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公司少兒兩全保險條款(精選5篇)
人壽保險公司少兒兩全保險條款 篇1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少兒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週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爲投保人,爲其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爲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爲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生存至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如有急需,可提前領取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給付生存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險人生存,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一、二款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三款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爲躉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八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爲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爲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三、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爲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覈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爲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辦理減額交清後,本合同的保險金額變更爲減額交清後的保險金額,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保險費變更爲辦理減額交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餘額。
第十一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的監護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的監人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遲延的除外。
人壽保險公司少兒兩全保險條款 篇2
××人壽保險公司
少兒兩全保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少兒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週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爲投保人,爲其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爲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爲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生存至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如有急需,可提前領取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給付生存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險人生存,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一、二款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博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三款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爲躉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八條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爲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爲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三、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爲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覈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爲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辦理減額交清後,本合同的保險金額變更爲減額交清後的保險金額,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保險費變更爲辦理減額交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餘額。
第十一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的監護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的監人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金申請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前領取生存保險金的,保險金申請給付手續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爲免交保險費的申請人,填寫免交保險費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3.如爲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4.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證明、資料後,對覈定可以免交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覈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於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或以後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申請將本合同轉換爲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老保險合同而無需覈保,但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
轉換後的新合同將於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轉換之日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覈同意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週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本人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合同、 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身份證明。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對應日爲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對應日。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爲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博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體徵)。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佈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人壽保險公司少兒兩全保險條款 篇3
┃保險單編號│no.:┃
┃投保單編號│no.:┃
體檢免體檢
公司提示:請您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投保須知後用鋼筆填寫本投保單,您必須在
此投保單上填報一切有關事實,因爲您與本公司之合約將以這些事實爲根據,否則
所籤保單將告無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項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寫,請與本公司業務員
聯繫。
第一部分
1.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
年齡民族單身已婚職業職業編碼
(此內容由本公司人員填寫)
住所(如無特別註明,將以此爲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號碼(宅)(辦)與投保人關係
2.投保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
年齡民族單身已婚職業職業編碼
(此內容由本公司人員填寫)
住所(如無特別註明,將以此爲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號碼(宅)(辦)
3.受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年齡住所與被保險人關係受益份額
*受益人爲數人且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4.投保險種
5.保險金額(大寫)(¥)6.保險份數份
7.保險期限年8.繳費方式繳
9.繳費期年10.開始領取年金年齡歲11.領取方式領12.領取標準元
13.紅利分派方式14.保險費元
15.附加險保險金額費率起保日期保險期限份數保險費
16.保險費合計人民幣(大寫)(¥)
17.付款方式現金支票自動轉賬
第二部分告知下列事項(必要時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作身體檢查)
投保人必須在“關於被保險人”項下填寫告知事項。
凡條款列有“免繳未到期保險費責任”的險種,還須同時填寫“關於投
保人”項下的告知事項。
關於被保險人│關於投保人
1.工作單位名稱│1.工作單位名稱
2.過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2.過去二年平均年收入元。
3.身高_____釐米;體重___公斤│3.身高___釐米;體重__公斤
關於被保險人|關於投保人
是否|是否
4.是否從事過現職業以外的職業|
5.是否參加或計劃參加有危險的運動或消遣|
6.有無機動車駕駛證|
7.是否有已參加或正在申請中的其他保險|
8.過去投保人壽保險或申請人壽保險單復效時是否|
曾被拒絕、延或要求加收保險費|
9.是否服食任何成癮藥物或吸毒|
10.(1)是否經常吸菸,如是:已吸____年,|
每天___支。|
(2)是否曾經吸菸,如是:已吸___年,|
每天___支。於___年,因爲_____|
停止吸菸。|
(3)是否經常飲酒,如是:已飲___年,|
每日___酒(種類),____(數量)。|
11.最近健康狀況|
(1)最近一週是否有身體不適是否服藥是|
否存在需施行手術的疾病|
(2)最近三個月內是否接受過醫生的診斷、檢查|
和治療:是否住院或手術|
(3)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持續超過一週有下列症|
狀:疾倦、體重下降、腹瀉、淋巴結腫大或不尋|
常的皮膚病|
12.過去10年內是否因疾病或受傷住院或手術|
13.10年內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1)冠心病心肌梗塞風溼性心臟病肺源|
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高血壓|
(2)腦出血腦梗塞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動|
脈硬化癲癇精神病酒精中毒|
(3)哮喘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症肺氣腫|
肺結核|
(4)萎縮性胃炎潰瘍病潰瘍性結腸炎|
胰腺炎肝炎肝硬變膽石症膽囊炎|
(5)腎炎腎功能不全尿路結石|
(6)白內障視網膜疾病角膜疾病青光眼|
中耳炎|
(7)癌肉芽腫白血病腫瘤息肉先天性疾病|
遺傳性疾病地方病|
(8)糖尿病膠原性疾病貧血症紫癜病甲狀腺|
病風溼病藥物過敏職業病艾滋病hiv抗體|
陽性乙肝病毒攜帶椎間盤突出疝痔|
(9)是否有上述(1)~(8)以外的疾病或受傷|
14.過去5年內是否接受過以下檢查|
x光心電圖b超ct核磁共振活體組織檢查|
尿液檢查血液檢查眼底檢查|
15.是否有下列身體殘疾、功能障礙|
(1)視力、聽力、言語、咀嚼功能障礙|
(2)四肢、手、足、指殘疾,胸廓、脊柱變形和功|
能障礙|
16.16歲以上女性|
目前是否懷孕,如是:懷孕____周|
過去5年內是否患有乳腺、子宮、卵巢、輸卵管等婦|
科疾病|
是否曾異常妊娠、剖腹產、異常子宮出血|
17.直系親屬中是否有人患過結核病、肝炎、肝硬化、糖|
尿病、腎病心臟病中風高血壓動脈硬化精|
神病癌症遺傳病艾滋病及相關綜合症、hiv抗體|
陽性或是乙肝病毒攜帶者|
說明:(以上4~17項如“是”,請列明問題編號及有關需詳細說明的內容,包括
疾病診治日期、診斷治療結果、目前狀況、診治醫院名稱、醫生姓名等。)
特別約定:
聲明與授權:
1.本人謹此代表本人及被保險人聲明及同意:向貴公司投保上述保險,對保
險條款的各項規定均已瞭解,所填投保單各項及告知事項均屬事實並確無欺瞞。上
述一切陳述及本聲明將成爲發出保單的依據,並作爲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2.本人謹此授權凡知道或擁有任何有關本人或被保險人健康及其他情況的任
何醫生、醫院、保險公司、其他機構或人士,均可將所需的有關資料提供給××人
壽保險公司。此授權書的景*本也同樣有效。
被保險人(簽名):投保人(簽名):
投保申請日期:年月日
業務員代碼營業部經理
公司批註專用
年月日
人壽保險公司少兒兩全保險條款 篇4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__________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爲投保人,爲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的_____%以上且不少於8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投保時年滿16週歲(含16週歲,下同)至6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或工作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均可作爲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殘,或者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爲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製藥品的影響而發生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住院或門診手術導致的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險人患先天性、遺傳性疾病;
十二、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時,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爲一年,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件發生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二、本保險保險費按照投保單位的團體規模、被保險人的職業(工種)和年齡確定。期滿續保時,保險人根據該投保團體上年度的賠付情況在首年度保險費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本保險的保險費在投保時一次繳清(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七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險費率或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爲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和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由投保人作爲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被保險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二)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1.由投保人作爲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書、全殘診斷鑑定書及有關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投保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收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變動
一、投保人因在職人員變動需要加保的,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審覈同意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後,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二、被保險人離職的,保險人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註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四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合同、繳費憑證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第十六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管轄法院爲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釋義
一、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二、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爲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五、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保險人營業費用及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之和。本保險的手續費爲所繳保險費的_________%。
六、未滿期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扣除手續費後保險費____(1-n/12)。其中n爲本合同生效月數,不足月的按1個月計算。
七、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八、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九、武術: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十、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爲。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十一、特技:指馬術、雜技、訓獸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十三、艾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爲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爲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四、管製藥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爲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十五、全殘:指《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第一級所列明的事項。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七)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爲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殘的鑑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後,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後治療仍未結束,可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人壽保險公司少兒兩全保險條款 篇5
附加險投保單號碼
No:
附加險保險單號碼
No:
公司提示:主險已經承保,另需投保附加險時,請填寫本投保單。
□體檢 □免體檢
第一部分
1.主險名稱:
主險基礎保險金額:
元(¥
)
主險保險單號碼:
主險責任起止時間:
2.被保險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齡:
民族: 未婚□
已婚□
職業:
職業編碼:
(此內容由本公司人員填寫)
住所(如無特別註明,將以此爲通訊地址):
電話號碼(宅):
(辦):
郵編:□□□□□□□
*若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請填寫下欄。
3.投保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齡:
民族: 未婚□
已婚□
職業:
職業編碼:
(此內容由本公司人員填寫)
住所(如無特別註明,將以此爲通訊地址):
電話號碼(宅): (辦):
與被保險人關係:
郵編:□□□□□□□
4.受益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與被保險人關係
受益份額
住所
郵編
聯繫電話
*受益人爲數人且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5.附加險名稱
保險金額
交費方式
保險費
(1) 意外傷害保險特約
□
(2) 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特約
□
①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② 意外傷害醫療津貼
□
(3) 附加豁免保險費特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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