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精選32篇)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

  某公司員工楊某,於20xx年11月入職任普通員工。20xx年1月4日,楊某向公司請病假,後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任何說明,公司將其視爲曠離處理。後楊某於20xx年因病去世,其近親屬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卹金。

  【問題】:楊某是否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案例分析】:

  楊某近親屬認爲,楊某系公司員工,其並未離職,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即“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本案中,雖然楊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但公司作出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決定後,並未通知其本人,也未辦理離職手續,故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公司需按規定支付楊某近親屬相關非因工死亡待遇。

  【律師建議】:

  1、工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當場辦理離職手續;未能當場辦理的,應當通過快遞通知等方式告知員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在職的員工非因工死亡,儘可能利用非訴訟方式,與員工協商處理,降低各類成本支出。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3

  性別,

  身份證號,

  年月參加工作,

  年月起在我單位工作,

  已簽訂勞動合同。

  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月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4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名稱: 經濟性質:

  法定代表 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學歷: 職稱:

  家庭住址: 電話: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_______個月爲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箇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並達成一致後,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 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爲________,併爲其辦理人事關係調動。乙方的具體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佈的相關標準執行,乙方應當提高職業技能,完成勞動任務。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瞭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

  4、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接受甲方規章制度對工作成果的考覈處理。

  第三條 勞動報酬

  一、基本年薪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年薪__________元人民幣,按月核發。

  2、甲方於每月 日發放給乙方月基本工資。若工資發放日適逢週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後一日或數日發放。

  二、績效年薪

  1、在年度結束後,根據考覈評價結果進行覈定,考覈合格且完成了當年任務的在次年2月份之前一次性核發績效年薪_________元人民幣。

  2、任現職不滿一年者績效年薪按實際任職時間進行覈定。

  3、年薪制人員的績效年薪,凡發生以下情況者,均考慮停發、緩發或減發:

  a) 違反公司政策、規定嚴重者;

  b) 辭職或辭退者;

  c) 以往工作中未發現問題,但對當前公司業績帶來不利影響者;

  d) 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計劃完成工作任務者。

  三、其他福利項目

  1、甲方爲乙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並代扣代繳乙方收入中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金中乙方應自行承擔的部分。同時,甲方也可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業務特點,決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適的保險或福利項目。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四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備註: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合同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2、由於甲方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4、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甲方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6、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7、甲方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乙方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違約金,及甲方爲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等。

  第七條 保密協議

  乙方在甲方就職期間獲取的文件、資料、稿件、表格等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客戶名單、合作目的、價格、營業額、營銷、員工薪酬,無論是口頭、書面的或是電腦文件形式的,無論是客戶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屬甲方商業祕密。乙方必須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透露;並絕對禁止使用這些商業祕密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利,違反本規定乙方需須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敬業條款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應把所有的有關商業祕密的資料移交甲方,同時承擔不向外泄露商業祕密的義務,並保證在兩年內不從事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的工作,且不在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爭。

  第九條 勞動爭議的處理

  1、甲方與乙方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十五日之內向有管轄權的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甲方與乙方發生勞動爭議期間,不影響勞動工作關係的存續,若涉及到影響到勞動工作關係的存續,雙方須妥善處理勞動工作的交接,甲方不得有惡意處分、懲罰乙方行爲,乙方不得有故意損害企業行爲。

  第十條 附則

  1、本勞動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時 間: 時 間: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5

  1、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

  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爲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箇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當然,這種磋商應當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爲目的的磋商。

  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有關法律法規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用人單位仍對於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負有舉證責任。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雙方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儘管用工雙方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對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了合意,應視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列舉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數據電文形式作爲書面形式的一種,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應排除在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之外。

  但需注意,用人單位僅憑一份聘用書是不能反映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爲一般聘用書上沒有雙方的簽名確認,所以不能將其視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3、退休返聘人員和實習生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4、申請雙倍工資勞動仲裁,不能超過時效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謂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謂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6

  一、勞動合同及其違約責任的一般理論

  (一)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是勞動合同中所蘊含的法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我國現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對勞動關係做出明確定義。學界通常認爲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結合的社會關係。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契約,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一表述,在我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特點如下:首先,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當事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主觀上應當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狀態,無論當事人是出於故意還是出於過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均應認定爲勞動合同違約行爲。其次,當事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爲。再次,在合同責任的承擔上,對於勞動者一般會有特別的保護措施。最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多樣化,涉及民事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有權利必有救濟。法律制度應當使當事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後有途徑獲得相應救濟,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對於違約方就是在違約後要受到的某種法律制裁方式;對於守約方就是在違約後得到的相應的法律救濟方式。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根據合同法一般理論,作爲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對於合同相對各方均平等適用。

  (二)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違約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對於違約金能否作爲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世界各國有着截然不同的規定。部分國家依據合同法基本原理承認勞動合同違約金,而部分國家則立法命令禁止在勞動協議中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約定。

  (三)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賠償金,指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約行爲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情況下給予的賠償,或者是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實際損失。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行爲應當承擔損失賠償的情形做出了列舉式規定。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比普通違約賠償金的特點有:對用人單位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對勞動者一方適用補償性賠償金;對懲罰性賠償金設定了範圍標準,對補償性賠償金也規定了範圍。

  三、我國勞動合同違約行爲規制制度的完善

  (一)在勞動合同運行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爲勞動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但是對於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並未規定誠實信用原則,這是立法的遺憾之處。

  目前,我國社會存在嚴重的信任危機,不誠實不守信的現象比比皆是,這體現出在市場經濟還不健全的當今中國,誠實守信的.理念還沒有在整個社會中紮根,人們在利益的驅使下,很容易地放棄了內心的確信。明確誠實信用原則作爲勞動合同履行原則將有助於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二)體系化規範勞動合同當事方的基本義務

  基本義務的規定和強調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非常重要,一方的基本義務不明確,意味着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利保護,雙方的勞動關係必然就會出現失衡。我國現行勞動法律尚無歸類化體系化規定勞動合同當事方的基本義務,《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其中關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只是做出原則性規定,並且散見於法律條文之中,條文之間缺乏聯繫。目前,一些城市的地方性規範對勞動合同雙胖的基本義務體系化規定做出了有益嘗試。

  (三)明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明確歸責原則,才能明確歸結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還決舍違約責任的成立要件、雙方的舉證責任、免責事由和損害賠償的等等,因此,歸責原則的設計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而目前無論是學界還是地方立法,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還是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不利於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必須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予以明確。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7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解除制度中傾斜保護勞動者利益,賦予了勞動者自由解除權,對用人單位的解除權作了嚴格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36條到第4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制度。勞動合同法在兼顧勞資雙方利益、促進勞資雙方合作、促進經濟效益的同時,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那麼,民辦高校與教師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兼顧民辦高校及教師的利益?

  一、民辦高校解除勞動合同的困境

  民辦高校解除勞動合同,存在難以有效“挽留”人才、難以解僱“害羣之馬”、不利於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穩定與素質提高等困難。

  1.難以有效“挽留”人才。 人才乃用人單位發展之根本,民辦高校亦非常重視人才培養。但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無需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即可離職,讓民辦高校對其多年培養的投入付之東流。

  2.難以解僱“害羣之馬”。 由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嚴格受限,對於“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害羣之馬”,民辦高校缺乏解僱的法定理由,無法行使單方解除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民辦高校將會遭受經濟賠償金風險。即使在諸如“經過了培訓或調整崗位,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等情況下,民辦高校具備了單方解除權,依然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增大瞭解僱成本,導致民辦高校難以解僱“害羣之馬”。

  3.不利於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穩定與素質提高。 民辦高校教師任意辭職,教師流動性大,不利於教師隊伍穩定,也極大挫傷了民辦高校對教師培養的投入,影響了教師素質提高。個別“害羣之馬”的“示範效應”,影響整體教師素質提高。

  二、導致民辦高校解除勞動合同困境的原因

  1.單方解除權設置不平衡。 在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中,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卻對用人單位進行了嚴格限制。在大部分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真正處於弱勢地位,這種保護是必要的。諸如產業工人、公司普通文員等工作性質具有極強的可替代性所建立起來的勞動關係。在小部分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並非處於弱勢地位,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使用人單位陷於弱勢。諸如企業高管、民辦高校教師等工作性質具有不可替代性所建立起來的勞資關係。教師的工作對於民辦高校的正常運行有着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用人單位在勞動管理中處於被動地位。因此,就民辦高校而言,法律賦予了教師過度的解除勞動合同自由,同時過度限制了民辦高校的單方解除權。

  2.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增加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 爲降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過程中的損失和風險,在勞動合同法中設置了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制度。該項補償金僅限於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支付,任何情形下都不存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問題。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除由勞動者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由於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以外,用人單位均需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民辦高校將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經濟賠償金。

  3.違約金制度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進行了嚴格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專項培訓和競業限制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難以運用違約金制度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與此同時卻對約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未做限制。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與其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是違約金,不如說支付的是彌補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經濟賠償金”更爲準確,這種制度設置不能起到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目的。從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的建設來看,民辦高校培養教師,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培養的時間上也是很漫長的。鑑於民辦高校教師培養的特殊性,民辦高校付出比培養一般勞動者更大的成本,教師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由的同時卻承擔着非常有限的違約責任,對民辦高校不合理。

  三、民辦高校實施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對策

  民辦高校實施勞動合同解除制度,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運用好專項培訓、競業限制制度,約定福利待遇條款等限制教師離職,有效“挽留”人才。加強勞動管理,完善規章制度,運用好規章制度等“內部規定”, 合法取得對試用期不合格、嚴重違規違紀、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等人員的單方解除權,取得解僱“害羣之馬”的主動權。

  (一)善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

  1.試用期單方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責任。因此,如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成爲了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關鍵。錄用條件主要以招聘簡章、內部人事管理制度或者勞動合同內容的形式表現出來。錄用條件和其他勞動合同的條款的區別在於,它的設置完全由用人單位單方完成,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將擬招聘員工的錄用條件規定好。民辦高校主要通過畢業引進、在職兼任和退休返聘等方式招聘教師,不同方式招聘的教師素質有別,不同專業對教師的要求亦不盡相同,因此在制定錄用條件的時應細化,制定考覈辦法。

  2.教師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時民辦高校的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在本單位實施的組織勞動和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的制度。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勞動過程中的各種勞動行爲和用工行爲具有約束作用,在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也是重要的依據之一。因此,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對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應用顯得尤爲重要。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8

  可以說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籤勞動合同是很常見的事,但隨着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就會追究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責任。到底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責任,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相關知識。

  (一)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將面臨如下法律風險和後果:

  1.行政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

  2.民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9

  一、勞動者對勞動關係的消滅主觀上無法定過錯。

  如果因可歸責於勞動者主觀過錯的原因而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關係(例如辭職),勞動者本應對合同解除所可能帶來的對自己生活不利後果負責。因此,勞動者對合同解除主觀上無過錯作爲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之一是世界各國法律的普遍規定,我國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勞動者辭職和勞動者因出現用人單位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而被辭退的,其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該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由此可明顯看出,我國勞動法將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排除在可獲得經濟補償的範圍之外。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消滅的事實。

  總括我國法律的規定,基於下列原因導致勞動關係消滅的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金:

  1、因用人單位的原因 解除勞動合同的;

  2、因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不可歸責於勞動合同雙方 當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0

  第一條 爲明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1

  甲方(單位):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勞動者):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與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如下條款,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爲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爲期____年,其中試用期____個月。合同期滿,合同終止。

  2、本合同期滿如甲方生產經營正常,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經營需要,在甲方____崗位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需要,可以適當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調整和工作安排。

  2、乙方應當遵守甲方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甲方規定的`質量要求。

  3、甲方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要求對乙方進行考覈,並可依據考覈結果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工資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根據其所在崗位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相應的定時工作制。

  2、除《勞動法》規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並按規定標準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

  3、乙方在職期間,休息休假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崗位工資加計件工資制度,其中崗位工資爲580元/月,計件工資按乙方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確定。乙方每月應完成基本工作量(件)爲____,超過基本工作量(件)部分按元/件計算工資標準。

  2、甲方實現計件工資制度,以乙方每月完成工作量(件)確定該月工資標準。

  3、乙方的薪酬甲方用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

  4、乙方的獎金、津貼、補貼按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的社會保險及福利以現金的形式合計在其工資內,社會保險等各項保險費用的繳納由乙方自行辦理及繳納。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並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2、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已經向乙方告知了勞動紀律及企業規章制度內容,並告知乙方查閱上述規章制度的方式。

  3、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及操作規則的,甲方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對乙方進行處罰,並可解除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2

  “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異同

  “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都是終止雙方當事人間的勞動關係,並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它們之間到底有怎樣的區別呢?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後,未履行完畢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雙方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導致勞動合同關係的消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終止,而不能有約定條件下的終止。

  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不同:勞動合同的解除不一定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單方解除,也可以雙方解除;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則是自動的行爲,只要條件達到,合同就自動終止。

  (2)產生事由不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則必須出現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約定的事由或者是出現法定的解除事由;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因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導致。

  (3)行爲性質不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爲,也可以是單方的法律行爲,即不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

  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而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多數是因爲法定的事實行爲的出現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3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箇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4

  勞動者主動接觸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但要是因爲單位違法、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該獲得相應補償。

  (一)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箇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發放限制:

  下限: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上限: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三)計算單位: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從上面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要是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一般是不能獲得賠償的,但要是單位違法、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5

  各有關部門:

  爲了加強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更好地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減少和消除勞動爭議,根據企業規範發展的需要,決定在全公司範圍內對勞動合同進行清理並重新簽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有勞動合同的清理

  集團及子公司原已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進行全面清理。所有存放於各子公司或部門的勞動合同原件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遞交人力資源部,並辦理移交手續。

  九月十五日以後,公司全部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集中管理。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

  本公司勞動合同共分三種方式:

  1、經理級及其以上幹部、特聘人員和短期工作人員使用《聘用合同》,由董事長或總經理代表公司與受聘人員簽署。

  2、副經理及其以下職員一律採用《勞動合同》,由總經理授權委託各一級單位第一負責人與所在單位職員共同簽訂。合同文本使用公司統一提供的格式。

  3、各事業部使用的季節性普通工人由事業部領導代表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協議》。協議文本使用公司統一提供的格式。

  4、所有合同條款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三、合同期限

  1、各單位主任及其以上職員勞動合同期限爲三年。

  2、主任級以下職員合同期爲兩年。

  3、特聘人員合同期限由雙方另行約定。

  4、季節性普工合同期限一律爲陸個月。

  5、合同期滿後雙方可協商決定是否續簽。

  四、簽訂時間

  1、新進公司的員工應在報到後十五日內簽訂合同。

  2、原已在公司工作但尚未簽訂勞動合同者,本次合同期限一律自九月一日起。

  3、原有勞動合同到期30日前,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仍按上述方式續簽。

  五、編號方法

  職員合同編號爲八位數,前四位爲年份,例如20xx,後四位是職員工號的阿拉伯數字。普工合同由各事業部參照工號編號原則辦理。

  六、組織工作

  各事業部由行政科負責組織合同清理和簽訂。其他單位由主管領導安排專人負責,辦理過程中的事項及有關問題由人力資源部協調並及時處理。

  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一種協議,篇幅有限,不可能約定全部的事項,更多具體的內容只能由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來明確,各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應予解釋,不必過多涉及細節問題。目前在職員工的合同簽訂工作應於九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

  簽訂勞動合同關係到每一位員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司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政策勞動法規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單位主管領導應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做好此項工作。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補充約定。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負責如實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待遇告知乙方,填寫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表(見勞動合同附件2)

  2、負責安排乙方在上崗前、崗中、離崗以及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不同時期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檢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3、負責對乙方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指導乙方正確使用相關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4、按照國家規定,使用達標的`生產工藝設備、技術、材料,並對乙方工作區域進行職業危害防護,且按規定週期進行職業危害日常監測以及年度檢測、評價,將結果在危害崗位中告知。

  5、不得安排處在孕期、哺乳期的乙方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因甲方工作環境導致乙方患職業病的,進行救治、補貼。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本崗位的相關制度和規定。

  2、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3、積極參加職業衛生培訓。

  4、定期參加職業病健康體檢。

  5、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事故應及時報告甲方。

  6、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配合甲方,避免職業病發生。

  7、離崗時,應按照規定參加甲方組織的離崗職業健康檢查。

  三、如甲方未按照規定如實向乙方告知,乙方有權拒絕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表

  (勞動合同附件2)

  備註:具體崗位涉及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員工定崗後在所屬單位三級安全教育中告知。

  告知內容均已知曉,簽名: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7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者是可以申請續簽勞動合同的。續簽勞動合同不是重新再籤一次之前的勞動合同,很有可能會因爲現實情況的改變而變動勞動合同的內容。那麼勞動者在申請續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 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爲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箇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爲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雙方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

  7、企業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許多勞動者在申請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誤認爲這就是將之前的勞動合同重新籤一次字,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之前的勞動合同在經過幾年之後可能其中的某些條款需要修改,要是再按照之前那樣簽訂的話,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的權益是有傷害的。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8

  單位分立合併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那麼,在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的時候,是否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呢?要按什麼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有關知識。

  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爲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箇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有一定條件的,但並不包括這裏的用人單位分立合同的情況。所以勞動者們要注意了,在單位分立合併時是不能要求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19

  我是公司員工,本公司書面提出與我( )簽訂勞動合同,是我自願放棄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今後涉及到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事宜與本公司無關,責任和後果均由我承擔。

  特此聲明

  聲明人: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0

  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頒佈實施是我國勞動立法的重要成果,對規範勞動合同制度意義重大,勞動合同法實施。20xx年9月18日,國務院頒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國勞動合同制度,有利於人民法院更好地審理勞動糾紛案件。在近兩年的審判實踐中,勞動糾紛案件中也發現一些問題。爲此,筆者結合實踐情況對以下幾個問題予以探討:

  一、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對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也做出了規定,但勞動者已經實際爲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箇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於《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爲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當事人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因勞動者原因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爲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施條例》對於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懲罰性規定。但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沒有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繼續保持一種事實勞動關係。那麼,在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這點現行立法沒有規定,實踐中用人單位認爲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於勞動者,是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時要求無過錯的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賠償不甚合理。所以,以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及過錯主義爲基礎,特別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沒有訂立的,無需承擔雙倍工資賠償。

  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並非沒照顧勞動者的權利,對上述問題企業應相應承擔舉證責任。特別是對於因勞動者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至少應當舉證:其一,企業已經通知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主要通過《勞動合同訂立通知書》的“本文”體現,比如“員工應在收到本通知書或公司公告期5個工作日內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等表述;其二,勞動者未按要求在合理的時間內訂立,這主要通過《勞動合同訂立通知書》的“回執”體現,比如“本人已簽收該《勞動合同通知書》,若在5個工作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表述;三是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具有相應合理性,這也可以通過《勞動合同訂立通知書》的“本文”體現,比如“員工的相關勞動待遇按照《錄用通知》的約定或《薪酬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確定”等表述,以體現合理公平原則。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中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幾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續訂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予以特別的重視。儘管對少數外企而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成爲常態,但畢竟多數企業會認爲長期勞動合同可能會增加企業的負擔。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即便是《實施條例》實施以來,關於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事項如何把握依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地仲裁和法院的審理口徑並不統一,合同範本《勞動合同法實施》。實務中,這些存在理解爭議的部分主要涉及:(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確定;(2)應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而訂立了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處理;(3)構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4)“連續二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連續兩次”的理解;等等。對此該四種情形應當分別作出了相應處理:(1)應訂未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關係,既包括書面合同方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和以事實勞動方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2)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期限屆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3)合同期限的續延只是爲了照顧勞動者的特殊情況,對合同終止時間進行了相應的延長,而非不得終止。因法定順延事由,使得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的,本期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當然終止;(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也即企業有着二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鑑於企業還是應當順應勞動合同立法關於勞動合同長期化的趨勢,對於符合公司發展理唸的核心員工或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情形的員工,企業應當主動與之訂立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特殊待遇的處理

  實務中,很多企業爲了留住核心人才,往往會給予其關乎個人生活重大事項的特殊福利待遇,比如房子、汽車、住房補貼,等等。與此同時,這些企業也往往會與這些享有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員工約定服務期,即,若未服務滿約定的期間,該項特殊福利待遇相應退還。有人認爲,企業的類似做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變爲違法,應爲《勞動合同法》僅僅規定了提供出資培訓的,纔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其實,從公平性的角度出發,企業在勞動報酬之外給員工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應屬於民事法律調整之範疇,在符合合理性的前提下,應認定此種特殊福利待遇的給付是一種“預付”性質,相對應,在員工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企業當然可以要求比例返還。

  四、用人單位未足額交納社保金的認定及勞動者以此爲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給付補償金的確認

  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複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爲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爲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勞動者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爲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則,用人單位可就已誠信履行義務部分進行舉證。

  另外,勞動者以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同時提出給付補償金問題。筆者認爲,沒有足額交納從法理上講就是違法的,但是,這裏的“違法”對象不是用人單位,而是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有關社保的法律法規,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設立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社保費用的徵核工作,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比例、數額都是由其管理審覈。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經辦機構的要求交納社保費用,社保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繳費信息應該予以覈對。如果社保經辦機構最終覈定了用人單位的社保繳費數額,那麼用人單位就是依法足額交納了社保費用。因此,社保繳費數額經過社保經辦機構覈定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以未足額交納社保費用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不能支持。勞動者對該項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採取相應的救濟途徑要求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解決。

  五、因勞動者違規操作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賠償的程序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所謂的“重大損害”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損失:1、財產方面的經濟損失;2、知識產權方面的損失;3、商業信譽方面的損失。如果用人單位僅僅是依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不無爭議、但實踐中,往往有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後,在結算與勞動者報酬的同時將尚未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折抵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勞動糾紛由此而生。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支付工資爲由起訴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訴訟中以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抗辯,拒絕支付工資。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勞動者造成損失直接抵扣勞動者工資事宜,《勞動合同法》並未作出規定。

  從法理上講,勞動者因嚴重失職,徇私舞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在造成的損失範圍依法合理賠償。因此,如果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就損失賠償達成協議,則法不予干預,應該予以尊重,這是權利自由處分的表現。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已就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作出規定或約定,並告知勞動者該注意事項的,則用人單位也有權抵扣勞動者工資報酬。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爲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爲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爲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爲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爲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爲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爲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爲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爲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箇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爲,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甲方:

  乙方: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2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成員聯繫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出納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覈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經與乙方協商可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三)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每週工作六天,每週休息一天。

  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依法爲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時間雙方協商確定。

  四、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15日爲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爲每月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按下列條款執行:

  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爲20xx元。

  (四)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如:婚假、喪假、年休假等)期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

  (一)各項社會保險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二)乙方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幫助,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爲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併爲乙方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因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可能,在甲方的監督下,乙方須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按照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七、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下列條款:

  a、因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甲方可以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可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b、甲方依法執行有關福利待遇規定,並同意爲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八、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法定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且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

  九、其他事項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如不及時告知甲方,按照提供虛假人事資料處理。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塗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爲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簽章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簽名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3

  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社會關係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證明不能勝任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以下案例:1996年9月某商場招聘營業員,其中要求女營業員身高165釐米以上(含165釐米)。李某雖然身高只有162釐米,但在筆試和麪試表現都很出色,商場因擔心開業在即怕招不滿合適人選,決定錄用李某並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1996年9月10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爲每月400元”。李某上崗後,工作表現不錯,曾受到單位表揚。1997年6月5日商場又向社會公開招聘女營業員若干名。6月7日,商場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聘了幾名女營業員,李某也接到了商場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李某不服,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原勞動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李某的試用期在3月10日已屆滿,該商場在6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查明該商場招聘錄用的女營業員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是600元/月。據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

  (1)商場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2)商場補發李某工資差額,3個月共計600元。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問題在於李某和商場雖然約定了試用期,但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到底有多長。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沒有發生糾紛,沒有約定具體的時間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會爲試用期的長短髮生爭執。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庭推定試用期爲6個月,由於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了9個月,因而超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無效的,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達到了保護李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過本案,作爲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以使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1)試用期的約定,關係着勞動關係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願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爲無效條款。

  (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後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後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產生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 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爲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採取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2. 企業憑藉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上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的擴大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的認爲在改革開放後,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企業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4

  甲方:廣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

  廣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就聘用事宜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同期限

  1、聘請乙方爲培訓講師,聘用期限爲1年,聘用時間從20xx年12月25日到200X年12月24日。

  二、薪資待遇

  1、聘用期內,乙方自上崗後前十場培訓課,每場抽取1000元(壹仟圓人民幣)作爲獎金;十場培訓結束後,若乙方經甲方綜合考評,得分少於7分,則另外續講十場培訓課,每場仍抽取1000元(壹仟圓人民幣)作爲獎金;若續講的十場培訓課效果經考評得分依舊少於7分,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聘用合同。若乙方經甲方綜合考評超過7分,表明乙方已通過甲方考覈,成爲甲方的中級講師。

  2、乙方成爲甲方的中級講師後,五十場培訓課之內,乙方每場抽取培訓金額的50%作爲獎金;若乙方在講課期間,單場培訓的效果經客戶考評低於7.5分,則乙方該場只能抽取1000元(壹仟圓人民幣)作爲獎金。若乙方在成爲中級講師之後五十場培訓課內表現突出,且經甲方綜合考評得分超過7.5分,則乙方自動晉升爲甲方的高級講師。

  3、乙方成爲甲方高級講師後,即日起每月擁有1500元的基本工資;並在成爲高級講師的五十場培訓課內,乙方每場另外抽取培訓金額的60%作爲獎金;若乙方在講課期間,單場培訓的效果經客戶考評低於8分,則乙方該場只能抽取1000元(壹仟圓人民幣)作爲獎金。若乙方在成爲高級講師之後五十場培訓課內表現突出,且經甲方考評得分超過8分,則乙方自動晉升爲甲方的特級講師。

  4、乙方成爲甲方特級講師後,即日起每月擁有2500元的基本工資;並在成爲特級講師的培訓課內,乙方每場另外抽取培訓金額的70%作爲獎金;若乙方在講課期間,單場培訓的效果經客戶考評低於8.5分,則乙方該場只能抽取1000元(壹仟圓人民幣)作爲獎金。若乙方在成爲特級講師之後一百場培訓課內表現突出,且經甲方考評得分超過8.5分,則乙方自動晉升爲甲方的合夥人。

  5、乙方在成爲中級講師以後,基本工資每月按時發放,獎金每月按當月獎金總額的.70%發放,另外30%在合同到期時一次性發放。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 對乙方行使管理權,並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調動乙方工作。

  2) 根據乙方的表現,依照公司規定給予獎勵或處罰。

  3) 依照規定對不符合公司聘用要求的職員予以辭退。

  2、 甲方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在乙方成爲高級講師之前,必須將乙方的單場培訓金額提高到5000元(伍仟圓人民幣整)以上。

  2)、關心乙方的工作和學習,對乙方進行幫助、教育。

  3)、認真聽取並積極幫助解決乙方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享有的權利

  1) 向各級領導人提出批評建議權;

  2) 依法辭職;

  3) 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享有合理的勞動報酬和勞動安全及衛生保障;

  2、 乙方履行下列義務

  1) 熱愛企業,熱愛本職工作。2) 服從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3) 愛護公司財物;保守公司祕密;

  4) 不得從事與甲方存在競爭關係的培訓業務

  五、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1、 公司根據乙方所擔任的職務和工作項目,按甲方工資標準套取工資。工資以現金形式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工資。

  2、 甲方根據盈利情況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現增加工資,如果乙方沒達到甲方規定的要求指標,乙方的工資將不得提升。

  3、 甲方確需乙方加班,按公司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4、 工資報酬包括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的終止、解除及違約責任

  1、 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乙方違反或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3) 因翫忽職守、營私舞弊或工作不負責任等原因,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4)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並造成一定後果,根據公司條例予以辭退的;

  5) 乙方有正當理由,經甲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6) 被國家政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乙方患病不能從事本職工作的;

  8)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整頓或者經營虧損,確需裁減人員並依法裁減人員的。

  2、 聘用合同期未滿,乙方又沒有違反或不履行合同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3、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箇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4、 乙方在合同期內,持正當理由,不願繼續在本企業工作時,可以提出辭職,經甲方批准後生效。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職,甲方有權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七、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在經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均依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5

  使用說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爲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爲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現住址:

  經濟類型: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爲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爲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每週工作

  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爲週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爲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並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覈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有義務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並作如下約定: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並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並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後,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箇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十二、調解及仲栽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鑑證機構(蓋章):

  鑑證人:

  鑑證日期:20年月日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6

  一、一次性補助金的簡述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在從事與職業相關的活動中受到傷害而致殘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醫療保障費用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額。本文中所指的一次性補助金統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一次性補助金的支付條件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一次性補助金的支付必須有法可依。從社會的角度來說,對勞動者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後一次性補助金的償付與否及多少,直接關係到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的生活方式甚至生存狀態,更可能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安定和諧。故筆者認爲,勞動合同關係中的一次性補助金的支付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 一) 職工因工受傷這是一次性補助金支付的基本條件,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1. 主體必須是職工。本處所指的職工是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2. 職工負傷是因爲工作原因,換言之,職工所受到的傷害爲工傷。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相關的活動時受到的傷害或者患上職業病。

  ( 二) 經傷殘鑑定達到五、六級或七至十級傷殘這是一次性補助金支付的實質性條件。負傷職工要獲得一次性補助金的賠付,必須經過法定的機構進行傷殘鑑定,鑑定所得出的結果直接影響到職工其是否能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三) 勞動合同關係終止或解除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是一次性補助金支付的.程序條件。若要獲得一次性補助金,還需要根據傷殘等級所對應的法定勞動合同關係終止的情形: ( 1) 經過法定機構的傷殘鑑定,鑑定結果爲五級和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 2) 經過法定機構的傷殘鑑定,鑑定結果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是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補助金三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按照三個條件的要求,不爲任何欺騙者鑽法律漏洞,也不讓任何受傷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三、認定一次性補助金支付的常見問題及解決

  在一次性補助金支付的認定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很多有爭議性的問題,筆者將在對以下兩個主要問題進行分析,並以現有的知識水平進行解決。

  ( 一) 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辭職是否享受一次性補助金的賠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單位職工因爲工作原因致殘而被法定機構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經由職工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給勞動者。

  從上文分析可知,當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認定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是,若認定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則因其在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經完成了工傷認定和補助支付,且沒有在該日後繼續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便無法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以,傷殘職工在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主動提出辭職,不能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但在之後提出辭職,則可以享受一次性補助金的賠付。

  ( 二) 工傷勞動者提前退休後能否獲得一次性補助金提前退休,即是單位職工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事、因病等原因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俗稱“內退”.提前退休後,該職工能夠獲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金待遇) ,按時領取退休金,其中傷殘職工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筆者認爲,從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來看,法律已經規定因工緻殘而提前退休的職工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和工傷待遇保險,便不宜再重複對其今後的醫療等方面進行補助,即不再享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以,工傷勞動者因工傷提前退休是不能再享受一次性補助金的償付。

  四、個人淺見

  綜上,工傷保險作爲一項制度安排,着力於保障勞動者的權利,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協調,是一箇重要的保險計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起到了保護在工作中受傷的勞動者的利益的作用,是一箇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儼然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極大地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並對其具有重要的保護作用。一箇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是確保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首要要求,因此,我國還需要加快社會保障發的立法進程,建立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一項艱鉅而必要的任務。

  [ 參 考 文 獻 ]

  [1]吳書元。 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一點淺見[J]. 就業與保障,20xx( 11) .

  [2]劉元元,王林林。 受工傷後因違紀解聘,單位無須支付一次性補助金[J]. 安全與健康,20xx( 11) .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7

  使用說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爲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爲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現住址:

  經濟類型: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爲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爲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每週工作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爲週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試用期滿工資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爲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並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覈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有義務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並作如下約定: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並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並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後,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箇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十二、調解及仲栽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鑑證機構(蓋章):

  鑑證人:

  鑑證日期:20年月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8

  甲方:x公司 法人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平等自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合同。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2年,其中試用期 2個月。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作,如因情況變化,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生產(工作)崗位。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規定,甲方爲乙方提供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工作)條件和防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工作期間的健康與安全。女職工之勞動保護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一) 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報酬形式:

  1)計時工資:試用期工資標準 轉正後工資標準

  (二)甲方支付工資的時間同其他員工

  (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社會養老、工傷保險的規定,甲乙雙方參加 保險,按照有關標準繳納其社會養老、工傷保險費。

  (四)乙方在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工傷以及因職業病工傷造成的死亡的,其醫療費、撫卹金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五、勞動紀律

  (一) 在合同期間內,乙方在工作期間由甲方負責管理,由甲方進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教育,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同時接受企業思想教育、安全意識教育。

  (二) 乙方應遵遵紀守法,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 乙方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六、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 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三)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四) 乙方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五) 合同期限屆滿,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願意繼續工作,雙方及時辦理續訂合同手續。

  (六)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 解除、終止勞動時,乙方應按甲方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七、 其它約定:

  八、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發生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違約責任

  1、 合同期內甲方無故解除乙方,需向乙方賠償一箇月工資。

  2、 合同期內乙方無故離開甲方,需向甲方賠償一箇月工資。

  甲方:x公司 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29

  甲方:

  乙方:性別 : 身份證號碼:

  因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請中止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中止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年 月。

  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不計算本企業的工作年限,乙方的任何行爲均與甲方無關,乙方對自己的’行爲負責。

  三、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資、獎金、專業技術職務津貼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乙方的社會保險關係停止繳納。

  五、因乙方離崗日期較長,甲方不再保留乙方的崗位。

  六、勞動合同中止期滿,乙方願意回甲方工作,須在一箇月前提出申請,甲方可根據實際崗位需要對乙方進行考評,合適的予以安排上崗。

  七、勞動合同中止協議期滿後一箇月內,乙方未回原單位的,甲方可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八、勞動合同中止期滿,乙方若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中止協議,須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協議。

  九、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髮生

  變化時,可以依照相關政策執行。

  十、本協議自勞動合同中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委託代理人:二○一 年 月 日二○一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30

  一、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箇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理解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理解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箇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不滿六個月的”,是指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如八個月;

  第二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如勞動者工作三個月;

  第三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法律|教育|網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如三年零九個月;

  第四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個月。

  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時,對上述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經濟補償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算。如工作時間三年零九個月,支付經濟補償爲四個月工資,工作時間二年零四個月的,支付經濟補償爲二個半月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31

  甲 方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別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或委託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個月。

  本合同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己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的乙方爲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按–---執行。

  第十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爲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 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義務兵復員退伍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

  — 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箇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箇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己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爲:

  。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

  –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 章) 乙方(籤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關於勞動合同模板合集 篇32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係,乙方根據甲方請求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簽訂本合同:

  一、 勞務人員的數量、條件、派遣期、試用期和供給勞務的方法

  乙方按照甲方請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勞務人員的具體工作,並向乙方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派遣期 年,試用期 個月。

  勞務人員須具備的條件:

  供給勞務的方法:按照用工單位的生產需要,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二、 勞務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勞務人員由乙方負責按照合同條款條件組織招錄,也可由甲方進行推薦,按照擇優的原則斷定派遣勞務人員。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斷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清單》,並簽字、蓋章,作爲本合同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修正《勞務派遣人員清單》,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三、勞務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四、費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含:

  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

  2、甲方應承擔勞務人員的相干社會保險費用;

  3、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用;

  4、用於勞務人員的一次性費用:勞動合同鑑證費、勞務人員的體檢費等。

  (二)費用的標準:

  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由甲方斷定,並由甲方向乙方供給勞務報酬單;

  2、甲方應支付的相干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3勞務派遣服務費標準: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從以下兩種標準中任選一種。(√×)

  (1)乙方委託甲方代放勞務人員工資,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勞務派遣服務費。( )

  (2)若由乙方直接發放勞務人員工資,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勞務派遣服務費。( )

  4、一次性費用標準爲:勞動合同書及鑑證費用由甲方按實際產生數支付;其他一次性費用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由甲方承擔。每月應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當月實際應用的勞務人員數×派遣服務費標準/人月×派遣月數

  當月實際應用的勞務人員數以雙方簽字蓋章的《勞務派遣人員清單》人數爲準。派遣期不超過半月的,派遣月數按半月盤算,派遣期超過半月、不滿一月的,派遣月數按一箇月盤算。

  (三)支付方法和支付時間:

  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由乙方以書面正式委託情勢,委託甲方代爲發放;(具體操作按委託書麪條款履行)或由乙方直接爲派遣勞務人員發放。

  2、甲方應支付的相干社會保險費用,由乙方供給繳納清單,繳納期限經甲方確認後,支付給乙方按期繳納。

  3、勞務派遣服務費按 (月、季)支付,由甲方於將當 (月、季)費用以轉帳結算的方法支付給乙方。

  4、勞動合同書及鑑證費用,由乙方開據正式單據交給甲方確認後,甲方支付給乙方。其他一次性費用,支付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後斷定。

  5、勞務人員個人需承擔的.費用,由甲方按月從勞務人員工資中扣除,並打入乙方帳戶。

  五、甲方權利

  (一)安排勞務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菏攀勞務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並負責日常管理;

  (二)勞務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日通知乙方,並於3日後退回乙方,並有權請求乙方在 日內重新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1、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甲方工作請求;

  2、不屈服甲方工作安排;

  3、嚴重違背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工作定額任務管理;

  4、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經濟喪失;

  5、派遣期未滿,被派遣勞務人員提出結束派遣或擅自離崗。

  (三)斷定和調劑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

  (四)甲方出資對勞務人員進行業務、技巧培訓的,甲方有權與勞務人員簽訂培訓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及違約責任,並書面通知乙方;

  (五)對勞務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喪失,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向勞務人員索賠,乙方有責任給予協助;

  (六)對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甲方任務和責任

  (一)對勞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工作任務、技巧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請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訴、教導、管理督查的任務;

  (二)爲勞務人員供給必須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若乙方委託甲方代放工資,甲方應按乙方出具委託書請求代爲發放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和扣繳個人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個人應承擔的其他費用等;

  (四)凡甲方請求在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情況之外結束派遣或調換勞務人員的,應提前 日書面向乙方提出,乙方批准後,方能結束派遣或調換勞務人員。

  (五)勞務人員產生工傷事故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負責做好現場處理工作和協助乙方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

  (六)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勞務費用。

  七、乙方的權利

  (一)對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二)依法掩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乙方的任務和責任

  (一)與勞務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鑑證,並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於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請求結束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吸收並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係,同時按照甲方請求及時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

  (三)負責勞務人員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勞務人員檔案。

  (四)負責爲被派遣勞務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甲方應支付的相干社會保險費用標準由乙方按相干規定盤算並書面通知甲方。乙方爲勞務人員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有效單據應複印一份給甲方。

  (五)勞務人員產生工傷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按《工傷保險條例》妥當處理,並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

  (六)對勞務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喪失,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對勞務人員進行索賠。

  (七)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懂得勞務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請求,乙方努力供給最佳服務。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對方批准,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國家重大政策轉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

  (二)本合同期滿前 日,甲乙雙方應就本合同是否終止或續訂進行協商,並按協商成果辦理終止和續訂合同手續。如不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合同終止後,甲方仍持續應用被派遣勞務人員,則視爲續訂同一期限的派遣協議,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十、其他

  (一)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相干規定辦理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正、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率。

  (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產生爭議,應本着實事求是的精力友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屬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屬地國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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