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養老金保險條款(精選3篇)
商業養老金保險條款 篇1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於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於收到合同撤銷申請,並收回保險單後,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交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男性六十週歲,女性五十五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可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領取養老保險金:
一、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一次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從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起每年於生效對應日,男性被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領取養老保險金,女性被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4.8%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爲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爲止。
三、從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起每年於生效對應日,按下列公式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男性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金=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12%×(1+5%×(被保險人當年年齡-60));
女性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金=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10%×(1+5%×(被保險人當年年齡-55));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爲上。
上述選擇由被保險人於領取養老保險金前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前,(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後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後因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35%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前,(一)因意外傷害而身體高度殘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後因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該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爲限),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於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因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35%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繳費期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商業養老金保險條款 篇2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爲寬限期
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爲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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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爲躉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爲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10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於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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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被保險人於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紅利事項
第八條 本保險單爲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爲止。
責任免除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爲;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歐鬥及酗酒行爲;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申領養老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30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養老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爲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脣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爲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商業養老金保險條款 篇3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保險金額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種,投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爲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爲申清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爲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爲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並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作爲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後的淨額。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覈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
指礎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於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後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複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於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於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 )項處理:(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司。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力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爲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杭體,則可認定爲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爲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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