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精選3篇)
上海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 篇1
鑑於某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以及附加________險,並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地址: 保險人: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蓋章)
電 話: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 碼:
行 業: 電 話:
所有制: 傳 真:
佔用性質: 年 月 日
財產座落地址:
共 個地址:
經(副)理: 會計: 複覈: 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某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某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某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雷擊;
(三)爆炸;
(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某成保險標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於某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由於某行爲或執法行爲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某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餘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餘額。
第十二條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餘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某於某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爲限;保險金額低於某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某於某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某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某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爲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覈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某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 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執,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上海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 篇2
第一條:保險財產範圍
凡爲被保險人所有,或爲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爲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金銀、珍珠、鑽石、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畫、高級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文件、帳冊、圖紙、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本公司均負責賠償。
第三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鼠咬、蟲咬、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2.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4.政府或當局命令銷燬財產的損失。
5.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或後果損失。
6.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雨造成的損失。
8.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9.明細表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0.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衆騷動以及政府有關當局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11.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賠償處理
1.發生本保險單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十四天或經本公司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2.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本公司認爲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3.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爲限。
4.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本公司認爲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5.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低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爲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6.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修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7.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如按全損賠付,其損失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8.任何屬於一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整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9.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金額,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10.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時,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11.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保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如被保險人拒絕採納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損建議,本公司對由此而引起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2.保險內容如有變動或承保風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否則,本公司對由變動或風險增加所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3.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於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投保申請書(財產險)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上海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 篇3
第一條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險單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即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內裝璜、傢俱、用具、牀上用品、服裝;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首飾;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向他人租賃、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本條第(一)項所列財產,保險人予以承保;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的本條第(二)至第(四)項所列財產和專業人員使用的專業用品,保險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之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有價證券、票據、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所使用的財產和所銷售的商品;
(五)菸酒、食品(米、面除外)、藥品、化妝品;
(六)遊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像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設備、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七)移動電話和便攜式電腦;
(八)違章搭建的建築或設施裝置;
(九)被保險人非法佔有、持有的財產;
(十)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二)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
責任免除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或間接物質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敵對行爲、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無論內在或外來)、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爲,或前述人員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蟲蛀、鼠咬、黴爛、變質、自燃、自然損耗;
(六)工藝不善、原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
(七)不屬於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失。
第五條 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損失,以及其他不屬於本條款第三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期間
第六條 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爲1年、2年、3年、4年、5年五檔,投保人可以選擇其一,並記載於投保單和保險單中,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
第七條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本保險按份出售,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爲25000元,其中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責任項下的保險金額爲_0元人民幣,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責任項下的保險金額爲5000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財產的總保險金額爲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乘以實際投保份數;但總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三)在保險責任期間,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增加,增加額爲增加、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如投保人減少投保份數,總保險金額將相應減少,減少額爲減少的投保份數乘以單份保險的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八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如投保人購買一份本保險,保險人按每年每份保險28元人民幣收取保險費,其中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責任項下的年保險費爲16元人民幣,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或人室搶劫責任項下的年保險費爲12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購買多份本保險,保險人收取的年保險費總額爲單份保險的年保險費乘以投保份數。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及責任
第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告知;
(二)投保人應依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一次性交納保險費,在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後、本合同開始生效;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房屋變更用途、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七日內通知保臉人,在保險人辦理同意承擔保險責任的批改手續後,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四)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五)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救護並保存現場,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同時向當地公安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以便及時查翻處理;
(六)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且被保險人沒有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按照本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
(七)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各項義務,或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爲,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款,亦可終止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條
(一)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發票、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等部門)的證明,以及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據和材料;
(二)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並依《保險法》有關規定支付合理的施數費用;
(三)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
(四)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對現金、金銀、珠寶、玉器、首飾的損失按以下原則處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險,則最高賠償限額爲人民幣3.0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險的份數爲兩份以上(含兩份)十份以下,則最高賠償限額爲投保份數乘以人民幣30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險的份數爲十份以上(含十份),則最高賠償限額爲人民幣3,000元;
(五)自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兩年內,如其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或不提供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單證,即作爲自願放棄保險保障權益處理;
(六)從保險人書面通知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一年內,如被保險人不領取賠款,也作爲自願放棄保險保障權益處理。
附則
第十一條 在保險責任期間內,若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本合同,經保險人同意後,本保險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由以下文件構成,各文件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衝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文件中的約定或解釋爲準:
(一)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
(二)保險單;
(三)保險條款;
(四)投保單。
第十三條 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順序處理:
(一)提交保險單簽發地的保險人的經營機構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則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特別約定條款
特別提示
第一條 本特別約定條款是華泰居安理財型家庭綜合保險(家庭版)的備選條款,投保人可在購買基本保險的基礎上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果投保人同時選擇本特別約定條款,則基本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條款共同構成構成本保險的條款。
本特別約定條款只能和基本條款結合使用,單獨使用時不發 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確定
第二條 投保人投保本保險時,可以選擇繳納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爲10000元人民幣;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其應繳納的保障金總額爲一份本保險應繳納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數。
第三條 保障金應一次性繳納。
給付金的確定
第四條 在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後,不論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實際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多少,不影響投保人領取給付金。
第五條 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三年,則給付金爲10933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五年,則給付金爲11905元人民幣。
第六條 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險,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以領取的給付金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三年,則給付金爲投保份數乘以10933元人民幣;
(二)如保險責任期間爲五年,則給付金爲投保份數乘以11905元人民幣。
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的確定。
第七條 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期間內,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應在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到本公司辦理退保手續;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數。
第八條 本保險保險責任期間屆滿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時,給付金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半年以下的,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一對應的手續費);
(二)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10000 x保險天數x0.003%一對應的手續費);
(三)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含一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10000 x保險天數x0.00.6%一對應的手續費);
(四)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兩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10000 x保險天數x0.0073%一對應的手續費);
(五)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給付金一退保份數x(10000+1000o x保險天數x0.0083%一對應的手續費);
(六)實際保險責任期間持續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給付金= 退保份數x(10000+1000o x保險天數x0.009%一對應的手續費)。
給付金的領取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給付金只給付給投保人或其授權代表人。
第十條 投保人在領取給付金時,須攜帶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如投保人委託他人代理領取給付金的,代理人代爲領取時,除應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出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如保險單正本、相關批單正本、發票丟失,投保人應及時到保險人經營場所辦理掛失手續;在掛失手續辦理之前,如給付金被冒領,保險人不負責任。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及在保險單上註明的其他條件承保被保險人坐落於_______________下該財產的保險。
保險財產項目
保險金額
特別約定
房屋及其他附屬設備
其他保險財產
(見條款第二條二、三、四項)
代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財產
(應分別列明財產名稱及金額)
保險金額合計人民幣
保險費率:每千元 元 附加盜竊險:每千元 元
保險費:人民幣 $
自 年 月 日 時起
保險期限: 壹年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時止
承 保 記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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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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