  5.2.3現場的水、雪、冰霜等必須清除搭設防護棚和安全設施;

  5.2.4設立警戒區並有專人防護。

  5.3在高層建築外牆立管的安裝作業中,在惡劣天氣情況下,極易遭受墜落物的打擊,造成人身傷害。爲有效防止物體打擊,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隨意堆放物品,

  5.4高處堆積物必須採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築垃圾必須按指定地點、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腳手架及高空中拋接物體,材料、機具的傳送須配有安全繩,在危險的區域必須有可靠的圍護設施和有明顯的禁入標誌,並加強監督和檢查。

  5.5施工機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5.5.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於重型機械的拆裝、重大構件的吊裝、運輸、機械保養、修理作業,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機械安全的措施。

  5.5.2認真進行機械安全檢查。包括機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裝置的檢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裝置靈敏可靠。還要進行機械施工條件、現場環境的檢查。

  5.5.3杜絕機械責任事故。應杜絕由於操作不當、違章作業、維護保養不當、修理質量不合格、帶病運轉、管理不嚴、保管不善、指揮失誤等造成機械損壞、人員傷亡的機械責任事故。

  5.5.4機械設備發生故障後,應由專人排除,嚴禁操作人員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

  5.5.5機械在運動中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和調整作業。

  5.5.6操作人員在機械上進行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帶,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5.6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

  5.6.1埋地燃氣管道施工時,要進行大量的挖掘作業。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受土壤結構、硬度、地下水位、天氣等影響,開挖管溝及溝內作業時易發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5.6.1.1在施工前瞭解清楚氣象、水文地質資料、地下管道資料編制好挖掘作業方案;

  5.6.1.2施工作業時,如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或未預料到的各種管道或電纜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上報;

  5.6.1.3開挖管溝時,要按規定的坡度放坡,由於條件限制無法放坡的,必要時設立支撐、支架;

  5.6.1.4及時排除管溝積水。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5

  安全活動日製度

  1、非煤礦山企業必須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和落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

  2、企業各班(組)長每班要組織召開班前會,簡單講解本班、各崗位的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當班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措施及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3、企業各生產區(隊)車間負責人每週一定要組織本轄區內全體職工學習“三大規程”和企業內部“三項制度”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技術標準及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文件,總結前段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反“三違”情況等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佈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4、每週一作爲企業“安全生產活動日”,必須要長期堅持,雷打不動,安全生產活動日要有文字記錄,長期保存。

  安全例會制度

  1、安全辦公會是全礦安全管理的一箇重要內容,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2、安全辦公會必須由礦長主持,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安委會成員、各科室負責人、班(組)長、及有關人員參加。

  3、安全辦公會必須要有專用記錄本,並要專人做好記錄。

  4、安全辦公會所決定的問題,必須設專人負責定期解決和處理。

  5、安全辦公會的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和指示。

  (2)聽取有關部門關於執行三大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彙報,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頭。

  (3)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

  (4)檢查辦公會原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

  交接班制度

  1、礦一切工作崗位,必須嚴格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並填寫好交接班記錄,雙方在記錄本上簽字。

  2、班(組)長要提前二十分鐘到崗接班,各工種崗位提前十五分鐘到崗接班。

  3、任何班(組)長和各工種崗位,嚴禁在半路途中或採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內容:包括各種機電設備運行狀況、工作區域內安全狀態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種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選廠設備運轉狀況、選礦主要技術指標等。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6

  1、目的

  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及時發現隱患、有效預防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製定此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種安全檢查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

  3.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協調配合;

  3.3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彙總、通報;

  3.4安全科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執行。

  4、具體內容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巡迴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4.2巡迴檢查指生產車間內部的自檢自查,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組織。

  4.2.1各車間安全員根據檢查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識別並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作業環境;

  (2)識別並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行爲;

  (3)識別不安全的設備、設施與工具;

  (4)識別員工對個體防護用品依從情況;

  (5)識別人機功效的需求;

  (6)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2各生產班組及崗位員工必須每班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4.2.3安全員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崗位整改。

  4.2.4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爲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科並採取防範措施。

  4.2.5安全科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爲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提交報告的部門。

  4.2.6安全員將整改行動和進度及時通報員工。

  4.3安全科負責組織例行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組成員由安全科、生產技術部、勞資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組成。

  4.3.1檢查內容包括:

  (1)爲實施標準化系統所提供的組織保障情況;

  (2)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安全檢查與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員工參與標準化系統活動情況;

  (5)應急響應的準備與演練情況;

  (6)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7)員工的安全行爲狀況。

  4.3.2例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4.3.3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爲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並

  4.3.4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爲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安全科。

  4.3.5有關部門將整改行動及進度傳達給受影響的員工。

  4.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

  4.4.1各車間負責以下專項安全檢查:生產設施設備檢查、供電系統檢查、供排水系統檢查、緊急通訊系統檢查;

  4.4.2安全科負責應急救援系統檢查;

  4.4.3生產科負責設備檢查、機械安全裝置檢查、供配電系統檢查;

  4.4.4保衛部負責消防設施系統檢查;

  4.4.5危害氣體監測設施的’定期檢查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4.4.6專項檢查各單位和部門必須每月組織一次。

  4.4.7各種專項檢查要根據相關要求編制安全檢查表。

  4.4.8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查記錄。

  4.5綜合檢查主要分爲節日前安全檢查、換季前安全檢查、特殊時期安全檢查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

  4.5.1節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換季前、特殊時期各單位、部門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4.5.2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必須認真落實執行。

  4.5.3安全檢查人員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科、勞資科、生產科、及各生產車間的負責人等組成。

  4.5.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提出整改要求

  4.5.5節假日前的安全檢查內容至少包括:重大風險控制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遵守情況、專項工作開展情況等。

  4.6糾正與預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包括:

  (1)各檢查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要求;

  (2)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落實到部門、人員,並規定完成日期;

  (3)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按時反饋到檢查組;

  (4)安全科按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彙報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

  (5)安全科每季度組織有關單位對糾正與預防措施的效果進行檢驗、並按照公司《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對相關單位進行獎勵與懲罰。

  4.6.2對下列過程、活動出現的問題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

  (1)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活動;

  (2)培訓程序評估;

  (3)變化管理流程;

  (4)檢查系統;

  (5)職業衛生監測;

  (6)事故調查;

  (7)標準化規範評價;

  (8)系統評審;

  (9)風險評價;

  (10)內部評價。

  4.6.3對沒有按照計劃執行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各相關部門要做出書面解釋,安全科要制定跟進計劃,保證計劃的實施。

  5、相關記錄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7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四、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五、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並在規定的路段上進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七、根據季節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並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八、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一、禮貌周到,機動車維修服務規範,文明服務

  1、從業人員應身穿統一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語文明、迎送有禮。

  2、耐心聽取客戶訴求,實事求是與客戶溝通,尊重客戶的知情權。

  3、爲客戶提供全程服務,接待員要爲客戶聯繫各部門、人員辦理業務手續。

  4、公開有關證照、主要的維修項目及其工時收費表、質量保證承諾、服務程序。

  5、公開投訴電話,設置意見薄、投訴箱,對客戶的意見、投訴要有答覆。

  二、管理有序,環境整潔

  1、廠區環境保持清潔,廠房明亮、通風,各區域、崗位有標識。

  2、各類物資定置存放,堆放整齊,廢舊物資及時清理。

  3、廠區應設有用於客戶接待、休息的場所。

  4、接車、生產、交車、投訴、索賠、跟蹤服務要做到規範化、制度化。

  5、實行定人定崗定責,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和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三、明碼標價,收費合理

  1、企業應編制維修工時定額表、工時費用明細表。

  2、確定維修項目時,要以檢測診斷結果爲依據。

  3、維修配件、材料要有進出臺帳記錄,進貨票據要妥善保存。

  4、維修收費應合法、合理,符合維修行業的整體水平。

  5、維修費用結算後,將工時、材料明細單交客戶,維修收費要使用合法收費憑證。

  四、信守合同,保證質量

  1、承修車輛要簽訂合同或託修單,明確維修項目、費用、質量保證期和雙方責任。

  2、保證兌現對客戶的承諾,爲客戶排憂解難。

  3、維修人員要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維修質量三級檢驗制度,保存檢驗數據。

  4、對維修配件、材料的質量負責,不使用假冒、僞劣配件、材料。

  5、質量保證期內的車輛返修率應低於5%,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主動對出現的質量問題負責。

  五、汽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時工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隨地亂放,工作後應將工具清點檢查並擦乾淨,按要求放入工具車或工具箱內。

  2、拆裝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合適工具或專用工具,不得大力蠻幹,不得用硬物手錘直接敲擊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後要按順序擺放整齊,不得隨地堆放。

  3、廢油應倒入指定廢油桶收集,不得隨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溝內,防止廢油污染。

  4、修理作業時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座位以及地毯,並保持修理車輛的整潔。車間內不準吸菸。

  5、用千斤頂進行底盤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堅實場地並用角木將前後輪塞穩,然後用安全凳按車型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6、修配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原件或更換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並嚴格按修理技術規範精心進行作業和檢查調試。

  7、修竣發動機起動前,應先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加足潤滑油、冷卻水,置變速器於空檔,輕點起動馬達試運轉。嚴禁車底有人時發動車輛。

  8、發動機過熱時,不得打開水箱蓋,謹防沸水燙傷。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8

  一、規章制度的基本內容

  “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爲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於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二、安全活動日製度

  1、非煤礦山企業必須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和落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

  2、企業各班(組)長每班要組織召開班前會,簡單講解本班、各崗位的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當班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措施及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3、企業各生產區(隊)車間負責人每週一定要組織本轄區內全體職工學習“三大規程”和企業內部“三項制度”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技術標準及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文件,總結前段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反“三違”情況等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佈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4、每週一作爲企業“安全生產活動日”,必須要長期堅持,雷打不動,安全生產活動日要有文字記錄,長期保存。

  三、安全例會制度

  1、安全辦公會是全礦安全管理的一箇重要內容,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2、安全辦公會必須由礦長主持,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安委會成員、各科室負責人、班(組)長、及有關人員參加。

  3、安全辦公會必須要有專用記錄本,並要專人做好記錄。

  4、安全辦公會所決定的問題,必須設專人負責定期解決和處理。

  5、安全辦公會的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和指示。

  (2)聽取有關部門關於執行三大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彙報,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頭。

  (3)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

  (4)檢查辦公會原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

  四、交接班制度

  1、礦一切工作崗位,必須嚴格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並填寫好交接班記錄,雙方在記錄本上簽字。

  2、班(組)長要提前二十分鐘到崗接班,各工種崗位提前十五分鐘到崗接班。

  3、任何班(組)長和各工種崗位,嚴禁在半路途中或採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內容:包括各種機電設備運行狀況、工作區域內安全狀態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種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選廠設備運轉狀況、選礦主要技術指標等。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19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爲核心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爲、是安全生產的行爲準則。其作用是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規範安全生產行爲、建立和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範本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生產部門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其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企業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對本車間、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各崗位生產工人要自覺遵守安全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本崗位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操作規程是生產工人操作設備、處置物料、進行生產作業時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規則。

  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作業前安全檢查的內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驟、要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過程中巡查設備運行的內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5)作業場所、作業位置、個人防護的安全要求。

  (6)作業結束的現場清理。

  (7)特殊作業場所作業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安全操作規程對防止生產操作中不安全行爲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爲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得到認真貫徹,在管理與安全生產有關事項時有一箇行爲準則,企業應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職工安全守則

  (2)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6)特種設備、危險性大的設備、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和動力管線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8)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時”評審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評審制度

  (11)安全生產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2)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管理制度

  (13)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安全規則

  (14)危險化學品銷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制度

  (16)危險化學品託運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制度

  (18)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爲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的制度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

  安全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依法制定,結合實際。企業制定安全制度,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爲依據。要根據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劃分要按照企業生產管理模式,根據“管生產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

  2、有章可循,銜接配套。企業安全制度應涵蓋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使與安全有關的事項都有章可循,同時又要注意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防止出現制度的空隙而無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複又不一致而無可適從。

  3、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制度是行爲規範,必須是符合客觀規律的,特別是操作規程。如果制度不科學那將會誤導人的行爲,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瑣複雜將難以順利執行。

  4、簡明扼要、清晰具體。制度的條文、文字要簡練,意思表達要清晰,要求規定要具體以便於記憶、易於操作。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實施

  制度的作用是規範行爲,如果制度制定了不能認真執行,就失去了制定製度的意義。爲使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成爲廣大職工的自覺行動,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教育先行、提高執行自覺性

  制度的條文只是提出了行爲的規範、操作的要求,即規定“怎麼做“,而“爲什麼要這麼做”,一般是不可能在條文中作詳細的解釋。要把一件事做得好,那就必須使做事的人明白爲什麼要這樣做,從而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制度頒佈後,必須要進行相應的教育解釋工作,使職工明白爲什麼要制定這樣的制度,從而避免消極態度、牴觸能情緒,提高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對於操作規程更要輔以一定的培訓,對操作要領、安全要求作出詳細的解說。

  2、檢查督促、嚴格執行

  制度是從整體、長遠利益考慮而制定的,對個人的某些利益與自由必然會產生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因而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很自覺地執行。要通過檢查,瞭解執行情況並督促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的人改正,以保證制度的貫徹、維護其嚴肅性。

  3、違章必究、獎懲結合

  爲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和制度的嚴肅性,對違反制度的人必須追究,給予教育、責令改正,嚴重違章的予以處罰,對模範執行制度的應予以表揚獎勵。

  4、總結經驗、不斷完善

  制度是人制定出來的,由於知識、經驗的侷限,難免考慮不周,制度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不足之處,往往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就暴露出來,這就需要總結經驗、修改完善。此外,隨着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改變,制度也要相應做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了,管理的要求也要提高,這也需對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0

  爲加強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對於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應建立臺帳和檔案,其內容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投用時間和地點、歷次檢修記錄、檢測記錄和設備更新情況等進行登記。

  2、對於安全設施設備要定期檢查,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應每月檢查一次,保衛科每週檢查一次,各部門每班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於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3、對存在的安全設施、設備問題各部門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制定出相應的防範措施並做記錄,同時上報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

  4、重要安全設施、設備,應按要求由相關部門定期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5、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應由專人負責,建立完善專門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臺帳。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於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後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7、安全設施、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等有關記錄資料要及時整理、歸入安全管理資料檔案保存。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1

  爲了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企業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企業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組織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二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爲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要確保隱患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上級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採取強制性防護措施,並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4)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儘快解決。

  (5)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人員,因此而釀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企業管理人員及其它操作人員發現隱患,要認真對待,及時整改。任何部門、任何人不能以任何藉口推諉。

  2、一般隱患必須在當日整改,重大隱患視情況在最短時間內整改到位。

  3、隱患整改所需資金必須全額保證。所需原料設備採購部門必須全力配合採購。

  4、整改後必須經企業負責人和生產部負責人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1、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爲職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

  2、生產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3、在生產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指示牌。

  4、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5、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6、企業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發生強烈噪音或震動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採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護措施。

  (3)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1、逢節、假日、夜間必須安排人員值班,並將主要領導的電話放於明顯位置,遇緊急情況隨時聯繫。

  2、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廠區,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懲罰,直到開除。

  3、值班人員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定時要廠區各處巡查。

  4、遇陌生人進廠,值班人員問明來意,才決定是否放行。

  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

  3、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瞭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5、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七、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1、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2、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械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

  3、安全記錄,應統一集中在現場辦公室,以備檢查。

  4、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項目部或上一級部門報告。

  5、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不得擅自離崗。

  6、嚴禁酒後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菸

  7、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8、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常

  9、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子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

  10、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隨意挪動。

  八、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制度

  1公司每次召開的會議對於生產安全方面的內容必須有會議記錄,並由企管部和班組長負責記錄歸納,傳達落實。

  2、對安全生產內容中作出重大決定等重要內容不準漏記或錯記。

  3、認真執行會議中的安全生產內容,各部門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終召開安全生產總結會議,總結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經驗找出教訓,制定次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並彙總公司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裝訂成冊入檔。

  九、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爲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十、傷亡事故管理規定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後,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後工作,並報告有關部門。

  十一、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事故,任何人不準隱瞞不報,或不如實上報。

  2、事故調查所需數據、資料,公司各部門必須全力配合,協助調查。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檢查制度

  1、檢查組要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2、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爲,將要求賠償,並提出懲處。

  3、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並保持消防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三)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用電安全管理: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保全機修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3、各車間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3、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五)高低壓配電室防火制度

  1、高低壓配電室應保持清潔乾燥,要有良好的通風,禁止吸菸及明火作業。

  2、高低壓配電室電氣設備的各種接地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經常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

  3、變壓器、電纜等帶油設備不得滿油,經常檢查各部件的功能和運轉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修復。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對避雷器進行檢查、檢測。對各種電氣設備的接地零線,每年要檢測一次。

  5、要經常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和整改。

  6、要採取措施防止老鼠、蛇類、鳥類侵入,避免產生短路。

  (六)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並設明顯標誌牌。

  2、倉庫內部,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3、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4、嚴禁使用電熱器。

  5、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6、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後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7、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七)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1、不準在車間內吸菸,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2、不準佔用疏散通道。

  3、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5、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6、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臺。

  7、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8、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9、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十三、企業用電安全

  一、爲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

  第一條: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和安全生產預防爲主的方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行政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電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運行維修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法

  二、低壓帶電作業

  1、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應站在乾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並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2、在變臺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保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三、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1、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2、柱上變臺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臺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並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檯。

  3、變臺圍欄內應保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臺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十四、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2、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4、各工種必須經過一定時間的專業技術培訓學習和掌握安全生產知識,並經交通管理部門考覈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5、企業實行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由安全小組負責,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負責檢查監督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6、嚴禁將危險物品帶入維修現場,要害設備、由穿戴防護用品的專人保養和管理,並經常進行檢查和維修。

  7、維修人員不得穿拖鞋進入車間,不得酒後操作、打鬧和聊天。

  8、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9、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並在規定的路段上進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11、根據季節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並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12、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13、堅持安全檢查和自查。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佈的《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覈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覈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鑑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爲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爲,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覈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衆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覈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僞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覈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覈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瞭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託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爲普通貨物託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溼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並隨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爲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爲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併爲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爲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爲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覈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覈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僞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覈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託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託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託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託運人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爲普通貨物託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爲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於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於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並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並公佈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製定、調整並公佈。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佈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3

  1目的和範圍

  規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採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併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諮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並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牴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4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爲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爲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安全生產工作標準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設施配置充足,完好齊全、擺放合理、定期保養;消防通道通暢,員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電管理:線路完好歸位;電器設施完好齊整、定期保養、負荷內使用;電工持證上崗。

  3、用氣管理:管道完好歸位;氣瓶配備防震膠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氣庫設施齊全、值班記錄完整。

  4、物料管理:歸類歸位擺放、標識清晰;危險品與易潮品有保護措施;現場無呆滯物料。

  5、裝卸管理:不損傷產品或物料,不野蠻工作;機動叉車司機持證上崗、限制時速;裝卸設備專人保管。

  6、危險工序操作管理:關鍵設備定期保養;衝壓人員佩帶耳塞、手套;焊接人員佩帶面具、眼鏡手套;噴粉人員佩帶防毒口罩、手套、絕緣鞋;打砂及清洗人員佩帶安全帽、眼鏡、手套、防塵口罩等;焊接衝壓人員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7、環境衛生管理:生產現場、辦公場所、走道樓梯乾淨整潔,無衛生死角、無不明物品;玻璃門窗、休息桌椅、陳列設施定期擦拭、無灰塵覆蓋;牆角無蜘蛛網、地面無積水;廁所無異味。

  8、防護管理:各類門、窗、護欄無損壞;天花、牆壁、地面、管道無裂縫、損壞或滲漏;各類勞動防護定期更新。

  9、文明生產管理:私人物品歸位擺放;員工着裝、舉止遵守車間操作行爲規範,不偷盜不禍害;無不明身份外來人員;節約用水用電;新員工入職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與考覈;老員工則單數月進行培訓,雙月數進行測試。

  倉庫防火制度

  一、倉庫內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並設明顯標誌牌。

  二、倉庫內部照明用燈,應使用60w以下白熾燈或大於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燈具,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三、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四、嚴禁使用電熱器。

  五、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六、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後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七、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電、氣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準獨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覈准後方可進行。

  三、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採取澆溼、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四、盛過或盛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的易爆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距離。

  六、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七、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築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電焊的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

  九、焊割工作點火前要遵守操作規程,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並仔細查現場,清除火災隱患;在悶頂,隔牆等隱蔽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反覆檢查,以防暗燃發生。

  十、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5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覈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覈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覈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覈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覈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覈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覈,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6

  爲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明確安全目標,實現安全生產,特製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1、公司總經理是實現公司安全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部門具體負責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2、公司總安全生產目標的內容:

  (1)無重傷、死亡或其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隱患整改率爲100%。

  3、公司、各部門、員工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部門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及考覈辦法,層層定目標、定責任,嚴格落實、嚴格考覈,全面實現安全目標。

  4、根據安全目標責任狀內容的要求,每個年度末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牽頭對各部門安全目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覈。

  5、對安全目標實現優良的部門及成員進行獎勵,對安全目標實現較差的部門及成員進行處罰,獎罰額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7

  1、目的

  爲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政令暢通,做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同時對各項工作及時的溝通和總結,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3、內容與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2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安全生產有關事項,並做好會議記錄。

  3.2.1會議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3.2.2彙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監督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2.3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2.4研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計劃(安全月、年檢、季檢、月檢計劃的佈置、落實)。

  3.2.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3審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設計、計劃以及工程驗收和運行工作的監控。

  3.4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職業病和職業衛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和婦女保護工作。

  3.5研究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在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設備時,要有計劃的組織進行職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6審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

  3.7審覈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內容。

  3.8審批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落實方案。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精選篇4

  1、認真貫徹執行相關安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要求,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領導安全部門開展工作。

  2、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實施和落實情況。

  3、協助經理管理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等工作,做好項目部召開生產、安全會議的準備工作,對會議決議事項負責組織貫徹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制定、審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生產計劃,審覈重大項目安全技術措施,並督促落實。

  5、負責項目部及分包工段、班組責任人的安全教育培訓及宣傳工作。審定安全生產考覈指標,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6、組織安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組織有關人員現場研究整改措施,並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7、認真聽取員工的建議,保證項目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有效進行。

  8、審覈項目部重大風險清單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發生工傷事故,現場指揮,及時向經理報告,並按規定上報,組織員工做好搶救和善後工作,支持、配合事故安全調查組工作,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精選精選篇5

  爲使公司安全生產文件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使得每次安全生產檢查能夠有確切可以查閱的資料和記錄,充分發揮各項安全記錄文件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1、安全管理各項臺賬要有專門的存放地點,並由專門人員進行管理。

  2、要對文件的內容、份數、標題等逐一覈對,如發現不符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3、應及時送交領導,不要擠壓。

  4、應及時登記編號、分類整理並存檔,做好詳細記錄。

  5、保存時,要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6、需上報的文件必須經過負責人及法人的審覈、簽字批准後方可上報,文件上必須詳細寫明文件標題、主送單位、經辦人等。

  7、存檔人員應及時分類整理、存檔,並統計編號、編制目錄等,以方便查閱。

  8、存檔時,要求把文件的批覆、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齊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9、傳閱文件應嚴格遵守傳閱範圍和詳細規定,不得將有密級文件帶回家裏閱讀或隨身攜帶到公共場所。

  10、對於不具備存檔和存查價值的文件應填寫《文件銷燬清單》,經安全科長批准後,可以銷燬。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8

  1、加強計劃管理,儘量減少餘藥的發生。

  2、所有餘藥能用的一定要及時使用,如近期不會使用的,應儘量攤開放置,以防變質發熱引起事故。

  3、過久不用的餘藥和藥物線清掃檯面、地面所產生的’藥物垃圾,不準隨便處置和亂倒,必須由專職安全員每天統一收集、統一運至銷燬場銷燬。

  4、c級車間所產生的垃圾,必須確認沒有藥物、引線頭等易燃物夾雜,才能倒入廠內垃圾池。

  5、廠內垃圾處理時,不論何種垃圾均應在搬運、裝車之前先前用水潑溼,才能進行處置。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29

  1、由公司守護員負責庫區值班。

  2、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到達崗位,認真負責,嚴禁遲到、早退、脫崗、睡崗現象的發生,如遇特殊情況應提前向當班領導請假。

  3、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內要經常到重點部位巡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同時還要做好外來電話記錄,如遇重要情況及時向帶值班領導彙報。

  4、換崗前值班人員要與其作好交接。

  5、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堅決杜絕飲酒、醉酒現象,切實保持高度警惕性和責任心,並不得留宿外來人員。

  6、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如有違犯,一次罰款伍元,二次罰款拾元,依次類推,如因失職造成事故,一切責任自負。

  7、因故不能值班者應自行安排替崗人員,並向帶班領導進行彙報,經批准後方可替崗或換崗。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30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定。加強“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設專職保衛幹事,負責全局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三、堅持預防爲主的’方針,經常開展“四防”教育,認真落實有關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治安、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維護良好的內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開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會議,傳達落實上級的工作部署。

  五、加強與所在地的、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聯繫,接受、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值班、值宿人員要按值班、值宿規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職,因失職造成後果,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機關內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辦公樓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財務部門對現金、票證、有價證券的保管,都必須按銀行和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電器斷電,閉燈、關窗、鎖門、對精密儀器,貴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資料等要指定專人保管,明確責任以防被盜。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落實防範措施。

  十一、筏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員,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未經批准的人員不準在機關逗留、住宿。

  十二、辦公樓內如發現可疑情況或被盜案件,值班、值宿人員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十三、風、暴雨(雪)天,領導上崗值班,對重點部位落實責任,死看死守。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31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二)參與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並進行考覈;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六)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使用和管理;

  (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八)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爲;

  (九)組織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十)制定本單位外來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對承包、承租單位及人員的相關資質進行審覈、監管;

  (十一)對本單位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受限空間(有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修等現場作業情況進行抽查監督;

  (十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績效考覈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三)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單位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篇3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爲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爲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九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准、發佈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經常深入現場瞭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覈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覈工作。

  (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考覈。

  (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三)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四)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幹部的安全教育和考覈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六)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七)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一)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四)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並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五)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覈。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六)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採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厂部書面報告。

  (七)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並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二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覈。並填寫安全作業證。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四)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三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四)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迴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並做好記錄。

  (五)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六)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採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一)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並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四)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五)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覈工作。

  (六)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七)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請領導處理。

  (八)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十)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一)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

  (三)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工人安全職責

  (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四)按時巡迴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五)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並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六)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採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覈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

  (四)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八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一)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二)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三)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覈。

  (四)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一)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二)對所需要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三)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二)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三)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後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四)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並監督檢查。

  (三)組織編制、彙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四)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覈。

  (五)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七)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覈、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二)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三)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四)負責明火採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築設計防火的審覈驗收工作。

  (五)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 設備動力部門上報工作。

  (一)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超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三)制度或審定有關設備製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並確保實施。

  (四)在計劃和佈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佈置安全措施。

  (五)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六)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訂(修訂)並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二)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三)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二十五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衛生要求。

  (二)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並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三)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五)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使用。

  (六)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一)對採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並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採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瞭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並索取書面資料。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四)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五)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覈,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七)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專款專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三)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註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 勞資、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二)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並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三)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

  (四)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並作爲各專業的必修課。

  (五)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並列入技術考覈之中。

  (六)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鑑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衛生。

  (二)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並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體宿舍、倉庫的安全衛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條 醫療、工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

  (一)搞好職工體檢、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工作。

  (二)參加工傷鑑定,提出鑑定依據。

  (三)參加事故搶救,負責醫療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會安全職責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項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

  (二)組織和健全羣衆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絡,協助開展班組安全客運,教育職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四)參加羣衆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七)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後處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 入廠教育

  第三十二條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後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並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

  (二)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並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級(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級(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安全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於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後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並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採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誌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衛生教育。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週一次(即完全活動日)。

  第三十八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並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特殊教育

  第四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覈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覈,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十一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複審。

  第四十二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後,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四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後,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

  第四節 安全考覈

  第四十四條 廠級幹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覈,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 其它幹部的安全技術考覈,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覈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範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覈,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覈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六)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七)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 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

  第一節 發放範圍

  第四十七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四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 考覈內容和辦法

  第五十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覈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覈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二)通用工樣(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覈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五十一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覈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十三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覈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五十四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五十五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覈,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工藝操作

  第一節 運行

  第五十六條 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並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第五十七條 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

  第五十八條 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

  第五十九條 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

  第六十條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條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後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第六十三條 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第二節 開車

  第六十四條 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並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第六十五條 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

  第六十六條 保溫、保壓及洗淨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條 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消防、氣防及醫療衛生部門的人員到場。

  第六十八條 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第六十九條 各種條件具備後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條 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繫,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第三節 停車

  第七十一條 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於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於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繫。

  第七十二條 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並按先高壓後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後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

  第七十三條 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後停輔機。

  第七十四條 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條 冬季停車後,要採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

  第四節 緊急處理

  第七十六條 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後報告。

  第七十七條 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採取措施,並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第七十八條 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

  第七十九條 發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儘速通知相關崗位並向上級報告。

  第六章 生產要害崗位管理

  第八十條 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於要害崗位。

  第八十一條 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衛)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衛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

  第八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並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後方可進入要害崗位。

  第八十三條 施工、檢修時,要設監護人,進行安全保衛工作,並做好詳細記錄。

  第七章 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 生產裝置

  第八十四條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佈置、建築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範、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八十八條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採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着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儘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 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九十四條 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米以上。

  第二節 動火、用火

  第九十五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爲禁火區。

  第九十六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於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

  第九十七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爲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一百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箇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爲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並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爲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爲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覈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第一百零四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准。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複查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第一百零五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於等於10%時,其濃度應小於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於等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於4%,其濃度應小於0.2%。

  第一百零七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三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 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採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範、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並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併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並說明着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並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四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行化學工業部《關於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菸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採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製專用容器內,並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築、構築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於高壓線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研製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製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採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製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採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着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範》、(TJ28-)、《乙炔站設計規範》(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範》(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範》(GBJ67-)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本站原創發佈。 任何個人或組織,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時,禁止複製、盜用、採集、發佈本站內容到任何網站、書籍等各類媒體平臺。 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繫我們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