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收費通告(精選3篇)

小區停車收費通告 篇1

  尊敬的業主、租戶:

  您好!

  爲規範小區車輛的出入和停放,嚴格實行業主自行刷卡進出制度,針對小區部份多層區業主有車沒車位、別墅區業主一戶有兩輛以上車輛以及小區公區有60個臨時停放車位可使用的問題,服務中心應多數業主建議和要求,決定根據在小區現有的車位數量情況,給小區業主無卡車輛辦理包月臨時停放業務,詳細信息如下:

  一、本次辦理數量爲50個(建渣房暫時佔用10個車位);

  二、費用:一戶最多辦理一張,一輛車辦理一張車卡,車卡押金50元/張,包月費用按xx市現行標準暫時覈定爲100元/月;

  三、使用期:原則上以半年爲一箇包月週期,體現在車卡有效期上,本次辦理期限統一到XX年底,到期車卡無效,請到服務中心辦理續用或終止手續;

  四、辦理程序:

  1、爲公平起見,服務中心將進行爲期一週的該《通知》公開公示;

  2、公示結束,將於6月17日正式開始按“先來後到”的順序辦理,直到50張卡辦理完畢;如果同時到場業主較多,將採取排隊發號或抽籤形式確定資格;

  3、服務中心將對臨時包月車輛的業主房號、車牌號和車卡號進行詳細登記。

  五、要求和特別提醒:

  1、請已辦理臨時停放包月手續的.業主車輛自覺刷卡出入;

  2、請臨時停放的包月車輛進入小區不超速、不逆行,不亂停亂放,將車停放到公區標有“臨”字樣的臨時停放車位上。

  3、特別提醒:

  ①如有臨時停放的包月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在臨停車位,服務中心將做記錄,並進行溝通、說服,對於拒絕協調、勸說者,當車卡有效期截止時,服務中心將不再給予辦理續用手續,將此機會留給其它需要的業主;

  ②無卡偶爾停放或來訪車輛,在小區車位未停滿情況下,服務中心將對其適當放行,費用將按照相關標準實行記時收費;當小區臨時停放車位已停滿,將拒絕其進入。

  

  日期:

小區停車收費通告 篇2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戶:

  小區地下停車場已於20xx年1月1日正式交付使用,設施設備已可正常運行。爲維護業主的利益及更好管理地下停車場秩序,經研究決定自20xx年2月11日起正式啓動永基·世紀名門地下停車場收費系統。具體臨時管理條例如下:

  一、已購買汽車停車位業主(車主):

  憑申購合同及業主有效證件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藍牙識別出入卡,汽車藍牙卡100元/張,並按《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交納每月25元物業服務費,半年繳納一次費用.

  二、未購汽車車位已入住的業主(車主):

  如需進入地下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的,可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需停放在劃定租用車位內,汽車車位租用費300元/月/位(已含物業服務費),辦理藍牙識別出入卡(押金100元/張),並簽訂臨時停放協議。

  三、裝修階段未入住的業主:

  如帶有裝修材料需進入地下停車場卸貨的,經確認登記後,可進入地下停車場,卸貨後迅速駛離(不超3小時)則免收場地資源費。超出免費時間按第四項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裝修完畢入住之日起,車輛如需進入地下停車場停放,按以上第一項或者第二項執行.

  四、來訪人員(包括業主親屬)汽車:

  從入門時間計起停放3小時內免收停車場地資源費,超過3小時至8小時內按人民幣5元/輛收取,超過8 小時(24小時內)按人民幣15元/輛收取(內含3小時免費時段);

  五、業主摩托車、電動車:

  已購買車位的業主請憑認購合同及業主有效證件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出入卡權限,並按《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交納每位5元/月物業管理服務費,電動車/摩托車車位租用費15元/月/位(已含物業服務費),費用均不包含電動車充電費,充電費另計;來訪車輛請停放小區外公共區域(免費停放)。

  六、外來裝修人員及裝有裝修材料車輛:

  經秩序員確認登記後可進入地下停車場卸貨,卸完貨迅速駛離。如不駛離,從入門時間計起停放2小時內免收停車場地資源費,超過2小時起至4小時內按人民幣5元/輛收取場地資源費;超過4小時至8小時內按人民幣10元/輛計收,超8小時至24小時內按人民幣20元/天/輛計收。

  七、租用停車位不得擅自轉讓和轉借。在進出、停放地下停車場的’過程中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服從現場 管理人員指揮,做到安全出入,有序停車。

  八、進入停車場的車輛和人員均應維護好各類標識、標誌,不得損壞或故意破壞停車場內的設備、設施,發生碰撞損壞須按價賠償。

  請已購買地下停車場車位的業主儘快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相關使用手續,暫未購買停車位需停放車輛到地下停車場的業主,請及時到金悅物業服務中心辦理租用手續。以免給您的出行造成不便,謝謝您的合作!

  物業客服電話:0775-

  24小時值班電話:0775-

  

  日期:

小區停車收費通告 篇3

  近期,居民住宅樓火災頻發,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爲切實保障居民樓消防安全,防止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等規定,省公安廳、省綜治辦聯合制定了居民住宅樓消防安全“兩要三宜十嚴禁”,現通告如下:

  一、居委會要加強對樓棟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每棟的樓棟長,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定期開展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物業服務企業要主責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明確各級管理人員,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對公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處置初起火災。無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區應由業主協商確定公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方式。

  三、居民宜主動參與消防教育活動,掌握必要消防常識和逃生技能,定期檢查家庭火、電、油、氣及其設備、線路安全。

  四、居民宜在家庭配備簡易火災報警器、呼救器、滅火器、滅火毯、防毒面罩、逃生繩等自救逃生器材。

  五、居民宜不用或減少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定期清掃陽臺等部位雜物。

  六、嚴禁在居民住宅樓內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活動及設置公共娛樂場所。

  七、嚴禁擅自改變建築功能結構,設置“膠囊房”、“三合一”場所等。

  八、嚴禁採用易燃夾芯彩鋼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居住建築或進行建築分隔。

  九、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片或在配電箱、電纜井內堆放雜物。

  十、嚴禁擅自拆卸、改裝、裝備、移動居民住宅樓內燃氣設施及管線。

  十一、嚴禁在居民住宅樓走(樓)道內停放電動車及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二、嚴禁擅自破壞、拆除、挪用或停用居民住宅樓內消防設施、器材。

  十三、嚴禁佔用、堵塞、封閉居民住宅樓內各樓層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十四、嚴禁在居民樓內燃放煙花爆竹或違規使用明火。

  十五、嚴禁在消防車通道上違規停放車輛、違章搭建、堆放雜物。

  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居民住宅樓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定期巡查檢查居民住宅樓消防安全,勸阻、糾正、整改以上禁止行爲。居民應自覺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發現違反以上情況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舉報。發現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應向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舉報。

  通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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