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精選32篇)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

  申 請 人:於,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

  通訊地址: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吳,局長

  地  址:xx市東路號第二行政中心

  申請人於認爲xx市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請求確認該行爲違法、要求該侷限期按照申請人要求作出書面答覆並要求賠償申請人郵寄費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5月4日向我廳提交請求撤回行政複議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

  申請人:師範學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院長

  組織機構代碼:

  工商營業執照號:

  被申請人:xx市豐澤區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陳;職務:局長

  申請人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排污覈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泉豐環費字[20xx]0000)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局於20xx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我局本着查明事實、化解矛盾的原則,主動溝通、積極協調,行政複議問題得到解決。

  申請人於20xx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xx市環保局

  20xx年7月11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3

  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 所:xx市xx大道162號

  被申請人:xx市建設局

  法定代表人:張,職務,局長

  住 所:xx市七里界路21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於20xx年10月19日作出的冶建罰字【20xx】第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於同年11月30日提請行政複議申請,本辦依法已予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20xx年12月4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4

  申請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門縣海潤街道頭岙工業園區。

  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地址:三門縣海遊街道湫水大道8號。

  法定代表人:沈顯鋒,局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三環罰字〔20xx〕36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3月18日向三門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當日受理。

  在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爲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准許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本案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5

  申 請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三市路59弄16號401號。

  申 請 人:金雪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4號。

  申 請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38號。

  申 請 人:裴信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裏岙1組37號。

  申 請 人:裴偉定,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岙2組24號。

  被 申 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長

  地 址:寧波市柳汀街545號

  申請人金雪虎、金雪國、洪威武、裴信國、裴偉定因被申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未履行環境信息公開職責申請行政複議,我廳於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7月22日向我廳提交了《關於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請求》,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6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是書(林子豪)

  浙環複決[20xx]6號

  申 請 人:林子豪,女,漢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蕪湖市奧韻康城

  被 申 請人: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鄭建忠,局長

  地 址:溫州市學院中路299號

  申請人林子豪責令被申請人溫州市環保局公開溫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0xx年十項污染物年度檢測報告信息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0日向我廳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7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趙某不服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罰決字【20xx】第1號決定書,於20xx年8月1日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的書面申請。本機關對撤回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爲符合法律規定,同意申請人撤回覆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20xx年9月26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8

  行政複議中止決定書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複議案的審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9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公復終止字[ ] 號

  申請人:

  住所:(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爲) 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終止的具體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0

  申 請 人:朱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添加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爲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衝牀崗位上,調試蓋板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衝牀衝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後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院後由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皮膚均挫裂成多塊,皮膚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牀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生和公司區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生和區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後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複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勞動合同、病歷、工友證明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書面形式,書面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三、20xx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爲: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塊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爲工傷。並於20xx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複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指骨骨折”並非醫院診斷,故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符合管理權限、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衝牀模塊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院診斷爲: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爲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爲: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爲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爲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並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爲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1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新校區),____路____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覈定(洪環監費覈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覈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覈。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覈定複覈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覈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爲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爲: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箇,還有一箇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爲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2

  申請人:易。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爲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爲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爲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爲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爲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爲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爲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爲: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爲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爲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3

  行政複議決定書

  錦複決字„20xx‟第1號

  申請人:

  成都鑫銳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鄉團結村8組法定代表人:李興秋委託代理人:吳利軍四川亞峯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勇四川亞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1、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趙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橋街201號2、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倫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龍舟路54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爲通知書》,於20xx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請人稱:1、申請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錦江區三聖街道辦事處陳家堰村三組9.526畝集體土地(下稱陳家堰村三組土地)的使用權人。申請人有償取得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使用權後,由於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且申請人對該土地長期使用並連續多 2 年繳納土地使用稅,由此可以證明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行政主管部門事實上已確認申請人對該土地的使用權。2、由於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發出過有關“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已經作廢的書面通知,應當認爲申請人持有的“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仍然有效。3、申請人未在陳家堰村三組所屬區域範圍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後建設過任何建築物,被申請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向申請人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4、由於原成都市錦江區國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陳家堰文化活動中心頒發了編號爲“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該土地的性質自許可證頒發後就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原來的耕地性質。申請人的後續利用行爲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此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其行政行爲侵害了申請人對“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的信賴利益。5、申請人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並且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爲通知書》中沒有告知申請人具體違反的條文,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該《通知》時的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爲違反了《行政處罰法》。6、申請人所使用陳家堰村三組土地不屬於“拆院並院”範圍,也不屬於國家徵地性質。被申請人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過程中,告知此次執法是因爲統一的“拆院並院”需求,行政執法人員所述違反了“拆院並院”採取“堅持依法、自願的原則”和3 “不得搞強制拆遷”。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請求撤銷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送達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爲通知書》。

  二、被申請人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稱:1、“940090”號《成都市錦江區建設用地許可證》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質爲耕地,是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1994年基於農村公益事業爲陳家堰村所辦理,批准用途是建設村文化中心,因各種原因該項目並未實施,土地利用現狀仍爲耕地,該許可證與申請人後來的建設行爲無關。申請人從未獲得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在該宗土地上進行生產建設的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申請人在該宗土地生產建設的行爲屬於非法佔地建設。2、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四川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九條,向申請人作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爲通知書》的行爲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4

  _____政複決字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經濟開發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總經理。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局長。

  第三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_省_____縣__________鄉__________村人,現暫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人社工認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並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申請人訴稱: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許,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時間內,因私事外出被車撞傷,依法不應認定爲工傷。第三人在事發當日11時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規錯誤,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作出的該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辯稱:經調查,第三人與同單位其他員工一樣,每日在公司食堂喫過中飯後,一直以來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鈴響後才進入車間工作。第三人在事發當日中午打卡後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爲工傷。申請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爲由否認工傷,不僅前後說法互相矛盾,難圓其說,而且沒有事實依據。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維持該工傷認定。經審理查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入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擔任衝制車間主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許,第三人駕駛自備二輪摩托車,從租住處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徑__________路段時與_______________駕駛的牌號爲__________的大卡車發生碰撞致傷。事後被送到_______________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爲“左外踝開放性骨折”。經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_____公交認字第__________號)認定,第三人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第三人爲此向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受理後,經調查覈實,於同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第三人爲工傷。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

  日期: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5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xx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覈定(洪環監費覈字()163號),申請人對覈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覈。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覈定複覈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174號)。申請人對複覈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爲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爲: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箇,還有一箇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爲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x年8月19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6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xx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覈定(洪環監費覈字163號),申請人對覈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覈。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覈定複覈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174號)。申請人對複覈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爲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x年4月22日給xx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爲: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箇,還有一箇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爲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爲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x年8月19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7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於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後,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髮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並且還勸阻親屬鬨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爲)。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爲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爲,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爲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後作出行政處罰,屬於“先處罰後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於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於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後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爲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於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後,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髮生衝突並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後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雲帆,質問許爲何將人醫治死亡並將其打傷。隨後,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於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後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髮生衝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爲,申請人身爲執業律師,應模範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爲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雲帆、王銳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餘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雲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於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爲: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雲帆、王銳、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後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於申請人蔘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於“8·7”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蔘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爲,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於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爲。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爲執業律師,採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範,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8

  申請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於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商,住,系中共黨員。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於20xx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申請人:,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於浙江省溫州市,身份證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商,住。因涉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於20xx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申請人:鄭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現在,在溫州火車站開手機店。

  申請人:,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住,工作單位:溫州美玲毛紡織品店。

  申請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路46號,現住址:。工作單位:白象鎮連敏機械加工廠。

  申請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高中文化,,工作單位:溫州市天銘印刷機械有限公司。

  申請人:,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現住址:XX室,工作單位:興興隆建築材料出租店。

  被申請人:瑞安市林業局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單位地址:瑞安市安陽大廈15樓聯繫電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xx年12月26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予以處理。

  一、申請人向本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稱:

  申請人所佔用的地是荒地,並非是農用地或林地,瑞安市林業局作出認定爲林地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因此,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爲瑞安市林業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超越了它的職權範圍,應屬無效,要求重新鑑定土地的性質。

  二、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20日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複議答辯狀稱:

  1、申請人建造別墅所佔用的地塊,位於金川鄉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1999年瑞安市森林資源二類調查資料),第8小班爲材用竹林,第9小班爲松樹。

  2、根據申請人的詢問筆錄,都反映建造別墅的地塊原來大部分爲竹林、松樹,小部分是種植蕃薯,申請人對此都無異議。

  3、根據瑞安市1982年發放的山林權證資料,該地塊已發放山林所有權證,證號爲瑞山權字第100315號,坐落地名爲大路腳毛竹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被申請人認爲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別墅的地塊屬林地,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定。

  被申請人同時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和依據:①瑞安市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瑞刑初字162號)一份。②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一份。③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六份。④山林所有權證(瑞山權字第100315號)一份。⑤瑞安市公安局詢問筆錄65頁。⑥林業行政案件事項審批表一份。⑦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⑧違章佔用林地位置圖(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⑨現場照片3張。⑩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一份。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瑞林聽證告知〔20xx〕第〔12〕號)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一份。

  三、經審查

  (一)本機關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以下認定

  (1)證據①、④、⑤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依據,證明了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程序合法,本機關予以採信。

  (2)證據⑦、⑧爲本次行政複議的關鍵,本機關對證據中所提的內容多次進行調查取證,最終予以採信。

  四、本機關認爲:

  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別墅及配套設施屬非法建築,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認定,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予以刑罰,但林地的行政處罰權在林業部門。基於以上事實,瑞安市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恢復原狀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瑞安市林業局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19

  一、首部

  大體包括標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身份情況等四個方面事項:

  1、標題。即文書的名稱。應寫明“(機關名稱)行政複議決定書”。

  2、案號。即公文中的發文字號“××年復字第號”。

  3、申請人的’身份情況。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

  4、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地址、法寶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正文

  1、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2、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3、複議結論

  三、結尾部分有兩項內容

  1、要寫明如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終的複議決定,要寫明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2、落款。由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並寫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

  行政複議“決定”的撰寫規範

  行政複議決定書正文的最後部分是“決定”的內容,該部分是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故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1、維持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

  2、撤銷決定:

  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

  Ⅱ.如撤銷後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應分項列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一、撤銷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

  二、責令被申請人(寫明全稱)於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寫,或寫按照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Ⅲ.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

  3、確認違法的決定:

  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

  Ⅱ.如確認違法後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應分項列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一、確認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

  二、責令被申請人(寫明全稱)於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寫,或寫按照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4、責令履行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寫明全稱)於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履行法定職責(應寫明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內容)。

  5、變更具體行政行爲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

  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註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改爲:(寫明決定變更內容)。

  不予受理決定書的撰寫製作規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參照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要求予以列明。

  1、標題爲:深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決定書。

  2、發文字號爲:深府復不〔 〕號。

  3、正文由事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據、決定的內容組成:

  申請人以不服(機關名稱)作出的第×號(註明發文字號)的(註明文件名稱)爲由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經依法審查,認爲……………………………(寫明該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省行政複議工作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作出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應寫明全稱)於×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寫明: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爲決定書的撰寫製作規範

  發文字號下空一行頂格以3號方正黑體字(加粗)寫明被申請人的全稱,尾部參照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要求予以列明。

  1、標題爲:深圳市人民政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爲決定書。

  2、發文字號爲:深府復停〔 〕號

  3、正文寫明停止執行的事由、法律依據,停止執行的時間等:

  申請人因不服你機關於×年×月×日以號(註明發文字號)(註明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已依法受理。因(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4、如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爲的,正文表述爲:

  申請人因不服你機關於×年×月×日以號(註明發文字號)(註明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已依法受理。因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爲,經審查,本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0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於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後,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髮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並且還勸阻親屬鬨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爲)。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爲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爲,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爲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後作出行政處罰,屬於“先處罰後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於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於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後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爲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於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後,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髮生衝突並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後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雲帆,質問許爲何將人醫治死亡並將其打傷。隨後,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銳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於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後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髮生衝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爲,申請人身爲執業律師,應模範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爲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雲帆、王銳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餘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雲帆、王銳、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於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爲: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雲帆、王銳、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後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於申請人蔘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於“8·7”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蔘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爲,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於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爲。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爲執業律師,採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範,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1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申 請 人:趙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於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一、申請人趙某20xx年5月4日23時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雙眼結膜出血,摔頭振動後,醫生講:頭腦裏會發現這種異常腦電圖;醫院:醫院動態腦電圖查發射性癲癇,不認定工傷;賴主任叫去大醫院神經科再檢查。

  二、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腦外傷後綜合徵》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與一年前頭外傷無關聯性;鑑定機構出具不認定是工傷。醫院神經科賴主任又叫去大醫院檢查,但要排多天纔等來,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請問有關領導,這種病,是什麼原因而產生《腦外傷後綜合徵》。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是摔頭,不摔不會,就那一次吧。“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確認爲工傷,一箇時間傷而產生後果,《腦外傷後綜合徵》符合工傷認定範圍,確認爲工傷。一年多講時間長從報工傷至今天,是連接,沒有停時間,時間長也是領導而做時間長。是單位領導批託長時間。

  三、6月23日,動態腦電圖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頭倒地是存在關聯性。《腦外傷後綜合徵》是工傷,如果不是中生,這樣我們不會申請工傷。去找單位講:廠以兩次申請。

  四、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腦外傷後綜合徵》不認定趙某爲工傷。二個醫院都不能證實,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認定。我們醫院醫生就不應該有這個單位(醫院),大家不用去學醫術,也害了每一箇公民。所以存在,不是醫生行政執法決定也是錯誤,認定事實也會出現錯誤(神經內科才知道,請調查),廠職工單位調查。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等。

  被申請人答稱:

  我局曾於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申請趙某工傷認定一案,申請中稱:趙某於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時,11時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暈倒,幾分鐘後恢復意識感覺不舒服回家休息,後經醫院診斷爲“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當時我局就“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做過關聯性鑑定,鑑定結果爲“雙眼結膜下出血”有關聯性,但“反射性癲癇”無關聯性,趙某爲此向貴局申請過複議,後貴局維持了我局的認定。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我局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爲工傷,我局再次受理後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該鑑定委員會於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爲:趙某於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發暈厥伴意識喪失倒地,1-2分鐘後醒轉,有頭痛、頭昏不適,數天後門診就診,診斷爲“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後因“癲癇”於某醫院住院十多天,經鑑定“癲癇”與當時倒地輕微頭外傷無關聯性。患者於20xx年6月6日就診某醫院神內門診,主訴“腦外傷後頭暈1年餘,伴發作性暈厥一次”,門診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除此外,未發現有一年餘以來反覆門診就診治療頭暈頭痛的記錄。結合病史、發病特點,以及慢性頭外傷後綜合徵多見於繼發較重顱腦損傷等規律,認定患者“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據此,我局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爲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申請書》、《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申請人在工作時突然暈倒,後經醫院診斷爲“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其用人單位於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被申請人依法受理並展開調查,並於20xx年2月6日作出認定申請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爲工傷,不認定“反射性癲癇”爲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爲工傷,被申請人再次受理後即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同年8月22日該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爲:趙某“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爲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認爲: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爲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2

  申請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12號。

  法定代表人:陳吉祥,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徐濤,該公司項目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聯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通達街317號。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主任。

  委託代理人:於險峯,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副主任。

  委託代理人:孫晶,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科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轉送本機關受理)一案,本機關業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具體行政行爲(或者至多隻能確認文書格式不規範,而不宜撤銷內容);2.如果複議機關予以維持,請求就因此導致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予以國家賠償。

  申請人稱:申請人基於對被申請人行政行爲的信賴,已經履行完畢了與案外人的招投標行爲,而且工程涉及的住宅已經基本銷售完畢,撤銷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已經沒有實際意義;還可能影響到已經生效的判決,必然造成申請人的財產損失;還可能影響到購買房屋的消費者辦理房屋產權等民事權利的實現。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程序違法、沒有法律依據,濫用職權,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哈建招字〔20xx〕8號《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複印件;證據2、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的和解協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20xx黑監民監字第213號)、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複印件、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哈民一初字第42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黑民一終字第262號);證據3、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撤銷該直接發包通知書,並不等於撤銷了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之間達成的合同;2.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列表格中的工程信息,均爲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自行填報並經雙方簽章確認,自行協商達成一致,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失效,也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否定其存在的事實。因此,被申請人撤銷“通知”,並沒有撤銷建設、施工單位簽章達成的一致書面協議;3.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到被申請人處備案時提供的工程造價,只是暫定價格,不是雙方結算價格。至於工程應招標而未招標籤訂合同的效力,與工程直接發包是否備案沒有關聯,無論是否備案,應招標而不招標的違法事實是存在的,合同效力由法院確定,但與行政機關是否給與工程直接發包備案無關;4.被申請人撤銷“直接發包通知書”行爲,只是按照市執法監督局的要求,對華僑公司直接發包行爲不予備案,不予備案行爲並不能否定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就該工程呈報的簽章確認的相關工程信息,無論是否予以備案,建設、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是事實存在的;5.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爲進行依法處理後(計劃、土地、規劃、建設審批),建審手續可以補辦,不存在不能辦理房產證問題;6.《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違反招標法規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後必須給予簽發名稱爲《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文書;7.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是按照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監督意見由被申請人發文實施的,並由被申請人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依法送達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認爲華僑公司沒有必要申請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文件。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爲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立案通知書;證據2.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說明、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證據3.關於對20xx30012-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整改意見的請示、《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送達回證;證據4.行政處罰卷宗。

  經審查,本機關認定以下事實: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爲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下達了題爲《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編號20xx30012— 20xx30017)的文書,文書內容爲:“經調查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未經招投標已施工,工程形象已達主體工程平口。鑑於上述情況,我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其行爲進行處罰,我辦予以備案。”該文書還登記了建設、施工雙方提供的工程規模、造價等相關信息(其中:20xx30016號文書,由理想建築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提供的規劃街—絕緣街E棟工程,建築規模爲:14166㎡;工程造價爲:934.96萬元;項目經理爲:賀慶;技術負責人爲:馮玉寶;工長爲:楊成玉;理想建築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均對其自身提交的以上工程信息資料加蓋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20xx年6月,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向被申請人下達了立案通知書,提出黑龍江省理想建築工程公司投訴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違法發放《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執法監督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複查,20xx30012— 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存在標題和內容不一致問題,文書內容不是批准工程發包通知,而是針對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違法直接承發包工程提出的備案意見,作爲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對違法發包行爲在處罰後提出具體備案意見,屬於履行職責行爲,但該文書確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登記的工程名稱、建設規模等工程信息資料,均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申報,其真實性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負責,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無關,經覈查後被申請人就此情況於20xx年6月19日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提交了《關於對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說明》,20xx年7月11日被申請人再次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提交了《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提出將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按照規範文書格式進行更正,並於20xx年8月29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達了《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內容爲“對編號爲20xx30012— 20xx30017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文書題目更正爲《執法意見書》。”但是,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堅持認爲被申請人爲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發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缺少法律依據,要求予以撤銷。被申請人按照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的要求,於20xx年9月17日作出了《關於撤銷20xx30012 —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爲,並於20xx年9月20日將《通知》送達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同時抄報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將申請轉送本機關,要求本機關依法受理。

  本機關認爲,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爲,並不影響直接發包通知書中經建設、施工單位雙方加蓋公章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內容存在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爲。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

  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3

  _____公復駁字[x]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名稱)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爲)

  不服,於___年___月___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闡述的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答覆的事實和理由)

  經審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經審查認定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_________________(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質證、認證過程)。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_______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4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爲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20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戶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遊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戶座一輛大巴前往遊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戶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遊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戶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後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爲: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爲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廣州市某醫院,確診爲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並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戶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瞭解全部過程並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翫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爲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爲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說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於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三、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右脛骨平臺骨折”。

  我局認爲: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爲工傷。因此,我局於20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爲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爲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申請人是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3月21日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爲:“右脛骨平臺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爲由,作出認定爲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爲: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於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戶遊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爲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爲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爲:認定申請人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爲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5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小學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衆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衆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衆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爲,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6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7

  申 請 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越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審查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29日自願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本案的審查,案件到此終結。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8

  _________字( )第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爲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29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申請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xx市南二環一段411號

  法定代表人: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申訴舉報不作爲的行爲不服,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答覆申請人提交的《申訴舉報信》的行爲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就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申請事項作出答覆。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5月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銷售的《滋媛堂五穀山珍膳食》涉及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2日收到,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沒有給予申請人任何答覆,該不作爲的行爲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後,於20xx年6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6月6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你的申訴舉報要求已於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請省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的“滋媛堂五穀山珍膳食”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2日收到後,於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於20xx年6月5日以“長工商12315字第298號”《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於20xx年6月6日郵寄給申請人。

  本局認爲: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後,及時移交到經營者所在地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處理,並及時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行爲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本複議案件受理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局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30

  申請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支隊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請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請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於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於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xx)第0009067號當場處罰決定書向本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局依法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稱:其於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時許駕車(滬AQ5290)駛離漂陽路1377弄弄內設置的停違車場並穿越漂陽路1377弄至山陰路弄口時被民警以闖單行道查處,申請人認爲其從停車場出來未見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禁止標誌,故以其闖單行道爲由對其實施處罰於法無據。

  被申請人辯稱:姜某於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時許駕車穿越漂陽路1377弄並在山陰路出口處被查獲是客觀事實,而該弄在漂陽路1377弄弄口明確設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故姜某的違章事實是清楚的,對姜某處五元罰款並無不當。 經複議審理查明:20xx年7月巧日上午九時許,申請人駕滬AQ5290車穿越設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的漂陽路1377弄至山陰路弄口處時被查獲,該事實有現場民警筆錄,申請人對在弄口處被查獲亦無異議。但申請人提出其系從漂陽路1377弄弄內設置的停車場出來一節無充分的依據,故不能予以採信。

  本局認爲:申請人違反交通標誌指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第1款第1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應給予五元處罰。

  xx市公安局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31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鎮中山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顧,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華,職務:局長。

  第三人:馮,男。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局)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後,發現馮與該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遂依法通知其作爲本案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爲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組織了聽證,申請人xx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第三人馮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蔘加了聽證。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各方當事人的主張

  申請人xx公司稱:第三人馮之子馮下班後並非離開單位往居住地東陳鎮村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不屬於工傷事故,被申請人認定錯誤,故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被申請人勞動局稱:其所作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第三人馮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無爭議的事實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爭議,予以直接確認:1. 第三人馮之子馮系申請人xx公司的職工,20xx年6月6日20時許馮下班後駕駛私有的蘇F號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至xx市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前路段,與對向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事故,致馮受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馮爲其子馮向被申請人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於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審查期間被申請人以有關事實需進一步覈實爲由於20xx年11月20日撤銷了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3. 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亦不服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答覆書和證據材料。

  爭議事項及各自證據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主要對下列事項存在爭議:馮是否是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合理路線上發生了交通事故。

  對此,被申請人勞動局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一: 對袁、高的調查筆錄和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線圖,這組證據證明袁家是馮的居住地,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線爲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

  證據二:對冒的調查筆錄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該組證據證明馮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時間在馮下班之後,屬於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地點。

  申請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三:報名登記表,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馮的家庭住址在東陳鎮村組,正常下班向東行走。

  對相關證據的採信、觀點評判及爭議事項的認定

  證據一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覈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二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覈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職權出具的證明,且申請人對該組證據未提出異議,故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三是馮填寫的報名登記表和馮的同事出具的證明,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一中對袁、高的調查筆錄證明了馮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組證據足以證明袁家爲馮的臨時居住地;證據三中馮的報名登記表及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了東陳鎮村組爲馮的戶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戶籍地及臨時居住地,故袁家屬於馮的居住地之一。至於申請人認爲:“《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戶籍地爲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爲居住地,但應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才能作爲居住地。”的觀點系混淆了住所地與居住地的概念,顯屬對《民法通則》的誤讀。故對申請人認爲袁家不屬於馮居住地的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一中對袁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證明了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至袁家中爲馮下班的合理路線,雖然申請人認爲馮下班後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故對申請人的這一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二證明了馮在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發生地點,對此申請人未提出反駁意見。據此可以認定馮是在合理時間內從其工作場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複議機關裁決的結論及其理由、依據

  本政府認爲:爲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爲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有關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馮下班後在回居住地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依職權調查覈實了相關證人,聽取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xx公司所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江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馮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篇32

  申 請 人:xx市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寶代表人:顧寶才

  聯繫地址:xx市xx鎮x村d村

  聯繫電話:2 郵編 2144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聯繫地址:xx市錫澄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

  聯繫電話:860080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9月1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是更換老舊設備,增加了臺式電阻爐及煤氣加熱爐。只是未及時報批環保審批手續,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該新設備相對於老設備而言,可以達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處罰未考慮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實。正處在設備更新改造期間,由於處罰過重,會導致更換環保設備的進度遲緩。

  被申請人答覆稱:20xx年5月,接信訪舉報反映申請人廠區冒黃煙、氣味擾民。經過現場勘查等調查,查明申請人熱處理加工生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建成,擅自於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煤氣發生爐在開爐、停爐時,爲保持煤氣爐內部及煤氣輸送管道壓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氣從隨爐配置的15米高排氣筒排空,同時煤氣加熱爐採用煤氣爲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直接通過1根18米高煙囪排放,主要污染因子均爲煙塵、SO2等,給周圍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上述行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並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更換設備的目的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經營困境的情節,本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江陰市環境保護局規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應處以5-7萬元罰款”的規定,經行政處罰審議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從輕對申請人適用了“罰款伍萬元”這一較低的處罰額度。

  經審理查明:20xx年5月26日,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信訪舉報的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熱處理加工建設項目於20xx年11月環保審批、20xx年6月經環保驗收後,又增加了13臺臺式電阻爐和1臺煤氣加熱爐,並於20xx年12月建設並投入生產。針對申請人未經環保重新審批擅自擴大生產規模、違反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爲,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立案,於20xx年7月3日依法作出並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於20xx年8月11日依法作出了並送達了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陳述申辯中對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設備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爲新增的設備爲清潔、節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時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並請求減輕處罰。

  本機關認爲:申請人在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新增了生產設備,擴大了生產規模,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並於20xx年12月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爲是客觀存在,其行爲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立案處罰的要件。申請人提出的更新設備以提高生產效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出發點是可行的,但並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國家建設項目環保審批規定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義務。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設項目未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或影響。申請人擴大生產規模後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並對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法律依據並依法作出的。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同時集體審議中,已根據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情節和申請人的陳述等進行了綜合審理,裁量幅度相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20xx]第088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環境保護局

  年11月12日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本站原創發佈。 任何個人或組織,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時,禁止複製、盜用、採集、發佈本站內容到任何網站、書籍等各類媒體平臺。 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繫我們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