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執行難的提案(精選3篇)
關於解決執行難的提案 篇1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難的提案
提案人:
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執行工作步履維艱,執行難的問題不僅成爲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爲一箇嚴重的社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執行難概括爲“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特殊主體難碰”五種情形,五種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難以逾越,處處給我國的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困擾。究其原因,主要是被執行人規避法律、逃避執行所致。有人說審判工作是法院的靈魂,而執行工作則是法院的尊榮,毋庸諱言,司法執行的難題亟待解決,否則將嚴重影響我國司法權威與社會和諧。因此,能否解決好執行難的問題,關乎百姓對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關係着社會的穩定與否。要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關鍵從開展反規避執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層法院,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現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們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落後。人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導致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落後,加上封建觀念、村規民俗的制約,人們通常認爲關係、人情纔是人際交往最重要的東西。被執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義務,而是千方百計尋覓親朋好友,挖空心思試圖找關係、搞歪門斜道干預司法執行。
(二)社會誠信缺失。社會缺失誠信,導致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既影響社會和諧和經濟的發展,也影響法治建設的進程。誠實信用、守法經營的價值觀念已日漸淡薄,拖債、逃債、賴債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恥的事,反而被視爲“本事”,一些債務人利用各種形式逃避債務的清償,逃避法院的執行。
(三)立、審、執之間相互銜接不到位。執行作爲法院審判的後續環節,受立案、審判的影響極大,如果前面工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力,就會使當事人有機會轉移財產,給後續的執行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目前,立、審、執銜接不到位主要表現是立案庭、審判庭不能正確引導當事人啓動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程序,過分注重調解率而忽視了執行階段的工作,給敗訴一方當事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前隱藏、轉移財產的時機。
(四)強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缺位。《強制執行法》從《民事訴訟法》中剝離單獨立法已經呼喚了10多年,但遲遲未出臺,立法嚴重滯後於現實,雖然現行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執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但這些難以解決當前執行工作中日益紛繁複雜的狀況,無法滿足當下人民羣衆的司法需求。無法可依,導致對被執行規避執行的打擊力度不大,執行威懾力不強,顯然無法有效解決規避執行和反規避執行問題。
二、反規避執行、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一)加強司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人們法律意識、誠信意識。加強對司法執行的調研工作,集中收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規避執行的典型案例,通過法院宣傳欄、公告欄,法院官方網絡平臺,地方論壇、報紙等媒介,多管齊下地進行系列宣傳報道,使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到反規避執行的複雜性、艱鉅性、重要性,疑聚共識,形成聲勢,爲反規避執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使他們認識到對協助法院執行工作方面的義務,明確拒不協助執行的所需承擔的法律後果,達成共識,爲今後通力合作夯實基礎。
(二)加強法院內部立、審、執之間相互銜接,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在法院內部,強化內部立審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搞好工作銜接,用足用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等法律措施,從體制機制上反制規避行爲。在立案審查中,告知當事人訴前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在案件審理期間,充分考慮以後的執行工作,發現被告有隱匿、轉移財產苗頭,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掌握執行工作的主動權,徹底遏制被執行人賴債的違法行爲;在外部,一方面,法院應與公安、銀行、稅務、工商管理、土地管理、房產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進行聯動,實現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全面地查詢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節省執行成本、縮短執行週期、提高執行效率;另一方面,與新聞媒體建立互動平臺,建立債務人黑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欠債不還的老賴在新聞媒體、網上曝光,限期清償債務,使老賴們無所遁形。這些舉措無疑將使得本院從過去消極、被動、單一的協助執行機制轉變爲積極、主動、多元的執行聯動機制,大大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對規避執行的債務人形成有效制約。
(三)出臺強制執行法,完善反制規避執行的立法,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爲的懲處力度。首先,從執行難的現實出發,深入分析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新情況,儘快出臺《強制執行法》,進一步將執行程序、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義務、協助執行人範圍、責任等具體化,真正將“原則”轉化爲“細則”,使執行工作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其次,在刑法上,加大對假訴訟、假析產等惡意逃債行爲的懲罰力度,不再讓“拒執罪”成爲擺設,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情形並已涉嫌犯罪的,堅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堅決予以從重從快打擊,決不姑息。同時建議進一步擴大構成拒執罪的犯罪情形,對規避執行者予以嚴厲打擊。
(四)完善司法救濟體系,解決法院執行的後顧之憂。 執行案件過程中,有些案件窮盡了所有執行措施而被執行人確實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幾乎每個法院都會遇到,而在這些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中,有的嚴重傷殘,有的體弱多病,有的生活沒有來源等,都屬於弱勢羣體,他們因無法拿到執行款來到法院上訪,甚至集體鬧事,致法院於尷尬的境地。對於這類案件應納入財政或社會適當救濟範疇,可以避免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也有利於營造和諧的司法氛圍。
關於解決執行難的提案 篇2
建議主題 關於切實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建議
代表姓名
建議內容
一、隨着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經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x年法院共辦各類案件28316件,同比上升19.5%,結案數居全省第二;法官人均辦案273件,是全省平均數的2倍。給我市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強度和壓力。 常常出現“判決容易,執行難”的局面,當事人贏了官司輸了執行,沒有執行結果。解決法院案件執行難的問題,是困擾法院工作的問題之一。造成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個人權力濫用、個體行爲妨礙、審判、執行工作相分離等原因。結合當前現實的工作,在當今的和諧社會,怎樣改變這種局面,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嘗試: 法院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都要過硬的執行隊伍。在執行隊伍的建立過程中要經常性地對執行人員進行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實行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建立過錯追究制度,徹底消除“不請不送不執行,又請又送才執行,多送多執行,少送少執行,不送不執行”的現象,建立合理、公平的執行款分配製度。
二、在審判時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到當事人能不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會不會出現申請執行,好不好執行的問題,不能一味地把追求案件審結率而把訴訟過程中能化解的矛盾轉移至執行環節上。
三、在強調人性化執行的同時,對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鑽法律的空子抗拒執行,把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拒不履行判決,以致執行法官窮盡了一切措施也執行未果的,可以通過法律授權執行法官延長司法拘留期限,將接受轉移財產的人一起追加爲被執行人並嚴厲處罰。 四、針對被執行者一些農村集體土地的資產,按法律上執行拍賣集體土地的資產有一定的難度,但機制可以靈活,人性化。可以通過收取租金或拍賣的形似來償還債務。 五、法院在義烏市民廣場、商場樓宇等人流密集地段與電子屏廣告公司聯手,24小時循環曝光“老賴”信息。曝光內容可涉及債務人姓名、照片、住址、未履行金額等,促使被執行人迫於壓力主動履行債務。 六、建立部門聯動整治機制。公安、宣傳、房管銀行、村、居委會等部門聯合,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使被執行人無處藏身,使之成爲過街老鼠,從而達到震懾作用,維護法律的尊嚴,爲我市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關於解決執行難的提案 篇3
關於制定“在家上學”條例的提案
案由:
“在家上學”又稱“在家教育”,是一種以家庭爲主要教育場所、通常由父母或家庭教師組織開展的教育活動。在家上學起初是流行於美國等西方國家的一種青少年教育成長方式。上世紀中葉,主要在宗教家庭產生,逐漸發展成爲一種得到廣泛認可的教育形式。美國x年有超過200萬的孩子在家上學,佔美國K12學齡兒童的3%-4%。在我國,根據21世紀教育研究院x年發佈的調研報告,我國大陸“在家上學”的學生約1.8萬,以北京、上海、廣東等東部發達地區爲主,最著名的例子是童話作家鄭淵潔在家培養了自己的兒子鄭亞旗。
“在家上學”由父母在家中自主安排子女的教育,有利於克服大一統學校教育的弊端,因材施教,對學生進行個性化的教育;有利於多元文化的傳承和多樣化的教育創新;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個性發展和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有利於學習型家庭和學習型個人的建設,順應了社會利益分化、教育需求多樣化的發展趨勢,是對公立教育單一教育模式的豐富和補充,從而增加了教育的多樣性、選擇性,是學習化時代一種嶄新的教育探索。美國有研究顯示,“在家學習”的學生學科成績普遍好於公立學校學生,而且他們的社會心理和情感指數也高於平均值。“在家學習”作爲一種新的教育途徑和選擇,已經得到很多國家和地區政府的認可,美國、中國臺灣等地都出臺了與之相關的法案或條例。
在我國,雖然“在家學習”已成爲相當一部分人真實生活中的選擇,但還是會遇到一些困難。20xx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雖然存在着制度創新的空間,在第十四條中規定:“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給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自主空間,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對“在家學習”做出探索和規定,但在操作上並不容易。由於沒有完整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歷,“在家學習”的孩子想要參加中考、高考時,學籍不完整導致這些孩子沒有報考資格。因此,“在家上學”者通常採用的做法是事先遞交申請,通過“走後門”在公辦學校保留一箇學生學籍,爲將來留條後路。但隨着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只有學籍卻不去上學的孩子,可能會缺少學校提供的綜合素質評價記錄,依然會有升學障礙。
“在家學習”的孩子大多來自於家庭收入較高的精英羣體,因此越來越多“在家學習”的孩子選擇了海外留學,導致大批優秀人才和大量教育消費外流。而少數財力不足,無法出國留學的“在家學習”的孩子,則可能因爲學籍等各種原因失去進入大學的機會。這些孩子大多箇性強,在某方面有獨特的才華,屬於偏才,如果不能進一步深造,將是創新人才培養和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損失。
建議:
制定“在家上學”條例,爲教育創新提供法律依據。
第一,條例應明確“在家上學”的合法性,並搭建“在家學習”者與學校教育的橋樑。給予“在家學習”者合法的學籍,並制定中小學在家學習的學歷認定辦法,使其學歷得到社會認可;制定“在家學習”者參與中考、高考的具體辦法,使其在綜合素質評價等環節能與考試招生制度對接。
第二,條例中應有對“在家學習”的監督和管理辦法。明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在家學習”的監督和管理權限。辦法中應對“在家學習”如何申請的流程和條件作出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需定期審覈“在家學習”的相關條件和資源是否具備,如學習場地、經費等。
第三,“在家學習”者應與在公立學校學習的學生享受同等的教育福利。凡是按規定取得學籍的“在家學習”者,可以報名參與各類競賽,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在家學習”者,可以依法享受義務教育階段的一些福利,例如獲得免費書本和取得一定的政府補助等。
建議辦理部門: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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