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3篇)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氧氣瓶使用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1、運輸
1)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2)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損壞和爆炸。
3)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4)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塗標記。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並檢驗氧氣質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瓶中氧氣不準用淨,應留0.1mpa。
3)檢查瓶閥時,只准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二、乙炔氣瓶使用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塗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啓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後,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爲。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於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Α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製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於70%。
10、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規定的餘壓。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雨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碰起重機和鏈繩吊裝搬運。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牆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牆;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並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於10米,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標誌。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嚴格執行施工機械的安全技術規範、安全規程、操作使用規程等中的有關規定;如:《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建築捲揚機安全規程》。
二、相關項目爲施工機具、井架。監理人員要對有關項目進行檢查和落實。重點要查看以下幾項是否落實:
1、下列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井架:制動停層裝置、防沖天裝置、防斷落裝置、捲揚機滾筒防鋼絲繩滑脫裝置、避雷裝置(將一側中間的立杆接高,高出頂端2米作爲接認器,並在該立杆下端設置接地線)。
其它機具:傳動部位防護罩、防護擋板。
2、架機、機具基礎須平整堅實,架體、井架捲揚機、鋼筋拉直機與砼基礎連接須採用地腳螺栓。大型建築機械設備基礎要求報驗驗收。井架基礎採用砼條形基礎,如地基太鬆軟則施打松木樁或換填基礎補強。
3、架體防傾覆措施:井架按規定設附牆架。
4、井架安裝完畢後,嚴格辦理驗收手續,填寫驗收合格單並有責任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5、井架設動送啓動前自動響鈴信號。
6、機具使用前應試運行並檢查離合器、制動器、安全裝置及其它關鍵總合的`工作性能,鋼絲繩的磨損程度等,機具不得帶病或超負荷動轉。
7、機具檢修須由持證工負責。操作員持證上崗,專人操作。
8、所有施工機具進場要報驗。提升機等建築設備裝拆要有專項方案並報審。
9、施工單位進場進行樁基礎施工時,必須通知市建設期工程安全監督站到現場進行前期覈查,確認企業施工資質、作業人員上崗證、樁機證及現場設備使用條件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經批准後方可開工。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規範鹽酸的儲存使用管理,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2.適用範圍
和鹽酸有關的各個部門和環節。
3.內容
3.1管理原則
1.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購買、運輸、使用、儲存鹽酸。
2.成立鹽酸(易製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並確定1-2名專兼職鹽酸(易製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3.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安全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
4.管理人員每天不得小於2次巡檢,做好記錄,消除隱患。
5.安全人員每週組織檢查1次,發現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3.2採購
每次採購,均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攜帶市易製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前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爲一箇月,每證僅限購一次。在購用證明辦理後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後七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3. 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持購用證明前往有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廠商或經營單位購買,不得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爲購買。
4. 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所限定的’數額。
5.僅限購用證明上所註明的購用單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3.3儲存
1. 儲存庫房陰涼通風,庫溫不超過30℃相對溼度不超過85%。保持容器密封。應與鹼類胺類鹼金屬易燃物分開存放,切記混儲。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2.鹽酸的儲罐材質標識符合要求,嚴禁帶缺陷使用。儲罐應分類存放,間距不小於1米。
3. 鹽酸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覈對無誤後,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鹽酸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
3.對易泄漏有害介質的管道及設備儘量露天佈置,有利於有毒氣體的擴散,使通風良好,防止有害氣體積累。分析室設局部排風,加強排風排毒。裝置排出廢氣集中排放,排放口高於操作面。
4. 鹽酸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臺帳登記要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鹽酸化學品倉庫。
5. 使用部門(車間)須開具《鹽酸領用申請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向倉庫領用鹽酸。出庫時聯絡員須到現場監督,領用人、倉管員、監督員覈對數量後分別在鹽酸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出庫後由聯絡員陪同領用人將鹽酸送到使用部門(車間)。鹽酸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臺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鹽酸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爲出庫,做出庫登記。
6.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鹽酸。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如鹽酸還有剩餘即視爲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餘的鹽酸送回倉庫。
7.由倉庫管理人員應對送回的鹽酸進行稱量後作爲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名。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倉庫中,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存放鹽酸在本部門(車間)。使用部門(車間)再次領用已送回的鹽酸應按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8.倉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覈對無誤後,在每月5日前將盤點情況寄交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由管理辦公室和使用企業共同複覈。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3.4操作使用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2.密閉操作,注意通風,操作儘可能機械化化自動化。
3. 加強個人防護措施,作業工人應配備耐酸鹼橡皮手套、橡膠耐酸鹼服,護目眼鏡;。遠離易燃物可燃物,避免與鹼類、胺類、鹼金屬接觸。
4.工作現場禁止吸菸、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單獨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後備用。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5.車間應配備常用應急救護物品。
3.5廢棄排放
1.用鹼液-石灰水中和生成氯化鈉或氯化鈣,用水稀釋後排入廢水中。
3.6泄漏應急處理
1.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並進行隔離,嚴格限製出入。
2.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酸鹼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儘可能切斷泄漏源。
3.防止進入下水道、排水溝等限制性空間。
4.小量泄漏:用砂土乾燥石灰或蘇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後排入廢水系統。
5.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3.7急救措施
1.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的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2.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3.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新鮮空氣處,保持呼吸暢通,如呼吸困難,即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就醫。
4.食入:用水漱口,飲牛奶或蛋清,就醫。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範圍
手持式電動工具種類繁多,應用廣泛。挪動性大、振動較大,容易發生漏電及其他故障。觸電的危險性較大,故在管理、使用、檢查、維護上應給予特別重視。本制度規定了水電有限公司各種常用手持電動工具保管、使用、試驗、維護檢查要求,以保證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GB3787-)
《華電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版)》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A版)》
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分類
3.1Ⅰ類工具
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包含一箇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已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線連接起來,以這樣的方法來使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成爲帶電體。
3.2Ⅱ類工具
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提供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預防措施和沒有保護接地或依賴x條件的措施。Ⅱ類工具分絕緣外殼Ⅱ類工具和金屬外殼Ⅱ類工具,在工具的明顯部位標有Ⅱ類結構符號“回”。
3.3Ⅲ類工具
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和在工具內部不會產生比安全特低電壓高的電壓。
4選購
4.1所購買的工具及其附件必須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認證。
4.2工具出廠時,必須附有隨帶的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說明書中應有獨立的章節說明工具使用時的安全要求,其內容必須包括必須注意的事項,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相應的預防措施等。
4.3工具的銷售和使用單位所經銷和使用的工具必須具有安全認證標誌。
4.4在正常運輸中,必須保證工具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受震動、潮溼等的影響。
5保管
5.1工具必須存放在乾燥、無有害氣體和腐蝕性物質的場所。
5.2各使用部門、班組需將手持式電動工具分類進行編號,制定清冊,定置存放,明確責任人。
5.3部門、班組安全員應按檢查試驗週期對部門及班組的工具進行定期檢查,需做試驗的應定期進行試驗並記錄備案。
5.4部門及班組安全員負責統一管理並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臺帳包括安全工器具清冊、定期檢查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等
6使用
6.1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應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或安全操作規程,詳細瞭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確使用方法。
6.2在一般場所,爲保證使用的安全,應選用Ⅱ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採用其他安全保護措施,如漏電保護電器,安全隔離變壓器等。整潔則,使用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
6.3在潮溼的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必須使用Ⅱ類或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30毫安、動作時間不大於秒的漏電保護電器。
6.4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內等,應使用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Ⅱ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毫安,動作時間不大於秒的.漏電保護電器。Ⅲ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電器及Ⅱ、Ⅲ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接器等必須放在外面,同時應有人在外監護。此類場所嚴禁使用Ⅰ類工具。
6.5在特殊環境如溼熱、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蝕性氣體的場所,使用的工具必須符合相應的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6.6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
6.6.1外觀檢查:
6.6.1.1外殼、手柄有無裂縫和破損,緊固件是否齊全有效;
6.6.1.2軟電纜或軟電線是否完好無損,保護接零(地)是否正確、牢固,插頭是否完好無損;
6.6.1.3開關動作是否正常、靈活、完好;
6.6.1.4電氣保護裝置和機械保護裝置是否完好;
6.6.1.5工具轉動部分是否靈活無障礙,卡頭牢固。
6.6.2電氣檢查:
6.6.2.1通電後反應正常,開關控制有效;
6.6.2.2通電後外殼經試電筆檢查應不漏電;
6.對於旋轉工具,通電後觀察電刷火花和聲音應正常。
6.7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場所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裝置。其電源線必須採用銅芯多股橡套軟電纜或聚氯乙烯護套電纜;電纜應避開熱源,且不能拖拉在地。
6.8電源開關或插銷應完好,嚴禁將導線芯直接插入插座或掛鉤在開關上。特別要防止將火線與零線對調。
6.9Ⅰ類工具電源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6.10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當電源離工具操作點距離較遠而電源線長度不夠時,應採用耦合器進行聯結。
6.11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
6.12插頭、插座中的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只能單獨聯結保護線。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極與中性線聯結起來。
6.13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6.14操作手電鑽或電錘等旋轉工具,不得帶線手套,更不可用手握持工具的轉動部分或電線,使用過程中要防止電線被轉動部分絞纏。
6.15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完畢,必須在電源側將電源斷開。
6.16在高空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時,下面應設專人扶梯,且在發生電擊時可迅速切斷電源。
7檢查維護
7.1工具必須由專職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7.1.1每季度至少全面檢查一次。
7.1.2在溼熱和常有溫度變化的地區或使用條件惡劣的地方還應縮短檢查週期。
7.1.3工具的定期檢查,除外觀檢查外,還必須測量工具的絕緣,用V兆歐表測試,Ⅰ類不低於MΩ,Ⅱ類不低於MΩ;Ⅲ類不低於MΩ。
7.1.4長期擱置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測量絕緣電阻。如果絕緣電阻小於上表的規定,必須進行乾燥處理或維修,經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7.1.5工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線脫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於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7.2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檢修應由專職人員進行,同時應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或儀器。
7.3修理後的工具,不應降低原有防護性能。對工具內部原有的絕緣襯墊、套管,不得任意拆除、調換或漏裝,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調換。檢修後的工具其絕緣電阻,經用V兆歐表測試,Ⅰ類不低於MΩ,Ⅱ類不低於MΩ;Ⅲ類不低於MΩ。工具絕緣部分經過了修理或在大修後尚應進行交流耐壓試驗,試驗電壓標準分別爲:Ⅰ類—V,Ⅱ類—V,Ⅲ類—V。
7.4使用部門和維修部門不得任意改變工具的原設計參數,不得采用低於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與原規格不符的零部件。
7.5在維修時,工具內的絕緣襯墊、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裝,
7.6工具如不能修復或修復後仍達不到應有的安全技術要求必須辦理報廢手續。
8管理臺帳格式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使用前,應檢查並確認初、次級線接線正確,輸入電壓符合電焊機的銘牌規定。接通電源後,嚴禁接觸初級線路的帶電部分。
2.次級抽頭聯接銅板應壓緊,接線柱應有墊圈。合閘前,應詳細檢查接線螺帽、螺栓及其他部件並確認完好齊全、無鬆動或損壞。
3.多臺電焊機集中使用時,應分接在三相電源網絡上,使三相負載平衡。多臺焊機的接地裝置,應分別由接地極處引接,不得串聯。
4.移動電焊機時,應切斷電源,不得用拖拉電纜的’方法移動焊機。當焊接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及適用範圍
1.目的:規範鹽酸、硫酸的儲存使用管理,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2.適用範圍:與鹽酸、硫酸有關的各個部門和環節。
二、鹽酸、硫酸的理化性質
1.鹽酸的理化性質
中文名稱: 鹽酸 英文名稱: hydrochoric acid;chorohydric acid
別 名: 氫氯酸 分子式:hcl 分子量: 36.46 熔 點: -114.8℃ 沸點:-84.4℃
相對密度(水=1):1.20; 溶解性: 與水混溶,溶於鹼液 穩定性: 穩定
外觀與性狀: 無色或微黃色發煙液體,有刺鼻的酸味
危險標記:酸性腐蝕品 對環境的影響: 健康危害
對人體危害:接觸其蒸氣或煙霧,可引起急性中毒,出現眼結膜炎,鼻及口腔粘膜有燒灼感,鼻衄、齒齦出血,氣管炎等。誤服可引起消化道灼傷、潰瘍形成,有可能引起胃穿孔、腹膜炎等。眼和皮膚接觸可致灼傷。
慢性影響:長期接觸,引起慢性鼻炎、慢性支氣管炎、牙齒酸蝕症及皮膚損害。
2.硫酸的理化性質
中文名稱:硫酸 英文名稱:sulfuric acid 分子式:h2so4
分子量:98.08 熔點(℃):10.5 沸點(℃):330
相對密度(水=1):1.83 (空氣=1):3.4 溶解性:與水混溶
外觀與性狀:純品爲無色透明油狀液體,無臭,具有強氧化性、脫水性、強酸腐蝕性。
危險標記:酸性腐蝕品 對環境的影響: 健康危害
對人體危害:對皮膚、粘膜等組織有強烈的刺激和腐蝕作用。蒸氣或煙霧可引起結膜炎、結膜水腫、角膜混濁,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重者發生呼吸困難和肺水腫;高濃度引起喉痙攣或聲門水中而窒息死亡。誤服後引起消化道燒傷以致潰瘍形成;嚴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腎損害、休克等。皮膚灼傷輕者出現紅斑、重者形成潰瘍,愈後癍痕收縮影響功能。濺入眼內可造成灼傷,甚至角膜穿孔、全眼炎以致失明。
慢性影響:牙齒酸蝕症、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和肺硬化。
三、管理原則
1.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購買、運輸、使用、儲存鹽酸。
2.成立鹽酸、硫酸(易製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並確定2名專兼職鹽酸、硫酸(易製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3.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安全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
4.管理人員每天不得小於2次巡檢,做好記錄,消除隱患。
5.安全人員每週組織檢查1次,發現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四、採購
1.每次採購,均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攜帶市易製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前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
2.必須在購用證明有效期內購買。在購用證明辦理後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後七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3.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持購用證明前往有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廠商或經營單位購買,不得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爲購買。
4.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所限定的數額。
5.僅限購用證明上所註明的購用單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五、儲存
1.儲存庫房陰涼通風,庫溫不超過30℃相對溼度不超過85%。保持容器密封。必須與鹼類胺類鹼金屬易燃物分開存放,切記混儲。儲區必須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2.鹽酸的儲罐材質標識符合要求,嚴禁帶缺陷使用。儲罐必須分類存放,間距不小於1米。硫酸亦同。
3. 鹽酸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覈對無誤後,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鹽酸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硫酸亦同。
4.對易泄漏有害介質的管道及設備儘量露天佈置,有利於有毒氣體的擴散,使通風良好,防止有害氣體積累。分析室設局部排風,加強排風排毒。裝置排出廢氣集中排放,排放口高於操作面。
5. 鹽酸必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臺帳登記要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鹽酸化學品倉庫。硫酸亦同。
6. 使用部門(車間)必須開具《鹽酸領用申請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向倉庫領用鹽酸。出庫時聯絡員須到現場監督,領用人、倉管員、監督員覈對數量後分別在鹽酸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出庫後由聯絡員陪同領用人將鹽酸送到使用部門(車間)。鹽酸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臺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鹽酸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爲出庫,做出庫登記。硫酸亦同。
7.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鹽酸。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如鹽酸還有剩餘即視爲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餘的鹽酸送回倉庫。硫酸亦同。
8.由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送回的鹽酸進行稱量後作爲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名。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倉庫中,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存放鹽酸在本部門(車間)。使用部門(車間)再次領用已送回的鹽酸必須重新辦理領用手續。硫酸亦同。
9.倉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覈對無誤後,在每月5日前將盤點情況寄交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必須立即報告並複覈。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六、操作使用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2.密閉操作,注意通風,操作儘可能機械化化自動化。
3.加強個人防護措施,作業工人必須配備耐酸鹼橡皮手套、穿橡膠耐酸鹼服,戴護目眼鏡,佩帶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遠離易燃物可燃物,避免與鹼類、胺類、鹼金屬接觸。
4.稀釋或製備溶液時,必須把酸加入水中,避免沸騰、飛濺。
5.搬運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
6.工作現場禁止吸菸、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單獨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後備用。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7.車間必須配備常用應急救護物品。
七、廢液收集與廢棄排放
1.廢液必須單獨收集於儲罐,嚴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2.鹽酸廢液用鹼液-石灰水中和生成氯化鈉或氯化鈣,用水稀釋後排入廢水中。硫酸廢液緩通入石灰溶液中,不斷攪拌,中和至ph值6~9後用水衝入下水道。
3.廢棄注意事項:處置前應參照國家地方有關法規。
八、應急預案
各環節相關人員接觸鹽酸、硫酸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範,避免發生事故。
(一)、泄漏應急處理
1.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並進行隔離,嚴格限製出入。
2.應急處理人員必須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酸鹼工作服,嚴禁直接接觸泄漏物,儘可能切斷泄漏源。
3.嚴禁進入下水道、排水溝等限制性空間。
4.小量泄漏:用砂土乾燥石灰或蘇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後排入廢水系統。
5.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二)、急救措施
1.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的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2.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3.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新鮮空氣處,保持呼吸暢通,如呼吸困難,即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就醫。
4.食入:用水漱口,飲牛奶或蛋清,就醫。
(三)、消防措施
滅火方法及滅火劑:火災可用砂土、乾粉撲救。
滅火注意事項:消防人員必須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橡膠耐酸鹼手套,穿防護服。不慎接觸皮膚應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呼吸道受剌激立即移至新鮮空氣處,誤入口內立即用清水漱口並服大量冷開水催吐。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安全工具應由安全員負責,每月月底對安全工具認真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安全工具應編號放在固定地點,不得亂拿亂放。
二、安全工具要定期試驗,每年按規定週期進行試驗。
三、安全工具要妥善保管,經常保持乾燥清潔,完整無損。嚴禁將絕緣靴、雨靴挪做它用,對已損壞的安全工具必須報廢,撤出現場,禁止使用。
四、高電壓等級的絕緣工具(操作杆)可用於低電壓等級設備上使用,低電壓等級的絕緣工具(操作杆)嚴禁在高壓設備上使用,試電筆只能在同電壓等級設備上使用。
五、使用安全工具時要愛護,要檢查,交接班時要檢查安全工具是否完全,存放是否整齊。
六、對新增安全器具應做好登記記錄。
八、已到報廢的`或不合格者安全器具應立即收回,並上繳做記錄。
九、做好對各種標示牌、警告牌、語言警告牌、網狀遮欄的歸類整理,登記工作。
十、已經試驗好的安全工具要統計、登記並填寫好試驗週期表,一式兩份,現場即安全工具室牆壁貼一份,另一份連同試驗報告存入檔案。
十一、安全器具室的乾燥燈要每週檢查一次,陰雨天氣應將燈打開保持乾燥,同時每週應對安全工具進行清掃一次保持整潔。
十二、不許將安全器具借給他人,特殊情況下需要借用時,應彙報站長,並要做好記錄。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8
鋼水罐、鐵水罐、半鋼罐是吊運高溫金屬熔液的容器,在轉運過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建立以下規章制度:
1.大罐的’使用、維護與檢查
(1)罐耳軸與吊車鉤板應經常保持有潤滑油(納基黃幹油或二養化鉬潤滑脂),嚴禁幹磨。
(2)大罐裝金屬熔液時,不能裝得過滿,以免熔液溢出燒壞罐體及罐耳軸或使吊車長期超負荷吊運而損壞。
(3)嚴禁在罐體或耳軸上亂割亂焊,嚴禁用重錘或其他重物在罐體或耳軸上碰撞或敲打。
(4)罐體或耳軸表面有裂紋或明顯傷痕以及耳軸磨損超過名義直徑的9%(35mm)者,該罐體應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掛鐵、掛渣。
(6)罐皮厚度燒損超過50%者,應更換。
(7)經常檢查罐耳軸周圍的焊縫,有無裂紋及開焊情況。
2.責任分工(按使用單位)
(1)車間指定專人負責鐵水罐、半鋼罐、鋼水罐的使用和維護,並對罐耳軸和吊車板鉤抹油。
(2)大罐使用由車間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大罐的使用情況,發現罐體及耳軸變形、裂紋、開焊等應及時報生產部鑑定處理。
(3)生產部每季度組織一次,由使用車間有關人員參加,對大罐及耳軸進行全面檢查。
(4)生產部負責每年聯繫鋼研究院做一次耳軸超聲波探傷。
(5)大罐產權歸使用車間,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生產車間對大罐的安全使用。機動科負責大罐的日常檢修及備品備件供應。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總則
(一) 爲了加強我司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管理,保證我司移動設備辦公安全,結合我司筆記本電腦使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 凡配備或使用公用筆記本電腦及移動存儲設備的人員,務必遵守此管理辦法。
二、移動設備安全使用規定
(一) 移動設備範疇:筆記本、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設備。
(二) 筆記本電腦必須設置開機密碼,公用筆記本開機密碼統一設置爲123借用人不得隨意修改。
(三) 筆記本電腦必須設置硬盤加密,防止丟失帶來損失,目前只支持win 7旗艦版,總部公用筆記本電腦硬盤密碼統一設置爲1232022。
(四) 公用筆記本電腦資料請不要放在桌面及c盤,可放置d、e等盤,公用筆記本重啓後將進行還原,桌面資料及安裝軟件將進行清除,以保證電腦爲最新狀態。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長期使用,可向系統管理員申請取消還原功能,使用完成後自行卸載安裝軟件並刪除文件。
(五) 筆記本電腦上網用戶必須安裝殺毒軟件並且注意更新病毒,定期清查計算機病毒,防止筆記本電腦中的病毒到處傳播。
(六) 凡是存放有我司資料的移動存儲設備均需要進行加密,防止丟失帶來不可預計的損失。
三、移動設備的使用及注意事項
(一) 筆記本需注意使用環境,特別要注意遠離飲料和食品。
(二) 在開關機時不要急於移動筆記本,應注意防震,否則硬盤容易損壞。
(三) 筆記本電腦,不要放在軟墊上使用(如毛巾、布料、棉被等),否則易堵塞散熱口,散熱不好,造成機器故障。
(四) 光驅容易損壞,請注意保養,減少不必要的損耗,不宜使用質量差的光盤和軟盤。
(五) 液晶板不宜用手觸摸,不能與硬物接觸。清潔時要特別注意用眼鏡布輕輕擦拭。
(六) 插拔外接部件時,要特別小心,一旦插口出現問題,可能要換主板,損失較大。
(七) 筆記本電腦隨機軟件只有操作系統(windows),並安裝常用辦公軟件,請不要隨意安裝其它軟件。
(八) 筆記本電腦和附件重量輕、體積小,在出租車、辦公室等公共場所容易丟失和被盜。
(九) 移動硬盤及u盤應輕拿輕放,容易摔壞。
(十) 注意移動硬盤和u盤存放位置,請勿放置桌面及顯眼的位置防止丟失。
(十一) 凡是人爲造成筆記本及移動硬盤等設備損壞,將自行承擔維修費用;未按照移動設備安全保密規定執行的造成丟失資料外泄,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請相關使用人員認真遵守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運營管理部,根據具體需求進行調整。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要使設備安全運行,發揮最佳效益,須建立並嚴格執行設備使用、操作的有關制度。
1.崗位責任制
崗位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一項基礎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都是以崗位責任制爲中心建立,各項活動都必須納入崗位責任制中得以落實,設備使用維護的各項工作都是崗位責任制的組成部分,必須在崗位責任制中得到落實。所以,設備使用維護工作必須體現在操作工人的崗位責任制中,嚴格貫徹崗位責任制可保證設備使用維護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從而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狀態,爲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創造有利的條件。
2.操作證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生產設備的操作工人,由車間提出定人定機名單,經機動科備案審批後執行,重點設備或精、大、稀設備定人定機名單,還需報主管副廠長批准後執行,並執行交接班制度。定人定機還需憑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主要生產設備的操作工人,包括學徙、實習生等均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才能獨立操作設備。每個工人原則上只允許操作一種型號設備。
熟練技工,經過一專多能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允許其操作取得操作證型號的設備。操作工人必須經技術培訓,熟練掌握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後方可取得操作證。操作證由生產經營單位專門管理部門統一發放,禁止轉借。特殊工種操作工須經培訓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能上崗。應不斷提高設備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加強技術培訓,並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可以升級。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事故後重新培訓的工人,考試不合格,可取消操作證,調離操作崗位。
3.安全檢查、檢驗制度
設備運行安全檢查是設備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是防止設備故障和事故的有效方法。通過檢查可全面掌握設備的技術狀況和安全狀況的變化及磨損情況,及時查明和消除設備隱患,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開展整改,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安全檢驗是按一定的方法與檢測技術對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預防性試驗,以確定設備維修計劃或安全運行年限。
4.維修保養制度
設備長期使用,必然造成各種零部件的鬆動、磨損,從而使設備狀況變壞,導致動力性能下降,經濟性能惡化,安全可靠性降低,甚至發生事故。因此,建立維修保養制度,根據零部件磨損規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計劃,定期對設備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等作業,是延長各零部件使用壽命,防止早期損壞,避免運行中發生故障、事故的有效方法。
5.交接班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生產設備,一般都處於三班制或四班制的日夜連續使用狀態。因此必須建立設備交接班手續,形成設備交接班制度。以明確設備維護保養的責任,提供設備使用的第一手資料,爲設備故障的動態分析和生產情況分析提供準確、有效、可靠的依據。設備交接班工作應該做到:
(1)凡多班制生產設備,都必須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準確填寫’設備交接班記錄’,並簽字。一班制設備,操作工應填寫’設備使用日記’。
(2)交班人員下班前必須認真清掃,擦拭設備,向接班人員介紹潤滑、安全裝置、轉動系統、操作機構等各部位的情況。運行中有無可疑情況,維護、調整、檢修情況。清點工具、儀表和檢測儀器,認真進行交接,並填寫記錄。
(3)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0~15分鐘到達現場,瞭解設備情況,認真接班並檢查記錄填寫情況。如果確認設備情況正常,記錄填寫無誤,即可簽字接班。否則,應立即提出,必要時可拒絕接班,並及時報告本班組長處理。設備接班後發生的問題,由接班者負責。
(4)交班組長應將本班內設備使用與故障情況,記錄在組長’值班記錄’內,向接班組長交代清楚並簽字。較大問題、故障或危險隱患應及時向車間設備員、安全員、設備工程師或設備主任報告。
(5)值班機、電鉗工,都應進行交接班,交接負責區域內設備情況並填寫’交接班記錄’。
(6)車間設備員、安全員、設備工程師、設備主任、機動科設備管理員、機動科長應定期與不定期地抽查設備交接班制度執行情況。
(7)’設備交接班記錄’、’設備運轉記錄’、’設備安全狀況記錄’簿用完後,由車間保管,其中主要記載應於當月底摘抄記入設備管理檔案。
6.設備使用守則
人們在長期的設備維護管理實踐中總結和提煉了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措施,對設備維護管理有重要的作用,這些措施是要求設備操作人員做到’三好’、’四會’、’四項基本要求’、’五項紀律’和’潤滑五定’。
(1)’三好’
①管好。操作者對設備負有保管責任,未經領導同意,不許他人動用。設備的附件、儀器、儀表、工具、安全防護裝置必須保持完整無損。設備運轉不得離開崗位,離開時必須停車斷電,設備發生事故,立即停車斷電,保護現場,及時、真實地上報事故情況。
②用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精心愛護設備,不準設備帶病運轉、禁止超負荷使用設備。
③養好。操作者必須按照保養規定,進行清潔、潤滑、調整、緊固,保持設備性能良好。
(2)’四會’
①會使用。操作者要熟悉設備結構、性能、傳動原理、功能範圍,會正確選用速度、控制電壓、電流、溫度、流量、流速、壓力、振幅和效率,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熟練,操作動作正確、規範。
②會維護。操作者要掌握設備的維護方法、維護要點,能準確、及時、正確地做好維修保養工作,會保持潤滑油質量清潔,做到定時、定點、定質、定量潤滑,保證油路暢通。
③會檢查。操作者必須熟知設備開動前和使用後的檢查項目內容,正確進行檢查操作。設備運行時,應隨時觀察設備各部位運轉情況,通過看、聽、摸、嗅的感覺和機裝儀表判斷設備運轉狀態,分析並查明異常產生的原因。會使用檢查工具和儀器檢查、檢測設備。並能進行規程規定的部分解體檢修工作。
④會排除故障。操作者能正確分析判斷一般常見故障,並可承擔排除故障工作,能按設備技術性能,掌握設備磨損情況,鑑定零部件損情況,按技術質量要求,進行一般零件的更換工作。排除不了的疑難故障,應該及時報檢、報修。
3)’四項要求’
操作工必須做到設備及其周圍工作場地的如下四項要求:
①整齊。工具、工件放置整齊,安全防護裝置齊全,線路管道完整。
②清潔。設備清潔,環境乾淨,各滑動面無油污、無碰傷。
③潤滑。按時加油換油,油質符合要求,油壺、油槍、油杯齊全,油氈、油線、油標清潔,油路暢通。
④安全。合理使用,精心維護保養,及時排除故障及一切危險因素,預防事故。
(4)’五項紀律’
①憑操作證使用設備,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②保持設備整潔,潤滑良好。
③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④隨機附件、工具、文件齊全。
⑤發生故障,立即排除或報告。
(5)’潤滑五定’
①定點。按規定的’加油點加油。
②定時。按規定的時間加油。
③定質。按規定的牌號加油。
④定量。按規定的油量加油。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政策,通過採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劃、擇優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起重機壽命週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1.1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佈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啓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1.2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證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使作業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管理隊伍,並保持相對穩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1)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覈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8)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爲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該措施應包括對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後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採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並定期組織現場演習。
2起重機械運行管理
2.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範、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覈,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2.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2.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並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爲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迴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徵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瞭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 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3起重機安全技術檢查內容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感官檢查;另一種是利用測試儀器、儀表對設備測控。
3.1感官檢查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查很大部分憑檢驗人員通過看、聽、嗅、問、摸來進行。《起重機械檢驗規程》(20xx)296號所規定的起重機械檢驗項目中佔總項目70%以上是感官檢驗。通過感官的看、聽、嗅、問、摸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的直觀診斷,來獲得所需信息和數據。
看:通過視覺根據起重機械結構特點,觀察其重要傳動部位、承力結構要點、故障現象源兆。
聽:通過聽覺分析出起重機械設備各部位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判斷異常聲音出自部位,瞭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過嗅覺分辨起重機械運動部位現場氣味,辨別零部件的過熱、磨損、過燒的位置。
問:向司機及有關人員詢問起重機運行過程中,易出故障點,發生故障經過、類別。判定起重機安全技術狀況。
摸:通過用手觸摸起重機運行部件,根據溫度變化、振動情況,判斷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質。
3.2測試儀器的檢查
根據國內外起重機械發展趨勢,現代化的應用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已在起重機械設計和使用中廣泛推廣。在起重機械運作狀態下,利用監測診斷儀器和專家監控系統,對起重機械進行檢(監)測,隨時掌握起重機技術狀況,預知整機或系統的故障徵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於萌芽狀態。
3.3起重機通用部件的安全檢查
(1)吊鉤
檢查吊鉤的標記和防脫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鉤有無裂紋、剝裂等缺陷;吊鉤斷面磨損、開口度的增加量、扭轉變形,是否超標;吊鉤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
(2)鋼絲繩
檢查鋼絲繩規格、型號與滑輪捲筒匹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絲繩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固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扭結、壓扁、彎折、斷股、腐蝕等是否超標。
(3)制動裝置
制動器的設置,制動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制動器的拉桿、彈簧有無疲勞變形、裂紋等缺陷;銷軸、心軸、制動輪、制動摩擦片是否磨損超標,液壓制動是否漏油;制動間隙調整、制動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捲筒
捲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捲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5)滑輪
滑輪是否設有防脫繩槽裝置;滑輪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6)減速機
減速機運行時有無劇烈金屬摩擦聲、振動、殼體輻射等異常聲音;軸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鬆動有缺損等狀況;減速機潤滑油選擇、油麪高低、立式減速機潤滑油泵運行,開式齒輪傳動潤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車輪
車輪的踏面、輪軸是否有疲勞裂紋現象,車輪踏面輪軸磨損是否超標。運行中是否出現啃軌現象。造成啃軌的原因是什麼。
(8)聯軸器
聯軸器零件有無缺損,連接鬆動,運行衝擊現象。聯軸器、銷軸、軸銷孔、緩衝橡膠圈磨損是否超標。聯軸器與被連接的兩個部件是否同心。
3.4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
(1)超載保護裝置
超載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設計要求,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的開啓壓力;機械、電子及綜合超載保護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類型起重機防超載發生傾翻的安全裝置。通過增幅法或增重法檢查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性,並檢查力矩限制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在規定範圍內。
(3)極限位置限制器
檢查起重設備的變幅機構,升降機構、運行機構達到設定位置距離時能否發生報警信號,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4)防風裝置
對於臂架根部鉸接點高度大於50米的起重機應檢查風速儀,當達到風速設定點時或工作極限風速時能否準確報警。露天工作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應檢查夾軌器、鐵鞋、錨固裝置各零部件是否變形、缺損和它各自獨立工作的可靠性。對自動夾軌器,應檢查對突發性陣風防風裝置與大車運行制動器配合實現非錨定狀態下的防風功能與電氣聯鎖開關功能的可靠性。
(5)防後傾翻裝置
對動臂變幅和臂架類型起重機應檢查防後傾裝置的可靠性,電氣聯鎖的靈敏性,檢查變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緩衝器
對不同類型起重量、運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機,應檢查所配置的緩衝器是否相匹配,並檢查緩衝器的完好性、運行到兩端能否同時觸碰止擋。
(7)防護裝置
檢查起重機上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繞傷人的、開式傳動;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帶等轉動零部件有無防護罩,起重機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員外露部位有無防護欄,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3.5電器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
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鬆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塗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
(2)電氣保護
在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於操作的主隔離開關,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並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3.6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鬆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反腐塗漆應良好。
3.7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乾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於有塵、毒、輻射、噪聲、高溫等有害環境作業的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採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3.8安全標誌
應檢查起重機起重量標誌牌,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誌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捲筒、吊具、臺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定要求噴塗安全標誌色。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 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嚴禁兩臺或兩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直接控制。
2在水下或潮溼環境中使用電器設備或電動工具,作業前應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於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於7mω,達不到要求不準使用。
3使用潛水泵時必須安裝漏電保護開關,並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泵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並設置非金屬材質的提泵拉繩。潛水泵在防爆區域使用時必須滿足所在防爆區域的要求。
4對混凝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等設備進行清理、檢查、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上鎖。
5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設備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二)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 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器。
(三)在潮溼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iii類工具。
(四)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受限空間內,應使用iii類工具。
(五)iii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iii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
(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移動式電器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使用過程中需要移動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插頭。
6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規定、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
(三)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四)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五)在潮溼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24v,在特別潮溼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12v。
7所有臨時用電開關應貼有標籤,註明供電迴路和臨時用電設備。
8 所有開關箱、配電箱(盤)應有醒目的安全標識,在其安裝區域內,應在其前方1m處用黃色油漆或警戒帶做警示。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
1、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氣設備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設備周圍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4、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爲電氣設備接地線使用;
5、不要弄鬆固定燃氣管道的牆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防止腐蝕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溼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鏽漏氣。用戶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鏽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2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0釐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釐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着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後,再重新打火。因爲燃具雖未點着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麪食等烹煮時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泄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爲了使公司管理更爲規範、合理,保證公司日常運轉,以及緊急情況下的鑰匙使用,特制訂以下規定:
一、納入公司統一管理範圍的鑰匙有:各通道門鑰匙、倉庫鑰匙、辦公室鑰匙、工作間鑰匙及其它鑰匙。
二、因防範需要,上述鑰匙均備用一套,按部門分類,集中存放於統一的鑰匙櫃中,以備急用。每隻鑰匙櫃上均配有兩把鎖,必須由值班經理和安全員各執一把,各開一鎖,方能取用鑰匙;酒店專用鑰匙櫃放於安全值班室裏。
三、各部門因工作之需領用鑰匙時,必須先通知值班經理,並隨值班經理到總檯收銀處領用。在值班經理監督下進行領取、使用、歸還,並辦理好登記手續。鑰匙使用完畢後,應立即交還總檯收銀並銷號,取用登記應註明領和還的確切時間備查。
四、公司特設兼職鑰匙專管員一名,指定安全員負責做好酒店各處鑰匙的收集、整理、編號、存放等動態管理工作,定期檢查鑰匙保管及領用情況。各部門分別指定鑰匙保管人,負責部門鑰匙的配備、保管和更換,並及時與公司鑰匙專管員聯繫,配合做好備用鑰匙的調整。
五、公司任何部位因工作需要加鎖、換鎖或配置鑰匙時,必須及時將備用鑰匙交鑰匙專管員備案,以便在公司總鑰匙櫃中及時調整。
六、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私自配製鑰匙。
七、其它鑰匙(磁卡門鑰匙、櫃門鑰匙、抽屜鑰匙、消毒間鑰匙等)由部門自行保管,領用手續由部門自行制定,但必須有利於工作和應急之用,做到有求必應確保安全;根據工作、工種需要分配到個人的鑰匙,責任要落實到人。
八、凡使用鑰匙的員工,應對鑰匙妥善保管,嚴防被盜,不得帶出酒店,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發現丟失或被盜,應立即報告部門領導和安全員。因保管不當造成丟失、仿製、被盜而釀成的不良後果將由責任人和相關部門承當責任。
九、因工作需要調離或辭職的.員工,如持有酒店鑰匙必須交還原部門。若有違者停辦一切調動、離職手續,由此造成不良後果的或損失的將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十、各部門上班正常領取鑰匙都在總檯收銀處,由專人領取部門所有崗位鑰匙,下班後及時歸還,並做好領用簽收、籤還手續。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爲保障房屋建築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爲主、防治結合、規範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狀況。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因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災難受到影響的房屋進行應急安全檢查。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報建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三)房屋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等記錄。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信息化管理。
房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複製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並長期保存。
第十條 對於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安全,並且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爲: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牆體、柱、梁、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牆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牆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
(三)在懸挑陽臺挑梁部位的牆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牆上開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牆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屋面、陽臺荷載;
(七)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建設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坪標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和設備;
(十一)拆改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爲。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爲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併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材料等資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保養並做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檢查、養護、修繕,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爲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白蟻防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
規劃部門在覈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已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現蟻害的,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並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範進行白蟻防治,並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十九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少於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二十條 白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因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受影響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調查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認爲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狀況,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或者設計圖紙標明的使用年限認定。無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或者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木結構、磚木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爲二十五年,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爲五十年。
第二十五條 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經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或者進行租賃備案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見,並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繼續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意見,並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
第二十七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保存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周邊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並按照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鑑定,負有委託鑑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鑑定委託書和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現狀影視、圖片資料或者房屋建築結構施工圖和竣工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當事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並在七十二小時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情況複雜、鑑定難度較大以及需要繼續觀察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對鑑定爲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從事房屋安全鑑定,並對其鑑定結果承擔責任。
委託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複查鑑定;對複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專家委員會申請複覈鑑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二)結構嚴重損壞;
(三)承重構件屬於危險構件;
(四)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在臺風、雷雨季節或者遇其他災害,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在現場查勘時發現房屋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並送達委託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抄送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及時採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因未及時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危險房屋需加固修繕或者拆除治理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爲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
經鑑定爲危險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險情的,不得轉讓、出租或者用於其他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依法批准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鑑定爲危險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失的;
(二)未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提交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超過期限未對房屋進行安全鑑定,被委託鑑定的房屋發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公共場所用房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夠延期使用的意見,並經房屋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繼續使用超過設計年限的公共場所用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委託房屋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期採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委託第三人代爲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負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房屋安全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市轄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目的
規範項目鑰匙管理工作,確保鑰匙的清晰、完整。
二、業務範圍
業主委託鑰匙、返修鑰匙的管理(入住及日常管理階段)。
三、職責
1、管理處經理負責監督客服組鑰匙日常使用和管理情況。
2、客服負責人負責業主長期存放鑰匙的監督及日常管理。
3、鑰匙管理員負責業主委託管理鑰匙、空置房鑰匙(未售房屋及未辦理入住)及返修鑰匙的保管及日常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業主委託長期保管的鑰匙
1、業主委託物業長期保管其房間鑰匙以備出租或應急之時用時,應由物業客服組前臺負責覈對確認後進行保管,客服組應設立專門地點存放業主委託物業存放的鑰匙(專人保管),同時登記《業主鑰匙寄存登記表》。
2、業主因某種原因需更換門鎖,應及時將新更換的門鎖鑰匙送至物業保存,原鑰匙業主領回。未及時送至備用鑰匙至物業的一切責任由業主承擔,客服組前臺必須催促業主及時送備用鑰匙。
3、如果有特殊情況需動用業主的寄存鑰匙,需經客服負責人或物業經理批准並及時與業主取得聯繫,說明情況。在《業主日接待表》上登記,同時登記《業主鑰匙寄存登記表》,使用完畢後及時送回客服組存放。業主寄存鑰匙的管理原則是“誰管理、誰負責”,鑰匙保管人必須跟蹤整個鑰匙借出管理過程和填寫《業主鑰匙寄存登記表》,並負責鑰匙回收,同時必須將業主鑰匙借出的詳細情況,完整填寫在《業主日接待表》上。
4、非業主本人領取鑰匙時,需憑身份證或者業主委託書領取鑰匙,客服前臺需保留領取人身份證或者業主委託書,然後與業主取得聯繫,說明情況經其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並在《業主日接待表》上登記問詢時間。
5、借出鑰匙數量、樓、棟、房號必須與收回的數量、樓、棟、號相一致,若發現借出與收回不符或造成鑰匙丟失,鑰匙管理員有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鑰匙管理員每天下班前必須對鑰匙進行一次清點,如發現問題及時向負責人報告。
7、當接到鑰匙丟失或者鑰匙損壞的報告時,客服負責人應馬上請示物業經理,然後與業主取得聯繫,徵得同意後,採取補辦鑰匙或者更換鎖芯等措施。並在解決過程中採用防護措施,確保業主房屋的安全。丟失或者損壞的處理必須在當天處理完畢,並在《業主日接待表》上登記。
8、如客服負責人或者鑰匙管理員休假期間,需將業主寄存鑰匙管理移交給專人管理,鑰匙管理人應履行客服負責人和鑰匙管理員的相應職責。
(二)、返修鑰匙管理
1、施工返修單位借用鑰匙時,必須向鑰匙管理員出示相關證明材料和身份證方能辦理借用手續。
2、借出的鑰匙必須在當天下班之前收回,如的確不能收回,鑰匙管理員應將原因報告給客服負責人,並跟進鑰匙使用的整個過程直至鑰匙收回。
3、借出鑰匙的數量、樓、棟、房號必須與收回的一致。如發現鑰匙借出與收回不符或造成鑰匙丟失,將追究鑰匙發放人的責任。
4、如發生鑰匙丟失,應及時上報至客服負責人。
(三)注意事項
1、非業主本人需借用鑰匙時,必須經該業主同意並押下身份證方可發放,否則一律不外借。
2、非本公司中介借用鑰匙看房,必須出示業主委託書,並交付貳百元人民幣的押金和拾元看房費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3、如遇突發事件,須與該業主取得聯繫確認。進入房屋必須有兩人以上,並做好記錄工作。
4、對所有寄存鑰匙必須從嚴管理,做到誰借出誰負責的崗位職責。
5、所有鑰匙應建立電子檔,做到實時更新。
6、入住階段,如返修鑰匙使用情況較多,務必將使用情況填寫清楚。如業主將返修鑰匙領走必須在《業主鑰匙寄存登記表》上簽字。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條爲管理辦公場所物品的整潔及安全,特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總公司鑰匙由行政部(辦公室)統籌管理、複製,部門鑰匙由部門負責人管理。
第三條總公司大門鑰匙分配四把,各部門大門鑰匙分配二把。
第四條如因公需使用鑰匙,得向保管人說明使用目的,用畢後應立即歸還。
第五條部門負責人負責管理鑰匙的使用,不得任意複製或允許同仁借予他人使用,否則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鑰匙保管人應遵守下列條件,否則所受損失由保管人負擔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論處或依法查辦。
(一)離職時應將鑰匙繳交行政部(辦公室)負責人。
(二)鑰匙遺失時,應立即向管理單位報備。
(三)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複製。
(四)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七條辦公場所的桌、抽屜等鑰匙應由行政部(辦公室)、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統一保管一套,並依類保管,以備急需。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爲全面加強農村燃氣安全使用,提升農村燃氣運行穩定,保障農村居民用氣安全,經縣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組織機構,建立管理機制
爲保障各級政府燃氣職能部門認真履責,規範各級燃氣管理部門的工作程序,逐級落實“三定”標準,即定崗、定員、定責,保障農村居民天然氣使用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查,管到位,保安全。
1、縣住建局成立燃氣辦,負責全縣各項燃氣工作及燃氣企業的日常監督與管理。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員四名。
2、各鎮政府要成立鎮級燃氣管理辦公室,設一名專職燃氣辦主任及兩名工作人員。負責本鎮域內各村燃氣安全使用及燃氣企業落實監管與維護職責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村委會設一名專職燃氣巡察員,協助鎮燃氣辦負責本村居民燃氣日常使用安全檢查工作。同時監督燃氣企業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
4、各村民小組長是本村燃氣安全協管員,協助村委會管理人員對本村民組的農戶日常巡查工作。
5、各燃氣企業必須成立燃氣安全使用專職監管部門,負責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所有燃氣管線及農戶燃氣設施和用氣安全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明確各級部門的職責分工
爲保障農村燃氣使用安全規範,讓農戶用氣安全放心,充分發揮各級燃氣管理部門的作用,提高工作人員認真履責意識,明確各級部門的工作職責。
1、縣、鎮、村燃氣管理部門實行三級聯動機制,共同監管燃氣企業用氣安全日常工作,監督檢查燃氣企業日常管護行爲,督促燃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規定。
2、縣燃氣辦負責全程跟蹤檢查全縣燃氣日常安全運行情況,組織燃氣企業加強用氣安全日常巡查、加強對各級管理部門的用氣安全知識教育、強化應急演練定期操作,督促燃氣企業保障供氣管線安全運行。
3、鎮燃氣辦負責協調組織燃氣企業加強宣傳燃氣使用安全規範,演示燃氣日常使用流程。組織鎮、村燃氣管理人員每月一次管線定期全面巡察;每季度一次農戶燃氣設施巡察;協調燃氣企業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對農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管線、燃氣設施、燃氣器具安全性、膠管完好程度等全面檢查;定期觀摩燃氣企業應處置的反應處置能力。
4、村級燃氣管理人員負責協調本村燃氣協管員,組織本村農戶配合接受燃氣企業定期對農戶用氣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
5、縣、鎮、村三級燃氣管理部門要全力配合縣安監、市場監督、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作好各項協調任務的具體落實。
三、保障用氣安全的具體措施
1、縣、鎮、村三級燃氣辦和燃氣企業以三級聯動方式,全面監管全縣農村燃氣使用安全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共同參與工程建設、管理、監督等各項工作。
2、加強用氣安全知識宣傳工作,製作各種簡單易懂的宣傳畫報,給每戶發到家中,提升感觀認知。同時加強新聞媒體的宣傳力度,製作公益宣傳片,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農戶宣傳用氣安全知識。燃氣企業定期到各村進行公益知識宣講,通過面對面的講解提升農戶的認知度。
3、各鎮因地制宜,結合各村的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各村民小組長熟悉本村基本情況的作用,由鎮燃氣辦組織各村燃氣負責人和協管員,全程參與到農村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對本村民小組的農戶進行宣傳、教育、監管,協助上級燃氣管理部門作好本鎮、本村內的各項工作。
4、抓住重點,加強外管線排查工作,縣燃氣辦聯合鎮、村各級管理人員,共同參與,共同監管,發現問題馬上聯繫燃氣企業報修,並組織燃氣企業設置警示標識,明確故障位置。作到事前有責任部門監管、事中有責任人落實、事後有聯合驗收。同時結合燃氣企業的定期檢查和各級燃氣管理部門隨時巡察的方式,全面保障農村燃氣使用的日常安全。
5、三級燃氣管理部門組織燃氣企業定期對農戶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保證每季度對農戶室內設施進行一次常規性安全檢查,並作好記錄,確保農戶室內設施安全使用。各村要協助燃氣企業對農戶室內設施進行檢測,提前通知農戶作好檢查準備事項,保證家中有人配合檢查。確保用氣設施安全達標。
6、縣燃氣辦每季度組織燃氣企業開展一次燃氣使用演練,安排各級燃氣辦和村民代表共同觀摩,提高燃氣使用安全知識,掌握基本的、簡單的應急處理事項。
7、縣燃氣辦在各鎮使用燃氣之前分批次對各級燃氣辦的工作人員、協管員進行技能培訓,按照國務院第583號令《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要求,共同學習法律所規定的規範要求,掌握安全使用燃氣的操作方法。同時縣燃氣辦在下鄉檢查工作時,全程帶領鎮、村燃氣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的實地指導,提升鎮、村燃氣管理人員的實踐能力。
四、強化責任追究
全縣各級燃氣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保障農村燃氣使用安全,各級燃氣管理部門在全縣燃氣安全使用監管過程中不盡職,出現安全事故的,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要求,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電梯鑰匙(包括層門三角鑰匙、轎內操縱盤鑰匙、基站開關電梯電氣鑰匙、機房鑰匙)是對電梯進行運行和維護的重要專用工具,對其進行嚴格管理和規範的操作是確保電梯安全正常運行,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爲此特製定本制度。
1、電梯鑰匙的管理制度
1、1電梯的鑰匙(包括層門三角鑰匙、轎內操縱盤鑰匙、基站開關電梯電氣鑰匙、機房鑰匙)必須由專門人員保管。
1、2應做好電梯鑰匙使用和交接登記制度,並建立專門的記錄檔案,特別要預防電梯鑰匙的丟失
1、3電梯鑰匙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同意,不得隨意使用。因工作需要使用時應做好記錄,不能借給與電梯無關的人員使用。
1、4電梯鑰匙使用完畢後必須及時交回保管人員,並放回原處。
1、5電梯鑰匙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彙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並承擔相應責任。
2、電梯鑰匙的安全使用制度
2、1、電梯層門三角鑰匙的使用人必須經過電梯安全知識培訓,並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2、2使用層門三角鑰匙時應注意:
2、2、1、當用三角鑰匙打開層門時,應看清電梯是否停在本層,以防踏空;上轎頂前先打急停開關,後把電梯置檢修位置,確認後方可上轎頂。
2、2、2、緊急救援時必須先切斷電梯控制電源,確認好轎廂位置後再使用層門三角鑰匙進行救援作業。
2、3、操縱盤鑰匙的使用人必須經過電梯安全知識培訓,並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如有司機,應交電梯司機保管,按規定開、關梯。
2、4、電梯的基站開關電梯電氣鑰匙的使用人必須經過電梯安全知識培訓,按規定開、關梯。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於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築物(不含構築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鑑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並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爲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籤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爲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爲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並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鑑定、維修。
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採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爲: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爲。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築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爲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築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爲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建、擴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紅線範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爲,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爲,並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並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並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並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並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築爲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爲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爲50年;
4.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爲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採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颱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鑑別、評定。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利害關係人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應當將鑑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鑑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委託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鑑定費用由利害關係人先行墊付,利害關係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託鑑定。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後,共同重新委託鑑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鑑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並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複雜的鑑定項目,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係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鑑定機構現場工作並按鑑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託人或其代表應到鑑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的正常鑑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經鑑定分爲A、B、C、D四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爲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爲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爲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並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鑑定和重新鑑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範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鑑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鑑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已將鑑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爲被鑑定建築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爲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鑑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並立即將鑑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鑑定屬於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報告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鑑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鑑定結果爲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鑑定報告後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鑑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排險解危措施後,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爲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築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採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爲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採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並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爲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爲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爲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爲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爲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爲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爲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鑑定機構鑑定爲危險房屋而未採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五)行爲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爲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鑑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爲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爲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爲防止電梯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引起傷亡事故,必須加強電梯的使用安全管理。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司梯人員的操作安全管理、乘梯人員的安全管理、電梯困人救援的安全管理。
1、實施安全教育
由電梯管理員負責對電梯機房值班人員、電梯司梯人員和乘梯人員實施安全教育,使他們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知電梯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乘梯安全規則。
2、電梯司梯人員操作安全管理
爲了確保電梯的安全運行,司梯人員均持證上崗。並制定了相應的司梯人員安全操作守則:
1)保證電梯正常運行,提高服務質量,防止發生事故;
2)要求司機堅持正常出勤,不得擅離崗位;
3)電梯不帶病運行、不超載運行;
4)操作時不吸菸、不閒談等;
5)執行司機操作規程:
a、每次開啓廳門進入轎箱內,必須作試運行,確定正常時才能載人;
b、電梯運行中發生故障,立即按停止按鈕和警鈴。並及時要求修理;
c、遇停電時,電梯未平層禁止乘客打開轎箱門,並及時聯繫外援;
d、禁止運超大、超重的物品;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爲保證辦公場所物品的安全及整潔,特製定本管理規定,希望各位員工能自覺遵守:
一、公司鑰匙(主要包括公司大門、各部門、倉庫、車間等鑰匙)由辦公室統籌管理、發放、複製;鑰匙的領用需登記簽名;
二、以上鑰匙不得任意複製或借予他人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三、如因公需使用鑰匙,得到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方可借用,用完後須立即歸還,鑰匙使用期間如出現異常情況,所受損失將由使用人負責;
四、鑰匙保管人應遵守下列條件,否則所受損失由保管人負擔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論處或依法查辦:
1、離職時應將鑰匙繳交辦公室負責人;
2、鑰匙遺失時,應立即向管理單位報失,如因遺失鑰匙而需換鎖,則由本人負責;
3、非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任意複製;
4、不得任意借予他人使用。
五、辦公場所的桌、抽屜等鑰匙由辦公室統一保管,個人辦公桌及抽屜鑰匙由本人保管。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在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中,具備條件的優秀安全生產班組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
2)在項目施工中,因違章作業而導致輕傷、重傷、死亡、重大死亡(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公司將根據造成事故的後果和經濟損失對項目部和責任者給予的相應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3)項目發生機械事故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按照《機械隊獎罰制度》和公司《獎懲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4)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職工、幹部處以經濟處罰,處罰辦法按公司《獎懲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1、成立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設備設施情況,並做好記錄。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存在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彙報。
4、幼兒園要按要求、標準配置設備、維修設施、建設校舍。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班組是落實農電安全生產最基層的生產組織,只有班組保障了安全,才能保障農電企業的安全生產,搞好班組的安全管理是實現農電企業安全目標的關鍵,只有抓好班組的安全管理,確保人身安全、杜絕農觸、穩定設備運行,纔會有全局的安全生產。
班組安全管理重在“以人爲本”,並認真地、有針對性地開展班組建設各項活動,以活動抓管理,以管理抓安全,才能使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有效開展。
首先,班組長(多爲各鄉鎮供電所所長)是班組的核心。負責組織班組的全面工作,是班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班組長的素質決定了班組的管理水平,其一舉一動,對全班每一個人都產生直接影響。農電企業的班組長文化素質和專業水平普遍偏低,提高這一層面帶頭人的綜合素質尤爲關鍵。如果班組長能加強自身建設,爲人正直,辦事公正,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能明辨是非並能採納他人的合理意見,能充分調動班組每個成員的積極性,發揮各自的技術特長,親臨作業現場、狠抓習慣性違章,嚴守規程、制度,爲全班做出好的榜樣,那麼,“強將手下無弱兵”,這個班組肯定是一箇思想作風優良、安全基礎過硬的班組。
其次,班組長應能正確地理解並嚴格執行上級管理部門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在所內建立並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把班組的安全生產目標和設備管理責任區域真正地落實分解到每個生產人員頭上,組織制定符合本班組實際的、具有可行性的班組經濟責任考覈獎懲制度並嚴格執行,把所有的規章制度真正執行到位,不走形式、不走過場、不爲檢查而應付上級領導,對一些小的違章要引起重視,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真正做到“有功必獎”、“違章必罰”,以制度與考覈的約束來開展安全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管理。在班組考覈獎懲上,必須克服人情觀念,一碗水端平,發生事故一律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還要根據當前本班人員和設備存在的具體問題,找出薄弱環節,不斷地調整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重點,及時消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動態管理。這樣,才能使所有生產人員的安全責任真正落到實處,從而使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得以落實。
第三,加強班組的安全思想教育,努力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意識。農電企業一線生產人員大多來自農村,其安全意識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的現象普遍,這就要求我們要結合實際,深入瞭解,採取由淺入深、形式多樣的安全宣傳教育,特別是要及時地、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活動,在安全活動中,要克服唸經式的宣讀文件和通報的做法,更不能只作紙上的安全活動應付檢查,必須結合自身狀況、結合設備實際預想事故將別人的事故案例對自己的號,豐富的活動內容,要面對面談感受,心連心話安全,調動他們的學習興趣,增強學習的自覺性,才能真正從思想上重視起來,從根本上提高這些農民合同工的安全意識,使他們充分認識安全的重要性,從思想深處認識到因思想麻痹大意、翫忽職守、有章不循、措施不實、管理不嚴而發生事故,要付出的不僅是金錢,還有鮮血和生命,從而自覺地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程、制度,自覺克服習慣性違章,真正實現“要我安全”爲“我要安全”!
第四,加大培訓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基層班組生產人員的技術業務水平。特別是農網臨時僱傭工和新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教育考試合格方能上崗,設備改造後,更要及時組織技術培訓,以便讓大家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新設備的運行方式。平時的技術培訓工作也要抓實抓好,不斷地進行崗位練兵,按季節開展有針對性的反事故演習,提高應變能力和實踐經驗水平,提高一線工人緊急事故處理的技術技能,培養職工遇險不驚、沉着冷靜的心態,提高職工自防、互防能力。掌握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克服跟隨作業,盲目作業,集中思想,重視日常安全管理,集中精力於安全生產的整個過程。
第五,作業中(特別是農網等大型作業)認真開展危險點分析與預控工作,對班組所承擔的操作、作業任務中可能發生哪些傷害、引發哪些事故,如觸電、高空墜落、機械傷害、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都要在作業前仔細預想,運用事故樹狀分析等方法,分別列出對策加以落實,做到防患於未然。
第六,加強班組民主管理。班組安全管理只靠班組長和兼職安全員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採取專業管理和羣衆自主管理相結合的方法,只有班組全員行動起來,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努力做到個人無違章、崗位無隱患、班組無事故、過程無危險,才能實現班組的安全、穩定。要堅持全心全意領先職工辦企業,真正使職工有家可當,有主可作。在班組內部管下上,要堅持考覈公開、獎罰公平,做到職工心服口服,使人人肩上有擔子,個個擔子有分量,各盡所能,各盡其責。要堅持開好班務會、民主生活會和民主管理會,鼓勵職工針對班內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要廣泛聽取大家的意見,最終集思廣益、民主決策,讓職工擁有充分的參與決策權,對存在的問題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儘早做出整改。
第七,在設備缺陷管理方面,針對目前存在設備備品配件購置不及時、檢修線路長、設備缺陷類別不清、處理責任不清等原因,致使部分設備缺陷、隱患不能及時處理,建議在今後的工作中,農電企業也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性評價,班組要按時統計上報常需的設備備品配件,上級有關部門應結合階段性工作的驗收和考覈,及時給予落實解決,使設備大大小上的缺陷、隱患都能及時處理、不留“死角”。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6
(1)單位應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防雷檢測機構檢測防雷設施,評估防雷設施是否符合國家規範要求。
(2)單位應設立防範雷電災害責任人,負責防雷安全工作,建立各項防雷減災管理規章,落實防雷設施的定期檢測,雷雨後的檢查和日常的維護。
(3)建設單位在防雷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時,應根據地質、土壤、氣象、環境、被保護物的特點、雷電活動規律等因素綜合考慮,採用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設計和施工。
(4)應採用技術和質量均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雷設備、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標準防雷產品和器件。
(5)新增加建設和新增加安裝設備應用時對防雷系統進行重新設計和建設。
(6)雷災發生時應及時向市防雷所上報情況,以便及時處理,避免再次雷擊。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7
爲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防止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結合公司實際制定以下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工程採購總監,副組長:工程維修部經理,成員:工程維修部全體維修人員、物資供應部經理、工程材料採購員。
二、由防雷安全領導小組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在發生雷電災害時啓動預案,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供應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理災情。
三、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在遭受雷電災害後由防雷安全領導小組長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和市氣象局防雷辦公室報告災情,並協助防雷辦公室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四、由工程維修部電工班長負責關注氣象部門發出的雷暴預報,並及時告知防雷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
五、爲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工程維修部應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應及時告知防雷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和市氣象局防雷辦公室,儘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在檢查報告,合格證失效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前由工程維修部經理向市防雷辦公室提出檢測申請,並積極配合做好防雷設施定期檢測工作。
六、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司員工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物業公司有限公司
20xx年7月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8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明確安全指標和獎懲辦法。
(2)安全教育制度:對新進企業工人進行公司、項目和班組的三級教育;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使工人掌據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充分瞭解施工現場特點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學會使用施工現場配備和設置的安全防護用品及防護措施。並認真填寫“安全教育記錄卡”,及時做好記錄。
(3)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在每個分單項(體)開始作業前,必須由項目安全員和施工技術負責人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面的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工人充分瞭解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性防護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簽字手續。
(4)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本工程項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其操作證不得超期使用,名冊齊全。並上報監理公司審覈批准後,由項目部安全員統一管理。
(5)安全檢查制度: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隱患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應及時整改。項目經理部至少每兩週一次,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技術、施工、安全等專職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並對重要的生產設施和重點作業部位加大巡檢週期密度;項目經理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全日巡檢制度,並配合現場兼職安全監督員對於鋼構件起重吊裝、圍護材料安裝、高空焊接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應實行旁站監督。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表見附表
(6)班組“安全喊話”及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在施工過程中,每天作業前由班組長對所屬工人進行班前安全喊話,強調當天作業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工人遵章守紀,杜絕違章作業。並監督工人相互檢查安全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作好記錄。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應急措施,在重點防火部位(油漆庫房、乙炔、氧氣瓶庫房、)以及旁邊有可燃物的焊接作業點均按要求配備必消防滅火器。並且建立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的.消防應急小組,負責消防應急救援。
(8)按規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四口”、“五臨邊”的防護工作,對各樓層周邊、通道和樓梯兩側邊以標高大於2米的平臺臨邊均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杆,現場施工人員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業必須繫緊安全帶,並掛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電管理制度,加強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所有電路、配電箱、電機等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管理和維修,電器、用電機具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範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
(10)工傷事故處理:建立事故檔案,按調查分析規則、規定進行處理報告,認真做好“四不放過”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整改合格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周圍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1)建立項目安全管理內業資料檔案。採用江寧區安全監督站統一印製的安全管理資料,資料填寫滿足《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內業資料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主要應包括安全責任制、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護措施及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檢查與驗收、工傷事故統計等方面的記錄或臺帳。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9
一、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
三、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腳進入施工現場。
四、嚴禁酒後上崗操作。
五、高處作業嚴禁穿皮鞋和帶釘易滑鞋。
六、施工現場動火,要辦相關手續,吸菸到吸菸室,不準隨意吸菸。
七、嚴禁攀登腳手架、井架或隨吊盤上落,對各種安全防護保險裝置、設施、警告牌和標誌等不準隨意拆除和挪動。
八、施工現場的各種機械、電氣設備必須由持證專業人員操作,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或亂拉亂接電線。
九、進入施工現場要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不準在施工現場打鬧嬉戲。
十、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任何物品,以免造成物體打擊,高處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0
連鎖酒店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那麼有什麼適合的規章制度可以管理好呢?下面是連鎖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爲大家提供參考。
保安人員管理制度
1、 上崗前進行自我檢查,做到按規定着裝,個人儀表儀容端莊整潔。
2、 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性和敬業愛崗的精神,嚴格遵守酒店的勞動紀律,維護酒店的正常經營秩序。
3、 按規定區域立崗,對進出酒店的旅客應主動拉門迎送,協助運送行李,扶老攜幼。注意大堂內特別是總檯周圍可疑情況。
4、 嚴格遵守工作規範和要求,安全、正確地指揮住宿旅客的自備車輛有序停放,提醒車主保管好車內的物品,保證酒店大門前的暢通,阻止衣冠不整者、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進入酒店。
5、 嚴格按工作流程和制定的巡邏路線,按時進行安全巡邏和檢查,一般每小時必須巡查一次,按酒店巡更點佈局依點巡視檢查並做好打更記錄,每日巡邏爲21時至次日6時止,發現不安全的問題及可疑的人和事,應加強盤問,及時報告,做好現場監護和控制工作並做好情況記錄。
6、 對超過規定時間的訪客(按公安規定的訪客時間爲7:00—23:00)要及時彙報夜班經理,做好記錄,妥善做好勸導工作。
7、 熟悉酒店各類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性情況時,按預案和領導的指令,進行及時的處置。
8、 爲住店旅客寄存行李,嚴格按照行李房寄存制度,提醒旅客貴重物品應寄存在總檯。認真做好存取記錄和交接班手續,防止錯失事故。
9、 按規定使用各類配備的保安器材(對講機,手電筒等)不準人爲損壞。
10、 在工作時間內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及店紀店規,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酒店損失的應承擔必要的經濟損失,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
11、 工作中不得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打更任務。
12、 嚴格執行以防爲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領導。
13、 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按工作預案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經理。
14、 保安人員必須全面瞭解和掌握酒店的各類應急預案,熟悉安全疏散的通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5、 檢查中應及時關閉應關閉的門窗。
16、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
17、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連鎖酒店行李房安全管理制度
(1)行李房鑰匙由總檯保管,不得隨意放置或帶走,交接班時應做好鑰匙交接記錄。
(2)領用鑰匙開啓行李房門,應在總檯記錄本上登記記錄。
行李房嚴禁吸菸,不得存放員工私人物品,非住店客人的行李一般不予寄存。在行李房內工作必須敞開房門,人離即將門上鎖,要及時交回總服務檯,並簽名註銷鑰匙領用手續。
(3)行李房應張貼:“公安局規定:嚴禁寄放存放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4)行李卡一式二聯,可請客人自行填寫寄存卡。行李掛卡應詳細填寫客人姓名、房號、寄存件數、寄存日期,客戶聯則無須詳細填寫。客人領取行李時應仔細覈對。
(5)行李寄存收件應問清是否有貴重物品,發現接收寄存行李開口、損壞,應當面向客人指出說明記錄備案。
(6)行李房管理人員在交接班時,應清點庫存行李完整無損情況,並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字,一旦發現缺損,由當班人員負責。
客人領取行李必須一次取清,若有部分領取,部分寄存,則應先領清,在重新辦理寄存手續。
連鎖酒店客房安全管理制度
(1) 客房服務員、清潔員同時也是保安人員,要掌握旅客情況,在作好服務和清潔的同時要保障安全。
(2) 客房內必須標有安全疏散指示圖,並在房內擺設公安部門頒佈的《賓館、旅館旅客須知》。
(3) 嚴格執行進房清潔時將房門敞開,並用工作車擋住房門,嚴禁翻動客人的物品,做完清潔離房時必須關閉房門,進出客房分別填寫進出時間。
(4) 旅客退房離店時,及時進房檢查,發現遺留物品及時歸還旅客,客人已離店應將遺留物品上交,並登記備查。
(5) 掌握旅客情況,發現長時間掛有“請勿打擾”牌的客房和旅客住宿不登記及時查明情況,並及時上報酒店的領導。
(6) 客房區域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崗位環境,明確安全出口的方位和消防滅火器材的設置,以及正確地使用方法,並保持安全信息暢通,發現安全疏散指示燈故障及時保修。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滅火器材。
(7) 一旦發生火災事故,首先要保持鎮靜,迅速報告,講明地點,燃燒物及火勢情況,並及時疏散周圍旅客,就近取用滅火器進行撲救,有人被困採取先救人再救火。
(8) 嚴格執行公安消防部門關於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煙花爆竹等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帶入酒店。
(9) 客房內嚴禁私接電源,嚴禁使用電爐和電加熱器具。
連鎖酒店餐廳安全管理制度
(1) 餐廳的桌位應保持適當的間距,對正在用餐的客人,服務員要照看好客人攜帶的物品,並及時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對掛在椅背上的衣物及時套上衣套,以防他人順手牽羊,偷盜財務。
(2) 認真維護餐廳內治安秩序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3) 客人用餐完畢應注意客人使用的菸缸菸蒂是否熄滅,不能將火種捲入布件中。
(4) 就餐客人離席後,服務員應及時檢查餐桌周圍,發現客人遺留物品,應及時歸還客人或上交。
(5) 營業結束時,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
連鎖酒店廚房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第一,以防爲主。廚房內配備與廚房規模相適應的消防滅火器材,從業人員必須瞭解使用方法和滅火安全知識。
(2) 廚房工作間間隙期間,應有專人值班。
(3) 煤氣竈點火時要火等氣,下班時要關閉煤氣閥,熄滅火種。
(4) 開油鍋過程中,注意控制油溫,廚師不得離開工作竈臺,防止油鍋着火,確保安全。
(5) 廚房內嚴禁吸菸,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險物品,液化氣卡式爐和酒精備用的小氣瓶和固定酒精,應有專人保管,指定在安全的地方存放,隨用隨領。
(6) 發現事故苗子或有異味、異聲,必需立即查明原因,切實消除隱患,防患於未然。
(7) 進行日常清潔時,嚴防將水噴灑到電源插座,電器開關處,以防電線短路起火。脫排油煙機和排煙管道要定期清洗。
(8) 每日營業結束,要認真檢查水、電、煤和蒸汽,關緊開關,關閉門窗。
連鎖酒店財務室安全管理
(1) 財務室門窗應裝置安全柵欄,門窗堅固。有條件的應安裝與110聯接的防盜紅外線報警裝置,嚴格按規定進行佈防,防止撬竊。
(2) 存放現金必須使用保險箱,並專人保管,保險箱的鑰匙與密碼同時使用,下班時撥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財務人員調離崗位密碼應及時調換。
(3) 現金存放不得超出銀行覈定限額。解款、提款必須二人同時,金額大時應專車接送。
(4) 支票、票證和憑證的管理,堅持檢驗複覈,支票和印章應分開放置在保險箱內,嚴禁使用空白支票。
(5) 財務室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嚴禁煙火,防止火災。
連鎖酒店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 倉庫門、窗應有可靠的防護裝置。房頂和地下管道層不得於其他的房間相通,防止火災和小動物侵害。
(2) 倉庫內敷設的電線應有鐵質護套管。
(3) 嚴禁使用熒光照明,一般物品物料倉庫使用白幟燈加防護罩,危險品使用防爆燈,倉庫內無人時應關閉電源。
(4) 倉庫嚴禁煙火,並配置適當的滅火器材。存放物品按防火要求堆放整齊。
(5) 倉庫存放的各類物品應建立帳冊,定期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6) 倉庫應有專人負責,門鑰匙專人保管,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倉庫。
(7) 有危險品的倉庫應保持乾乾燥、陰涼、通風,並做好防曬、防潮、防高溫等各項措施。
(8) 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出入倉庫必須嚴格執行驗收和發放手續和嚴格控制存量。
連鎖酒店住宿登記安全管理制度
1、 總檯接待員負責接待旅客住宿登記工作,每天24小時當班服務。
2、 所有中、外旅客必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旅客住宿登記單,登記合格率100%。
3、 對零散旅客實施登記時必須做到“三清,三覈對”。
“三清”即:字跡清、登記項目清、證件檢驗清。
“三覈對”即:覈對旅客本人和證件照片是否相符,覈對登記年齡和證件的年齡是否相符,覈對證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 旅行團體客人的住宿登記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銷售代表代辦填報。
5、 VIP客人可先領進房,在房內辦理登記手續或由省、市接待部門代爲登記。
6、 接待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覈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採取內緊外鬆,先安排入住,後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7、 旅客資料和公安機關下發的有關通緝協查對象應及時輸入電腦準確無誤,以便覈查。
8、 接待員在辦理住宿登記的同時,應提醒旅客貴重錢財,證件可免費保管。
9、 按照公安部門規定:訪客須登記,訪客時間不超過23點。
連鎖酒店貴重物品保險安全管理制度
1、 貴重物品保險箱由專人保管。
2、 旅館需使用保險箱時,必須是住店旅客方可辦理使用手續,填寫保險箱使用卡,並在卡上親筆簽名,然後將使用箱號的鑰匙交給旅客,由旅客親自將需保管的貴重物品放入箱內後上鎖,保管人鎖另一道鎖。
3、 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4、 旅館丟失保險箱鑰匙,應立即報告酒店店長,按規定請旅客填寫打開保險箱委託書,在旅客面前當面撬開,損失請旅客賠償。
5、 嚴禁私自配製保險箱鑰匙,空的保險箱鑰匙應集中存放妥善保管,並做好保險箱的使用說明。
6、 嚴禁存放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7、 嚴禁總檯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1
1、上班時間操作員須將蓉用品穿戴整齊,包括工帽、工衣、工褲、手套、耳塞等,管理人員應嚴加監督與執行。
2、操作員必須在安全裝置正面操作,不得越過安全裝置的保護從側面操作或者取產品等,對自動機制生產和二人配合工作的場合,確需從側面確認產品品質的,要在調模員指導下工作,調節器查員要安裝防止手臂可能進入模具之裝置,確保生產安全。
3、腳跟開關必須經上司允許方可使用,有私自亂用,班組長對違章使用者立即制止、整改。在使用時每次按後腳踏一定要離開腳跟開關。
4、機臺上輔助生產用兵鐵板需折邊、倒圓中貼膠紙,以防傷手。
5、取放產品應輕拿輕放,以免傷手及影響品質。
6、廢料請用切斷裝置,及時清除。
7、生產過程中,上、下工序必須相互配合,以免產品砸下引起工傷事故。
8、工作期間無離崗證不可麼離崗位,更不可到他人機臺聊天,以免分散注意力造成安全事故,包括品質安全、人笛安全第一等。
9、交換交換模具中準備材料時,人員應注意分散,以免候傷人。
10、調節器模員對機械及模具的點栓要按時進行,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視他人的.安全爲已責。
11、不得亂移風扇,特殊情況下一定要先關掉電源,待風扇完全偏下方可移動。
12、叉車駕駛員須十分小心,於轉變或十字路口處要減速,運送之物品須放至最低位置運行。
13、調模員在順送機退料時,如果厚度超過1mm,寬超過200mm,一定要用g形鉗夾住緩緩退回,禁止調模員退料到材料即將退出滾輪時用手壓住材料。
14、在用片料生產時,如果一卡板旋轉兩堆片料,作業員拿取徵料要從兩邊輪流拿取,調模員要作防傾倒預防措施。
15、產品堆放時要作防傾倒措施,若發現產品有傾倒之危險發生時,禁止未戴袖套或手套的人員處理此類危險。
16、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聯絡防止事故發生。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2
1、爲了加強尾礦庫安全管理,做好防汛工作,汛期前應採取下列措施:
(1)明確防汛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離方案等各項制度,組建防洪搶險隊伍;
(2)疏浚庫內截洪溝、壩面排水溝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詳細檢查排洪系統及壩體的安全情況,要根據實際條件確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將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調洪高度內的堵板全部打開,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確保排洪設施暢通;庫內設清晰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4)及時瞭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確保上壩道路、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可靠和暢通。
(5)尾礦庫實際情況與設計要求不符時,應在汛期前進行調洪演算。
2、洪水過後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築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同時,採取措施降低庫水位,防止連續暴雨後發生垮壩事故。重大安全隱患,應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3、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內容包括:設計防洪標準、尾礦沉積灘的幹灘長度和尾礦壩的安全超高等。
4、檢查設計採用的防洪標準是否符合現行尾礦設施設計規範的要求。當設計採用的防洪標準高於或等於現行設計規範的`要求時,可按原設計的洪水參數進行檢查;當設計採用的防洪標準低於現行設計規範的要求時,應重新進行洪水計算及調洪演算。
5、尾礦庫水位標高的檢測,其測量誤差應小於20毫米。
6、尾礦庫幹灘長度的測定,視壩長及水邊線彎曲情況,選幹灘長度較短處佈置1—3個斷面。測量斷面應垂直於壩軸線佈置,在幾個量測結果中,選最小者作爲該尾礦庫的沉積灘幹灘長度。
7、檢查尾礦庫沉積幹灘的平均坡度,尾礦庫沉積幹灘平均坡度與設計平均坡度的偏差應不大於10%。
8、根據檢測的灘頂標高、庫水位和計算出的沉積幹灘平均坡度,檢查尾礦庫最高洪水位的最小於灘長度是否滿足規範要求:不小於70米。
9、根據檢測出的灘頂標高、庫水位和計算沉積幹灘平均坡度,檢查尾礦庫在最高洪水位時壩的安全超高是否滿足最小安全超高要求:不小於0.7米。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3
1、焊工(含電焊、氣焊,下同)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和防護品,不準裸露身體,以防止燙傷和觸電。
2、焊工進行焊接作業前,應仔細檢查各種工具,如電焊鉗握把與電纜的聯接是否牢固、可靠,焊把線皮是否有破損,確認一切正常後才能施焊。
3、焊接前,還應檢查工作場地周圍有無易燃、易爆物,應清除或隔離後才能進行焊接。必要時還應配備滅火器等相應的消防器具,要有專人監護。
4、地線連接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不得將地線隨便捆綁或纏繞在被焊工件上。
5、開啓電焊機前,應檢查電焊地線是否與工作導體或其他導體連接,以防短路或觸電。
6、電焊機需改變觸點導板、二次線或對電焊機進行檢查時,都必須切斷電源後再進行。
7、焊接時,應戴好防護面罩,不得用手或其他物品遮眼,以防弧光傷眼。
8、在通風不良的條件下進行焊接時,除採取措施防止觸電外,還應採取排風等措施,保證通風良好,並有專人在外監護。
9、焊接時如採用行燈照明,一般情況下,應採用24伏的行燈。
10、凡有壓力或裝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管道、容器,嚴禁焊接作業。如果必須施焊,應先排空管道、容器內的壓力,徹底清洗淨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經有關部門檢查測試,確認達到安全要求時,方可施焊。
11、焊接用電纜線接頭必須接觸良好,綁紮牢固,做到焊接時接頭處“不冒煙”。
12、焊接用電纜的截面積應根據焊接電流和所露電纜長度選用,防止電纜超載過熱而引起膠皮損壞、燃燒,造成事故。
13、焊工敲焊縫藥皮時,必須戴好防護眼鏡,防止焊渣濺傷眼睛。
14、停放在露天的電焊設備,必須有防雨措施,下雨天禁止進行焊接作業。
15、氣割大型工件時,應將工件放穩、墊牢,防止滾動、翻倒。
16、焊炬、割炬等發生回火時,應立即關閉氧氣調節,再關閉乙炔調節,待回火熄滅,再打開氧氣調節,吹除焊炬或割炬裏的菸灰,再重新點火,以防止槍管窩火。
17、氧—乙炔膠管與膠管接頭處,氧—乙炔膠管與氧—乙炔表接頭處,膠管與割炬、焊炬接頭處,均不得漏氣,以防引起火災和爆炸。
18、施工現場的焊接地點與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存放地點的距離應不小於10米。
19、暫停氣焊工作或下班時,嚴禁將焊炬、割炬放在容器或管道內,防止焊炬、割炬漏氣造成火災或爆炸事故。
20、電氣焊工作結束或離開現場前,應檢查工作場所有無火源隱患,並關閉電焊機或氧—乙炔瓶閥。
21、不得擅自脫離實訓崗位,不得圍觀其它實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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