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意見範文大全(通用6篇)

起訴意見範文大全 篇1

  市公安局

  起訴意見書

  公刑訴字(1998)號

  犯罪嫌疑人陳,男,x年月日生,漢族,省縣人,市公司勤雜工,住公司平房3排13號。

  違法犯罪經歷:x年因打架受行政警告處分;1997年因偷竊受記過處分。

  x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於看守所。

  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陳有下列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陳在任勤雜工期間,由於工作不負責,違反紀律,不遵守規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領導許經理的批評教育;因打罵他人和偷拿公司職工財物,先後受到公司行政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加之, 1997年度獎金沒有拿到,因而對許經理等公司領導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以泄私憤。

  x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陳上班後,四處尋找作案工具,後竄到公司木工房向木工小朱騙取了羊角錘、木工鑿各一把,並藏於宿舍牀下。中午12時 許,陳混進辦公樓一層值班室,伺機報復領導。1時許,許經理進入三層辦公室午休(333室)。1時30分許,陳竄到333室房,見許經理在辦公室套間裏午睡,經理祕書侯在外屋沙發上休息,於是陳謊稱有要事向許經理報告,將侯騙走。陳進入333辦公室,先將房門反鎖,後竄入裏間,趁許經理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兇器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許經理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後又對着許經理的面部、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十餘下,致使許經理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重傷,當即死亡。

  犯罪嫌疑人殺人後逃離現場,企圖逃往外地未逞,當晚八時許,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以上犯罪事實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鑑定結論以及作案工具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犯罪嫌疑人陳亦供認不諱。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陳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涉嫌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局長:(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起訴意見範文大全 篇2

  公起字(x)44號

  犯罪嫌疑人姜,男,x年11月10日生,民族:漢,籍貫:省縣,文化程度:初中,單位及職業:市安裝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區友誼街委組。

  違法犯罪經歷:x年5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15天。x年11月16日因私藏槍支、搶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漢,籍貫:省縣,文化程度:高中,單位及職業:農民,住址:市村二組。

  違法犯罪經歷:x年8月因搶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滿釋放。1911月16日因搶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實:

  x年6月份,姜在山東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幣購買一支小口徑手槍,於10月底找到王,預謀到市搶劫出租車開回本市銷贓,王當即表示同意。

起訴意見範文大全 篇3

  人民檢察院

  公訴意見書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第一、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並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訟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並提出定罪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第三、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做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並應(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人:

  年月日

起訴意見範文大全 篇4

  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訴,現上海律師事務所總結辦案思路。

  貴院審查起訴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經過約見犯罪嫌疑人和瞭解案情,現就本案發表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採納:

  貴院審查起訴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師事務所王麗、王衛華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經過約見犯罪嫌疑人和瞭解案情,現就本案發表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採納:

  請求對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顯過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

  本案發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錢未還,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錢未果,後來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聯繫方式,打電話不接,導致無法聯繫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時衝動犯錯。

  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xx年6月20日實施)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門口掛在鞋櫃上的鑰匙打開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門,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則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進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於受害人乙某無法提供被破壞物品的維修單,因此,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爲本案犯罪數額無法確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經賠償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乙某的諒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責任。依法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xx年6月20日實施)19、1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從無劣跡前科,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辦案,悔罪態度非常明顯。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諒解,對受害人賠償到位,社會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師認爲: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86條、第406條的規定,法院應對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起訴意見範文大全 篇5

  檢  移不訴[  ]  號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作案時在何單位任何職務),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寫明具體級、屆代表、委員及代表、委員號,現住址,犯罪嫌疑人簡歷及前科情況。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逐一寫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變更強制措施及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概括敘寫經檢察機關偵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後果等與定罪有關的事實要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犯罪特徵,簡明扼要敘寫。敘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時,先按照其觸犯罪名的犯罪構成作概括性的敘述,然後再逐一列舉,最後列舉相關證據。證據包括經偵查獲取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構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涉嫌犯罪(不要寫構成罪),但是,……(具體寫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具體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移送審查不起訴。……

  (對扣押的物品提出處理建議。)

  此致

起訴意見範文大全 篇6

  公起字(19)44號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漢,籍貫:省縣,文化程度:初中,單位及職業:市安裝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區友誼街委組。

  違法犯罪經歷:19年5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槍支、搶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漢,籍貫:省縣,文化程度:高中,單位及職業:農民,住址:市村二組。

  違法犯罪經歷:19年8月因搶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滿釋放。1911月16日因搶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實:

  19年6月份,姜在山東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幣購買一支小口徑手槍,於10月底找到王,預謀到市搶劫出租車開回本市銷贓,王當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攜帶這支小口徑手槍及一把尖刀乘客運汽車竄到市並熟悉了地形。晚8時許,兩人在區街搭乘段駕駛的一輛紅色拉達出租車(牌號遼d—51087)行至鎮木材檢查站附近時,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後座的王拿出小口徑手槍逼住司機段。姜說:“快下車,不然宰了你!”。段見狀棄車而逃。姜開車行至縣高官鄉安家村大橋時,車輪卡在橋的斷裂處,當兩人去村裏找人抬車時,被前來追捕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私藏槍支罪、搶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局長(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現押於市看守所。

  2.附本案預審卷宗共壹卷玖拾頁。

  3.作案工具詳見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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