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精選3篇)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 篇1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於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於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並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九、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費後,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 篇2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於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於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並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九、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費後,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險條款 篇3
第一條、更改條款類:
關於《合同》(合同號:)的補充協議
甲方:系原合同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系原合同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
房屋地址: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原合同約定:“___________”現更改爲“___________”
二、原合同其他約定不變;
三、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提前退款類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應甲乙雙方要求,現對原合同約定:“___________”條款更改如下:“___________”,且甲乙雙方自願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
二、丙方已告知甲乙雙方做上述變更可能引發的風險,故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三、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三條、貸款手續辦理前先行房屋過戶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應甲、乙雙方要求,丙方協助其在貸款未審覈下放的情況下進行過戶手續辦理;
二、如辦理過戶手續後,銀行因乙方自身情況,實際審覈下放的貸款金額少於原約定金額或不能發放貸款的,乙方應於貸款實際審覈下放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差額部分補足,打入丙方賬戶;
三、本協議系甲、乙雙方自願達成,並自願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風險,丙方已如實告之提前辦理過戶手續所存在之風險,已盡告之義務,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第四條、解除合同類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達成如下約定:
一、因方違約(或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視具體情況而定),現經三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原合同;
二、方於年月日向方退還已預收房款元整;
三、方自願向方支付違約金元整;
四、丙方已收方中介信息服務費元整作爲違約金處理不予退還;
五、丙方於年月日向甲方退還房屋產權證及土地證原件(該條款以甲乙雙方已如實按期履行上述約定條款爲前提);
六、自本協議簽定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作廢並由丙方收回;
七、本協議系該糾紛最終解決方案,三方日後不得對此再提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八、本協議經紀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電話:電話:連鎖店:(店名及經辦人)電話:
日期:日期:日期:
補充協議簽定總原則:
一、協議內嚴禁出現公司承擔責任條款;
二、對原合同條款作變更的,一定要先講明原合同第條第款及內容,然後更改爲:___________
三、如客戶要求寫明公司責任的,一律答覆按原合同執行;
四、最後丙方簽名處一定要寫明店名及經辦人名字及日期,加蓋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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