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育系統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中小學、示範幼兒園、特校、電大進修校:
爲進一步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競爭激勵機制,規範學校崗位競聘工
作,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石
柱縣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石人發〔2012〕7號)、
《石柱縣人事局關於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有關問題及報送材料的通知》(石人
發〔201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各級各類學校實際,現就學校職員
、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崗位競聘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崗位競聘的原則、範圍和對象、條件、基本程序、管埋與監督等完全按
石人發[2012]7號和石人發[2012]9號文件執行。
二、原石人發[2012]124號文件提供了崗位說明書樣本,其表內的崗位名稱
、崗位類別、崗位等級、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標準、任職條件七項提
法不變,其內容可參照制定;但“內設機構名稱”項要統一改爲“學校名稱
”。崗位名稱欄內分三種情況填寫:屬專業技術崗位類的分別對應填寫“教
師”、“學科實驗”、“圖書管理”、“財務會計”、“電化教育”、“衛
生保健”;屬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類的應如實填寫所從事的崗位名稱,
如“設備維修”、“門衛”等。
三、《業績考覈評分細則》制定原則
各校在制定崗位競聘方案時要制定出詳細的《業績考覈評分細則》。《業績
考覈評分細則》應從以下六個方面着手製定(總分值90分)。
1、教齡。(建議佔總分值的15%)
2、任現職年限。(建議佔總分值的18%)
3、工作量。(建議佔總分值的15%)
4、工作效果。(建議佔總分值的30%)
5、年度考覈。(建議佔總分值的5%)
6、獎懲情況。(建議佔總分值的7%)
對“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的最高分值和最低分值之差不宜過大;學
校校長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得分由教委考覈提供;各校可根據
本校實際情況在“細則”項目和分值比例上作適當調整。
四、對若干實際情況的原則界定
1、縣級有關部門經正規程序借用(含農教專幹)以及在外進修學習、掛職
的學校教職工,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得分分別爲教職工所在學
校此兩項的平均分。
2、所有學校間經教委同意借用(借調)的教職工,一律回原工資關係所在
學校參加崗位競聘。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得分,分別爲教職工
工資關係所在學校此兩項的平均分。
3、所有原已由教委正式調動而未辦理工資、編制等手續的教職工,必須於
2012年4月21日 前到縣人事局和縣編辦辦理調動手續,並參加調入學校
的崗位競聘工作。不辦理調動手續的教職工,一律回原校參加崗位競聘工作
,並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回原校從事所競聘崗位的工作。
4、對所有因工作調動而降工資的人員,在調入學校有空缺崗位的前提下,
可在調入學校參加原已聘職稱對應層級的最低等級崗位競聘。
5、小學正校級、中學副校級以上學校領導幹部,因教委任命職務而變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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