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處理決定(精選3篇)

學生處理決定 篇1

  張某某同學平時對自己要求不嚴,表現較差,學習不努力,與同學關係不和諧,於20xx年xx月1日星期五中午,和劉某某發生口角,沒有及時找老師解決,心存怨氣,放學後找來外校人員,名爲說和實爲報復劉某某同學。談合不成大打出手,張某某指使多名外校人員將劉某某同學強制拉到校外,實施毆打,致使張某某同學輕度傷害,住院治療,住院花銷近萬元。

  綜上所述:張某某同學沒有正確處理好同學間的’矛盾,擅自帶外校人員入校毆打同學,其行爲惡劣,影響極壞,本應開除校籍但考慮本人認錯態度較好,在家長的再三哀求下,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原則,根據《學生管理標準化手冊》的相關規定,經學院研究決定給予劉某某開除校籍留校察看處分。

  望全院學生引以爲戒,努力學習,團結同學,爲營造和諧、舒適的學習生活環境而努力。

  20xx年xx月7日

學生處理決定 篇2

  環境服務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詳細地址:xx省xx縣xx鎮坑

  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部委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進行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部核發你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G44)附件第二十二條要求焚燒爐煙氣必須採取綜合處理措施,其煙氣排放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第二十四條要求廠區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0xx)。

  20xx年9月,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對你公司執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進行監督性監測時發現,你公司焚燒爐廢氣二噁英排放濃度爲2.0ng/m3,超標3倍;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爲0.24mg/m3,超標1.4倍;砷、鎳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爲2.77mg/m3,超標1.8倍;邊界晝間噪聲超標4.7dB(A)。

  以上事實,有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xx年3月25日《關於報送20xx年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性監測工作報告〉的函》(總站分函〔20xx〕50號)、20xx年6月3日《20xx—20xx年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性監測結果彙總與分析》等爲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於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確保你公司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有關經營活動。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爲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於20xx年9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我部將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你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xx年8月1日

  抄送: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學生處理決定 篇3

  待崗人員管理規定

  1 目的爲深化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力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3 適用條件3.1 組織紀律性差,不服從公司管理,無故曠工,經常遲到早退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3.2 工作態度消極,責任心差,作風拖拉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中多次出現失誤的;3.3 不遵守職業紀律,不執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3.4蓄意違反安全規章或不遵守操作規定,以致危害其他員工安全的;3.5填寫公司文件時虛報資料或擅自篡改記錄或僞造各類單據報表的;3.6未經授權擅自挪用公司財物或在收款後不及時上交公司的;3.7凡曠工連續超過3天(含)或一年內累計超過7天(含)的;3.8擅自開啓他人電腦,翻閱、抄錄或複印他人資料;3.9公司認爲具有其它違規違紀行爲或不能勝任目前工作,需要待崗學習的。

  4 待崗程序規定4.1待崗制度的處理程序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待崗意見,經總經理審覈批准後,向擬待崗人員送達待崗通知書,並於15日後在公司網站公佈。4.2待崗制度的救濟途徑在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罰意見後、公司公佈處罰結果前,受處罰人員有權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調節不成或調解超過15日的,仍按原決定執行。

  5 待崗人員的管理5.1 待崗人員自待崗之日起,回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和其原部門共同管理。5.2 待崗人員待崗期間,每月需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思想學習彙報,由原部門負責定期對待崗人員培訓並根據需要安排臨時性工作。5.3 待崗期限原則上爲三個月,具體時間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5.4 待崗期滿,是否應繼續待崗或恢復上崗,由人力資源部上報相關主管公司領導,報總經理批准後視具體情況確定。5.5 待崗期間,如有勞動合同終止情況,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不再續簽。5.6 待崗期間,如再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有公司認爲不當行爲時,或不服從公司管理的可作辭退處理。5.7 對未經公司批准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按辭退處理。

  6 待崗人員的待遇6.1 自待崗之日起,待崗人員工資將做下調調整,具體工資最低不低於國家標準。6.2 待崗期間停發公司發放的一切福利待遇。6.3 待崗期間只發放午餐補貼和通訊費補貼。6.4 待崗期間不能對所獲得的期權行使權利。6.5 依據公司其它規章制度受到處罰並不影響本制度的執行。

  7 其他規定7.1本制度制定時間:20xx年2月5日7.2本制度頒佈時間:20xx年2月15日7.3本制度修改時間:20xx年3月9日7.4本制度自頒佈或修改後公示之日起生效7.5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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