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股協議書(精選3篇)
投資合股協議書 篇1
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___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夥債務;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夥期限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____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時間:
地點:
投資合股協議書 篇2
姓名,性別, 年齒,住址:
姓名,性別, 年齒,住址:
姓名,性別, 年齒,住址:
第一條 合股 稱號:
第二條 次要 運營 所在:
第三條 合股 運營 名目及 範疇:
第四條 合股 限期:
第五條出資金額、 限期、 方法
(一) 合股人以現金 方法出資,計 羣衆幣_____元;
合股人以現金 方法出資,計 羣衆幣_____元;
合股人以現金 方法出資,計 羣衆幣_____元
(二)本 合股的各 合股人的出資 金錢應於 年代日,交到本 合股在銀行開立的 配合賬戶中,賬號:,此爲各 合股人 志願 參加 合股的 意義 暗示,此款爲各 合股人的首期出資,若在 合股 事件投入 過程當中 需求 持續追加出資的,各方 合股人 仍然 根據以上出資比例追加出資額。
(三)本 合股 約莫需出資 羣衆幣元。
合股 時期各 合股人的出資爲共有 財富,不得 隨便 朋分。
合股 停止後,各 合股人 財富仍爲 小我私家 財富,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合股 賣力人及 合股 事件 施行
(一) 部分 合股人 配合 施行 合股 事件。
(二) 合股 和談 商定或 部分 合股人 決議 選舉爲 合股 賣力人,其權限爲;
一、對外 展開 營業,訂立 條約;
二、對 合股 事件 停止 一樣平常 辦理;
三、 運營 辦理 合股 事件,購進 經常使用 貨色, 保護 辦理 合股的 財富物品;
四、 付出 合股 債權;
第七條 紅利 分派與 債權 負擔
合股各方 配合 運營,共擔 危險,共負盈虧。
(一) 紅利 分派,以本 合股的各 合股人的出資比例爲 根據,對本 合股 發生的利潤及 紅利依此比例 停止 分派。
(二) 債權 負擔: 合股 債權先以 合股 財富 歸還, 合股 財富 不敷以 了債時, 按照我國 無關 法令的 劃定,各 合股人以各自的 財富按出資比例 負擔 債權。
第八條入夥、退夥、出資的 讓渡
(一)入夥。
一、新 合股人入夥, 必需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二、 認可並 簽訂本 合股 和談,同時依本 合股的出資比例 交納出資 金錢;
三、除 合股 和談 還有 商定 之外,新 合股人與原 合股人有 劃一 權利, 負擔 劃一 義務。
入夥的新 合股人對入夥前的 債權 負擔連帶 義務。
(二)退夥。
一、 志願退夥。
合股的 運營 限期內有 以下 情況之 臨時, 合股人 能夠退夥;
(1) 和談 商定的退夥事由 呈現;
(2)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退夥(3) 發作難以 持續 參與 合股的事由( 需求有證據 證實), 合股 和談未 商定 運營 限期的, 合股人在不影響 合股 事件 施行的 狀況下, 能夠退夥,但 該當30日 告訴 其餘 合股人。
合股人 私自退夥的, 該當 補償 喪失。
二、 固然退夥, 合股人有 以下 情況之一的, 固然退夥;
(1) 滅亡 大概被依法 宣佈 滅亡;
(2)被依法 宣佈爲無民事 舉動 才能的;
(3) 小我私家 損失 了債 才能,被 羣衆法院 強迫 施行在本 合股的 局部 財富份額。
以 下情形的退夥以 實踐 發作之日爲退夥 見效日。
三、 革職退夥。
合股人有 以下 情況之一的,經 其餘 合股人 分歧 贊成, 能夠 決定將其 革職;
(1)未 實行出資 任務;
(2)因 成心或 嚴重 不對給 合股 事件 形成 喪失;
(3) 施行 合股 事件有不 合理 舉動;
(4) 和談 商定的 其餘事由。
對 合股人的 革職 決定 該當書面 告訴被 革職人,被 革職人接到 告訴之日 見效 革職人有 貳言的, 能夠接到 告訴之日起30內 告狀, 合股人退火後, 其餘 合股人與該 合股人按退夥時的 合股 財富 情況 停止 預算。
(三)出資的 讓渡。
許可 合股人 讓渡其在 合股中 局部或 部門 財富份額。
在 劃一 前提下, 合股人有優先受償權如向 合股人 之外的第三人 讓渡,第三人應按入夥 看待, 不然以退夥 看待 讓渡人,第三人受讓 合股 財富份額的,經 修正 合股 和談即成爲 合股人。
第九條 合股人的 權益和 任務
(一) 合股人的 權益:
一、 合股 事件的 運營權、決議權、監視權,合股 運營 舉動由 合股人 配合 決議, 不管出資 幾, 每一個人都有表決權;
二、 合股人享有 合股 長處的 分派權;
三、 合股人 分派 長處應以出資額比例 大概 條約的 商定 停止, 合股 運營 積聚 財富歸 合股人共有;
四、 合股人有退夥的 權益。
(二) 合股人的 任務:
一、 根據 合股 和談的 商定 保護 合股 財富;
二、 分管 合股的 運營 喪失的 債權;
三、爲 合股 債權 負擔連帶 義務。
第十條 制止 舉動
(一)未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制止任何 合股人 擅自以 合股名義 停止 營業 舉動;
如其 營業 得到 長處歸 合股, 釀成的 喪失按 實踐 喪失 停止 補償。
(二) 制止 合股人 到場 運營與本 合股 合作的 營業;
(三)除 合股 和談 還有 商定 大概 部分 合股人 贊成外, 合股人不得同本 合股 停止 買賣。
(四) 合股人不得 處置 損傷本 合股 長處的 舉動。
第十一條 合股 停業的 持續
(一)在退夥的 狀況下, 其他 合股人有權 持續以原 合股 稱號 持續 運營原 合股 債權, 也能夠 挑選 吸取新的 合股人入夥;
(二)在 合股人 滅亡或被 宣佈 滅亡 狀況下,依 滅亡 合股人的 擔當人的 挑選,既 能夠退 擔當人應 擔當的 財富份額, 也能夠 按照 合股 和談的 商定 大概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爲新的 合股人。
第十二條 合股的 停止和 清理
(一) 合股因 以下 情況 閉幕
一、 合股 限期屆滿;
二、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停止 合股 干係;
三、不 具有法定 合股人數;
四、 合股 事件 實現或 不克不及 實現;
五、被依法 打消;
六、 其餘法定 緣故原由;
(二) 合股的 清理
一、 合股 閉幕後 該當 清理,並 告訴 債務人;
二、 清理人由 部分 合股人 擔當或經 部分 合股人過 對摺 贊成。
自 合股 構造 閉幕後15內指定 合股人或 拜託第三人, 擔當 清理人。
15日內未 肯定 清理人的 合股人或 短長 干係人可 請求法院指定;
三、 合股 財富在 付出 清理 用度後,按 以下 次第 了債: 合股所欠招用職工 人爲和社保 用度;
稅款;
合股人的出資;
四、 了債後 若有 盈餘,按本 和談第七條第一款 法子 停止 分派;
五、 清理時 若有 喫虧, 合股 財富 不敷 了債的 部門,按第七條第二款 法子 打點,各 合股人 負擔 有限連帶 義務, 合股人 因爲 負擔連帶 義務, 了債數額 超越其 該當 負擔的數額時,有權向 其餘 合股人追償。
第十三條 守約 義務
(一) 合股人未 定期 交納或未交足出資的, 該當 補償由此給 其餘 合股 天然成的 喪失;
假如 過期三個月仍未 交納出資,按退夥 處置;
(二) 合股人未經 其餘 合股人 贊成而 讓渡其 財富份額的, 其餘 合股人 不肯意 採取受讓 報酬新的 合股人的,可按退夥 處置, 讓渡人應 補償 其餘 合股人由此 釀成的 喪失;
(三) 合股人 擅自以其在 合股 構造中的 財富份額出質,其 舉動 有效,由此給 其餘 合股 天然成 喪失, 負擔 補償 義務;
(四) 合股人 嚴峻 違背本 和談或 嚴重 不對 招致 合股 構造 閉幕的, 該當對 其餘 合股人 負擔 補償 義務。
第十四條 和談爭議 處理 方法
凡因本 和談或與本 和談 無關的 統統爭議, 合股人之間應 配合的 充實 停止 商議,如 商議 不可,提交 條約 簽署地法院 處理。
第十五條 別的
(一)經 商議 分歧, 合股人 能夠 修正本 和談或對本 和談未盡 事件 停止 彌補, 彌補、 修正內容與本 和談相 牴觸的,以 彌補、 修正的內容爲準。
(二)各 合股人的出資 憑據是本 和談的 構成 部門。
(三)本 和談一式份各 合股人各執一份。
(四)本 條約經 部分 合股人 署名或 蓋印後即 發作 法令 見效。
合股人( 具名 蓋印):
年代日
投資合股協議書 篇3
甲方 :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
乙方 :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雙方共同按出資比例佔股方式創辦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經甲、乙雙方股東協商確定,委託________先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爲該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承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場所作爲經營____________旗艦店、名煙、名酒等使用功能。爲了公平、公正及利益長遠考慮,明確合作雙方的義務和利益,經甲、乙雙方的共同認可,簽訂本合作協議,並共同遵守,現就雙方事宜約定如下:
甲、乙雙方擬定公司總股份爲________股本:
一、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各佔有公司股份:
甲方佔7、5股份合計出資人民幣________ 大寫 ____________整 乙方佔5、5股份合計出資人民幣________ 大寫 ____________整
二、甲、乙雙方須共同承擔合作公司經營風險及一切法律責任。
三、甲、乙 雙方有義務共同督導公司經營事務及解決公司一切所發生的問題和法律者責任。
四、公司註冊法人不屬甲乙雙方其中一方。該公司(包括場地租賃權限)所有發生一切經濟債務,法律責任一概與法人林振鵬無關。全部由 甲、乙 雙方股東共同承擔。遇到意外或不可抗力的事務發生,須公司註冊法人到場協調辦理事務的,其產生費用及損失均有公司承擔。
五、盈虧分配有公司經營扣除費用後,憑實際利潤及虧損報表情況,按照股權比例分配與承擔。
六、未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退股或轉讓個人股份,若有不得已原因,須經雙方股東同意,並且在同等價格任何一方股東有優先取得權,否則造成損失均由退股或轉讓方承擔。
七、甲、乙雙方有權參與與公司經營管理,聽取門店負責人的經營業務情況報告。檢查公司賬冊及運作經營情況,共同決定重大事項。
八、禁止公司股東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破壞公司的利益。股東不得泄露公司內部商業機密,若經發現,受損方股東有權利制止並回收對方股權,性質嚴重的可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九、甲、乙雙方合作公司期限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公司股東之間如發生糾紛,應本着平等互利事業發展的原則,共同協商來解決,如協商不成功可訴訟當地法院,申請仲裁。
十一、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正式生效。
十二、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後的內容經甲、乙雙方同意即與本協議有同等法
律效力。
十三、本協議書一式____份,甲、乙及公司註冊法人各執一份。
甲 方 :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 :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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