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採購(精選5篇)

競爭性談判採購 篇1

  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了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及適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立法目的

  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適用情形。

  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在一些情況下,採購對象的性質或採購形勢的要求,公開招標方式並不是實現政府採購經濟有效目標的最佳方法,必須採用其他採購方式予以補充,其中競爭性談判採購是一種主要方法。政府採購中的談判是指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採購的條件達成一項雙方都滿意的協議的過程。與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相比,競爭性談判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評審過程也難以控制,容易導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敗,因此,必須對這種採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制並對談判過程進行嚴格控制。

  本法規定的含義

  本條共規定了四種情形,凡是符合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具體含義如下:

  1. 第一種情形的含義。

  第一種情形是指,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未達到法定數量,以及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招標失敗的幾種情況:一是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二是招標後有效投標供應商沒有達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標供應商達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進行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2. 第二種情形的含義。

  第二種情形是指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主要是指由於採購對象的技術含量和特殊性質所決定,採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的,如電子軟件開發與設計。

  3. 第三種情形的含義。

  第三種情形是指由於公開招標採購週期較長,當採購人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正當情況)急需採購時,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規定程序得到所需貨物和服務的。

  4. 第四種情形的含義。

  第四種情形主要是指採購對象獨特而又複雜,以前不曾採購過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當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時,法律允許不再使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來採購。

  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 要體現競爭要求,談判應保證適當的競爭,採購人應與足夠數目即不少於三家的有效供應商進行談判,以確保有效競爭。

  2. 談判條件不得有歧視性條款,公平對待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3. 必須是有效的供應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採購人提出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需求,且滿足談判條件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採購 篇2

  競爭性談判採購篇之採購流程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摺疊

競爭性談判採購 篇3

  政府採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政府採購行爲,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使用單位),爲了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者開展業務活動以及爲公衆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爲。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採購辦)負責政府採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政府採購項目實行目錄管理。

  政府採購目錄的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公佈。

  第五條 政府採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實現政府採購領域政務公開。

  第二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六條 政府採購分爲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由市採購辦統一組織採購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爲集中採購;由市採購辦會同或者委託使用單位組織採購並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爲分散採購。

  第七條 政府採購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採購項目屬於高新技術並且複雜、無法提出詳細規格的,可以採用技術標和價格標分離的兩階段招標方式採購。

  第八條 下列採購項目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合格標的;

  (二)需要專門技術製造的;

  (三)採用招投標程序的費用與採購價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條 下列採購項目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供應商投標或者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屬於專門技術或者出於標準化的考慮,需要從原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採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

  第十條 採購項目因急需而不能進行招投標程序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第十一條 採購項目屬於特定規格而且已有非授意製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應商的,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詢價採購必須對比3家以上的供應商價格擇優選定。

  第十二條 除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外,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必須經市財政局審批。

  第三章 招標採購

  第十三條 由市採購辦統一組織採購或者會同使用單位組織採購的,市採購辦爲招標單位;由市採購辦委託使用單位組織採購的,該使用單位爲招標單位。

  第十四 條招標分爲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並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投標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並且有至少3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五 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並報市財政局審查。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使用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採購商品的性質、數量、交貨地點,需要實施工程的性質和地點,所需服務的性質和提供地點以及售後服務;

  (三)要求供應商品的時間或者工程竣工的時間以及提供服務的時間表;

  (四)對申請投標單位的評審標準和程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地點;

  (六)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編制標底,並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 申請投標的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的有效期限內,按招標公告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經招標單位審查使用並經市財政局審覈後,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除招標文件中有特殊規定外,投標單位可以就招標項目中的一項、幾項或者全部進行投標,但不能拆項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書,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總報價1%至2%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前投標書不得啓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遞交:

  (五)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負責組建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市財政局代表、使用單位代表、使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和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總人數爲不少於7人的單數,其中專家由專家庫隨機抽取確定,人員不得少於評標小組的1/3,同時還應當邀請監察等部門派員列席。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名單在開標時公佈,投標單位可以就應當迴避的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向市財政局提出迴避申請,市財政局應當在2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標底和投標書提出的質量、價格、期限、服務等條件及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等綜合因素,在7日內投票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對於價格作爲唯一因素的項目,可以公開競標,由報價最低者中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在定標後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定標後7日內,招標單位向所有落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待合同生效後由招標單位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投標書的內容與招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規定仲裁條款或者處理糾紛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 市採購辦應當會同使用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中標單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驗收,經驗收符合合同約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 項目申請、預算安排、資金結算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按主管單位系統,每年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向市財政局提交納入政府採購的有關項目申請報告,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統一安排政府採購年度計劃。

  使用單位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請理由;

  (二)項目的名稱、規格、標準、數量、金額;

  (三)項目內的汽車、移動電話應當附有車輛管理部門更新鑑定證明或者覈定的編制證明;

  (四)項目的預期效益;

  (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九條 對採用集中採購形式的項目,全部納入市財政預算的,市財政局根據用款進度將採購經費直接撥付給市採購辦,由市採購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市採購辦根據市財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將實物無償調撥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實物後憑實物調撥單按發票原始價值入帳。

  第三十條 對採用分散採購形式的項目,市財政局按合同約定撥款。對配套項目,使用單位自籌資金部分按要求劃入市財政指定帳戶後,市財政局按合同進度撥款,各使用單位在收到撥款時,必須按規定用途單獨覈算,由使用單位與應用商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合同履尾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進行決算。未經市財政局批准,單位自行採購的,市財政局不予撥款。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定期依法對政府採購工作進行監督檢察,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採購過程中的違法行爲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書,或者有隱瞞企業資格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爲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退出投標,並且1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抬商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採購活動,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的,招標無效,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1個月後,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的,由招標單位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並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採購活動。

  第三十九條 招標單位違反招標程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政府採購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採購目錄

  1、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麪包車)

  2、大轎車

  3、摩托車

  4、其他專項控制商品

  5、計算機微機

  6、單位10萬元以上的設備、勞務、服務項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總價在30萬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購置

  8、會議定點場所單位

  9、行政單位編制內車輛統一汽車保險

  10、行政單位汽車定點維修

競爭性談判採購 篇4

  政府採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政府採購行爲,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含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預算外資金包括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准留用的資金(含納入專戶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單位以購買、租賃、委託或僱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祕密的(主要指國防、安全等部門);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四)財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採購管理與執行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爲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管理監督,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草擬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和辦法;

  (二)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

  (三)收集、發佈和統計政府採購信息;

  (四)組織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

  (五)審批進入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六)審批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招標業務的資格;

  (七)確定並調整政府採購目錄;

  (八)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劃;

  (九)處理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務。

  第八條 政府採購執行機構分爲集中採購機關和採購單位。

  第九條 集中採購機關是指財政部門爲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而設立的專職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組織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項目採購;

  (二)受其他政府採購執行機構的委託,代其採購或組織招標事宜;

  (三)建立政府採購信息庫,提供政府採購諮詢;

  (四)辦理政府採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第十條 採購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目錄以外的分散採購。

  第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關可以委託政府採購中介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招標活動。

  採用招標以外的其它採購方式進行的採購項目,不得委託給政府採購中介機構代理。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並經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資格認定後,從事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中介機構資格: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 熟悉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佔機構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採購招標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採購單位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的中國供應商資格:

  (一) 具有相應民事能力的中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 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 具有良好的繳納稅款及社會保障規費的記錄;

  (六)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的外國供應商資格:

  (一) 經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權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採購市場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所承諾的准入我國政府採購市場的外國法人。

  外國供應商享有並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採購的實際需要,合理地編制本級政府採購目錄。編制政府採購目錄應當考慮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凡是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必須由集中採購機關統一組織採購。政府採購目錄以外的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按照規定的採購方式自行採購,也可委託集中採購機關代其採購。

  第十八條 採購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時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將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預算中屬於政府採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及服務,按照採購品目和單價單獨編列,與部門預算一併編報。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彙總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劃,交集中採購機關執行。

  對預算執行中追加的敖政府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政府採購計劃。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計劃,是政府採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採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格、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採購方式、採購時間、交貨時間或開竣工時間、採購單位名稱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其採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競爭性談判採購 篇5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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