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精選24篇)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註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託人”是指本合同中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並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曆從一箇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箇公曆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爲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範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後編制監理規劃,並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託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並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並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覈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覈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覈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委託人審覈、批准;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並報委託人;

  (15)經委託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並報委託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並報委託人。

  2.1.3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爲的;

  (2)有違法行爲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爲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爲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爲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繫。委託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7天內,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託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託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託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託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採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並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爲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後,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爲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託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後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託人與監理人結清並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審覈後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諮詢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爲: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2.1.1 監理範圍包括: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內和(或)金額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發佈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於: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後 天內移交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爲: 。

  3. 委託人義務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爲: 。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託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爲: ,比例爲: ,匯率爲: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 支付時間 支付比例 支付金額(萬元)

  首付款 本合同簽訂後7天內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後付款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爲下列第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諮詢費用

  委託人應在諮詢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諮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爲: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爲 %。

  8.6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

  9. 補充條款

  。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

  A-2 設計階段:

  。

  A-3 保修階段:

  。

  A-4 其他(專業技術諮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 數量 工作要求 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託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 數量 面積 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

  4. 樣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託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 份數 提供時間 備註

  1. 工程立項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5. 施工許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託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 數量 型號與規格 提供時間

  1. 通訊設備

  2. 辦公設備

  3. 交通工具

  4. 檢測和試驗設備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監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爲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箇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

  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

  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

  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

  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

  5.

  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爲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後,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____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築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築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爲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或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係。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爲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範,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覈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

  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准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發包方或

  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

  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 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

  第三方,並在與

  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爲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

  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1

  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 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稅金)。    

  3.監理方對

  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九條 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於發包方或

  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爲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後21天內每收到滿意答覆,可在

  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准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5.由於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佈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發包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監理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返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3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 是指任何一箇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 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4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託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萬元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文件組成

  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託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範圍和內容;

  附錄B——委託人提供的人員、設備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範圍內的服務。

  2.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爲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並按附錄C中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訂 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 =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 + 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 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 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 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 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 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民法典”、“建築法”及國家省市的相關管理法規和河南省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樁基、主體、安裝、消防、裝飾。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關係協調。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辦理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手續。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已提交。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 7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值班用房、辦公桌椅。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無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1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1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總監理費 萬元。每月30日支付 萬元,從 年 月 日開始支付,至 年 月 日止,餘款 萬元待工程竣工後15日內結清。如本工程施工工期延期,委託人同意支付延期期間的監理工資報酬 萬元,其他不再增加和調整。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額外)工作報酬:報酬 =附加(額外)工作日數×監理總報酬÷監理服務日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支付報酬,按無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 =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施工圖紙以外的工作及室外管網、道路和本項目工程的二次裝修,監理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箇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箇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爲漢語文字

  第三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條 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靜態: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爲(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通知與聯繫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並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爲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箇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第四條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爲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後,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築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築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爲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或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係。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爲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範,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覈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准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爲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稅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九條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於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爲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後21天內每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准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5.由於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佈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發包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監理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第十七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監理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8

  委託人(甲方):

  監理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立項批文編號或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證備案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工程規模:

  投資金額:

  資金來源:

  建設工期或週期:

  其他: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的構成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1.2款賦予的規定一致。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註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九、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委託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9

  1.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是由的。

  A.項目監理機構提供 B.項目招標人提供

  C.投標人測算確定 D.招標人和中標人協商確定

  2.若施工作業所能依據的定額齊全,則在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時宜採用的定額是。

  A.概算指標 B.概算定額

  C.預算定額 D.施工定額

  3.分解施工成本管理目標、進行風險分析是施工成本管理的。

  A.組織措施 B.技術措施

  C.經濟措施 D.合同措施

  4.關於施工預算和施工圖預算,以下說法正確的有

  A.施工預算的編制以預算定額爲主要依據 B.施工圖預算是投標報價的主要依據

  C.施工預算既適用於建設單位,也適用於施工單位 D.施工預算由設計單位編制

  5.施工成本控制的正確工作步驟是。

  A.預測-比較-分析-檢查-糾偏 B.預測-分析-比較-檢查-糾偏

  C.檢查-比較-分析-預測-糾偏 D.比較-分析-預測-糾偏-檢查

  6.用曲線法進行施工成本偏差分析時,在檢測時間點上已完工作實際費用曲線與已完工作預算費用曲線的豎向距離表示。

  A.累計費用偏差 B.累計進度偏差

  C.局部進度偏差 D.局部費用偏差

  7.某單項工程預計建設期爲4個月,工程承包合同價值爲80萬元,則其宜採用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爲。

  A.按月結算 B.分段結算

  C.動態結算 D.竣工後一次結算

  8.某工程包含兩個子項工程,合同約定甲項00元/m,乙項180元/m,且從第個一箇月起,按5%的比例扣保脩金,另工程師簽發月度付款最低金額爲5萬元。現承包商某月實際完成並經工程師確認的甲、乙兩子項的工程量分別爲700m、500m,則該月工程師應簽證的工程款爲。

  A.3萬元 B.1.85萬元

  C..6萬元 D.0萬元

  9.在編制實施性成本計劃時應該以爲編制依據。

  A.招標文件 B.合同標書

  C.實施方案 D.投資估算

  10.在進行項目總進度目標控制前,首先應。

  A.確定項目的總進度目標 B.分析和論證目標實現的可能性

  C.明確進度控制的目的和任務 D.編制項目總進度計劃

  答案: 1B 2D 3A 4C5A 6D 7A 8A 9B 10C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0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箇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

  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爲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

  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爲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覈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爲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對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條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選擇:1。仲裁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十五條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並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項解決: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1

  委託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盲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2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3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箇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爲漢語文字

  第三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條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靜態: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爲(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通知與聯繫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並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爲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爲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爲監理方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幹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覈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覈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爲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1)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2)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發包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監理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爲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監理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4

  _____與_____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________監理單位: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5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註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託人”是指本合同中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並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曆從一箇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箇公曆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爲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範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後編制監理規劃,並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託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並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並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覈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覈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覈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委託人審覈、批准;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並報委託人;

  (15)經委託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並報委託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並報委託人。

  2.1.3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爲的;

  (2)有違法行爲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爲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爲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爲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繫。委託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7天內,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託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託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託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託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採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並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爲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後,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爲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託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後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託人與監理人結清並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審覈後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諮詢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爲: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2.1.1 監理範圍包括: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內和(或)金額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發佈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於: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後 天內移交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爲: 。

  3. 委託人義務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爲: 。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託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爲: ,比例爲: ,匯率爲: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支付時間支付比例支付金額(萬元)

  首付款本合同簽訂後7天內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後付款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爲下列第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諮詢費用

  委託人應在諮詢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諮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爲: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爲 %。

  8.6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

  9. 補充條款

  。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

  A-2 設計階段:

  。

  A-3 保修階段:

  。

  A-4 其他(專業技術諮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數量工作要求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託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數量面積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

  4. 樣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託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份數提供時間備註

  1. 工程立項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5. 施工許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託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數量型號與規格提供時間

  1. 通訊設備

  2. 辦公設備

  3. 交通工具

  4. 檢測和試驗設備

  委託人: (蓋單位章) 監理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6

  1.建設單位在( )合同中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

  A.單價

  B.總價可調

  C.總價不可調

  D.成本加酬金合同

  2.某設備安裝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爲2月1日。由於土建承包人延誤竣工,導致安裝承包人實際於2月10日開工。安裝承包人在5月1日安裝完畢並向工程師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5月10日開始進行5天啓動連續試車,結果表明施工安裝有缺陷。安裝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的指示進行了調試工作,並於5月25日再次提交請求驗收報告。5月26日再次試車後表明安裝工作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參與試車有關各方於6月1日簽署了同意移交工程的文件。應以( )的時間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

  A.2月1日至5月10日

  B.2月1日至5月25日

  C.2月10日至5月26日

  D.2月10日至6月1日

  3.承包商的施工雖已達到基本竣工的條件。但由於受非承包商原因的外部客觀條件影響而不能進行竣工檢驗,對該部分工程工程師應認爲( )。

  A.已經竣工不需再進行竣工檢驗

  B.已經竣工但還需在缺陷通知期內進行補充檢驗

  C.需經檢驗後才能判定是否竣工

  D.尚未竣工

  4.業主對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體現在( )。

  A.對分包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約定

  B.對分包工程的批准

  C.對分包合同當事人的選擇

  D.對分包工程發佈開工令

  5.FIDIC分包合同條件規定,如果屬於工程師不認可分包商報表中的某些款項,( )在應付款日之前及時將扣發或緩發分包款的理由通知分包商,承包商則不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

  A.工程師

  B.業主

  C.承包商代表

  D.工程師代表

  6.F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的保留金屬於( )。

  A.合同價內的暫列金

  B.業主應交付的預付款

  C.承包商應交付的定金

  D.承包商應得的工程款

  7.依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工程師頒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表明( )。

  A.工程照管責任移交

  B.承包合同的全部義務已完成

  C.缺陷通知期開始

  D.可以辦理竣工結算

  8.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關於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爭端裁決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指定

  B.爭端裁決委員會成員的報酬應由業主承擔

  C.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是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

  D.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屬於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爲

  9.依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有關指定分包商的特點表述正確的是( )。

  A.合同關係主體爲業主和指定分包商

  B.指定分包商工作內容爲承包商必須完成範圍外的特定部分

  C.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違約的行爲承擔責任

  D.由工程師負責協調管理

  10.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的暫列金,是( )的一項款額。

  A.不計入合同價格之內

  B.用於不可預見項目使用

  C.由工程師或承包商代表控制使用

  D.專門用於承包商施工範圍內工程使用

  答案: 1.D 2.C 3.B 4.B 5.C 6.D 7.A 8.D 9.B 10.B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甲方______與乙方______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爲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爲: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爲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爲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爲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爲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七條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八條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九條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

  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條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8

  1.信息管理手冊的主要內容,不包括。

  A.繪製信息處理流程圖 B.確定信息管理的任務

  C.信息處理平臺的建立與運行維護 D.確定工程檔案管理制度

  2.某高層辦公樓工程項目,由甲公前進行施工總承包,主體結構工程施工由甲公司自行承擔,樁基工程、暖通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經業主同意由甲公司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施工。小張是甲公司總承包項目部唯一的專職檔案管理員,小張的主要工作職責應該是。

  A.收集、整理、管理本項目範圍內的所有信息

  B.只要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後移交建設單位

  C.收集、彙總本單位和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立卷後及時間向建設單位移交

  D.收集、整理本項目的工程文件,立卷後及時向地方城建檔案部門移交

  3.某施工承包工程,承包人於20xx年5月10日送交驗收報告,發包人組織驗收後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於20xx年7月10日再次送工程交驗收報告,發包人於20xx年7月20日組織驗收, 20xx年7月30日給予認可。則該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爲。

  A.20xx年5月10日 B.20xx年7月10日

  C.20xx年7月20日 D.20xx年7月30日

  4.勞務分包合同中,勞務分包人應。

  A.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

  B.協調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的工作關係

  C.自行準備有關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

  D.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所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5.某業主擬建一棟磚混結構的宿舍樓,建設工期8個月,施工圖等資料齊全,採用計價方式合適

  A.固定單價合同 B.變動單價合同

  C.總價合同 D.成本加酬金合同

  6.單價合同對於承包商而言不存在風險。

  A.工程量 B.價格

  C.設計錯誤 D.環境變化

  7.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沒有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進行工程變更。

  A.發包人 B.設計人

  C.監理人 D.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8.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條款,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的索賠。

  A.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 B.在合同工作接收證書頒發後

  C.在竣工付款證書接收前 D.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後

  9.施工中當前一專業工程對後續專業工程施工質量產生影響時,應該填寫。

  A.施工試驗記錄 B.交接檢查記錄

  C.質量評估記錄 D.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0.下列關於歸檔施工文件的說法,不符合歸檔文件質量要求的是。

  A.工程文件的內容及其深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B.歸檔文件可以爲複印件,但必須加蓋單位印章

  C.竣工圖可以利用施工圖改繪

  D.工程文件使用碳素墨水書寫

  答案: 1C 2C 3B 4D 5C 6A7C 8B 9B 10B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19

  1.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範》(GB/T50326-20xx),施工方項目經理的管理權限包括等。

  A.主持項目的投標工作 B.組建工程項目經理部

  C.制訂項目經理部內部計酬辦法 D.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

  2.下列防範土方開挖過程中塌方風險而採取的措施,屬於風險轉移對策的是。

  A.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 B.設置警示牌

  C.進行專題安全教育 D.設置邊坡護壁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

  A.領導責任 B.經濟責任

  C.監理責任 D.刑事責任

  4.監理公司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則應當。

  A.向當地建設局報告 B.向項目業主報告

  C.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D.要求業主終止與施工單位的承包合同

  5.監理公司在該項目的監理機構中現場旁站監理員發現施工單位在主體結構施工中有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行爲,則該旁站監理員。

  A.向當地建設局報告 B.要求施工單位全面停工

  C.有權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 D.終止施工單位的承包合同

  6.按照《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組成爲。

  A.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規費+利潤+稅金

  B.直接工程費+企業管理費+措施費+利潤+稅金

  C.直接費+間接費+規費+利潤+稅金

  D.直接工程費+措施費+企業管理費十規費+利潤+稅金

  7.下列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屬於材料費的是。

  A.對建築構件進行一般鑑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

  B.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費

  C.搭建臨時設施所耗材料費

  D.跳板、腳手架等的攤銷費

  8.在下列費用中,屬於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的是。

  A.施工單位搭設的臨時設施 B.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

  C.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 D.已完工程和設備保護費

  9.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施工中使用的鋼筋混凝土模板的支、拆、運輸費用或租賃費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

  A.直接工程費中的人工費 B.措施費

  C.規費 D.企業管理費

  10在取費計算時,關於計費基數的說法正確的是。

  A.企業管理費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直接工程費”、“人工費”、“人工費+機械費”

  B.規費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直接費”、“人工費”、“人工費+機械費”

  C.利潤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直接費”、“人工費”、“人工費+機械費”

  D.稅金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直接費+間接費”、“人工費”、“人工費+機械費”

  答案:1C 2A3C 4C 5C 6D 7A 8B9B 10B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20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箇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爲漢語文字

  第三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條 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靜態: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爲(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通知與聯繫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並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爲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爲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爲監理方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幹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覈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覈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爲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 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1)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2)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發包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監理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爲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21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

  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

  3.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 ;

  4. 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 ;

  5.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_________________ 。

  二、詞語定義

  合同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 投標文件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 合同專用條款;

  6. 合同通用條款;

  7. 本工程適用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有關的規範、規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 。

  五、簽約酬金與補償費用

  (一) 簽約酬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

  包括:

  1. 監理酬金:_________________。

  2. 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

  其中:_________________

  (1)保修期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

  (二) 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的補償費用(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

  2. 相關服務期限:

  (1)保修期服務期限自實際竣工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2)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22

  建設施工合同

  1.訂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於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2.《建築工程合同》文件的組成:

  (1)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本工程所適用的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3.《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的,並附有3個附件。

  4.《通用條款》不能完全適用於各個具體工程,因此,配之以《專用條款》對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5.重新檢驗(單選題)

  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暫停施工

  (1)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導致的暫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損失的承擔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8.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單選題)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後的善後處理

  9.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4種方式:(多選題)

  1)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採取補救措施

  4) 繼續履行

  10.試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的條件和程序(簡答題)

  訂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於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訂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對於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的施工都應通過招投標確定發包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應當與招標人及時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23

  委託人:

  監理人:

  項目名稱: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____________。

  二、詞語定義

  合同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 投標文件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 合同專用條款;

  6. 合同通用條款;

  7. 本工程適用的與監理相關的服務規範、規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___。

  五、簽約酬金與補償費用

  (一) 簽約酬金(大寫):____________元(¥______)。

  包括:

  1. 監理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2. 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

  (1)保修期服務酬金:____________。

  (2)其他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

  (二) 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的補償費用(大寫):____________元(¥______)。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天。

  2. 相關服務期限:

  (1)保修期服務期限自實際竣工日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

  資質證書編號: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

  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 (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意義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當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合同”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及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 “委託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4 “監理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具備相應資質的,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當相關服務包括勘察、設計等相關服務時,承包人包括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6 “監理”是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及合同約定的職責。

  1.1.7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施工階段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務等。

  1.1.8 “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訂立時約定的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和範圍內的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約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監理人工作。

  1.1.10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負責履行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1“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主持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2 “委託人代表” 是指由委託人任命的,在委託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履行約定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3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當給付監理人並在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當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6 “補償費用”是指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應當補償的費用。

  1.1.17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8 “書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9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是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監理人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期限。

  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當以中文爲準。

  1.3 合同文件組成與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當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投標文件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合同專用條款;

  (6)合同通用條款;

  (7)本工程適用的與監理相關的服務規範、規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以簽署的爲準,但招標工程的補充協議不得背離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4 通知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當簽收或回覆。

  1.5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及保密期限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1.2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內容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法定及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1.3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委託的下列內容,應當作爲監理相關服務內容:

  2.1.3.1保修期內定期回訪,調查和確認缺陷原因及責任,檢查缺陷修復質量;

  2.1.3.2委託人要求監理人外出考察;

  2.1.3.3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

  2.1.3.4委託人要求監理人組織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

  2.1.3.5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5)國家及本市監理與相關服務規範、規程。

  雙方可根據工程的行業特點,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補充約定具體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主要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 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 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當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其他監理人員,應當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當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2)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3)嚴重過失行爲的;

  (4)有違法行爲不能履行職責的;

  (5)涉嫌犯罪的;

  (6)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當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爲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當及時處置並回復。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當協調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當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換。

  2.4.5 監理人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委託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2.6保險

  監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爲派駐現場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辦理相關保險,保證現場監理人員的安全。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8 文件資料

  在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當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9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使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委託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終止時將這些設備、設施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當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當及時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當爲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供監理人使用。如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應當進行補償。

  3.3.2 委託人應當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爲監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繫。委託人應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當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和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當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3.8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委託人應當予以獎勵。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3.9 保障監理人的權利

  委託人應當保證監理人爲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對工程的監督、管理相應權利。

  4. 違約

  4.1 監理人的違約

  4.1.1 監理人的違約情形

  4.1.1.1 監理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4.1.1.2 監理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任何部分轉讓或分包;

  4.1.1.3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1.2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2.1 監理人違反合同約定,在第6.3款約定的時間內,拒絕改正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

  4.1.2.2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2 委託人的違約

  4.2.1 委託人的違約情形

  4.2.1.1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4.2.1.2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4.2.1.3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2.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2.2.1 委託人違反合同的約定並造成監理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監理人賠償,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2.2.2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監理人可依據第6.3.2項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酬金總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

  5.2 首付款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簽訂合同後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首付款,額度爲簽約監理酬金的20%。

  5.3 中期支付

  5.3.1監理酬金

  委託人採用總價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監理人支付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2相關服務酬金

  相關服務酬金按合同約定的人工日費用,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經雙方確定後按月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4補償費用

  補償費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5合理化建議獎勵

  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驗收時,委託人累計支付的酬金比例應當不少於合同約定酬金總和的90%。

  如委託人未按約定支付,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5.3.7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每個支付週期結束後的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酬金和費用總額及細目、金額。

  支付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週期應當支付的酬金;

  (2)根據第4.1、4.2款確定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3)根據第5.3.4款約定的補償費用;

  (4)根據第5.3.5款約定應當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勵;

  (5)根據第6.2款應當增加或扣減的變更金額;

  (6)根據合同應當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5.3.8支付時限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當在收到監理支付申請後7天內予以審批,在批覆後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當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5.5 結算

  工程竣工後,監理與相關服務結算價款依據本合同文件約定的結算方法進行調整,並於工程竣工結算後28天內一次性支付剩餘監理與相關服務酬金。

  6.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附加工作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視爲附加工作,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爲:

  a. 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b.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監理人完成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前準備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或準備工作的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

  6.2.1.2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受到延誤或阻礙或暫停;

  6.2.1.3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進行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準備工作,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時間不得超過28天;

  6.2.1.4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應該按照增加的內容佔正常工作範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增加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6.2.2 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當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當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3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

  6.2.4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減少額=工程投資(建築安裝工程費)減少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減少金額按照減少的內容佔正常工作範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減少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未發生變化,工程提前竣工,不減少監理人酬金。

  6.2.5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3 暫停履行與解除

  6.3.1 委託人發出通知

  當監理人發生第4.1.1項情況時,委託人應當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發出通知後7天內沒有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合同解除。

  6.3.2 監理人發出通知

  當委託人發生下列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合同解除,委託人應當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6.3.2.1 監理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應付的酬金,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2.2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當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3 雙方協商一致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當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當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6.3.4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暫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一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暫停或解除合同。

  6.4 終止

  6.4.1 下列條件之一成就時,合同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1)按第6.3款約定雙方解除合同;

  (2)監理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6.4.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仍然有效。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當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選定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1. 定義與解釋

  1.3 合同文件組成與解釋順序

  1.3 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______。

  1.5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包括:______。

  2.1.3.5 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______。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______。

  2.2.2 相關服務依據:______。

  2.3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______。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______。

  在涉及工程延期______天內和(或)金額______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發佈變更通知。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______。

  2.9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委託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______。

  由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設備、設施的所有權屬於:______。

  在合同終止後,監理人應當在______天內移交委託人提供的設備、設施,移交的方式和時間爲:______。

  3. 委託人義務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______。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爲:______。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3.8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爲______%。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

  4.1.1.3 監理人違約的其他情形:______。

  4.1.2.2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

  4.2 委託人的違約

  4.2.1.3 委託人違約的其他情形:______。

  4.2.2.1 委託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

  5. 支付

  5.3 中期支付

  5.3.1 監理酬金

  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2 相關服務酬金

  相關服務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4 補償費用

  補償費用的支付方法:______。

  5.3.5合理化建議獎勵

  合理化建議獎勵的支付方法:______。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______(調解人)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爲下列第______種方式。

  (1)提請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篇24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件中除在合同履行中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補充與修正文件外,其他部分的內容基本上是確定,尤其使用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的情況下,更是這樣。

  一、 監理投標書

  這裏的監理投標書是指監理中標人的投標書。監理投標書中的投標函及監理大綱是整個投標文件中具有實質性投標意義的內容。投標函是監理取費的要約和對監理招標文件的響應;而投標監理大綱則是投標人履行監理合同、開展監理工作的具體方法、措施以及組織和人員裝備的計劃,是投標人的爲了取得監理報酬而承諾的付出和義務。

  監理合同當事人應重視監理投標書和通知書在監理合同管理的地位。嚴格地說,監理的報價是中標人依據其投標書,主要是監理大綱中載明的監理投入作出的。當監理委託人要求監理人提供監理投標書(監理大綱)中沒有提到的,監理合同其他條款中也沒有約定的服務或人員裝備時,監理人就可以要求補償;當監理人不能按投標書配備監理人員裝備或提供服務的,監理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改正或向監理人提出索賠乃至追究違約責任。

  二、中標通知書

  監理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對監理中標人在投標書中所作要約的全盤接受,是對中標人要約的承諾。中標通知書一旦送達中標人,和中標人的投標書一同構成了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直到正式的監理合同簽訂,中標通知書和投標書都是維繫和制約監理招投標雙方的文件。

  三、監理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是確定合同關係的總括性文件,定義了監理委託人和監理人,界定了監理項目及監理合同文件構成,原則性地約定了雙方的義務,規定了合同的履行期。最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章,並蓋法人章後合同正式成立。主要的條款如下:

  (一)委託人 與監理人

  (二)監理的工程的概況描述,以保證對監理工程的理解不產生歧義。

  (三)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定義的規定

  (四)合同文件的組成

  1、監理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2、 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五) 監理人向委託人的承諾

  按照合同協議書的規定,承擔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六)委託人向監理人的承諾

  按照合同協議書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七) 合同自開始實施及完成的日期。

  (八)合同雙方簽字欄

  四、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合同標準條件是針對監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監理雙方一般性的權利義務確定的合同條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合同用詞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箇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2、關於適用法律法規的約定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在我過境內開展監理,理所當然應遵守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根據自己的經濟和社會文化發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規、規章;另外我國的專業部門管理的分界也很明顯,如交通、水利電力等系統就有自己的一套有關建設的規章和制度。所以監理合同依據工程所在地的法規還是工程所屬部門的規章,這就需要在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中說明。

  3、合同使用的語言國

  國內的監理合同一般都用漢語,當需要使用兩種語言或兩種以上的語言時,應在相應的專用條件中約定,但漢語仍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4、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 監理人義務

  ①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或監理投標書的承諾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監理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② 監理人在履行監理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諮詢意見,並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③監理人所使用的由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託人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④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所監理工程及其監理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2) 監理人的權利

  ①一般權利

  a、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b、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c、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d、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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