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精選25篇)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 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適用法律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適用語言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第四條 諮詢人義務

  1.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2.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五條 委託人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第六條 諮詢人權利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第七條 委託人權利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諮詢人責任

  1.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4.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九條 委託人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2.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2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託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資金來源:

  5.建設工期:

  6.其他: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協議書;

  2.合同專用條件及附錄;

  3.合同通用條件;

  4.中標通知書(或委託書)、投標文件(或造價諮詢服務建議書);

  5.其他:

  四、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範圍及內容:

  服務範圍及內容詳見附錄A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結。

  六、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符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服務酬金或計取方式

  1.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 託 人:___________(蓋章) 諮 詢 人: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住 所: 住 所:

  帳 號: 帳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3

  第十二條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4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5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_____

  1、項目名稱:_____

  2、服務類別: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_____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_____(蓋章)諮詢人: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簽字)委託代理人:_____(簽字)

  住所:_____住所:_____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帳號:_____

  郵政編碼:_____郵政編碼:_____

  電話:_____電話:_____

  傳真:_____傳真:_____

  電子信箱:_____電子信箱: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_____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託人有下列權利:_____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_____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_____

  第九條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_____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_____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諮詢人(簽章):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6

  委託方(甲方):

  接受委託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雙方就的技術諮詢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諮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1、甲方委託乙方承擔高新二路(外環線~柘樹灣路)隙地綠化工程的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工作;

  2、技術諮詢的主要內容:合同項目包括工程建議書的編制工作。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需求預測、工程方案、環境保護、實施進度、投資估算、資金籌措、經濟評價和效益分析、必要的社會效益評價及研究結論等

  3、乙方編制項目建議書必須滿足甲方報批要求,且通過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

  二、履行方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收齊技術諮詢所需資料後,30個工作日內提交技術諮詢報告各四份。

  三、委託方的協作事項:

  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委託方應向顧問方提供以下資料和工作條件:

  1、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2、建設項目區域內1:500地形圖;

  3、建設項目拆遷數據;

  4、其他有關的資料。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乙方應對本項目所有資料保密,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複製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項目所有資料。

  甲方應對本項目的技術諮詢成果保密,未經乙方允許,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複製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本項目的技術諮詢結果。

  五、知識產權

  (一)乙方保證,本項目的諮詢服務過程中所使用的或向甲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於工藝、物品、發明或知識、技術成果、均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且乙方使用具有知識產權性質的物品,工藝、發明需支付的金額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項下的諮詢成果時,免受由於乙方提供諮詢服務等原因導致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工業設計權等知識產權的任何侵權或賠償引起的損害。若因上述原因發生爭議或糾紛,由乙方擔全部責任,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六、報酬及支付方式:

  (一)本項目報酬(諮詢經費):

  (二)本項目按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程諮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計價格19991283號)中的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標準的60%、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的調整係數爲計取諮詢費。

  諮詢費總計_________萬元(大寫人民幣:叄萬叄仟元整)。

  (三)支付方式

  技術諮詢報酬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具體支付時間: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報告時支付。

  七、爭議的解決方法: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一)種方式處理:

  (一)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未盡事宜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7

  委託人:

  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2、項目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

  3、諮詢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

  諮詢人:

  日期: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8

  示範文本)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編碼:           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

  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

  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

  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

  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

  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

  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_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

  最後____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爲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

  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

  首先應明確項目範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

  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

  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返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9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 諮詢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地點:

  二、工程名稱:騰飛房產麒馬山莊12#、13#、17#、20#

  三、承包內容:騰飛房產麒馬山莊工程的12#、13#、17#、20#項目的結算書編制及結算覈對。

  四、承包方式:人工費及辦公所用耗才。

  五、結算完成日期:按甲方要求本月25日完成。

  六、承包價格:本工程項目結算勞務費按結算書總價的3‰。

  七、付款方式:乙方交付結算的同時,甲方支付給乙方按總價的80%的勞務費,待工程量覈對完畢後按總價的10%支付乙方的勞務費,餘款待造價事務所出具報告的`同時支付完畢。(若甲方不能按時付款,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八、甲方責任:

  1、甲方應提供與該項目的相關結算資料及變更籤證文件,需甲方協調溝通的事項,甲方應盡全力去協調溝通解決,甲方應按期支付勞務費。

  九、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騰飛房產騎馬山莊12#,13#,17#,20#項目工程結算書編制及審覈工作,乙方有權利給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議。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造價要求合理性編制。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生效,工資款付清後自動失效。

  十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1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業務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2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示範文本)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爲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範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3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委託方(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情況概述

  工程名稱:__________基礎工程結算

  工程地點:____市________組團

  結構類型:鋼筋砼框架剪力牆結構

  第二條 委託範圍及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對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____________基礎工程結算。

  服務類別:結算審覈

  乙方須:

  1、按甲方提供的資料及甲方對結算的具體要求對本工程的工程量計算、材料結算價按甲方審覈確定後執行,定額套用、取費計算等全部項目分別按甲方要求進行編審。

  2、乙方初審完成後報甲方,根據甲方安排與施工單位對數。

  3、對數完成後一式四份提供審覈報告,同時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經濟指標分析表。

  第三條 審覈時間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審價資料起____日內(包括國家規定節假日)交出審價報告,其中編制結算初稿____日,與施工單位覈對工程量及出具結算報告爲____日。如甲方提供資料時間延長則審覈時間順延,如對數時施工單位不配合,時間可順延。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及時爲乙方的審覈工作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資料,包括承發包合同主要條款、竣工圖、圖紙會審記錄、隱蔽驗收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現場簽證等。

  2、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覈費用。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須按照合同約定,再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覈業務、出具審覈報告,分專業並按甲方要求計算工程造價,並附工程量計算書,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

  2、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乙方須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嚴加保密。除非經甲方同意,否則,乙方不得將其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和甲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一經發現,乙方需向甲方賠償相應損失。

  第六條 特別規定

  乙方編制完成提交審覈初稿經甲方認可後由甲方組織乙方與施工單位對數,對數須在甲方辦公樓內甲方指定的地點進行,每次對數乙方參加人員不少於二人,乙方不得與施工單位單獨或私下接觸。乙方與施工單位對完數出具審覈報告後甲方另行對本工程結算進行二次審覈,二審與乙方一審結算結果誤差在2%內爲乙方工作的合理誤差。

  第七條 審覈收費

  本結算審覈收費:基本費用(以甲方送審工程總造價作爲計費基礎乘以相應費率)成果費用(以甲方送審工程總造價與結算審定額之差值作爲計費基礎乘以成果費率),其中相應費率分別爲:

  1、基本費用送審金額215;1.0‰;

  2、成果費用(送審金額__審定金額)215;2.0%。

  甲方於乙方與施工單位對完數出具正式審覈報告後十四天內支付審覈造價部分諮詢費的70%,餘下30%暫時扣留待二審結算完成後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支付:若二審覈減額低於一審總造價的2%即認爲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合理誤差範圍內,則餘下30%款項在二審結算完成後十四天內支付給乙方;若二審覈減額超過一審總造價的2%即認爲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合理誤差範圍,則剩下30%款項不付,此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提交審計報告的,逾期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違約金,超過____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計計算,累計違約金不超過諮詢服務費總額。

  2、乙方有任何與施工單位惡意竄通的行爲,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其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蓋章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人: 簽約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4

  諮詢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爲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範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2、項目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

  3、諮詢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爲簽字頁)

  委託人(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人(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三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四條 委託人應在 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五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扣除稅金)

  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A.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B.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5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

  乙方(諮詢人):____________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託乙方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審覈

  二、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xx】88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單個項目諮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諮詢服務的諮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於委託審覈項目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審覈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覆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後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託方複審認可後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並於本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6

  甲方(委託方):

  乙方(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託乙方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審覈

  二、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__】88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單個項目諮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諮詢服務的諮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於委託審覈項目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審覈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覆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後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託方複審認可後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並於本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 話:

  開戶行: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  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爲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範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8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爲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市場管理,規範市場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現印發給你們,並對《示範文本》貫徹實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國境內開展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簽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時,應參照本《示範文本》訂立合同,請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推廣使用工作。

  二、簽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是法人或自然人,諮詢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並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示範文本》的合同條件分“合同標準條件”和“合同專用條件”兩部分。

  1.“合同標準條件”應全文引用,不得刪改。

  2.“合同專用條件”則應按其條款編號和內容,根據諮詢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

  四、《示範文本》的解釋權屬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施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

  五、《示範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GF-20__-0212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

  與__________

  (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爲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範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19

  委託人全稱(甲方):

  諮詢人全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託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立項批文編號或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備案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投資金額:

  資金來源:

  建設工期或週期:

  其他:

  二、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

  □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包括 :□ 決策階段、□ 設計階段、□ 發承包階段、□ 實施階段、□ 竣工階段。

  □ 工程估算的編制/審覈。

  □ 工程概算的編制/審覈。

  □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審覈。

  □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覈。

  □ 工程結算的編制/審覈。

  □ 其他造價諮詢服務。

  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

  三、服務期限

  □全過程造價諮詢項目:

  本合同施工工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本項目的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估算的編制/審覈。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概算的編制/審覈。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審覈。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覈。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結算的編制/審覈。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其他造價諮詢服務項目:

  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除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外,委託多項造價諮詢服務的,服務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四、 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符合: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合同文件的構成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3款賦予的規定一致。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託人執_____份,諮詢人執_____份。

  委 託 人: 諮 詢 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社會信用代碼: 社會信用代碼:

  賬 號: 賬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20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諮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簽字)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21

  委託人(甲方):

  諮詢人(乙方):

  委託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2.項目規模:工程送審造價爲人民幣 元

  二.合同內容

  1.項目結算審查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期限爲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合同價款及費率

  本合同收費標準依據區物價局桂價費 [20__]8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我區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項目按送審造價的 及審查覈增/減額的 之和計費,打八折。單個項目計費金額不足 元,按 元收取。

  五.服務費的結算與支付方式

  1.本合同的結算審覈服務費爲乙方結算審查工作完成並提交成果(一式肆份)後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2.支付方式: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六.雙方約定

  (一).甲方有權利或義務完成以下事項。

  1.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應負責與本業務有關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相關人員的協調,爲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4.甲方應在約定時間內,向乙方支付結算代理相關費用。

  (二).乙方有以下權利或義務

  1.根據甲方提供的資料審查以下內容

  A.建設工程發承包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B.施工發承包合同範圍以外調整的工程價款;

  C.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及單價;

  D.發包人單獨分包工程項目的界面劃分和總包人的配合費用;

  E.工程變更、簽證、索賠及違約費用;

  F.取費、稅金、政策性調整以及材料價差計算;

  G.實際施工工期與合同發生差異的原因和責任,以及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

  H.其他涉及工程造價的內容。

  2.乙方保證結算審查成果的準確性

  3.乙方必須做好保密工作,結算審查結果除甲方簽字代表外,不能告知其他任何人。如乙方泄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4.乙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獲得結算審查服務費用。

  七.審查依據及審覈程序

  1.工程結算審查委託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結算文件。

  2.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司法解釋。

  3.適用於本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有關規定及相關解釋。

  4.施工發承包合同、招標文件、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內容、結算書及其明細內容、竣工圖紙、相關圖紙會審、工程簽證、洽商記錄等。

  5.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或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及價格信息、調價規定等。

  6.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資料。

  7.審覈程序:按中價協CECA/GC3-20__《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有關規定。

  八.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終止合同方應支付對方壹萬元的違約金。

  2.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結算審查費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但以不超過結算審查費的全額爲限。

  3.乙方因其過錯原因逾期完成結算審查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應收結算審查費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但以不超過結算審查費的全額爲限。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所籤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南寧市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協議壹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陽朔縣教育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22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託造價諮詢與其他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規模: 。

  4.投資金額: 。

  5.資金來源: 。

  6.建設工期或週期: 。

  7.其他: 。

  二、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範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A。

  三、服務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結。

  四、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符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 (大寫)(¥ )。

  2.計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A。

  六、合同文件的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或委託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諮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

  3.專用條件及附錄;

  4.通用條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包括補充協議)均構

  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詞語定義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託人執_____份,諮詢人執_____份。

  委 託 人:___________(蓋章) 諮 詢 人: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納稅人識別碼:

  住 所: 住 所:

  賬 號: 賬 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23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磚  所:                磚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24

  第一部分

  甲方(委託方):

  乙方(諮詢人):廣西有限責任公司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託乙方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審覈

  二、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__】88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單個項目諮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 元按 元整(¥ )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諮詢服務的諮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於委託審覈項目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審覈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覆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後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託方複審認可後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並於本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廣西有限責任公司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 話:

  開戶行: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l、“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 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集錦 篇25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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