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精選33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則

  、 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 省 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 ,電話: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國

  (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 省 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 ,電話: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國

  ,在 登記註冊,(以以下簡稱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 ,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在 合資經營" "。(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爲 ,外文名稱爲: 。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 。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自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及規模

  第六條 合營各方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銷售 和 公文箱、尼龍箱及五金配件、製革、鞋。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年產 只 公文箱。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由雙方商定,並報審批機構批准,生產規模可增加,產品品種將發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製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共 美元。

  第十條 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共爲 美元,以此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

  甲方: 美元,佔 %

  乙方: 美元,佔 %

  丙方: 美元,佔 %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均以現金美元作爲出資。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領到營業執照後三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中任何X方如向其它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其它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理登記手續,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能減少出資額,但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當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其它合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

  ×方責任: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負責合營公司所需設備的訂購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借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方責任: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料等事宜;並負責將所訂購的貨物運到中國港口;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以使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產品,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術提供

  第十五條  方爲合營公司提供 公文籍等產品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目的要求的,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方照 方提供的技術要求,積極配合,組織僱員認真學習。

  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協助先進設備選型和購買,提供先進的技術。

  第十六條 合營各方密切配合應在合營公司開工六個月培訓期後,使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到 %。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標準,依照銷售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佔年總產量的 %。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由 方負責銷售國外市場,合營公司參與銷售價格應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董事會制訂。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一條 爲了在中國境內外產品銷售及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批准後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商定,然後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註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 方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 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並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解散終止;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和其它經濟組織合併。

  對重大問題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協調,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不屬於重大權力問題,可採用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並主持,經任意兩名董事提議,董事長或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會議一般應在 市,必要時也可在中國的其它城市或國外的適當地點召開。董事會的重大決議等記錄簽署後應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檔。

  第二十八條 經各方同意後,由董事會聘請公證會計師一人列席董事會會議。公證會計師有權審閱合營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會計檔案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會。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首任總經理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由 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或處分。

  第十一章 設備材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託方在國外市場購買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時,應邀請 方派人蔘加,價格應經合營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建和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小組,負責生產廠房的調整,設備採購安裝和調試等工作。

  籌備組由 人組成,費用在準備費中列支,籌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籌建組長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組長和副組長對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實施和監督,準備工作完成後由董事會驗收。驗收完畢,籌建組即告撤銷。

  第三十六條 籌備小組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 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小組,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覈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小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各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小組根據 方提供的工藝生產要求,確定引進和在中國境內購置和加工的設備清單,價格共同商定,擇優購置,並專門簽定設備購置合同,按合同驗收設備,如不符合要求將按章索賠。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具體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 市勞動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一條 中外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制定會計制度,並付諸實行。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

  (但不得低於 %)。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記載;月終、年終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盈虧計算表,生產成本覈算表)分別用中文和英文編寫,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方認爲需要聘請其它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的財務進行審查, 方應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 分行開設人民幣和外幣帳戶,平時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記帳,年終以人民幣進行會計決算。

  第四十八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合格產品出口,按規定可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免徵手續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合營各方分得的利潤用於公司再投資部分,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 %,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繳回已退的稅款。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所得的利潤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扣除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餘下的淨利潤按投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項基金金額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  方分得的利潤匯往國外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發生虧損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可用儲備基金彌補或結轉下年度。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缺少資金時,可按"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規定辦法"向中國或中國的其它金融機構貸款,也可向國外機構貸款,籌措資金時,應考慮利率、期限等條件。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五條 合營期限爲 年,自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合同期滿後,如甲、乙、丙方願意繼續合營,可在合同期滿前六個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它的委託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各項情況時,合同也可提前終止:

  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總額達到註冊資本的 %或不能恢復時。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來影響,合營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而無法繼續時。

  3.任何X方違反合同,使企業無法經營時。

  發生上述情況,合營各方應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礙,避免終止合同。

  第五十八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須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提出結業申請證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授權機構審批。

  第五十九條 終止合同時,由董事會提出財產清理的方案,報請當地的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審覈並委託在中國註冊的公證會計師辦理清算事宜。清算後的財產,按投資後的比例折分。 方分得的資金可按"合資法"規定匯往 。

  第六十條 合同終止,清理工作結束,必須向註冊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營業執照,停止一切營業活動。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六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各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法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其它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並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繼續合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合營各方中的任何X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規定按期提交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箇月,違約一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給合營公司其它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的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按合同第五十七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七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合營公司幾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方應付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行的銀行保書。

  第二十章 場地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合營公司使用的場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第七十條 合營公司租用場地 平方米,租用費爲每年 元(人民幣)/平方米,租用費繳納方法,期限要根據 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合營公司租用 方廠房、倉庫暫定爲 平方米,租用費定爲每年 元(人民幣)/平方米,按使用面積計取,水、電、汽設施租用費每年共計 萬元(人民幣),上述三項費用列入產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用電報通知合營公司其它各方,並應在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的出具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十三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七十四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六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組建工程協議、銷售協議等(略),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條 甲、乙、丙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爲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甲、乙、丙方授權的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

  (方案一,適用於合資舉辦製造廠項目)

  目    錄

  序言

  第一章 合營公司的組成

  第二章 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三章 投資總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第五章 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七章 董事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章 勞動管理

  第十一章 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採購

  第十二章 納 稅

  第十三章 保 險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中國.北京.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和       國    市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公司的組成

  1?1 本合同的合營各方爲:

  1?2 合營公司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名稱        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             .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

  合營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

  1?3 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

  2?1 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      產品;    (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2?2?1 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年        .

  2?2?2 隨着生產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至         .

  (注: 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3 合營企業產品的銷售由       公司爲總代理.具體的銷售辦法另籤協議.

  第三章 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爲      (人民幣)元(或雙方協商的另一種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        元.佔註冊資本     %

  乙方出資        元.佔註冊資本     %

  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

  3?2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      元.廠房      元.土地使用費

  元.工業產權      元.其它      元.共       元.

  乙方:現金      元.機械設備       元.工業產權     元.專有技術使用費       元.其它      元.共      元.

  3?3 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得到營業執照後   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     條辦理.

  3?4?1 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 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後,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魎鴰蚍縵眨?lt;/p>

  4?2 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限.

  第五章 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5?1 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爲    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 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公司合營期限.應在公司期滿前六個月,向原申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

  每次延長以     年爲限.

  5?3 在合營期滿時,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將用     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6?1 合營企業在正式開業前,應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6?1?1 甲方責任:

  辦理爲建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的申請.註冊登記手續;

  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廠房的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工作;

  按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等(詳見附件),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廠所需的其它人員.

  6?1?2 乙方責任:

  按第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詳見附件一).

  爲使合營公司得到   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維修的全部技術,爲保證全部技術轉讓.乙方將提供:產品設計,製造技術和方法,生產和質量的管理方法,工廠的設計和改造及工廠的組織方法和安裝維修方法等.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事宜,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6?2 在合營企業正式開業後各方將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應,產品的銷售,信息交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第七章 董事會

  7?1 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爲四年.任期期滿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時,必須事先通知合營公司和合營另一方.

  7?3 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開會時間均按合營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8?1 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  方推薦,付總經理   名,由甲方推薦   名,乙方推薦   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爲  年.

  8?2 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並對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8?3 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9?1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註冊登記後,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應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公司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信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 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 勞動管理

  10?1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後,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 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採購

  11?1 合營公司爲生產和經營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採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得超出國際市場的合理價格.

  11?2 在採購上述設備和材料前,甲乙雙方應充分醞釀協商並可派員實地考察,必要時可公開招標採購.

  第十二章 納 稅

  12?1 合營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 合營公司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 保 險

  13?1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公司成立後,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後,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採取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詳見附件  ).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各方因地震,颱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 1不可抗力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時,已及時採取各種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並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並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 在事件影響已經克服或處理結束後,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發生合同爭議時,合營各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2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裁決裁定.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合營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營任何一方未徵得合營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爲準.

  19?2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須經     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   地簽字.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籤   字             籤  字

  甲方見證人(簽字)         乙方見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於   地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並通過友好協商,簽訂此合同,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其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法律及條例,成立一合資經營企業,名爲(西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促進發展中國的食品工業及引進先進技術設備與科學管理方法以實現上述目的。

  第一條 合營雙方的名稱,註冊所在國/所在地區與法定地址(略)。

  第二條 合營雙方法定代表的姓名、職業及國籍(略)。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

  3.1 公司的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3.2 公司的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3.3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3.4 公司爲一有限責任公司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下的法人,公司的所有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法律、法令及條例,公司的所有合法權益及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及保護。

  3.5 公司成立的宗旨在於充分利用中國的豐富食品資源及物料以發展食品工業,採用乙方在此方面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及引進先進的科技和設備,以香港和國際市場爲目標,產品以出口外銷爲主,提高廣東食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充分利用乙方在香港和世界各地的銷售網點,已成功地實現以上的目的併爲雙方的利益取得理想的經濟利潤。公司的經營範圍於初期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充分利用中國地域食品原料豐富資源的優勢和____________公司先進的工商管理技術的優勢對食品工業的產量與品質的提高而進行技術改造,及引進國外高級物料、良種。

  (b)通過公司引進香港及外國先進食品加工技術設備,以及對肉類、蔬菜、水果、醬料、調味、添加劑、飲料和冰淇淋等方面進行生產加工,產品在國內外市場銷售,並配套包裝、冷藏、運輸等方面的營運設施。

  (c)設立包裝容器工廠,除供應本公司需要外並在國內外市場進行銷售。

  (d)經公司主管部門批准在香港和海外設立產品銷售中心及網點。

  (e)隨着公司的發展在廣東省設立信息資料、科技諮詢和技術培訓中心,以促進食品工業的發展,以利於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取得成功。

  (f)與廣東省的其他經濟實體進行補償貿易及其他類似的商業安排。

  (g)在董事會(如以下之定義)認爲結合上述的一項或多項業務與其有附帶關係或適合於經營的需要時,可以獨立經營或以投資於其他合營企業或經濟實體的方式,從事食品工業內的其他有關業務。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合營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出資額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與轉讓的規定

  4.1 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萬元。

  4.2 甲方的出資額爲註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_,數額爲人民幣______萬元。乙方的出資額爲註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_,數額爲______萬元。但乙方的出資應以____________繳付,按繳付當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佈的外匯買賣牌價的中間價換算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1 雙方應按各自出資的比例來進行利潤的分配和虧損的分擔。惟雙方對公司的責任只限於各自對註冊資本的出資額。

  5.2 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和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有關法律和條例繳納所得稅後,其年度利潤應按以下的原則分配:

  (a)依照董事會決定的比例,預先提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以及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b)任何一年的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數額不得多於公司百分之五的稅後利潤。

  第六條 合資雙方的責任

  6.1 甲方及乙方應盡力促進公司的業務活動。

  6.2 在不影響____________的原則下,雙方同意各自主要負責以下各項:

  甲方:

  (a)負責辦理公司的註冊登記手續和申請公司的營業執照;

  (b)負責申請公司按規定享受的減免稅收待遇;

  (c)負責申請設立公司的外匯存款賬戶及人民幣存款賬戶;

  (d)負責爲日常及辦公使用的進口用品、設備及器具辦理報關手續及領取進口許可證,併爲出口物品領取出口許可證;

  (e)負責爲公司申請有關的辦事處;

  (f)負責推薦稱職的中國職員;

  (g)負責申請乙方出入人員的出入境通行證件;

  (h)負責提供國內食品及市場趨勢有關的信息資料;

  (i)負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食品工業中的其他機構建立並保持固定的聯繫;

  (j)負責促進並協助公司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銷售;

  (k)負責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

  (a)負責公司生產的產品在香港和國際市場銷售;

  (b)負責提供香港和世界各地區的食品及食品有關的市場信息資料;

  (c)負責提供市場現有的現代食品科技和市場的信息資料;

  (d)負責在香港和其他國家及地區辦理有關業務的註冊登記手續;

  (e)負責介紹國外食品專家學者到公司所屬企業及廣東省其他食品企業傳授食品生產技術;

  (f)負責公司業務的運轉、公司骨幹職員的業務培訓和引進健全的管理經驗;

  (g)負責與外國食品工業中的其他機構建立並保持固定的聯繫;

  (h)負責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董事會的組成、職責、權限

  7.1 雙方於公司成立後組織成立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會人數爲______名,其中甲方______名,乙方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擔任。董事的任期爲______年,若雙方同意可以連任。若某董事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委派方另行安排接替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7.2 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的雙方董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第八條 部經理與副總經理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8.1 公司成立一管理事務處以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事務處設一位總經理及一位副總經理。總經理執行董事會制定的經營管理方針和決議。在董事會休會期間,總經理應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公司,對內任免下屬人員,並行使董事會所授予的其他職權。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於處理重要問題時與副總經理協商。

  8.2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用,總經理由乙方擔任,副總經理由甲方擔任。

  第九條 場地使用權

  9.1 公司應向負責土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經營場地的使用權並以其名義簽署場地使用合同。

  第十條 保密協議

  10.1 甲方及乙方承諾於未獲對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之前,不透露或容許泄露任何因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獲得的有關公司業務的機密資料給未經授權可接受該資料或文件的任何人士或經濟組織。

  10.2 甲方及乙方同意公司應實行一箇制度以安全保管上述第______段所提及的機密資料及文件,同時公司得盡其所能地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此等資料及文件被公司職員及工作人員泄露的風險減至最低限度,但由雙方明確地准許透露的除外。

  10.3 如甲方或乙方獲知任何有關侵犯公司專利權、商標、版權、其他知識產權或類似的事件時,首先發覺的一方應將其所有的有關消息通知另一方,然後雙方協商(如有必要)應採取的行動。

  10.4 在甲方或乙方認爲必要和恰當時,公司應採取行動和步驟以保證公司的知識產權利益。

  第十一條 經營計劃

  公司應按其業務範圍制訂其經營計劃,此等計劃於獲得董事會批准後應予實行,並呈交有關部門備案。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於國內或向國外採購主要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及辦事處用品,於購買條件相同的情形下,公司應首先考慮中國的產品。公司有權自行將產品在中國市場內銷售或委託有關機構代銷。此等產品的售價應由公司按競爭情況來決定。由公司確定產品售價應報有關部門備案。雙方認識到出口對外匯收支平衡的重要性,在保持外匯平衡的原則下,雙方同意將重點放在產品出口活動上。雙方進一步同意於公司成立後按公司與乙方同意條款及條件委託乙方或乙方的聯營公司爲公司出口產品的國外總經銷人。那些出售給經銷人用作國外銷售的產品的售價應由公司與經銷人協商,並且考慮到該種產品於國際市場上的通行價格來決定。於這種情形下決定的出口價格應呈交董事會審批,然後呈交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外匯管理

  12.1 公司的一切外匯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以及其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辦理。

  12.2 公司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的營業執照在中國銀行廣東分行或其他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銀行開立外匯和人民幣存款賬戶。

  12.3 公司的一切外匯收入都必須匯入外存款賬戶,一切外匯支出均需從外匯存款賬戶中支付。

  12.4 公司應保持外匯收支平衡,公司於外匯收支上所產生的不平衡應由甲方以其外匯收益彌補。

  12.5 爲使公司能保持其外匯收支平衡,公司應獲准以其人民幣利潤在中國購買製成品或原材料,而此等原材料或其製成品或最終商品於經過生產環節處理或加工後可出口至國外以換取外幣。

  12.6 乙方從公司得到的人民幣利潤可按中國外匯管理總局公佈的兌換率兌成外幣,並於繳付所有需繳稅項後通過中國銀行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12.7 公司在國外或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存款賬戶,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報告外匯收支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12.8 公司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按[中國銀行辦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辦法]向中國銀行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公司也可從國外或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作爲資金,但必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備案。

  12.9 公司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繳稅後,除去在中國境內使用的花費,其剩餘部分可以向中國銀行申請全部匯出。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及稅務(略)

  第十四條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勞動保險(略)

  第十五條 保險(略)

  第十六條 公司的合營期限,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程序公司的合營期限爲______(______)年,自公司的營業執照發出之日起計。合營期滿前一年,如雙方願意延長合營期限,雙方各自授權代表簽署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並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呈報審批機關審批,經批准延長合營期限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違反合同的責任

  17.1 合營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或公司章程的義務,違約一方得賠償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17.2 在合營期限內,雙方都無權單方面宣佈撤銷或終止本合同。

  第十八條 解決合營雙爭議的辦法及程序

  18.1 雙方如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發生爭議,應由董事會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8.2 假如董事會在收到其中一方的書面要求調解的______(______)天內才能解決該爭議,可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的裁決應爲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九條 合同文本

  19.1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自存中文和英文文本各一份。

  19.2 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必須雙方書面同意,報審批機構批准後方能生效。任何上述修改或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和公司章程經中國審批機關批准後即生效。

  第二十一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由其引起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法律、法令和條例規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4

  1.合同宗旨

  2.合營公司的成立、名稱和法定地址

  3.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

  4.車型範圍、數量和生產能力

  5.資本、投資比例和資金籌措

  6.增資和資本轉讓

  7.利潤率

  8.利潤匯給和資本匯回

  9.董事會和管理機構

  10.技術和專有技術的轉讓

  11.國產率

  12.地址、基礎設施和公用服務

  13.進出口

  14.外匯平衡和支付

  15.關稅

  16.會計

  17.報表和審計

  18.職工管理

  19._________公司派遣的僱員

  20.保險

  2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2.清算和分配

  23.部分失效

  24.不可抗力

  25.未行使權利

  26.爭議的解決

  27.合同文字

  28.通知

  29.附件

  附件一:技術轉讓協議

  附件二:職責範圍

  本合營合同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於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市,合同各方爲: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

  上述四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經過友好談判,決定根據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在中國_________共同建立一箇合資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建立這一合營公司的目的是:

  採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術,製造汽車和發動機;

  採用現代化的管理方法經營合營公司,爲中國汽車工業作出貢獻。

  爲此,甲、乙、丙、丁四方現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同宗旨

  1.規定合營公司的建立;

  2.規定合營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質;

  3.規定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

  4.規定合同各方與合營公司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合營公司的成立、名稱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資法》建立合營公司,根據《合資法》第四條,合營公司的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

  2.合營公司的名稱爲: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縮寫爲:_________。

  3.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____。

  4.合營公司應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經貿部”)批准本合同後的一箇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合營公司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營公司爲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6.商標“_________”已由甲方在國際上向瑞士日內瓦世界工業產權組織國際局註冊,註冊號爲_________,並單獨在_________國家註冊,在北京商標註冊號爲_________。甲方許可合營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內有權使用這一商標作爲合營公司名稱的一箇組成部分,但是“_________”這一商標在中國要繼續得到註冊,並且甲方應能繼續按本合同、章程和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在合營公司中施加其影響,特別是對合營公司所製造汽車的質量施加影響。

  在本合同終止時,合營公司應不經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變公司名稱、新的公司名稱不得把“_________”這一商標或其任何縮寫作爲一箇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類似於上述商標的組成部分。同樣,如果甲方在合營公司資本中的份額不論由於何種原因而減少,致使甲方認爲它將喪失按本合同、技術轉讓協議和合營公司章程的規定繼續在合營公司充分施加影響的法律上的或實施上的可能性,特別是對於合營公司所製造汽車的質量充分施加影響,則經甲方提出書面要求,合營公司應立即以同樣方式改變其公司名稱。如合營公司未履行這一義務,則甲方根據本合同有權辦理一切手續,以改變合營公司或其合法繼承者的公司名稱。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

  1.合營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如下:

  1.1 製造汽車;

  1.2 製造發動機;

  1.3 製造零部件;

  1.4 進口爲製造、裝配、測試、服務、培訓以及輔助業務活動所需的各種貨物;

  1.5 有關法律和法規允許時進口整車;

  1.6 在國內銷售合營公司所製造的汽車。

  1.7 在國內銷售維修服務配件;

  1.8 出口汽車、零部件、配件、附件和衝壓模具;

  1.9 售後服務。

  2.爲了實現其主要業務,合營公司可以按合營公司章程的規定開展與主要業務有關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四條 車型範圍、數量和生產能力

  1.合營公司在建立後最初_________年(以下稱爲“第一階段”)內製造轎車。有關要製造的轎車及其製造的具體細節應在合營公司和甲方將要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中商定。以後,合營公司將製造由甲方或其附屬公司所開發的其他車型。製造上述車型也應在技術轉讓協議中予以規定。

  2.在第一階段,合營公司應具有以下裝配製造能力;

  汽車廠:有衝壓車間、拼裝車間、油漆車間和總裝車間,生產能力爲_________班年產_________輛,包括配件;

  發動機廠:發動機製造是指生產_________發動機,其製造設備的生產能力年度_________臺,其中每年至少應有_________臺裝配成_________發動機,以滿足在中國銷售的轎車對發動機的需要。

  3.汽車廠和發動機廠投產時間按時間進度表。

  4.乙方保證購買合營公司生產的_________轎車數量如下:_________

  如果需求量高於上述數量,合營公司將要求中國有關部門對進口散裝車所需的外匯予以支持,並從國內提供足夠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5.在本合同期限內,合營公司生產的汽車應逐步做到在價格上具有競爭力,但是,要有下列條件:

  5.1 國產零部件要有貨供應,並在價格和質量上具有競爭力;

  5.2 產量要增加;

  5.3 國內汽車工業的發展要得到合理保護。

  6.甲方保證在發動機投產_________年後購買由合營公司製造的_________發動機,但是_________發動機到甲方的入庫價要不高於甲方製造的_________發動機的入庫價,質量按甲方標準和交貨條件方面均具有競爭力。價格和交貨條件應在甲方和合營公司將要簽訂的購貨協議中規定。

  第五條 資本、投資比例和資金籌措

  1.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爲人民幣_________元。

  2.合同各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投資比例和認繳額應爲:

  甲方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丁方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合同各方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如下:

  3.1 甲方:實物,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現金,相當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_________幣;

  3.2 乙方:實物,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現金,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3 丙方:現金,相當於人民幣_________元;

  3.4 丁方:現金,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4.合同各方應按上述規定的比例分期繳付其認繳額。各期出資繳付的時間、金額、出資方式由董事會根據合營公司的需要決定。合同各方第一次現金出資應在第一次董事會會議後30天內付訖。合同各方按章程規定付訖出資後,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合同方出具出資證明書。合同各方對合營公司的各期出資應按以下方式記入合營公司帳冊:

  4.1 實物出資在房屋,機器設備等以及投資前費用作爲資產入帳之時視爲付訖;

  4.2 現金出資在現金存入合營公司所指定的中國銀行的帳戶之時視爲付訖。

  5.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條第4款規定的日期付訖出資額時,如出資逾期不超過30天,則該違約方應以其應當出資的貨幣,就其應繳付的出資額,根據中國銀行當時的短期貸款利率,自逾期第一天起,按逾期天數支付利息,作爲合資公司的財務收益。如出資逾期超過30天,則違約方除應支付本款前述利息外,每逾期30天,應向其他各方繳付其應繳出資額的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應以與出資相同的貨幣支付。如逾期長達90天,則採用下列程序:

  5.1 如違約方爲甲方,則乙、丙、丁方公司有權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5款共同或單獨要求終止本合同,並就此項違約提出索賠。

  5.2 如違約方中有一方爲乙方,則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5款要求終止本合同,並就此項違約提出索賠。

  5.3 如違約方爲丙方和丁方兩方或其中一方,則其餘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有權就此項違約提出索賠。丙方和(或)丁方已繳付的出資,應按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出資的面值,由乙方購買。

  5.4 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沒有丙方和丁方兩方或其中一方參加的情況下繼續經營合營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後再逾期90天不付訖其出資,則本數5.1、5.2、5.3各節同樣適用。

  6.合營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合同各方對合營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註冊資本爲限。

  7.註冊資本中現金和(或)實物的外匯出資,應按出資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官方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入帳。現金外匯出資應存入合營公司的銀行帳戶。

  8.在本合營合同簽字之前,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營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在本合同批准後30天內確定人民幣貸款限額,以籌措投資和日常業務,諸如支付進口物品,許可證諮詢費、特殊服務費、股利、外籍職工薪金等所需的資金。這一貨款限額爲人民幣,但可以用於人民幣付款,也可以按兌現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官方匯率兌換成外匯。外匯在經批准的外匯額度內提供。上述貨款條件的優惠程度應不低於給於其他中外合營企業的貸款條件。

  9.在開始留存儲備金之前,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爲總投資(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_________%,總投資的其餘_________%應通過銀行貸款解決。此後,合營公司資本結構中的_________;_________的產權一負債比率應視爲一條長期的資金籌措準則。

  第六條 增資和資本轉讓

  1.董事會一致決議後,經合同各方書面同意,可以增加合營合同的註冊資本。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應與原註冊資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會一致決議後,經合同其他各方事先書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將其在合營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註冊資本轉讓給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將其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註冊資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優先購買權。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條件,不得優惠於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轉讓條件。

  3.合同一方轉讓其在合營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註冊資本,或接納新的合營者,應由合同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上述書面文件應視爲合同的補充。

  4.增資和資本轉讓應在合營公司章程中更詳細地予以規定。

  5.發生上述增資、資本轉讓和接納新合營者時,合營公司應在經貿部批准後1個月內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儘管上述各款規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份額不超過_________%的部分轉讓給_________投資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選擇的_________國銀行。在此情況下,_________公司還可將_________公司有權委派的五名合營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幾名董事的委派權轉讓給_________投資公司或上述銀行。

  第七條 利潤率

  1.合同各方應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

  2.根據本條第3款按註冊資本的投資比例分配給合同各方的淨利潤,爲利潤總額減去根據中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提取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三項基金”)。三項基金提取的金額由董事會決定。

  3.合同各方同意,合營公司應在其建立後第四個全會計年度內實現金額爲註冊資本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 ̄百分之_________)的稅後(匯出稅除外)淨利潤分配,自其建立後第五個全會計年度起,實現每年金額爲註冊資本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 ̄百分之_________)的淨利潤分配。

  4.然而,初期虧損應在第二個全會計年度末予以平衡。

  5.最初和以後的銷售價格應按本合同附件五確定。

  第八條 利潤匯給和資本匯回

  1.分配的淨利潤,匯給_________公司的爲_________幣,匯給_________公司的爲_________幣,匯給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公司的爲_________幣,就在年度會計報表通過後立即(不遲於二十天)分別轉入各方所指定的銀行帳戶。任何未支付的金額,應自年度會計報表通過之日起20(二十)天后,_________幣和_________分別按違約之日3(三)個月貨款的_________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計算利息,_________幣按違約之日3(三)個月貸款的_________銀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計算利息。上述利率有效期爲3(三)個月。三個月後,重新適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終止時,合同任何一方都應獲得符合其權利的結算,結算的金額應根據合營公司的價格(以下稱“估價”)計算。各方在結算中所得份額應相應於其在合營公司的投資比例。

  3.匯給甲方及丙方的利潤和匯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資,應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述匯給和匯回之日所公佈的對於_________幣和_________幣的官方利率。

  第九條 董事會和管理機構

  1.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_________名,其中一名爲第一副董事長,乙方委派_________名,其中一名爲董事長,丙方委派_________名,爲第二副董事長,丁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會應於合同生效後1個月內舉行第一次會議,即董事會成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

  2.董事會人選由合同各方各自書面委派或調換。

  3.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合營公司業務的決策和監督,併爲此定期舉行會議。董事會的職權應在公司章程中具體訂明。

  4.董事會應建立執行管理委員會,由一名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和一名或幾名執行經理(以下統稱“執行經理”)組成。

  5.董事會應採用其認爲合適的合營公司組織機構。合營公司建立後第_________年的年底將形成的組織機構,見本合同附件六。

  6.合營公司各部門的職責範圍見本合同附件七。董事會可按其認爲適合的方式對各部門的職責範圍隨時加以修改。

  第十條 技術和專用技術的轉讓

  製造合營公司的產品所需的技術和專有技術的轉讓,應在合營公司和甲方將要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中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 國產率

  1.合營公司製造的各種車型的國產率最終目標爲100%。合同各方應共同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購件和自制件的_________車國產率發展計劃得以實現。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證國產率發展計劃所需的先決條件得以完全實現。爲此,除了要遵循經濟和質量標準外,還要及時發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產能力。因此,有必要實現以下(但不限於以下)先決條件:

  2.1 合營公司應可以自由選擇中國協作廠;

  2.2 合營公司的中國協作廠應作出設備投資,和(或)購買按照甲方的質量標準制造_________零部件和在後階段製造甲方許可的合營公司其他產品所需的技術許可證和(或)專有技術;

  2.3 合營公司及其協作廠製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應在中國_________計劃中予以考慮,並提供給合營公司及其協作廠。

  合營公司及其協作廠期望始終取得優惠進口關稅稅率,並能迅速辦理結關手續。

  3.甲方應在技術轉讓協議範圍內盡其最大努力向合營公司提供幫助和諮詢,以期達到國產率目標。此外,甲方還應盡最大努力促使_________國內外可能的外購件協作廠以轉讓技術和提供服務的方式對可能的中國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樣,乙方、丙方和丁方應促使其各自的上級組織和上述協作廠、將來可能的中國合作者在技術轉讓過程中對上述協作廠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營公司及其協作廠的國產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質量標準,從而造成停產的危險,則有關零部件應由甲方提供。

  5.如果國產件的入庫價高於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營公司入庫價,則有關零部件應由甲方提供。

  6.有關國產率的具體技術問題應在技術轉讓協議中予以規定。

  第十二條 場地、基礎設施和公用服務

  1.第四條第2款所述的第一階段使用的合營公司汽車廠和發動機廠應在乙方目前使用的_________汽車廠。

  2.上述廠區要設有必要的廠外基礎設施,如能源供應、污水處理和廢物處理,直到廠區邊界爲止。此外,應建造一條鐵路連接線和公路連接線,_________路應對外封閉。

  上述廠外基礎設施的費用將由_________市政府負擔。

  但是,如果合營公司在上述基礎設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營公司使用的廠外基礎設施提出特殊要求,則合營公司應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費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營公司向_________有關部門申請提供合營公司需用的工廠場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平面佈置圖和將來擴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合營公司所需的廠外基礎設施以及公用服務。

  4.合營公司建立後,應按經批准的上述申請書向土地主管部門訂立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三條 進出口

  1.在投資和生產階段,合營公司需進口以下(但不限於以下)貨物;

  1.1 生活資料,包括辦公設備;

  1.2 散裝車、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 整車,通過中國進出口部門進口,或者在中國有關法律或法規允許時由合營公司自行進口;

  1.4 工藝材料和原材料;

  1.5 機器、模具、工具和設備的配件和附件;

  1.6 售後服務和培訓用的工具和設備;

  1.7 樣品;

  1.8 技術資料和業務文件。

  2.合營公司還應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2.1 迅速結關;

  2.2 落實國內運輸;

  2.3 安排在港口的中間儲存。

  3.合營公司將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3款自行出口_________發動機和衝壓模具。

  4.整車出口事宜將由合營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外匯平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應盡力支持合營公司儘快達到外匯平衡。

  2.爲了使合營公司能夠繼續經營,乙方、丙方和丁方應負責根據中國主管部門所批准的可行性報告(附件十)中規定的外匯缺額取得外匯額度。

  如果由於應由_________方面負責的,而爲合營公司所不能控制的,不可預見的原因,致使合營公司需要更多的外匯,則乙方、丙方和丁方應負責取得額外的外匯額度以彌補缺額。如果是其他不可預見的原因,則合營公司將在乙方、丙方和丁方協助下借貸外匯。上述貸款應較之其他貸款優先償還。

  3.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購買_________發動機。此外,還保證,自營業執照簽發後第_________年起,每年購買價值_________美元的中國製造的衝壓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價格、質量和交貨條件方面對甲方來說要具有國際競爭力。如上述購買衝壓模具和_________發動機的先決條件未予滿足,則應適用本條第2款。

  4.甲方發運給合營公司的所有貨物,將採用中國銀行所開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證來支付。

  5.合營公司發運給甲方的所有貨物,將採用一家第一流銀行所開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證來支付。

  第十五條 關稅

  合同各方期望,合營公司經按中國法律提出特別申請後將會取得優惠關稅待遇。

  第十六條 會計

  1.合營公司應完善、準確、適當地記帳和記錄,以真實和清楚地反映合營公司財務狀況,並說明公司的經濟業務。

  2.合營公司的一切自制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和英文書寫。

  3.合營公司以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合營公司也可就外匯經濟業務員另立外幣帳簿,其中也應記載匯率和摺合的人民幣金額。

  4.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制。合營公司第一個會計年度,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報表和審計

  1.爲了促進有效的合作,合營公司應建立一箇報表制度,向合同各方報告合營公司業務的發展情況。其中尤其應包括以下報表:

  1.1 月度報表

  A.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計算書、資產負債表和外匯平衡表;

  B.散裝車到貨量、散裝車庫存量和在運量、國產材料和零部件的庫存量以及已裝配好汽車的庫存量;

  C.產量和職工人數;

  D.新車銷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庫存量、銷售量和購入量。

  1.2 年中報表;

  A.週轉性財務預測;

  B.按國產率發展計劃的國產率;

  C.當時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費用;

  D.廠總工時。

  1.3 年度報表

  A.下兩年的詳細公司預測(預算);

  B.合營公司長期發展規劃;

  C.售後服務工作。

  2.此外,合營公司應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中國公佈的,與合營公司業務有關的經濟政策、市場發展情況以及法律和法規。

  3.合營公司應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與本第1款提到的文件有關的其他資料。

  4.合同各方有權派其授權代表檢查合營公司的帳簿和其他業務文件。

  合同各方有權爲自己的目的自費聘請在中國或國外的公證會計師審查合營公司帳簿、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這一審查權還意味着合營公司有義務向上述會計師提供一切所需的數據和文件。

  此外,合營公司將允許合同各方的授權代理人進入其各部分場地。

  第十八條 職工管理

  1.合營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各部門具體需要。系統和定期地決定公司的職工總人數和對職工素質的要求(人事計劃)。董事會作決定時,應考慮組織機構表所規定的外籍職工的職位。

  2.執行管理委員會應有權僱用和解僱合營公司的職員和工人,決定僱用職工的條件,建立獎金獎勵制度,以提高生產率。

  3.高級職員(執行經理、部門經理、分部經理)的薪金、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等的標準,由董事會決定。執行經理由董事會個別地與其簽訂書面僱用合同。部門和分部經理以及其餘外籍職工由執行管理委員會個別地與其簽訂書面僱用合同。

  4.公營公司職工(包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但外籍職工除外),經中國勞動部門推薦,由合營公司經過考覈,自行錄用,其薪金、工資標準和獎金、津貼等,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參照職工的能力和技術水平,由合營公司決定。合營公司開始時的職工薪金、工資和其他有關各項費用,已在可行性報告中確定。隨着生產發展以及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合營公司應根據其利潤率、生產率和競爭能力以及中國的實際情況逐步調整職工薪金和工資。

  第十九條 外籍僱員

  1.甲方應與合營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範圍內向合營公司派遣其專家,作爲合營公司的臨時僱員(即外籍職工)。甲方應按合營公司提出的具體職務要求選派專家。然而,合營公司有權辭退任何證明是不稱職的外籍職工,拒絕接受或辭退任何證明其健康狀況不足以勝任其職務要求的外籍職工。

  2.合營公司應與各外籍職工分別訂立僱用合同,僱用合同應包括本合同附件十一所規定的主要條款。

  3.各外籍職工的報酬總額應按甲方標準,僱用合同中所規定的外籍職工所有人員費用(包括獎金),應由合營公司負擔。

  4.合營公司應負責辦理,或者必要時向中國有關部門申請以下(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4.1 在_________批准並可在_________續簽的簽證,包括有效期爲_________個月的多次出入境簽證,以及居住、工作和旅行許可證;

  4.2 根據_________正規學校標準提供教育條件。

  5.外籍職工的住房在本合同附件中規定。

  第二十條 保險

  1.合營公司對其資產保火險、營業中斷險和一般責任險。

  2.一切可能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與保險有關事項,合營公司應儘快提請合同各方注意。

  3.合營公司對以人民幣投保的項目,以人民幣支付保險費;以外匯投保的,則以外匯支付保險費。中國保險公司在賠付損失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已經合同各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將報請甲方主管委員會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主管領導確認。在確認以後,本合同應報請經貿部審批,並在批准後生效。

  2.本合同經甲方主管委員會確認後,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合同經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領導確認後,乙方、丙方和丁方應即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收到經貿部批准本合同的通知後,應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主管委員會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領導應在簽約後1個月內確認或不確認本合同。本合同在上述主管委員會和主管領導確認之後,方可報請經貿部審批。

  如果上述主管委員會和主管領導在規定的1個月期限內未確認本合同,或者經貿部在本合同報請審批後3個月內未批准本合同,則合同各方不再承擔任何義務。

  4.本合同生效後,有效期爲_________年。

  如果在本合同期滿前至少1年合同所有各方均未通知合同其餘各方,其打算在本合同期滿時終止本合同的意圖,則乙方、丙方和丁方應在本合同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共同向經貿部提出申請,要求將本合同延長_________年,經經貿部批准後生效。合營公司應在批准後1個月內向工商局辦理合營公司期限延長的登記手續。

  僅由中國的合同一方或兩方通知甲方其打算退出本合同的意圖,則不影響本合同在其餘各方之間的有效性。

  對於進一步延長本合同期限,本款規定同樣適用。

  5.合營公司董事會可決定解散合營公司,從而決定提前終止本合同。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董事會應解散合營公司:

  5.1 合營公司連續_________年嚴重虧損,而且預測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得出經濟狀況會改善到使合同所有各方滿意的結論;

  5.2 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實質性條款,以致合營公司有無法繼續經營的危險,除非上述違約能夠或者已經在違約書面通知後_________天內予以糾正;

  5.3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誤持續_________個月以上,而且合同任何一方的全體董事要求董事會解散合營公司,除非在上述期限內能按該合同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義務使之適應新的情況,或者其餘合同各方決定在要求解散合營合同的合同方不參加的情況下繼續經營合營公司。

  5.4 甲方和合營公司之間的技術轉讓協議因該協議的任何實質性條款遭到違反而終止;

  5.5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如果在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共同向董事會提出解決方案後董事會仍不能對某一重大問題通過決議。

  6.董事會有關解散公司的決議中,還應規定清算程序和原則,確定清算委員會的人選及其報酬。

  7.本合同的提前終止不損害任何合同一方對另一方違反本合同提出索賠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清算和分配

  1.本合同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4款和第5款終止時,應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所任命的清算委員會確定估價。

  2.估價應反映董事會決定解散合營公司之日或者董事會確定爲合營公司清算開始之日的合營公司財務狀況。此外,估價還應反映那一天的合營公司的價值。

  3.在確定估價時,清算委員會應採用編制經審計的合營公司年度資產負債表時所採用一貫原則。估價應以合營公司全部產權(即固定資產加流動資產,減負債,加或減重新估價調整差額)的價值爲依據。這一價值還應加上一個有待合同各方談判商定的,反映合營公司將來利潤率的因素(繼續經營價值)。在確定合營公司將來利潤率時,應適當參照合營公司當時和以前的利潤率。

  4.清算委員會應就估價作出一致決定,並在董事會決定解散合營公司後_________天內把該估價提交董事會審批,如果清算委員會在上述_________天期限內未能一致確定估價,則每個清算委員會成員都應向董事會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請董事會決定。

  5.如董事會在估價提請審批後_________天內不能就估價作出一致決定,則合同各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的規定提交仲裁。

  6.由估價確定的合營公司價值中甲方的份額應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購買,用_________幣現金支付。支付應不遲於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或仲裁裁決之日後_________天。最終確定的未付金額,應自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或仲裁裁決之日後第_________天起按本合同第八條第1款的規定計算利息。鑑於上述付款,甲方應按乙方和丁方所購買的合營公司價值中甲方份額的比例,向乙方向丁方轉讓甲方在合營公司中的權利,尤其是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投資比例方面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失效或不能執行,則其餘條款應不受影響,繼續有效。如爲了達到本合同在商業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換任何上述條款,則合同各方應儘快會晤,按照簽訂本合同時所持的精神,爲取得儘可能相同的經濟效果,來商定新的條款,以取代失效的條款,並使新條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條款應追溯的原條款失效或不能執行之時起開始適用。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對於在不可抗力持續期間不履行其義務不承擔責任。在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應限於不可抗力的影響存續的時間內。合同各方都將盡最大努力將不可抗力,特別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誤所造成的後果減輕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約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問題應通過協商適當解決,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繼續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持續_________個月以上,則合同任何一方應有權要求董事會終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_________個月期限內能按該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義務使之適應新的情況。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到的,阻礙其實際履行義務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現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流行病、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海上事故等自然現象以及戰爭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立即(不盡於獲悉發生不可抗力後_________天),由郵寄、電傳或電報通知合同其餘各方。這_________天期限自該獲悉發生不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則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權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樣有義務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故結束。

  5.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義務證明所發生的,爲本合同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續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未行使權利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視爲放棄這一權利,也不應妨礙該方以後行使上述權利。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1.合同各方由本合同、違反本合同、本合同的期滿終止和提前終止或失效所引起的,或與上述各項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議和索賠,均應通過談判或調解解決。如果談判或調解在_________個月內未能取得任何有關各方可以接受的結果,則上述爭議、爭論和索賠只應通過仲裁解決,而不訴諸有關法院。仲裁應按照當時有效的_________仲裁院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有關各方均具有約束力。合同各方將在其國家內承認並執行仲裁裁決。

  2.仲裁應提交_________仲裁院進行,仲裁地點爲_________,仲裁使用的語言爲_________文,仲裁庭由_________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庭應只適用在有關爭議的原因發生之時,詳細成文並經正式公佈的,一般能獲得的中國法律。

  4.合營公司和甲方之間的買賣應遵守各買賣合同。上述合同中未專門涉及的問題應遵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二十七條 合同文字

  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書就,各簽署原件8份,兩種文本均爲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兩種合同文本,各方各執2份。

  2.工作文本用_________文。

  第二十八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或允許發出的所有通知均用_________文,應親手遞交或用掛號信、電傳,電報發給合同另一方或各方。

  2.任何通知,凡是郵寄的,則在裝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時即應視爲發出:要證明信件發出,只要證明裝有該通知的信封上已寫上正確的地址,貼上郵票,投入郵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國家財政管理部門所控制的任何信箱。

  第二十九條 附件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技術轉讓協議

  職責範圍

  上述附件均爲本合同整體的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丁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樣式三)

  第一條?總則

  中國_______公司與_______國_______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同意共同投資興辦合資經營企業,茲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雙方

  中國_______公司(簡稱甲方),以中國_______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_______國_______公司(簡稱乙方),在_______國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第三條?成立合資公司

  3.1.甲、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有關法律,意在中國境內成立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合資公司)。

  3.2.合資公司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合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

  3.4.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繫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按註冊資本的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條?合資公司宗旨

  合資公司以公正、合法、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爲基礎進行經營,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採用先進而適用的科學的管理方法予以管理企業。以質優、價廉、交貨及時、售後服務完善等在國際及國內市場中顯示其競爭能力,爲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五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範圍

  合資公司生產、經營一產品,對銷售產品予以維修服務並研究開發新產品。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爲_______。隨着生產經營的擴大,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__,產品品種發展到_______種。

  第六條?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6.1.註冊資本爲_______美元。實際投資爲_______美元。

  甲方投資額爲_______美元,佔總額_______%;

  乙方投資額爲_______美元,佔總額_______%。

  6.2.甲、乙方按雙方商定的現金及實物投資;

  甲方:現金_______美元;

  機器設備購入價格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廠房建造估算價格_______美元(廠房設計、進度、質量控制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乙方:現金_______美元;

  工業產權_______美元;

  轉讓產品的製造工藝、專利費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6.4.甲、乙方按美元投入,在中國境內所需人民幣支付的開銷費需摺合美元匯率,應以支付日的前1日17時,中國公佈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爲準。

  乙方年終所獲淨利潤的人民幣部分金額應按年終審計師覈准後7個工作日17時中國公佈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爲準。

  6.5.甲、乙方任一方若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投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條?雙方的責任

  7.1.甲方負責

  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手續,組織合資公司所需廠房和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及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資公司招聘中國籍的經營管理_____、技術人員、工人及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入境簽證手續;

  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7.2.乙方負責

  爲合資公司在國際市場中選購先進適用的機械設備並提供有關信息,以質擇優,保質保量地引進所需設備;

  引進機械的合同條款待董事會審閱後由主管部門予以辦理;

  指派驗收引進設備、安裝、調試的技術人員,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監督技術轉讓方按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能持久地穩定地生產合資的產品;

  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技術轉讓

  8.1.甲、乙方同意由合資公司__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爲達到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宗旨。引進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檢驗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_____及包裝等。

  8.2.按合同規定乙方和技術轉讓方應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爲此,引進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應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亦是同類技術中屬先進的,設備的選型及性能應是優良的以滿足技術轉讓的要求。

  8.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工藝流程和設備進廠時間及技術服務,應開列清單作爲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8.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技術資料是技術轉讓的組成部分,應保證如期提供。

  8.5.在技術轉讓協議期內,乙方及轉讓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技術情報和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資公司,不另_____。

  8.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協助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掌握其轉讓的技術。

  8.7.若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行爲,甲方可提出索賠以彌補損失。

  8.8.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爲產品的淨銷售額的_______%,提成費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8.9條款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技術轉讓提成費的有效期。

  8.9.合資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_______(大寫__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資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開發該技術。自引進該項技術於正式投產後持續_______(大寫_______)年後,以合資公司的名義有權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原技術轉讓方無權予以干涉或指控。

  第九條?產品銷售

  9.1.合資公司的產品可在中國境內、外市場銷售,外銷部分佔_______%,內銷部分佔_______%。

  9.2.產品可由下列渠道向境外銷售:

  由合資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佔_______%;

  由合資公司與_______外貿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和寄售佔_______%。

  9.3.爲了擴大產品銷售及保持產品信譽,可在中國境外設立“產品服務中心”,承辦售後服務事宜。

  9.4.合資公司的產品在技術轉讓期限同所使用的_____爲_______。

  第十條?董事會

  10.1.合資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資公司成立之日。董事會由_______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其他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決定。董事長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10.2.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3/4董事提議,董事長或召開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10.3.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各一名,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乙方推薦並由董事會聘請,____________年。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若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經董事會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條?職工管理

  11.1.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_____、福利及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11.2.合資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_____、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遵照《外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訂勞動合同予以實施。勞動合同簽訂後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1.3.合資公司職工有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二條?財務、稅務、審計

  12.1.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等須用中英文書就。

  12.2.合資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12.3.合資公司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2.4.合資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予以決定。

  12.5.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或審計師予以審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若乙方需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予以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但一切費用自理。

  12.6.每一營業年度的前3個月,由總經理編制上一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籌備工作

  13.1.合資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董事會下設立籌建組,籌建組由_______人組成,甲方_______人,乙方_______人。籌建組組長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副組長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籌建組長和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

  13.2.籌建組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的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策及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13.3.籌建組負責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性能考覈,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儘量優先在中國購買,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13.4.籌建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董事會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13.5.籌建組在工程完成並辦理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合營期限

  14.1.合資公司的合營期限爲_______年。合資公司的成立日期即合資公司領得營業執照之日。經一方提議,董事會一致通過,於合資期滿6個月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延長合資期限。

  14.2.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方投資比例予以分配。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甲、乙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第六條的規定依期按數投資時,從逾期第30個銀行日算起,每逾期1天,違約方應繳付投資額的_______%的違約罰款給予守約的一方。若逾期90天仍未提交投資額,除累計應繳付投資額的_______%的違約罰款外,守約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15.2.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責任。若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15.3.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應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十六條?合同修改、終止和解除

  16.1.本合同及附件予以修改時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方能生效。

  16.2.合資公司由於某種原因出現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可提前終止合資期限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_____

  合資公司的各項工程的_____均在中國人民_____公司投保,具體事宜由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第十九條?_____

  19.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產生分歧應提交____________委員會解決,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9.2.在_____過程中,除雙方有分歧正在進行_____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20.1.根據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附件(合資企業章程)均爲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0.2.本合同及附件均須經投資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20.3.甲、乙雙方除簽發的通知、電報、電傳外,凡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時應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第二條所列地址爲法定的甲、乙方的通訊地址,若法定地址有所變更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二十一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簽訂、效力、解釋和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條?文本

  22.1.本合同以中、英文書就,中、英文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本如有不符,以_______文爲準。

  22.2.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係爲醒目而用,不影響對本合同所列內容的解釋。

  甲方授權代表:_______乙方授權代表: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公司?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司

  簽字:_______簽字:_______

  見證人:_______見證人:______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_____,_____與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中國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中國_____,在_____登記註冊,(以下簡稱丙方)英文:____其法定地址:_____,英文,_____法定代表:_____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_____合資經營“_____”。(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爲:_____,外文名稱爲:_____。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自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及規模

  第六條 合營各方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生產銷售_____和_____公文箱、尼龍箱及五金配件、製革、鞋。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年產_____只_____公文箱。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由雙方商定,並報審批機構批准,生產規模可增加,產品品種將發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製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共_____美元。

  第十條 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共爲_____美元,以此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

  甲 方:_____美元,佔_____%

  乙 方:_____美元,佔_____%

  丙 方:_____美元,佔_____%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均以現金美元作爲出資。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資額,須經其他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能減少出資額,但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當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其他合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_____方責任: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按

  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負責合營公司所需設備的訂購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借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藉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_____方責任: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現金;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料等事宜;並負責將所訂購的貨物運到中國港口;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以使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術提供

  第十五條 _____方爲合營公司提供_____公文箱等產品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目的要求的,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_____方應按照_____方提供的技術要求,積極配合,組織僱員認真學習。_____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協助先進設備選型和購買,提供先進的技術。

  第十六條 合營各方密切配合應在合營公司開工六個月培訓期後,使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到_____%。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標準,依照銷售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佔年總產量

  的_____%。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由_____方負責銷售國外市場,合營

  公司參與銷售價格應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董事會制訂。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一條 爲了在中國境內外產品銷售及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批准後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商定,然後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註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_____名,乙方派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方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相關期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並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

  事宜: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解散終止;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合併。對重大問題應根據平等的原則協商,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不屬於重大權力問題,可採用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並主持,經任意兩名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會議一般應在_____市,必要時也可在中國其他城市或國外的適當地點召開。董事會的重大決議等記錄簽署後應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檔。

  第二十八條 經各方同意後,由董事會聘請公證會計師一人列席董事會會議。公證會議師有權審閱合營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會計檔案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特邀_____代表列席董事會。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首任總經理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由_____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或處分。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7

  第一章 總則

  杭州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和_____系統創造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資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杭州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登記註冊,其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______內。郵政編碼: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國籍:______。

  _____系統創造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日本登記註冊,其法定住所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代表____,國籍:______。

  第三章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則,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杭州_____有限公司。

  第三條 合資公司的名稱爲杭州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外文名稱爲______。合資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______內。  郵政編碼:310032。

  第四條 合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五條 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對合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資公司的宗旨: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資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軟件產品的設計、製造、銷售及售後服務。

  第八條 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

  (注:按項目可行性批覆寫。生產性項目規模,以主產產品的數量表示;非生產性項目規模,按項目具體情況定性定量。)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和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

  第九條 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爲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爲人民幣______萬元,並以此爲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__萬元,佔______%;乙方______萬元,佔______%。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萬元

  機械設備____________元

  廠房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共______萬元。

  乙方:現金______萬元

  機械設備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共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一次繳付,繳付的時間爲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十三條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一、甲方責任:

  1.辦理爲設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規定如期如數出資;

  3.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4.協助合資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5.協助合資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6.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7.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責任:

  1.按第五章規定如期如數出資。

  2.辦理合資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設備、材料有關事宜;

  3.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

  4.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原材料的購買和產品的銷售方式

  第十五條 對於合資公司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資,合資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

  第十六條 合資公司有權自行在國內或者向國外銷售,也可以委託乙方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經銷。

  第十七條 爲了在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可在中國境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經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並辦理商標註冊手續。合資期滿後,商標所有權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九條 合資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資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首屆董事和正副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資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長合資期限;

  三、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四、合資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對下列其他事宜,可採取參加董事會會議的多數董事通過決定: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

  四、制定合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資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七、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

  八、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另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另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九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二人,由__方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__年。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公司的各項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資公司,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合資公司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十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中國的其他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與員工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具體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合資公司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在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稅務、財務、審計、外匯

  第二十九條 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員工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稅金。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二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甲、乙方認爲需要另行聘請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合資公司應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聘請方負擔。

  第三十三條 每一經營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三十四條 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合資期限

  第三十五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爲十年。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爲合資公司成立之日。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應當在距合資期滿______天前向外經貿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報送延長合資期限的申請書。

  第十三章 合資期滿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合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超出實繳資本的部份繳納所得稅後,再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險

  第三十七條 合資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境內保險機構的規定由合資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八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九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資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造成合資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資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箇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十條規定,報經批准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九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五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國____地__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述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四十六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

  第二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八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如下附屬協議,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包括:

  1.合資公司章程;

  2.技術轉讓協議(或合同);

  3.合資公司進口設備等實物清單(或協議);

  4.合資外方實物進口清單(或協議);

  5.銷售協議;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協議,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經貿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時同。

  第五十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住所即爲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乙雙方授權的代表在______簽字。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姓名: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8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鑽頭)

  _________與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共同投資舉辦生產及銷售_________鑽頭的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營雙方

  本合同的當事人爲: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 報:_________

  郵政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

  國 籍: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

  郵電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

  國 籍:_________

  第二條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決定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鑽頭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2.1 合營公司的中文名稱爲:_________;英文名稱爲:_________

  2.2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

  2.3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2.4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3.1 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採用_________先進製造技術,技術訣竅,以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製造與銷售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_________鑽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使合營公司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均具有競爭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3.2 生產經營範圍:合營公司生產和銷售各種類型和尺寸的_________鑽頭(及乙方在合營期間所發展並已投產的所有其他型號的_________鑽頭),以及以下與生產及銷售業務有關的活動:

  3.2.1 對銷售的產品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

  3.2.2 研究與發展_________鑽頭新產品,以便更好地爲用戶服務。

  3.3 生產規模:合營公司投產後第_________年,全面生產時,應具有生產_________只各種規模型號_________鑽頭的生產能力。

  第四條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4.1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均爲_________美元,甲乙雙方各投資_________美元,均爲總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4.2 合營公司正式投產後,甲乙雙方以頭_________年的部分利潤作爲再投資,用於發展新工藝,提高產量或增加流動資金。

  4.3 合營公司每年應按中國地方政府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

  4.4 甲乙雙方的現金分兩期交付。在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各自認繳現金出資額的_________%,其餘_________%在六個月內交齊。出資的現金應存入______________銀行合營公司的帳戶內,並取得憑證。實物出資部分按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四作價協議中的規定交付合營公司,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後,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4.5 合營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回抽其註冊資本。

  4.6 合營一方需轉讓爲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同意,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請原審批機構批准;合營一方轉讓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時,條件不得比向合營另一方轉讓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轉讓無效。

  第五條 合營各方的責任

  5.1 甲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宜:

  5.1.1 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5.1.2 協助合營公司向有關銀行辦理開戶及獲取貸款的手續。

  5.1.3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5.1.4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及工程設施的土建設計、施工。

  5.1.5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資協議”1.1條所列項目在規定期間內提供現金、機械設備等。

  5.1.6 協助辦理乙方爲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器具的進口報關手續。

  5.1.7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設備、材料、原料及通訊設施。

  5.1.8 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氣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

  5.1.9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中國國內的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5.1.10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5.1.13 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所得外匯匯出手續。

  5.1.11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項。

  5.2 乙方有責任完成下述各項事項:

  5.2.1 協助合營公司向國外銀行獲取貸款。

  5.2.2 提供必要的設備安裝、調試及試生產技術人員。

  5.2.3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工人和管理人員。

  5.2.4 保證按合同規定返銷合營公司產品,並採用多種方式與甲方密切配合,使合營公司達到外匯收支平衡。

  5.2.5 協助合營公司在國際市場上購置設備、原材料。

  5.2.6 協助中方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和必要的手續。

  5.2.7 協助解決中方人員在國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8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 技術轉讓

  6.1 甲乙雙方同意,將由甲方代表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合營公司經營所需的先進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及生產管理技術和各種測試方法、材料配方、產品的質量標準、質量保證等。

  6.2 乙方對轉讓技術提供如下保證:

  6.2.1 向合營公司轉讓的全部技術是實用的、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符合合營公司要求的,按照轉讓技術生產的產品質量能達到乙方同類產品的質量標準,產量能達到規定的生產能力。

  6.2.2 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全部資料,均應按時提供給合營公司。

  6.2.3 在合營公司整個合同的有效期間,乙方保證將其改進和發展的並已用於生產的所有新技術及時地、完整地提供給合營公司。

  6.2.4 按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對合營公司技術人員的工人進行技術培訓,使他們能及時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6.2.5 提供合營公司認爲必要的技術支持。

  6.2.6 乙方將幫助中方試驗、評價熱穩定性_________產品。

  第七條 產品銷售

  7.1 乙方負責包銷合營公司年產量_________產品,但最多爲_________只,其餘產品將由合營公司銷售到國內市場及按本合同附件五“產品銷售協議”原則所確定的國際市場。

  7.2 如果乙方未能按7.1條的規定完成包銷數量,則應按未完成包銷產品的只數佔應完成包銷產品的總只數的比例,將分得的利潤或等值的進口原材料,補償給合營公司,超過_________年銷售數量時,可將超額完成的只數作爲下年度包銷數不足的補償。

  7.3 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報中國審批機構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7.4 合營公司產品使用乙方的產品商標,並註明中國製造。

  第八條 董事會

  8.1 合營公司的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8.2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長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甲乙方在任何時候均可經書面通知撤換由其委派的董事會成員。

  8.3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其他事宜可由多數通過作出決議。

  8.3.1 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 合營公司的解散;或合營公司合營期的延長;

  8.3.3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

  8.3.4 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8.3.5 合營任一方出資額的轉讓;

  8.3.6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任免;

  8.3.7 聘請在中國註冊的審計師;

  8.3.8 決定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事宜;

  8.3.9 其他合營雙方均認爲屬重大事宜,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

  8.4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經書面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職權。

  8.5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按如下規定進行:

  8.5.1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由其書面授權代表負責召集並主持;

  8.5.2 會議一般應在合營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開,特別情況由董事會決定會議召開地點;

  8.5.3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8.5.4 董事會會議應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具書面委託,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表決,全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合法成員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每人持一票表決權;

  8.5.5 董事會會議應作好書面記錄,決議部分應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會議記錄經與會成員簽字後,連同會議期間收到的委託書,一併歸檔;

  8.5.6 會議休會期間,根據董事書面表決所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8.6 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職外,合營公司不支付董事會成員薪金。董事或董事書面委託的代表在董事會會議期間發生的與董事會議有關的旅行、交通、住宿補貼及會議本身費用,按董事會覈准的數額,由全營公司支付。

  第九條 管理機構

  9.1 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首屆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首屆副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經董事會任命,任期_________年。下屆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確定任命。

  9.2 總經理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主持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9.3 合營公司可設立若干部門,各部門負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

  9.4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經董事會會議決定,可隨時撤換。

  第十條 原材料及設備的採購

  10.1 合營公司所需的生產用設備、原材料、運輸工具等,在質量、價格及交貨期等條件相同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10.3 合營公司委託乙方代購的國外原材料、價格應與乙方賣給其子公司的優惠價相同。

  第十一條 公司的籌建

  11.1 合營公司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籌建組。籌建組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並由甲方推薦組長一人,乙方推薦副組成一人,組長、副組長均由董事會任命。

  11.2.1 經甲、乙方代表批准後,簽訂購置設備、材料、器具等的合同,並履行之(包括交貨的驗收,安裝調試等)。

  11.2.2 組織設備、附屬工程的安裝調試。

  11.2.3 負責技術資料的整理、轉譯。

  11.3 籌建期間一切重要文件往來,須經正副組長雙方簽署後生效和執行。

  11.4 籌建組在設備調試試車工作完成並辦理完畢手續後,報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二條 勞動管理

  12.1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生活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規定,經董事會研究確定,並在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工會組織集體簽訂或和職工個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加以具體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稅務、財務、審計

  13.1 合營公司按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包括地方稅收,但只與乙方有關的利潤的匯出稅、技術轉讓的提成費及入門費的預提所得稅由乙方支付。 13.3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的有關規定和董事會的討論決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

  13.2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報當地財政部門及稅務機關備案。

  13.3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即從公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營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均用中文書寫,以人民幣作爲記帳本位幣。合營公司採用借貸複式記帳法,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記帳,月終、季終及年終分別採用中英文編制報表。同時,合營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給乙方一份所需的會計資料,此資料不作爲合營公司結算依據。

  13.4 合營公司財務審計應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和全年帳目,出具查帳報告。如果任何一方認爲需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費用由該聘請方負擔。

  13.5 合營公司一切會計檔案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存。合營公司解散後,所有帳本,文件由原中方合營者保存。

  13.6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內,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包括負債表、損益計算表、納稅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四條 合營期限

  14.1 合營公司的合營期限爲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__年。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5.1 合營公司在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宣佈解散時,應進行清算。清算時,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及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公司主管部門審覈。

  15.2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實物、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財產以帳面值爲依據,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15.3 合營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甲乙方的出資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15.4 整個清算過程應在公司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 保險

  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7.1 本合同生效後,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後,方能生效。

  17.2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應視爲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取賠償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按期如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箇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一的罰款給對方。逾期不足一箇月按一箇月計算,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違約方除應繳付投資額的百分之三的罰款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17.3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無法預見並且對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對方。並在十五天內,用航空掛號函件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並由有關政府部門出具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發生的證明,按事故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院,根據該會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1.2 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規定以外,由敗訴方負擔。

  21.3 仲裁決議將採用中、英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本和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爲準。合同的中英文正本各簽署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保存兩份。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23.1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附件,下述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3.1.1 附件一、技術轉讓協議

  23.1.2 附件三、會計程序

  23.2 上述附件的條款如有與主合同不符之處,以主合同爲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9

  目錄

  序言

  第一章?合營企業的組成

  第二章?飯店的規模及造價標準

  第三章?出資總額,出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第四章?利潤分配及虧損負擔

  第五章?合營期限

  第六章?建造期間合同各方的責任

  第七章?董事會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章?勞動管理

  第十一章?設備、配件及材料的採購

  第十二章?納稅

  第十三章?_____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序言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和____________國_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聯合經營飯店。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營企業的組成

  1.1?合營各方爲: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____________地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街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國________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國_________地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如合營者爲多方,可按丙,丁X…?方稱)

  1.2?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營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合營企業是在中國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的法人。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飯店的規模及造價標準

  2.1?飯店的佔地面積爲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飯店的建築面積爲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設:旅館(其中豪華客房__________套;中檔高級客房__________套;普通客房__________套);各類餐廳,商場,?醫療室,健身房,舞廳,停車場,?游泳池及娛樂場所各種服務設施。

  2.2?飯店還包括以下設施和裝置:

  _____冷暖空調系統,電腦管理控制系統,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閉路電視和音響系統,鍋爐房,洗衣房,水塔,排污系統,汽車隊及建造和營業可能需要的其它設備。

  2.3?飯店造價標準:

  普通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價_________元;中檔高級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價_________元;豪華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價_________元。其它設施每平方米造價__________元。(注: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第三章?出資總額,出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或合營各方商定的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3.2?合營各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_________元;土地使用費_______________元;設備_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元。

  3.3?投資範圍:

  飯店土建工程投資: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建築費,設計費,水費,工程材料費。

  裝修,設備傢俱等投資;包括物資的購置,包裝運輸,在建造期間的財產_____費。

  開辦費:包括員工培訓,宣傳廣告,管理以及其它必要的費用開支。

  籌建費:包括籌建資金,銀行擔保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雙方籌建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旅差費,辦公費等。

  福利設施費:包括職工住宅的徵地,拆遷,建造及設備安裝等。

  不可預見費:經籌建處批准,用於飯店建設開辦期間不可預見的開支。

  流動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用於開業週轉金。

  3.4?合營各方在合營企業得到營業執照後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付款期限規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14.3條辦理。

  3.5.1?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均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5.2?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另一方同意,合營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股份。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合營企業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後,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合營企業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或虧損。

  4.2?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僅以企業註冊資本爲限。

  第五章?合營期限

  5.1?合營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爲_________年。合營期限屆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企業期限,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每次延長以________年爲限。

  5.3?在合營期限屆滿時,甲方將用____________________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建設期間合營各方的責任

  合營各方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1)按基本建設進度計劃向飯店籌建處提供達到可進行施工的場地。即辦理場地徵用手續並負責遷移拆除清理地面障礙物。

  (2)負責飯店界區以外的三通(通電,通水,通路)及市政配套工程。

  (3)協助辦理飯店的設計施工方面的報批手續。

  (4)協助申請在中國境內採購材料設備等物資的計劃指標。

  (5)組織合營企業的其它工程設計施工工作。

  (6)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

  (7)協助合營企業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

  (8)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1)按3.4的規定,及時將作爲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港口。

  (2)協助辦理設計委託,審查設計方案等工作。

  (3)協助合營企業招聘外國籍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指派能勝任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參加飯店籌建工作。

  (5)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在國外選購機械設備,配件等事宜。

  (6)培訓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7)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董事會

  7.1?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爲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______名,乙方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________方委派。

  7.2?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會的_____爲四年。_____屆滿後,如獲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7.3?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召開,均按合營企業的章程執行。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8.1?合營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名,由甲方推薦______名。乙方推薦__________名。正副總經理_____爲__________年。

  8.2?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企業將根據本企業的業務需要,設立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8.3?正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9.1?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企業註冊登記後,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合營企業在中國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年度應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企業的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商定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__________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__________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勞動管理

  10.1?合營企業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福利,_____,勞動_____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後,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甲乙方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設備、配件的採購

  合營企業爲經營所需要的設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雙方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採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應超出國際市場的公平價格。

  選購前,合營各方應充分醞釀協商,必要時可以公開招標採購。

  第十二章?納稅

  12.1?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合營企業的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_____

  合營企業的各項_____均向中國人民_____公司投保。合營企業成立後,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企業的_____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後,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辦理各種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14.1?合營各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採取後,未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其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根據具體情況訂)

  14.3?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企業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的第一個月計算。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營各方因地震,颱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必須已採取了所有能夠實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並在十五天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並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在事件影響結束後,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16.1?合同發生爭議時,合營各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的_____機構或雙方同意其它_____機構。在中國_____應遵守中國_____機構的_____程序。在其它_____機構_____應遵守該_____機構的_____程序。

  _____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6.2?_____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或者由_____裁決。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17.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爲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合同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18.3.2?法院判決解除的合同。

  18.3.3?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爲準。

  19.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需經__________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_____________地簽字。

  19.4?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_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0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織並建立的獨立法人。其總部設在 。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其主要業務所在地設在 。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下列各條款及其附件的內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確含義外,下列名詞詞語在本合同中的定義如下:________

  1.1 公司是指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 公司。

  1. 專有技術(Know-How)是指__方從獲得的按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爲設計、生產、製造和銷售本公司產品,以及爲改進本公司這些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所需的一切專有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它包括技術資料、圖紙、試驗方法、試驗報告、製造工藝、設備說明書、質量控制、計算機程序與應用、安裝與調試方法、企業管理、銷售、技術服務和 方通過其關聯公司派遣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與工人所掌握的各種經驗、知識和技巧。

  1.3 專利(Patent)是指 方從其關聯公司得到,以 方在 國和其他國家已獲取專利和將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發明。

  1. 合同產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設計、生產、製造、安裝和調試的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

  1.5 工業鍋爐是指壓力小於 公斤/平方釐米,容量小於 噸/小時的蒸汽鍋爐和不同容量等級的熱水鍋爐。

  1.6 電站鍋爐是指容量大於或等於 MW,用於發電的鍋爐。

  1.7 簽字日期是指合資經營雙方正式簽訂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准日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當局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簽發本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1.1 籌備期是指成立日期後,不超過 個月這一段時間。

  1.11 開業日期是指籌備期結束,公司開始營業和生產的日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關聯公司是指合營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母公司及合營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間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 主管部門是指 。

  第二條 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2.1 雙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共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文名稱爲 ,英文名稱爲 ,法定地址是 。

  2.2公司的名稱和地址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公司改組、變更或期滿時,應分別報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或撤銷註冊。

  2.3 本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定。

  2.4 當公司合營期滿、終止、解散或 方不再是公司資產擁有者時,__方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後一箇銷售合同交貨後,更改公司的名稱,並使更改後的公司名稱不再有" "或類似字樣。 XX公司將盡量大努力在合營期滿、終止或解散或__方不再是資產擁有者之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名稱的更改。

  2.5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和代理機構,或其在他國家和地區設立銷售機構。

  第三條 宗旨、經營範圍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國設計、生產、製造和裝配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及服務,並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這些產品,以獲取合理的利潤。經董事會決定,並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公司可以從事其它適當的經營活動。

  3.2公司的經營範圍如下:________

  (1)設計、生產、製造和銷售各種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其它有關產品;

  (2)裝配、維修、保養和調試上述產品;

  (3)進口有關上述產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上述產品。

  3.3 公司的生產、銷售和發展規劃如下:________

  (1)初期目標:________

  ________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 千瓦電站鍋爐和 蒸噸/時工業鍋爐的能力。 ________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能力 千瓦電站鍋爐和 蒸噸/時的能力。

  產品質量應達到國際標準並有合理的盈利。公司產品以 、 千瓦電站鍋爐爲主。

  (2)發展目標:________

  ________年以後根據市場需要,公司將把____千瓦電站鍋爐和超臨界參數 鍋爐作爲發展目標。

  第四條 註冊資本和投資

  4.1 公司 ________年投資總額爲 ________美元,註冊資本爲 ________美元。甲方認繳百分之 ,爲 ________美元,乙方認繳百分之 ,爲 ________美元。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 期交付。每期的應繳數額如下:________

  ①從公司成立日期起的 個月內,甲方應以價值 ________美元的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和庫存物資做爲其投資;乙方應以 ________美元現金和價格 ________美元的技術做爲其投資。

  ② ________年,甲乙雙方各繳 ________美元,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 ________美元

  ③ ________年,甲乙方雙各繳 ________美元並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 ________美元做投資(資本化的利潤);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 ________美元。

  ④ ________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 ________美元作爲投資;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 ________美元。

  ⑤ ________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 ________美元做爲投資;甲乙雙方累計認繳股本 ________美元。

  對於上述.1①、②、③等項中提到的__方現金投資,董事會有權決定接受 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進機器設備來代替 方的現金投資。

  4.2 甲乙雙方出資方式分別爲:________ 方以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庫存物資和人民幣現金作爲出資。 方以先進的機器、設備、許可證技術和外匯現金作爲出資。

  4.3 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雙方按各自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損失。

  4.4 雙方向公司繳清每期應繳的股金後,由公司聘請的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的稽覈由一箇和一箇中國註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承擔的上述稽覈費用由 方負擔,中國註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的稽覈費用由 方負擔。根據驗資結果,公司將分別向雙方頒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________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資者的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包括投資內容附件中雙方同意的對實物出資的作價;

  (4)出資年、月、日;

  (5)出資證明書籤發年、月、日。

  4.5 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聯名簽發。

  4.6 由於特殊情況, 方需要把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轉讓給__方的一家關聯公司時,如果符合下列條件, 方將給出示書面的認可,①該關聯公司必須能象 方一樣,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②該關聯公司同 方一樣從 獲得同樣條件的擔保,擔保該關聯公司履行本合同的義務;③這種出售或轉讓要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況外合營的任何一方欲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須事先徵得合營他方的同意,合營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後需按下列規定進行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轉讓、出售或處置:________

  (1)當任何一方(以下簡稱"處置方")希望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該處置方應書面通知合營他方,並給以合營他方 個月的優先購買權,該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從合營他方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算。處置方向合營他方提出的條件應與向任何第三方受讓者或購買者提出的條件相同。

  如果合營他方在 個月以內未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處置方可按向合營他方提出的相同條件,將其在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出讓給第三方。

  如果選擇購買處置方在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不止一家,這些購置方將按其購買份額的比例分享利潤和虧損。

  (2)處置方應向其他方提供處置方和第三方簽訂的股分轉讓或出售協議。

  (3)公司的經營和本合同的履行將不受公司註冊資本的轉讓、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的影響。

  (4)第三方受讓人和購買人向合營其他方擔保他將完整、忠實地履行處置方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

  合營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應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後,公司將到當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4.7 雙方出資比例需要變更,應經董事會討論一致作出決定,並徵得合營雙方書面同意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生效。

  4.8 雙方在收到董事會增資決議和經雙方書面認可後,必須在董事會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提供再投資。

  4.9 公司註冊資本在公司合營期內不得減少。

  4.1 公司開業日期起的第 ________年至第 ________年,公司應對其使用的場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支付使用費。公司使用面積,經雙方同意可進行調整,以反映實際使用土地的情況。在 ________年之後,場地使用費的增或減,將按中國有關法令和規定執行,公司應簽訂一項包含本條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雙方的投資按出資日期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按買價和賣價的平均值)換算爲人民幣。出資日期是指建築物、設備、庫存物資和儀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這些資產的日期,第一次技術出資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張收據日期。雙方股本不應因匯率浮動而變化。由匯率浮動而造成的損失和收益,其損益部分應記入公司帳簿內,因而不影響.1條所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股權百分比。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1 公司年淨利潤爲公司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

  5.2 合資經營期間,公司每年營業的淨利潤,扣除董事會決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後的餘額作爲可分配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超過淨利潤的 %。

  5.3 當董事會決定分配利潤時,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的頭 個月內,分配上一會計年度的利潤(如果有的話)。

  5.4 任一會計年度如有虧損,可將此虧損併入下一會計年度,並由下一會計年度利潤彌補,在虧損未完全得到彌補前,雙方均不得分配利潤。

  5.5 如果任何時候的累計虧損超過或等於公司註冊資本的 分之 ,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決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條 權利、債務和責任

  6.1 雙方有權按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

  6.2 任何一方對公司的責任均以其對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爲限。

  6.3 在公司開業日期以前,爲使公司充分地並適當地進行經營活動,在必要時 方將隨時在財政計劃、外籍人員僱傭、專有技術、專長、管理、項目管理、監督和控制等方面對公司給予支持; 方將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向公司轉讓適用的先進技術,以使公司生產的鍋爐能達到 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間 方將協助公司派遣的培訓人員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員在 國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續;協助公司按照 國出口管理法律和條例在 國爲公司購買設備和外購件辦理所需手續。除非有其它特別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4 本合同期間, 方的支持將包括:________辦理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請(包括合資企業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關的政府機構辦理公司的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中國法律協助申請對公司或雙方所有可能的減徵或免徵稅款(包括進出口關稅,工商統一稅的減徵或免徵);協助向有關的政府機構申請外匯以支付11.款所列項目,協助申請得到土地使用權,進口設備的報關,招聘中國當地經營和管理人員、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員,協助外籍職員得到入境簽證、工作許可和旅行安排,協助尋找合適的國內材料和國內用戶。除非有特別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規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5 在從事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時,雙方都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佈的任何法律和法規,也不能違反雙方從事公司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法律。在執行本合同時,合營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證不違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關聯公司所在地公佈的法律和法規。

  第七條 董事會

  7.1 董事會由 人組成,甲方 人,乙方 人,董事長由 方指定,副董事長由 方指定。各方應以書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董事任期爲 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7.2 董事會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將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討論、處理和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7.3 董事會職權如下:________

  (1)修訂公司章程;

  (2)延長公司期限,終止或解散公司;

  (3)決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發展計劃。

  (4)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以及年度會計財務報表;

  (5)決定流動資金的最高限額和在此限額以上的借貸;

  (6)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7)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講師、審計師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職權和待遇等;

  (8)設立或撤銷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包括註冊辦事處)和代理機構,並決定其設立地點;

  (9)批准總經理的年度報告;

  (1)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11)討論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出資比例的調整和註冊資本轉讓等問題,並向甲乙雙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12)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等制度;

  (1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批准經營計劃;

  (14)決定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公司的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討論有關提前終止合同的提議。終止或期滿時,負責清理結算工作;

  (16)聘請中國註冊的審計師;

  (17)更改公司名稱;

  (18)建議增、減董事人數;

  (19)建議增加、變更或取消公司內一方當事人在權益轉讓上的限制;

  (20)審批以購買、租賃或其它形式獲取董事會認爲的對公司營業活動有必要或合適的不動產和私人財產

  (21)審批銷售、出租、交換或轉讓全部或部分公司財產或其它資產;

  (22)審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實體的合併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關投標、準備投標和提交投標的政策,採購、服務、保險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權對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擔保;

  (25)有權取得對公司財產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權、留置權或任何性質的對低押財產的索賠權;

  (26)審批開立帳戶,撤銷帳戶;

  (27)審批借貸資金。

  7.2 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如果董事長不能參加,由副董事長負責召集,如果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參加會議,將由董事長授權一名董事召開並主持會議。

  (2董事會會議應有全體董事的法定多數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出席和表決。

  (3)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董事會也可以決定在其它地點召開。

  (4)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至少在會議 天前以、電報或電傳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會議前指定,作爲合法代表出席任何會議。

  (5)董事會的決定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只有一票表決權。除7.3(1)、()、(11)、(15)、(19)等項需出席或委託的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才能決定的事宜外,董事會會議的任何決議須經法定人數的至少百分之 同意。

  (6)董事會會議應用中文兩種文字作記錄,會後將記錄整理成書面文件分發各董事。各董事應在收到書面文件3天內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否則此書面文件將被視爲董事會會議的正式文件。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會的一切會議文件將保存在公司總部。

  (8)公司須償付或者承擔董事參加董事會議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費以及生活費用,居住在會址的董事除外。

  (9)會議通知須附有一價董事長提出的議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項目應在會議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如果全體董事在會議前或會議後簽署"免予通知書"則召開董事會會議,可以免予通知。該"免予通知書"應歸入會議記錄檔案內。

  第八條 經營管理機構

  8.1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任命。

  8.2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權爲:________

  (1)總經理按照董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公司。在總經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和權力,公司重要決定(如7.3所列)要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共同簽署;

  (2)總經理、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並與董事一樣有權收到會議通知和有關資料(有關他們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現的材料除外)。除同時兼任公司董事外,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3)總經理應在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董事會審議批准;

  總經理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併爲董事會檢查、審覈公司的會計帳目提供方便。

  8.3公司初期的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詳見附件(略)。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的改變應作爲公司的重大問題,由總經理提出,報董事會覈准。

  8.4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 ________年。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也不得同與本公司競爭的其它經濟組織有任何關係。

  8.5 總經理、副總經理如發現有營私舞弊、貪污等行爲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九條 技術投資和技術轉讓

  9.1  方作爲出資的技術和設備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9..  方將從公司成立起開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技術規範、圖紙,設計及其它詳細資料,詳見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附件。

  9.3  方將根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及培訓計劃提供人員培訓。

  9.4  方將擔保它所提供的技術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規定應是商業上應用的,適合公司生產和經營需要的技術。

  9.5公司將就 方作爲出資的技術簽訂一項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見附件(略)。

  9.6 雙方同意公司建立計算機終端站,並和 方的關聯公司 公司的計算機聯機。

  第十條 生產計劃、購買和銷售

  10.1 公司應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制訂的工廠改造方案實施工廠的技術改造(工廠指 方作爲出資的合營部分)並從成立日期起的第 ________年生產 鍋爐,而後生產 鍋爐。

  10.2公司的生產計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

  10.3 公司的生產計劃由董事會批准執行,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10.4 如果中國國內有符合技術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簡稱材料),公司將優先在中國國內按市場價格用人民幣購買這些材料,購買價格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相當於中國國營公司購買同樣材料的價格。需要進口的材料,在保證質量、性能和交貨期的前提下,從價格量優惠的國家進口。公司按 給其它類似合營企業的內部優惠價格向 方和 購買材料和配套件。公司從 方或其關聯公司購買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務,應向__方(或其關聯公司)提供中國出具的不可撤銷的美元信用證,或爲 方所接受的其他外匯信用證。

  10.5公司將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其產品。 方或其關聯公司應按銷售代表協議作爲公司的銷售代表在國外銷售公司產品,爲此公司將盡一切努力使產品儘早達到國際標準,從 ________年起,公司產品的出口目標是百分之 ,並在開業後第 ________年達到外匯平衡,公司在中國境內如有外匯收入項目(包括以產頂進項目)也可以作爲實現外匯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匯不平衡,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協助。

  10.6公司將與 簽訂銷售代表協議。

  第十一條 銀行帳戶和外匯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管理局發給的營業執照後,憑該營業執照中國以" "的名義開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

  11.2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辦理。

  11.3公司的長期目標是保持自身外匯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匯平衡,董事會將討論這個問題並按1.5條提出相應解決辦法。

  11.4 公司支付外匯的順序爲:________

  (1)外匯貸款;

  (2)公司臨時和長期僱員的工資及費用;

  (3)進口物資的價款及費用;

  (4)工程設計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用;

  (5) 方應得的技術轉讓提成費;

  (6) 方應分得的紅利;

  (7) 方應分得的紅利;

  (8)其他各項的支付;

  第十二條 財務、會計、審計、保險

  12.1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制定,並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公司接受稅務機關對公司財務和會計工作的檢查。

  12.2公司採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會計程序由董事會審批。

  12.3 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對公司的年度報表和全年帳目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合營雙方都有權對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所需費用由查帳方自行負擔。公司應對查帳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憑證、帳簿和有關資料。

  12.4 公司的財產、運輸和其他各項保險應向中國XX公司投保。

  第十三條 稅務

  13.1 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13.2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3 公司將依法向中國政府有關機構申請各種可能的減稅或免稅。特別是公司可按照財政部關於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徵、免徵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申請提成費的減稅。公司有權優先享有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減免的那一部分稅或包含在任何稅收協定中影響 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稅。

  第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及工資、福利

  14.1 根據勞務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辭職、升級、降級和調動,由總經理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做決定。公司僱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14.2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數由董事會決定。所需中方職工由 方或中國有關勞動管理部門推薦,經公司考試擇優錄用,勞務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簽訂。

  14.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甲、乙各方推薦,由董事會直接任命。

  14.4 公司職工工資報酬標準、外籍僱員薪金和津貼等見附件(略)。

  第十五條 籌備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 個月的這段時間爲公司的籌備期。

  15.2公司籌備期內,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備組。籌備組由甲乙雙方指定專人組成。籌備組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由董事會決定並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工會

  16.1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公司的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權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16.2公司董事會討論有關生產計劃、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勵、工資制度、生產福利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並取得工會的合作。

  16.3公司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實際工資是指當地職工實際獲得的基本工資總數,不是指公司支付給工廠勞動部門的工資總數,也不包括外籍人員的報酬。)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由本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七條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營期限爲 ________年。合營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17.2 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公司將在合營期滿前 個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報送由合營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獲准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

  17.3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況下解散:________

  (1)公司期限屆滿,而雙方沒有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

  (2)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雙方中任何一方無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雙方一致認爲有必要解散;

  (6)雙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參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財產被沒收,強行被徵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況下的解散,都必須事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准。

  17.2 公司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根據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六章的規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覈並監督清算。

  17.3公司解散後,各種帳簿及文件由 方保存,如 方需要,可以查閱。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由於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延遲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任何一方,不承擔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條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轄公司或各方或任何代理的一切經營活動的任何 的,無論是以 的形式,還是以其他方式頌布的任何命令、 和書面指示;或是指 、 、戰爭、 或其他 、火災、水災;或指公司或受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影響,及時通知對方,同時採取合理的行動減輕其後果,並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的證明文件寄給對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應把該事件提交董事會以確定應採取的適當的措施。

  第十九條 保密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僱員由於參與合營合同有關的活動,從他方或他方的關聯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數據和任何其他資料都要嚴格保密,只有對方書面授權或法律要求時才能公開上述數據和資料。保密義務的解除應不早於下列期限:________(a)公司終止有效日期起 ________年之後;(b)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終止有效期日起 ________年之後。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在不少於 天的合理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

  20.2 如果違反合同的一方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0.3 因一方違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另一方有權依據17.XX條在違約事件發生後 天內書面通知違反合同的一方終止合同,此項終止不影響要求賠償的權利。

  20.4 上述條款中所產生的損失金額雙方同意根據國際慣例確定。

  20.5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利潤損失和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執行或解釋所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儘量大努力友好協商解決。

  21.2如果雙方在 天內通過友好協商不能就本款上項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將此爭議提請 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裁決,該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中文和英文爲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語言。

  21.3 在仲裁過程中,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執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它所有條款。

  21.4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將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仲裁的權利。

  21.5 仲裁費用將由仲裁院在裁決書中確定並由敗訴方負擔。

  21.6 本合同的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後,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均自動失效。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的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條款、責任、章節、聲明和說明,對本合同的修改將是無效。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有效期與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之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繳銷營業執照之日止。

  23.2 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

  23.3 如果在本合同簽字 天以內,公司尚未獲得有關的批准、註冊及必要的營業執照,合營任何一方有權在通知對方十五天後撤銷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通知

  有關本合同的給甲、乙雙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應用 文書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掛號、電報、電傳或其它常用通訊方法發出。通知生效日期爲收件人收件日期。以件發送通知,郵戳日期後第十四天爲收件日期;以電報或電傳發送通知,電報或電傳發出後第三天爲收件日期。

  本合同簽約雙方的發送通知地址: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1

  1)總則

  2)註冊資本

  3)批准及註冊

  4)資本轉讓

  5)董事會

  6)總經理、副總經理

  7)場地使用費

  8)技術合作

  9)採購及銷售

  10)利潤

  11)財務會計

  12)外匯收支

  13)稅務

  14)職工錄用和辭退

  15)工資標準和獎勵

  16)合營期限

  17)其他事項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市建立合營企業。從事生產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製品,供出口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經多次商談,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1.本合同的各方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爲一方(以下簡稱甲方),由____________代表甲方對本合同負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爲一方(以下簡稱乙方),由____________代表乙方對本合同負責。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授權的代表簽訂。

  2.雙方同意成立的合營企業定名爲: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中文: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3.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爲了有利發展中國國民經濟,而從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製品的設計、生產和內外銷售。

  合營企業將盡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購原材料及包裝材料,如遇無貨供應或質量、價格不符合要求時,也可由合營企業進口解決。

  4.雙方本着長期真誠合作的願望,在產品質量、規格品種、包裝裝璜及經濟效益等方面力求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合營企業的初期生產規模爲:年產______套符合___國______標準的_________反射器,接受訂單生產年產值爲_________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負責_________反射器的返銷,保證投產後的前___年使合營的外匯收支達到自身平衡。且___年後返銷比例不低於______%,乙方負責爲合營企業每年從中國境外承接不少於______元產值的注塑模具訂單。合營企業產品的內銷由甲方負責。

  5.合營企業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則,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註冊資本

  6.合營企業爲有限責任公司,各方的經濟責任以註冊資本爲限,並按資本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7.合營企業總投資爲______美元。註冊資本總額爲______美元,其中甲方佔資本額的______%,乙方佔資本額的______%。

  8.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______美元,其中:

  1.機器設備,價格約______美元;

  2.廠房,價值約______美元;

  3.現金,相當於______美元的人民幣現金。

  乙方:______美元外匯現金。

  第三章批准及註冊

  9.本合同應由______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案。

  10.合營企業接到上述批准證書後,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甲、乙雙方將根據工程進度需要,分期繳付資金,每期各方須繳付數額由董事會決定。

  各方繳資後,由合營企業發給投資證明書。

  第四章資本轉讓

  11.註冊資本轉讓時合營者擁有先買權,未經合營者同意,不得轉讓或抵押給他。但當一方提出轉讓時,合營者應在___個月內給予答覆,否則作爲放棄先買權論。

  12.轉讓註冊資本的價格,應根據合營企業中該方投資的帳面價值,由合營雙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13.註冊資本轉讓時,應___個月內向原審批機構申請批准。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批准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五章董事會

  14.合營企業領到營業執照之日,即爲合營企業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人數爲___人,其中甲方___人,乙方___人,董事人選由雙方各自委派和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長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擔任。

  15.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在合營企業章程內規定,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16.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應由___分之___以上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的決議應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過。董事會會議一般在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舉行,也可以在董事會同意的其他地點舉行,合營企業不負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旅費。董事會會議期間的膳宿由合營企業安排並支付費用。

  17.董事不從合營企業支付薪金,他們的酬勞將在合營企業的全年淨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會議定)作爲董事會的分紅。並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長___%

  副董事長各___%

  董事各___%

  第六章總經理副總經理

  18.合營企業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會聘任,負責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並行使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19.合營企業的重要文件由總經理簽署後生效。

  20.若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未能適當履行職務時,董事會有權解聘或降職。

  第七章場地使用費

  21.合營企業使用的土地是中國政府的資產,合營企業須向政府交付適當的土地使用費,合營企業與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門簽訂的租用土地使用權協議,應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___年的土地使用費,定爲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其後,土地使用費可按市政建設發展的情況而調整。

  第八章技術合作

  23.合營企業與____________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與本合同相同。

  24.合營企業根據技術轉讓協議,向____________支付技術轉讓費______美元。技術轉讓內容及技術轉讓費的支付辦法,在技術轉讓協議中另行規定。

  第九章採購及銷售

  25.合營企業與乙方簽訂的採購與銷售協議,作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與本合同相同。

  26.合營企業所需的原材料應儘先在國內購買。對無法供應的品種或質量、價格不符合合營企業要求時,可由合營企業向國外進口。

  27.根據雙方簽訂的採購與銷售協議,合營企業在中國國內銷售的產品,由甲方負責通過其銷售部門銷售。合營企業的出口產品,由乙方負責在中國國外銷售,具體辦法在採購與銷售協議中另行規定。

  第十章利潤

  28.合營企業所獲得的全部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儲備基金______%;企業發展基金______%;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______%。

  繳稅與提取上述三項基金後的淨利潤,每年根據合營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9.對於乙方分得的利潤,應根據合營企業的外匯結餘情況,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原則下,此利潤可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分一次或幾次支付,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

  30.合營企業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規定,必須建立完整、嚴格的財會制度。

  31.合營企業的一切單據、帳簿、報表均使用中文記載,同時應用英文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的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有權查閱合營企業的一切單據、帳簿、報表,並直接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2.合營企業以人民幣爲記帳單位,人民幣與其它貨幣間的換算,按同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______分局匯率牌價結算。

  33.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折舊年限。

  34.合營企業應在中國銀行______分行分別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並接受開戶銀行對外匯支出的監督。

  35.合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流動資金不足時,總經理可根據董事會規定的權限,向中國銀行或國外銀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彌補虧損。

  36.合營企業的財政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外匯收支

  37.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38.合營企業的外匯收支必須做到:

  (1)保證合營企業的每年外匯收入大於支出。

  (2)外匯結算人民幣時,應按照當時規定的牌價辦理。

  (3)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內支付費用、貨款、勞動報酬等,除根據有關規定支付外匯者外,一律以人民幣結算。

  39.根據《合資法》的規定,下列外匯可以匯出:

  (1)乙方分得的利潤及技術轉讓費。

  (2)乙方資本轉讓後所得的資金。

  (3)合同期滿或合同期滿前應清償給乙方的資金。

  (4)用於進口原料、設備、備件所需的外匯,以及派往國外人員的旅差費。

  (5)其它按有關規定可以匯出的開支。

  第十三章稅務

  40.合營企業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41.合營企業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章職工錄用和辭退

  42.合營企業所需職工,由甲方或中國勞動管理部門採用公開招聘方式,經考試擇優錄取後,簽訂勞動合同。

  43.如因生產技術等變化,職工確有多餘,或經培訓後仍不能適應要求,也無法改調其他工種時,合營企業可按勞動合同解僱並給予補償。

  44.合營企業應制訂規章制度和職工守則,對違反者分別予以警告、記過、扣薪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五章工資標準和獎勵

  45.合營企業職工工資目前按平均月薪______元人民幣計算,其中包括合營企業向中國政府指定的部門繳納國家對職工的各種保險費、補貼費和福利措施費等。隨着合營企業生產發展,職工工資應逐步增加。今後中國政府對工資、福利、補貼等有新的規定時,合營企業應據此相應調整。

  46.___方高級職員工資、社會保險、旅差費標準參照___方國家或地方標準,由董事會覈定。___方高級職員原則上與___方高級職員同工同酬。

  47.按照合營企業的經營結果,年終從獎勵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數目基金,獎給工作好的職工,對於在技術上、生產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貢獻者,由董事會決定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六章合營期限

  48.合營雙方同意,合營企業的期限爲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期滿前一年經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長,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並在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辦理延長報批手續。

  49.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1)在一箇適當的開始期後,合營企業因嚴重虧損引而不能繼續營業;

  (2)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營業;

  (3)由於不可抗力的事件,如嚴重自然災害或戰爭等,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營業;

  (4)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並看不到發展的前景。

  提前終止合同必須經董事會召開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報請原審批機構批准。

  50.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董事會應組成清算小組負責清理。董事會在清算完畢後才能解散。清算辦法按照《合資法》的《實施條例》第103~105條所規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續辦理,同時董事會應向原審批機構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清算後應還給各方的財產,必須按照各方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比例計算。

  第十七章其他事項

  51.合營雙方履行下列事項:

  ___方:

  (1)負責向政府申請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

  (2)負責將廠房及租用的場地等,交給合營企業使用。

  (3)負責招聘職員職工。

  (4)負責合資企業的產品及原材料國內運輸。

  (5)負責辦理保證提供水、電、煤氣、燃料、電話、電報掛號及電傳的工作。

  (6)負責辦理乙方人員的簽證及其辦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負責向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許可證。

  ___方:

  (1)負責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機器設備。儀器、原材料、技術資料和文件及原材料、產品的國外運輸。

  (2)負責提供建廠規劃,並負責設備安裝、試車、試生產的全面技術指導。

  (3)負責按照生產的需要,對職工進行技術培訓。

  (4)負責提供有關合營企業產品在國外市場上銷售趨勢的報告和技術資料。

  (5)按照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提供技術和設計,如有任何關於侵犯第三者權益的爭議時,由簽訂該協議的轉讓方負責,___方將不分擔任何法律責任。

  (6)負責___方人員到___方國內學習、培訓的安排。

  第十八章仲裁

  52.合營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在董事會內本着互相依賴、平等互利的精神進行協商,求得解決。若不能解決時,可以邀請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調解。

  53.調解不成時,則申請仲裁解決。仲裁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按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辦理。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機構的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54.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九章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屬協議的修改。須經董事會協商同意,經各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均爲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58.合營各方發送通知的辦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爲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於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簽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2

  工業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三)

  目  錄

  前言

  1)定義

  2)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3)宗旨、經營範圍

  4)註冊資本和投資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6)權利、債務和責任

  7)董事會

  8)經營管理機構

  9)技術投資和技術轉讓

  10)生產計劃、購買和銷售

  11)銀行帳戶和外匯安排

  12)財務、會計、審計、保險

  13)稅務

  14)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及工資、福利

  15)籌備期

  16)工會

  17)期限、解散和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

  20)違約責任

  21)爭議的解決和適用法律

  22)合同文件和文字

  23)合同有效期及修改

  24)通知

  附件、會計程序

  序  言

  (以下簡稱甲方)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織並建立的獨立法人。其總部設在。

  (以下簡稱乙方)其主要業務所在地設在。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下列各條款及其附件的內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確含義外,下列名詞詞語在本合同中的定義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公司。

  1.2 專有技術(Know-How)是指×方從獲得的按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爲設計、生產、製造和銷售本公司產品,以及爲改進本公司這些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所需的一切專有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它包括技術資料、圖紙、試驗方法、試驗報告、製造工藝、設備說明書、質量控制、計算機程序與應用、安裝與調試方法、企業管理、銷售、技術服務和×方通過其關聯公司派遣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與工人所掌握的各種經驗、知識和技巧。

  1.3 專利(Patent)是指×方從其關聯公司得到,以×方在×國和其他國家已獲取專利和將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發明。

  1.4 合同產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設計、生產、製造、安裝和調試的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

  1.5 工業鍋爐是指壓力小於公斤/平方釐米,容量小於噸/小時的蒸汽鍋爐和不同容量等級的熱水鍋爐。

  1.6 電站鍋爐是指容量大於或等於MW,用於發電的鍋爐。

  1.7 簽字日期是指合資經營雙方正式簽訂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准日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當局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簽發本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1.10 籌備期是指成立日期後,不超過×個月這一段時間。

  1.11 開業日期是指籌備期結束,公司開始營業和生產的日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關聯公司是指合營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母公司及合營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間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 主管部門是指。

  第二條 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2.1 雙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共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文名稱爲,英文名稱爲,法定地址是。

  2.2 本公司的名稱和地址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公司改組、變更或期滿時,應分別報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或撤銷註冊。

  2.3 本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定。

  2.4 當公司合營期滿、終止、解散或×方不再是公司資產擁有者時,×方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後一箇銷售合同交貨後,更改公司的名稱,並使更改後的公司名稱不再有或類似字樣。×方和公司將盡量大努力在合營期滿、終止或解散或×方不再是資產擁有者之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名稱的更改。

  2.5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和代理機構,或其在他國家和地區設立銷售機構。

  第三條 宗旨、經營範圍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國設計、生產、製造和裝配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及服務,並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這些產品,以獲取合理的利潤。經董事會決定,並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公司可以從事其它適當的經營活動。

  3.2 公司的經營範圍如下:

  (1)設計、生產、製造和銷售各種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其它有關產品;

  (2)裝配、維修、保養和調試上述產品;

  (3)進口有關上述產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上述產品。

  3.3 公司的生產、銷售和發展規劃如下:

  (1)初期目標:

  ×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千瓦電站鍋爐和蒸噸/時工業鍋爐的能力。×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能力千瓦電站鍋爐和蒸噸/時的能力。

  產品質量應達到國際標準並有合理的盈利。公司產品以、千瓦電站鍋爐爲主。

  (2)發展目標:

  ×年以後根據市場需要,公司將把千瓦電站鍋爐和超臨界參數鍋爐作爲發展目標。

  第四條 註冊資本和投資

  4.1 公司×年投資總額爲美元,註冊資本爲美元。甲方認繳百分之,爲美元,乙方認繳百分之,爲美元。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期交付。每期的應繳數額如下:

  ①從公司成立日期起的×個月內,甲方應以價值美元的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和庫存物資做爲其投資;乙方應以美元現金和價格美元的技術做爲其投資。

  ②×年,甲乙雙方各繳美元,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③×年,甲乙方雙各繳美元並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美元做投資(資本化的利潤);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④×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美元作爲投資;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⑤×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美元做爲投資;甲乙雙方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對於上述4.1①、②、③等項中提到的×方現金投資,董事會有權決定接受×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進機器設備來代替×方的現金投資。

  4.2 甲乙雙方出資方式分別爲:×方以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庫存物資和人民幣現金作爲出資。×方以先進的機器、設備、許可證技術和外匯現金作爲出資。

  4.3 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雙方按各自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損失。

  4.4 雙方向公司繳清每期應繳的股金後,由公司聘請的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的稽覈由一箇國*會計事務所和一箇中國註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國*會計事務所承擔的上述稽覈費用由×方負擔,中國註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的稽覈費用由×方負擔。根據驗資結果,公司將分別向雙方頒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資者的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包括投資內容附件中雙方同意的對實物出資的作價;

  (4)出資年、月、日;

  (5)出資證明書籤發年、月、日。

  4.5 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聯名簽發。

  4.6 由於特殊情況,×方需要把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轉讓給×方的一家關聯公司時,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方將給出示書面的認可,①該關聯公司必須能象×方一樣,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②該關聯公司同×方一樣從獲得同樣條件的擔保,擔保該關聯公司履行本合同的義務;③這種出售或轉讓要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況外合營的任何一方欲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須事先徵得合營他方的同意,合營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後需按下列規定進行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轉讓、出售或處置:

  (1)當任何一方(以下簡稱“處置方”)希望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該處置方應書面通知合營他方,並給以合營他方×個月的優先購買權,該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從合營他方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算。處置方向合營他方提出的條件應與向任何第三方受讓者或購買者提出的條件相同。

  如果合營他方在×個月以內未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處置方可按向合營他方提出的相同條件,將其在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出讓給第三方。

  如果選擇購買處置方在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不止一家,這些購置方將按其購買份額的比例分享利潤和虧損。

  (2)處置方應向其他方提供處置方和第三方簽訂的股分轉讓或出售協議。

  (3)公司的經營和本合同的履行將不受公司註冊資本的轉讓、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的影響。

  (4)第三方受讓人和購買人向合營其他方擔保他將完整、忠實地履行處置方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

  合營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應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後,公司將到當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4.7 雙方出資比例需要變更,應經董事會討論一致作出決定,並徵得合營雙方書面同意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生效。

  4.8 雙方在收到董事會增資決議和經雙方書面認可後,必須在董事會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提供再投資。

  4.9 公司註冊資本在公司合營期內不得減少。

  4.10 公司開業日期起的第×年至第×年,公司應對其使用的場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元支付使用費。公司使用面積,經雙方同意可進行調整,以反映實際使用土地的情況。在×年之後,場地使用費的增或減,將按中國有關法令和規定執行,公司應簽訂一項包含本條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雙方的投資按出資日期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按買價和賣價的平均值)換算爲人民幣。出資日期是指建築物、設備、庫存物資和儀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這些資產的日期,第一次技術出資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張收據日期。雙方股本不應因匯率浮動而變化。由匯率浮動而造成的損失和收益,其損益部分應記入公司帳簿內,因而不影響4.1條所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股權百分比。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1 公司年淨利潤爲公司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

  5.2 合資經營期間,公司每年營業的淨利潤,扣除董事會決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後的餘額作爲可分配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超過淨利潤的%。

  5.3 當董事會決定分配利潤時,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的頭×個月內,分配上一會計年度的利潤(如果有的話)。

  5.4 任一會計年度如有虧損,可將此虧損併入下一會計年度,並由下一會計年度利潤彌補,在虧損未完全得到彌補前,雙方均不得分配利潤。

  5.5 如果任何時候的累計虧損超過或等於公司註冊資本的×分之×,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決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條 權利、債務和責任

  6.1 雙方有權按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

  6.2 任何一方對公司的責任均以其對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爲限。

  6.3 在公司開業日期以前,爲使公司充分地並適當地進行經營活動,在必要時×方將隨時在財政計劃、外籍人員僱傭、專有技術、專長、管理、項目管理、監督和控制等方面對公司給予支持;×方將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向公司轉讓適用的先進技術,以使公司生產的鍋爐能達到×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間×方將協助公司派遣的培訓人員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員在×國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續;協助公司按照×國出口管理法律和條例在×國爲公司購買設備和外購件辦理所需手續。除非有其它特別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4 本合同期間,×方的支持將包括:辦理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請(包括合資企業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關的政府機構辦理公司的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中國法律協助申請對公司或雙方所有可能的減徵或免徵稅款(包括進出口關稅,工商統一稅的減徵或免徵);協助向有關的政府機構申請外匯以支付11.4款所列項目,協助申請得到土地使用權,進口設備的報關,招聘中國當地經營和管理人員、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員,協助外籍職員得到入境簽證、工作許可和旅行安排,協助尋找合適的國內材料和國內用戶。除非有特別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規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5 在從事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時,雙方都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佈的任何法律和法規,也不能違反雙方從事公司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法律。在執行本合同時,合營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證不違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關聯公司所在地公佈的法律和法規。

  第七條 董事會

  7.1 董事會由×人組成,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長由×方指定,副董事長由×方指定。各方應以書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董事任期爲×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7.2 董事會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將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討論、處理和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7.3 董事會職權如下:

  (1)修訂公司章程;

  (2)延長公司期限,終止或解散公司;

  (3)決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發展計劃。

  (4)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以及年度會計財務報表;

  (5)決定流動資金的最高限額和在此限額以上的借貸;

  (6)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7)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講師、審計師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職權和待遇等;

  (8)設立或撤銷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包括註冊辦事處)和代理機構,並決定其設立地點;

  (9)批准總經理的年度報告;

  (10)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11)討論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出資比例的調整和註冊資本轉讓等問題,並向甲乙雙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12)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等制度;

  (1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批准經營計劃;

  (14)決定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公司的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討論有關提前終止合同的提議。終止或期滿時,負責清理結算工作;

  (16)聘請中國註冊的審計師;

  (17)更改公司名稱;

  (18)建議增、減董事人數;

  (19)建議增加、變更或取消公司內一方當事人在權益轉讓上的限制;

  (20)審批以購買、租賃或其它形式獲取董事會認爲的對公司營業活動有必要或合適的不動產和私人財產

  (21)審批銷售、出租、交換或轉讓全部或部分公司財產或其它資產;

  (22)審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實體的合併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關投標、準備投標和提交投標的政策,採購、服務、保險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權對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擔保;

  (25)有權取得對公司財產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權、留置權或任何性質的對低押財產的索賠權;

  (26)審批開立帳戶,撤銷帳戶;

  (27)審批借貸資金。

  7.4 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如果董事長不能參加,由副董事長負責召集,如果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參加會議,將由董事長授權一名董事召開並主持會議。

  (2)董事會會議應有全體董事的法定多數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出席和表決。

  (3)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董事會也可以決定在其它地點召開。

  (4)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至少在會議天前以書信、電報或電傳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會議前指定,作爲合法代表出席任何會議。

  (5)董事會的決定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只有一票表決權。除7.3(1)、(2)、(11)、(15)、(19)和(22)等項需出席或委託的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才能決定的事宜外,董事會會議的任何決議須經法定人數的至少百分之同意。

  (6)董事會會議應用中英文兩種文字作記錄,會後將記錄整理成書面文件分發各董事。各董事應在收到書面文件30天內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否則此書面文件將被視爲董事會會議的正式文件。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會的一切會議文件將保存在公司總部。

  (8)公司須償付或者承擔董事參加董事會議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費以及生活費用,居住在會址的董事除外。

  (9)會議通知須附有一價董事長提出的議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項目應在會議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體董事在會議前或會議後簽署“免予通知書”則召開董事會會議,可以免予通知。該“免予通知書”應歸入會議記錄檔案內。

  第八條 經營管理機構

  8.1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任命。

  8.2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權爲:

  (1)總經理按照董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公司。在總經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和權力,公司重要決定(如7.3所列)要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共同簽署;

  (2)總經理、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並與董事一樣有權收到會議通知和有關資料(有關他們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現的材料除外)。除同時兼任公司董事外,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3)總經理應在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董事會審議批准;

  總經理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併爲董事會檢查、審覈公司的會計帳目提供方便。

  8.3 公司初期的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詳見附件(略)。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的改變應作爲公司的重大問題,由總經理提出,報董事會覈准。

  8.4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年。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也不得同與本公司競爭的其它經濟組織有任何關係。

  8.5 總經理、副總經理如發現有營私舞弊、貪污等行爲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九條 技術投資和技術轉讓

  9.1 ×方作爲出資的技術和設備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9.2 ×方將從公司成立起開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技術規範、圖紙,設計及其它詳細資料,詳見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附件4。

  9.3 ×方將根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及培訓計劃提供人員培訓。

  9.4 ×方將擔保它所提供的技術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規定應是商業上應用的,適合公司生產和經營需要的最新技術。

  9.5 公司將就×方作爲出資的技術簽訂一項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見附件(略)。

  9.6 雙方同意公司建立計算機終端站,並和×方的關聯公司××公司的計算機聯機。

  第十條 生產計劃、購買和銷售

  10.1 公司應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制訂的工廠改造方案實施工廠的技術改造(工廠指×方作爲出資的合營部分)並從成立日期起的第×年生產MW電站鍋爐,而後生產MW電站鍋爐。

  10.2 公司的生產計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

  10.3 公司的生產計劃由董事會批准執行,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10.4 如果中國國內有符合技術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簡稱材料),公司將優先在中國國內按市場價格用人民幣購買這些材料,購買價格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相當於中國國營公司購買同樣材料的價格。需要進口的材料,在保證質量、性能和交貨期的前提下,從價格量優惠的國家進口。公司按給其它類似合營企業的內部優惠價格向×方和購買材料和配套件。公司從×方或其關聯公司購買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務,應向×方(或其關聯公司)提供中國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美元信用證,或爲×方所接受的其他外匯信用證。

  10.5 公司將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其產品。×方或其關聯公司應按銷售代表協議作爲公司的銷售代表在國外銷售公司產品,爲此公司將盡一切努力使產品儘早達到國際標準,從×年起,公司產品的出口目標是百分之,並在開業後第×年達到外匯平衡,公司在中國境內如有外匯收入項目(包括以產頂進項目)也可以作爲實現外匯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匯不平衡,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協助。

  10.6 公司將與簽訂銷售代表協議。

  第十一條 銀行帳戶和外匯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管理局發給的營業執照後,憑該營業執照中國銀行以的名義開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

  11.2 本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辦理。

  11.3 公司的長期目標是保持自身外匯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匯平衡,董事會將討論這個問題並按10.5條提出相應解決辦法。

  11.4 公司支付外匯的順序爲:

  (1)外匯貸款;

  (2)公司臨時和長期僱員的工資及費用;

  (3)進口物資的價款及費用;

  (4)工程設計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用;

  (5)×方應得的技術轉讓提成費;

  (6)×方應分得的紅利;

  (7)×方應分得的紅利;

  (8)其他各項的支付;

  第十二條 財務、會計、審計、保險

  12.1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制定,並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公司接受稅務機關對公司財務和會計工作的檢查。

  12.2 公司採用國*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會計程序由董事會審批。

  12.3 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對公司的年度報表和全年帳目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合營雙方都有權對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所需費用由查帳方自行負擔。公司應對查帳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憑證、帳簿和有關資料。

  12.4 公司的財產、運輸和其他各項保險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司投保。

  第十三條 稅務

  13.1 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13.2 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3 公司將依法向中國政府有關機構申請各種可能的減稅或免稅。特別是公司可按照財政部關於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徵、免徵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申請提成費的減稅。公司有權優先享有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減免的那一部分稅或包含在任何稅收協定中影響×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稅。

  第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及工資、福利

  14.1 根據勞務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辭職、升級、降級和調動,由總經理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做決定。公司僱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14.2 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數由董事會決定。所需中方職工由×方或中國有關勞動管理部門推薦,經公司考試擇優錄用,勞務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簽訂。

  14.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甲、乙各方推薦,由董事會直接任命。

  14.4 公司職工工資報酬標準、外籍僱員薪金和津貼等見附件(略)。

  第十五條 籌備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個月的這段時間爲公司的籌備期。

  15.2 公司籌備期內,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備組。籌備組由甲乙雙方指定專人組成。籌備組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由董事會決定並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工會

  16.1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公司的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權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16.2 公司董事會討論有關生產計劃、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勵、工資制度、生產福利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並取得工會的合作。

  16.3 公司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實際工資是指當地職工實際獲得的基本工資總數,不是指公司支付給工廠勞動部門的工資總數,也不包括外籍人員的報酬。)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由本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七條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營期限爲××年。合營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17.2 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公司將在合營期滿前×個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報送由合營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獲准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

  17.3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屆滿,而雙方沒有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

  (2)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雙方中任何一方無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雙方一致認爲有必要解散;

  (6)雙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參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財產被沒收,強行被徵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況下的解散,都必須事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准。

  17.4 公司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根據×年×月×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六章的規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覈並監督清算。

  17.5 公司解散後,各種帳簿及文件由×方保存,如×方需要,可以查閱。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由於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延遲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任何一方,不承擔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條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轄公司或各方或任何代理的一切經營活動的任何,無論是以形式,還是以其他方式頌布的任何命令、和書面指示;或是指、戰爭、或其他、火災、水災;或指公司或受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影響,及時通知對方,同時採取合理的行動減輕其後果,並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的證明文件寄給對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應把該事件提交董事會以確定應採取的適當的措施。

  第十九條 保密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僱員由於參與合營合同有關的活動,從他方或他方的關聯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數據和任何其他資料都要嚴格保密,只有對方書面授權或法律要求時才能公開上述數據和資料。保密義務的解除應不早於下列期限:(a)公司終止有效日期起×年之後;(b)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終止有效期日起×年之後。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在不少於天的合理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

  20.2 如果違反合同的一方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0.3 因一方違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另一方有權依據17.4條在違約事件發生後天內書面通知違反合同的一方終止合同,此項終止不影響要求賠償的權利。

  20.4 上述20.1、20.2和20.3條款中所產生的損失金額雙方同意根據國際慣例確定。

  20.5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利潤損失和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執行或解釋所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儘量大努力友好協商解決。

  21.2 如果雙方在天內通過友好協商不能就本款上項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將此爭議提請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裁決,該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中文和英文爲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語言。

  21.3 在仲裁過程中,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執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它所有條款。

  21.4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將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仲裁的權利。

  21.5 仲裁費用將由仲裁院在裁決書中確定並由敗訴方負擔。

  21.6 本合同的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後,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均自動失效。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的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條款、責任、章節、聲明和說明,對本合同的修改將是無效。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有效期與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之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繳銷營業執照之日止。

  23.2 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

  23.3 如果在本合同簽字天以內,公司尚未獲得有關的批准、註冊及必要的營業執照,合營任何一方有權在通知對方十五天後撤銷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通知

  有關本合同的給甲、乙雙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應用×文書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掛號航空信、電報、電傳或其它常用通訊方法發出。通知生效日期爲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發送通知,郵戳日期後第十四天爲收件日期;以電報或電傳發送通知,電報或電傳發出後第三天爲收件日期。

  本合同簽約雙方的發送通知地址:

  甲方:

  乙方:

  附件:會計程序

  附件 會計程序

  第一條 會計總則

  1.1 此會計程序是(以下簡稱乙方)和(以下簡稱甲方)合資經營的(以下簡稱“公司”)的合營合同的附件,此會計程序規定條款的有效期限與合營合同一致。

  1.2 公司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程序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使製造加工、利潤管理和工程體系的採用更加合理。公司將採用×方及其分支機構的會計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方及分支機構的管理經驗、管理方法及現代化整體業務體系。

  1.3 公司會計的記錄、報告等將完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一九八五三月四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中有關規則執行。

  1.4 會計記帳應以中文和英文同時記帳,公司的月報、季報和年報以及所有的記帳憑證、帳簿、報表表頭和這些文件報表的標題均應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

  1.5 公司將採用人民幣爲簿記記帳的基本貨幣。

  1.6 公司經營所需的經營資本和消耗資金應反映在董事會批准的預算中來。總經理將有權根據批准的預算安排使用中國銀行的貸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分繳公司的註冊資本。

  1.7 經費超出或經營預算以外的資金支出將由董事會批准採取有關策略和會計程序加以處理。

  第二條 資本支付的計算

  甲方轉入合營企業公司的製造設備的價值將按合營公司收到財產日登記入冊的單價值再加%來計算。

  第三條 現金和往來帳戶的計算

  3.1 在記帳過程中,外匯轉換成人民幣時,應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當月第一天的報價爲準。

  3.2 帳面匯率將按先進先出法計算。

  第四條 財產盤存的計算

  4.1 財產盤存科目的計算將採用後進先出法。

  4.2 公司各種材料、設備和其它物資的收、發和退還應按手續辦理。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計算

  5.1 公司的固定資產應是指設備器材、機牀工具、廠房及各種建築物等,其使用期限爲一年以上,按中國財政部門的規定計算。

  折舊期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所允許的最小期限爲準。

  5.2 合營企業制定適當的程序以批准公司擁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資產的增加及轉讓,這一程序需經董事會批准。

  第六條 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的計算

  6.1 技術轉讓許可證費應於轉讓許可證協議初期較短的時間內或××年期限內攤銷完畢。

  6.2 籌建費用應在××年期限內攤銷完畢。

  第七條 成本和費用的計算

  公司將以契約的形式以確定成本分類覈算制,這一制度應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中寫明。銷售費、一般管理費和非經營費或非經營收入將被視爲日常費用或日常收入並將不予覈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條 銷售和利潤的覈算

  8.1 合同規定銷售記錄和銷售成本的計算應採用全部完工法。

  8.2 公司將根據稅後淨收入提取儲備基金、發展基金、職員和工人的獎金以及福利基金。三種基金的總數一般應當超過稅後淨收入的%。若有特殊的提取比例應由董事長決定。

  8.3 總經理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2個月內準備出利潤分配方案並將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批准並貫徹執行。

  第九條 帳戶分類會計報表

  9.1 未經審查的合營企業的會計報表,應於次月10日前發送管理者和股東手中。

  9.2 送交乙方的會計報表和會計報告應採用美元和人民幣同時表示。公司將按標準報告提供給乙方。

  9.3 送交股東和管理者手中的會計報表應包括預算和實際變化的比較。重大的變化應由總經理在呈送的補充報告中加以說明。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3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纜索)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定義和解釋

  第三章?合資公司各方

  第四章?合營公司的成立

  第五章?生產經營的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八章?營銷、投標和技術轉讓

  第九章?設備、原材料採購、合同及其他

  第十章?董事會

  第十一章?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二章?勞動管理

  第十三章?稅務、財務和審計

  第十四章?合營公司的期限和終止

  第十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章?_____

  第十七章?違約責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十九章?適用法律

  第二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一章?語言

  第二十二章?其他條款

  第一章?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甲方)與_________(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適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_________,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定義和解釋

  第一條?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義外:

  關聯公司是指:

  (1)就甲方而言:從事建設業務的甲方的股東公司,在本合同簽署時即:_________

  (2)就乙方而言:(i)從事建設業務的乙方的股東公司,在本合同簽署時即:_________;(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

  適用法律:指任何具有適當管轄權的中國政府機關頒佈頒發的任何適用的法規、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規章、條例或任何規定、公告、指令或任何執照、同意、許可、授權、特許權或其他批准。

  審批和登記機構:指一切根據適用法律確定的具有適當審批和註冊級別的負責頒發有關授權和/或辦理有關登記的主管的中國政府機關。

  聯繫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該方控制、控制該方或與該方處於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處控制指(i)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決權或類似權益,和(ii)有權推選該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數董事,視情況而定,且該等權利的行使無須經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股權:指各方持有或擁有的所有認繳的且已全額繳清的股權或作爲向合營公司資本出資的對價而發行的其他形式的權益。

  歐元或eur:指歐洲貨幣聯盟的法定貨幣。

  不可抗力:指第59.1條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應作相應的解釋。

  合營公司: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股權式合資經營公司。

  合資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不時修改的文本。

  合資法實施細則:指_____3年9月2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改的文本。

  營業執照日:指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頒發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終止通知: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據第五十三條(提前終止)發出的要求提前終止合營合同和解散合營公司的書面通知。

  中國機關:指中國,或中國或中國任何政治分區內的任何_____、部委、部門,或任何性質的司法機關、行政或軍事機構(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國的任何一箇或數箇授權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組織、公衆信託或其他法律實體。

  rmb或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

  體系:指_________用於斜拉索和懸索結構的體系。

  區域: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領域,不包括_____、澳門特別行政區和_____。

  第二條?釋義

  (1)本合同中,除非出現不同的意圖,否則,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詞語含義如下:

  (a)每次提及的資產均包括財產、收入和權利;

  (b)月指自公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於下一公曆月與前述某一日數字相同一日的期間,但若該期間結束的有關公曆月沒有與前一公曆月的某一日數字相同的一日,則該期間應截止於其結束的那個公曆月的最後一日;

  (c)日即指公曆日;

  (d)任何條、段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某一條、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e)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協議亦包括經允許的對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協議所做的不時修改或補充;及

  (f)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若上下文要求,詞語使用的單數形式應包括其複數形式,反之亦然。

  (3)標題僅爲方便閱讀之用。

  第三章?合資公司各方

  第三條?合營合同各方

  本合同各方爲: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組建並存續的公司,在中國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郵編:_________,其法定地址爲: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權簽署本合同;國籍:中國。

  _________司(以下簡稱乙方),一家依據_________國法律正式組建並存續的公司,郵編:_________,其法定地址爲: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權簽署本合同;國籍:_________國。

  第四條?聲明及保證

  每一方向另一方聲明並保證:

  (1)該方係爲正式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法人,且根據其向另一方提供的、且作爲本合同附件一的其各自的營業執照、章程以及確認其正式成立、權力和授權的正式文件中所述的其他類似的公司組織文件,具有全權經營其業務;

  (2)該方具有全部權力和授權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且

  (3)該方爲獲准簽署本合同採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動,經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之後,本合同依據其條款的規定產生該方的有效權利和可對抗該方且可執行的義務。

  第四章?合營公司的成立

  第五條?合營公司的成立

  甲方和乙方根據合資法、合資法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適用法律,同意在中國_________市建立一箇股權式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合營公司)。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名稱及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英文名稱爲:_________

  中文名稱爲: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仍然是乙方的專有財產,合營公司僅在乙方是合營公司的多數股東的情況下根據附件二_____許可協議被授予使用______________的非獨家權利,作爲合營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______________仍然是甲方的專有財產,合營公司根據一_____許可協議被授予使用______________的非獨家權利,作爲合營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第七條?遵守中國法律和法規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適用法律。

  合營公司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享有合法權利及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組織形式

  根據合資法第四條和合資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以及適用法律的規定,合營公司爲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的責任僅以其各自根據本合同第六章的規定對註冊資本的出資爲限,包括根據本合同和適用法律所決定的此後任何增資中各方的出資額。

  第五章?生產經營的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九條?成立合營公司的目的

  各方成立合營公司的目的在於根據各方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在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領域取得富有競爭力的市場地位,以便提高經濟效益,確保盈利,使合營公司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

  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銷、製造、供應和安裝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

  第十一條?生產規模

  合營公司在最初_________年裏的生產規模預計達到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六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投資總額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

  第十三條?註冊資本

  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_萬(_________)美元,相當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一(71%)。

  在這筆數額中:

  甲方認繳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佔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

  乙方認繳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佔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六十七(67%)。

  第十四條?各方的出資

  14.1?各方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如下:

  甲方:以相當於_________萬美元(usd_________)的人民幣現金出資。甲方現金出資時人民幣和美元之間所用的匯率應爲甲方的銀行轉帳之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買賣中間價來計算。

  乙方:以_________萬美元(usd_________)的現金出資。

  14.2?在符合下面第14.3條規定的情況下,各方根據下列日程分期並根據上面第14.1條的規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資: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十五(15%)應當在營業執照日之後三(3)個月之內全部付清;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其餘部分應當在營業執照日之後十八(18)個月之內全部付清;

  14.3?各方同意各方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應當在下列所有前提條件得以滿足或由各方書面放棄之後才能進行:

  (1)由各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本合同以及各方爲合營公司成立和運營而準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被審批和登記機構全部批准;合營公司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已經取得營業執照;

  (2)作爲本合同附件二的_____許可協議和作爲附件三的技術許可協議已經被合營公司第一屆董事會一致正式批准,其形式見附件;

  (3)各方在上面第四條中的聲明和保證自作出之日起一直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出資證明和註冊資本的變更

  15.1?各方實際繳付的每次出資均須由一家在中國正式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由其出具驗資報告。合營公司收到滿意的驗資報告後,須向各方頒發由董事長簽字的出資證明,以證明各方在合營公司中的股權。驗資報告的費用均由合營公司承擔。

  15.2?在得到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的前提下,合營公司可依據本合同第30.2條的規定增加註冊資本。各方有權根據其各自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認繳或繳納註冊資本的增資,但各方另行協商一致的情況除外。

  15.3?合營公司可根據適用法律並依據本合同第30.2條的內容和條件減少註冊資本,但減少註冊資本須經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額外融資

  16.1?合營公司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即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以下簡稱債務融資),相當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須通過各方根據其各自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提供股東貸款(以下稱爲股東貸款)和/或金融機構貸款籌措。

  16.2?各方在此同意,爲了籌措債務融資資金,合營公司可能需要以其自己的固定資產,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下稱擔保)。

  16.4?若董事會確認合營公司在債務融資之外還需要額外融資,董事會須根據第30.2條通過決議批准註冊資本增資並須向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申請批准各方依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各自的股權比例認繳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增資。

  16.5?一經獲得全部所需的授權和完成全部所需的備案和登記,各方須立即向合營公司提供或責成他方提供註冊資本增資項下的資金。

  第十七條?股權的轉讓

  17.1?只有經董事會事先批准後,一方方可有權就其在合營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直接地或間接地設置質押或義務(下稱質押)。

  17.2?在不影響第53.2條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間接向第三方轉讓、轉移或交付(下稱轉讓)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下稱待轉讓股權),必須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以及審批和登記機構的批准。任何向第三方的轉讓須遵守第17.3條至第17.8條的規定。

  17.3?若任何一方(轉讓方)有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該方須將其意向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稱非轉讓方)和董事會(轉讓通知)。轉讓通知須包括以下信息:欲受讓方(受讓方)的全稱和地址,受讓方的章程及其經正式審計的前三(3)年的資產負債表;建議價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與轉讓有關的內容和條件;受讓方不可撤銷地書面保證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內容和條件以及以轉讓方爲一方的有關合營公司管理、經營和融資的任何性質的所有協議。

  (1)非轉讓方須在收到轉讓通知的四十五(45)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轉讓方(i)其同意所提議的轉讓,或(ii)其有意就全部(而非部分)待轉讓股權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2)如果非轉讓方在收到轉讓通知後的四十五(45)天內未作出答覆,則轉讓方鬚髮出與第一份轉讓通知內容相同的第二份轉讓通知。如果非轉讓方在收到第二份轉讓通知後的十五(15)天內未作出答覆,則所提議的轉讓應視爲已被接受,且非轉讓方須責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贊成該轉讓。

  (4)如果非轉讓方在收到轉讓通知後的四十五(45)天內通知其有意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方),則該方有權按以下兩個價格中較低者購買待轉讓股權:(i)轉讓通知中規定的購買價格和(ii)在優先購買權方要求確定資產淨值的情況下,根據第17.7條確定的購買股權時待轉讓股權的資產淨值。轉讓方須責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贊成該轉讓,待轉讓股權的購買價格須按第17.7條之規定支付給轉讓方。若根據本第17.3(d)條進行的任何股權轉讓在優先購買權行使通知日或根據第17.7條確定資產淨值之日(依何者合適而定)後的九十(90)天內因轉讓方的原因而未依法完成,則該未完成須被視爲轉讓方的實質違約,且須適用第57.2條的規定。

  (5)在任何情況下,非轉讓方均可要求合理滿足其以下要求:股權是以根據誠信原則出售的方式轉讓給受讓方的,轉讓價格是轉讓通知中規定的價格,沒有任何折扣、退款或減讓。如果不能(以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任何相關付款單據等方式)令非轉讓方在合理程度上滿意,董事們應拒絕批准轉讓。如果轉讓方未按此等誠信原則實施轉讓,非轉讓方將保留對轉讓方的追索權。

  (6)任何一方提議的任何轉讓須以受讓方做出以下安排爲前提,即:(i)由轉讓方轉讓和/或向轉讓方償還(依何者合適而定)轉讓方與合營公司之間現有的股東貸款或由轉讓方所安排的股東貸款和(ii)向受讓方轉讓轉讓方提供的任何擔保。該轉讓或還款應在任何所提議之轉讓之前足額完成。

  17.4?當乙方有意將待轉讓股權轉讓給一家聯繫公司時,在以上第17.3(a)條中規定的轉讓通知已正式送達後,甲方須被視爲已放棄行使其在以上第17.3條項下的優先購買權、已作出以上第17.2條項下的同意,且須責成其向董事會委派的董事投票以使董事會一致通過批准轉讓的決議。向聯繫公司進行的任何轉讓須遵守第17.5條至第17.9條項下的規定。

  17.5?各方同意協助合營公司向審批和登記機構申請批准根據本第十七條進行的任何股權轉讓。

  17.6?聯繫公司或受讓方(視情況而定)應接替轉讓方承擔其與待轉讓股權有關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包括轉讓方在轉讓日之前發生的義務和責任,以及本合同、其附件以及所有以轉讓方爲一方的有關合營公司管理、經營和/或融資的任何類型的其它協議中所包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7.8?根據本第十七條進行的任何股權轉讓只有在(i)受讓方簽署本合同及以上第17.6條所述之所有協議,且(ii)審批和登記機構對轉讓予以批准和登記之後,方爲有效。

  轉讓方須在合營公司的協助下,負責在合營公司董事會批准轉讓之日起三十(30)天內編制並提交根據適用法律在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辦理轉讓審批和登記的行政手續所需之全部文件。

  17.9?如果一方依適用法律被宣佈破產,且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計劃轉讓,須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就該等股權擁有優先選擇購買權並可以購買或讓其選擇的第三方購買破產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該破產方將被視爲對此轉讓表示同意。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十八條?合營公司各方的義務

  合營公司須負責以下各項事宜,但是,下列事項更具體地說是每一方的義務:

  18.1?甲方的特定義務

  (1)根據第六章的規定向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繳付出資;

  (2)協助合營公司從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取得合營公司成立、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的變更和延展所需的所有批准,且協助合營公司處理與中國有關部門的日常關係;

  (3)盡其所有努力協助宣傳合營公司形象、品牌和產品,以便使合營公司產品最優化並被業主和承包商所採用;

  (4)協助合營公司辦理與合營公司業務所需的場地和其它土地使用權相關的各種手續;

  (5)協助合營公司辦理機器和設備的進口海關手續,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買體系的製造、供應和安裝所需的適當質量和數量的國產原材料、設備、零部件、化學品或零備件,並向合營公司提供體系的製造、供應和安裝所必需的工作和倉儲條件,包括合格的勞力、電力供應、水和其它公用設施、通訊設施以及運輸工具和服務。所有向第三方供應的內容都應當以最好的價格,所有由甲方向合營公司供應的內容都應當是以公平的市場價格供應。

  (6)選擇具有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擔任副董事長和總經理,並協助合營公司聘用合適的、合格的中國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員;

  (7)經董事會要求,協助合營公司根據第十六條(額外融資)獲得中國的銀行提供的一筆或數筆人民幣貸款;

  (8)協助乙方職員和合營公司的外方職員及其家屬申請並獲得入境簽證、居留證、就業證和旅行許可;

  (9)在任何情況下均盡力本着符合合營公司利益的原則行事,不從事和避免從事任何可能損害合營公司利益的行爲;

  (10)協助合營公司在主管建設的中國政府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登記並取得適當的資質。

  (11)經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決議提出要求,在以下各方面協助合營公司:

  (a)在不妨礙本合同另外確定的任何更具體的義務的前提下,在有關中國政府機關辦理以下方面的有關申請:(i)依據有關_____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法律或規定獲得所有批准、登記和一切適用於或可能將適用於合營公司的外匯管理和稅收或其它方面的豁免或其他優惠待遇;(ii)獲得與安全、環保事宜有關的必要許可、執照和其它批准;和(iii)本合同規定的、或本合同簽署後的合營公司運營必需的其他事宜;

  (b)若發生任何中國機構頒佈或採取任何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措施、或實施任何商業政策,且對合營公司或合營公司各方造成負面影響,盡最大努力根據適用法律限制或避免此類措施的影響;和

  (12)履行甲方特別承擔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營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甲方且甲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此等事宜是甲方確認或已經確認負責辦理的。

  (13)協助合營公司將其用於形象和銷售的所有相關文件如小冊子、技術記錄、參考表、網址和其它促銷資料翻譯成中文。

  (14)協助合營公司組織研討會以便促銷合營公司產品。

  18.2?乙方的特定義務

  (1)根據第六章的規定向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繳付出資;

  (2)選擇具有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擔任董事長和副總經理;

  (4)盡一切努力協助宣傳合營公司的形象、品牌和產品,以便使合營公司產品最優化並被業主和承包商所採用;

  (5)協助合營公司以合理價格在國外採購爲體系的製造、安裝和供應所需的適當質量和數量的設備和機器以及這些機器和設備至中國港口的海運;

  (6)要求_________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的規定提供專有技術、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使用許可;

  (7)提供生產設備安裝、測試和試生產的合格的技術人員;

  (8)要求_________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的規定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9)經合營公司董事會提出要求,協助合營公司招聘適當合格的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

  (10)在任何情況下都盡力本着符合合營公司利益的原則行事,不從事和避免從事損害合營公司利益的行爲;以及

  (11)履行乙方特別承擔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營合同或其附件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辦理合營公司委託乙方且乙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該等事宜是乙方確認或已經確認負責辦理的。

  第八章?營銷、投標和技術轉讓

  第十九條?項目

  19.1?合營公司的目的是在區域內促銷體系的使用並製造和安裝在區域內承接的項目所使用的體系。

  19.2?甲方應當每月通知董事會體系可以安裝的任何其它項目,而管理委員會應當負責建立一箇詳細的項目清單,包括每個項目的下列信息:項目名稱、客戶名稱、地點、主跨度、塔樓數量、投標日期、安裝日期、噸位、拉索類型。

  第二十條?營銷

  合營公司應負責通過文件、技術推介、工地訪問和推薦單等形式向潛在客戶促銷體系。任何該種文件應當由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投標

  21.1?管理委員會應當決定是否對任何低於_________(_________)萬歐元的項目發出要約。對於任何超過_________(_________)萬歐元的項目,應當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21.2?對於每個項目,爲了取得最好的要約,每一方應當按照附件5a中的其自己的工作範圍並根據每年預先商定的費率給予最好的價格。對於成立後的第一年而言,參考價格列於附件5b。

  21.3?若合營公司就某一項目中標,從而根據有關合同須提供履約擔保函,各方同意在合營公司無法提供該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由各方根據其各自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分別提供履約擔保。

  第二十二條?不競爭

  22.1?各方同意,在區域內,各方將遵守下列規定以免與合營公司發生競爭:

  (1)甲方或其關聯公司決不直接或間接就平行絞線索發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約,乙方或其關聯公司決不直接或間接就平行鋼絲索發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約,但各方以對此書面同意的情況除外;就此而言,甲方須根據本合同第六十八條在其各部門建立保密政策,以確保任何員工,合夥人等不在合營公司以外傳播或使用有關技術的信息。所有可能獲得信息的人員須簽署一保密和非競爭協議。

  (2)各方將在任何可能的時候促銷體系。遊說活動將在投標前階段進行以便促銷規範中的平行絞絲索體系:當平行鋼絞線體系爲投標時的指定體系時,甲方將不單獨發出任何其它類型拉索的要約;當投標階段確定數箇拉索體系,包括平行鋼絞線拉索體系時,合營各方應將體系作爲最好的體系予以促銷並進行遊說以便取得平行鋼絞線拉索體系項目。各方應當富有誠意地討論任何其它要約以便增加合營公司的中標機會;當平行鋼絲索體系爲任何項目在投標階段唯一確定使用的體系時,乙方將不發出任何其它類型拉索的要約;如有不清、疑問或體系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各方應富有誠意地討論出解決辦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和其分支機構將不提議將_________斜拉索錨具體系向區域內的任何其他方分銷和安裝。

  22.2?在本合同簽署時,指定平行鋼絞線拉索體系爲唯一體系的潛在的項目有:_________。

  22.3?各方另同意,在區域外:

  (1)合營公司或甲方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在取得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將不直接或間接促銷、營銷、發出要約銷售、安裝任何使用或拷貝體系或其任何部分的項目;

  (2)但是,乙方同意個案考慮合營公司可能與乙方或任何乙方的關聯實體相聯繫的可能的項目,或者提供部件或者履行可能的工作。在任何情況下,該種合作應當取得董事會的批准。

  第二十三條?技術轉讓

  23.1?各方同意,乙方應當責成_________國際公司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合營公司提供其專有技術和技術。

  23.2?乙方同意責成_________國際公司向合營公司授予在區域內部分銷售、營銷、製造、供應和安裝斜拉索體系的許可。_________專有的專有技術和體系列於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之中。

  23.4?乙方應向合營公司提供或責成_________國際公司向合營公司提供技術協助所需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和工程師。

  23.5?乙方應當繼續開發本合同有關業務的技術以便向合營公司提供持續的技術優勢。

  23.6?合營公司應當執行並嚴格遵守乙方或_________國際公司批准的拉索安裝程序和產品規範。

  23.7?甲方和其聯繫公司不應在中國或國外開發或銷售即使是部分源於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轉讓的技術的任何其它體系或設備。其判斷標準是列於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之中的乙方的或_________國際公司的專利和體系,以及專利沒有覆蓋的但通過乙方和/或_________國際公司傳送的註釋、圖紙、說明書和工作程序所傳達的技術信息。雙方將盡最大努力使專有技術不泄露給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並在與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的協議中規定類似的保密條款。在本合同期限內和之後十(10)年內,甲方和其聯繫公司或合作伙伴承諾不營銷或製造或供應或安裝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所述的乙方體系的任何部分。

  23.8?乙方在此承諾,若乙方根據本合同第17.4條向其聯繫公司轉讓乙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該轉讓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本第二十三條項下確定的技術許可。

  第九章?設備、原材料採購、合同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設備和原材料

  合營公司購買設備時,在有關設備符合技術規範且技術條件和商業條件至少同國外類似設備相同的情況下,合營公司可優先在中國購買該等設備。

  第二十五條?公平交易原則

  有關的當事方與合營公司之間就任何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採購的所有交易,須按照競爭性市場條件進行。

  第十章?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的成立

  根據適用法律並經中國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合營公司應取得其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長鬚在營業執照日起的十五(15)日之內,召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三(3)名董事組成,包括董事長一(1)名,副董事長一(1)名,其中一(1)名董事由甲方委派,二(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長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長由甲方委派。

  所有董事的_____爲四(4)年,若其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若因任何原因董事會出現空缺,須由空缺董事的原委派方委派董事替代。對任何董事的免除或更換隻能由原委派方決定。對任何董事的委派或免職(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須由委派方向合營公司及另一方提交書面通知,指出董事的姓名;若是委派,還須另附董事候選人的履歷。

  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每一董事擁有一票平等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二(2)次例會。無論任何時候,若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認爲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是有必要的或合適的,或者經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提出書面要求,_____開董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九條?法定人數和代理人

  至少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會議方構成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若在某一董事會會議召開後一(1)小時內未達到法定人數,則由董事長(或董事長缺席時或確有理由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在五(5)天內召集一次新的董事會會議,該新的董事會會議應於召集通知發出之日後的十五(15)天內召開。在該重新召集的董事會會議上,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即構成有效的董事會會議,並可依下述第三十條的規定有效地作出決議。

  無法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可以任何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信函和傳真,指定代理人。一位董事或代理人可在董事會會議中代表一位或數位董事,前提是該等董事與被代表董事由同一方委派。

  第三十條?董事會決定

  30.1?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重大事宜。董事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的董事的簡單多數投票作出。重大事宜應由董事會不時確定,包括:

  (1)批准每一位項目經理的報告;

  (2)批准每個年度財務報表;

  (3)批准每項超過_________萬歐元的財務支出;

  (4)通過合營公司的重要規章和制度;

  (5)決定聘用和解聘任何人員如部門經理、工地代表、會計、工程師;

  (6)任命由每一方各派一名代表的管理委員會。

  (7)簽訂合同;

  (8)批准合營公司投資和任何承擔長期責任的投資;

  (9)批准任何金額超過_________萬歐元的材料、設備等的採購,但高額大型項目特別授權的情況除外;

  (10)經營附件四中財務管理制度所述的收款帳戶;

  (11)批准任何債券、擔保、_____證明簽發或合營公司承擔此類責任的任何其它行爲:

  (12)批准由公司或其經理或其員工受益的任何保單。

  30.2?儘管有以上第30.1條的規定,以下重大決定須由出席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投票決定: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或解散和清算;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任何增加或減少;

  (4)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股權的任何轉讓或質押,或合營公司各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各自股權的調整;

  (5)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實體的合併或合營公司的分立;

  (6)合營公司資產的抵押。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書面決議

  由全體董事或董事代理人簽署的書面決議,與正式召開董事會會議通過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僵局

  32.1?如果由於任何原因,董事會無法做出第30.2條項下的一致決定,則討論此等事宜的董事會會議應休會,並應在七(7)天內重新召開。若該重新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仍無法作出一致決定,則須建立一詳細討論記錄,未解決的一項或數項事宜須提交各方的上級機構進一步討論並解決。

  32.2?若在以上第32.1條所述的重新召開董事會會議之日起的六十(60)天內,董事會的進一步討論及各方上級機構間的討論均未作出決定,則乙方有權根據第53.1條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發出終止通知(提前終止)。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的舉行

  董事會會議須在合營公司的場所舉行,會議應使用英文進行。經各方同意,董事會會議可在董事長確定的其他地點舉行。合營公司須自費安排至少一(1)名合格的翻譯列席所有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的召集

  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對重大事宜作出決定。董事長不在或確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經正式書面授權的副董事長在董事長不在或不能召集主持期間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會議通知

  35.1?會議通知須在會議召開之日前至少十五(15)天以傳真形式發給每一位董事及各方,並隨後以掛號信確認(須有回執)。該通知期限可由全體董事會成員於任何時候一致放棄,且此等通知期限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適用於根據第二十九條(法定人數和代理人)和第32.1條(僵局)重新召集的董事會會議。

  35.2?會議通知須:(i)以中文及英文書寫;(ii)註明會議召開地點、日期和時間;(iii)明確並詳細列明會議議事日程;並(iv)附有會議上討論的所有材料及文件。未列入會議通知的事項在任何會議上均不予討論,但經兩(2)名或兩(2)名以上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至少十(10)天書面建議的事項除外。

  第三十六條&nbsp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4

  目錄

  (1)總則

  (2)合營各方

  (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4)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5)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6)合營各方的責任

  (7)技術轉讓

  (8)產品的銷售

  (9)董事會

  (10)經營管理機構

  (11)設備購買

  (12)籌備和建設

  (13)勞動管理

  (14)稅務、財務、審計

  (15)外匯收支

  (16)合營期限

  (17)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18)_____

  (19)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20)違約責任

  (21)不可抗力

  (22)適用法律

  (23)爭議的解決

  (24)文字

  (25)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總則?中國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國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營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爲

  中國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_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____。

  ________國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國______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____。

  (注:若有兩個以上合營者,依資稱丙、丁……方)

  第三章?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合營公司的名稱爲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爲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倘有需要可在其他城市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門市部)。

  第四條?合營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________產品;

  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________。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___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人民幣____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外幣)。

  第十條?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爲人民幣________元,以此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____元,佔________%,乙方________元,佔____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__元

  機構設備________元

  廠房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___元(公司使用土地的費用按每平方米每年________元計算)

  工業產權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元

  共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元

  共________元

  (注: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爲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三條?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合營各方在合營期不能減少註冊資本。

  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爲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並負責將作爲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___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中纔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爲合營公司提供的________(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造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並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爲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門,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營公司,不另_____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爲,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爲產品出廠淨售額的____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期限。

  第十九條?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___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注: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章?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佔________%,內銷部分佔________%。根據需要合營公司派________名人員去________在職培訓銷售業務,培訓費由________承擔。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佔________%。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佔________%。

  由合營公司委託乙方銷售的佔________%。

  第二十二條?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爲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_____爲________。

  第九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_____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注: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容),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他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紀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____人,乙方推薦________人。總經理、副部經理由董事會聘請,_____________年。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儘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合營公司委託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第十二章?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由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____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______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覈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籌建處在工程建設完成並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三章?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勞動_____、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_____、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稅務、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立帳,其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爲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四十七條?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十五章?外匯收支

  第四十八條?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合營企業的外匯支出必須做到:

  (1)保證合營企業的外匯收入大於支出。

  (2)外匯結算人民幣時,應按照當時規定的牌價辦理。

  (3)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內支付費用、貸款、勞動報酬等,除根據有關規定支出外匯者外,一律用人民幣結算。

  第四十九條?根據合資法的規定,下列外匯可以匯出:

  (1)乙方分得的利潤及技術轉讓費;

  (2)乙方資本轉讓後所得的資金;

  (3)合同期滿或合同期滿前應清償給乙方的資金;

  (4)用於進口原料、設備、備件、零部件所需的外匯,以及派往國外人員的差旅費;

  (5)其它有關規定可以匯出的開支。

  第十六章?合營期限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的期限爲______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爲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七章?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八章?_____

  第五十二條?合營公司的各項_____均在中國人民_____公司投保,投_____別、_____價值、_____期等按照中國人民_____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章?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三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條?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繳足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箇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繳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七條?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一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根據該會的_____規則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__國________地_____________機構根據該_____機構的_____程序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

  _____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根據該會的_____規則進行_____。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_____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_____程序進行_____。

  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六十二條?在_____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_____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四條?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五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爲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七條?本合同於一九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簽字。

  中國________公司代表(簽字)

  ________國________公司代表(簽字)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5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合營公司的組成

  第二章 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三章 投資總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第五章 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七章 董事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章 勞動管理

  第十一章 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採購

  第十二章 納 稅

  第十三章 保 險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中國.北京.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和_____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公司的組成

  1.1 本合同的合營各方爲: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北京市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北京市西郊二里溝,法定代表:姓名____職務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

  _____國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___國_________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國______地,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如合營爲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 合營公司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名稱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合營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

  1.3 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

  2.1 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_________產品;_________(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2.2.1 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_________年_________.

  2.2.2 隨着生產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至_________.

  (注: 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3 合營企業產品的銷售由_________公司爲總代理.具體的銷售辦法另籤協議.

  第三章 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爲_________(人民幣)元(或雙方協商的另一種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

  3.2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___元.廠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費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元.其它_______元.共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元.專有技術使用費__元.其它_______元.共______元.

  3.3 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得到營業執照後_______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_______條辦理.

  3.4.1 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 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後,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或風險.

  4.2 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限.

  第五章 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5.1 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爲_______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 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公司合營期限.應在公司期滿前六個月,向原申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

  每次延長以_______年爲限.

  5.3 在合營期滿時,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將用_______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6.1 合營企業在正式開業前,應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6.1.1 甲方責任:

  辦理爲建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的申請.註冊登記手續;

  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廠房的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工作;

  按_______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等(詳見附件),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廠所需的其它人員.

  6.1.2 乙方責任:

  按第_______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詳見附件一).

  爲使合營公司得到_______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維修的全部技術,爲保證全部技術轉讓.乙方將提供:產品設計,製造技術和方法,生產和質量的管理方法,工廠的設計和改造及工廠的組織方法和安裝維修方法等.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事宜,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6.2 在合營企業正式開業後各方將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應,產品的銷售,信息交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第七章 董事會

  7.1 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名,乙方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______名,由_______方委派.

  7.2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爲四年.任期期滿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時,必須事先通知合營公司和合營另一方.

  7.3 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開會時間均按合營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8.1 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_______方推薦,付總經理_______名,由甲方推薦______名,乙方推薦_______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爲_______年.

  8.2 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並對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8.3 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9.1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註冊登記後,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應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公司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信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 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_______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_______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 勞動管理

  10.1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管理規定》和合營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後,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 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採購

  11.1 合營公司爲生產和經營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採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得超出國際市場的合理價格.

  11.2 在採購上述設備和材料前,甲乙雙方應充分醞釀協商並可派員實地考察,必要時可公開招標採購.

  第十二章 納稅

  12.1 合營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 合營公司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 保險

  13.1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公司成立後,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後,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採取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詳見附件______).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各方因地震,颱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 1不可抗力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時,已及時採取各種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並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並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 在事件影響已經克服或處理結束後,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發生合同爭議時,合營各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2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裁決裁定.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合營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營任何一方未徵得合營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爲準.

  19.2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須經_______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地簽字.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_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代表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國_______公司代表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於____地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6

  第一章 合營公司的組成

  1·1 本合同的合營各方爲: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北京市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北京市西郊二里溝,法定代表:姓名職務 國籍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國 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國 地,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如合營爲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 合營公司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名稱:

  外文名稱: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

  合營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

  1·3 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

  2·1 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產品;(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2·2·1 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年。

  2·2·2 隨着生產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至 。

  (注: 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3 合營企業產品的銷售由 公司爲總代理.具體的銷售辦法另籤協議。

  第三章 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元(或雙方協商的另一種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  元.佔註冊資本 %

  乙方出資  元.佔註冊資本 %

  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

  3·2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  元.廠房元.土地使用費

  元.工業產權元.其它  元.共 元。

  乙方:現金元.機械設備 元.工業產權 元.專有技術使用費 元.其它元.共元。

  3·3 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得到營業執照後 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 條辦理。

  3·4·1 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 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後,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或風險。

  4·2 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限。

  第五章 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5·1 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爲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 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公司合營期限.應在公司期滿前六個月,向原申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每次延長以 年爲限。

  5·3 在合營期滿時,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將用 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6·1 合營企業在正式開業前,應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6·1·1 甲方責任:

  辦理爲建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的申請.註冊登記手續;

  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廠房的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工作;

  按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等(詳見附件),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廠所需的其它人員。

  6·1·2 乙方責任:

  按第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詳見附件一).

  爲使合營公司得到 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維修的全部技術,爲保證全部技術轉讓.乙方將提供:產品設計,製造技術和方法,生產和質量的管理方法,工廠的設計和改造及工廠的組織方法和安裝維修方法等.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事宜,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6·2 在合營企業正式開業後各方將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應,產品的銷售,信息交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第七章 董事會

  7·1 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爲公司的權力機構。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爲四年.任期期滿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時,必須事先通知合營公司和合營另一方.

  7·3 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開會時間均按合營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8·1 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方推薦,付總經理 名,由甲方推薦 名,乙方推薦 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爲年.

  8·2 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並對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8·3 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9·1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註冊登記後,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應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公司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信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 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 勞動管理

  10·1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後,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 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採購

  11·1 合營公司爲生產和經營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採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得超出國際市場的合理價格.

  11·2 在採購上述設備和材料前,甲乙雙方應充分醞釀協商並可派員實地考察,必要時可公開招標採購.

  第十二章 納 稅

  12·1 合營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 合營公司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 保 險

  13·1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公司成立後,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後,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採取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詳見附件).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各方因地震,颱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 1不可抗力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時,已及時採取各種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並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並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 在事件影響已經克服或處理結束後,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發生合同爭議時,合營各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2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裁決裁定.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合營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營任何一方未徵得合營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爲準.

  19·2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籤後,須經 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於一九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 地籤.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書就,兩種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見證人(籤) 

  乙方見證人(籤)

  年月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定義和解釋

  第三章?合資公司各方

  第四章?合營公司的成立

  第五章?生產經營的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八章?營銷、投標和技術轉讓

  第九章?設備、原材料採購、合同及其他

  第十章?董事會

  第十一章?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二章?勞動管理

  第十三章?稅務、財務和審計

  第十四章?合營公司的期限和終止

  第十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章?_____

  第十七章?違約責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十九章?適用法律

  第二十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一章?語言

  第二十二章?其他條款

  第一章?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甲方)與_________(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適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_________,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定義和解釋

  第一條?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義外:

  關聯公司是指:

  (1)就甲方而言:從事建設業務的甲方的股東公司,在本合同簽署時即:_________

  (2)就乙方而言:(i)從事建設業務的乙方的股東公司,在本合同簽署時即:_________;(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

  適用法律:指任何具有適當管轄權的中國政府機關頒佈頒發的任何適用的法規、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規章、條例或任何規定、公告、指令或任何執照、同意、許可、授權、特許權或其他批准。

  審批和登記機構:指一切根據適用法律確定的具有適當審批和註冊級別的負責頒發有關授權和/或辦理有關登記的主管的中國政府機關。

  聯繫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該方控制、控制該方或與該方處於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處控制指(i)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決權或類似權益,和(ii)有權推選該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數董事,視情況而定,且該等權利的行使無須經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股權:指各方持有或擁有的所有認繳的且已全額繳清的股權或作爲向合營公司資本出資的對價而發行的其他形式的權益。

  歐元或eur:指歐洲貨幣聯盟的法定貨幣。

  不可抗力:指第59.1條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應作相應的解釋。

  合營公司: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股權式合資經營公司。

  合資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不時修改的文本。

  合資法實施細則:指_____3年9月2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改的文本。

  營業執照日:指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頒發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終止通知: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據第五十三條(提前終止)發出的要求提前終止合營合同和解散合營公司的書面通知。

  中國機關:指中國,或中國或中國任何政治分區內的任何_____、部委、部門,或任何性質的司法機關、行政或軍事機構(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國的任何一箇或數箇授權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組織、公衆信託或其他法律實體。

  rmb或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

  體系:指_________用於斜拉索和懸索結構的體系。

  區域: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領域,不包括_____、澳門特別行政區和_____。

  第二條?釋義

  (1)本合同中,除非出現不同的意圖,否則,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詞語含義如下:

  (a)每次提及的資產均包括財產、收入和權利;

  (b)月指自公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於下一公曆月與前述某一日數字相同一日的期間,但若該期間結束的有關公曆月沒有與前一公曆月的某一日數字相同的一日,則該期間應截止於其結束的那個公曆月的最後一日;

  (c)日即指公曆日;

  (d)任何條、段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某一條、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e)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協議亦包括經允許的對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協議所做的不時修改或補充;及

  (f)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若上下文要求,詞語使用的單數形式應包括其複數形式,反之亦然。

  (3)標題僅爲方便閱讀之用。

  第三章?合資公司各方

  第三條?合營合同各方

  本合同各方爲: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組建並存續的公司,在中國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郵編:_________,其法定地址爲: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權簽署本合同;國籍:中國。

  _________司(以下簡稱乙方),一家依據_________國法律正式組建並存續的公司,郵編:_________,其法定地址爲: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權簽署本合同;國籍:_________國。

  第四條?聲明及保證

  每一方向另一方聲明並保證:

  (1)該方係爲正式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法人,且根據其向另一方提供的、且作爲本合同附件一的其各自的營業執照、章程以及確認其正式成立、權力和授權的正式文件中所述的其他類似的公司組織文件,具有全權經營其業務;

  (2)該方具有全部權力和授權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且

  (3)該方爲獲准簽署本合同採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動,經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之後,本合同依據其條款的規定產生該方的有效權利和可對抗該方且可執行的義務。

  第四章?合營公司的成立

  第五條?合營公司的成立

  甲方和乙方根據合資法、合資法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適用法律,同意在中國_________市建立一箇股權式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合營公司)。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名稱及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英文名稱爲:_________

  中文名稱爲: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仍然是乙方的專有財產,合營公司僅在乙方是合營公司的多數股東的情況下根據附件二_____許可協議被授予使用______________的非獨家權利,作爲合營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______________仍然是甲方的專有財產,合營公司根據一_____許可協議被授予使用______________的非獨家權利,作爲合營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第七條?遵守中國法律和法規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適用法律。

  合營公司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享有合法權利及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組織形式

  根據合資法第四條和合資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以及適用法律的規定,合營公司爲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的責任僅以其各自根據本合同第六章的規定對註冊資本的出資爲限,包括根據本合同和適用法律所決定的此後任何增資中各方的出資額。

  第五章?生產經營的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九條?成立合營公司的目的

  各方成立合營公司的目的在於根據各方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在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領域取得富有競爭力的市場地位,以便提高經濟效益,確保盈利,使合營公司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

  合營公司的經營範圍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銷、製造、供應和安裝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

  第十一條?生產規模

  合營公司在最初_________年裏的生產規模預計達到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六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投資總額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

  第十三條?註冊資本

  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_萬(_________)美元,相當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一(71%)。

  在這筆數額中:

  甲方認繳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佔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

  乙方認繳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佔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六十七(67%)。

  第十四條?各方的出資

  14.1?各方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如下:

  甲方:以相當於_________萬美元(usd_________)的人民幣現金出資。甲方現金出資時人民幣和美元之間所用的匯率應爲甲方的銀行轉帳之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買賣中間價來計算。

  乙方:以_________萬美元(usd_________)的現金出資。

  14.2?在符合下面第14.3條規定的情況下,各方根據下列日程分期並根據上面第14.1條的規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資: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十五(15%)應當在營業執照日之後三(3)個月之內全部付清;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其餘部分應當在營業執照日之後十八(18)個月之內全部付清;

  14.3?各方同意各方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應當在下列所有前提條件得以滿足或由各方書面放棄之後才能進行:

  (1)由各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的本合同以及各方爲合營公司成立和運營而準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被審批和登記機構全部批准;合營公司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已經取得營業執照;

  (2)作爲本合同附件二的_____許可協議和作爲附件三的技術許可協議已經被合營公司第一屆董事會一致正式批准,其形式見附件;

  (3)各方在上面第四條中的聲明和保證自作出之日起一直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出資證明和註冊資本的變更

  15.1?各方實際繳付的每次出資均須由一家在中國正式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由其出具驗資報告。合營公司收到滿意的驗資報告後,須向各方頒發由董事長簽字的出資證明,以證明各方在合營公司中的股權。驗資報告的費用均由合營公司承擔。

  15.2?在得到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的前提下,合營公司可依據本合同第30.2條的規定增加註冊資本。各方有權根據其各自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認繳或繳納註冊資本的增資,但各方另行協商一致的情況除外。

  15.3?合營公司可根據適用法律並依據本合同第30.2條的內容和條件減少註冊資本,但減少註冊資本須經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額外融資

  16.1?合營公司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即_________萬(usd_________)美元(以下簡稱債務融資),相當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須通過各方根據其各自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提供股東貸款(以下稱爲股東貸款)和/或金融機構貸款籌措。

  16.2?各方在此同意,爲了籌措債務融資資金,合營公司可能需要以其自己的固定資產,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下稱擔保)。

  16.4?若董事會確認合營公司在債務融資之外還需要額外融資,董事會須根據第30.2條通過決議批准註冊資本增資並須向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申請批准各方依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各自的股權比例認繳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增資。

  16.5?一經獲得全部所需的授權和完成全部所需的備案和登記,各方須立即向合營公司提供或責成他方提供註冊資本增資項下的資金。

  第十七條?股權的轉讓

  17.1?只有經董事會事先批准後,一方方可有權就其在合營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直接地或間接地設置質押或義務(下稱質押)。

  17.2?在不影響第53.2條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間接向第三方轉讓、轉移或交付(下稱轉讓)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下稱待轉讓股權),必須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以及審批和登記機構的批准。任何向第三方的轉讓須遵守第17.3條至第17.8條的規定。

  17.3?若任何一方(轉讓方)有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該方須將其意向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稱非轉讓方)和董事會(轉讓通知)。轉讓通知須包括以下信息:欲受讓方(受讓方)的全稱和地址,受讓方的章程及其經正式審計的前三(3)年的資產負債表;建議價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與轉讓有關的內容和條件;受讓方不可撤銷地書面保證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內容和條件以及以轉讓方爲一方的有關合營公司管理、經營和融資的任何性質的所有協議。

  (1)非轉讓方須在收到轉讓通知的四十五(45)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轉讓方(i)其同意所提議的轉讓,或(ii)其有意就全部(而非部分)待轉讓股權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2)如果非轉讓方在收到轉讓通知後的四十五(45)天內未作出答覆,則轉讓方鬚髮出與第一份轉讓通知內容相同的第二份轉讓通知。如果非轉讓方在收到第二份轉讓通知後的十五(15)天內未作出答覆,則所提議的轉讓應視爲已被接受,且非轉讓方須責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贊成該轉讓。

  (4)如果非轉讓方在收到轉讓通知後的四十五(45)天內通知其有意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方),則該方有權按以下兩個價格中較低者購買待轉讓股權:(i)轉讓通知中規定的購買價格和(ii)在優先購買權方要求確定資產淨值的情況下,根據第17.7條確定的購買股權時待轉讓股權的資產淨值。轉讓方須責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贊成該轉讓,待轉讓股權的購買價格須按第17.7條之規定支付給轉讓方。若根據本第17.3(d)條進行的任何股權轉讓在優先購買權行使通知日或根據第17.7條確定資產淨值之日(依何者合適而定)後的九十(90)天內因轉讓方的原因而未依法完成,則該未完成須被視爲轉讓方的實質違約,且須適用第57.2條的規定。

  (5)在任何情況下,非轉讓方均可要求合理滿足其以下要求:股權是以根據誠信原則出售的方式轉讓給受讓方的,轉讓價格是轉讓通知中規定的價格,沒有任何折扣、退款或減讓。如果不能(以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任何相關付款單據等方式)令非轉讓方在合理程度上滿意,董事們應拒絕批准轉讓。如果轉讓方未按此等誠信原則實施轉讓,非轉讓方將保留對轉讓方的追索權。

  (6)任何一方提議的任何轉讓須以受讓方做出以下安排爲前提,即:(i)由轉讓方轉讓和/或向轉讓方償還(依何者合適而定)轉讓方與合營公司之間現有的股東貸款或由轉讓方所安排的股東貸款和(ii)向受讓方轉讓轉讓方提供的任何擔保。該轉讓或還款應在任何所提議之轉讓之前足額完成。

  17.4?當乙方有意將待轉讓股權轉讓給一家聯繫公司時,在以上第17.3(a)條中規定的轉讓通知已正式送達後,甲方須被視爲已放棄行使其在以上第17.3條項下的優先購買權、已作出以上第17.2條項下的同意,且須責成其向董事會委派的董事投票以使董事會一致通過批准轉讓的決議。向聯繫公司進行的任何轉讓須遵守第17.5條至第17.9條項下的規定。

  17.5?各方同意協助合營公司向審批和登記機構申請批准根據本第十七條進行的任何股權轉讓。

  17.6?聯繫公司或受讓方(視情況而定)應接替轉讓方承擔其與待轉讓股權有關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包括轉讓方在轉讓日之前發生的義務和責任,以及本合同、其附件以及所有以轉讓方爲一方的有關合營公司管理、經營和/或融資的任何類型的其它協議中所包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7.8?根據本第十七條進行的任何股權轉讓只有在(i)受讓方簽署本合同及以上第17.6條所述之所有協議,且(ii)審批和登記機構對轉讓予以批准和登記之後,方爲有效。

  轉讓方須在合營公司的協助下,負責在合營公司董事會批准轉讓之日起三十(30)天內編制並提交根據適用法律在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辦理轉讓審批和登記的行政手續所需之全部文件。

  17.9?如果一方依適用法律被宣佈破產,且其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計劃轉讓,須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就該等股權擁有優先選擇購買權並可以購買或讓其選擇的第三方購買破產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該破產方將被視爲對此轉讓表示同意。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十八條?合營公司各方的義務

  合營公司須負責以下各項事宜,但是,下列事項更具體地說是每一方的義務:

  18.1?甲方的特定義務

  (1)根據第六章的規定向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繳付出資;

  (2)協助合營公司從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取得合營公司成立、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的變更和延展所需的所有批准,且協助合營公司處理與中國有關部門的日常關係;

  (3)盡其所有努力協助宣傳合營公司形象、品牌和產品,以便使合營公司產品最優化並被業主和承包商所採用;

  (4)協助合營公司辦理與合營公司業務所需的場地和其它土地使用權相關的各種手續;

  (5)協助合營公司辦理機器和設備的進口海關手續,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買體系的製造、供應和安裝所需的適當質量和數量的國產原材料、設備、零部件、化學品或零備件,並向合營公司提供體系的製造、供應和安裝所必需的工作和倉儲條件,包括合格的勞力、電力供應、水和其它公用設施、通訊設施以及運輸工具和服務。所有向第三方供應的內容都應當以最好的價格,所有由甲方向合營公司供應的內容都應當是以公平的市場價格供應。

  (6)選擇具有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擔任副董事長和總經理,並協助合營公司聘用合適的、合格的中國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員;

  (7)經董事會要求,協助合營公司根據第十六條(額外融資)獲得中國的銀行提供的一筆或數筆人民幣貸款;

  (8)協助乙方職員和合營公司的外方職員及其家屬申請並獲得入境簽證、居留證、就業證和旅行許可;

  (9)在任何情況下均盡力本着符合合營公司利益的原則行事,不從事和避免從事任何可能損害合營公司利益的行爲;

  (10)協助合營公司在主管建設的中國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登記並取得適當的資質。

  (11)經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決議提出要求,在以下各方面協助合營公司:

  (a)在不妨礙本合同另外確定的任何更具體的義務的前提下,在有關中國機關辦理以下方面的有關申請:(i)依據有關_____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法律或規定獲得所有批准、登記和一切適用於或可能將適用於合營公司的外匯管理和稅收或其它方面的豁免或其他優惠待遇;(ii)獲得與安全、環保事宜有關的必要許可、執照和其它批准;和(iii)本合同規定的、或本合同簽署後的合營公司運營必需的其他事宜;

  (b)若發生任何中國機構頒佈或採取任何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措施、或實施任何商業政策,且對合營公司或合營公司各方造成負面影響,盡最大努力根據適用法律限制或避免此類措施的影響;和

  (12)履行甲方特別承擔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營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甲方且甲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此等事宜是甲方確認或已經確認負責辦理的。

  (13)協助合營公司將其用於形象和銷售的所有相關文件如小冊子、技術記錄、參考表、網址和其它促銷資料翻譯成中文。

  (14)協助合營公司組織研討會以便促銷合營公司產品。

  18.2?乙方的特定義務

  (1)根據第六章的規定向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繳付出資;

  (2)選擇具有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擔任董事長和副總經理;

  (4)盡一切努力協助宣傳合營公司的形象、品牌和產品,以便使合營公司產品最優化並被業主和承包商所採用;

  (5)協助合營公司以合理價格在國外採購爲體系的製造、安裝和供應所需的適當質量和數量的設備和機器以及這些機器和設備至中國港口的海運;

  (6)要求_________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的規定提供專有技術、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使用許可;

  (7)提供生產設備安裝、測試和試生產的合格的技術人員;

  (8)要求_________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的規定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9)經合營公司董事會提出要求,協助合營公司招聘適當合格的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

  (10)在任何情況下都盡力本着符合合營公司利益的原則行事,不從事和避免從事損害合營公司利益的行爲;以及

  (11)履行乙方特別承擔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營合同或其附件所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辦理合營公司委託乙方且乙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該等事宜是乙方確認或已經確認負責辦理的。

  第八章?營銷、投標和技術轉讓

  第十九條?項目

  19.1?合營公司的目的是在區域內促銷體系的使用並製造和安裝在區域內承接的項目所使用的體系。

  19.2?甲方應當每月通知董事會體系可以安裝的任何其它項目,而管理委員會應當負責建立一箇詳細的項目清單,包括每個項目的下列信息:項目名稱、客戶名稱、地點、主跨度、塔樓數量、投標日期、安裝日期、噸位、拉索類型。

  第二十條?營銷

  合營公司應負責通過文件、技術推介、工地訪問和推薦單等形式向潛在客戶促銷體系。任何該種文件應當由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投標

  21.1?管理委員會應當決定是否對任何低於_________(_________)萬歐元的項目發出要約。對於任何超過_________(_________)萬歐元的項目,應當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21.2?對於每個項目,爲了取得最好的要約,每一方應當按照附件5a中的其自己的工作範圍並根據每年預先商定的費率給予最好的價格。對於成立後的第一年而言,參考價格列於附件5b。

  21.3?若合營公司就某一項目中標,從而根據有關合同須提供履約擔保函,各方同意在合營公司無法提供該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由各方根據其各自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股權比例分別提供履約擔保。

  第二十二條?不競爭

  22.1?各方同意,在區域內,各方將遵守下列規定以免與合營公司發生競爭:

  (1)甲方或其關聯公司決不直接或間接就平行絞線索發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約,乙方或其關聯公司決不直接或間接就平行鋼絲索發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約,但各方以對此書面同意的情況除外;就此而言,甲方須根據本合同第六十八條在其各部門建立保密政策,以確保任何員工,合夥人等不在合營公司以外傳播或使用有關技術的信息。所有可能獲得信息的人員須簽署一保密和非競爭協議。

  (2)各方將在任何可能的時候促銷體系。遊說活動將在投標前階段進行以便促銷規範中的平行絞絲索體系:當平行鋼絞線體系爲投標時的指定體系時,甲方將不單獨發出任何其它類型拉索的要約;當投標階段確定數箇拉索體系,包括平行鋼絞線拉索體系時,合營各方應將體系作爲最好的體系予以促銷並進行遊說以便取得平行鋼絞線拉索體系項目。各方應當富有誠意地討論任何其它要約以便增加合營公司的中標機會;當平行鋼絲索體系爲任何項目在投標階段唯一確定使用的體系時,乙方將不發出任何其它類型拉索的要約;如有不清、疑問或體系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各方應富有誠意地討論出解決辦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和其分支機構將不提議將_________斜拉索錨具體系向區域內的任何其他方分銷和安裝。

  22.2?在本合同簽署時,指定平行鋼絞線拉索體系爲唯一體系的潛在的項目有:_________。

  22.3?各方另同意,在區域外:

  (1)合營公司或甲方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在取得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將不直接或間接促銷、營銷、發出要約銷售、安裝任何使用或拷貝體系或其任何部分的項目;

  (2)但是,乙方同意個案考慮合營公司可能與乙方或任何乙方的關聯實體相聯繫的可能的項目,或者提供部件或者履行可能的工作。在任何情況下,該種合作應當取得董事會的批准。

  第二十三條?技術轉讓

  23.1?各方同意,乙方應當責成_________國際公司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合營公司提供其專有技術和技術。

  23.2?乙方同意責成_________國際公司向合營公司授予在區域內部分銷售、營銷、製造、供應和安裝斜拉索體系的許可。_________專有的專有技術和體系列於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之中。

  23.4?乙方應向合營公司提供或責成_________國際公司向合營公司提供技術協助所需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和工程師。

  23.5?乙方應當繼續開發本合同有關業務的技術以便向合營公司提供持續的技術優勢。

  23.6?合營公司應當執行並嚴格遵守乙方或_________國際公司批准的拉索安裝程序和產品規範。

  23.7?甲方和其聯繫公司不應在中國或國外開發或銷售即使是部分源於根據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轉讓的技術的任何其它體系或設備。其判斷標準是列於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之中的乙方的或_________國際公司的專利和體系,以及專利沒有覆蓋的但通過乙方和/或_________國際公司傳送的註釋、圖紙、說明書和工作程序所傳達的技術信息。雙方將盡最大努力使專有技術不泄露給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並在與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的協議中規定類似的保密條款。在本合同期限內和之後十(10)年內,甲方和其聯繫公司或合作伙伴承諾不營銷或製造或供應或安裝附件三技術許可協議所述的乙方體系的任何部分。

  23.8?乙方在此承諾,若乙方根據本合同第17.4條向其聯繫公司轉讓乙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該轉讓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本第二十三條項下確定的技術許可。

  第九章?設備、原材料採購、合同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設備和原材料

  合營公司購買設備時,在有關設備符合技術規範且技術條件和商業條件至少同國外類似設備相同的情況下,合營公司可優先在中國購買該等設備。

  第二十五條?公平交易原則

  有關的當事方與合營公司之間就任何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採購的所有交易,須按照競爭性市場條件進行。

  第十章?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的成立

  根據適用法律並經中國有關審批和登記機構批准,合營公司應取得其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長鬚在營業執照日起的十五(15)日之內,召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三(3)名董事組成,包括董事長一(1)名,副董事長一(1)名,其中一(1)名董事由甲方委派,二(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長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長由甲方委派。

  所有董事的_____爲四(4)年,若其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若因任何原因董事會出現空缺,須由空缺董事的原委派方委派董事替代。對任何董事的免除或更換隻能由原委派方決定。對任何董事的委派或免職(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須由委派方向合營公司及另一方提交書面通知,指出董事的姓名;若是委派,還須另附董事候選人的履歷。

  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每一董事擁有一票平等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二(2)次例會。無論任何時候,若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認爲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是有必要的或合適的,或者經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提出書面要求,_____開董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九條?法定人數和代理人

  至少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會議方構成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若在某一董事會會議召開後一(1)小時內未達到法定人數,則由董事長(或董事長缺席時或確有理由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在五(5)天內召集一次新的董事會會議,該新的董事會會議應於召集通知發出之日後的十五(15)天內召開。在該重新召集的董事會會議上,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即構成有效的董事會會議,並可依下述第三十條的規定有效地作出決議。

  無法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可以任何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信函和傳真,指定代理人。一位董事或代理人可在董事會會議中代表一位或數位董事,前提是該等董事與被代表董事由同一方委派。

  第三十條?董事會決定

  30.1?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重大事宜。董事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的董事的簡單多數投票作出。重大事宜應由董事會不時確定,包括:

  (1)批准每一位項目經理的報告;

  (2)批准每個年度財務報表;

  (3)批准每項超過_________萬歐元的財務支出;

  (4)通過合營公司的重要規章和制度;

  (5)決定聘用和解聘任何人員如部門經理、工地代表、會計、工程師;

  (6)任命由每一方各派一名代表的管理委員會。

  (7)簽訂合同;

  (8)批准合營公司投資和任何承擔長期責任的投資;

  (9)批准任何金額超過_________萬歐元的材料、設備等的採購,但高額大型項目特別授權的情況除外;

  (10)經營附件四中財務管理制度所述的收款帳戶;

  (11)批准任何債券、擔保、_____證明簽發或合營公司承擔此類責任的任何其它行爲:

  (12)批准由公司或其經理或其員工受益的任何保單。

  30.2?儘管有以上第30.1條的規定,以下重大決定須由出席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投票決定: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或解散和清算;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任何增加或減少;

  (4)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股權的任何轉讓或質押,或合營公司各方在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中各自股權的調整;

  (5)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實體的合併或合營公司的分立;

  (6)合營公司資產的抵押。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書面決議

  由全體董事或董事代理人簽署的書面決議,與正式召開董事會會議通過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僵局

  32.1?如果由於任何原因,董事會無法做出第30.2條項下的一致決定,則討論此等事宜的董事會會議應休會,並應在七(7)天內重新召開。若該重新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仍無法作出一致決定,則須建立一詳細討論記錄,未解決的一項或數項事宜須提交各方的上級機構進一步討論並解決。

  32.2?若在以上第32.1條所述的重新召開董事會會議之日起的六十(60)天內,董事會的進一步討論及各方上級機構間的討論均未作出決定,則乙方有權根據第53.1條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發出終止通知(提前終止)。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的舉行

  董事會會議須在合營公司的場所舉行,會議應使用英文進行。經各方同意,董事會會議可在董事長確定的其他地點舉行。合營公司須自費安排至少一(1)名合格的翻譯列席所有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的召集

  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對重大事宜作出決定。董事長不在或確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經正式書面授權的副董事長在董事長不在或不能召集主持期間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會議通知

  35.1?會議通知須在會議召開之日前至少十五(15)天以傳真形式發給每一位董事及各方,並隨後以掛號信確認(須有回執)。該通知期限可由全體董事會成員於任何時候一致放棄,且此等通知期限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適用於根據第二十九條(法定人數和代理人)和第32.1條(僵局)重新召集的董事會會議。

  35.2?會議通知須:(i)以中文及英文書寫;(ii)註明會議召開地點、日期和時間;(iii)明確並詳細列明會議議事日程;並(iv)附有會議上討論的所有材料及文件。未列入會議通知的事項在任何會議上均不予討論,但經兩(2)名或兩(2)名以上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至少十(10)天書面建議的事項除外。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紀要的公佈

  36.1&nbsp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8

  ____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合同 

  第一章 總則 

  中國____公司和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 

  中國×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省××市××區××街號;法定代表:姓名__職務__國籍__。 

  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國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法定代表:姓名__職務__國籍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爲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爲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省__市__路__號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承擔責任,對合營企業超過認繳部分的債務,無論系分別債務或連帶債務,均不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____產品; 

  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產品。(注:要根據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____。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人民幣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____外幣。)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爲人民幣____元,作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元,佔____%;乙方____元,佔____%。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爲投資: 

  甲方:現金____元 

  機械設備____元 

  廠房____元 

  土地使用費___元 

  工業產權____元 

  其它____元 共____元。 

  乙方:現金____元 

  機械設備____元 

  工業產權____元 

  其它____元 共____元。 

  (注: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應低於25%,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爲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對以上所列的各項目,除現金和土地使用費外,其價格應由甲、乙雙方按下述方法進行評議商定:(注:可以採用帳面淨值法或重估價值法等)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甲、乙任何一方,若未能按期如數向本合營企業繳付其出資額,則該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或合營企業)按下述之方法進行賠償(或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爲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並負責將作爲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技術人員和工人及其他人員。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協助合營企業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辦理進入外國合營者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簽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 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乙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爲達到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 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纔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爲合營公司提供的__(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並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爲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爲,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 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爲產品出廠淨銷售額的__%。 

  提成支付期限以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期限。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注: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佔__%,內銷部分佔__%。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佔__%。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公司訂立的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或由中國外*公司包銷的佔__%; 

  由合營公司委託乙方銷售的佔__%。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 爲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爲__。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甲乙兩方協商確立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甲乙雙方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注: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方推薦;副總經理人,由甲方推薦人,乙方推薦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年。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議決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 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儘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託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外。籌建處由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人,乙方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生產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覈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在工程建設完成並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爲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每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合營企業的全部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提取第四十四條所列基金後,應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由董事會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若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另外,對分配形式應加以規定。)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合營企業在下述情況下解散: 

  1.合營期滿; 

  2.合營期滿之前,出現下述任何一種情況或事件,經董事會決議,本合營企業也可解散; 

  a.合營遭受重大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b.任何一方違反經營合同規定,使本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c.合營企業達不到經營目的,投資無法回收; 

  d.不可抗力,等。 

  第四十九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組織清算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03條到108條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的期限爲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爲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合同,他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箇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收取違約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七條 由於一方違約,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一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二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爲準。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爲甲、乙雙方收件地址。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於一九__年__月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簽字。 

  中國__公司代表

  __國__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19

  序言

  目?錄

  第一章?合營公司的組成

  第二章?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三章?投資總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第四章?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第五章?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七章?董事會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章?勞動管理

  第十一章?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採購

  第十二章?納?稅

  第十三章?保?險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_________國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國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營公司的組成

  1?1?本合同的合營各方爲: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地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地,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地,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1?2?合營公司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名稱: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合營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

  1?3?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

  2?1?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_________產品;_________(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2?2?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年_________。

  2?2?2?隨着生產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至_________。

  2?2?3?合營企業產品的銷售由_________公司爲總代理。具體的銷售辦法另籤協議。

  第三章?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爲_________(人民幣)元(或雙方協商的另一種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

  3?2?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___元、廠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費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專有技術使用費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3?3?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得到營業執照後_________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_________。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_________條辦理。

  3?4?1?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後,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或風險。

  4?2?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限。

  第五章?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5?1?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爲_________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公司合營期限。應在公司期滿前六個月,向原申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

  每次延長以_________年爲限。

  5?3?在合營期滿時,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將用_________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6?1?合營企業在正式開業前,應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6?1?1?甲方責任:

  (1)辦理爲建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的申請。註冊登記手續;

  (2)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3)組織合營廠房的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工作;

  (4)按_________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等(詳見附件),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廠所需的其它人員。

  6?1?2?乙方責任:

  (1)按第_________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詳見附件一)。

  (2)爲使合營公司得到_________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維修的全部技術,爲保證全部技術轉讓。乙方將提供:產品設計,製造技術和方法,生產和質量的管理方法,工廠的設計和改造及工廠的組織方法和安裝維修方法等。

  (3)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事宜,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6?2?在合營企業正式開業後各方將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應,產品的銷售,信息交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第七章?董事會

  7?1?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名,乙方_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委派。

  7?2?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_____爲四年。_____期滿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時,必須事先通知合營公司和合營另一方。

  7?3?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開會時間均按合營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8?1?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由甲方推薦_________名,乙方推薦_________名,正副總經理_____爲_________年。

  8?2?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並對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8?3?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9?1?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註冊登記後,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應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公司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信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_________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勞動管理

  10?1?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福利,_____,勞動_____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後,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採購

  11?1?合營公司爲生產和經營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採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得超出國際市場的合理價格。

  第十二章?納?稅

  12?1?合營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合營公司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保?險

  13?1?合營公司的各項_____,均向中國人民_____公司投保,合營公司成立後,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_____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後,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14?1?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採取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_________(詳見附件_________)。

  14?3?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營各方因地震,颱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1不可抗力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時,已及時採取各種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並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並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在事件影響已經克服或處理結束後,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16?1?發生合同爭議時,合營各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_____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_____機構_____。在中國_____應遵守中國_____機構的_____程序,在其它_____機構_____應遵守該_____機構的_____程序。

  _____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2?_____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裁決裁定。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17?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合營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3?2?_________。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爲準。

  19?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須經_________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__地簽字。

  19?4?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0

  中國.北京中國和    國    市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公司的組成

  1.1 本合同的合營各方爲:

  中國(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北京市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北京市西郊,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  國 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 國 地,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如合營爲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 合營公司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名稱         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         .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

  合營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

  1.3 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

  2.1 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      產品;     (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2.2.1 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年      .

  2.2.2 隨着生產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至     .

  (注: 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3 合營企業產品的銷售由      公司爲總代理.具體的銷售辦法另籤協議.

  第三章 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爲      (人民幣)元(或雙方協商的另一種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   元.佔註冊資本    %

  乙方出資   元.佔註冊資本    %

  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

  3.2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   元.廠房   元.土地使用費   元.工業產權   元.其它   元.共   元.

  乙方:現金   元.機械設備   元.工業產權   元.專有技術使用費   元.其它   元.共   元.

  3.3 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得到營業執照後  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  條辦理.

  3.4.1 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 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後,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或風險.

  4.2 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限.

  第五章 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5.1 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爲  ________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 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公司合營期限.應在公司期滿前六個月,向原申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

  每次延長以  ________年爲限.

  5.3 在合營期滿時,中國將用  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6.1 合營企業在正式開業前,應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6.1.1 甲方責任:

  辦理爲建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的申請.註冊登記手續;

  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廠房的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工作;

  按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等(詳見附件),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廠所需的其它人員.

  6.1.2 乙方責任:

  按第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詳見附件一).

  爲使合營公司得到  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維修的全部技術,爲保證全部技術轉讓.乙方將提供:產品設計,製造技術和方法,生產和質量的管理方法,工廠的設計和改造及工廠的組織方法和安裝維修方法等.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事宜,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6.2 在合營企業正式開業後各方將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應,產品的銷售,信息交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第七章 董事會

  7.1 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  ,乙方  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爲四年.任期期滿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時,必須事先通知合營公司和合營另一方.

  7.3 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開會時間均按合營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8.1 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  方推薦,付總經理  名,由甲方推薦  名,乙方推薦  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爲  ________年.

  8.2 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並對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8.3 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9.1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註冊登記後,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應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公司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信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 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 勞動管理

  10.1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後,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 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採購

  11.1 合營公司爲生產和經營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採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得超出國際市場的合理價格.

  11.2 在採購上述設備和材料前,甲乙雙方應充分醞釀協商並可派員實地考察,必要時可公開招標採購.

  第十二章 納 稅

  12.1 合營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 合營公司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 保 險

  13.1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公司成立後,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後,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採取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詳見附件  ).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各方因地震,颱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1 不可抗力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時,已及時採取各種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並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並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 在事件影響已經克服或處理結束後,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發生合同爭議時,合營各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2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裁決裁定.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合營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營任何一方未徵得合營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爲準.

  19.2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須經  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於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 地簽字.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______           簽字:______

  甲方見證人(簽字):______     乙方見證人(簽字):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於 地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1

  第一條 總則

  1.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_____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箇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 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_________(簡稱公司)

  2.2.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_________

  2.3.總公司和註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爲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爲指標。

  3.2.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公司生產的_________產品並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範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並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資金

  4.1.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爲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_(大寫:____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_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後1個月內完成,其餘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後,應由一箇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資金。除註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 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佔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於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董事長鬚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後,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採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3)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4)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5)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6)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7)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8)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9)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0)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1)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12)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5.5.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並由董事會批准。

  5.6.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並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範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3)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4)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5)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6)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7)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8)協助公司聯繫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9)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爲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爲爭取其產品的優質並承擔其技術責任;

  (2)爲公司制定並提供有關製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3)經和甲方協商後,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4)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 籌建工作

  7.1.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並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准。

  7.2.新廠房的建築,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繫建築設計的批准,監督設備及材料採購,制訂建築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築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並在新廠房建築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築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並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築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築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範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築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 利潤分配及稅務

  8.1.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應儘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爲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後餘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稅後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爲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稅率爲百分之十五(15%)。對於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稅20%至50%或免稅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稅待遇。

  8.3.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稅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僱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僱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覈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採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僱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 會計與審計

  10.1.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並由董事會委託的經中國政府註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 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司收到批准書後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准之日,即爲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爲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註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爲期五(5)年的延長。

  11.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准之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 轉讓

  12.1.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爲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三十(30)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終止和清算

  13.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願或非自願宣佈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爲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說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後,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後,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並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根據中國有關法律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並籤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若沒有買主願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

  14.1.遵照關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准,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爲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保險

  15.1. 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 適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佈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

  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 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由於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若調解於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並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爲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並隨後於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爲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 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爲準。

  19.2.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文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爲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爲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 文本

  20.1.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

  21.1.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於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通知

  22.1.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爲已送達:_________。

  22.2.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2

  1)總則

  2)合營各方

  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4)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及規模

  5)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6)合營各方的責任

  7)技術提供

  8)產品的銷售

  9)董事會

  10)經營管理機構

  11)設備材料購買

  12)籌備和建設

  13)勞動管理

  14)稅務、財務、審計

  15)合營期限

  16)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17)保險

  18)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9)違約責任

  20)場地使用費

  21)不可抗力

  22)適用法律

  23)爭議的解決

  24)文字

  25)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總則

  _____,_____與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中國

  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

  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中國_____,在_____登記註冊,(以下簡稱丙方)英文:____

  其法定地址:_____,英文,_____

  法定代表:_____

  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_____合資經營“_____”。(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爲:_____,外文名稱爲: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自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及規模

  第六條 合營各方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銷售_____和_____公文箱、尼龍箱及五金配件、製革、鞋。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年產_____只_____公文箱。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由雙方商定,並報審批機構批准,生產規模可增加,產品品種將發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製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共_____美元。

  第十條 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共爲_____美元,以此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

  甲 方:_____美元,佔_____%

  乙 方:_____美元,佔_____%

  丙 方:_____美元,佔_____%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均以現金美元作爲出資。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資額,須經其他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能減少出資額,但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當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其他合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

  _____方責任: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負責合營公司所需設備的訂購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借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藉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_____方責任: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現金;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料等事宜;並負責將所訂購的貨物運到中國港口;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以使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術提供

  第十五條 _____方爲合營公司提供_____公文箱等產品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目的要求的,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_____方應按照_____方提供的技術要求,積極配合,組織僱員認真學習。

  _____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協助先進設備選型和購買,提供先進的技術。

  第十六條 合營各方密切配合應在合營公司開工六個月培訓期後,使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到_____%。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標準,依照銷售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佔年總產量的_____%。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由_____方負責銷售國外市場,合營公司參與銷售價格應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董事會制訂。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一條 爲了在中國境內外產品銷售及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批准後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商定,然後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註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_____名,乙方派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方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並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解散終止;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合併。

  對重大問題應根據平等的原則協商,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不屬於重大權力問題,可採用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並主持,經任意兩名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會議一般應在_____市,必要時也可在中國其他城市或國外的適當地點召開。董事會的重大決議等記錄簽署後應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檔。

  第二十八條 經各方同意後,由董事會聘請公證會計師一人列席董事會會議。公證會議師有權審閱合營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會計檔案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特邀_____代表列席董事會。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首任總經理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由_____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或處分。

  第十一章 設備材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託_____方在國外市場購買原材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設備時,應邀請_____方派人蔘加,價格應經合營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建和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小組,負責生產廠房的調整,設備採購安裝和調試等工作。

  籌備組由_____人組成,費用在準備費中列支,籌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籌建組長、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組長和副組長對生產準備工作進行實施和監督,準備工作完成後由董事會驗收。驗收完畢,籌建組即告撤銷。

  第三十六條 籌備小組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_____、_____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以籌建小組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覈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小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各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小組根據_____方提供的工藝生產要求,確定引進和在中國境內購置和加工的設備清單,價格共同商定,擇優購置,並專門簽定設備購置合同,按合同驗收設備,如不符合要求將按章索賠。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具體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表_____市勞動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十一條 中外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制定會計制度,並付諸實行。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但不得低於_____%)。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記載;月終、年終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盈虧計算表,生產成本覈算表)分別用中文和英文編寫,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_____方認爲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的財務進行審查,_____方應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_____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_____分行開設人民幣和外幣帳戶,平時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記帳,年終以人民幣進行會計決算。

  第四十八條 第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合格產品出口,按規定可申請減、免、工商統一稅,所得稅免徵手續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合營各方得的利潤用於公司再投資部分,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_____%,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繳回已退的稅款。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所得的利潤總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扣除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餘下的淨利潤按投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項基金金額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 _____方分得的利潤匯往國外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發生虧損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可用儲備基金彌補或結轉下年度。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缺少資金時,可按“合資經營企業貸款暫行規定辦法”向中國銀行或中國的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也可向國外機構貸款,籌措資金時,應考慮利率、期限等條件。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五條 合營期限爲_____年,自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合同期滿後,如甲、乙、丙方願意繼續合營,可在合同期滿前六個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貿部(或其他的委託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各項情況時,合同也可提前終止;

  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總額達到註冊資本的_____%或不能恢復時。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來影響,合營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而無法繼續時。

  3.任何一方違反合同,使企業無法經營時。

  發生上述情況,合營各方應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礙,避免終止合同。

  第五十八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須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提出結業申請證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部或其授權機構審批。

  第五十九條 終止合同時,由董事會提出財產清理的方案,報請當地的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審覈並委託在中國註冊的公證會計師辦理清算事宜。清算後的財產,按投資後的比例折分。_____方分得的資金可按“合資法”規定匯往_____。

  第六十條 合同終止,清理工作結束,必須向註冊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營業執照,停止一切營業活動。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六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各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法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其他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方,並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繼續合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合營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規定按期提交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箇月,違約一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給合營公司其他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的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約外,守約方有權按合同第五十七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七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建約責任;如屬合營公司幾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方應付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如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行的銀行保證書。

  第二十章 場地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 合營公司使用的場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第七十條 合營公司租用場地_____平方米,租用費爲每年_____(元)(人民幣)/平方米,租用費繳納方法,期限要根據_____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合營公司租用_____方廠房、倉庫暫定爲_____平方米租用費定爲每年_____元(人民幣)平方米,按使用面積計取,水、電、汽設施租用費每年共計_____萬元(人民幣),上述三項費用列入產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條 由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用電報通知合營公司其他各方,並應在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址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的出具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十三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總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七十四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字

  第七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六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組建工程協議、銷售協議等(略),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條 甲、乙、丙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爲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丙方授權的代表在中國_____簽字。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3

  和 、 、 ( 爲其三家授權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出資,在中國 市建立並經營合資企業,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雙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雙方如下:

  甲方: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 、 、 。 、 分別委託 爲其授權代表。

  1. :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2. :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3. :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二章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 合營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在××市登記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稱:中文: (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英文:

  法定地址: 。

  第四條 合營企業爲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國法人,其一切活動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其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如公佈新法律,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法典》第四十條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營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度對合營企業承擔責任,並按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損失。

  第三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營企業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經營具有現代化水平的俱樂部,爲中外人士(新聞工作者、實業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會議、辦公、通訊、食宿場所和服務。通過先進的經營管理手段和優質、高效率的服務,獲得雙方均滿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是:社交和會議場所、XX項目、旅館、辦公樓、餐館、附屬的通訊設備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關的生活、工作服務設施。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建設和經營的規模如下:

  總佔地面積  平方米;

  新建建築面積  平方米,

  其中:旅館部分約  平方米(約 間客房),

  辦公樓部分約  平方米;

  原有建築物面積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爲 美元。投資中包括下列費用:

  1.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的土地處置費;

  2.市政工程設施費;

  3.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移轉合營企業的作價;

  4.設計費(包括勘測費);

  5.建設費(包括新建築的建設及F.F.E.庭院綠化和附屬設施的建設);

  6.籌建費;

  7.開業籌備費;

  8.新建築建成開業前的流動資金;

  9.建設期間的貸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會決定的不可預見的開支費用。

  第十條 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用地已由甲方進行了處置,其處置費爲美元。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在合營企業成立後移交給合營企業,作價爲美元。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固定爲 美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爲 美元,佔 %;乙方出資額爲 美元,佔 %。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分別按前條規定的出資金額以如下方式出資:

  1.甲方:甲方的土地處置費 美元,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 美元,合計 美元,作爲出資。土地處置費和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的詳情,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資一覽表》。

  2.乙方:以現金 美元作爲出資。乙方三家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別爲: %, %, %。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根據以下規定向合營企業繳足全部出資額。

  1.甲方土地處置費 美元,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甲方應在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 天內將全部土地和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交付合營企業驗收。

  2.乙方應分兩批將其繳足的註冊資本現金 美元匯入合營企業開立的銀行帳戶。

  第一批應於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十五(15)天內交付 %的註冊資本,計 美元;

  第二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交付 %的註冊資本,計 美元。

  第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間內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根據延誤的時間和金額,按利率 %/日向非違約方支付延誤賠償金。如超過期限 個月仍未履行出資義務,非違約方可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而對非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繳足出資額後,須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並由合營企業發給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投資總額中,除本章規定的註冊資本 美元外,不足部分 美元由合營企業另行籌資。

  第十七條 爲籌措第十六條所列投資總額中不足部分的資金 美元,合營企業委託 銀行牽頭、 銀行爲副牽頭組織的貸款。

  投資總額如超過 美元,合營企業可向上述申請接受以建設費(《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美元)的×%爲限度的備用信貸。

  如仍不足,合營企業在得到中國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向其它銀行申請接受以投資總額中未完成投資(投資總額扣除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費用後,即《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的 美元)的 %(扣除前款所述建築費的 %的金額)爲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接受貸款,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下進行。按 銀行牽頭、組織的貸款數額提供擔保。合營企業將其全部資產提供給 以作爲上述擔保的反擔保。 收取擔保費。

  第十九條 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和反擔保協議應在合營企業成立後儘快簽署。

  第二十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必須事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在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但是一方提出轉讓時,另一方須在接到書面通知 天內書面答覆是否接受轉讓,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轉讓的答覆,即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出資額的條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條款規定之一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的通過或確認,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營企業成立後,成立以 爲首的由 、 、 組成的投資公司,如未發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乙方可向該投資公司轉讓乙方出資者的資格或全部出資額。但是,該投資公司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能力。

  乙方應於轉讓前 天書面通知甲方,並由合營企業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甲方要爲儘快取得該項批准進行積極協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進行轉讓,則必須要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合營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營雙方除必須履行本合同其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協助辦理下述事項:

  甲方: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合營企業成立的申請批准、註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等手續;

  2.協助合營企業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向中國有關部門辦理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所有權移交給合營企業的手續;

  3.負責提供新建建築物和改造原有建築物所必要的有關法規、數據和資料;

  4.在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外籍業務人員的入境、居留等手續;

  5.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經營中的水、電、煤氣、暖氣、通訊、道路等有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正常使用的聯繫事宜;

  6.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需從中國境外採購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報關手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和申報減免稅手續等事項;

  7.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招聘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的事宜;

  8.協助合營企業就改造原有建築物、新建築物的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事宜,儘快取得中國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

  9.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原有建築物改造完成之時,新建築土建工程完成之時,使其通過中國有關驗收部門的竣工檢查;

  10.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取得 銀行牽頭組織的貸款,向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貸款許可手續;

  11.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乙方:1.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方針和計劃,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外聯繫以最優惠的價格採購或租用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並安排運抵指定的中國港口;

  2.根據合營企業的利益和需要,推薦和派遣有能力勝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員參加合營企業籌建和經營管理工作;

  3.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爲其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在中國境外培訓提供場所和一切必要的條件,或其它有關安排;

  4.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董事,乙方委派 名董事。

  第二十七條 董事的任期爲 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如果一名董事的職位因故出現空缺時,其原委派方將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補。

  遇有特殊情況,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屆滿前更換該董事,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和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長由甲方、副董事長由乙方分別從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授權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託書委託另一名董事或一箇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須得到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須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方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的一致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但合營期滿的解散不包括在內);

  3.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

  4.合營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併。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應委託副董事長或另外一名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必須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除非他們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託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上決議的事項,應分別用中文和 文作出議事錄,經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簽字後由合營企業歸檔保存,並抄送甲乙雙方。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在中國 舉行。經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協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點舉行。

  第三十七條 除了擔任合營企業經營管理職務應得的報酬外,董事不得從合營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但董事會開會期間的往來旅費、住宿、招待等開支由合營企業負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董事會之下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視工作需要設副總經理一或三名,總會計師一名,審計師一名。上述人員爲合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第四十條 在合營企業成立之後的前 年,本着甲乙雙方人數對等原則,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從合營企業成立後的第 年開始,總經理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由乙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

  在合營期間,總會計師由甲方推薦,審計師由乙方推薦;如雙方同意,審計師也可由甲方推薦。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級管理職務。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對董事會負責,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它下屬人員,並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職權。在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工作,並在總經理授權之下,分擔一定範圍的經營管理的領導職權。總經理對合營企業日常業務中的重要事項,應與副總經理協商一致。

  前款規定的重要事項在章程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經濟組織的執行職務,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否則,應視爲合營企業的失職行爲。

  第四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

  第四十五條 根據董事的決定,在經營管理機構中分設若干部門,分管合營企業各方面的業務。分設的部門經理和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向總經理負責。

  第四十六條 經營管理機構包括臨時設立的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由總經理負責擬定,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旅館部分的經營管理,委託 負責,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委託條件、擬訂委託合同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章 籌建和籌備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開始階段,應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由總經理在副總經理協助下完成以下三項任務:

  1.有關合營企業的建設工程的工作;

  2.有關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準備工作;

  3.原有建築物和設施全面開業前的正常經營。

  第四十九條 對於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三項任務,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之間應作如下的責任分工:

  1.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2.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並分別負責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工作。

  第五十條 爲完成上述四十八條中所列的合營企業開始階段的三項任務,由總經理負責組織配備適當人員,分別建立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其職能如下:

  一、籌建處

  (1)組織制訂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並報中國主管當局批准;

  (2)根據批准的擴大初步設計,製作工程預算,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

  (3)接洽承包設計單位,安排與其訂立設計合同的有關事宜;

  (4)接洽總承包施工單位,安排與其訂立總承包合同的有關事宜;

  (5)安排在中國境內外採購和運輸工程建設所需的機具、設備、材料;

  (6)隨時督促檢查承包設計和承包施工的單位按時保質保量地履行合同,並根據需要與對方協調解決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

  (7)及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隱蔽部分,組織部分工程的驗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

  (8)嚴格按照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掌握設計費和工程費的支付,並在預算的範圍內支付其它有關費用;

  (9)整理和保存有關設計、施工、驗收的一切圖紙、文件和其它記錄資料;

  (10)其它有關籌建的業務。

  二.籌備處

  (1)維護、管理原有建築,維持正常營業;

  (2)就、旅館、辦公樓、飲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營業部門分別制訂經營管理計劃,並聯系、安排上述營業部門經營管理的對外合作和委託的有關事宜;

  (3)安排各營業部門的所需設備、傢俱和其它用品的採購、運輸、安裝;

  (4)擬訂各營業部門人員的編制;

  (5)安排和管理對營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6)做好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一切準備。

  三.行政處

  (1)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負責有關法律事宜;

  (3)負責文書、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等工作;

  (4)制訂財會制度,全面負責財會工作;

  (5)負責資金的籌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負責新建築及原有建築的建設、改建費的投資預算、結算的管理工作;

  (7)負責工作人員的考覈、選拔、聘用及崗前培訓工作;

  (8)制訂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方案及獎懲條例等。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條所述臨時機構在完成其規定的任務後,經董事會決定,應即行撤銷。在臨時機構撤銷以前,總經理必須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就合營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並做好全面開業準備。

  第五十二條 根據董事會的授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協商一致後,可將籌建和籌備工作的一部分與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託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條 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設計,須由合營企業委託 和 合作進行,其有效送審設計方案的新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增加部分,不得超過 萬平方米的 %。

  合營企業委託 總承包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建設工程。

  第九章 採購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必需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應由總經理負責提出採購計劃和預算。並將擬在中國境內採購和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品目分別開列清單,報董事會批准後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者採購。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需物資的購置,在品質、價格和交貨期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採用中國的產品。

  第五十六條 爲保證合營企業各方面的設施達到國際上較高級的水平,如合營企業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口設備、材料等物資,應按中國政府規定事先編制計劃,申領進口許可證,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章 勞務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企業所需要的中國籍職工,可以由甲方推薦,或者在勞動人事部門協助下,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覈,擇優錄用,並與之簽訂僱傭合同。

  第五十八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由經營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中國其它有關規定製訂具體規章,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營企業與本企業工會的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章的各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合營企業的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管理人員的薪金待遇,由董事會決定。中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與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稅務

  第六十一條 合營企業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和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在新建築物和原有建築物開始營業前,合營企業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分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申請,經批准後實行。

  第六十二條 合營企業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分別下列三種情況,採用直線法進行折舊。按期折舊完畢,不留殘值。

  1.新建房屋、建築物和原有建築採用加速折舊辦法。新建房屋、建築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年折舊完畢,原有建築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年折舊完畢。報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批准後實施;

  2.各種機器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年折舊完畢;

  3.各種車輛和電子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年折舊完畢。

  第六十四條 在新建建築竣工和原有建築改造完成後,總會計師應儘快計算列出合營企業固定資產一覽表,並經審計師審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連同折舊辦法一起報請中國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由總會計師在審計師的協助下,根據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規定並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予以制訂,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應報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北京市財務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條 合營企業出據的單據、帳簿,均用中文書寫,季度、年度報表分別用中、 文書寫。人民幣爲記帳的本位幣。對外幣的收支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幣金額外,還應按照確定的匯率(根據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爲人民幣記帳。由於貨幣兌換率波動引起的損益應作爲當年損益入帳。

  對於外幣的現金、銀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項以及債務等,除按當日匯率摺合爲人民幣記帳外,還應按實際計算金額和收付的貨幣另行記帳。

  第六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按季和按年度提出會計報表,分別報送甲乙雙方。合營企業的季度和年度報表分別報送 市稅務機關、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年度報表還應抄送原審批機構。

  報表格式應符閤中國財政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規定。

  1.每季的會計報表,應在季度終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會計報表,應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連同審計報告一併報出。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決算,如出現虧損,應由次一年的稅前收益中彌補,在補足各年度虧損及償還該期應償還的銀行貸款之前,不得分配當年的利潤。

  合營企業經年度決算實現的利潤,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後,剩餘的利潤,按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各種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或中國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

  合營企業要在中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應向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第十三章 審計

  第七十一條 在合營企業的每個會計年度末,合營企業應責成審計師對企業的帳簿和單證記錄進行審計。該項審計須在不遲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天內完成。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師的報告應在完成後儘快提交給董事會及甲乙雙方。

  第七十二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前條所述年度審計結束後的 個月之內,對合營企業的全部帳目進行審計。此種審計完成後,須向董事會提出審計報告。董事會應在收到該審計報告 天內,對有關問題作出答覆。

  第七十三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各會計年度中,對一項特定的帳目或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此種專項審計須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抄送總經理,並且應儘量不影響合營企業正常業務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 根據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須自己另行聘請審計師或會計師進行審計。此種審計產生的費用由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負擔。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費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自用地合同規定的時間起截至合營期限終止或合營企業提前解散時爲止,每年按規定向中國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交納所佔用土地的使用費。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七十六條 甲乙雙方的合營期限爲 年,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原有建築自雙方繳足第一批出資額之日起開始營業、改造。原有建築的營業、改造和新建築的建設爲第一期,時間約爲×年。新建築物竣工後和原有建築一起全面營業。第二期自全面營業開始之日爲 年。

  第七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時,應在合營期滿之前至少六個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中國有關當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條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會須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合營企業在全面營業期間因故中斷三個月以上時,董事會應向中國原審批機構申請相應延長合營期限。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遇到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由董事會在 天內作出解散合營企業的決議,提出解散申請書,經原審批機構批准後,可以提前終止和解散:

  1.合營企業連續 年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或虧損累計額超過註冊資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因不可抗力或因發生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未曾預見到的事件,致使合營企業繼續經營明顯陷入困境;

  4.合營企業不能達到其經營目的,而又無其它發展前途;

  5.投資總額超出 美元,甲乙雙方又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6.經努力,合營企業得不到 銀行牽頭組織的貸款;

  7.經努力、合營企業無法同第五十三條所指的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及第四十七條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託條件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六章 違約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或者因其他違反合同和章程的行爲,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須負責對此損失實行賠償。

  因一方違反合同或章程義務導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終止的,不解除違約一方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由董事會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覈並監督清算。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以清算當時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後剩餘的全部財產,按照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已折舊完畢,不留殘值)作價一美元由甲方購買,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

  合營企業中止合同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及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由清算髮生的一切費用,從可分配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上述兩款所指帳面價值,包括在稅後利潤進行分配時保留累存的固定資產折舊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淨收益。

  第八十三條 合營企業清算後的財產,乙方分得的部分用 幣支付。

  合營企業解散後,各項帳冊和文件交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險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投保的各種險別,均須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的險別、金額和期限及其它有關事宜,在保險合同中規定。

  對中國的保險公司所未設的險別,可在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適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條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以及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的解

  決,均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祕密

  第八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屬於合營企業經營、技術、銷售、管理和財務狀況中的祕密資料,不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予以公開。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業與其它單位間訂立的協議和合同,不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開。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和事件情況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 天內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文件。甲乙雙方應按照事故和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儘快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損失,各方都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八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協商解決。

  如爭議未能協商解決,應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甲方爲原告,應在 ,根據該協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如乙方爲原告,應在 ,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九十條 在發生爭議和在協商、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問題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規定的清算手續完成後;

  2.乙方全部出資額轉讓給甲方後;

  3.如果本合同簽字後六個月得不到中國政府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的修改、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凡需經有關當局批准的,在獲得批准之後生效。

  第九十三條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 文兩種文字寫成,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發生歧義,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十四條 甲乙雙方之間就履行本合同或與其有關事宜相互的通知,凡與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前款的通知如採取電報或電傳形式,須隨後以航空掛號信函通知。

  合營企業與乙方之間往來的文件、通知、會計報表、審計報表等,均須以航空掛號寄送。

  雙方接受通知的地址,應在本合同中第一條寫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合營期內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讓第三者使用" ",或與其類似的名稱,進行與合營企業無關的活動。

  第九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自中國有關當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市簽署。

  甲方:            乙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4

  第一章 總 則

  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也可參考本格式簽訂。

  中國_____公司和_____國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中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市_____區_____街_____號,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_____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國____

  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注:若有兩個以上合營者,依次稱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爲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爲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

  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濟範圍是:

  生產_____產品;

  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_____。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人民幣_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外幣)。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爲人民幣_____元,以此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_元,佔_____%;乙方_____元,佔_____%

  第十一條 甲、乙方將以下列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元;

  廠房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注: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爲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

  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爲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並負責將作爲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 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爲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 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中纔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爲合營公事提供的_____(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並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爲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爲,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 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爲產品出廠淨銷售額的_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期限。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注: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佔_____%,內銷部分佔_____%。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佔_____%。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佔_____%。

  由合營公司委託乙方銷售的佔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 爲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爲_____。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注: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容),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_人,乙方推薦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年。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 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儘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託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由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_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___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覈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並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爲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期限爲___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爲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 險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一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

  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箇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

  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九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國×地×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 字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爲準。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二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合營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爲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簽字。

  中國_____公司代表 ×國_____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5

  前言

  1)合營雙方

  2)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3)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4)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5)合營雙方的責任

  6)董事會

  7)經營管理機構

  8)籌建和籌備

  9)採購

  10)勞務管理

  11)稅務

  12)財務與會計

  13)審計

  14)土地使用費

  15)合營期限

  16)違約的責任

  17)清算

  18)保險

  19)適用的法律

  20)保安祕密

  21)不可抗力

  22)爭議的解決

  23)解除合同

  24)附則

  前言

  和、(爲其三家授權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出資,在中國××市建立並經營合資企業,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雙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雙方如下:

  甲方: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分別委託爲其授權代表。

  1.: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2.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3.: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二章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 合營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在××市登記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稱:中文:(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營企業爲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國法人,其一切活動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其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如公佈新法律,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法典》第四十條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營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度對合營企業承擔責任,並按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損失。

  第三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營企業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經營具有現代化水平的俱樂部,爲中外人士(新聞工作者、實業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會議、辦公、通訊、康樂、食宿場所和服務。通過先進的經營管理手段和優質、高效率的服務,獲得雙方均滿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是:社交和會議場所、康樂項目、旅館、辦公樓、餐館、附屬的通訊設備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關的生活、工作服務設施。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建設和經營的規模如下:

  總佔地面積 ××平方米;

  新建建築面積 ××平方米,

  其中:旅館部分約 ××平方米(約間客房),

  辦公樓部分約 ××平方米;

  原有建築物面積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爲美元。投資中包括下列費用:

  1.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的土地處置費;

  2.市政工程設施費;

  3.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移轉合營企業的作價;

  4.設計費(包括勘測費);

  5.建設費(包括新建築的建設及f.f.e.庭院綠化和附屬設施的建設);

  6.籌建費;

  7.開業籌備費;

  8.新建築建成開業前的流動資金;

  9.建設期間的貸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會決定的不可預見的開支費用。

  第十條 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用地已由甲方進行了處置,其處置費爲美元。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在合營企業成立後移交給合營企業,作價爲美元。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固定爲美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爲美元,佔%;乙方出資額爲美元,佔%。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分別按前條規定的出資金額以如下方式出資:

  1.甲方:甲方的土地處置費美元,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合計美元,作爲出資。土地處置費和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的詳情,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資一覽表》。

  2.乙方:以現金美元作爲出資。乙方三家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別爲:%,%,%。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根據以下規定向合營企業繳足全部出資額。

  1.甲方土地處置費美元,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甲方應在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天內將全部土地和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交付合營企業驗收。

  2.乙方應分兩批將其繳足的註冊資本現金美元匯入合營企業開立的銀行帳戶。

  第一批應於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十五(15)天內交付%的註冊資本,計美元;

  第二批應於×年×月×日之前交付%的註冊資本,計美元。

  第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間內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根據延誤的時間和金額,按利率%/日向非違約方支付延誤賠償金。如超過期限×個月仍未履行出資義務,非違約方可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而對非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繳足出資額後,須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並由合營企業發給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投資總額中,除本章規定的註冊資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營企業另行籌資。

  第十七條 爲籌措第十六條所列投資總額中不足部分的資金美元,合營企業委託××銀行牽頭、××銀行爲副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投資總額如超過美元,合營企業可向上述國際銀團申請接受以建設費(《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美元)的×%爲限度的備用信貸。

  如仍不足,合營企業在得到中國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向其它銀行申請接受以投資總額中未完成投資(投資總額扣除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費用後,即《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築費的×%的金額)爲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接受貸款,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下進行。按××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數額提供擔保。合營企業將其全部資產提供給以作爲上述擔保的反擔保。收取擔保費。

  第十九條 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和反擔保協議應在合營企業成立後儘快簽署。

  第二十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必須事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在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但是一方提出轉讓時,另一方須在接到書面通知天內書面答覆是否接受轉讓,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轉讓的答覆,即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出資額的條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條款規定之一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的通過或確認,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營企業成立後,成立以爲首的由、組成的投資公司,如未發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乙方可向該投資公司轉讓乙方出資者的資格或全部出資額。但是,該投資公司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能力。

  乙方應於轉讓前天書面通知甲方,並由合營企業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甲方要爲儘快取得該項批准進行積極協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進行轉讓,則必須要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合營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營雙方除必須履行本合同其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協助辦理下述事項:

  甲方: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合營企業成立的申請批准、註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等手續;

  2.協助合營企業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向中國有關部門辦理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所有權移交給合營企業的手續;

  3.負責提供新建建築物和改造原有建築物所必要的有關法規、數據和資料;

  4.在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外籍業務人員的入境、居留等手續;

  5.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經營中的水、電、煤氣、暖氣、通訊、道路等有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正常使用的聯繫事宜;

  6.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需從中國境外採購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報關手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和申報減免稅手續等事項;

  7.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招聘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的事宜;

  8.協助合營企業就改造原有建築物、新建築物的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事宜,儘快取得中國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

  9.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原有建築物改造完成之時,新建築土建工程完成之時,使其通過中國有關驗收部門的竣工檢查;

  10.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取得××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向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貸款許可手續;

  11.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乙方:1.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方針和計劃,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外聯繫以最優惠的價格採購或租用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並安排運抵指定的中國港口;

  2.根據合營企業的利益和需要,推薦和派遣有能力勝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員參加合營企業籌建和經營管理工作;

  3.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爲其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在中國境外培訓提供場所和一切必要的條件,或其它有關安排;

  4.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條 董事的任期爲×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如果一名董事的職位因故出現空缺時,其原委派方將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補。

  遇有特殊情況,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屆滿前更換該董事,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和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長由甲方、副董事長由乙方分別從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授權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託書委託另一名董事或一箇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須得到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須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方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的一致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但合營期滿的解散不包括在內);

  3.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

  4.合營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併。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應委託副董事長或另外一名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必須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除非他們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託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上決議的事項,應分別用中文和×文作出議事錄,經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簽字後由合營企業歸檔保存,並抄送甲乙雙方。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在中國舉行。經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協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點舉行。

  第三十七條 除了擔任合營企業經營管理職務應得的報酬外,董事不得從合營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但董事會開會期間的往來旅費、住宿、招待等開支由合營企業負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董事會之下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視工作需要設副總經理一或三名,總會計師一名,審計師一名。上述人員爲合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第四十條 在合營企業成立之後的前×年,本着甲乙雙方人數對等原則,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從合營企業成立後的第×年開始,總經理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由乙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

  在合營期間,總會計師由甲方推薦,審計師由乙方推薦;如雙方同意,審計師也可由甲方推薦。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級管理職務。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對董事會負責,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它下屬人員,並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職權。在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工作,並在總經理授權之下,分擔一定範圍的經營管理的領導職權。總經理對合營企業日常業務中的重要事項,應與副總經理協商一致。

  前款規定的重要事項在章程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經濟組織的執行職務,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否則,應視爲合營企業的失職行爲。

  第四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

  第四十五條 根據董事的決定,在經營管理機構中分設若干部門,分管合營企業各方面的業務。分設的部門經理和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向總經理負責。

  第四十六條 經營管理機構包括臨時設立的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由總經理負責擬定,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旅館部分的經營管理,委託負責,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委託條件、擬訂委託合同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章 籌建和籌備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開始階段,應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由總經理在副總經理協助下完成以下三項任務:

  1.有關合營企業的建設工程的工作;

  2.有關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準備工作;

  3.原有建築物和設施全面開業前的正常經營。

  第四十九條 對於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三項任務,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之間應作如下的責任分工:

  1.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2.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並分別負責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工作。

  第五十條 爲完成上述四十八條中所列的合營企業開始階段的三項任務,由總經理負責組織配備適當人員,分別建立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其職能如下:

  一、籌建處

  (1)組織制訂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並報中國主管當局批准;

  (2)根據批准的擴大初步設計,製作工程預算,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

  (3)接洽承包設計單位,安排與其訂立設計合同的有關事宜;

  (4)接洽總承包施工單位,安排與其訂立總承包合同的有關事宜;

  (5)安排在中國境內外採購和運輸工程建設所需的機具、設備、材料;

  (6)隨時督促檢查承包設計和承包施工的單位按時保質保量地履行合同,並根據需要與對方協調解決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

  (7)及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隱蔽部分,組織部分工程的驗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

  (8)嚴格按照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掌握設計費和工程費的支付,並在預算的範圍內支付其它有關費用;

  (9)整理和保存有關設計、施工、驗收的一切圖紙、文件和其它記錄資料;

  (10)其它有關籌建的業務。

  二.籌備處

  (1)維護、管理原有建築,維持正常營業;

  (2)就康樂、旅館、辦公樓、飲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營業部門分別制訂經營管理計劃,並聯系、安排上述營業部門經營管理的對外合作和委託的有關事宜;

  (3)安排各營業部門的所需設備、傢俱和其它用品的採購、運輸、安裝;

  (4)擬訂各營業部門人員的編制;

  (5)安排和管理對營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6)做好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一切準備。

  三.行政處

  (1)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負責有關法律事宜;

  (3)負責文書、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等工作;

  (4)制訂財會制度,全面負責財會工作;

  (5)負責資金的籌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負責新建築及原有建築的建設、改建費的投資預算、結算的管理工作;

  (7)負責工作人員的考覈、選拔、聘用及崗前培訓工作;

  (8)制訂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方案及獎懲條例等。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條所述臨時機構在完成其規定的任務後,經董事會決定,應即行撤銷。在臨時機構撤銷以前,總經理必須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就合營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並做好全面開業準備。

  第五十二條 根據董事會的授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協商一致後,可將籌建和籌備工作的一部分與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託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條 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設計,須由合營企業委託和合作進行,其有效送審設計方案的新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增加部分,不得超過×萬平方米的×%。

  合營企業委託總承包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建設工程。

  第九章 採購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必需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應由總經理負責提出採購計劃和預算。並將擬在中國境內採購和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品目分別開列清單,報董事會批准後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者採購。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需物資的購置,在品質、價格和交貨期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採用中國的產品。

  第五十六條 爲保證合營企業各方面的設施達到國際上較高級的水平,如合營企業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口設備、材料等物資,應按中國政府規定事先編制計劃,申領進口許可證,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章 勞務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企業所需要的中國籍職工,可以由甲方推薦,或者在勞動人事部門協助下,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覈,擇優錄用,並與之簽訂僱傭合同。

  第五十八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由經營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中國其它有關規定製訂具體規章,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營企業與本企業工會的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章的各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合營企業的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管理人員的薪金待遇,由董事會決定。中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與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稅務

  第六十一條 合營企業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和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在新建築物和原有建築物開始營業前,合營企業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分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申請,經批准後實行。

  第六十二條 合營企業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分別下列三種情況,採用直線法進行折舊。按期折舊完畢,不留殘值。

  1.新建房屋、建築物和原有建築採用加速折舊辦法。新建房屋、建築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原有建築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報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批准後實施;

  2.各種機器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3.各種車輛和電子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第六十四條 在新建建築竣工和原有建築改造完成後,總會計師應儘快計算列出合營企業固定資產一覽表,並經審計師審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連同折舊辦法一起報請中國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由總會計師在審計師的協助下,根據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規定並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予以制訂,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應報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北京市財務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條 合營企業出據的單據、帳簿,均用中文書寫,季度、年度報表分別用中、×文書寫。人民幣爲記帳的本位幣。對外幣的收支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幣金額外,還應按照確定的匯率(根據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爲人民幣記帳。由於貨幣兌換率波動引起的損益應作爲當年損益入帳。

  對於外幣的現金、銀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項以及債務等,除按當日匯率摺合爲人民幣記帳外,還應按實際計算金額和收付的貨幣另行記帳。

  第六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按季和按年度提出會計報表,分別報送甲乙雙方。合營企業的季度和年度報表分別報送××市稅務機關、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年度報表還應抄送原審批機構。

  報表格式應符閤中國財政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規定。

  1.每季的會計報表,應在季度終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會計報表,應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連同審計報告一併報出。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決算,如出現虧損,應由次一年的稅前收益中彌補,在補足各年度虧損及償還該期應償還的銀行貸款之前,不得分配當年的利潤。

  合營企業經年度決算實現的利潤,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後,剩餘的利潤,按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各種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

  合營企業要在中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應向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第十三章 審計

  第七十一條 在合營企業的每個會計年度末,合營企業應責成審計師對企業的帳簿和單證記錄進行審計。該項審計須在不遲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天內完成。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師的報告應在完成後儘快提交給董事會及甲乙雙方。

  第七十二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前條所述年度審計結束後的××個月之內,對合營企業的全部帳目進行審計。此種審計完成後,須向董事會提出審計報告。董事會應在收到該審計報告天內,對有關問題作出答覆。

  第七十三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各會計年度中,對一項特定的帳目或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此種專項審計須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抄送總經理,並且應儘量不影響合營企業正常業務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 根據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須自己另行聘請審計師或會計師進行審計。此種審計產生的費用由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負擔。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費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自用地合同規定的時間起截至合營期限終止或合營企業提前解散時爲止,每年按規定向中國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交納所佔用土地的使用費。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七十六條 甲乙雙方的合營期限爲××年,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原有建築自雙方繳足第一批出資額之日起開始營業、改造。原有建築的營業、改造和新建築的建設爲第一期,時間約爲×年。新建築物竣工後和原有建築一起全面營業。第二期自全面營業開始之日爲××年。

  第七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時,應在合營期滿之前至少六個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中國有關當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條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會須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合營企業在全面營業期間因故中斷三個月以上時,董事會應向中國原審批機構申請相應延長合營期限。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遇到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由董事會在天內作出解散合營企業的決議,提出解散申請書,經原審批機構批准後,可以提前終止和解散:

  1.合營企業連續×年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或虧損累計額超過註冊資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因不可抗力或因發生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未曾預見到的事件,致使合營企業繼續經營明顯陷入困境;

  4.合營企業不能達到其經營目的,而又無其它發展前途;

  5.投資總額超出美元,甲乙雙方又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6.經努力,合營企業得不到××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7.經努力、合營企業無法同第五十三條所指的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及第四十七條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託條件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六章 違約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或者因其他違反合同和章程的行爲,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須負責對此損失實行賠償。

  因一方違反合同或章程義務導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終止的,不解除違約一方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由董事會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覈並監督清算。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以清算當時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後剩餘的全部財產,按照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已折舊完畢,不留殘值)作價一美元由甲方購買,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

  合營企業中止合同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及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由清算髮生的一切費用,從可分配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上述兩款所指帳面價值,包括在稅後利潤進行分配時保留累存的固定資產折舊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淨收益。

  第八十三條 合營企業清算後的財產,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幣支付。

  合營企業解散後,各項帳冊和文件交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險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投保的各種險別,均須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的險別、金額和期限及其它有關事宜,在保險合同中規定。

  對中國的保險公司所未設的險別,可在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適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條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以及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的解

  決,均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祕密

  第八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屬於合營企業經營、技術、銷售、管理和財務狀況中的祕密資料,不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予以公開。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業與其它單位間訂立的協議和合同,不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開。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和事件情況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天內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文件。甲乙雙方應按照事故和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儘快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損失,各方都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八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協商解決。

  如爭議未能協商解決,應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甲方爲原告,應在,根據該協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如乙方爲原告,應在,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九十條 在發生爭議和在協商、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問題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規定的清算手續完成後;

  2.乙方全部出資額轉讓給甲方後;

  3.如果本合同簽字後六個月得不到中國政府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的修改、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凡需經有關當局批准的,在獲得批准之後生效。

  第九十三條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兩種文字寫成,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發生歧義,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十四條 甲乙雙方之間就履行本合同或與其有關事宜相互的通知,凡與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前款的通知如採取電報或電傳形式,須隨後以航空掛號信函通知。

  合營企業與乙方之間往來的文件、通知、會計報表、審計報表等,均須以航空掛號寄送。

  雙方接受通知的地址,應在本合同中第一條寫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合營期內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讓第三者使用,或與其類似的名稱,進行與合營企業無關的活動。

  第九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自中國有關當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市簽署。

  甲方:                乙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6

  飯店類合同參考格式(樣本)

  目錄

  前言

  1)合營雙方

  2)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3)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4)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5)合營雙方的責任

  6)董事會

  7)經營管理機構

  8)籌建和籌備

  9)採購

  10)勞務管理

  11)稅務

  12)財務與會計

  13)審計

  14)土地使用費

  15)合營期限

  16)違約的責任

  17)清算

  18)保險

  19)適用的法律

  20)保安祕密

  21)不可抗力

  22)爭議的解決

  23)解除合同

  24)附則

  前言

  和、(爲其三家授權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出資,在中國××市建立並經營合資企業,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雙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雙方如下:

  甲方: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分別委託爲其授權代表。

  1.: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2.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3.:

  登記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職務:

  國籍:

  第二章 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條 合營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在××市登記成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稱:中文:(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條 合營企業爲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國法人,其一切活動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其正當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如公佈新法律,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法典》第四十條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營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度對合營企業承擔責任,並按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損失。

  第三章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營企業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經營具有現代化水平的俱樂部,爲中外人士(新聞工作者、實業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會議、辦公、通訊、康樂、食宿場所和服務。通過先進的經營管理手段和優質、高效率的服務,獲得雙方均滿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是:社交和會議場所、康樂項目、旅館、辦公樓、餐館、附屬的通訊設備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關的生活、工作服務設施。

  第八條 合營企業的建設和經營的規模如下:

  總佔地面積 ××平方米;

  新建建築面積 ××平方米,

  其中:旅館部分約 ××平方米(約間客房),

  辦公樓部分約 ××平方米;

  原有建築物面積 ××平方米。

  第四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爲美元。投資中包括下列費用:

  1.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的土地處置費;

  2.市政工程設施費;

  3.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移轉合營企業的作價;

  4.設計費(包括勘測費);

  5.建設費(包括新建築的建設及F.F.E.庭院綠化和附屬設施的建設);

  6.籌建費;

  7.開業籌備費;

  8.新建築建成開業前的流動資金;

  9.建設期間的貸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會決定的不可預見的開支費用。

  第十條 合營企業進行經營所需用地已由甲方進行了處置,其處置費爲美元。甲方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在合營企業成立後移交給合營企業,作價爲美元。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固定爲美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爲美元,佔%;乙方出資額爲美元,佔%。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分別按前條規定的出資金額以如下方式出資:

  1.甲方:甲方的土地處置費美元,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合計美元,作爲出資。土地處置費和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的詳情,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資一覽表》。

  2.乙方:以現金美元作爲出資。乙方三家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別爲:%,%,%。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根據以下規定向合營企業繳足全部出資額。

  1.甲方土地處置費美元,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作價美元。甲方應在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天內將全部土地和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交付合營企業驗收。

  2.乙方應分兩批將其繳足的註冊資本現金美元匯入合營企業開立的銀行帳戶。

  第一批應於合營企業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後十五(15)天內交付%的註冊資本,計美元;

  第二批應於×年×月×日之前交付%的註冊資本,計美元。

  第十四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間內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資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根據延誤的時間和金額,按利率%/日向非違約方支付延誤賠償金。如超過期限×個月仍未履行出資義務,非違約方可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而對非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繳足出資額後,須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並由合營企業發給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所需的投資總額中,除本章規定的註冊資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營企業另行籌資。

  第十七條 爲籌措第十六條所列投資總額中不足部分的資金美元,合營企業委託××銀行牽頭、××銀行爲副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投資總額如超過美元,合營企業可向上述國際銀團申請接受以建設費(《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美元)的×%爲限度的備用信貸。

  如仍不足,合營企業在得到中國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向其它銀行申請接受以投資總額中未完成投資(投資總額扣除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費用後,即《可行性分析報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築費的×%的金額)爲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接受貸款,在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下進行。按××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數額提供擔保。合營企業將其全部資產提供給以作爲上述擔保的反擔保。收取擔保費。

  第十九條 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和反擔保協議應在合營企業成立後儘快簽署。

  第二十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必須事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在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但是一方提出轉讓時,另一方須在接到書面通知天內書面答覆是否接受轉讓,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轉讓的答覆,即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出資額的條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條款規定之一的,其轉讓無效。

  第二十二條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的通過或確認,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營企業成立後,成立以爲首的由、組成的投資公司,如未發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乙方可向該投資公司轉讓乙方出資者的資格或全部出資額。但是,該投資公司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能力。

  乙方應於轉讓前天書面通知甲方,並由合營企業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甲方要爲儘快取得該項批准進行積極協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進行轉讓,則必須要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合營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營雙方除必須履行本合同其它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協助辦理下述事項:

  甲方: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當局辦理合營企業成立的申請批准、註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等手續;

  2.協助合營企業同中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向中國有關部門辦理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固定在建築物上的設備所有權移交給合營企業的手續;

  3.負責提供新建建築物和改造原有建築物所必要的有關法規、數據和資料;

  4.在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外籍業務人員的入境、居留等手續;

  5.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經營中的水、電、煤氣、暖氣、通訊、道路等有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正常使用的聯繫事宜;

  6.協助合營企業辦理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需從中國境外採購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報關手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和申報減免稅手續等事項;

  7.協助合營企業辦理招聘中國籍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的事宜;

  8.協助合營企業就改造原有建築物、新建築物的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事宜,儘快取得中國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

  9.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原有建築物改造完成之時,新建築土建工程完成之時,使其通過中國有關驗收部門的竣工檢查;

  10.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取得××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的貸款,向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貸款許可手續;

  11.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乙方:1.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方針和計劃,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外聯繫以最優惠的價格採購或租用建設工程和經營所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並安排運抵指定的中國港口;

  2.根據合營企業的利益和需要,推薦和派遣有能力勝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員參加合營企業籌建和經營管理工作;

  3.盡最大努力協助合營企業爲其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業人員在中國境外培訓提供場所和一切必要的條件,或其它有關安排;

  4.協助辦理合營企業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條 董事的任期爲×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如果一名董事的職位因故出現空缺時,其原委派方將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補。

  遇有特殊情況,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屆滿前更換該董事,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和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長由甲方、副董事長由乙方分別從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能履行其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授權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數,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託書委託另一名董事或一箇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須得到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須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方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的一致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但合營期滿的解散不包括在內);

  3.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

  4.合營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併。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應委託副董事長或另外一名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議,董事長必須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除非他們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託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上決議的事項,應分別用中文和×文作出議事錄,經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條所指的受委託者簽字後由合營企業歸檔保存,並抄送甲乙雙方。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在中國舉行。經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協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點舉行。

  第三十七條 除了擔任合營企業經營管理職務應得的報酬外,董事不得從合營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但董事會開會期間的往來旅費、住宿、招待等開支由合營企業負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董事會之下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視工作需要設副總經理一或三名,總會計師一名,審計師一名。上述人員爲合營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第四十條 在合營企業成立之後的前×年,本着甲乙雙方人數對等原則,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從合營企業成立後的第×年開始,總經理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由乙方或甲乙雙方分別推薦。

  在合營期間,總會計師由甲方推薦,審計師由乙方推薦;如雙方同意,審計師也可由甲方推薦。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級管理職務。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對董事會負責,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它下屬人員,並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職權。在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授權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工作,並在總經理授權之下,分擔一定範圍的經營管理的領導職權。總經理對合營企業日常業務中的重要事項,應與副總經理協商一致。

  前款規定的重要事項在章程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經濟組織的執行職務,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否則,應視爲合營企業的失職行爲。

  第四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

  第四十五條 根據董事的決定,在經營管理機構中分設若干部門,分管合營企業各方面的業務。分設的部門經理和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向總經理負責。

  第四十六條 經營管理機構包括臨時設立的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由總經理負責擬定,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旅館部分的經營管理,委託負責,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委託條件、擬訂委託合同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章 籌建和籌備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在開始階段,應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由總經理在副總經理協助下完成以下三項任務:

  1.有關合營企業的建設工程的工作;

  2.有關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準備工作;

  3.原有建築物和設施全面開業前的正常經營。

  第四十九條 對於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三項任務,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之間應作如下的責任分工:

  1.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2.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並分別負責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的工作。

  第五十條 爲完成上述四十八條中所列的合營企業開始階段的三項任務,由總經理負責組織配備適當人員,分別建立籌建處、籌備處和行政處,其職能如下:

  一、籌建處

  (1)組織制訂方案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並報中國主管當局批准;

  (2)根據批准的擴大初步設計,製作工程預算,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董事會決定;

  (3)接洽承包設計單位,安排與其訂立設計合同的有關事宜;

  (4)接洽總承包施工單位,安排與其訂立總承包合同的有關事宜;

  (5)安排在中國境內外採購和運輸工程建設所需的機具、設備、材料;

  (6)隨時督促檢查承包設計和承包施工的單位按時保質保量地履行合同,並根據需要與對方協調解決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

  (7)及時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隱蔽部分,組織部分工程的驗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

  (8)嚴格按照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掌握設計費和工程費的支付,並在預算的範圍內支付其它有關費用;

  (9)整理和保存有關設計、施工、驗收的一切圖紙、文件和其它記錄資料;

  (10)其它有關籌建的業務。

  二.籌備處

  (1)維護、管理原有建築,維持正常營業;

  (2)就康樂、旅館、辦公樓、飲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營業部門分別制訂經營管理計劃,並聯系、安排上述營業部門經營管理的對外合作和委託的有關事宜;

  (3)安排各營業部門的所需設備、傢俱和其它用品的採購、運輸、安裝;

  (4)擬訂各營業部門人員的編制;

  (5)安排和管理對營業人員的業務培訓;

  (6)做好合營企業全面開業的一切準備。

  三.行政處

  (1)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負責有關法律事宜;

  (3)負責文書、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等工作;

  (4)制訂財會制度,全面負責財會工作;

  (5)負責資金的籌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負責新建築及原有建築的建設、改建費的投資預算、結算的管理工作;

  (7)負責工作人員的考覈、選拔、聘用及崗前培訓工作;

  (8)制訂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方案及獎懲條例等。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條所述臨時機構在完成其規定的任務後,經董事會決定,應即行撤銷。在臨時機構撤銷以前,總經理必須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就合營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並做好全面開業準備。

  第五十二條 根據董事會的授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協商一致後,可將籌建和籌備工作的一部分與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託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條 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設計,須由合營企業委託和合作進行,其有效送審設計方案的新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增加部分,不得超過×萬平方米的×%。

  合營企業委託總承包合營企業新建築物的建設工程。

  第九章 採購

  第五十四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必需的機具、材料、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應由總經理負責提出採購計劃和預算。並將擬在中國境內採購和必須從中國境外進口的品目分別開列清單,報董事會批准後由合營企業自行採購,或委託第三者採購。

  第五十五條 合營企業建設工程和營業所需物資的購置,在品質、價格和交貨期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採用中國的產品。

  第五十六條 爲保證合營企業各方面的設施達到國際上較高級的水平,如合營企業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口設備、材料等物資,應按中國政府規定事先編制計劃,申領進口許可證,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章 勞務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企業所需要的中國籍職工,可以由甲方推薦,或者在勞動人事部門協助下,由合營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覈,擇優錄用,並與之簽訂僱傭合同。

  第五十八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由經營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中國其它有關規定製訂具體規章,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營企業與本企業工會的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三章的各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合營企業的中、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管理人員的薪金待遇,由董事會決定。中國籍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與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稅務

  第六十一條 合營企業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和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在新建築物和原有建築物開始營業前,合營企業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分別享受減免所得稅的申請,經批准後實行。

  第六十二條 合營企業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分別下列三種情況,採用直線法進行折舊。按期折舊完畢,不留殘值。

  1.新建房屋、建築物和原有建築採用加速折舊辦法。新建房屋、建築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原有建築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報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批准後實施;

  2.各種機器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3.各種車輛和電子設備,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舊完畢。

  第六十四條 在新建建築竣工和原有建築改造完成後,總會計師應儘快計算列出合營企業固定資產一覽表,並經審計師審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連同折舊辦法一起報請中國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由總會計師在審計師的協助下,根據中國財政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規定並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予以制訂,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合營企業的財會制度應報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北京市財務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條 合營企業出據的單據、帳簿,均用中文書寫,季度、年度報表分別用中、×文書寫。人民幣爲記帳的本位幣。對外幣的收支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幣金額外,還應按照確定的匯率(根據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爲人民幣記帳。由於貨幣兌換率波動引起的損益應作爲當年損益入帳。

  對於外幣的現金、銀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項以及債務等,除按當日匯率摺合爲人民幣記帳外,還應按實際計算金額和收付的貨幣另行記帳。

  第六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按季和按年度提出會計報表,分別報送甲乙雙方。合營企業的季度和年度報表分別報送××市稅務機關、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年度報表還應抄送原審批機構。

  報表格式應符閤中國財政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規定。

  1.每季的會計報表,應在季度終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會計報表,應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連同審計報告一併報出。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決算,如出現虧損,應由次一年的稅前收益中彌補,在補足各年度虧損及償還該期應償還的銀行貸款之前,不得分配當年的利潤。

  合營企業經年度決算實現的利潤,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後,剩餘的利潤,按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各種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

  合營企業要在中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應向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第十三章 審計

  第七十一條 在合營企業的每個會計年度末,合營企業應責成審計師對企業的帳簿和單證記錄進行審計。該項審計須在不遲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天內完成。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師的報告應在完成後儘快提交給董事會及甲乙雙方。

  第七十二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前條所述年度審計結束後的××個月之內,對合營企業的全部帳目進行審計。此種審計完成後,須向董事會提出審計報告。董事會應在收到該審計報告天內,對有關問題作出答覆。

  第七十三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各會計年度中,對一項特定的帳目或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此種專項審計須提前天書面通知對方,抄送總經理,並且應儘量不影響合營企業正常業務的進行。

  第七十四條 根據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須自己另行聘請審計師或會計師進行審計。此種審計產生的費用由要求進行審計的一方負擔。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費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自用地合同規定的時間起截至合營期限終止或合營企業提前解散時爲止,每年按規定向中國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交納所佔用土地的使用費。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

  第七十六條 甲乙雙方的合營期限爲××年,自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原有建築自雙方繳足第一批出資額之日起開始營業、改造。原有建築的營業、改造和新建築的建設爲第一期,時間約爲×年。新建築物竣工後和原有建築一起全面營業。第二期自全面營業開始之日爲××年。

  第七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時,應在合營期滿之前至少六個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中國有關當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條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會須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合營企業在全面營業期間因故中斷三個月以上時,董事會應向中國原審批機構申請相應延長合營期限。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遇到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由董事會在天內作出解散合營企業的決議,提出解散申請書,經原審批機構批准後,可以提前終止和解散:

  1.合營企業連續×年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或虧損累計額超過註冊資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因不可抗力或因發生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未曾預見到的事件,致使合營企業繼續經營明顯陷入困境;

  4.合營企業不能達到其經營目的,而又無其它發展前途;

  5.投資總額超出美元,甲乙雙方又無法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6.經努力,合營企業得不到××銀行牽頭組織的國際銀團貸款;

  7.經努力、合營企業無法同第五十三條所指的設計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及第四十七條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託條件等事項達成一致。

  第十六章 違約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義務,或者因其他違反合同和章程的行爲,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須負責對此損失實行賠償。

  因一方違反合同或章程義務導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終止的,不解除違約一方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由董事會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覈並監督清算。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以清算當時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後剩餘的全部財產,按照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已折舊完畢,不留殘值)作價一美元由甲方購買,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

  合營企業中止合同進行清算時,固定資產及其它財產均按當時帳面價值計算。由清算髮生的一切費用,從可分配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上述兩款所指帳面價值,包括在稅後利潤進行分配時保留累存的固定資產折舊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淨收益。

  第八十三條 合營企業清算後的財產,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幣支付。

  合營企業解散後,各項帳冊和文件交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險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投保的各種險別,均須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的險別、金額和期限及其它有關事宜,在保險合同中規定。

  對中國的保險公司所未設的險別,可在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適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條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以及有關本合同的爭議的解

  決,均適用中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祕密

  第八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屬於合營企業經營、技術、銷售、管理和財務狀況中的祕密資料,不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予以公開。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業與其它單位間訂立的協議和合同,不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開。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和事件情況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天內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文件。甲乙雙方應按照事故和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儘快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義務。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損失,各方都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八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協商解決。

  如爭議未能協商解決,應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甲方爲原告,應在,根據該協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如乙方爲原告,應在,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九十條 在發生爭議和在協商、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問題外,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規定的清算手續完成後;

  2.乙方全部出資額轉讓給甲方後;

  3.如果本合同簽字後六個月得不到中國政府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的修改、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凡需經有關當局批准的,在獲得批准之後生效。

  第九十三條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兩種文字寫成,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兩種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發生歧義,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十四條 甲乙雙方之間就履行本合同或與其有關事宜相互的通知,凡與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前款的通知如採取電報或電傳形式,須隨後以航空掛號信函通知。

  合營企業與乙方之間往來的文件、通知、會計報表、審計報表等,均須以航空掛號寄送。

  雙方接受通知的地址,應在本合同中第一條寫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合營期內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讓第三者使用,或與其類似的名稱,進行與合營企業無關的活動。

  第九十六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自中國有關當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市簽署。

  甲方:                乙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7

  第一章 總則

  中國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國_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

  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 ________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_____區_____街_____號;法定代表:________姓名 職務 國籍 。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 國 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________ 。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 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爲 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爲 。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 省 市 區 路 號。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承擔責任,對合營企業超過認繳部分的債務,無論系分別債務或連帶債務,均不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________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________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________

  生產 產品;

  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產品。(注:________要根據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________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 。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 。產品品種將發展 。(注:________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人民幣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 外幣。)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爲人民幣____元,作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

  其中:________甲方____元,佔____%;乙方____元,佔____%。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爲投資:________

  (注:________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應低於25%,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爲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對以上所列的各項目,除現金和土地使用費外,其價格應由甲、乙雙方按下述方法進行評議商定:________(注:________可以採用帳面淨值法或重估價值法等)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 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________(注: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寫。)

  甲、乙任何一方,若未能按期如數向本合營企業繳付其出資額,則該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或合營企業)按下述之方法進行賠償(或支付違約金):________

  第十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________

  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爲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________

  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並負責將作爲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技術人員和工人及其他人員。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協助合營企業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辦理進入外國合營者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簽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注:________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 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乙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爲達到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________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 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________(注:________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纔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爲合營公司提供的 (注:________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並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爲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爲,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 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爲產品出廠淨銷售額的 %。

  提成支付期限以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期限。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 ___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注:________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佔 %,內銷部分佔 %。

  (注:________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________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佔 %。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的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佔 %;

  由合營公司委託乙方銷售的佔 %。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 爲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爲 。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甲乙兩方協商確立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甲乙雙方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注:________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注:________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 方推薦;副總經理 人,由甲方推薦 人,乙方推薦 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 ________年。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議決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 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儘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託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外。籌建處由 人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 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生產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覈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在工程建設完成並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注:________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爲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 每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合營企業的全部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提取第四十四條所列基金後,應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由董事會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若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另外,對分配形式應加以規定。)

  第十五章 合營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合營企業在下述情況下解散:________

  1.合營期滿;

  2.合營期滿之前,出現下述任何一種情況或事件,經董事會決議,本合營企業也可解散;

  a.合營遭受重大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b.任何一方違反經營合同規定,使本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c.合營企業達不到經營目的,投資無法回收;

  d.不可抗力,等。

  第四十九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組織清算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3條到18條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的期限爲 ______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爲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 保險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合同,他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箇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收取違約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七條 由於一方違約,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一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________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在 (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________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二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爲準。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________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爲甲、乙雙方收件地址。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於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8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中合資經營企業,現聘用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爲甲方合同制職工,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工作部門

  職位(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試用期?乙方被錄用後,須經過____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但需提前一箇月通知對方。如甲方提出終止合同,須付給乙方半個月以上的平均實得工資,作爲辭退補償金。試用期滿時,若雙方無異議,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爲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職工。

  第三條?工作安排?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教育培訓?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生產、工作條件?甲方須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工作或終止合同。

  第六條?工作時間?乙方每週工作不超過六天,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不含喫飯時間)。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甲方應爲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倒休或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費。

  第七條?勞動報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規定的工資形式和考覈辦法確定乙方的勞動所得,以現金人民幣向乙方支付工資、獎金,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各種補貼及福利費用。

  第八條?勞動_____待遇?甲方按照國家勞動_____條例的規定爲乙方支付醫療費用、病假工資、傷殘撫卹費、退休養老金及其它勞保福利費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共七天國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屬在外地的,乙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分別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待遇和計劃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條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條?_____?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_____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安國家規定在女職工經期、孕期、產褥期、哺乳期對其提供相應的_____。

  第十條?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獎懲?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它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_年,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

  第十三條?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爲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經理(或其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29

  目錄

  1)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

  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8)技術訓練

  9)確立銀行設施

  10)利潤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12)稅務

  13)保險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註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迅地址

  23)附加條款

  ____ (以下簡稱甲方)、____ (以下簡稱乙方)、____ (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____ (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 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爲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 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銀行

  英文:________________

  銀行地址:____________

  第三條 組織形式

  銀行爲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

  第四條 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並提供諮詢服務,爲利用僑資和外資開闢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爲加速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准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本

  第六條 資本構成

  銀行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 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爲________ 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爲:

  甲方佔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佔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丙方佔____%,出資___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佔____%,出資________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________元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爲對銀行的投資。內包括________。

  (3)____和____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爲________ 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註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爲依據,多退少補。

  銀行成立後,銀行董事會應儘快派專門小組對________和_______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賬、壞帳和銀行成立後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____協助清理並負責償還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放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____和____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後利潤至少提取____%,經董事會決定後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有進一步規定),並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________ 元。

  第七條 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後(銀行的成立日期爲銀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30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標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後30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期30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佈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 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由銀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日期,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日期以及發給出資證明書的日期。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後,銀行將增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 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 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覈准。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 註冊資本更改

  如註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准,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10人組成,中方5人,丁方5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範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報、審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於銀行,銀行擬投資於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併。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代理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在設於____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知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在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或其委託的一位常務董事召集常務董事會會議。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牴觸。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 總裁、執行副總載

  銀行設總裁1人,執行副總裁1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的各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開拓銀行業務。總裁、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任期均爲3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並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列事項: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任及解僱非董事會委任的職員,並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查批准後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批後監督該計劃的貫徹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金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監督由董事會批准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 業務

  第十九條 業務範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二)本、外幣投資業務;

  (三)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四)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五)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六)信託、保管箱業務;

  (七)本、外幣擔保業務

  (八)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九)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託收;

  (十)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十一)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十二)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經申請批准的業務。

  第七章 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 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有關審批機構批准,可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____和____成爲銀行在____的子公司,____改名爲________ 。該兩子公司分別在____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各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係,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獨立經濟覈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稅收和提留準備金後,所餘純利應交給銀行;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範圍內自行處理。

  第八章 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 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____和____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併爲銀行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____和____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於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____和____的條件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第九章 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 銀行設施

  爲了順利執行董事會制訂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務效率,爲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銀行及諮詢服務,訂約四方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 利潤

  第二十四條 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 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規繳納稅款後,經董事會決定將稅後利潤至少提取____%撥作準備金,並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利潤餘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結時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所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照第六條規定再行投資於銀行,而增加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 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匯給訂約四方的帳戶。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紅利用____ 幣在交稅款後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及帳戶。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 財務會計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並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銀行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 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爲____幣,除編制____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摺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人民幣與____幣之間的兌換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 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賬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閱。銀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覈的每月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年報經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註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覈及證明。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經審覈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註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審計師,依法審覈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會計帳目,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爲一年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 稅務

  第三十二條 稅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任何免稅或減稅亦按照有關法規、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免交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四條 減稅、免稅及退稅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稅或減稅優惠待遇。中方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關當局申請減免稅或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三章 保險

  第三十五條 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並經董事會批准的保險公司投保。至於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准。付給保險公司或由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合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 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 銀行職員僱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 審批及註冊

  第三十七條 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後,經丁方的股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有關規定的報批手續,向審批機構申請批准。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准,發出批准證書後方能生效,批准日期爲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後,對訂約四方均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 註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准證書後一箇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行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爲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告終止。

  第十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 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一)本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二)訂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三)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四)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何一方由於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 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項未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按《合資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分資產。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並任命一箇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按照一般原則,清算過程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餘資產。清算委的報告經董事會批准,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係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某一方由於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時,應儘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其他三方報告。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訂約一方應採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響,並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 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前已向公衆公開。

  第四十四條 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爲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爲獲得中國政府法律規定所需要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爲獲得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 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內部調解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效,則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和仲裁,按該會的程序規則進行。

  如交該仲裁委員會後30天內尚未獲得解決,則訂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____仲裁按照聯合國1976年國際貿易法或以後條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處將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將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將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後再由上述被任命的兩位仲裁人聯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後60天內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兩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後60天內聯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關仲裁人的任命將由____ 裁判處作出。仲裁人將考慮四方訂約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國際上接納的一般法則,作出裁決。裁判過程將用中英文作爲正式文字。所有聽證資料,索賠或辯護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關理由等,將以中英文書寫。

  本條規定下的仲裁裁決將爲最後的裁決,對訂約四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銀行訂約各方應繼續履行銀行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條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書寫。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通知書

  訂約四方書信往來,董事會通知書與文件,財務會計通知書與報告等應按訂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條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掛號航郵、電報或電傳投遞。如某方地址更改時,應用書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條 法定地址

  訂約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條款

  第五十條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決定後,呈交審批機關批准,方爲有效。

  第五十一條 前寫合約及照會

  本合同經審批機構批准正式生效後,訂約四方所有的前口頭和書面的協議或照會等,如與合同相牴觸時,以本合同爲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3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有關法規,中國________公司和____國________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興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資各方

  第二條?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合資各方

  中國________公司(甲方):在中國________地登記註冊

  法定地址:中國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____

  _____國________公司(乙方):在_____國________地登記註冊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____

  第三章?名稱和地址

  第四條?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

  第五條?合資公司的名稱爲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爲________

  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號。

  第四章?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本着加強經濟合作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合資公司生產經營範圍:

  生產____________產品;

  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第九條?本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爲人民幣________元。

  第十條?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爲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以此爲合資公司的註冊資本。

  其中:甲方投資____________元,佔________%;乙方投資____________元,佔____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將下列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元

  廠房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共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元?共________元

  第十二條?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

  1.第一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資________元。

  2.第二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資________元。

  第十三條?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合資各方的義務

  第十四條?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1.辦理爲設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誰、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3.組織合資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4.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5.協助辦理乙方作爲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中國境內的運輸;

  6.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7.協助合資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8.協助合資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9.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10.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並負責將作爲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2.辦理合資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3.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資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6.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同意,由合資公司與___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爲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資公司轉讓技術的合資合同中纔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爲合資公司提供的________(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資公司經營目的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資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並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爲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資公司,不另_____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資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和隱瞞之行爲,乙方應負責賠償合資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爲產品出廠淨銷售額的____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期限。

  第十九條?合資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爲___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資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第八章?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合資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佔________%,內銷部分佔________%。

  第二十一條?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1.由本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佔________%。

  2.由本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佔________%。

  3.由本公司委託乙方銷售的佔________%。

  第二十二條?合資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爲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資公司的產品_____爲________。

  第九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合資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本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_____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他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是合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____人,乙方推薦___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_____________年。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負責。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合資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應儘量優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合資公司委託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第十二章?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由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______方推薦____?,副主任一人,由________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覈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籌建處在工廠建設完成並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三章?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合資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勞動_____、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等遇、社會_____、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合資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合資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合資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薄、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合資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爲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每一營業年度的前3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十五章?合營期限

  第四十八條?合資公司的期限爲________年。合資公司的成立日期爲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資期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合資期滿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合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_____

  第五十條?合資公司的各項_____均在中國人民_____公司投保,投_____別、_____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_____公司的規定由合資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一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資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資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1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3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爲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適用法律

  第五十八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九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按項解決:

  (1)提交中國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根據該會的_____程序規則進行_____。

  (2)提交____?國____?地____?_____機構根據該_____機構的_____程序規則進行_____。

  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六十條?在_____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_____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條?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合資營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三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甲、乙雙方發送通知採用電報、電傳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對方。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爲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簽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見證律師: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見證律師: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31

  _______公司和_______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共同投資,聯合經營公司.

  第一章合營公司的組成

  1·1合營各方爲:

  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國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國地;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方).

  1·2合營公司的中文名稱爲:_______外文名稱爲:_______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_______合營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有關當局批准後,可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1·3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_______是中國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營業範圍與服務內容

  2·1營業範圍:

  合營公司將承擔下列各類項目的工程承包或諮詢服務:

  煤礦,冶金,石油,交通運輸,水力發電,火力發電,核電站,水利,通訊,及上述各類項目的附屬項目等.

  2·2服務內容:

  合營公司在其營業範圍內,將爲客戶提供下列各類服務:

  2·2·1工礦企業工程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發展規劃設計.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項目評價

  2·2·5選擇土建施工部門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監督

  2·2·7培訓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2·2·8技術轉讓

  2·2·9董事會批准的其它服務項目(注: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2·3合營公司將根據上述服務範圍,類別及公司營業計劃,尋求承擔中國國內或國外項目.

  第三章投資總額及資本轉讓

  3·1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元(人民幣或雙方商定的一種外幣)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

  3·2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爲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_元,專有技術使用費_______元.共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元.專有技術使用費_______元其他_______元.共_______元.

  3·3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獲得營業執照後天內,分期繳足投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按14·3條辦理.

  3·4·1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需經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出資額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完了以後,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或風險.

  4·2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公司註冊資本爲限.

  第五章合營期限,終止合同及財產清算

  5·1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合營期限爲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如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在合營公司期滿前6個月,向有關機構提出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每次延長以年爲限.

  5·3合營公司期限屆滿或提前解散時.董事會應指定一箇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可包括或由全體董事組成.並按照中國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訂立公司清算計劃.妥善進行清算.合營公司的全部財產資金用於償還公司債務.履行賠償義務支付清算費用後.所餘全部財產均應依雙方在註冊資本中所佔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義務

  6·1甲方責任:

  6·1·1按照3·3條的規定,按時提供應分攤的資本.

  6·1·2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

  6·1·3按照合營公司的營業計劃.爲合營公司提供國內外工程項目.

  6·1·4協助合營公司在當地招收有經驗的和合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工人.

  6·1·5協助合營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員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 .

  6.1.6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責任

  6·2·1按照3·3條的規定提供應分攤的資本.

  6·2·2按照11·1條及附件的規定.提供適用及先進的技術.乙方應盡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許可證.(詳見附件).

  6·2·3按照合同規定.向合營公司提供有經驗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

  協助合營公司聘請國外有關高級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

  6·2·4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6·2·5按照合營公司的營業計劃,尋找國外有關工程項目.

  6·2·6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6·3免責範圍:

  合營各方除按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外,對於因合營公司的行爲引起或與合營公司行爲有關的任何間接或直接發生的損失或損害,雙方均不向對方負責.

  第七章董事會

  7·1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爲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_______名;乙方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_方委派.

  7·2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爲四年.任期期滿後,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可以隨時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董事,但必須書面通知合營的另一方.

  7·3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召開均按合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8·1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方推薦.副總經理名.由甲方推薦名.乙方推薦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爲年.

  8·2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8·3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9·1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註冊登記後,應及時到當地財務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採用日曆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箇會計年度.公司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一種外國文字書寫).

  9·3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勞動管理

  10·1合營公司職工的僱傭,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董事會與合營公司工會籤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後.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技術和服務的提供

  11·1合營雙方長期合作的一箇重要目的,是由雙方向合營公司提供先進和適用的技術和優質服務,推動合營公司業務,使其在國內獲得卓越顯着的經濟效益.在國際市場上獲得較強的競爭能力.技術和服務的提供將與公司從事的項目相結合,並支持項目的實施.公司還將根據具

  體情況制訂培訓計劃.使其公司有關職員能成功地運用這些先進技術.技術和服務的提供方式.具體內容,費用標準等詳見附件.

  11·2合營公司與合營雙方簽訂的有關技術或服務協議.其期限爲年.協議期滿後.合營公司仍有權使用這些技術.

  第十二章納稅

  12·1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規定交納各種稅金.

  12·2合營公司的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交納各種稅金.

  第十三章保險

  13·1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由公司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後,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14·1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採取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損失,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其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4·3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營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並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響的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作爲違約處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已經採取了所有能夠實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他方.並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和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並由該事故發生地的合法公證機關出具證明.

  15·2一旦事件影響已克服或處理結束.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他方.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16·1合同發生爭議時,合營各方應儘可能通過協商或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解決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機構仲裁應遵守該機構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17·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或修改合同,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合營任何一方未徵得合營他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前兩款所述變更情況,按中國法律或行政規定,應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營合同,應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遲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出現.

  18·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18·3·2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營合同解除時.雙方有義務完成合營公司正在進行的項目.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爲準.

  19·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須經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於_______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地簽字.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

  甲方見證人_______(簽字)乙方見證人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32

  第一條 總則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以下簡稱甲方);

  XX公司是遵照 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 (以下簡稱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箇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 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 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

  2.2. 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

  (簡稱公司)總公司和註冊的地點設在 。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爲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爲指標。

  3.2. 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 公司生產的 產品並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範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並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 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資金

  4.1. 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爲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爲 (大寫:______ 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 (大寫:______ 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 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 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 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後1個月內完成,其餘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 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後,應由一箇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 資金。除註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 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 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佔三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 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於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董事長鬚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後,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採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 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並由董事會批准。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 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並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 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範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協助公司向中國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協助公司聯繫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 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爲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爲爭取其產品的優質並承擔其技術責任;

  爲公司制定並提供有關製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經和甲方協商後,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 籌建工作

  7.1. 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並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准。

  7.2. 新廠房的建築,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繫建築設計的批准,監督設備及材料採購,制訂建築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築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並在新廠房建築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築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並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 至少有三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築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築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範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築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 利潤分配及稅務

  8.1. 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應儘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爲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後餘下的數額: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稅後的數額;

  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按照董事會設立爲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 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稅率爲百分之十五(15%)。對於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稅20%至50%或免稅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稅待遇。

  8.3. 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稅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僱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僱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覈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採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 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 僱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或其他銀行匯出;

  9.4. 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 會計與審計

  10.1. 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並由董事會委託的經中國政府註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 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一箇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 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司收到批准書後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准之日,即爲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爲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註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 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爲期五年的延長。

  11.4.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准之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 轉讓

  12.1.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爲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三十(30)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終止和清算

  13.1.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在一方自願或非自願宣佈破產、清盤或解散;

  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爲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說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後,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後,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 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並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並籤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 若沒有買主願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 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

  14.1. 遵照關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准,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爲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保險

  15. 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投保。

  第十六條 適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佈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

  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 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 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 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 由於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 若調解於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並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 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爲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並隨後於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爲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 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爲準。

  19.2. 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文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 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爲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 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爲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 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

  21.1. 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 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於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通知

  22.1. 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爲已送達: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信箱:______ 信箱:______

  電話:______ 電話:______

  傳真:______ 傳真:______

  22.2. 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箇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皮革製品)合同 篇33

  第一章 總論

  _____,_____與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中國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電話: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中國_____,在_____登記註冊,(以下簡稱丙方)英文:____其法定地址:___,英文,___法定代表:_____姓名:_____職務:_____國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___合資經營“_____”。(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爲:_____,外文名稱爲:_____。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自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及規模

  第六條 合營各方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銷售_____和_____公文箱、尼龍箱及五金配件、製革、鞋。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爲:年產_____只_____公文箱。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由雙方商定,並報審批機構批准,生產規模可增加,產品品種將發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製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共_____美元。

  第十條 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共爲_____美元,以此爲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

  甲 方:_____美元,佔_____%

  乙 方:_____美元,佔_____%

  丙 方:_____美元,佔_____%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均以現金美元作爲出資。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資額,須經其他合營各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能減少出資額,但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當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其他合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宜:

  _____方責任:辦理爲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按

  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負責合營公司所需設備的訂購進口報送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借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藉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_____方責任: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現金;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原材料等事宜;並負責將所訂購的貨物運到中國港口;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以使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術提供

  第十五條 _____方爲合營公司提供_____公文箱等產品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目的要求的,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_____方應按照_____方提供的技術要求,積極配合,組織僱員認真學習。_____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協助先進設備選型和購買,提供先進的技術。

  第十六條 合營各方密切配合應在合營公司開工六個月培訓期後,使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合格率達到_____%。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標準,依照銷售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合格產品佔年總產量的_____%。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生產的合格產品由_____方負責銷售國外市場,合營公司參與銷售價格應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董事會制訂。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一條 爲了在中國境內外產品銷售及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批准後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的商標由董事會商定,然後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註冊手續。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派_____名,乙方派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方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相關期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並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解散終止;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合併。

  對重大問題應根據平等的原則協商,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不屬於重大權力問題,可採用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爲代表。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並主持,經任意兩名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會議一般應在_____市,必要時也可在中國其他城市或國外的適當地點召開。董事會的重大決議等記錄簽署後應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檔。

  第二十八條 經各方同意後,由董事會聘請公證會計師一人列席董事會會議。公證會議師有權審閱合營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會計檔案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董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特邀_____代表列席董事會。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

  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首任總經理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一人,由_____方推薦,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經營管理機構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或處分。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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