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合同(精選32篇)

招標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招標人:_________

  投標人:_________

  爲規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行爲,保障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藥品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糾風辦等六部委局制定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合同。

  第一條 投標人提供的藥品必須符合國家的質量標準及有關質量的規定和要求。

  第二條 投標人必須提供經營的有效證件及所供藥品的生產經營許可證、質量標準、價格單等招標人所需的真實允許銷售的相關文件和手續,首批供貨時上述文件必須提供。

  第三條 投標人首批所供藥品須提供真實的省或市藥檢所檢測的檢測報告書,每批產品須附該產品合格證;進口藥品應附上供貨單位質量檢驗報告書及進口藥品註冊證。如因藥品質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投標人負全部責任。

  第四條 投標人爲生產企業,所供藥品不得超過生產日期3個月,投標人爲經營企業所供藥品不得超過生產日期6個月;有有效期的藥品距失效期的時間不得少於其規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標人提供藥品10件以下爲1個批號,50件以下應不超過2個批號,50件以上應不超過4個批號,各批號的出廠日期相隔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五條 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包裝標準

  (1)除非對包裝另有規定,投標人提供的全部藥品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以防止藥品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確保藥品安全無損運抵指定地點。

  (2)每一箇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檢驗報告書。包裝,標記和包裝箱內外的單據應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標人後來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條 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地點和期限

  (1)如果招標人確認需要進行藥品質量檢驗,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把質量檢驗的具體要求通知投標人。如果投標人同意進行藥品質量檢驗,或者通過檢驗證明藥品存在質量問題,則進行藥品質量檢驗的費用由投標人承擔,檢驗在投標人交貨的最終目的地進行。

  (2)招標人在接收藥品時,應對藥品進行驗貨確認,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標人有權拒絕接受。投標人應及時更換被拒絕的藥品,不得影響招標人的臨牀用藥。

  (3)招標人如果發現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有當地藥檢部門的檢驗報告),有權在其它入圍藥品中選擇替代藥品。上述決定必須在7日內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1)自招標人收到合同項下最後一批配送藥品後,按規定結算時間招標人應付清全部價款。招標人和投標人可根據不同的結算條件協商確定中標藥品價格優惠比率。該優惠比率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得變更。

  (2)招標人按月與投標入結算到期價款。

  (3)招標人按照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方式,同投標人結算價款。

  (4)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交對已交易藥品的發票和有關單證以及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已經履行的證明。

  (5)結算時間爲招標人在收到投標人配送的藥品售出3個月結算相應價款。

  第八條 本合同解除條件

  1.違約終止合同:

  發生下列情況招標人在採取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招標人可向投標人發出書面通知書,提出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

  (1)投標人來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招標人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藥品;

  (2)投標人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3)招標人認定投標人在本合同的實施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爲。

  招標人根據上述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後,可以購買評標時其他中標品種或入圍品種,並在7日內通知招標代理機構並報衛生行政部門。投標人應對購買替代藥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人繼續執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如招標人未按中標合同的規定按時結算價款,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支付法定滯納金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直至終止合同。

  2.因企業破產終止合同:

  如果投標人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招標人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投標人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招標人已經採取或將要採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投標人履約延誤:

  (1)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投標人遇到妨礙按時配送藥品和提供伴隨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收到投標人通知後,應儘快對情況進行覈實。並由招標人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違約金或終止合同。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並重新簽署。

  (2)如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拖延交貨,將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誤期賠償費和/或終止合同。

  2.誤期賠償:

  (1)除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況外。如果投標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配送藥品並提供伴隨服務,招標人應從價款中扣除違約金而不影響本合同項下的其它補救辦法。

  每延誤一週的違約金爲遲交藥品價款的5%,直到交貨或提供服務爲止,一週按7日計算,不足7日的按一週計算。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合同總價的10%,一旦達到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招標人可以終止合同。

  (2)投標人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應盡的交貨義務。

  3.招標人履約義務

  (1)招標人必須無條件採購本合同項下的中標品種。投標人無違約行爲,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採購其它品牌的藥品替代中標品種。

  (2)招標人應完成中標藥品合同採購量的採購。如在本合同規定的採購週期內合同採購量未能完成,則應順延到下一個採購週期繼續採購,直到合同採購量全部完成。

  (3)招標人須按照合同規定指定結算銀行及時結算價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結算銀行的正常結算行爲。

  (4)招標人必須要求投標人按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據發票,並如實記帳。

  (5)如招標人不履行上述合同義務,將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滯納金和/或終止合同。

  4.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

  (2)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響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受影響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簽約方。受影響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採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後,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它約定事項;

  1.採購週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2個月。

  2.批次採購合同:網上籤發的批次採購合同是最終藥品購銷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

  3.其他義務:

  (1)招投標雙方同意,凡在成交目錄中的藥品,按公佈的中標價通過吉林省海虹藥通醫藥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2)招投標雙方都嚴格爲吉林省海虹藥通醫藥電子商務平臺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

  (3)招投標雙方均認可網上交易這一採購形式,並認可吉林省海虹藥通醫藥電子商務平臺的交易數據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4)配送,配送由投標人或投標人委託的藥品批發企業及分配送商負責。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以招標人的採購計劃或合同爲準,急救藥品的配送不應超過4小時,一般藥品的配送不應超過24小時。配送時應提供同批號的藥檢報告書。招標人通過吉林省海虹藥通電子商務平臺、根據用藥計劃向投標人的配送商發送批次採購計劃,投標人據此配送。投標人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必須嚴格按照招標人發送的批次採購計劃執行。

  (5)伴隨服務:

  投標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一項或全部服務:

  (a)藥品的現場搬運或入庫;

  (b)提供藥品開箱或分裝的用具;

  (c)對開箱時發現的破損、近效期藥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裝藥品及時更換;

  (d)在招標人指定地點爲所供藥品的臨牀應用進行現場講解或培訓;

  (e)其他投標人應提供的相關服務項目。

  如果投標人對可能發生的伴隨服務需要收取費用,應在報價時予以註明。

  (6)合同修改:除了雙方簽署書面修改協議,併成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況之外,本合同的條款不得有任何變化或修改。

  第十二條 招標人、投標人在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自覺服從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招標人(醫療機構)按採購合同的規定採購藥品,按約定時間付款,不得另設附加條件。

  第十四條 本合同可由招標人代理人持招標人的委託代理協議,以招標人的名義與投標人簽訂。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須附有中標通知書,否則無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招標合同 篇2

  委託方:

  受託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並結合XX省XX市有關建設法規,甲方決定委託乙方對工程招標代理。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總則

  甲方自願將委託乙方招標代理。委託招標範圍及代理費用等均在本協議書中明確。

  二、委託招標範圍

  (一)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類型: 工程類

  (三)概況:

  1、項目名稱:工程

  2、地址:

  3、現場情況:已具備條件

  4、工程總預算:X萬元

  三、委託內容

  ㈠組織報名、審覈投標單位資質

  ㈡編制發放資格審查及招標文件、答疑會及整理答疑資料 ㈢收投標書、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㈣編寫評標報告、協助甲方發中標通知書

  四、委託代理期限:至工程開工之日止(不能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時間要求)

  五、委託代理事項及職責

  ㈠甲方責任

  1、甲方委派一名項目負責人,負責與乙方的聯繫與溝通;

  2、甲方應自覺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不得進行違章建設,不得指使投標人串標、圍標。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3、甲方負責提供項目招標所需的技術資料;

  4、甲方提出招標範圍、工期、質量等技術條款;

  5、甲方提出對投標人資格的合理條件;

  6、甲方審覈乙方編制的評標文件及招標工作日安排;

  7、協助乙方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市或區招標中心的評委庫專家組成,其中評委庫中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的代表應具備工程建設及管理即技術或經濟方面的專業知識。招標人的代表也可委託乙方的專家評委,如招標人出評委必須出具委託書和評委的相應職稱證明,評委必須具備技術或經濟方面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8、在乙方根據評委會意見完成評標報告及選出中標侯選人後,確認中標人;

  9、對評標內容保密,不允許泄露與本工程招標相關的任何保密資料;若違反,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㈡乙方責任

  1、乙方委派一名項目聯絡員,負責與甲方的聯繫與溝通;

  2、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三公”原則,爲甲方把好工程施工第一關;

  3、組織投標單位報名、對投標單位資格進行初審;

  4、提出招標工作日程安排及整體招標計劃;

  5、編制招標文件,組織現場勘察,答疑會及整理答疑資料,經甲方確認後發有關單位;

  6、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評委比例模式;

  7、簽收投標文件,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8、編寫評標報告,協助甲方發中標通知書;

  9、整理招標代理期間的各種資料,並裝訂成冊(一式兩套),甲方、乙方各一套;

  10、在整個招標過程中嚴格保密,不泄露與本工程招標相關的任何保密資料;若有違反,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處罰。

  六、代理費用:由中標單位支付,在領取中標通知書時按計價格[20xx]1980號文標準的﹪執行。

  七、違約責任

  1、在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無故要求終止合同,乙方可追究甲方賠償違約金4000元;

  2、在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無故要求終止合同,甲方還可追究乙方賠償違約金4000元;

  3、甲方無故延期或不按約支付代理費,除須支付相應代理費外,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

  4、因乙方造成的二次招標,由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甲方不支付二次招標發生的費用。非乙方原因,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以法律途徑解決。

  九、其它

  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期滿,招標代理費用結清後,本協議自動失效;

  2、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3、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委託人: 受託方:

  簽約時間:

招標合同 篇3

  委託單位:(公章)

  (甲方)

  代理單位:(公章)

  (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雙方:

  委託單位(甲方):

  代理單位(乙方):

  海口建誠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委託方將__________ 項目的招標事宜委託乙方代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代理業務的內容、形式:

  甲方委託乙方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活動。

  工程概況:

  本次招標範圍 :

  1、招標代理的內容:

  填寫申請表格,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提供招標前期諮詢等業務。

  2、招標代理的形式:

  二、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1、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等(詳見《辦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需提交的資料》清單)。

  2、委託方提供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或者經符合資質條件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投資預概算。

  3、乙方代理過程當中,遵守國家、地方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有關程序規定進行,接受招標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4、委託代理人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出具委託證書。

  三、委託期限: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執行,中標通知書籤發後自行廢止。相關的合同樣本·房地產代理合同·委託購房合同·財務代理委託合同·人事代理協議書·委託協議書·貨物運輸代理合同

  四、費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價爲人民幣(大寫),收取代理費用合計人民幣(大寫)。付款方式爲 現 金 或 轉 賬?,代理費用應在開標前全部付清。代理費用不包含編制標底的費用、資格預審及評標專家費用。(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計價格[20xx]1980號)

  2、投標單位購買標書每份工本費計人民幣元(大寫),所得歸乙方。

  五、違約責任:

  1、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簽訂的代理合同條款、不得違約;

  2、委託方應提供真實可靠的相關資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條約定支付代理費用,否則一切責任由委託方自負。

  3、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

  4、雙方對代理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籤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爲本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報招標管理機構一份。

  六、雙方協議的其他條款:

  簽名:

  時間:

  簽名:

  時間:

招標合同 篇4

  甲方(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招標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項目)的招標委託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總則

  1、雙方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建立委託代理關係,遵守和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條例和法規,以保證招標工作的順利完成。

  2、雙方承諾本着對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負責的原則,爲保證項目設計的質量,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努力,確保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本項目的設計招標工作。

  二、委託範圍

  1、委託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託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分工

  1、甲方職責

  (1)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2)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招標項目的背景情況、項目批准文件(複印件)和項目招標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圖紙等。

  (3)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招標項目所需資金落實情況的證明。

  (4)協助乙方進行有關招標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5)參與標前答疑會和開標大會。

  (6)組建評標委員會。

  (7)根據乙方發出的'中標通知書,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2、乙方職責

  (1)在甲方委託的招標範圍內,組織招標工作。

  (2)負責招標文件的編制。

  (3)招標文件的印刷和發售。

  (4)編寫和刊登本項目的招標公告。

  (5)澄清投標人提出的有關招標文件中的問題。必要時,修改招標文件。

  (6)組織現場勘察和標前答疑會。

  (7)接收投標文件、組織和主持開標,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將開標記錄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8)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與甲方共同研究確定評標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評標委員會中技術及經濟專家由業主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從當地政府專家庫(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9)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中標人與甲方簽訂合同。

  (10)整理招標、評標文件交甲方存檔。

  3、共同責任

  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招標活動進行過程中和招標完成後,雙方均有責任對對方的有關商業和技術祕密保密。

  四、費用

  1、甲乙雙方各自承擔招標過程中自己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乙方直接向中標方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人民幣)。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在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________%的代理費用作爲本項目招標的前期費用,待整個招標結束後,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其餘的全部代理費。

  3、乙方按有關規定收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具體金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並在招標完成後按有關規定負責退回給投標單位(不計利息)。

  五、保密

  有關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單,投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估、比較,以及有關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給任一投標人或與上述工作無關的人員。

  六、協議書生效及其它

  1、本代理協議一式陸份,甲方肆份、乙方貳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以補充協議的方式解決,補充協議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國家頒佈新的法律或規定與本協議相矛盾,以國家法律規定爲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標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本協議爲甲乙雙方有初步的溝通,在oid筆id/me設計報價、完成週期上有初步的共識的基礎上籤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的產品造型設計招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確定工業設計項目確認書。

  二、乙方需在本協議簽訂後10天內提交3款設計方案及一款色彩方案供甲方選擇,要求每款方案提供2d圖(六視)、工藝解析圖。

  三、如甲方選定乙方的設計方案,則付給乙方人民幣3000元,同時與乙方正式簽訂工業設計合同(id/me),前述所付費用做爲甲乙雙方後續簽訂的工業設計合同的首批開發費包含於工業設計開發合同開發費用之中,或甲乙雙方協商在後續簽訂的工業設計開發合同中開發費相應的減除此協議已付部分。

  四、如甲方未選定乙方的設計方案,甲方支付給乙方人民幣1000元做爲參與酬謝。同時甲方有義務對乙方的設計方案保密。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須雙方當事人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方能生效。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名稱(蓋章)名稱(蓋章)

招標合同 篇6

  一、招標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二、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三、招標類別:__________________

  四、經營年限:__________________

  五、競標方式:

  本次競標採用有聲有底價方式競拍,不達底價不成交。本次競標只報起拍價,競標起拍價爲:____萬元/年,最高報價是否達到底價由縣招投標管理中心和縣公證處公正人員現場監督。

  六、代理金遞增方式:

  每年遞增______________%。

  七、代理經營範圍:

  盱眙人民廣播電臺商業廣告及收費性節目全部由代理人經營,實行整點或半點廣播廣告時段,當前時段廣告資源爲每天____分鐘。

  八、中標人的權利與義務:

  1、中標者在中標公示期滿後____個工作日內與盱眙縣廣播電視臺簽訂代理合同,並於簽訂合同當天向盱眙縣廣播電視臺繳納中標額____%作爲風險保證金,代理人無違約行爲代理期滿後如數歸還代理人(不計利息)。

  2、合同期間,廣告經營代理人必須依法經營電臺提供的廣告時段,廣告內容、形式不得違背《廣告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並對自己的代理經營活動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製作的廣告由代理人提供文案,經盱眙人民廣播電臺審查後,由電臺無償製作、上傳、播出。特殊情況如節假日、重大活動等停播的.公告時段後補。在合同期限內必須接受盱眙縣廣播電視臺的行政領導、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3、合同期間,廣告經營代理人所有稅收及相關費用均由代理人承擔。

  4、電臺現有人員工資福利由盱眙縣廣播電視臺發放,如果代理人須增加人員、設備等費用自理,代理期滿後由代理人自行處理。

  5、代理人每月5號前按年度應繳納代理費的____進行繳納。如不按時繳納,視爲代理人違約,我臺從履約保證金中抵扣,並解除代理資格。

  九、參與競標人報名要求:

  有正規工商登記的各類廣告企業或廣告人。以往經營活動中有違紀違規行爲的企業或人員不得報名。

  十、報名須知:

  1、投標申請人攜帶廣告經營許可證副本、企業法人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身份證。

  2、上述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和複印件(一式兩份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在規定的時間內交送報名處。逾期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將被拒絕。

  3、競標保證金:參與本次競標的單位或個人須向縣招投標管理中心賬戶繳存競標保證金五萬元,報名人報名時須提供銀行出具的到賬憑證(其餘方式均爲無效)。不繳存保證金的不具備競標資格。中標人保證金公示期(三日)滿後可轉作風險保證金或承包金,未中標人的保證金待中標公示期滿後2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4、相關費用:報名人報名時須繳納報名費____元,入場證費____元(每證限____人入場),以上2項費用繳後不退。中標人在開具中標通知書前須向縣招投標管理中心繳納三年中標總額____%的中標管理費。

  5、報名時間:即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__:__(北京時間,下同)

  6、報名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7、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報名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

  招標人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競標時間、地點:

  1、競標時間:_____年__月__日__:__

  2、競標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金繳納信息: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招標合同 篇7

  一、招標的項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招標的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投標方須知:

  1、具有法人的資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能開具運輸發票,有物流或貨運能力的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2、無論投標的過程中的作法和結果如何,投標方自行承擔所有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

  3、投標方應詳細閱讀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標文件和資料,可能導致投標被拒收。

  4、投標方對招標文件如有疑點要求澄清,在獲取招標文件後用書面、傳真形式通知招標機構。招標方認爲有必要答覆時,應用書面形式作出答覆,並將答覆內容作爲招標文件的補充部分。

  四、投標文件的構成

  1、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如投標單位代表不是企業法人的代表,需持有《法人代表授權書》。

  2、按_______報價單(開票價)。

  3、投標方應提供公司介紹、優勢、服務承諾、保險及賠償、經營業績、已有客戶等材料。

  4、投標文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5、投標單位自制投標書,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封存完好加蓋印章提交。封皮上寫明招標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方式。

  6、結算方式。

  五、如有投標意向的公司

  請及時與我方電話聯繫(見所附電話號碼),並告知你方的電子郵箱地址,我方將“報價清單”發給你方。

  六、招投標議程

  1、當場揭標,檢查必備資料,公開唱標。分別進行競爭性談判。

  2、當場公佈中標單位。

  3、1—2日後書面下達《中標通知書》,同時告知其他未中標者,對未中標的原因不做解釋。投標書概不退還。

  4、簽訂合同書。

  七、其他事項說明

  1、投標單位應合理報價,最低報價不能作爲中標的唯一標準。

  2、確定中標單位後,將對中標單位進行試用,若發現中標單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現象,招標單位有權取消中標單位資格並保留追賠損失的權利。

  3、本次招標結束後,如中標項目市場價格發生變化,招投標單位協商調整中標價格,若協商不成,解除雙方的購銷關係。

  4、投標報名時間截止開標前兩天。

  八、開標時間、地點及聯繫方式

  1、時間:____年__月__日

  2、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3、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招標合同 篇8

  委託單位(甲方):

  代理單位(乙方):

  海口建誠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委託方將__________ 項目的招標事宜委託乙方代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代理業務的內容、形式:

  甲方委託乙方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活動。

  工程概況:

  本次招標範圍 :

  1、招標代理的內容:

  填寫申請表格,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提供招標前期諮詢等業務。

  2、招標代理的形式:

  二、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1、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等(詳見《辦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需提交的資料》清單)。

  2、委託方提供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或者經符合資質條件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投資預概算。

  3、乙方代理過程當中,遵守國家、地方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有關程序規定進行,接受招標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4、委託代理人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出具委託證書。

  三、委託期限: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執行,中標通知書籤發後自行廢止。相關的合同樣本·房地產代理合同·委託購房合同·財務代理委託合同·人事代理協議書·委託協議書·貨物運輸代理合同

  四、費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價爲人民幣(大寫),收取代理費用合計人民幣(大寫)。付款方式爲 現 金 或 轉 賬?,代理費用應在開標前全部付清。代理費用不包含編制標底的費用、資格預審及評標專家費用。(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計價格[20__]1980號)

  2、投標單位購買標書每份工本費計人民幣元(大寫),所得歸乙方。

  五、違約責任:

  1、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簽訂的代理合同條款、不得違約;

  2、委託方應提供真實可靠的相關資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條約定支付代理費用,否則一切責任由委託方自負。

  3、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

  4、雙方對代理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籤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爲本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報招標管理機構一份。

  六、雙方協議的其他條款:

  簽名:

  時間:

  簽名:

  時間:

招標合同 篇9

  甲方(受託方)_____________

  乙方(競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受______________公司(簡稱A公司)委託進行_______網上招標採購。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和競標方(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名目、品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產地規格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單價:扣除損耗,按照實際淨重結算,報每公斤單價_______.

  五、拒絕標準:以小樣作爲樣品,大樣必須符合小樣,否則以此作爲拒絕標準。

  六、數量:本次委託招標數量爲_______箱,以總量成交形式交割,送貨週期爲一週(7天),每隔一天送貨_______箱。具體數量如有增減,按實際要求送貨量結算。如超過總送貨量_______%,應給予乙方合理備貨時間。

  七、招標方式:由甲方確定明標或暗標形式。

  八、中標結果:由甲方確定並通知乙方。

  九、交貨地點及時間:貨物交付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月____日。水果每天早上_______點至_______點_______分。蔬菜_______點至晚上_______點到貨驗收。搬運費用乙方自負。

  十、結算方式:第一批貨到後十五天結算,一週爲一結算週期。乙方取得入庫驗收單後將複印件交給甲方,甲方收到A公司的貨款後準時支付給乙方。

  十一、擔保金的收取、使用、返回:爲確保競標方嚴格執行合同,甲方將向競標方收取競標保證金(標的_______%)如在交易過程中競標方違約,甲方將根據違約程度部分或全部扣留保證金,並將扣除部分全部交由A公司補償損失。如交易正常進行,甲方在確定交易雙方貨、款兩清後一箇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部返回。若乙方未中標則保證金在招標結束後一箇工作日內退回。

  十二、責任:甲方必須敦促乙方按時送貨,協助乙方將入庫驗收單複印件留存,並及時和A公司財務部覈對,監督______________公司準時支付貨款。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商品品質由______________公司和乙方確定,甲方不對商品的品質,以及由商品的品質引起一切後果負責。

  十三、招標代理費:甲方每次向中標方收取合同總額_______%的招標代理費,每次結算時從貨款總額中扣除。

  十四、其他事項:本合同在甲方通知乙方中標後自動生效,不中標則合同自動作廢。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

  日期:____日期:___________

招標合同 篇10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

  設計院:設計研究院

  山東魯能菏澤煤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經招標委託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爲甲方設計製造彭莊礦井設備。彭莊礦井由煤炭工業部濟南設計院(以下簡稱設計院)設計。經甲方、乙方、設計院三方協商達成如下技術協議。

  一、主要技術要求

  1、彭莊礦井設備按照設計院提供的技術規格書來設計製作,分爲。

  2、適用型號:

  3、主要技術特性:

  4、配置:

  5、結構尺寸:

  二、其它有關要求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設備總圖及設備安裝圖各一份。

  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產品合格證及報告,煤安標誌及發貨清單。

  3、產品加工完畢後,由甲方到乙方進行驗收(或約定中間驗收),合格後方可出廠。

  4、本協議一式六份,甲方、乙方、設計院各兩份,簽字生效。

  5、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附:有關設備的技術協議的相關內容包括:

  (一)設備的生產能力,主要技術指標應有專門文件作爲合同的附件。

  (二)對設備的主機、輔機的表面顏色、塗復層的要求,使用能源的要求(周波、電壓、氣壓、水壓、油壓、水質、燃料等)。

  (三)提供潤滑油脂的名稱代號和主要參數,驗收後的供應方式。

  (四)安裝技術參數應包括基礎圖、固定方式、接地、隔、離、周圍空地要求、空間高度、接線類型、插座型式、採光方式、溫溼度、防塵及工藝廢水、廢渣排放量等要求。

  (五)提供的技術資料包括:使用說明書、合格證、裝箱單、維修資料(電控原理、安裝圖等)、結構圖、傳動系統圖、氣壓液壓原理圖、元器件明細表與簡要動作說明、部件裝配圖、關鍵備件加工圖、易損件清單、各種管道系統圖、故障分析邏輯、潤滑圖表、以及隨機清單、易損件清單及備件圖冊資料與外購件明細表、外購件目錄樣本等。技術資料必須在到貨前提供,具體日期由雙方協商確定,以保障有翻譯的時間,使設備進廠後能迅速安裝。

  (六)明確技術指導方式、遣派人數、職責範圍、費用及雙方的義務。

  (七)明確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方式、時間、人數、費用。

  (八)要根據不同運輸方式(陸、海、空)決定相應的包裝形式。

  (九)必須確定交貨期限,及拖期索賠直接損失等事宜。

  (十)明確調試方式(賣方派員還是買方自行調試,大型成套設備要進行聯動試車,試生產考覈期。)和調試後投產前的驗收方式。

  (十一)在規定索賠期間爲設備考覈期。在考覈期設備或儀器的各種技術參數應達到保證指標,考覈的時間和方式,可視實際要求雙方協商確定,作爲專門文件,附在合同上。

  (十二)對運輸殘損、原裝箱短少、考覈項目未能達到保證指標的設備儀器,必須索賠。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x有限公司

招標合同 篇11

  發包方: 合同編號:

  承包方: 簽訂時間: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施工合同條款。

  一、工程名稱:

  工程內容:

  工程價款:

  二、質量標準和驗收:

  按本合同第一條工程內容要求和國家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及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雙方另有約定,以雙方約定爲準。

  三、承包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損壞由承包方負責,出現質量問題由承包方免費負責修理,質保期限爲 月,承包方在接到發包方通知後24小時內上門服務。承包方未按時上門的,發包方可另行委託第三方維修,費用從承包方預留的質保金中扣除。

  四、工程施工期限:

  從 年月 日起 天(日曆日)完工,若因工程內容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工期可予以調整。

  五、工程施工承包方式:

  此工程必須按合同附件圖紙規定施工,承包方提供材料的,材料進場需經發包方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

  六、工程款支付時間:

  餘款作爲質保金一年後支付。

  七、工期提前和延誤責任:

  承包方必須根據本合同工期完成,如延期,每延遲一天按合同總金額的%承擔違約責任。如下雨、停水、停電等客觀原因,根據實際情況順延。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工程合同共 份。

  十、其他約定事項:

  1、在工程施工中,如承包方發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負責,同時承擔對發包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2、包方必須嚴格按約定內容施工,不得分包和轉包。

  甲方: 乙方:

  單位地址:z省z市z街道z路 號 單位地址: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傳真:傳真:

  電話:電話:

招標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目的:服務招標代理。爲明確雙方的責任與權利,經詳細協商,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1. 建設項目概況:

  1.1 項目名稱:

  1.2 服務地點:

  2. 服務內容:

  2.1 服務招標代理。

  3. 雙方責任:

  3.1 甲方責任

  3.1.1 辦理前期的各種申報及審批手續。

  3.1.2 按時提供足夠的工程技術資料給乙方製作招標文件。

  3.1.3 甲方必須指派一位充分瞭解本項目情況的代表,迅速地解答問題

  及提供資料給乙方及投標單位。

  3.1.4 按照合同金額及支付方式,向乙方交付酬金。

  3.2 乙方責任

  3.2.1 代理甲方編制招標文件等招標事宜中的一切文件、表格;

  3.2.2 發佈招標文件,主持開標及評標會議;

  3.2.3 填報相關資料,由甲方發出中標通知書;

  3.2.4 爲甲方編制設計合同;

  3.2.5 爲甲方詳細解釋招標代理的具體程序及操作步驟。

  4. 酬金:

  代理酬金:一筆算人民幣伍仟元整。

  5. 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項目招標服務並提交招標過程資料後一箇月內一次性付清。

  6. 合約有效期

  本合約有效期自20xx年04月至全部招標代理工作完成爲止。本合同規定的服務項目,在發展過程中如因甲方原因或雙方不可控制的原因,需中斷合約或延長合約時,乙方爲此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屬乙方原因,則乙方爲此項目開支的費用由乙方自負。

  7. 違約責任

  7.1 倘若任何一方不按本合約履行義務,另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其違約內容,如該違約事項繼續發生,則14天后可以書面通知違約方終止合約。合約終止後,違約方必須負責因其違約使合同終止而引致對方的損失。

  7.2 倘若項目爲貸款項目,因貸款協議沒有執行,或國家計劃項目,因故停建緩延,則本合約終止。而甲方必須對乙方直至終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務支付費用並就乙方未完成服務的已投入部份,給予補償。

  8. 其他事項

  8.1 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需要,經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8.2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有分歧意見時,儘量採取協商解決,仍不能一

  致時,可報請建設主管部門協調;經協調仍不能一致的,請當地仲裁機關或法院解決。

  8.3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全部費用結清後自然失效。

  8.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兩份。

  (甲方):簽約人

  蓋章:(乙方) :

  簽約人蓋章:

  開戶銀行 帳號:

  日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標合同 篇13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方根據發展的需要,對標的物的.採購於__年__月__日___時在金華職業技術學院________會議室進行了公開招標。爲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經雙方認真協商達成合同如下:

  第一條、採購標的物的名稱、品牌、型號、廠家、數量、金額。

  項目名稱:______

  產品類型:______

  設備貨物名稱:______

  牌號商標:______

  規格型號:______

  生產廠家:______

  單位:______

  數量:______

  單價:______

  金額:______

  總計人民幣:______

  ¥:______

  第二條、設備、材料、物品質量要求及乙方對質量負責條件和限定供貨期限:

  乙方必須在合同簽定之日一次性交清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

  乙方提供的設備應符合《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確認書》規定的要求,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生產、檢驗、包裝,確保產品質量。

  設備、物品的到貨驗收包括:數量、外觀、質量、隨設備備件備品、裝箱單和資料及原包裝完整無損。

  設備、物品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負責三包,每臺設備、物品上均應訂銘牌。

  限定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貨並負責安裝調試完畢。

  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和位置

  第四條、包裝費用、運輸費用、搬運至甲方指定位置費用及安裝調試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服務支持體系:

  設備或物品在使用階段如發現質量問題,乙方收到甲方使用部門的函、電後,應在________小時內到達處理。

  乙方對設備提供質量保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的有關人員培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驗收標準、方法:按合同第二款規定,由甲方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乙方在收到乙方驗收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負責驗收完畢。同時填寫驗收單及有關驗收質量情況表。

  第七條、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應在交貨地點,隨機驗收時如數交給甲方。

  第八條、付款方式:設備、物品到貨並安裝調試結束,甲乙雙方共同驗收_________合格_______日內付合同總價的_____,即_______元。同時退還履約保證金。投入正常運行使用滿___個月付合同總價___%,即_________元。

  第九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到了合同規定的到貨驗收時間不能交付使用的,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乙方應向甲方償付延期違約金,每日支付合同總價的___%。同時乙方應出具書面情況說明,並徵得甲方同意或簽字。

  品種、規格、質量、安裝等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包修、包退、包換,由此而造成延誤交貨時間,乙方也應按上述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由於甲方的原因要求延期交貨驗收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的交貨驗收時間亦相應延期。

  乙方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按合同總價的_____%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的任何損失甲方一概不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其它約定:

  《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確認書》、《投標書》、履約保證金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範視爲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售後服務:乙方應做到及時回訪和優質服務,其它條款按投標服務承諾書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處理或金華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執七份,承包方執一份,同等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標合同 篇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_____》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現委託人與代理人就_________工程的招標事宜,經充分的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自生效日起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委託人委託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

  2、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3、資金來源:

  4、工程規模:

  5、總投資額:

  二、委託代理範圍

  1、委託代理招標內容□設計,具體包括:

  2、委託代理範圍內單項合同估算價:

  3、委託代理的事項

  三、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參與招投標的有關活動。

  2、委託人有權要求代理人及時提供代理工作階段性的進展情況。

  3、委託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或應迴避的人員。

  4、委託人有權確定代理人的具體工作內容。

  5、如委託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建設程序並經確認,委託人有權要求代理人糾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託人的義務和責任

  1、委託人在代理人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全本項目招標所需的有關審批手續,使招標工作具備條件。

  2、委託人應當向代理人及時、無償、真實、詳細的提供招投標代理工作範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3、對代理人提出的書面要求,委託人應當在?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託人負責。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派熟悉業務、知曉法律法規、工作認真負責的?作爲委託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託代理諮詢項目中如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委託人應當書面提前?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託人負責。

  6、委託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工程合同,並在簽訂合同後提交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8、承擔由於自己過失造成代理人的經濟損失。

  9、委託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處費、禮金、有價證券和其它禮物;不得在代理人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五、代理人的權利

  1、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人爲干預。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辦理委託項目的招標工作。

  3、有權建議更換不稱職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參與招標活動的委託方人員。

  4、如委託人的某些條件和要求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議委託人進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5、除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及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由委託人蓋章簽字,中標通知書再加蓋代理人公章外,自擬定發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所形成的資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蓋章簽字。

  六、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招投標代理活動。

  2、在委託授權範圍內爲委託方提供招標代理服務,不得將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代理服務轉讓給第三方。

  3、有義務向委託方提供招標計劃以及相關的招投標資料,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解釋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員如與本工程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係應主動提出迴避。

  5、在代理活動中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6、對代理過程中提出的技術方案、數據參數、技術經濟分析結論負責。

  7、代理人成立招標代理項目組,並任命?爲項目組組長,負責該項目招標代理工作。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見附件一。

  8、因代理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總額(除去稅金)。

  9、因不可抗力導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譭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七、招標代理服務_____的計取

  1、根據國家現行取費政策,按照以下計算方法確定招標代理服務費金額:

  2、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採用以下?方式。

  3、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時間:

  八、委託人對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託內容的時間要求

  1、代理工作開始時間:

  2、代理工作完成時間:

  九、違約和爭議的解決

  2、由於違約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也由違約方在賠償另一方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第三方損失。

  3、雙方對代理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籤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爲本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託人與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一方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約定向?(工程所在地)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份數

  雙方約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招投標監督機構一份,副本?份,各執?份。

  委託人(公章):?代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開戶:?開戶: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e-mail:?e-mail:

  年?月?日?年?月?日

招標合同 篇15

  招標人:

  招標範圍:

  施工地點:

  本招標工程項目的工期:

  投標人資質及相關要求:

  發包人委託勘察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項目,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3、《_______市城市規劃條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4、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5、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一、投標時間及施工工期

  (一)投標時間及地點

  1、招標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

  招標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答疑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

  答疑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投標有效期:投標文件在開標之日後____天內有效。

  4、投標截止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

  (二)進度計劃

  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發包人對進度計劃提出質疑和合理修正時,投標人應在簽訂合同後七天內提供修正的施工組織設計,發包人代表將在三天內批覆。

  (三)工程開工和工期

  開工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工期歷時________天(日曆日)。

  (四)工期延誤

  1、對下述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經監理方和發包人代表確認簽證後,合同工期相應順延。

  (1)由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

  (2)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3)重大的設計變更。

  二、工程質量與驗收

  (一)工程質量標準

  1、投標人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條例、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評定標準進行施工,如有違反施工規範規程,發包方有權暫停其施工,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投標人負責。

  2、發包方提交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的技術資料作爲施工的有效依據,開工前由發包方組織進行施工圖技術會審,會議紀要作爲施工的補充依據。

  3、如發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因施工原因需要修改設計時,必須事先由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並交發包方及設計單位辦理認可手續後方可實施。

  4、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提出合理修改設計時(聯繫單),投標人不得藉故拒絕。

  (二)工程質量等級

  1、投標人中標所承諾的質量等級標準爲本工程的合同約定條件,中標方如未達到質量保證的除限期整改外,罰沒質量履約金。

  2、本工程質量等級:一次性驗收合格以具備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爲準,創杯以獲獎正式證書爲準。

  3、本工程發包人委託_________監理公司監理。

  4、隱蔽工程驗收,投標人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公司,經發包人和監理方等有關單位驗收簽字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合同價款與保證金

  (一)工程款支付

  完成工作量的____%,支付工程款________元;

  完成工作量的____%,支付工程款________元;

  完成工作量的____%,支付工程款________元;

  以有關部門審覈作爲付款依據(具體另商議)。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價格可以調整:

  (1)暫定材料價確定(需經發包方主及監理公司簽證);

  (2)設計變更:需經設計院發包人及監理公司簽證;

  (3)中標單位在本工程的管理人員的勞保統籌交納有效證件。

  (三)保證金

  (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應同時提交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的投標保證。其形式可以選擇銀行保函、有價證券抵押或國內現行的其他保證形式。銀行保函的格式應符合招標文件中列舉的格式,採用其他格式應事先徵得招標單位的同意。

  (2)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提交了履約擔保並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後退還。

  四、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限,執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土建_____年,防水落石出______年,安裝______年。

  2、保修期從發包人批准的竣工之日算起。工程的保修押金爲工程總造價的3%(其中15%爲屋面工程保修押金),在保修期滿_____天后,退還保脩金(不計息)。

  3、保修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投標人應在接到發包人通知日起三天內前來負責做無償修理。如逾期,發包人有權請第三方進行修理,其修理費用由投標人負責。

  4、竣工後,投標人應按規範進行沉降測量,並將資料提供給發包人。

  五、其他

  1、本工程的中標單位爲承包單位,嚴禁轉包,特殊分項工程確需分包部分,應經發包人許可。項目經理在工地現場時間到位率如少於____%,且中途無故更換項目經理,發包人有權按工程總造價的1%~5%扣取罰金,直至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投標人負責,發包人保留索賠的權利。

  2、投標人在施工中應按照國家有關施工規範和規程進行施工,施工中發生的材料、設備、操作等施工質量事故,均由投標人負責,發包人不負任何責任。

  3、必須切實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遵守社會治安等有關規定,搞好環境衛生,搞好計劃生育工作,因違章而導致罰款和一切後果,均由投標人負責,發包人不負任何責任。

  4、工程竣工後中標方應向招標方提供_____符合建築工程檔案要求的資料三套,其中二套爲原件。

  5、本招標文件作爲施工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標單位(蓋章):

  地址:

  聯繫人:

  電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標合同 篇16

  甲方(受託方):_____________

  乙方(競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受深圳市XX公司(簡稱XX公司)委託進行_______網上招標採購。根據《_____》有關規定,和競標方(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名目、品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產地規格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單價:扣除損耗,按照實際淨重結算,報每公斤單價_______。

  五、拒絕標準:以小樣作爲樣品,大樣必須符合小樣,否則以此作爲拒絕標準。

  六、數量:本次委託招標數量爲_______ 箱,以總量成交形式交割,送貨週期爲一週(7天),每隔一天送貨_______箱。具體數量如有增減,按實際要求送貨量結算。如超過總送貨量_______%,應給予乙方合理備貨時間。

  七、招標方式:由甲方確定明標或暗標形式。

  八、中標結果:由甲方確定並通知乙方。

  九、交貨地點及時間:貨物交付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到_______月_______日。水果每天早上_______點至_______點_______分。蔬菜_______點至晚上_______點到貨驗收。搬運費用乙方自負。

  十、結算方式:第一批貨到後十五天結算,一週爲一結算週期。乙方取得入庫驗收單後將複印件交給甲方,甲方收到XX公司的貨款後準時支付給乙方。

  十一、擔保金的收取、使用、返回:爲確保競標方嚴格執行合同,甲方將向競標方收取競標保證金(標的_______%)。如在交易過程中競標方違約,甲方將根據違約程度部分或全部扣留保證金,並將扣除部分全部交由XX公司補償損失。如交易正常進行,甲方在確定交易雙方貨、款兩清後一箇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部返回。若乙方未中標則保證金在招標結束後一箇工作日內退回。

  十二、責任:甲方必須敦促乙方按時送貨,協助乙方將入庫驗收單複印件留存,並及時和XX公司財務部覈對,監督______________公司準時支付貨款。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商品品質由______________公司和乙方確定,甲方不對商品的品質,以及由商品的品質引起一切後果負責。

  十三、招標代理費: 甲方每次向中標方收取合同總額_______%的招標代理費,每次結算時從貨款總額中扣除。

  十四、其他事項:本合同在甲方通知乙方中標後自動生效,不中標則合同自動作廢。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招標合同 篇17

  甲方(受託方):_____________

  乙方(競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受深圳市民潤農產品配送連鎖商業有限公司(簡稱民潤公司)委託進行_______網上招標採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和競標方(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名目、品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產地規格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單價:扣除損耗,按照實際淨重結算,報每公斤單價_______。

  五、拒絕標準:以小樣作爲樣品,大樣必須符合小樣,否則以此作爲拒絕標準。

  六、數量:本次委託招標數量爲_______ 箱,以總量成交形式交割,送貨週期爲一週(7天),每隔一天送貨_______箱。具體數量如有增減,按實際要求送貨量結算。如超過總送貨量_______%,應給予乙方合理備貨時間。

  七、招標方式:由甲方確定明標或暗標形式。

  八、中標結果:由甲方確定並通知乙方。

  九、交貨地點及時間:貨物交付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到_______月_______日。水果每天早上_______點至_______點_______分。蔬菜_______點至晚上_______點到貨驗收。搬運費用乙方自負。

  十、結算方式:第一批貨到後十五天結算,一週爲一結算週期。乙方取得入庫驗收單後將複印件交給甲方,甲方收到民潤公司的貨款後準時支付給乙方。

  十一、擔保金的收取、使用、返回:爲確保競標方嚴格執行合同,甲方將向競標方收取競標保證金(標的_______%)。如在交易過程中競標方違約,甲方將根據違約程度部分或全部扣留保證金,並將扣除部分全部交由民潤公司補償損失。如交易正常進行,甲方在確定交易雙方貨、款兩清後一箇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部返回。若乙方未中標則保證金在招標結束後一箇工作日內退回。

  十二、責任:甲方必須敦促乙方按時送貨,協助乙方將入庫驗收單複印件留存,並及時和民潤公司財務部覈對,監督______________公司準時支付貨款。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商品品質由______________公司和乙方確定,甲方不對商品的`品質,以及由商品的品質引起一切後果負責。

  十三、招標代理費: 甲方每次向中標方收取合同總額_______%的招標代理費,每次結算時從貨款總額中扣除。

  十四、其他事項:本合同在甲方通知乙方中標後自動生效,不中標則合同自動作廢。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招標合同 篇18

  招標編號:(招標代理機構編)

  (工程項目名稱)

  (招標設備名稱)

  合同條款

  (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招標人名稱)

  招標文件出版日期

  合同號:

  合同簽字時間及地點: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雙方:(需方名稱)(以下簡稱需方)

  —(供方名稱)—–(以下簡稱供方)

  供需雙方達成協議,並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定義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

  人的受讓方。

  1.2“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

  人的受讓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規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製造、監造、檢驗、安裝、

  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

  件)和本合同附件3規定的用於合同電廠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

  1.7“合同設備”是指供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

  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規定。

  1.8“監造”是指在合同設備的製造過程中,由需方委託有資質的監造單位派出代

  表對供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

  監造不解除供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

  1.9“性能驗收試驗”是指爲檢驗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5

  規定所進行的試驗。

  1.10“初步驗收”是指當性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了合同附件1規定的性能供證

  值後需方對每臺機組合同設備的驗收。

  1.11“最結驗收”是指需方對每一機組的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後的驗收。

  1.12”日、月、年”是指公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

  1.13“電廠”是____發電民

  1.14“技術服務”是指由供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

  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

  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1.15“現場”是指位於__,爲需方安裝合同設備所在地。

  1.16“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設備名稱)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備

  品備件和足夠_折運行使用的備品備件。

  1.17“試運行”是指單機、整機或各系統和域設備在調試和電廠試運行階段進行

  的運行。

  1.18“機終”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設備組成的一套完整的設備。

  1.19“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文件。

  1.20“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供方將合同供貨範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貸分包

  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

  1.21“最後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後,使得合同設備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值達

  到合同設備價格98%以上;並且餘下未交的設備不影響機組的安裝、調試和性能驗收試

  驗。

  1.22“設備缺陷”是指供方因設計、製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

  件、原材料、鑄鍛件、原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2.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於(工程項目名稱)工程。

  2.1設備名稱、規格(型國)、數量

  設備名稱:

  設備規格(型號):

  數量:

  2.2凡供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並且是成初可靠的。

  2.3設備的技術規範、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供方提供合同設備的供貨範圍按合同附件2。

  2.5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3。

  2.6供方投供的技術服務按合同附件7。

  2.7供方提供設備的運輸及保險。

  3.供貨範圍

  3.1合同供貨範圍詳見附件2。

  3.2合同供貨範圍包括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但在執行合

  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並未列入而目確實是供方供貨範圍中應

  該有的,並且是滿足合同附件1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方負責

  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等實上百不發生費用問題。

  4.合同價格

  4.1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爲___萬元(大寫:__._)。其中第一套合同價格爲

  萬元,第二套合同價格爲_萬元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

  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運雜費、保險費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費用。

  4.1.1合同設備價格爲萬元,其中第一套合門設備價格爲___萬元第二

  套合同設備價格爲萬元。

  本合同設備價格包括與設備有關的供方所應納的稅費、技術資料費從製造廠到始

  發站(車上)洞頭(船上)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

  4.1.2合同設備的技術服務費爲_萬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爲

  _萬元,第二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爲_萬元

  4.1.3兩套合同設備到現場交貨點的運雜費爲 萬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設備運

  雜費爲 萬元,第二套合同設備運雜費爲_萬元。

  4.1.4兩套合同設備保險費爲 萬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設備保險費爲_萬

  元,第二套合同設備保險費爲_萬元。

  4.2合同的分項價格見附件6。

  4.3本合同總價在合同交貨期內爲不變價。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爲人民幣。

  5.2付款方式:銀行託收或匯票。

  5.3合同設備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個月內供方提交金額爲合同設備價格的10%不

  可撤銷的履約保函和金額爲合同設備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複印件四份)需

  方審覈無誤後_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合同設備價格的10%(___萬元)做爲預付款。

  5.3.2供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每批設備(部組件)運到交貨地點,並將

  該批設備的商業發票(金額爲該批設備價格的80%,正本一份複印件四份)、清單、質

  量檢驗合格證明、貨運提單提供給需方,需方驗明無誤後天內,支付該批設備價格

  的80%(_萬元)。

  5.3.3剩餘合同設備價格的10%作爲設備保證金待每套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沒有問題,

  供方報交下列單據經需方審覈無誤後需方在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0%

  (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

  (1)金額爲該套合同設備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複印件一式四份)

  (2)該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的複印件一式五份。

  5.4技術服務費的支付。

  5.4.1第一批設備交貨後,供方提交金額爲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3%的商業發

  票(正本一份,複印件四份)需方審覈無誤後_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

  技術服務費的30%(_萬元)。

  5.4.2每套合同設備通過該套機組性能驗收試驗,初步驗收證書籤署後,供方提交

  金額爲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7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複印件四份),需方審覈

  無誤後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的70%(_萬元)。

  5.5 運雜費的支付

  運雜費在設備交貨時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結算結算總額爲合同規定的運雜費。需方在

  收到供方提交的單據經審覈無誤後個月內需方支付給供方該批運雜費。

  5.6 付款時間以傑方銀行承付日期爲實際支付日期著此日期晚於規定的付款日期,

  即從規定的日期開始按本合同1114款計算遲交違約金。

  6.交貨和運輸

  6.1 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

  應保證及時和部會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貨時間見附件4。

  6.2 交貨地點合同設備的交貨地點爲需方電廠鐵路專用線指定地點(車上)/碼頭

  (船上)(具體交貨地點)。

  6.3 合同生效後個月內,供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規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貨物名稱、

  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

  在每批貨物預訂啓運_天前及天前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66款中的各項內容通知需方。

  6.4 每批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到貨車/碼頭的到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爲準。此日期即

  本合同1.1.9款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6.5 供方須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現合同設備從

  供方到現場交貨地點的運輸。

  6.6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

  物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合同號;

  (2)機組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

  (8)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9)重量超過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米____3米____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

  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並附有草圖。

  (10)對於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

  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

  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6.7 附件4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

  6.8 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後至第一次大修時止由於供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

  應設備(或部件)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需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

  或部件,則供方應負責免費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齊,最遲不得超過___個月運到指定目

  的車站/碼頭並且通告需見

  6.9 供方應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監適、施工、調試、

  試驗、檢驗、培訓、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規定提供技術資料每

  套合同設備_套。應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及符合附件3規定的交付進度。

  6.10 技術資料一般以郵寄方式遞交,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局後,供方應在24小時內將

  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

  通告需方。

  6.11 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爲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

  將作爲按合同11.10款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

  需方或需方代表檢查後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需方原因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後

  ___天內(對急用者應在__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失的部分。如

  因需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供方應在接到需方通知後__天內(對急用者應在_

  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需方承擔。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供方應

  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運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供方有權發貨。上述需

  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供方應負的責任。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遲設備發貨時(設備已製造完畢),由需方負擔倉儲費

  及必要時的保養費。並按本合同規定(視爲供方已交貨)支付議批設備的款項。

  6.14 到貨站(整車)/碼頭:____

  (零擔)/碼頭:____

  6.15 收貨單位:

  6.16 技術資料郵寄地址:______

  單位: ______

  7 包裝與標記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_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的規定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及

  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包裝應保證在運輸、

  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並有減振、防衝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

  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供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包裝應按設備特點,

  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雹、防鏽、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

  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

  留異物,並保證本部件開全。

  7.2 供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7.3 供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

  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

  (3)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4)設備名稱、機組號、圖號;

  (5)箱號/件號;

  (6)毛重/淨重(公斤);

  (7)體積(長____寬____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爲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

  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於裝卸搬運。按照貨物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包裝箱

  上應明顯地印刷有“輕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樣。

  7.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註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

  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7.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

  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各一份。另郵寄裝

  箱清單各二份。

  7.6 附件2中列明的備品備件應按每套設備分別包裝,並在包裝箱外加以註明,一

  次性發貨。

  7.7 備品備件應分別包裝並按7.2款註明上述內容,專用工具也應分別包裝。

  7.8 各種設備的鬆散零星部件應採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並儘可

  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

  7.9 柵格式箱子/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於盛裝不至於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

  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設備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檣明任何兩個箱件。

  7.12 對於需要精確裝配的明潔淨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時採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

  (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鏽蝕和損壞。

  7.13 供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

  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3)目的站/碼頭;

  (4)毛重;

  (5)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號、

  名稱頁數。

  7.14 凡由於供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

  一經證實,供方均應按本合同11款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

  物損壞和丟失時,供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供方應儘快向需方補供貨物

  以滿足工期需要。

  7.15 需方應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後「_

  個月]內返供方(費用由供方承擔)。

  8 技術服務和聯絡

  8. 供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

  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

  程的服務。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需方按供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安裝、分部

  試運、調試和啓動,並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製造質量及性能等

  有關問題。

  8.3 供方應在合同生效後__個月內以郵寄方式向需方提交執行8.1和8.2款中

  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兩份。

  8.4 在合同生效後_個月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次數、時間和地點。

  8.5 供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需方參與供方的技術設計,並向需方解釋技術設計。

  8.6 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

  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8.7 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籤紀要雙方均應

  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爲準。如有重

  大技術方案和/或合同價格的修改,須報原合同審批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

  8.8供方提出並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供方如

  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經需方確認後方可進行。爲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需

  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並書面通知供方,供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儘量滿足需方

  要求。

  8.9 供需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

  的各方,並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

  8.10 對蓋有“密件”印章的供銷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爲其保密的義務。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供方統一組織

  並徵得紹方同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8.12 供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

  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13 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

  並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8.14 供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供方

  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在本合同生效後_個月內提交需方予以確認。需方有權提出更換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現場服務人員,供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需方認可的服務人員。

  如果需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__天內供方沒有答覆,將按11.11款視爲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8.15 由於供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供方未按要

  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供方負責。

  8.16 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7

  9 質量監造與檢驗

  9.1 監造

  9.1.1 供方應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個月內,問需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

  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規定。

  9.1.2 需方將委託有監造資質的監造單位進行設備監造。在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

  公司的指導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瞭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

  並簽字。監造檢驗的標準爲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應標準。供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

  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

  9.1.3 監造的範圍及具體監造檢驗/見證項目見附件5

  9.1.4 供方必須爲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公司駐廠代表和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

  9.1.4.1 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一箇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

  月度檢驗計劃。

  9.1.4.2 提前_天提供設備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

  9.1.4.3 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

  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5規定的有關文件

  以及複印件。

  9.1.4.4 向監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爲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

  據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儘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監造代表不能按

  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工廠的試驗工作風正常運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

  有權事後瞭解、查閱、複製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爲文件見證)。若供方未及時通知監

  造代表面單獨檢驗.需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供方應在需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

  試驗。

  9.1.6 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

  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並暫不予以簽字,供方須採取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

  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製造過程

  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髦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供方不得擅自處

  理。

  9.1.7 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並

  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爲供方按合同11款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

  9.2 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

  9.2.1 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移中都須進

  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和/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

  (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後,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

  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爲技術資料的一部分郵寄給需方存檔。此外,供方還應在隨機文

  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

  9.2.2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及時到現場,與需方一起根據

  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

  表確認屬供方責任後,由供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後,需方應儘快開箱檢驗檢,檢

  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__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

  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需方應爲供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

  並作爲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開箱或每一批設備到達

  現場_個月後仍不開箱,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

  9.2.3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於供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

  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範時,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

  爲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供方委託需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

  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如果由於需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知後,應儘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需方自負。

  9.2.4 供方如對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需方書面通

  知後__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供方在接到通知後_個月內,自

  費派代表赴現場同需方代表共同複驗。

  9.2.5 如雙方代表在合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託權

  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

  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後,應按9.2.7款的

  規定儘快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製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

  方負擔。對於上述索賠,由需方從履約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於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設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

  進度爲原則,但最遲不得晚於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後_個月,否則按11.11款處理。

  9.2.8 需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於貨物抵達電廠設備儲放場之

  日起的_個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儘管沒發現問題

  或供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爲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規定應承擔

  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10 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

  10.1 本合同設備由需方根據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

  裝、設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須在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進行。重

  要工序須經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見附件7)。安裝、

  調試過程中,若對方未按供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腋務人員指導、未經供方現場技

  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需方自行負責(設備問題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術資

  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供方承

  擔責任。

  10.2 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後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進行。

  10.3 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後,供方應派人蔘加調試進行指導,並應儘快解決調試中

  出現的設備問題,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_個月,否則將擔11.款視爲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10.4 性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運行

  168小時完畢後__個月內進行,這項驗收試驗由需方負責,供方參加。

  性能驗收試驗完畢,每套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格標後,

  需方應在__天內簽署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1.6款和

  11.6款辦理。

  10.5 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供方在雙

  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則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驗收試驗達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

  證值,剛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一方採取措施並徵第一次驗收試驗結

  束後_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

  10.7在第次性能驗收試驗後,如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

  定的性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

  如屬供方原因,則應按本合同11款執行;

  如屬需方原因,本合同設備應被認爲初步驗收通過,此後_天內由需方代表簽署,

  由供方代表會籤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此時供方仍有義務

  與需方一起採取措施,使合同設備性能達到保證值。

  10.8 每套合同設備最後一批交貨到達現場之日起_個月內,如因需方原因該合同

  設備未能進行試運行和性能驗收試驗,期滿後即視爲通過最終驗收,此後__天內應由

  需方簽署並由供方會籤本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

  在合同設備穩定運行168小時後如果由於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

  __個月,則此後_天內需方應簽署並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

  10.9 不管合同設備性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將於初步驗收證書籤發之

  日起至一年並完成索賠後止_天內按照11.4款的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

  10.10 按1.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證書只是證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設備性能和

  參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爲供方對合同設備中

  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

  書也不能被視爲供方對合同設備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

  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隱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製造過程中被發現,供方對糾正

  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一年保證期終止後到第一次大修時(通常爲一

  年)。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供方應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1款的規

  定進行修理或調換。

  10.1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於供方責任需整進行的檢驗、試驗、再

  試驗、修理或調換,在供方提出請求時,需方應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供

  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供方委託需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

  更換設備,或由於供方設計圖紙錯誤或供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供方應按

  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費用;(所有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

  =++

  其中:_總費用(元)

  _人工費(元/小時人)

  _(小時人)

  _材料費(元)

  _臺班數(臺 班)

  _每臺設備的臺班費(元/臺 班〕

  11保證與索賠

  11.1 保證期一般是指合同設備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籤最級驗收證書)或

  供方發運的最後一批交貨的設備到貨之日起_個月(籤最終驗收證書)。二者以先到日期

  爲準。該保證期的具體內容按10款和11款有關條款執行。

  11.2 供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

  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於維護的要求。供方保證根據本合同附

  件3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並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

  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合同設備在投產後的第一年內,年可用小時數要求大於6500小

  時;第二年及以後年可用小時數要求大於7500小時,年強迫停機率小於2%,供方爲合同

  設備承擔的保證期應到需方出具最終驗收證書時止。

  11.3.1 本設備合同執行期間,如果供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

  由於供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供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

  如需更換,供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更換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應不遲於

  證實屬供方責任之日起的__個月內,否則,應按11.款處理。

  11.3.2 由於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和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

  員的指導而進行施工、安裝、調試造成的設備損壞,由需方負責修理更換,但供方有義務

  儘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於需方要求的緊急部件,供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

  費用均由需方負擔。

  11.4 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後,由需方在_天內出具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

  交給供方。條件是:在此期間供方應完成需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供方對

  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於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11.5 在保證期內,如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供方責任,則需

  方有權向供方提出索賠。如供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9.2.4條款辦理。否則供方在接到需方

  索賠文件後應立即無償修理、更換、賠款或委託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

  裝現場的更換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供方負擔。

  11.6 如由於供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

  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

  11.7 由於供方責任,在9款規定的性能驗收試驗後,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於供方

  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招標時,供方應承擔違約金,其計

  算方法通常根據各種設備經濟指標保證值按成本法、煤耗加補償裝機法計算。

  以汽輪機爲例

  (1)如果汽輪機熱耗高於保證值,每增高4.18/,供方向需方支付_萬元人民幣

  的違約金。

  (2)汽輪機在銘牌工況(夏季工況)條件下出力每降低1.供方向需方支付_萬元人

  民幣的違約金。

  (3)如果汽輪機在額定轉速下各軸承的振動每高於保證值0.01,供方向需方支付_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如上述任何一項的違約金比率超過以上條款指出的違約金比率的五倍時,需方有權要求

  供方以更大的違約金比率來支付違約金,其具體違約金比率可由雙方協商決定。如果達

  不成協議,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時間內儘快提供需方滿意的替換件。

  供方提交違約金後,仍有義務向需方提供技術幫助,採取各種措施以使設備達到各

  項經濟指標。

  每套合同設備按照以上(1)至(3)項累積計算的最大違約金總金額將不超過每套

  合同設備總價的10%。供方支付全部違約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滿意的替換件被需方接受之

  日,即爲需方承認設備可以初步驗收並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之日。

  11.8 如合同設備在保證期內發現屬供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

  要求等)則其保證或將自該缺陷修正後開始計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於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遲交貨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規定的

  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動6.4款規定計算,需方

  有權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違約金:

  遲交1-4周,每週違約金全額爲遲交貨物金額的0.5%;

  遲交5-8周,每週違約金金額爲遲交貨物金額的1%;

  遲交9周以上,每週違約金金額爲遲交貨物金額的1.5%;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每套合同設備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5%。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

  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遲交超過_個月時,供方需方支付的違約金總額可超

  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5%,與此同時,需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於確屬供方責任未按本合同附件3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同嚴重影響

  施工的關鍵技術資料時,則每遲交一週,供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件,遲交時間的計算以

  6.11款規定的爲準。

  11.11 如果由於供方技術服務的延誤、疏忽和/或錯誤,在執行合同中造成延誤,每

  延誤工期一週供方將向招方支付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5%。且供方需求付由於供方技術服

  務錯誤或違約造成緒萬的直接損失。

  11.12 供方對於根據本合同11.7、11.9、11.10、11.11款承擔的每套合同設備違約

  總金額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

  11.13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按合同所規定的相應義務。

  11.14 如果由於需方原因,遲付貨款,需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

  遲交-4周,每週違約金金額爲遲付金額的.3%;

  遲交9周以上,每週違約金金額爲遲付金額的1%;

  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

  需方除交付遲付款違約金外,還應支付遲交款的相應利息,每套合同設備遲付款違約

  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的5%。

  11.15 本合同生效_月內,供方須向需力提供由供方主辦銀行開具金額爲合同設備

  價格_%的不可撤銷的履約保函,以需方爲受益人其格式見附件10。

  12保險

  12.1 供方須對合同設備,根據水運、陸運和空運等運輸方式,向保險公司以供方爲

  受益人投保發運合同設備價格110%的運輸一切險,保險區段爲供方倉庫到工地交貨(包

  括卸貨)後90天止。

  12.2 供方須對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件的加工製造過程向保險公司投保合同設備關鍵部

  件價格110%的,以供方爲受益人的設備製造質量險,投保範圍爲製造過程中合同設備發生

  製造質量問題和/或車間內搬運等損壞和現場安裝、調試、運行直至保證期滿出現的設備質

  量問題。

  13 稅費

  13.1 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供方應該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

  由供方承擔..

  13.2 本合同價格爲含稅價。供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服務(也包括運輸)、進

  口設備/部件等所有稅費(包括保險費)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供方承擔。

  4外包與外購

  14.1 供方未經需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範圍內的設備/部件進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

  外購)。供方需分包的內容和比例應徵得需方同意,否則不得分包。

  14.2 供方將本合同範圍內的設備/部件的內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後,在本合同生

  效_個月內,將此部分設備/部件的分包商預選名單、分包商資質材料、提交給需方。需

  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後__個月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後,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

  供方須在需方同意的分包涵名單中選定分包商,並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14.3 分包(外購)設備/部件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接8.10、8.11、8.12款的規定辦理。

  14.4 供方對所有分包設備、部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

  14.5 分包與外購內容見附件8。

  15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15.1 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

  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

  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經雙方簽字確認。如果該項修改改變了合同價格和交

  貨進度,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後的_個工作日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

  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

  簽字並報原合同審查單位審查後方能生效。將修改後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

  15.2 如果供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爲時,需方將用書面通知供方供方

  在接到通知後_天內確認無誤後,應對違反或拒絕作出修正,如果認爲在_______

  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需方將保留中

  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權利。對於這種中止,需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

  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供方負擔。如果供方的違約行爲本合同其它條款有明確規

  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

  15.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權力,需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項,並

  有權將在執行合同中預付給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項索回。

  15.4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供方和

  /或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中止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

  協商辦理。

  15.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貨,需方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爲退貨部分設備

  價格的10%-30%並賠償供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15.6 因供原因而不能交貨,供方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爲不能交貨部分設備

  價格的10%~30%並賠償需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15.7 如果供方破產、產權變更(被兼併、合併、解體、註銷)或無償還能力,或爲

  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了經營其業務,需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供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

  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視其給出

  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情況,執行經過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8 若15.7款考慮的情況確實發生,需方有權從供方手中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作

  接管並收歸己有,並在合理期限內從供方的現場房屋中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設計、

  圖紙、說明和材料,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已屬需方,供方應給需方提供全權處理並提供一切

  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這類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需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或

  間接引起的對供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此外,雙方應對供方已經實際履行的合同部分

  評價達成協議,並處理合同提前結束的一切結果。

  16.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颱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

  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

  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

  是不能因爲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16.2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

  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_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

  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儘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

  抗力的影響消除後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16.3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

  解決本會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試運行和驗收等問題)。

  17、合同爭議的解決

  17.1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

  後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如仍不能解決,雙方同意任何一方

  可以提交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17.2仲裁地點爲北京。

  17.3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對方都有約束力。

  17.4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上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

  擔。

  17.5在進行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

  履行。

  18.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生效需滿足下列條件: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

  加蓋合同專用章;

  (2)本合同通過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加蓋合

  同審查章);(1000萬元以下者核備〕

  (3)本合同通過電力工業部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額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加蓋合同

  審查章);(此款適用於1000萬元以上者).

  (4)國家開發銀行確認;(此款適用於開行定額定向貸款項目)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最終驗收證書”)並理賠完畢貸款兩清之

  日止。

  19復它

  19.1本合同適用法律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9.2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

  方作出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

  19.4本合同列明瞭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

  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

  19.5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

  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9.6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爲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

  供給與合同設分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

  19.7合同雙方應指定二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

  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鏟的同時通知對方。

  19.8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

  遞送或掛號、航空郵寄、電報、傳真或電傳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施接

  收確認後,即被認爲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

  19.9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16份;供需雙方各執正本1份;副本7份。審查單位

  正本2份,副本2份。

  簽字:

  需方供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簽字人:簽字人;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招標合同 篇19

  水果/蔬菜招標合同

  甲方(受託方):

  乙方(競標方):

  甲方受深圳市民潤農產品配送連鎖商業*限公司(簡稱民*公司)委託進行水果/蔬菜網上招標採購。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和競標方(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名目、品級:

  二、質量要求:

  三、產地規格要求:

  四、單價:扣除損耗,按照實際淨重結算,報每公斤單價( )。

  五、拒絕標準:以小樣作爲樣品,大樣必須符合小樣,否則以此作爲拒絕標準。

  六、數量:本次委託招標數量爲 箱,以總量成交形式交割,送貨週期爲一週(7天),每隔一天送貨 箱。具體數量如有增減,按實際要求送貨量結算。如超過總送貨量50%,應給予乙方合理備貨時間。

  七、招標方式:由甲方確定明標或暗標形式。

  八、中標結果:由甲方確定並通知乙方。

  九、交貨地點及時間:貨物交付地點爲民潤生鮮配送中心(福田農產品批發市場三樓)。從20__年 月 日起到 月 日。水果每天早上5點至7點30分。蔬菜下午5點至晚上11點到貨驗收。搬運費用乙方自負。

  十、結算方式:第一批貨到後十五天結算,一週爲一結算週期。乙方取得入庫驗收單後將複印件交給甲方,甲方收到民*公司的貨款後準時支付給乙方。

  十一、擔保金的收取、使用、返回:爲確保競標方嚴格執行合同,甲方將向競標方收取競標保證金(標的5 %)。如在交易過程中競標方違約,甲方將根據違約程度部分或全部扣留保證金,並將扣除部分全部交由民*公司補償損失。如交易正常進行,甲方在確定交易雙方貨、款兩清後一箇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部返回。若乙方未中標則保證金在招標結束後一箇工作日內退回。

  十二、責任:甲方必須敦促乙方按時送貨,協助乙方將入庫驗收單複印件留存,並及時和民*公司財務部覈對,監督民*公司準時支付貨款。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商品品質由民*公司和乙方確定,甲方不對商品的品質,以及由商品的品質引起一切後果負責。

  十三、招標代理費: 甲方每次向中標方收取合同總額0.2 %的招標代理費,每次結算時從貨款總額中扣除。

  十四、其他事項:本合同在甲方通知乙方中標後自動生效,不中標則合同自動作廢。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日 期:

招標合同 篇20

  第一章 定義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爲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並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爲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幷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爲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爲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爲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1.2 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爲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佈命令前或在採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批准不影響工程師不批准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爲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爲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爲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爲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爲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工程師行爲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決定價值;或

  (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價值的確定或採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 轉讓和分包

  3 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儘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爲受益人的收費,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並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爲,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爲、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徵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爲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後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語擬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是英語,因而稱之爲“法定語言”。

  5.2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爲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範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 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複製件,承包人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則應自行提供,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於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師批准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範及其他由業主或工程師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責任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退還工程師。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准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爲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 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 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 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 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爲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

  7.2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爲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爲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准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第五章 一般義務

  8.1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並完成工程和維修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合理推論,提供爲設計、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經常性的)監工、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准,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 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範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

  9 合同協議書

  如被邀請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並履行按照本條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10.1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爲其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或契約擔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選擇,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對履約保證金所佔合同價的百分比作了規定;

  (a)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應由下列銀行開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銀行;

  (2)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往來銀行;或

  (3)爲業主所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中國銀行,或

  (b)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一份契約擔保,或由一家外國保險公司或擔保公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

  10.2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並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維修期結束。

  在根據62.1款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以後,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併發出上述證書後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11.1 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自行負責。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標書之前,應被認爲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並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範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爲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範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並且,一般還應認爲承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爲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視察和考察的基礎上的。

  11.2 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爲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人表“中應列明由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地點,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複製費用後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複製(印)件。

  12.1 投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爲已對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事故費)及所有爲正確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工程師認爲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爲一箇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工程師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引起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並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有無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採取的可爲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 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於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指令。

  14.1 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後的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施工進度計劃以徵求其同意,進度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爲工程施工而擬採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的概述提交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 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師隨時認爲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准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後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 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爲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爲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並且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改。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職責

  提交給工程師並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 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工程師認爲是爲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權的、經工程師批准的(工程可以隨時撤換)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後,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僱用此人,並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師批准的代表。

  15.2 語言通暢

  如果工程師認爲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和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督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爲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一定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 承包人的僱員

  承包人應爲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壯工。

  16.2 當地的僱員

  鼓勵承包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僱用非熟練工人,並在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僱用熟練工人。

  16.3 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僱

  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工程師看來行爲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翫忽職守的人員或工程師認爲其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工程師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 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佈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

  (c)爲完成上述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務。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爲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於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水準、基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 鑽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鑽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據第51款規定除非有關此工程的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工程師均應爲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 環境安全、保衛和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並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佔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人身事故,及

  (b)爲了保護工程或爲了公衆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師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照明、護欄、圍牆、警告標誌及守衛設施,及

  (c)採取一切合現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於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 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l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對於這些工程,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僱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 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接收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後,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規定:

  (a)如果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包人應從發出接收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剩餘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 維修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所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費用維修工程,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20.3 因業主風險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由於第20.4款中規定的任何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而引起損失或損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維修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或損害的情況下,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 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爲: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燒廢料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核成分爆發後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物產生的衝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於承包人的僱員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於業主利用或佔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損壞,除非這種佔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於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箇有經驗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預見,或

  (2)能合理預見,但他即不能:

  21.1 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進行保險;

  (b)對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所規定的百分比額外金額,以彌補由於補求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於承包人的設備和其它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現場上重置。

  (d)對上述(a)、(b)和(c)項的保險應以同於支付貨幣的幣種和比例投保,以便在發生損壞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相應的貨幣和比例的賠償。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保險費收據覈實支付。

  21.2 保險範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幷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發出了接收證書爲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責任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21.3 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20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 保險外情況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2.1 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於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維修缺陷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 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業主爲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於業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啓用的)的爲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僱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臺理的考慮。

  22.3 業主的保障

  業主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屑於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 第三方保險(包括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在不限於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除工程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 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所規定的數額,但對於投保的事故次數不限。

  23.3 交叉責任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項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被分別保險的承包人和業主的均適用。

  24.1 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的賠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僱員的行爲及錯誤造成的。承包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損失的賠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與其他開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僱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並持續這種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人僱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廖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 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生效的證明,並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後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保險單位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准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 完備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範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 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爲這些保險生效並支付應支付的保險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 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合同生效的保險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布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 遵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維修缺陷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佈的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或公司規章制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於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永遠規定,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根據22.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

  27 化石的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髮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爲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並在發現後立即通知工程師按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於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調後,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

  (b)應加入到合同價的一筆款額,並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28.1 專利權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採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行爲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並保護或保障業主免於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由於執行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要求而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

  28.2 礦區使用費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爲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發生的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的話。

  29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範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

  (a)公衆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以及通往屬於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業主免於承擔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及其他開支。

  30.1 避免對道路的損壞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樑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這類運輸儘量最少,不致對這類道路和橋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30.2 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除了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的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爲運輸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由於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樑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並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

  30.3 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儘管有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工地的或位於通往地路線的任何道路或橋樑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及業主。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者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過談判,解決爭端,並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並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只要工程師認爲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於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工程師在與業主及包人協商後將決定一筆因失職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從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也可以從任何應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同等數額並通知承包人及業主。也規定,業主應通知承包人糾紛將在何時協調解決及將由承包人的那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商。

  30.4 水運

  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爲“道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具“一詞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同樣的效力。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特別許可,並承擔有關費用。

  30.6 當地運輸服務

  鼓勵承包人在承運施工設備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當地的搬運和運輸服務,承包人應只同中國合法的運輸組織簽訂合同。

  31.1 爲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務機會

  按照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

  (a)業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業主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可能啓用的何合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下的工作的工人。

  31.2 爲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據31.1款,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

  (a)爲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這樣的主管部門提供由負責維修保養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

  (c)爲這些人員提供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據52款決定增加合同的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2 承包人保持施工現場的整潔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障礙,並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餘材料儲存並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並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33 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發出任何接收證書後,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接收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人的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並使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潔,使工程師滿意。在缺陷責任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爲完成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

  第六章 勞務

  34.1 勞力及工作人員的僱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力及人員的僱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爲業主或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招募勞務或工作人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爲其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並按排好將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後離開中國。

  34.2 承包商的外籍勞務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按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的募、交通和食宿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勞務費用。

  (a)承包人所僱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爲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爲有必要爲工程的實施而僱用外籍專業人員和工程監理人員,承包人應爲僱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准。在取得業主的書面批准後,承包人的代理人或其僱用的其它外籍專業人員在合同期間內可持臨時簽證進入中國,經批准的其它訪問專家也可持臨時簽證進入中國,但逗留期限較短。

  (c)承包人僱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僱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應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 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務的部門簽訂勞務供應協議或分包合同,協議副本或分包合同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工程師。

  34.4 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其省級政府的法律規定的更改,調整其當地僱員的工資。

  34.5 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制定工地規則,並在其中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衛措施;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環境衛生制度;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 防止不法行爲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僱員或在其僱員之中發生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爲,並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或財產免遭上述行爲的破壞。

  34.7 酒精飲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據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從事任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8 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爲。

  34.9 擯葬

  當承包人的外國僱員或外國僱員的家屬可能逝世於中國時,應爲其葬禮的運輸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承包人亦應對當地的僱用人員的葬禮儘可能根據本地習規的要求作出安排。

  35.1 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告

  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送交詳細的書面報告,其格式和時間間隔由工程師預先規定,報告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僱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告。

  35.2 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佈指令並採取保護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35.3 安全和健康記錄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並在工程師隨時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

  35.4 健康和安全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結合並遵照當地衛生保健部門的要求,保證在施工的全過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備有醫療人員、急救設施、病房、治療室及救護車設施等,併爲預防傳染病,爲一切必要的福利和衛生要求作出必要的安排。

  35.5 疾病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現場的施工人員遭害蟲、鼠類和其他害蟲的襲擾,以減少對他們健康損害的危險。承包人應爲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提供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瘧疾的發生,並採取步驟防止污水積存。承包人應遵守當地衛生機構的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或按工程師指令,爲工地中的房屋噴灑被批准使用的殺蟲劑。承包人應提醒其人員注意不要被血吸蟲及野生動物傷害。

  35.6 傳染病

  萬一出現任何具有傳染性的疾病時,承包人應遵守並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當局爲處理和克服上述傳染病而可能制訂的規章、命令和要求。

  35.7 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後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工程師。如果出現人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工程師。

  36.1 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採購的國內外材料運至工地現場。除根據第36.6款(b)和(c)款外,承包人可選擇資源國,但在儘可能理而可行的範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料和設備。

  所有的材料、設備和操作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及

  (b)按工程師要求隨時在製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規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和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並應在這些材料等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供材料樣品以供試驗。

  36.2 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全部試樣。

  36.3 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於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只有在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驗方可確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價或在投標書中標價。

  36.4 未規定的檢驗費用

  如果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情況下)未詳細說明,或

  (c)(儘管規定或指明瞭)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製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設備的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末按合同規定滿足工程師的要求,則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 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工程師應在與業主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後,可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權力;

  (b)根據上述條款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主。

  36.6 業主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設備(包括施工機械設備);

  (a)招標文件中如附有“業主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按所報的價格選使用或者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

  (2)該種材料應被認爲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並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

  (b)如果在合同條件第二部分的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包括了一份題爲“由業主提供的要求使用的材料一覽表“(以下簡稱“要求使用的“),承包人將:

  (1)按規定在合同中納入這些合適的要求使用的材料;

  (2)由業主按合同要求對上述將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質量、數量、供貨的時性及材料的適合性等予以保證和保護:

  (3)被免除對要求使用的材料進行試驗的責任及合同第36.1至36.5、37.l至3.4款規定的必要的協助,這些事項將由業主承擔;及

  (4)將由業主及時按指定的地點把要求使用的材料裝上運輸車輛,承包人不擔費用。但承包人將承擔將該材料運入工地現場、卸車、儲存、用於工程及自接收之日起的保險。

  (c)業主或工程師對承包人採購貨物或材料的來源提出的任何其它要求,不合同中規定與否或在履約階段提出,都應按第59款一指定分包人的形式辦理。

  37.1 操作的檢查

  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出工地、車間以及爲工程生產、加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點,承包人應爲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得到進人上述場所的權利。

  37.2 檢查和檢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據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於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爲工程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檢驗不應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

  37.3 檢查和檢驗的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工程師安排的檢查、檢驗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的時間及地點。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檢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工程師或其授權人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進行這些檢驗,並認爲是在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檢驗。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工程師未參加檢驗,其應認爲該資料表明的結果是正確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爲檢查和檢驗作準備,或者工程師認爲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示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師可拒絕這些材料、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說明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師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複檢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複檢驗,由此而引起的檢驗費用,應由工程師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決定,業主將向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37.5 獨立檢驗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樣的委派都應按照第2.4款的規定實施。爲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爲工程師的助手,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蓋前的工程檢查

  沒有工程師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蓋,承包人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分工程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工程師,除非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爲檢查並無必要,則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檢驗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8.2 剝露和開孔

  當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並應對之重新覆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本條第38.1款規定予以覆蓋掩蔽,並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決定承包人爲啓蓋、開孔、穿孔、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除和運走

  工程師應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運走工程師認爲不符合合同規的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

  (c)對儘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支付,但工程師認爲由於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

  (2)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程拆除並重新施工。

  39.2 承包人履約時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內),承包人一方執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均應由工程師在與承包人與業主協商後決定,並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第七章 暫時停工

  40.1 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於所指示的時間內,以工程師認爲必要的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問,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爲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於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爲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爲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並非出自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爲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款規定的辦理。

  40.2 暫時停工後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於本條款的情況下,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後,可以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於此類暫時停工導致的應加入到合同價中的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 暫時停工持續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時間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於本文第40.款的(a)、(b)、(c)或(d)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工程師接到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限內未得到此項准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隻影響整個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爲第5l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作而加以省略並就此再次通知工程師,但並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爲業主違約,據69.款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第八章 開工及延期

  41 工作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後,承包人應從速開工,不得延誤。

  42.1 現場的佔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佔用的工地部分的範圍,及

  (b)可供承包人佔用的順序,業主應在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占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範圍,及

  (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規定,或按承包人在給工程師或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說明提出的合理建議,進行施工。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佔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劃或建議儘快進行工程施工。

  (e)除非得到額外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於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給出佔用權

  如果由於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佔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了費用,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決定;

  (a)承包人按44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2.3 道路通行權及使用工地外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稅。承包人還應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作使用的位於工地以外的任何附中設施。

  42.4 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表VII一臨時工作用地需求中列出,以供業主批准。臨時工作用地範圍可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範圍由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准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並自負費用。

  43 竣工期限

  所有按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間內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業主的任何延誤、防礙或阻礙,或

  (e)其他不屑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的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生時,包人有權延遲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作的竣工期限,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可延長時間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4.2 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後28天內通知了工程師及抄報業主,及

  (b)在提出給工程師通知後28/天或其他經工程師同意的合理的時間內向工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究。

  44.3 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44,1(b)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於28天送交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並在這些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送交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後,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後,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 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情況外,任何工程無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爲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本規定並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工程師認爲,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採取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聚,以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對採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爲了執行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示,承包人須徵得工程師同意於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爲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採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中扣回,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47.1 誤期賠償費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的任何部分工程,則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標書附錄中說明的金額,作爲該項違約所致的違約罰金(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爲該違約支付的唯一的款額),而不作爲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完工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數。罰金不應超過標書附錄中載明的限額。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業主可從應付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違約罰金。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47.2 賠償費的減少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接收證書,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簽發上述接收證以後出現的對剩餘工程拖期的違約罰金的數額應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爲上述已簽發證書的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值之比。本款只適用於違約罰金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

  48.1 工程接收證書

  在整個工程已經基本完工,並已合格地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要以預定速度向工程師發出通知並抄報業主,同時應附上一份在缺陷維修期間內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爲承包人要求工程師發給工程接收證書的申請。工程師應於該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內,或給承包人發出一份接收證書,其中寫明工程師認爲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時給業主一份付本;或者給承包人書面指示,說明工程師認爲在發給接收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師還應將發出該書面指示之後及證書頒發之前可能出現的,影響該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及維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並使工程師滿意後的21天內有權收到工程接收證書。

  48.2 分期接收證書

  同樣,按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工程師應就下列工程發接收證書:

  (a)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有單獨完工工期的任何分部工程,或

  (b)工程師表示滿意並認爲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被業主佔有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業主選擇佔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對這種先行佔用合同中未作規定或作爲臨時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的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經基本竣工併合格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則工程師可於整個工程完工之前就該部分發給接收證書,而且一經發給這類證書後,承包人即應被視爲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以預定速度完成該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整修的表面

  應符合以下條件:即在整個工程完工之前發給的關於永久工程任何區段或部分的接收證書,不應認爲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說明。

  48.5 竣工檢驗受阻

  如果由於業主或工程師或業主僱用的其它承包人的原因,使得承包人無法進行竣工檢驗,那麼業主應被認爲在應進行竣工檢驗而由於上述原因未能進行的同一天接收了該項工程。工程師應相應地發給接收證書。但是如根據合同規定工程並未實質上竣工,則該項工程不能被認爲已經接收。

  如果該項工程按上述條款予以接收,但是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仍要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竣工檢驗通知發給承包人。

  由於在缺陷責任期內進行竣工檢驗可能導致承包人的額外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

  第九章 缺陷責任

  49.1 缺陷責任期

  在本合同條件中,“缺陷責任期“一詞應指投標書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責任期,其時間自:

  (a)由工程師根據本文第48款規定發給了證書,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工程師根據第48款規定發給不止一份接收證書的情況下,應從各證書籤發之日分別算起。與缺陷責任期相關的“工程“一詞的含義應按此作相應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維修缺陷

  爲了在缺陷責任期滿時或在缺陷責任期滿後的儘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損和消耗除外)狀態並使工程師滿意移交給業主。

  (a)如在發給證書的竣工之日尚餘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應在竣工日期後儘快予以完成。

  (b)按工程師在缺陷責任期內或滿期後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其代表在缺陷任期終了之前的檢查結果發出的指示、進行修補、重建、及維修缺陷、裂縫及其它不合格之處。

  49.3 維修缺陷費用

  如果工程師認爲必須進行這類工作是由於:

  (a)所用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應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錯誤,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對承包人一方明確或隱含規定的任何義務,

  則所有按49.2(b)款規定的工作,應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如果工程師認爲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屬於任何其他原因,則其應據52款決定一筆金額增加到合同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4 承包人未能執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工程師的上述指令,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從事此等工作並付酬。如果工程師認爲該類工作根據合同是理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隨產生的費用,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決定,均由業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業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5 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該條款的規定適用於承包人爲修復缺陷和損壞而對工程設施進行的更換或修復而這種更換和修復在完成之日已經交付。工程修復責任期延長的時間等於由於缺陷或損壞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時間。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則缺陷責任期的延長只適用於那一部分。

  50 承包人的調查工作

  在缺陷責任期終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現了任何缺陷、裂縫或其他不合格之處,工程師可指示承包人並通知業主,在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其原因。

  如果這些缺陷、裂縫或疵病不屬於承包人的責任,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入合同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屬於承包人責任,則上述一切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本文第49款規定,自費修復這些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

  第十章 變更、增加及省略

  51.1 變更

  工程師在其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任何變更,併爲此目的或他認爲適當的任何其它理由,適宜做出變更時,他有權命令承包人執行,而承包人應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削減任何這類工作(不包括由業主或其他承包人進行的削減工作);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型、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種類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次序或時間。

  任何此類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有效變更應按52款規定估價。如果變更指令是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引起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則變更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51.2 變更指令

  無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這類變更。規定,若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執行本條規定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工程數量超過或不夠工程量清單中所規定者,則該項增加或減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第十一章 對變更的估價

  52.1 估價的基本原則

  所有有關51款規定的變更及據52款(爲此條起見定義爲“變更工作“)規定對合同價的增加,如工程師認爲適當,,應以合同規定的單價或價格予以估價。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單價或價格,則合同中的單價及價格只要合理可作爲估價的基礎,如果沒能辦到,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箇合適的單價或價格。如果協商不成,工程師應決定一箇其認爲適合的單價或價格,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晌述單價或價格未取得一致意見或決定之前,工程師決定一箇暫定單價或價格,以便按60款規定發出支付證書。

  52.2 工程師確定單價的權力

  如果任何變更工作的性質和數量增加或減少,關係到整個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質和數量,且工程師認爲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項目的單價或價格由於上述變更,不恰當或不適用時,則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與承包人商定一箇合適的單價或價格。在雙方意見不能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由工程師根據情況定出他認爲恰當的單價或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單價或價格未取得一致意見或決定之前,工程師可確定暫定單價或價格,以便按照60款發出支付證書。

  但是,包括在計日工費率表中的單價和價格不得作任何變更(儘管該表中的程已經實施),同時,工程量清單中的其他任何項目的單價和價格也不得作任何變;除非這類項目單獨計算其價值已超過中標通知書中所列明的合同價的20%,以及該項下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超過或少於原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時,如果沒有工程師按第51款規定發出的變更工程指示,則無需用第52.款或本款進行估價,除非在發出這種指示的14天之內(且不屬於省略工程情況),在變更工程開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將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調整單價和價格的意向通知工程師,或

  (b)由工程師把其改變單價或價格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52.3 超過15%的變更

  如果在簽發整個工程接收證書時,發現由於:

  (a)所有按52.1和52.2規定定價的變更工程;及

  (b)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概算量進行計量所做的全部調整費用,其中不包所有暫定金額,計日工作費用及按本文第70款規定所作的價格調整。

  而非由於任何其它原因,當加到或從合同價中扣除的金額總和超過了有效合同價格的15%時,就本條而言,應指不包括暫定金額和計日工(如有的話)的合同價,那麼,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在考慮據本款採取的任何步驟後,再將合同價減少或增加一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的金額,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工程師考慮承包人的工地費用及總管理費開支,確定此數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據本條做出的決定。這一數額應僅以增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的數額爲基礎。

  52.4 計日工

  工程師如認爲有必要或適宜時,可以指令任何變更工程按計日工作制進行施工。對這類工作應按合同中包括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項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標書中對此所定的單價和價格支付承包人費用。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有關收據或其他憑證,證實已付出的款項,並在訂購材料之前,向工程師呈交訂貨報價單,以供批准。

  對所有按計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應在上述工作持續進行的過程中,每天向工程師呈交一式兩份確切的清單,其中開列受僱從事該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種及工時,以及一式兩份的報表,其中寫明該項工作所用材料,所用承包人的機械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根據前文中提及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附加百分比數包括的承包人的機械設備除外)。如果清單報表中內容正確或經同意後,工程師將其上簽字並將每份清單和報表各一份複製件退還給承包人。

  每個月末,承包人應向工程師送交一份不包括上述內容的所用勞務、材料、承包人的機械設備並附有價格的清單與報表。如承包人未能將此類清單與報表開列齊全,準時提交,則承包人無權獲得任何付款。但是如工程師認爲按上述規定,承包人的清單和報表的呈報由於任何原因而實際無法做到,則工程師仍然有權覈准此等工作付款,該項付款或按計日工計算(工程師須對該工程所僱的勞力、時間、所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情況表示滿意)或按工程師認爲公平合理的該項工程的價值算。

  52.5 估價的貨幣

  當合同規定合同價用一種以上貨幣支付。並且

  (a)變更工程部分的計價是根據合同規定的費率和價格,對這類變更工程部的支付應按照合同價支付方面所確定的貨幣比例進行。

  (b)當就前面提到的費率和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或已作出決定時,就應對每一用的貨幣應支付的數量或比例予以明確,在明確這些支付數量比例時,承包人和工程師(或在達不成一致時,由工程師)在不受先前已達成的關於合同價格支付中不同貨幣的比例的約束,應對投入變更工作的實際費用的貨幣(及相關比例)予以考慮。

  根據第52.3款規定,在確定對變更要作每一適用的貨幣應支付的數量或比時,承包人和工程師(或在達不成一致時,由工程師)在不受先前已達成的關於合同價格支付中不同貨幣的比例的約束,應對合同項下發生的承包人工地和一般管理費用中的貨幣及其比例予以考慮。

  第十二章 索賠程序

  53.1 索賠通知

  儘管合同另有規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時,應在索賠事件首次發生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及抄報業主。

  53.2 臨時記錄

  一旦發生53.1款規定的情況,承包人應保存該事件的臨時記錄,這對於他後希望提出索賠而支付其索賠理由時可能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認業主責任的情況下,工程師在接到53.1款中規定的通知後,應檢查這些臨時記錄並指示承包人繼續留記錄(由於是合理並對索賠是重要的)。承包人應允許工程師查閱據本條規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關資料,並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其提供複印件。

  53.3 索賠的具體實施

  在發出53.1款規定的通知後的28天內或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承包人送交工程師一份帶有對索賠要求的詳細說明和證實材料的賬單。在影響索賠的因素不斷髮生的情況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以中期賬單的形成,送交工程師上述有關的資料及累加索賠款額說明,並在這種影響因素全部結束後28天內送交同樣內容的最後索賠要求賬單。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向業主提供所有按本條送交工程師的賬單的複製件。

  53.4 不合規定的索賠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條規定的方法要求索賠,則承包人最多隻能得到工程師或按67.3款規定委任的仲裁人員,根據索賠記錄(無論這些記錄是否有工程師據53.2和53.3款規定的註釋)決定的款額。

  53.5 索賠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工程師足夠的證據,使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確定此款額,則承包人有權獲得包括該索賠款額在內的根據60款規定由工程師證明的任何中期付款。如果承包人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滿足工程師要求,工程師只證明有關部分的索賠。工程師的任何有關本條的決定應送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第十三章 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54.1 工程專用的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機械設備、由承包人提供的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至工地後,即被視爲專門供該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間轉移外,若無工程師的同意,不應將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處。但此規定不包括運輸任何人員、勞工、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設備及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

  54.2 海關結關手續

  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盡力協助辦理好工程所需的有關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關結關手續。

  54.3 承包人設備的再出口

  當承包人將其爲工程施工進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按合同規定移動、再次出口時,業主應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時,協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

  54.4 租用承包人設備的條件

  根據63款規定,發生的合同終止時,爲了保證爲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賃的承包人的機械設備,爲工程的繼續施工使用,如果租賃協議未包括這些條件:即在上述終止生效後7天內,業主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後,除據仍款規定業主有權授權其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維修缺陷外,所有人應將這些機械設備,按承包人與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條件,租賃結業主,繼續爲工程施工使用,並由業主支付費用,否則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租賃的設備帶入工地。

  54.5 用於63款的費用

  如果業主按54.5款規定與設備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則業主按這一協議支的所有費用(包括簽訂協議時交納的印花稅),應認爲是根據63款完成工程,維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費用。

  54.6 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條款

  當承包人格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時,在分包合同中(通過參考資料或其方法),應加入與本救相同的分包人帶人工地有關承包人機械設備、臨時工程及材的條款。

  54.7 不隱含對材料等的批准

  本款的執行,不應視爲隱含對其中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獲得工程師的批准,也不應妨礙任何時候工程師拒絕採用任何這類材料。

  第十四章 計量

  55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概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爲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工程量。

  56 應計量的工程

  除另有說明外,工程師應根據合同通過計量來覈實並確定工程的價值,並按規定支付給承包人。當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進行計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該人應:

  (a)立即參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協助工程師從事上述計量工作,並

  (b)提供工程師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

  如承包人不參加,或由於疏忽遺忘而未派上述代表人前往,同由工程師進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計量應認爲是對這一部分工程的正確計量。爲了對需要採用記錄和圖紙計量的永久性工程進行計量,工程師應準備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人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工作時,並應在雙方取得同意後,在上述文件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進行有關圖紙和記錄的審查與承認時,應認爲這些記錄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在對上述記錄和圖紙進行審查以後,如果承包人對該圖紙、記錄不予同意,或不簽字表示同意,則這些圖紙與記錄仍被認爲是正確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審查後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書面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爲上述記錄和圖紙中不正確的各個方面,以求工程師作決定,在接到通知後,工程師應審覈並確認或變更這些記錄和圖紙。

  57.1 計量方法

  無論一般的和當地的習慣如何,工程的計量應以淨值爲準,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

  57.2 總價項目明細表

  爲提交根據60.1款規定的說明,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包含在標書中的每一總價項目的明細表,該明細表應以工程師的認可爲準。

  第十五章 暫定金額

  58.1 “暫定金額”的定義

  “暫定金額”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項款額,在工程量清單中以該名義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供不可預見費之用,這項金額可按工程師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承包人只有權得到包括按本款規定由工程師決定的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供應或不可預見的費用額。工程師應根據本條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58.2 暫定金額的使用

  對於每一項暫定金額,工程師有權發出指令由下列人員把這種金額用於工程施工,提供貨物、材料、設備和服務;

  (a)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第52款規定決定的價值相等金額。

  (b)由下文中定義的指定分包人進行工程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設備或服。爲此而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應根據第59.4款確定支付。

  58.3 憑證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標書列出單價或價格作價的以外,承包人應向工程師出示有關暫定金額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和賬單收據。

  第十六章 指定分包人

  59.1 “指定分包人”的定義

  可能已由或將由業主或工程師所指定、選定或批准的進行合同中所列暫定金額的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所有專家、供貨商、商人以及其他人員,以及按合同條款規定,要求承包人將任何工程分包給他們的一切人員,在從事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過程中,均應視爲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並在合同中稱爲“指定分包人”。

  59.2 對指定分包人的反對

  業主或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人,或認爲承包人應有任何義務僱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對其僱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僱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將對承包人負責執行有關工程,供應貨物、材料、設備和服務的包合同的內容,其對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同於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對業主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在上述義務與責任方面不受傷害,並使之免於承擔任何由於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恪守上述職責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失償賠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及

  (b)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的損失,並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人爲施工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的違章操作,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切上述索賠要求。

  59.3 設計要求應明確規定

  如果要提供與任何暫定金額有關的服務,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裝入永久工程的任何設備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則這種要求應在合同明確予以規定,並應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應規定,提供上述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上述事項,以及任何由於指定分包人的違章或失職引起的一切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

  59.4 對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對一切由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額:

  (a)按工程師的指示並根據分包合同規定,由承包人已付給或應付給的實際格;

  (b)工程量清單中如開列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有關勞務費用或由工程師按本文52款確定並按本文第58.2款(a)款規定,指令支付的費用。

  (c)關於一切其他費用的利潤,按已支付或應予支付的實際價值的百分率計,當工程量清單中對該暫定金額規定有比率時,即按承包人對該項目填寫的比率計算;或者當未作此項規定時,則按承包人在投標書附錄中填寫的比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爲此目的在某一專項中做出這種規定時,也應在該處重複填寫此比率。

  59.5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證件

  在根據本文第60款規定頒發包括關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任何費用的任何支付證書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證明,證明以前的證書中包括的關於該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費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償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證明,除非承包人:

  (a)書面通知工程師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絕支付該項款額及

  (b)向工程師遞交合理證明,證明他已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指定分人外,

  業主應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書直接向該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規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項,但扣除保留金,並以衝賬方式從業主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款項中的將業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回。

  在工程師已發給證書,且業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況下,在發給承包人的任何進一步的證書時,工程師應從該證書的付款額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額,但不應拒發或拖延按合同條款規定應發的證書。

  60.1 月報表

  每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六份據規範中書明的或按工程師可接受的格式的報表,該報表應包括以下有關各項的款額;

  (a)截止到本月末已實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幣計價的合同估計值,該值應56款規定爲工程量清單中書明的基本單價乘以由工程師測定的工程量。

  (b)按(a)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工程的合同估算值。

  (c)以當地貨幣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a)減掉(b)。

  (d)據表I所表明的外匯百分比計算出(c)項中當地貨幣和外匯的數額。根據5款規定,它是受任何變化的影響的。

  (e)據52款規定,以反映以當地貨幣和外匯表示的成本的變化數額。

  (f)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並獲批准的計日工數額,減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書所批准的數額,並據工程量清單計日工表所確定的內容書明當地貨幣和外匯的數額。

  (g)據70款規定,如有的話,由於後繼法規所導致的費用數額,以當地貨幣外國貨幣表示。

  (h)按60.3款規定,對於本月已到達工地的材料和即將用於工程,還沒有進入工程的設備,以當地貨幣和外國貨幣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借貸或債務。

  (i)據60.5款規定,將本款(d)、(e)、(f)和(g)所述的數額之和乘以60.5所書明的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數額。

  (j)據本款動員預付款之規定所致的增加或扣減的數額。

  (k)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以一種或多種貨幣表示的任何其它數額。

  60.2 月支付工程師在收到上述中期付款申請後28天內,該申請應被批准或修改,並按工程師的意見,該證書應據合同規定,在扣除應由承包人支付給業主的數額後,而不是根據47款,反映出承包人應得數額。如果承包人書明的任何項目的價值與工程師意見有差別時,以工程師的意見爲準。一旦工程師確定了應給承包人的數額,即應向業主和承包人發出證書(以下稱中期付款證書),表明應給承包人的數額。

  對指定分包人所證明數額應在本證書中分別表明。

  工程師應不能:

  (a)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經並經業主批准之前,覈准任何付數額(據本款或任何其它條款),或

  (b)發出數額小於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數額的中期付款證書,且在此情況下該數額應移至下月,直至其批准的數額之和超過所表明的最小值。

  60.3 用於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承包人只能與合格材料供應商訂立材料協議,已籤協議付本應送交工程師。

  承包人有權得到信貸或借款,只有工程師確立對於用於但未進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是適應的。其信貸將在這些材料和設備到達現場的當月提供。借方應在其信貸的材料和設備進入工程的當月歸還。一旦信貨實施,這些材料和設備的所有權即視爲業主財產。工程師將據以下條款做出決定:

  (a)除非以下條件已使工程師滿意,否則將不提供信貸;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規範要求;

  (2)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儲存並有防止損失或損害或變質的措施,工程師滿意;

  (3)承包人有關要求、訂單、收據的記錄、材料和設備的使用應以工程師批的方式進行,且此記錄應完好讓工程師檢查;

  (4)承包人已提交了現場材料和設備的估價值的月報表(詢價,運輸和放置存貯費用),連同工程師所要求的這些文件,爲下述原因(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設備所有權的證據和(3)付款,和(4)設備和材料的原產地,以及在表格中所示的多種貨幣。

  (b)給承包人的信貸不應超過下述的75%

  (1)進口材料的CIF價,或

  (2)當地採購材料的出廠價或貨櫃價,或

  (3)當地生產材料的堆場價,如砂、集料和碎石等,和這種支付不應視爲對材料的批准。

  (c)給承包人提供爲工程所需材料和設備的信貸而記入其借方的數額應等同以前承諾給承包人爲上述(b)款所規定並經工程師確定的材料和設備的信貸數額;及

  (d)對上述信貸或記入借方的貨幣應是:

  (1)在信貸的情況下,是爲有關項目而雙方同意的計劃表中所開列的貨幣:

  (2)在記入其借方的情況下,應是爲相關項目所提供信貸時的貨幣類型和數。

  60.4 支付地點

  業主向承包人的支付應按合同中規定的貨幣,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銀行賬戶中。

  60.5 保留金

  據第60.1款規定,除非在第二部分資料表中已經開列,數額爲月中期付款證書中書明的10%的保留金應由工程師在首項或以下各項證書中予以扣減(以下稱爲留金),直到扣減數額累計達到第二部分資料表中列出的佔合同價的百分比例的數爲止。

  60.6 保留金的支付

  在簽發全部工程的接管證書之時,工程師把一半保留金付給承包人;或中籤發永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的接收證書時,工程師將把由他確定的同該永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相應的金額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

  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後,另一半保留金將由工程師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或視情況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並規定,如果根據第48款的規定在不同的缺陷責任期已經適於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部分時,“缺陷責任期滿“一詞在本款中應視爲是指最晚的那一箇缺陷責任的期滿。

  進一步規定,如果在此時,據49款和50款的規定仍有應由承包人實施的任何未完工作,工程師將有權拒絕開具證明,直到在工程師認爲承包人完成了剩餘工程才支付保留金的金額部分。

  60.7 動員預付款

  業主將向承包人提供一筆無息預付款,用於工程的動員費用,其數額爲在第二部分資料表中列明的並在中標通知書中確定的合同的百分比,並以表I-外匯需求估算表中所開列的外匯和當地貨幣的比例進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錯或謀劃濫用動員預付款,業主將有權立即收回。

  60.8 動員預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擔以下工作後14天內工程師將向業主發出證書(一份複印件報送包人),以下稱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

  (a)已開始實施協議書;和

  (b)據10.1款規定提供履約保證金;以及

  (c)提供以76,3款規定的格式和合格銀行出具的等同於動員預付款數額和幣種的無條件銀行保函。銀行保函應保持有效直到動員預付款據60.9款規定全部回爲止。但其數額應隨回收數額增加而持續遞減,正如據本條規定而發出的中期支付證書所述。業主將在收到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後35天內支付動員預付款。

  60.9 動員預付款的回收

  動員預付款將從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付款中回收:

  (a)如果只有中期付款證書的累計數額超過中標通知書中表明的合同價的20時,纔開始回收。

  (b)回收以等月扣還形式,直到合同中規定的竣工期前3個月回收完畢。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證書的數額小於根據本款規定的扣這量,甚差額部分應視爲債務併入下一中期付款證書中。

  60.10 向承包人的支付

  業主向承包人的支付應以承包人在表I一外匯需求估算中所表明的幣別和比進行,但規定上述幣別和比例應據任一方的請求根據一般條款第5l和52款的規定隨時變化調整。

  60.11 付款期

  在每期由工程師發出的中期支付證書或最終支付證書中,業主對承包人的支付應在收到上述證書後35天內支付:

  60.12 計價貨幣

  計價貨幣應爲投標書格式附件中所表明。爲支付方便,計價貨幣與其它幣別的折算應按第72款規定進行。

  60.13 對支付證書的改正

  工程師有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更正或修改以前發出的證書內容(但不是終支付證書),如果進行的任何工程使他不滿意,他有權在任何中期交付證書中刪或減少該工程的價值。

  60.14 對業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業主的支付,包括以扣減方式或抵消方式,均應按以下方式進行:

  (a)在以前由業主花費的任何數額償還的情況下,支付應以相同幣別相同比的形式進行。

  (b)對於違約罰金(如有),支付應以表I一外匯需求表中列明的幣別和外匯比例進行。

  (c)在其它情況下,支付應以雙方同意的幣別和數額進行,或如達不成一致見,應以工程師認爲合理和公開的確定爲準。

  (d)對於動員預付款回收的扣還應按60.9款規定進行。

  60.15 竣工報表

  承包人在發出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後至少84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最終報表及輔助文件,並以工程師批准的格式詳細說明:

  (a)到本接收證書載明的日期爲止,按合同規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終價值;

  (b)任何承包人認爲應支付給他的款額;

  (c)任何承包人認爲他根據合同應給他的估計值;

  估計值應在最終報表中分別表明,工程師將據60.2款規定開具證明。

  60.16 最終報表

  據62.1款規定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56天內,承包人應提交一份最終證書草(下稱草案)及其經輔助文件供工程師參考。草案應詳細說明:

  如果在上述期間內,不超過56天,工程師不同意或者不能夠確認最終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應提供工程師可能需要的進一步資料,並對草案進行雙方同意的改動。承包人再編寫並提交給工程師作爲一致同意的最終報告(在一般條款中被稱“最終報告“)。

  在收到最終報告和所有其它工程師合理要求的資料後14天內,工程師應發出最終支付證書,表明據合同所應支付的總額。

  如果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後有未能解決的爭端,工程師應在以上設定的時間間隔內發出中期支付證書,以其自身的判斷應付給承包人的數額。最終交付證書將在爭端解決時發出。

  60.17 業主責任的終止

  除非承包人在60.15款涉及的完工說明和最終報表中(除非這些情況發生在個工程的接收證書發出之後)提出了索賠要求,業主將不承擔任何有關執行合同,工工程或與執行合同有關的任何事項或事物的任何責任。

  61 缺陷責任證書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只有據62款提及的缺陷責任證書才被視爲構成工程批准的文件。

  62.1 缺陷責任證書

  在工程師簽發缺陷責任證書並送交業主,並將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認承包人已盡其義務施工並竣工,且對缺陷的補救符合工程師要求之前,不應認爲該項合同已經結束。缺陷責任證書應由工程師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後的28天內發給;或如果適用於永久工程區段或各部分的缺陷責任期限不同,同最遲的缺陷責任期滿或根據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規定,任何被指令進行的工程已完成並符合工程師要求,則可簽發缺陷責任證書。但缺陷責任證書的頒發不應是將第60.3款規定的第三部分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的先決條件。

  62.2 未盡義務

  儘管缺陷責任證書已經頒發,承包人和業主仍應對在缺陷責任證書頒發前按合同規定的履行缺陷責任證書頒發時尚未完成的義務承擔責任。爲了確定任何該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合同仍應視爲對合同雙方有效。

  63.1 承包人的違約

  如果由於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非自願的倒閉、清理或解散(但合併或改組而自願清理者除外),或破產,或與債權人協議,或以其債權人爲受益的轉讓,或同意在其債權人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如果財產接管人、管理人、受託人或清理人被委託接受其財產的任何實質部分,或如果根據有關對債務的重新組織、安排或調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規,對承包人的訴訟開始,或有關解散和清理的決定通過時,或如果採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財產的主要部分的證券所有權,或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採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動或發生有關此類事件時,涉及承包人及其財產,或與3.l款規定相違背;或對其貨物徵稅:或如果工程發給業主證書證明並抄送承包人,在工程師認爲,承包人:

  (a)已放棄合同,或

  (b)無正當的理由:

  (1)未按41.l款規定開工,或

  (2)在接到46.1款規定的通知後28天內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繼續實施工程,或

  (c)在接到37.4款規定的通知或39.1款規定的指令後28天內,未遵照執行,或

  (d)儘管在此之前在工程師的書面警告,仍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規定的務,或

  (e)與4.1款相違背,

  則業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或不影響合同給予工程師和業主的權力的前提下,進住工地和工程並驅,除承包人而不違反合同或終止僱用承包人,並自己或僱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認爲合適的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並且業主可隨時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未用機具和材料;並據合同將所得視爲承包人的財產。

  63.2 在業主進駐並驅逐承包人後,在實際上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工程師應單方面地或通過與各方協商或在協商後,或在他進行了他認爲適宜進行或實施的調查或查詢之後,確定、決定並證明:

  (a)在進駐工地並終止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已由其實際完成的工程,已合理地得到或理應得到任何款額(如有時)。

  (b)已經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機械設備和臨時工程的價值。

  63.3 終止的付款

  如果業主按本款規定終止僱用承包人,則在缺陷責任期滿以前,以及其後由工程師查清施工、完工與維修缺陷費用、完工拖延損失賠償費(如有時)以及業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項並開具證明以前,業主不應負責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包括損失費)。此後,承包人纔能有權得到可由工程師證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支付給他並扣除上述款額之後的款額(如有時)。如果此項扣回款額超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支付給他的款額,則根據要求,承包人應將此超出部分付結業主。此項款額可視爲承包人欠業主的債務,因而應予償還。

  63.4 合同利益的轉讓

  除法律禁止外,如工程師在按63.1款提及的進駐或終止後14天內指示,承人應將其簽署的爲履行合同提供任何貨物或材料或服務和/或實施任何工作的協議利益,轉讓給業主。

  64 緊急修復工作

  無論是在工程施工期間還是在缺陷責任期內,如由於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發生或發生與之有關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師認爲進行任何修補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緊急需要,而承包人無能力或不能立即進行這項工作時,則業主可在工程師認爲必要時,啓用其他人員從事該項工作,並支付有關費用。如果工程師認爲,由業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應屬承包人負責按合同自費進行者,則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確定由此產生或隨之產生的全部費用,應由業主向承包人索回,並由業主從應付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發生任何上述緊急情況後,工程師應在合理可行的條件下,儘快通知承包人。

  65.1 對特殊風險不承擔責任。

  承包人對任何由65.2款特殊風險引起的有關下列情況,無論作爲賠償或其方式均不負責任:

  (a)除了對按39款規定在特殊風險發生前被宣佈爲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對工的破壞或損害,或

  (b)對業主或第三者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或

  (c)對人身的傷亡。

  65.2 特殊風險

  特殊風險爲20.4款(a)段(1)至(5)所定義的風險。

  65.3 特殊風險對工程的損害

  如果由於上述特殊風險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運往工地途中的材料或設備,或承包人的設備遭到破壞或損害時,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壞或受損害的已實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設備的款額。並且按工程師的要求或爲完成該項工程確屬必要時,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項:

  (a)對受破壞或受損害的工程進行修復的費用;

  (b)替換或修復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的費用。

  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合同價的增加額(考慮工程師確定的替換承包設備的合理價格),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4 炮彈、導彈

  無論何時何地由於任何地雷、炸彈、子彈、手榴彈或其他炮彈、導彈、彈藥或戰爭用爆炸物發生爆炸或衝擊造成的破壞、損害或人身傷亡,均應視爲上述特殊風險的後果。

  65.5 由特殊風險引起的費用增加

  除根據合同任何其他條款,承包人有權得到其他款項外,業主應償付承包人由於上述特殊風險引起或導致或以任何方式與其有關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費用,但不包括本文第39款規定的在特殊風險出現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費用,但以本款下文中關於戰爭爆發條款中的各項規定爲條件。承包人應在獲悉任何此類費用後立即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決定應加入合同價中的承包人的費用,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6 戰爭的爆發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也不論其對工程施工在經濟上或物質上有無影響,則除非按本款規定合同已經終止,否則承包人應繼續盡最大努力爲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終止。在戰爭爆發後的任何時候,業主均有權通知承包人終止合同,一經發出此項通知,除本款和執行第67款規定的各方權利外,此合同應告終止,但不損害雙方任何一方對在此以前的任何違約所應有的的權利。

  65.7 合同終止時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如果根據65.6款規定終止合同,承包人應儘快從工地撤離一切承包人設備併爲其各分包人的撤離提供相同的方便。

  65.8 合同終止後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條件終止,業主應按合同中規定的單價和價格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終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包括賬上尚未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與項目,並另外支付下述費用:

  (a)有關任何在工程量清單中提及的預備性項目的應付款項,只要這些項目的工作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項目中其工作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費用。

  (b)爲該工程所合理訂購的材料、設備和貨物的費用,如其已經交付承包人承包人對之依法有責任收貨時,而業主一經支付此項費用後,該項材料、設備和貨物即成爲業主的財產。

  (c)爲完成整個工程所合理支付的任何費用的總額,但上述費用不包括本款及的任何其他費用在內。

  (d)按65.3及65.5款規定應支付的任何追加費用。

  (e)按65.7款規定考慮到已經或即將支付已實施工作的費用,承包人機械設備撤離的合理開支,以及如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將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運回其註冊國內的主要設備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費用,但不得多索費用。

  (f)承包人所僱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及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如終止時的合理遣返費。

  業主除技本款規定支付任何應付費用外,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任何有關承包人的設備、材料和設備的預付款的未結算餘額以及在合同終止之日,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償還業主的任何其他款額。任何據本條支付的款額,應由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的協商後決定,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6 發生中途停止事件的付款

  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任何情況,以致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或根據管理該合同的法律,雙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繼續履約,則合同如已按第65款規定終止時,應由業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額應與第65款規定的應付款額相同。

  67.1 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發生了爭端,這些爭端無論是與合同或工程施工有關的或由其產生的,無論是在施工過程中或完成工程後,無論是在放棄合同、終止合同之前或之後、包括對工程師的意見、指令、決定、證書或估價有爭論的問題,首先應書面通知工程師及抄送另一方。通知應說明是根據本款規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內,工程師應將其決定通知業主及承包人,其決定也應註明是據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棄或被終止外,承包人應在各種情況下以全力進行工程施工。除工程師的決定按下文規定通過友好解決或仲裁裁決修改外,承包人及業主應對工程師的決定付諸實施。

  如果業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對工程師的任何決定不滿意,或工程師在收到通知後的84天內未能作出決定,業主或承包人在收到決定後的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後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據具體情況,通知對方及抄送工程師供其參考,要求根據下方規定對爭端開始仲裁的意向。這一通知,按下述規定使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有關的爭端開始仲裁。按67.4款規定,無此通知,仲裁不能開始

  如果工程師已對爭端的事項向業主及承包人發出了通知,而在接到工程師就此事的通知後70天內,承包人和業主均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則所說的工程師的通知應是最終對業主及承包人雙方有約束的決定。

  67.2 友好解決

  在按67.1款規定發出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後,除非雙方就爭端不能首先友解決,仲裁方可開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無論爭端是否好友解決,仲裁應在收到要求仲裁通知書的56天以後方可開始。

  第十七章 爭議

  67.3 仲裁

  有關下面的任何爭端:(a)如果工程師所做的任何決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規定成爲最終決定並具有約束力;以及(b)未能在第67.2款規定的期間內達成友好解決。

  則應遞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國的其它地方,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的仲裁規則,或由承包人在投標時提出的並經業主同意的一家國際仲裁機構進行。

  從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選定的仲裁人擁有全權公開、修改和複查工程師有關爭端所做的任何決定、意見、指示、決定、證明或估價。

  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訴的證據或論據均不應限於與爭端有關的任何事項。工程師按上述規定做出的任何決定,均不應取消他作爲證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與爭端有關的任何問題作證的資格。

  以據60.17款承包人的通知爲準,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後進行。但業主、工程師和承包人義務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因正在進行中的仲裁而改變。

  67.4 未能執行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在67.1款規定的期限內,業主或承包人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且與此有關的決定已作爲最終決定並有約束力,則如果一方未按上述決定執行,另一方在不影響任何其權力的條件下,據67.3款規定將該違約提交仲裁。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據合同條款,由業主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明、通知或指示均應通過郵寄、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方式,或派人送達承包人的主要營業機構,或承包人爲此指定的其他該類地址。

  68.2 致業主及工程師的通知

  所有根據合同條款送至業主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通過郵寄、電報、電傳或傳真或派人送達在第二部分資料表的第1.1款中規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變更

  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後,將其指定地址改爲工程施工所在國家內的另一地址,並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經事先通知合同雙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69.1 業主的違約

  凡業主發生下述情況時,即:

  (a)業主未能在收到工程師發佈的中期支付證書後98天之內向承包人支付其得的款項(此款項已扣除據合同業主有權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項);或

  (b)業主幹涉、阻撓或拒絕任何這類證書頒發所需要的批准;或

  (c)業主宣告破產,或作爲一箇公司宣告停業清理時,因整頓或合併計劃而行的清理者除外;

  承包人有權宣佈終止其根據合同的受僱義務。通知業主並將一副本致工程師。合同的終止應於此通知發出14天后生效。

  69.2 承包人設備的拆運

  承包人在69.1款規定的通知後的14天結束後,將不受本文第54.1款規定的約束,儘快從工地撤離所有其帶至工地的承包人的機械設備。

  69.3 合同終止時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終止的清況下,業主在對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擔的義務,與合同第65款規定終止時所應承擔的付款義務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規定的各項付款外,業主還應支付承包人由於該種終止造成或與該種終止有關或由其後果造成的虧損或損失的金額。

  69.4 承包人暫停工程的權力

  不損害60.10款規定承包人對利息的權力及據69.1款終止合同的權力,如業主未能根據工程師的證書在60.10款規定的滿期後的28天內,支付給承包人應得的款項(除去合同規定業主有權扣回款項的金額),承包人在通知業主和工程師後28天內,可以暫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據此條,暫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影響了工期或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決定:

  (a)合同44款規定的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的合同價;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9.5 復工

  如果在根據69.4款通知後,承包人暫停了工程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業主支付了包括60.10款規定的利息在內的應支付的款項,承包人據69.1款的權力在未到終止通知時應不再有效。承包人應儘可能恢復正常工作。

  70.1 公式法調整

  因勞務、材料以及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因家,從而導致其價格漲落的變化而需要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此種調整應分爲外幣和人民幣兩部分進行。

  價格調整將按下述條款中的公式和程序,對60.1款和60.2款規定的月支付報表以及60.16款規定的最終支付報表分別進行:

  (a)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係數(ADJF)可由70.2款所提供的價格調整公式得出,並據此確定應支付承包人的數額。

  (b)人民幣部分的價格調整係數(ADJF)可由70.3款所提供的價格調整公式得出,並據此確定應支付承包人的數額。

  (c)如果合同中的本條款或其他條款並不包括因費用漲落而支付給承包人的額補償,合同中的單價和價格應認爲己包括了一筆應付這種費用漲落的意外費用。

  (d)月支付報表中的外幣和人民幣部分的可調整金額應是下列兩項之差,即根據第60.1款的規定,工程師認爲應支付承包人的金額(未扣除保留金),包括以基本價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計日工(若計日工已調整則不包括計日工),但扣除已進場的材料款;承包人的款項以及以實際成本或現行價格爲基礎的其他款項。

  (e)每月支付證書中的外幣或人民幣部分調整的金額應通過把價格調整係數以可調整金額而得到,並且根據第60款的規定,這些已調整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但業主可從中扣除承包人屆時應付業主的保留金、違約賠償金、應返還的動員預付款以及其他金額;

  (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款規定的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那麼:竣工期限內的價格調整既可採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價格或指數,也可採用調價時的現行指數或價格、業主可擇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種延期竣工符合上述第44款的規定,則本款規則僅適用於該延期期滿後進行的調整。

  70.2 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

  除第70.4款規定外,對外幣部分的調整僅限於對輔助資料表Ⅲ–2中加權係數表中所列因素的調整,此表第l至第5欄已由業主提供給投標人,投標人應在第6給出自己對權重的建議值。

  (a)下述(d)中所述的價格調整公式所使用的全部價格指數,應徵得工程師的同意,這些價格指數必須符合其用途。並應與承包人計劃的進口供應來源有關,而承包人的合同價格和費率正是以此爲基礎計算的。這些物價指數必須出自承包人要求支付的貨幣種類的所在國。作爲價格調整的基礎,承包人應在其標書中提交:

  (1)由投標人完成的價格指數表(表Ⅲ一2),以表明物價指數的來源及最新的正式或暫定的基本物價指數;和

  (2)在投標截目日之前12個月內出版的載有物價指數的正式出版物。

  (b)基本價格指數或價格是指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的通用的價格指數或價格現行價格指數或價格是指出具工程支付證書前28天通用的價格指數或價格;暫定價格指數是指在未能得到正式發佈的或替代的有關價格指數時。由工程師確定的價格指數或價格,在得到現行指數後,計算出來的價格變化之間的差額,應給予相應的再修正。

  (c)對承包人依照合同第60.1款的規定而提交的月報表中的價格調整係數,應根據月報表的有關日期,採用70.1款所述的權重(此權重在工程師同意後可進行調整)以及上述的有關的基本價格指數和現行價格指數,進行評定。此價格調整系可據70.2款的規定進行修正或變更。

  (d)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係數可按下達一般形式的公式或類似公式求出:

  (e)官方的價格指數應來源於:

  (1)由政府部門或有關國家正式認可的機構定期公佈的物價指數,如果有關家公佈的某項材料或施工設備的價格指數不止一箇,或者價格指數不是正式認可的機構公佈的,那麼,所選用的指數應當經過工程師批准;

  (2)承包人僱用的外籍人員工資的價格指數,應爲承包人原住國土木建築工技術人員費用的價格指數;

  (3)材料、燃油料與施工設備的價格指數,應爲材料與施工設備售出國家通的價格指數,這些國家應爲正式使用或流通補充資料表一附件中指定外幣的所在國。

  (4)海上運輸費用的價格指數,應爲有關海運協會的價格指數,如果承包人約時委託其它輪船公司運輸,這些輪船公司的大部分產權應屬世界銀行成員國。運費的調整可以使用海運協會現行價格指數,也可以使用承包人委託的輪船公司的價格指數,業主可選其中有利者。

  (5)雜項費用的價格指數應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國際金融統計》資料公佈的相應國家的消費物價指數。

  (6)如果應支付的貨幣不同於指數來源國的貨幣,則合同價格的外幣部分就換算成費用發生所在國的貨幣。在將物價指數比乘上價格調整公式的有關係數之前,先採用合同文件中所指定的兌換率,完成這一換算。

  70.3 人民幣部分的價格調整

  人民幣部分的價格調整應在下述公式或類似公式的基礎上進行,使用的價格指數可以是官方指數,也可以是暫定價格指數。

  70.4 權數

  工程量如果由於根據第51款規定的變化或增加而導致上述價格係數已經出現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適用等情況,工程師則有權對每一價格係數的權數進行調整。

  70.5 後繼的法規

  如果在工程的投標書呈遞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工程所在省/市內,國家或省/市的法令、法規、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定發生了變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規、政府公告、法律、規章或規定等的採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費用發生了70.1款規定以外的增加或減少則此項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予以決定,合同價格應按此相應增加或減少,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71.1 貨幣限制

  在工程投標書呈遞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如果工程進行施工或預定施工的所在國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對支付合同價格所用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和(或)貨幣匯兌進行限制,則業主應對承包人因此產生的虧損或損失進行補償,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該類事件中所應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受到損害。

  71.2 貨幣國及貨幣的變化

  如果承包人改變了工程所需的任何進口的貨源國,他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則應據此修正價格調整條款,以能反映貨物實際來源國的相關的價格指數。如果合同價格中標明的貨幣不同於相關指數來源目的貨幣,則工程師應決定一種用於價格調整計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價格調整額的扭曲。此種修正值應能適用不同輸入貨幣的基本成本價格的上浮情況,同時,也能與基本價格指數日和第70.2款規的現行價格指數日之間的對換率的比率相適應。

  72.1 兌換率

  若合同規定款額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種或多種外幣向承包人支付,則此項支付不應受上述指定的一種或多種外幣與工程施工所在國貨幣之間的兌換率的變化的影響。

  72.2 貨幣比例

  如業主已要求投標書以一種單一貨幣表示,但以一種以上的貨幣支付,且承包人已聲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種貨幣或多種貨幣的比例或數額,則適用於計算該比例或數額的一種或多種兌換率,除合同條件第Ⅱ部分另有說明外,應在投標書附錄中予以規定。

  72.3 支付暫定金額的貨幣

  如合同規定以一種以上的貨幣進行支付時,當該類金額的全部或部分的使用符合本文第58.59款規定時,有關以外幣支付的暫定金額應按72.1和72.2款所定的原則確定。

  73.1 中國政府對業主徵收的稅收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就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向業主徵收的一切稅費由業主負擔。

  73.2 中國政府對承包人徵收的稅收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就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向承包人徵收的一切稅收由承包人負擔,除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承包人所在國的政府已簽署關於對所得和財產收益相互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73.3 中國境外的稅收

  凡是與本合同項下供貨和服務有關的發生在中國境外的一切稅收應由承包人負擔。

  73.4 徵繳稅費的參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將予以考慮並反映在報價中的有關稅收的法律、規章應爲投標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實施的法律。

  73.5 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除非特殊條款對這一條款有特殊修改,否則承包人常駐的外籍工作人員,勞工應負責支付:

  (a)依據現行稅法和規章向其個人工資收入可徵稅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收的個人所得稅,承包人應履行由他扣回這些稅收的職責。

  (b)向他們個人徵稅的雜稅、費、捐等。

  73.6 稅收的調整

  就本合同而言,協議書第3條(合同價格)雙方同意的合同價格是以投標截止前28天已實行的有關稅收、稅則和費用規章條例爲基礎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間,上述稅率有任何增、減之變化,或有任何新的稅法開始實施,或既有法律廢除,或在解釋和運用中有任何變化,而這些變化則使本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或其僱員作出新的估價,那就應該對合同價格進行公平的調整,以使合同價格的增、減如實反映這些變化,並符合第36款的有關規定。

  74 賄賂

  如果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向任何人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賄賂,禮品、資金或回扣,作爲能夠得到有關合同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它合同的誘餌或回報,則業主可以進駐工地和工程並終止僱用該承包人,如出現這種情況可依據第63款進行處理。

  75.1 業主有權中止合同

  業主有權隨時中止合同,只須在56天前給承包人發出中止合同的通知並抄送工程師。在通知上規定日期合同予以中止,但這一終止不應終止這一條款下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第67款的實施,而且並不損害任何一方在任何先期違約中的權利。

  75.2 承包人的行動

  在依據第75.1款中止合同的情況下,承包人應;

  (a)按第65.7款辦理手續;並

  (b)可得到業主按65.8款規定所給予的支付。

  76.1 合格貨源國

  用於本工程的任何設備、供應、貨物或材料,按照世界銀行採購指南的規定,應是合格貨源國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供應嚴格限於那些由政府審覈或持有執照的供應商。

  76.2 運輸限制

  上述外國設備、貨物或材料的運輸應由合格來源國的運輸機構承擔,除非工程師基於費用過高或延誤太久的考慮而書面同意免去這一規定。地方運輸的提供將按第30.6款辦理。

  76.3 金融服務

  承包人有權從中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或從其他選定的並經業主接受的其他合格來源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

  77 保密細節

  承包人應將合同的所有細節作爲保密資料對待,此爲合同目的之必須,在沒有得到業主或工程師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應在任何商業或技術文獻上刊登或披露。如果出於合同之目的而必須予以刊登和披露而雙方又爭執不下時,則應將此事提交中國的有關當局,其決定應是最終決定。

  78 共同的和分別的責任

  如果承包人是一箇由兩家或多傢俱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組成的聯營體,則聯營體的每一箇成員均應共同和分別地承擔完成合同的責任。並應指定其中一箇爲聯營體主辦人,此主辦人應有權約束其聯營體。聯營體的組成及其章程沒有得到業主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業主(蓋章):___________  承包人(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招標合同 篇21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語擬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是英語,因而稱之爲“法定語言”。

  5.2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爲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範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 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複製件,承包人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則應自行提供,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於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師批准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範及其他由業主或工程師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責任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退還工程師。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 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准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爲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 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 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 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 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爲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

  7.2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爲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爲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准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 擔負的責任。

招標合同 篇22

  委託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招標代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

  規模:_________

  招標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額:_________

  二、委託人委託受託人爲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招標代理工作。

  三、合同價款

  代理報酬爲人民幣_________元。

  四、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五、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定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六、受託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範圍內的代理業務。

  七、委託人向受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保代理報酬的支付。

  八、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

招標合同 篇23

  第一章?定義

  1.1?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爲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並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爲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幷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爲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_____別規定的作爲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爲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_____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1.2?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爲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佈命令前或在採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批准不影響工程師不批准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助理的任命

  2.5?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爲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爲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爲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爲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工程師行爲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決定價值;或

  (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價值的確定或採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轉讓和分包

  3?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儘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爲受益人的_____,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並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爲,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爲、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徵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爲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_____限結束後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後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第四章?合同文件

  5.1?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5.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爲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範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准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爲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6.3?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爲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受其約束。

  7.2?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爲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爲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批准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第五章?一般義務

  8.1?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並完成工程和維修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合理推論,提供爲設計、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經常性的)監工、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准,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範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

  9?合同協議書

  如被邀請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並履行按照本條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10.1?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爲其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或契約擔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選擇,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對履約保證金所佔合同價的百分比作了規定;

  (a)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應由下列銀行開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銀行;

  (2)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往來銀行;或

  (3)爲業主所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中國,或

  (b)中國人民_____公司提供一份契約擔保,或由一家外國_____公司或擔保公通過中國人民_____公司提供。

  10.2?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並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維修期結束。

  11.1?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自行負責。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標書之前,應被認爲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並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範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爲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範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並且,一般還應認爲承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11.2?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爲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人表“中應列明由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地點,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複製費用後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複製(印)件。

  12.1?投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爲已對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事故費)及所有爲正確施工、完成工程並維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工程師認爲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爲一箇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工程師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13?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於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指令。

  14.1?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後的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施工進度計劃以徵求其同意,進度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爲工程施工而擬採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的概述提交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14.3?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爲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爲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並且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改。

  14.4?承包人不能免除職責

  提交給工程師並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工程師認爲是爲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權的、經工程師批准的(工程可以隨時撤換)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後,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僱用此人,並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師批准的代表。

  15.2?語言通暢

  如果工程師認爲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和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督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爲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一定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承包人的僱員

  承包人應爲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壯工。

  16.2?當地的僱員

  _____承包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僱用非熟練工人,並在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僱用熟練工人。

  16.3?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僱

  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工程師看來行爲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翫忽職守的人員或工程師認爲其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工程師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佈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爲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於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水準、基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鑽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鑽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據第51款規定除非有關此工程的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工程師均應爲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環境安全、保衛和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並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佔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人身事故,及

  (b)爲了保護工程或爲了公衆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師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照明、護欄、圍牆、警告標誌及守衛設施,及

  (c)採取一切合現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於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l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對於這些工程,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僱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接收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後,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規定:

  (a)如果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包人應從發出接收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缺陷責_____內完成的剩餘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維修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所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費用維修工程,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20.3?因業主風險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由於第20.4款中規定的任何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而引起損失或損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維修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或損害的情況下,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爲:

  (2)_____,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燒廢料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核成分爆發後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物產生的衝擊波壓力;

  (5)_____或_____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於承包人的僱員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於業主利用或佔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損壞,除非這種佔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於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箇有經驗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預見,或

  (2)能合理預見,但他即不能:

  21.1?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_____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_____: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進行_____;

  (b)對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所規定的百分比額外金額,以彌補由於補求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於承包人的設備和其它東西,_____的金額要足夠現場上重置。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_____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_____費收據覈實支付。

  21.2?_____範圍

  第21.1款(a)和(b)款的_____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_____,幷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發出了接收證書爲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於缺陷責_____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責_____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21.3?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_____的或不能從_____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20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_____外情況

  第21.1款規定的_____責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2.1?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於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維修缺陷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業主爲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於業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啓用的)的爲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僱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臺理的考慮。

  22.3?業主的保障

  業主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屑於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第三方_____(包括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在不限於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_____及財產(除工程外)損失或損害_____。

  但第22.2款(a)、(b)和(c)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最低_____金額

  第三方_____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所規定的數額,但對於投保的事故次數不限。

  23.3?交叉責任

  _____單中應包括一項交叉責任條款,使該_____對被分別_____的承包人和業主的均適用。

  24.1?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的賠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僱員的行爲及錯誤造成的。承包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損失的賠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_____與其他開支。

  24.2?工人事故的_____

  25.1?_____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_____生效的證明,並在

  (a)承包人所需_____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後84天內,向業主提交_____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_____單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_____單位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_____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准的任何合格_____公司投保的_____及經業主批准的_____條款生效。

  25.2?完備的_____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範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_____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_____,並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_____單及本期_____費的支付收據。

  25.3?對承包人未_____的補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_____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_____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爲這些_____生效並支付應支付的_____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遵守_____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合同生效的_____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布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遵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維修缺陷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佈的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或公司規章制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於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永遠規定,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根據22.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

  27?化石的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髮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爲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並在發現後立即通知工程師按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於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費用,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調後,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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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合同 篇24

  招標人:_________       投標人:_________

  鑑於招標人爲獲得以下藥品和伴隨服務而進行集中招標採購,並接受了投標人對上述藥品的投標。本合同在此聲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詞語和術語的含義與合同條款中定義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並與本合同一起閱讀和解釋:

  (1)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函和網上投標報價;

  (2)藥品需求一覽表;

  (3)合同條款;

  (4)招標代理機構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3.投標人將獲得以下藥品在招標週期內的獨家供貨資格,並委託_________爲配送單位。

  4.投標人在此保證將全部按照合同的規定向招標人提供藥品和服務,並修補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藥品名稱爲:

  6.招標人在此保證,將在收到投標人配送的藥品_________日後,向投標人支付貨款。

  招標人(蓋章):_________       投標人(蓋章):_________

  招標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投標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招標合同 篇2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代理人)就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的招標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項目審批文件:_____________

  3.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

  5.總投資額:________________

  二、委託代理範圍

  1.委託代理招標內容(有委託的在□中打√,並說明具體內容,無委託的在□中打_____)

  □勘察?

  □設計,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

  □設備,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體包括:_________________

  2.委託代理範圍內單項合同估算價:_________________

  3.委託代理的事項(有委託的在□中打√,無委託的在□中打_____)

  □代擬發包方案;

  □發佈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工程標底;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與發包有關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

  三、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參與招投標的有關活動。

  2.委託人有權要求代理人及時提供代理工作階段性的進展情況。

  3.委託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或應迴避的人員。

  4.委託人有權確定代理人的具體工作內容。

  5.如委託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建設程序並經確認,委託人有權要求代理人糾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託人的義務和責任

  1.委託人在代理人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全本項目招標所需的有關審批手續,使招標工作具備條件。

  2.委託人應當向代理人及時、無償、真實、詳細的提供招投標代理工作範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如建設批文、資金證明、地質勘察資料、施工圖紙等)

  3.對代理人提出的書面要求,委託人應當在_______________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託人負責。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派熟悉業務、知曉法律法規、工作認真負責的_______________作爲委託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5.委託代理諮詢項目中如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委託人應當書面提前_______________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託人負責。

  6.委託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工程合同,並在簽訂合同後提交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8.承擔由於自己過失造成代理人的經濟損失。

  9.委託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處費、禮金、有價證券和其它禮物;不得在代理人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0.委託人應當完成的其它工作:_________________

  五、代理人的權利

  1.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人爲干預。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辦理委託項目的招標工作。

  3.有權建議更換不稱職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參與招標活動的委託方人員。

  4.如委託人的某些條件和要求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議委託人進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5.除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及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由委託人蓋章簽字,中標通知書再加蓋代理人公章外,自擬定發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所形成的資料、文件均只需由代理人蓋章簽字。

  六、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招投標代理活動。

  2.在委託授權範圍內爲委託方提供招標代理服務,不得將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代理服務轉讓給第三方。

  3.有義務向委託方提供招標計劃以及相關的招投標資料,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解釋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員如與本工程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係應主動提出迴避。

  5.在代理活動中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6.對代理過程中提出的技術方案、數據參數、技術經濟分析結論負責。

  7.代理人成立招標代理項目組,並任命_______________爲項目組組長,負責該項目招標代理工作。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見附件一。

  8.因代理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總額(除去稅金)

  9.因不可抗力導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譭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的計取

  1.根據國家現行取費政策,按照以下計算方法確定招標代理服務費金額:_________________

  2.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採用以下_______________方式。

  (1)由委託人支付。

  (2)與投標人約定,由中標人支付。

  採用第(2)種方式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招標文件必須寫明,幷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八、委託人對代理人完成本合同委託內容的時間要求

  1.代理工作開始時間:________________

  2.代理工作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時間延誤,結束時間相應延長;代理結束以完成時間爲準。

  九、違約和爭議的解決

  1.由於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由於違約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也由違約方在賠償另一方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第三方損失。

  3.雙方對代理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籤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爲本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託人與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一方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選擇以下_______________方式解決爭議:_________________

  (1)雙方約定向_________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份數雙方約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招投標監督機構一份,副本______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______份。

招標合同 篇26

  委託人:_________

  受委託人:_________

  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_________招標代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

  規模:_________

  招標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額:_________

  二、委託人委託受託人爲_________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招標代理工作。

  三、合同價款

  代理報酬爲人民幣_________元。

  四、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五、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定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六、受託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範圍內的代理業務。

  七、委託人向受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保代理報酬的支付。

  八、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後生效。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招標代理合同:委託人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委託給具有相應招標代理資質的受託人,實施招標活動簽訂的委託合同,

  1.2 通用條款: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的需要所訂立,通用於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是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的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4 委託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委託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受託人:指在合同中約定的,被委託人接受的具有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指受託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設項目:指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委託代理招標的工程。

  1.8 招標代理業務: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代理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工作內容。

  1.9 附加服務:指委託人和受託人在本合同通用條款4.1款和專用條款4.1款中雙方約定工作範圍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報酬: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託人按照約定應收取的代理報酬總額。

  1.11 圖紙:指由委託人提供的滿足招標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2 書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3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14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雙方無法控制和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

  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或其他雙方一致認爲屬於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

  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

  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招標代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解決。

  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 語言文字: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如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委託人的義務

  4.1 委託人將委託招標代理工作的具體範圍和內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2 委託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託人提供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准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

  (2)向受託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需要交底的須向受託人詳細交底,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3)向受託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提供的條件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指定專人與受託人聯繫,指定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根據需要,作好與第三方的協調工作;

  (6)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支付代理報酬;

  (7)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4.3 受託人在履行招標代理業務過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標代理範圍的合理化建議,經委託人同意並取得經濟效益,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一定的經濟獎勵。

  4.4 委託人負有對受託人爲本合同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

  4.5 委託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受託人的有關損失。

  5、受託人的義務

  5.1 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委託招標代理業務的工作範圍和內容,選擇有足夠經驗的專職技術經濟人員擔任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

  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 受託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招標工作,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應用專業技術與技能爲委託人提供完成招標工作相關的諮詢服務;

  (3)向委託人宣傳有關工程招標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解釋合理的招標程序,以便得到委託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5.3 受託人應對招標工作中受託人所出具有關數據的計算、技術經濟資料等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

  5.4 受託人不得接受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中委託招標範圍之內的相關的投諮詢業務。

  5.5 受託人爲本合同提供技術服務的知識產權應屬受託人專有。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受託人須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5.6 未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合同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5.7 受託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標人的禮品、宴請和任何其它好處,不得泄露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

  合同終止後,未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不得泄漏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5.8 受託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託人的有關損失。

  6、委託人的權利

  6.1 委託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接收招標代理成果;

  (2)向受託人詢問本合同工程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內容或提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

  (3)審查受託人爲本合同工程編制的各種文件,並提出修正意見;

  (4)要求受託人提交招標代理業務工作報告;

  (5)與受託人協商,建議更換其不稱職的招標代理從業人員;

  (6)依法選擇中標人;

  (7)本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受託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給委託人造成損失或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委託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依法向受託人追索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7、受託人的權利

  7.1 受託人擁有下列權利:

  (1)按合同約定收取委託代理報酬;

  (2)對招標過程中應由委託人做出的決定,受託人有權提出建議

  (3)當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要求委託人補足材料或作出明確的答覆;

  (4)拒絕委託人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並向委託作出解釋;

  (5)有權參加委託人組織的涉及招標工作的所有會議和活動;

  (6)對於爲本合同工程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知識產權,委託人,使用或複製的權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委託代理報酬與收取

  8、委託代理報酬

  8.1 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招標代理業務範圍,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託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金額、幣種、匯率和支付方式、時間。

  8.2 受託人對所承接的招標代理業務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員數量和費用,經委託人同意後,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8.3 在招標代理業務範圍內所發生的費用(如:評標會務費、評標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公證費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9、委託代理報酬的收取

  9.1 由委託人支付代理報酬的,在本合同簽訂後10日內,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不少於全部代理報酬20%的代理預付款,具體額度(或比例)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由中標人支付代理報酬的,在中標人與委託人簽訂承包合同5日內,將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委託代理報酬一次性支付給受託人。

  9.2 受託人完成委託人委託的招標代理工作範圍以外的工作,爲附加服務項目,應收取的報酬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9.3 委託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預付費用,自應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代理預付費用的利息。

  9.4 委託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時間內,未能如期支付代理報酬,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應付代理報酬的利息。

  9.5 委託代理報酬應由委託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支付方法和時間,直接向受託人支付;或受託人按照約定直接向中標人收取。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10、違約

  10.1 委託人違約。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3)款提到的委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託人提供爲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致使招標工作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6)款提到的委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委託代理報酬;

  (3)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受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委託人賠償受託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委託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10.2 受託人違約。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2)款提到的受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委託人提供爲完成招標工作的諮詢服務;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提到的受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諮詢業務;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提到的受託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泄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招標資料和情況;

  (4)受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受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委託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受託人賠償委託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受託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受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最高不應超過委託代理報酬的金額(扣除稅金)。

  10.3 第三方違約。

  如果一方的違約被認定爲是與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則應由合同雙方中有違約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再由承擔違約責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賠

  11.1 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11.2 委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委託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受託人造成損失,受託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7天內,向委託人發出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2)委託人收到受託人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於7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受託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委託人在收到受託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7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受託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11.3 受託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者發生應由受託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委託人可按11.2款確定的時限和程序向受託人提出索賠。

招標合同 篇2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採購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辦法,甲方自願將本單位(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計劃編號:_________________)政府採購項目委託給乙方組織實施採購。乙方願意接受甲方委託,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在甲方委託範圍內依法組織政府採購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政府採購招標代理合同範本協議。

  第一條委託項目基本情況

  1.採購計劃編號:_________________

  2.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

  3.項目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詳見附件):_________________

  4.預算金額: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委託乙方的具體事項

  1.編制、發售、解釋採購文件;

  2.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發佈採購信息公告;

  3.供應商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等方式時採用);

  4.制定評審方法、步驟、標準;

  5.依法抽取專家組建評審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

  6.邀請紀檢有關部門現場監督;

  7.落實評審地點,主持評審活動,並做好評審記錄;

  8.組織評審工作;

  9.整理評審報告送採購人及有關部門;

  10.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發佈中標、成交公告,發送中標(成交)通知書;

  11.答覆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12.採購活動有關文件報送備案及存檔;

  13.組織履約聯合驗收事項;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指定一名採購人代表,代表甲方與乙方處理政府採購過程中的有關事宜。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委託項目的用戶需求書,包括詳細的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和服務內容等書面材料。

  3.甲方應對乙方編制的採購文件予以審覈並簽字確認。

  4.甲方有權就委託的項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應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要求。

  5.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可派一名採購人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但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方法的確定、評審過程和結果。

  6.甲方有權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7.甲方有權對乙方組織的採購活動進行監督。

  8.甲方有義務保守採購活動中的商業祕密。

  9.甲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府採購制度。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接受甲方監督,維護甲方和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依據甲方要求爲甲方提出科學的採購方案。

  3.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編制採購文件,並報甲方確認。

  4.乙方應滿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對違法違規以及無理的要求應予拒絕。

  5.乙方可以依據需要或根據規定,就採購文件徵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意見。

  6.乙方應當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

  7.乙方應依法及時答覆甲方委託範圍內的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8.乙方應當保守採購活動中的商業祕密。

  9.乙方可依法收取採購代理服務費用。

  10.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府採購制度。

  第五條委託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在採購法和民法典許可範圍內對委託協議內容做出變更,如作出變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如發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變故等原因,致使採購項目發生更改或取消的,應簽訂補充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第六條有關費用

  1.乙方承擔組織項目採購活動的全部費用。

  2.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服務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違約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2.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後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標合同 篇28

  第一條. 概述

  一、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服務中心印刷廠裝修改造工程

  2、 工程地址:海淀區紅山口甲3號

  3、 工程規模:總面積約260平方米

  二、 項目建設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服務局

  三、 投標方資格要求:

  具備裝飾裝修二級以上資質

  四、本工程招標方及最終簽約方:工程招標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服務局

  第二條. 招標原則及內容範圍

  一、 招標原則:

  本工程採用建築裝飾裝修專業承包二級資質資格預審合格後的單位參加投標。

  二、 造價依據:

  1. 工程項目及工程量依甲方提供的招標文件爲準。

  2. 本造價執行20_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預算定額》及相應的取費標準。

  3. 招標文件中未提供工程量的項目,本報價不含其造價,以實際發生追加其相應費用。

  三、 招標內容:裝修改造工程

  四、 裝修要求:普通裝修

  五、 工程質量: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甲方驗收認可

  六、 工程日期:簽約後十八個工作日以內完成

  七、 改造項目明細:

  1、塑鋼框玻璃隔段牆80㎡(海螺型材);

  2、輕鋼龍山脈雙排(隔段牆)160㎡;

  3、隔段牆用160㎝(加厚)石膏板;

  4、岩棉隔音保溫160㎡;

  5、立邦漆粉刷350㎡;

  6、安塑鋼推拉門7.5㎡(海螺型材);

  7、安塑鋼平開門13㎡(海螺型材);

  8、安塑鋼推拉窗2㎡(海螺型材);

  9、安1.2米寬防盜門一扇(日上牌子母門);

  10、拆除舊衛生間地面6.2㎡,吊頂6㎡,隔牆9㎡,蹲便器、洗手盆各1個;

  11、衛生間防水8㎡;

  12、衛生間等部位新砌牆(空心磚)25㎡;

  13、衛生間PVC吊頂6㎡;

  14、衛生間地面貼磚6㎡;

  15、衛生間等部位貼牆磚30㎡;

  16、安裝洗手盆2個,龍頭2個;

  17、安裝拖布池2個,龍頭2個;

  18、明管鋪設地面上下水(PPC型材)各30米;

  19、新裝4KM配電箱3個、大功率插座8個、普通插座10個;

  20、暫估室內佈線1.5萬元;

  21、裝修垃圾的清理及運輸。

  以上裝改項目以實際發生量爲準。

  第三條. 投標開放須知

  一、 參加本工程投標的單位是通過資格預審程序選定的.。

  二、 招標方有權拒絕接受不符合、不響應招標要求的投標文件。

  三、 只有投標方接到招標方授權的通知時,才能認爲其投標方件

  以被接受。

  四、 投標文件的組成:

  1. 法人代表授權書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 資質資格證書

  4. 公司簡介

  5. 施工方案

  6. 施工報標、報價預算書

  五、 接受投標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

  1. 網上報名時間:20_年12月2日—20_年12月8日

  2. 投標截止時間:20_年12月8日12:00前將投標方案送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服務局辦公室。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六、 發標地點及開標地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服務局會

  議室(辦公室)。

  屆時請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投標人代表準時出席開標儀式。

  七、 投標單位不論是否中標,投標資料不予返回。

  八、 對投標單位不解釋未中標的原因。

  九、 中標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要服從建設單位的領導,如有不同意見應協商解決。

  第四條. 評標

  一、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服務局組成評標委員會,依照

  評審程序進行評審。

  二、 評標原則:

  1. 公開、公平、公正

  2. 質量好,信譽高,價格合理,工期適當。

  三、 評標程序及方法:

  1. 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評估。

  2. 對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進行評估。

  3. 綜合投標單位的管理、業績、報價進行綜合評估。

  4. 質詢工作應由全體評委參加。

  5. 評委會開會確定中標單位。如有並列中標單位應通過舉手表決,確定最終中標單位。

  6. 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單位後,以電話形式通知中標單位簽訂協議。

  第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服務局國家工商總局機關服務局

  甲方:

  乙方:

招標合同 篇29

  合同主要協議條款

  合同條件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件(GF—1999—0201)的《合同條件》。

  合同協議條款將由招標單位(甲方)與中標單位(乙方)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協商後簽訂。以下爲招標單位提出涉及投標單位的主要條款,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進行承諾。

  一、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一)進度計劃

  乙方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甲方對進度計劃提出質疑和合理修正時,乙方應在簽訂合同後七天內提供修正的施工組織設計,甲方代表將在三天內批覆。

  (二)工程開工和工期

  1.乙方中標後三天內準備進場。

  2.乙方與甲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後,須在七天內開工。

  3.合同工期以乙方的中標工期爲準。

  (三)工期延誤

  1.對下述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經監理方和甲方代表確認簽證後,合同工期相應順延。

  (1)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誤。

  (2)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3)重大的設計變更。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應承擔違約責任,除罰沒工期履約保證金外,每延遲一天再罰20__元。

  二、工程質量與驗收

  (一)工程質量標準

  1.乙方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條例、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評定標準進行施工,如有違反施工規範規程,甲方有權暫停其施工,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2.甲方提交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的技術資料作爲施工的有效依據,開工前由甲方組織進行施工圖技術會審,會議紀要作爲施工的補充依據。

  3.如發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因施工原因需要修改設計時,必須事先由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並交甲方及設計單位辦理認可手續後方可實施。

  4.甲方或設計單位提出合理修改設計時(聯繫單),乙方不得藉故拒絕。

  (二)工程質量等級

  1.乙方中標所承諾的質量等級標準爲本工程的合同約定條件,中標方如未達到質量保證的除限期整改外,罰沒質量履約金。

  2.本工程質量等級:一次性驗收合格以具備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爲準,創杯以獲獎正式證書爲準。

  3.本工程甲方委託_________監理公司監理。

  4.隱蔽工程驗收,乙方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及監理公司,經甲方和監理方等有關單位驗收簽字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合同價款與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

  按月完成工作量的80%,以有關部門審覈作爲付款依據(具體另商議);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價格可以調整:

  (1) 暫定材料價確定(需經甲主及監理公司簽證);

  (2) 設計變更:需經設計院甲方及監理公司簽證;

  (3) 中標單位在本工程的管理人員的勞保統籌交納有效證件。

  四、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限,執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土建_____年,防水落石出______年,安裝______年。

  2.保修期從甲方批准的竣工之日算起。工程的保修押金爲工程總造價的3%(其中15%爲屋面工程保修押金),在保修期滿28天后,退還保脩金(不計息)。

  3.保修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日起三天內前來負責做無償修理。如逾期,甲方有權請第三方進行修理,其修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4.竣工後,乙方應按規範進行沉降測量,並將資料提供給甲方。

  五、其他

  1.本工程的中標單位爲承包單位,嚴禁轉包,特殊分項工程確需分包部分,應經甲方許可。項目經理在工地現場時間到位率如少於90%,且中途無故更換項目經理,甲方有權按工程總造價的1%~5%扣取罰金,直至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保留索賠的權利。

  2.乙方在施工中應按照國家有關施工規範和規程進行施工,施工中發生的材料、設備、操作等施工質量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3.乙主必須切實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遵守社會治安等有關規定,搞好環境衛生,搞好計劃生育工作,因違章而導致罰款和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4.工程竣工後中標方應向招標方提供全套符合建築工程檔案要求的資料三套,其中二套爲原件。

  5.本招標文件作爲施工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標書

  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1.根據已收到的《一工程招標文件》,遵照《一市重點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我方經考察現場和研究上述工程的招標文件後,我方願以招標方預算造價下浮_____%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如果我方中標,我方將按照規定提交質量、工期履約金各______元。

  3.一旦我方中標,我方保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即_______天(日曆天)內竣工並移交整個工程若違約,除罰沒全額的工期履約保證金外,每延遲一天再罰_______元。

  4.如我方中標,我方保證使施工的工程質量達到市優。若違約,除罰沒全額的工期履約的保證金,再按結算總價的_________%人作爲違約處罰金。

  5.我方同意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在“投標須知”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有效,在此期間內我方的投標有可能中標,我方將受此約束。

  6.除非另外達成協議並生效,你方的中標通知書、本招標文件、我方的投標文件將構成約束我們雙方的合同文件。

  7.根據慣例,我方將承擔所有的投標費用。

  投標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定代表從(簽字並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招標合同 篇30

  甲方:

  乙方:

  甲方爲美化、綠化校園環境,經甲方公開招標,經多家投標,由乙方中標。根據《民法典》,爲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和責任,特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_______縣_______鎮運動場花池。

  二、工程內容及範圍:在運動場四周及主席臺兩側的花池,半年後植物成活率達到_______%,按實際收方標準數量結算。

  三、工程造價: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於_______年_______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五、雙方的權力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指定專人監督工程質量,及時提出乙方不足的問題,乙方應立即改正,並負責對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2、甲方負責提供種植面,乙方有義務對甲方不合適的地方提出建議,使工程順利進行。甲方應提供水源、培土源。

  3、乙方必須按設計的`植物品種,雙方約定的事項、合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植物成活率必須達到_______%。

  六、工程安全:乙方必須做到文明施工,乙方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一切校規校紀,在施工中乙方發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具有國家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

  經辦人:_______

  經辦人:_______

招標合同 篇31

  甲方(受託方):

  甲方受公司委託進行水果/蔬菜網上招標採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和競標方(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名目、品級:

  二、質量要求:

  三、產地規格要求:

  四、單價:扣除損耗,按照實際淨重結算,報每公斤單價( )。

  五、拒絕標準:以小樣作爲樣品,大樣必須符合小樣,否則以此作爲拒絕標準。

  六、數量:本次委託招標數量爲 箱,以總量成交形式交割,送貨週期爲一週(7天),每隔一天送貨 箱。具體數量如有增減,按實際要求送貨量結算。如超過總送貨量50%,應給予乙方合理備貨時間。

  七、招標方式:由甲方確定明標或暗標形式。

  八、中標結果:由甲方確定並通知乙方。

  九、交貨地點及時間:貨物交付地點爲民潤生鮮配送中心。從 年 月 日起到 月 日。水果,蔬菜到貨驗收。搬運費用乙方自負。

  十、結算方式:第一批貨到後十五天結算,一週爲一結算週期。乙方取得入庫驗收單後將複印件交給甲方,甲方收到民潤公司的貨款後準時支付給乙方。

  十一、擔保金的收取、使用、返回:爲確保競標方嚴格執行合同,甲方將向競標方收取競標保證金(標的5 %)。如在交易過程中競標方違約,甲方將根據違約程度部分或全部扣留保證金,並將扣除部分全部交由民潤公司補償損失。如交易正常進行,甲方在確定交易雙方貨、款兩清後一箇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部返回。若乙方未中標則保證金在招標結束後一箇工作日內退回。水果/蔬菜招標合同範文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十二、責任:甲方必須敦促乙方按時送貨,協助乙方將入庫驗收單複印件留存,並及時和民潤公司財務部覈對,監督民潤公司準時支付貨款。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商品品質由民潤公司和乙方確定,甲方不對商品的品質,以及由商品的品質引起一切後果負責。

  十三、招標代理費: 甲方每次向中標方收取合同總額0.2 %的招標代理費,每次結算時從貨款總額中扣除。

  十四、其他事項:本合同在甲方通知乙方中標後自動生效,不中標則合同自動作廢。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日 期:

招標合同 篇32

  委託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甲方參加_________項目的投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同意爲甲方以保證方式向_________(以下簡稱“招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所稱投標擔保是指乙方向招標人保證,當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時,由乙方代爲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爲。

  第二條 保證的範圍及保證金額2.1 乙方保證的範圍是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給招標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乙方在甲方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

  (1)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後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未經招標人許可撤回投標文件。

  (2)中標後因中標人原因未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中標後不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4)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應支付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證的金額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3.1 乙方保證的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3.2 乙方保證的期間爲: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後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3 投標 有效期延長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保函的保證期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4.1 乙方根據招標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代甲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爲人民幣______元。

  (2)如果招標人選擇重新招標,乙方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但支付金額不超過本合同

  第二條約定的保證金額。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5.1 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爲: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後_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第六條 反擔保甲方必須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後,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並按上述代償款項的______%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8.1 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並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______日內,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

  8.2 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註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併、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______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 向____________法院起訴;

  9.2 向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11.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 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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