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協議書(精選3篇)

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協議書 篇1

  訂立合同雙方: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和________批准的計劃任務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_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築安裝面積爲______平方米,批准總投資爲_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_____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

  甲方在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甲方對上述資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變更。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與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俊工後,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製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爲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複製,重複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範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三、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__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數和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築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2)。)

  2、乙方必須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五、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後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於設計費的20%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後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後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週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後分別撥付)。

  六、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於乙方採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獎勵乙方。

  2、由於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4、由於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設計費的__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於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七、其它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後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牴觸。

  在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 設計單位(乙方):

  合同簽訂的日期:_____

  簽約的地點:________

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協議書 篇2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爲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爲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爲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爲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代建範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爲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託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覈准。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覆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並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並向委託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對委託人覈准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託人義務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並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覈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彙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覈准。

  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協助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應爲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爲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並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爲,應視爲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爲,應視爲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爲,應視爲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人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託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 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覈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託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_____%)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 委託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覈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

  使用人爲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託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略)

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公路建設項目,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_________萬元,期限爲_________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 1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1.2 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 .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 .4 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銀行。

  1.1 .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 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 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歸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 .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爲違約的期間。

  1. 1.8 項目指_________公路。

  1. 1.9 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

  1.1 .1 0 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 1. 11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准,項目交付使用。

  1. 1. 12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1 . 13 項目資本金指在_________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

  1. 1. 14 擔保性文件指爲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項目已經取得有關批覆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環保批覆文件、徵用土地批文、開工批覆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公路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書等所有應該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擔保性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技術諮詢合同等;

  2.4 本合同項下_________萬元的項目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

  2.5 向貸款人提供本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的貸款方及其他資金出資方的資金承諾書;

  2.6 在總投資中單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預備費用於應付意外事件及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其他債務處於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8 在談判、簽署、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9 目前無重大經濟糾紛發生。

  第三條 貸款

  3. 1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爲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的貸款。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只能用於_________公路項目建設。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貸款人批准的借據爲準;其他記載事項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爲準,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爲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並且本合同項下的利率在規定的調整範圍內的,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以每年360天爲基數,從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實際貸款餘額和佔用天數計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後一天)

  4.3 貸款人在每一結息日向借款人計收利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提款前提條件

  5.1.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辦理下列事項:

  5.1 .2 貸款證交由貸款人審覈;

  5.1 .3 生效的建設承包合同;

  5. 1.4 生效的原材料供應合同;

  5.1 .5 項目財產保險單;

  5.1 .6 所有依法生效的擔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5.2. 1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資本金和其他籌措資金已按規定的時間足額到位;

  5.2.3 未發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籌解決;

  5.2.4 未發生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

  5.2.5 出具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情況報告及有關的財務報表、資料;

  5.2.6 按本合同規定向貸款人辦理提款手續;

  5.2.7 已按第7.3條的規定開立賬戶。

  第六條 提款和還款

  6. 1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項下貸款分次提取,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萬元;

  6.3 借款人確需推遲提款日期的,應在提款日前_________天徵得貸款人的同意,並支付貸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損失(推遲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貸款人所受利息損失)

  6.4 貸款人應在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後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貸款,應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終止日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內,未辦理提款手續且未申請推遲提款的,貸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貸款人有權取消未提取的貸款。

  6.7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還款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還款,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如下:

  _________還款日_________還款本金數額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萬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可以在該筆貸款到期日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展期申請,貸款人同意後,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

  6.9 借款人用於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的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6.9. 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車後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6.9.2

  6.9.3

  6. 10 第6.9條所列資金尚不足以歸還貸款的,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資金償還貸款本息,或者由保證人清償。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於擬定提前還款日_________個銀行營業日前向貸款人提交申請,經與貸款人協商同意後,可以提前還款。對於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 2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必須在結息日進行;本金金額不得少於_________萬元。

  6. 13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併歸還。

  6.1 4 借款人提前歸還的本金,應按本合同6.7條規定的還款計劃倒順序減少貸款本金。

  6.1 5 若某個提款、還款、結息日爲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若下一個銀行營業日爲下一個公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則該提款、還款日提前至上一個銀行營業日。順延或提前的,相應加收或減少利息。

  第七條 賬戶監管

  7.1 爲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落實,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託貸款人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借款人按第7.3條開立的賬戶進行監管。

  7.2 賬戶監管包括:

  7.2. 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對非用於本項目的開支有權拒付;

  7.2.2 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款順序支付款項;

  7.2.3 有權從償債基金賬戶直接劃轉資金以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

  7.3 借款人應在下述機構開立並保持下述賬戶,直至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而獲得的其他債權全部還清爲止:

  7.3. 開立於_________的項目資金專用賬戶,借款人從貸款人處提取的所有款項及項目資本金必須存入該賬戶,賬戶餘額不得低於按規定應當留足的預備費的金額;從該賬戶提取的款項只能轉至基本結算賬戶;

  7.3.2 開立於_________的基本結算賬戶,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項應付至該賬戶內且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於第7.4條規定的支出:

  項目完工後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本項目下的所有保險賠款;

  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定金及其他款項;

  借款人從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項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項。

  7.3.3 開立於_________的償債基金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於歸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其他債權。借款人應在還本結息日將當期應當償付的款項存入償債基金賬戶,並享有_________天的寬限期。

  7.4 借款人承諾,其從基本結算賬戶內的所有提款和轉賬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項:

  7.4. 項目建設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預算應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項目經營期:

  a.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額

  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本金額

  c.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給貸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額

  d.按借款人的營運預算應付的營運開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貸款人發出違約通知後(除非該違約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貸款本息及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債權,否則借款人從第7.3條所列賬戶的所有提款應事先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7.6 貸款人對爲實施本合同約定的賬戶監管而採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擔保

  8. 1爲保證項目的按期完工和貸款的按期清償,有關方已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擔保:

  8. 1.2 在項目建設期間內,_________向貸款人提供資金承諾,保證在發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計劃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時,通過各種方式融資,補充資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見附件一)

  8. 1.3 借款人以依法獲得的___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作爲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見___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並承諾該質押擔保不因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而撤銷。

  8.1 .4 項目建成後,還款期內貸款本息的償還,由_________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見附件二)

  第九條 借款人承諾

  9.1 所作的陳述與保證真實無誤;

  9.2 承認和遵循貸款人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據中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9.4 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_________日和每個季度結束後_________日內,向貸款人提交該階段的財務報表,並保證真實、完整、準確。年終財務報表需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審覈、確認;

  9.5 保證資金狀況沒有發生不利於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變化;

  9.6 本項目的匯率風險由借款人自行承擔並採取措施加以防範,不得影響貸款本息的償還;

  9.7 允許貸款人及其委託的單位或個人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項目建設、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

  9.8 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銀行債權債務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時,不得改變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對貸款人應負的義務,並在作出決定_________日前向貸款人提出報告,與貸款人就貸款清償或者落實達成協議後實施;

  9.9 借款人變更註冊資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記事項時,應在變更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 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或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9. 11借款人應當及時就已發生或者將發生的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向貸款人通報。

  第十條 貸款人承諾

  10.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應當發放的貸款;

  第十一條 變更、解除與轉讓

  11. 1締約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解除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第十二條 保險

  12. 1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__日內向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保險。險種爲_________險、_________險、_________險;保險餘額應與本文同項下項目的總價值相等;保險期限應不短於貸款期限,並根據有關規定續保,直至貸款還清爲止。

  1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項目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借款人應將其所得保險賠償金存入第7.3.2條規定的基本結算賬戶,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用於項目毀損部分的修復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 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應按日向貸款人支付未提取貸款金額部分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3.2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計收萬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3.3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7.4條規定的,應向貸款人支付挪用金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3.4 發生第 3.6條規定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質押的_________公路收費權。

  13.5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規定歸還貸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所有賬戶上直接扣收。

  13.6 貸款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並向借款人按日償付違約部分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13.7收到借據後,無正當理由推遲放款的;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4.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五條 通訊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溝通均應直接送交,或者採用掛號信函、傳真、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但是採取除掛號信函之外的其他書面形式送交的,應在事後三天內以掛號信函方式補寄對方。

  15.2 本合同雙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締約人欄中的記載爲準,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其他

  16.1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

  借款人:_________(公章)

  貸款人: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附】個人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爲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爲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爲人和借款人爲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於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於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爲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民法典的規定,應該屬於委託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爲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 )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後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爲被告;

  (2)貸款後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爲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爲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爲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爲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爲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爲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併、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係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爲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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