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精選3篇)
醫療責任保險合同 篇1
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醫療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中最主要險種。它以醫療機構爲投保人,只要一箇醫院投此保險,該醫院的一切在職人員均在被保險之內。
1.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1)因被保險人或其工作人員的醫療失誤造成病人人身傷亡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受人已經治療和正在治療的醫療費用、受害爲此而延長病期的誤工工資、營補助及死亡、殘廢賠償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險單上提到了的醫療手段才屬於醫療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
(2)因被保險人供應的藥物、醫療器械或儀器有問題並造成患者的傷害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只限於與醫療服務有直接關係的,並且只是使患者受到傷害。
(3)因賠償引起糾紛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它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2.除外責任
責任保險及職業責任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之外,還有:
(1)被保險人任何犯罪、違法及觸犯法律與法令的行爲。
(2)被保險人在醉酒或麻醉情況下施行的醫療手段。
(3)被保險人採用的不是爲治療所必須的醫療措施與手段,如整容手術。
(4)當病人處於全麻情況下采取的醫療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但在指定的醫院所做的手術不在此條之列。
(5)在發生意外時爲緊急救護所支付的費用,因爲緊急救護是醫療機構理所當然的義務,保險人不負責償付該項費用。
(6)被保險人及工作人員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不在保險人負擔人列。
3.保險費率及保險費計算
保險人在釐定醫療責任保險費率時應考慮的因素:
(1)投保單位(醫療機構)的性質是盈利性的還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醫療單位規模大小,包括門診病人數量;醫療機構的種類;醫院的平均病牀數量;醫務人員、醫療設備性能等情況。
(3)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
(4)投保單位的管理水平,以往醫療事故次數及處理情況。
(5)賠償限額及共它條件。
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有:
(1)按投保單位爲治療病人而僱傭的醫務人員的數字而定。
(2)按投保單位的的醫生數字而起。
(3)按專家的單獨保險費而定。
(4)按病牀數而定。
(5)按就診人數而定。
(6)按投保單位營業收而定。
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醫療責任保險合同 篇2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及約定的其他車輛。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 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九)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第八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伺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主車與掛車連接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爲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爲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髮票作爲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覈索賠材料後認爲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覈定,並將覈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 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非營業用車輛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並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及其他證明。
第二十二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醫療責任保險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範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在徵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協議可作爲乙方與其被保險人簽訂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補充說明,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範圍
甲乙雙方合作爲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爲_________《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爲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覈准備案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於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後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後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3.委託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託被保險人爲其辦理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係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並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爲: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爲,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爲等。
8.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指註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託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於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爲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僱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後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繫,爲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爲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作爲被保險人。
第二條 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該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首次在本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並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經濟賠償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爲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員的故意行爲或非職業行爲;
(二)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爲或執法行爲;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託人提供的賬冊、報表、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被保險人被指控對委託人的誹謗或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四)被保險人從事的非審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對外擔保所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精神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四)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執行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定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__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執業會計師名單,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的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應予以協助,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實施。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中的各項規定,制定相應規章制度並要求其執業人員恪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責盡力維護委託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後終止本保險。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調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爲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爲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業人員責任的法律文件、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業人員的《註冊會計師證書》、與委託人簽定的委託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十九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款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附件二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北京地區適用)
單位:萬元
業務收入
賠償限額
費率(%)
每次
累計
A
B
C
D
E
F
G
150
300
0.6
0.7
0.8
1
1.2
1.3
0.9
100–500
200
400
0.7
0.8
0.9
1.1
1.3
1.5
1
250
500
0.8
0.9
1
1.2
1.3
1.4
1.1
150
300
0.5
0.6
0.7
0.9
1.1
1.2
0.8
200
400
0.6
0.7
0.8
1
1.2
1.3
0.9
250
500
0.7
0.8
0.9
1.1
1.3
1.5
1
500–1000
300
600
0.8
0.9
1
1.2
1.3
1.4
1.1
400
800
0.9
1
1.1
1.2
1.4
1.5
1.2
500
1000
1
1.1
1.2
1.3
1.5
1.7
1.3
1000–1500
200
400
0.5
0.6
0.7
0.9
1.1
1.2
0.8
250
500
0.6
0.7
0.8
1
1.2
1.3
0.9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1
400
800
0.8
0.9
1
1.2
1.3
1.4
1.1
500
1000
0.9
1
1.1
1.4
1.4
1.5
1.3
1500– 20__
250
500
0.5
0.6
0.7
0.9
1.1
1.2
0.8
300
600
0.6
0.7
0.8
1
1.2
1.3
0.9
400
800
0.7
0.8
0.9
1.1
1.3
1.5
1
500
1000
0.8
0.9
1
1.2
1.3
1.4
1.1
20__萬元以上
250
500
0.6
0.7
0.8
1
1.2
1.3
0.9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1
400
800
0.8
0.9
1.1
1.2
1.3
1.4
1.1
500
1000
0.9
1
1.1
1.2
1.4
1.5
1.3
附件三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險投保單及問詢表
投保人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被保險人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營業區域
郵 編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追溯日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累計賠償限額: 其 中:
累計訴訟費用賠償限額:
每次事故免賠額
預計營業額
保險費率
主險保費
附加險保費
特別條款
總保險費
(大寫)(小寫)
付費日期
司法管轄
備 注
過往三年的損失記錄:
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賠的事件:
一、概況
1.是否有分部? □是 □否
如有請列出地址和當地合夥人姓名:________
2.事務所創立時間: __年__月__日
3.過去5年中,貴公司是否更改過名稱、是否收購過其他公司,□是 □否
是否發生過合併或聯合等情況?
若是,請寫明詳情(時間、名稱、方式等): ________
4.主要業務負責人及合夥人詳情
姓 名
資格證書種類
取得專業資格日期
從業年數
在公司所任職務及年限
5.主要負責人、合夥人及員工總數 人 數
主要負責人、合夥人或高級職員 ________
(1)專業人員 註冊會計師 ________
其他專業人員 ________
(2)非專業/ 行政人員總數 ________
二、貴公司在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從事業務活動的種類及比重
1.一箇會計年度中,貴公司從下列各項業務中獲得業務收入的百分比分佈情況
(1)上市公司業務 小計 __%
審計業務 __%
其他業務 __%
(2)非上市公司審計業務 小計 __%
審計業務 __%
資產評估業務 __%
會計服務或諮詢 __%
(3)其他(請具體說明) __%
總計 __%
2.貴公司的業務獲得是否或曾經擴展到國外進行 □是 □否
如是,請說明:
(1)所在國家及其在總營業額中分別所佔比重 __%
(2)經營有關業務的方式:
□代理 □直接經辦 □其他:________
3.審計業務收入
請說明貴公司下列會計年度中的審計業務收入總額:
(1)上一個會計年度
(2)當前的會計年度(估計)
(3)本保險年度(估計)
4.貴公司提供審計業務服務的主要對象:
(1)企業類型:
□工業企業 □商業企業 □金融企業 □政府機關
□事業單位 □服務業 □其他:________
(2)企業體制:
□國有企業 □三資企業 □股份制企業 □集體企業
□私有企業 □其他:________
三、內部質量控制管理體系
1.貴公司是否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審覈、複覈審計業務 □是 □否
如有請說明具體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
複覈人員人數:______
2.貴公司是否聘請專門法律顧問或與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 □是 □否
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名稱:________
四、以往投保情況及損失紀錄
1.以往是否投保過職業責任保險 □是 □否│
如有請說明具體情況:
2.以往的投保申請是否曾被保險公司拒絕? □是 □否│
(1)是否曾被增加保險費? □是 □否│
(2)是否曾被附加特別限制條件? □是 □否│
(3) 是否曾被保險公司予以終止保險/未予續保 □是 □否│
3.過去5年中是否有人向貴公司提出索賠?若有,請說明: □是 □否│
索賠原因:________
索賠金額:________
實際賠償金額:________
4.貴公司是否存在已經獲悉到的某些可能導致向貴公司索賠 □是 □否
的情況或事件?
五、是否有擴展承保保險責任的要求?
投保人在此聲明,以上陳述的情況均屬事實,沒有任何謊報或隱瞞。投保人同意以此風險問詢表作爲投保單的附件及有效組成部分,與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併作爲簽訂保險合同的基礎。
投保人(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保險單
本保險單內容主要包括明細表、保險對象、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其他事項等。本保險單還包括投保單及其附件,以及____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今後以批單方式增加的內容。
鑑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並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特立本保險單爲憑。
投保人按本保險單約定的日期繳付保險費,是本保險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簽發日期:__年__月__日
簽發地點: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一、被保險人名稱:
地 址:
二、營業區域:
三、賠償限額:
(一)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二)累計賠償限額:
*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箇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四、每次事故免賠額:
五、保險期限:共 個月,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六、追溯期:共 個月,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七、營業額:
八、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保險費率:
主險保費:
附加險保費:
總保險費:
九、付費日期:
十、司法管轄:
十一、特別約定、備註:
十二、特別條款:以索賠提出爲基礎
附件五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理賠程序
被保險人接到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索賠申請或收到法院傳票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
↓ ↓
標的金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索賠案,保險公司與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專家,對報告進行鑑定。
標的金額未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索賠案,由被保險人對報告先行鑑定。
↓ ↓
鑑定結果及相關文件及時送達保險人
↓ ↓
保險人委派專業律師和被保險人會同委託人、利害關係人首先採取協商解決的辦法
如被保險人接到法院的傳票,作爲連帶關係人出庭,不採取協商解決的辦法,保險人委派專業律師與被保險人共同應訴。
↓ ↓
如協商未果,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堅持提起訴訟,保險人委派專業律師與被保險人共同出庭應訴。
保險人委派律師參與訴訟發生的法律費用由被保險人先行墊付,待案件審理結束後,由保險人根據其向被保險人發出的“費用確認函”的累計金額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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