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精選3篇)

2025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篇1

  第一條 爲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及規章,參加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交易的參與者(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簽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回購雙方包括債券回購交易中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本協議所稱債券、回購、正回購方、逆回購方均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定義。

  第三條 除簽定本協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協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後生效。

  第四條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回購成交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參考文本附後),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簡稱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

  回購成交合同的內容由回購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託管賬戶和人民幣資金賬戶、交割方式、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等;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爲回購成交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可不作爲必備條款。

  第五條 回購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質押登記。

  質押登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回購雙方通過中央債券簿記系統發送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在正回購方債券託管賬戶將回購成交合同指定的債券進行凍結的行爲。

  第六條 成交日期是回購雙方訂立回購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條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和逆回購方據此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賬戶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購方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賬戶並據此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日期。

  第八條 回購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實際天數,以天爲單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條 回購利率是正回購方支付給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融入資金的利息與融入資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計算利息的基礎天數爲365天。

  第十條 資金清算額分首次資金清算額和到期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資金清算額*(1+回購利率*回購期限/365)。

  第十一條 回購交易單位爲萬元。債券結算單位爲萬元;資金清算單位爲元,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以選擇的交割方式包括見券付款、券款對付和見款付券三種。

  見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賬戶的交割方式。

  券款對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和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根據回購雙方發送的債券和資金結算指令於交割日確認雙方已準備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後,同時完成債券質押登記(或解除債券質押關係手續)與資金劃帳的交割方式。

  見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賬戶後,雙方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條 回購雙方應按回購成交合同約定,向中央結算公司及時發送內容完整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回購雙方在接到中央結算公司關於回購結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饋後,應及時溝通,並修改重發。

  第十四條 正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正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資金款項;

  (2)收取回購期間所出質債券的發行人支付的債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購回同品種債券。

  正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到期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第十五條 逆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逆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2)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駐;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獲得到期資金清算款項。

  逆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及相關的確認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首次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返還用於質押的債券。

  第十六條 違約及其定義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回購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所稱違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後,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於回購質押登記,或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賬戶;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於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賬戶,或者逆回購方收到款後未按合同約定發送收款確認指令。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出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可抗力情況,並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本款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回購一方不能預見並且無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颱風、水災、山洪等自然災害,以及罷工、政治動亂、戰爭等。

  第十八條 違約處理

  回購雙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購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認定違約責任;回購雙方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相應的違約處理條款執行:

  (一)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後

  (1)回購雙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都發生違約行爲的,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2)正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於回購質押登記,發生違約行爲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並通知正回購方,同時,逆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加收罰息;

  (3)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發生違約行爲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並通知逆回購方,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賬戶,發生違約行爲的,正回購方有權書面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書面終止回購合同,並要求逆回購方最遲於合同終止日的次一營業日解除債券質押關係,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於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賬戶,發生違約行爲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回收罰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購方收到款後未按合同約定發送收款確認指令,發生違約行爲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補息按合同約定的資金清算額、回購利率、資金(或債券)延遲到帳天數計算;罰息以合同約定的交割日資金清算額爲基數,罰息利率按回購雙方的約定利率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準備金賬戶透支利率,回購雙方沒有約定的,罰息利率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算。

  本款所規定的各種違約賠償可以單獨或合併適用違約方。

  第十九條 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違約的正回購方不執行第十八條第三項違約處理條款,守約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生系統組織拍賣回購合同項下的債券;拍賣債券所得款項按照第十八條約定計算補息和罰息,先還利息、補息和罰息,後還本金,在補償利息、補息、罰息和本金後,將剩餘部分返還給正回購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購方追索。

  第二十條 違約方執行違約處理條款後,回購雙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違約責任的認定與違約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回購任何一方如對中國人民銀行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違約方不執行本協議相應違約處理條款時,守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簽署補充協議,作爲本協議的附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補充協議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不得與本協議相沖突。

  第二十三條 回購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終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資格,應繼續履行已達成的回購合同,並執行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條款。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爲開放式協議,由參與者簽署後生效。

2025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編號爲 ______ 的苗木銷售合同,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出售的“邦博”品牌苗木,到期予以回購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的標的,數量、規格、價格及質量要求

  甲方所回購大苗的數量、規格、價格及質量要求具體如下表:

  說明:

  ①本合同的回購單價是指上車價,起苗、包裝、上車、檢疫費由乙方承擔,運輸和卸車費用由甲方承擔;

  ②本合同的包裝要求應符合行業的一般標準,帶直徑20cm、厚20cm以上的杯裝土球。

  二、交貨時間、地點及驗貨方法

  交貨地點:乙方苗圃所在地大貨車可行駛的公路邊。

  交貨時間:乙方應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20日向甲方分批交付“邦博”牌大苗。

  驗貨方法,在乙方的苗木種植地按本合同的規定標準現場驗苗。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回購大苗檢驗合格後當天內預先支付始乙方合格苗款總金額的30%,餘額在苗木全部提走後的當天內全部付清。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免費提供三年內苗木種植管理的技術指導。

  2、苗木自種植起的三年內,甲方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回購由乙方種植達到合格規定規格及質量要求的“邦博”牌大苗,但非“邦博”牌小苗長成的大苗,甲方有權拒絕回購。如發現冒充行爲,則甲方有權決定拒絕回購所有的該批大苗或者選擇回購該批大苗。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三年內回購達到本合同規定和質量的“邦博”牌大 苗。

  4、乙方應自覺維護“邦博”苗木的品牌權,不得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進行銷售。

  五、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違反合同的規定,到時不回購乙方種植的達到合同規定規格及質量的“邦博”牌大苗,則甲方需支付給乙方不回購的合格“邦博”牌大苗苗款30%的違約金(單價以本合同規定的回購價爲準)。

  2、如果甲方違反合同的規定,不能按時付款,則需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二倍的罰金給乙方。

  3、如果乙方違反合同的規定,以非“邦博”牌的大苗冒充“邦博”牌的大苗甲方回購,則需支付給甲方冒充“邦博”牌大苗總苗款20%的違約金,並有權拒絕回收所有該批大苗或有選擇地回購該批大苗。

  4、如果乙方違反合同的規定,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進行銷售,則甲方除了有權要求乙方停止繼續以“邦博”的品牌進行銷售並就該冒用“邦博”品牌的行爲進行賠償外(賠償額以冒充“邦博”品牌的苗木銷售額的20%計),對其假冒行爲保留進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力。

  5、不論是甲方還是乙方,如果上面的賠償還不能彌補所遭受的直接損失的,則造成損失的一方必須對受損失的一方進行進一步的賠償。

  六、免除責任

  雙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違約責任,但遇可抗力的一方應在遭遇不可抗力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如貽誤通知,則貽誤通知的一方需對因貽誤通知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其它事宜

  1、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繼續培養大苗,則須提前與乙方協商並簽訂續培協議。

  2、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交有管轄權的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3、如果三週年達不到甲方回購規格,回購時間順延壹年〔即至20xx年4月30日止〕,超出順延時間甲方有權不予回購。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5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篇3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回購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回購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回購權

  乙方充分瞭解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是因爲甲方經營遭受到暫時性困難而不得已的行爲,故同意甲方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的一段時間內有權對該合同所出賣之房產及土地使用權行使回購權。

  二、回購標的

  甲方回購標的爲《房地產轉讓合同》第一條所列之房屋及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爲“該房產”)。

  三、回購權行使期限

  甲方行使回購權的期限爲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年,在該期間甲方隨時有權回購該房產。

  四、甲方回購方式爲

  五、回購價格及付款時間

  六、交付期限及交付標準

  1、該房產在回購時如尚未由甲方交付給乙方的,甲方不再向乙方交付。

  2、該房產如果在回購時已經由甲方交付給乙方的,乙方應當在甲方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立即交付給甲方。乙方保證交付時該房產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利。

  七、稅費承擔

  因該房屋買賣而應繳納的有關稅費,由甲、乙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該房屋產權手續的辦理

  該房屋的產權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給予協助。

  九、乙方保證

  1、在回購權行使期限內,乙方不得將該房產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抵押、出租給第三方或者在該房產上設定任何第三方權利。

  2、如甲方行使回購權時該房產已經處於乙方管理或者控制之下,乙方保證該房產與依據《房地產轉讓合同》由甲方向乙方交付時狀態相比較,未受到任何形式的毀損。

  十、房屋拆遷的處理

  1、如《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被拆遷或者被國家徵用,拆遷人對該房屋給予的拆遷補償全部歸甲方所有。

  2、如該房產全部被拆遷或者被國家徵用,在領取補償款後,甲方應當返還乙方依據《房地產轉讓合同》而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價款。

  3、如該房產部分拆遷,則甲方行使回購權的標的爲該房產尚未被拆遷或者尚未被國家徵用的部分,回購價款仍然依據本協議第五條確定。

  第十一條 特別條款

  1、乙方同意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後,甲方行使回購權之前,甲方有權利對上述房產進行轉讓或者處分。

  2、轉讓或者處分所得歸甲方所有。

  3、如該房產轉讓的,甲方應當在該房產轉讓後三個月內行使回購權,並按本協議第五條支付回購價款。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行使回購權後,逾期支付回購價款的,應當按當期應付回購

  2、甲方依據本協議行使回購權而被乙方拒絕的,乙方應當支付回購價款的 %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爭議條款

  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裁決。

  第十三條 其它

  1、本協議獨立於《房地產轉讓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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