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通用7篇)

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的勞動期限爲:自月年____月____日止。

  二、 工作內容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

  三、 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

  四、 工作時間 乙方實行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五、 勞動報酬 乙方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發薪日爲每月日。

  六、 福利待遇 甲方爲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七、 勞動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八、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經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可以解除。期滿後可續簽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 篇2

  女士:

  您和我公司的勞動合同將於xx年xx月xx日到期,公司決定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請您在勞動合同到期當日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至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你的.工資結算到xx年xx月xx日。特此通知。

  最後,感謝您在職期間對企業所做的服務和貢獻!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xx年 月 xx日

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地址:

  戶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一下第 一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

  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期限爲 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並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一 種工時制度:

  (一)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士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報告。

  五、 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分局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底薪 、 加班費 ,其底薪標準爲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爲每月 30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二條 實行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公式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的勞動工資報酬,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 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爲乙方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接觸、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接觸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七、 雙方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甲方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 甲方出資,爲乙方提供法定外培訓的約定:

  (二) 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

  (三)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四)其他事項約定:

  八、其他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從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附則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專項協議、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及甲方規章制度均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 篇4

  一、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有補償嗎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第五款規定,如果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什麼情況下才認定爲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並不是雙方當事人一簽字就能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分爲三種,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有效合同。其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權利人追認之後纔會產生效力。究竟什麼情況下才認定爲效力待定合同呢?

  一、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爲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於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儘管缺乏代理權,存在着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中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中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箇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爲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從上文中可以得知,效力待定合同並不是絕對的說是無效或者有效。因爲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權利人追認的,如果權利人追認了,則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認或者拒絕追認,則效力待定合同就是無效的。

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 篇5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第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與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首先,申訴人嚴重失職,對被申訴人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同時,其表現出的能力是絕對不能勝任工作的。

  1、(過程說明)……….

  2、(原因說明)……….

  綜上所述,申訴人既存在嚴重失職,給被申訴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法定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又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可調整工作崗位的法定情形,但被申訴人不但沒有解除勞動關係,而且還爲其專門安排了其他工作崗位。反觀申訴人,在被申訴人提出調整工作崗位時,其不但沒有和被申訴人協商,反而指責公司違約,並在新的工作崗位到崗後不久便提出辭職申請,使雙方無法協商,更無法繼續合作,在無奈之下,被申訴人慎重考慮了後,同意了申訴人的辭職申請。

  因此,有關雙方爭議的違約這一點,被申訴人提出以下5點答辯意見:

  第一、被申訴人是可以隨時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的,因爲申訴人嚴重失職,對被申訴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但被申訴人沒有這麼做,而是給申訴人一箇機會,非常地合情合理。 第二、申訴人不能勝任工作,依勞動法的規定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被申訴人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

  第三、經理人員的選任和解聘都是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法定職權,這一點在修改前的《公司法》和修改後的《公司法》中都是一致的、明確的。

  第四、表面上看,副總經理和經理不同,但實質上都是經理人員,是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如前所述,經理人員職務的取得源自於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其權力可作出擴大或縮小的決定。本案中,申訴人仍舊是經理,而且職責和原來相差不多,最重要的是申訴人的待遇並沒有變化,如果工資降低了,那麼申訴人可以說被申訴人違約。

  第五、雖然被申訴人依法可以調整申訴人的工作崗位,但是申訴人可以與被申訴人協商。申訴人不但沒有協商,反而指責公司違約,並於當天提出了辭職申請,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合作,因此,本案中的違約方是申訴人,是申訴人導致了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最後,申訴人一方曲解並且錯用了雙方約定的違約內容和違約條款。

  第一、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並未約定申訴人的工作崗位和職責,加上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約定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第三款約定在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時可調整工作崗位,因此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中就沒有約定變更職務屬於違約。

  第二、《勞動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約定了三款內容:第一款是關於工資的;第二款是關於申訴人方違反約定解除合同的`;第三款是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對前兩款的補充。這三款構成了第八條,是一箇整體,相互關聯。提請仲裁庭注意的是,由於合同中沒有任何條款約定變更職務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訴人屬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倒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申訴人的職務是在補充協議里約定的,卻援引《勞動合同》的違約條款,顯然是用錯了違約條款。

  第四、在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雖然約定了申訴人的工作崗位和職責,但同樣沒有約定變更職務屬於違約內容,在整個補充協議中,雙方只約定了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約。

  第五、《勞動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與《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相比,顯然後者輕的多。如果變更職務屬於違約內容要賠償116000元違約金的話,解除勞動關係反而只需支付5個月工資即4萬元的違約金,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的本意,更不符合常理。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行爲合法、合理、合情。申訴人一方則嚴重失職,對被申訴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並且明顯不能勝任工作,在自己違約的情形下,反而指責被申訴人違約,在享受高達8000元月薪有專車並且報銷手機費的優厚待遇下,不但不賠償給被申訴人造成的損失,不支付違約金,反而向被申訴人開口索要高達116000元的違約金,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請仲裁庭駁回申訴人的全部請求。答辯完畢,謝謝!

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 篇6

  說明: 1、此表是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憑證之一。

  2、用人單位在辦理用工手續與勞動年審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出具此備案表。 3、此表一式二份,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各存一份。

  勞動合同鑑證名冊表

  說明: 1、此表是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憑證之一。

  2、用人單位在辦理用工手續與勞動年審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出具此備案表。 3、此表一式二份,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各存一份。

實用的勞動合同集合 篇7

  一、典型案例

  甲公司因爲經營的需要,決定撤掉電腦部,而決定將電腦事務外包給電腦服務公司,因此需要解僱電腦部的工程師。

  1、甲公司是否可以援引“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爲由,解除與涉案工程師的勞動合同?

  2、解僱涉案工程師之前,儘管甲公司無法再安排這些工程師的工作,甲公司是否必須履行與涉案工程師協商變更合同的法律程序?

  3、甲公司應當爲本案制定哪些法律文件或者合同?

  二、法律分析

  1、本案的法律問題是:用人單位因爲經營的需要,決定撤掉某個部門,進而需要解僱該部門的員工,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司法實踐中,此等情況可以視爲“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當然此“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經濟性裁員條款(《勞動合同法》第41條)所提到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作不同理解,後者的變化是指經濟困難帶來的.變化,而此處的變化則指的是一種積極的變化。

  2、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決定解僱之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看是否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只有在無法協商變更時,用人單位纔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箇月工資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不經過此程序而直接解僱涉案工程師,則有可能被認爲是非法解僱,用人單位則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此間工資損失的法律風險或者面臨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風險。

  3、用人單位需要準備如下文件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

  (1)通知涉案工程師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以及簽收回執,變更的內容可以是:調崗、降薪或者調往外地等等,同時註明如果一段時間不回覆,則視爲不同意變更合同。

  (2)如果涉案工程師不同意變更,則可以選擇額外支付一箇月的代通知金來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或者提前30天通知後再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此時一定要與涉案工程師簽訂一箇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已經兩清,不再有任何未決之爭議。

  作者簡介:楊乾武,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香港大學法學碩士清華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律碩士職業導師、 深圳電臺法律主持人執業領域楊乾武律師在公司與企業法律事務以及法律培訓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在訴訟與仲裁領域的勞動爭議、知識產權、地產與建築、人身損害賠償、合同糾紛和行政訴訟方面,楊律師均有較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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