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推薦協議書(精選5篇)
上市推薦協議書 篇1
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書
甲方: 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繫電話:
第一條爲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爲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覈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爲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爲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爲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爲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市推薦協議書 篇2
甲方: 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繫電話:
第一條爲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爲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覈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爲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爲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爲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爲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市推薦協議書 篇3
企業債券上市協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乙方申請其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_》等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中上市企業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_________;
代碼:_________;
債券面額: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發行價格:_________;
實際發行總量:_________;
已募集資金數額:_________;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_________.
第二條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向乙方發出上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條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業務規則對上市債券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的各項規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乙方在接到甲方簽發的《上市通知書》後,須於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上登載上市公告書,並將上市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衆查閱。
上市公告書必須在明顯位置註明下列文字:本債券發行人對以下刊出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下資料如有不實之處,本債券發行人當負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對本債券上市申請及有關事項的審查,並不構成對本債券信用的保證。
第六條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爲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乙方對於債券評估機構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企業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地報告甲方。
第八條乙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
第九條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乙方應聘請董事會祕書或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繫,並負責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繳納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標準爲:以債券上市總額_________元爲基數,每月交納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乙方最遲須於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繳納上市初費,並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後,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第十二條甲方在債券本息兌付日前一週終止債券交易。乙方如通過甲方兌付該債券,應在派息兌付前4日將兌付款項劃交甲方指定帳號,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兌付費用,具體金額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乙方的上市債券暫停上市後復牌交易的,無須再交納上市初費;上市債券被除牌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甲方無須對債券上市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可視其情節輕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警告;
2.徵收五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3.責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授權甲方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本協議。補充協議屬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仲裁。
第十九條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文本一式四份,當事人各執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推薦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爲規範股票上市行爲,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乙方符合上市條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條 乙方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瞭解並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規定,並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五條 乙方應當設立董事會祕書,負責其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乙方在聘任董事會祕書的同時,應當另外委任一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在董事會祕書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祕書的職責。
第六條 乙方董事會祕書和授權代表應當將其通訊聯絡方式報告甲方,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訊聯絡方式。
第七條 乙方解除對董事會祕書的聘任或董事會祕書辭去職務時,乙方董事會應當向甲方報告並說明理由。同時,乙方董事會應當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聘任新的董事會祕書。
第八條 乙方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第九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爲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條 當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甲方認爲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詢有關問題時,乙方應如實答覆甲方的查詢,並按甲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向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應同時向甲方市場公開。若乙方向境內外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與其向甲方市場公開的信息有差異,應向甲方說明並公告。
第十三條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原則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請,並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和復牌時間;對於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甲方。甲方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亦可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自行決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復牌事宜。
第十四條 甲方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復牌事宜。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爲3O,00O元人民幣,上市月費的標準爲:以5O0元人民幣爲基數(按5000萬股股本計),每增加100O萬股股本,月費增加100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2500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日起第二個月至除牌的當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按應交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七條 乙方的上市股票暫停上市後復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的行爲,甲方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應的處分。
第十九條 若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的內容有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協議中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協議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乙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承諾書》。乙方應確保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本《承諾書》。一旦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同時應告知並督促新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承諾書》。
承諾書
本人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如下:
在本人擔任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職務)期間及有關法定的期限內,保證遵守國家現有的和將來公佈的有關法律、深圳證券交易所現有的和將來作出的有關規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嚴格履行有關法律和遵從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所明確規定的與本人有關職責和義務,並對本公司尚未公佈的信息嚴格保密,不利用內幕信息爲自己或爲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不越權擅自向新聞媒體披露尚未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覈並同意發佈的本公司任何信息,對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詢問,及時如實答覆並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
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
上市推薦協議書 篇5
甲 方: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發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爲規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行爲,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根據、《證券法》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等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乙方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代碼:________;簡稱:________)符合上市條件,接受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三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相關業務規則、細則、通知、辦法、指引等的規定,對乙方實施監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監管。
第四條 乙方承諾並保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現有或者將來新制定、修改的業務規則、細則、通知、辦法、指引等。乙方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履行。
第五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繳納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金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人民幣;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公司債券總額爲收費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乙方應當在其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向甲方交納上市初費,並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收到甲方交款通知後,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乙方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納金額的0.03%的違約金。乙方可轉換公司債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六條 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細則、通知、辦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乙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甲方可視市場的需要,對乙方發行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暫停交易。
第七條 乙方對於債券評估機構對可轉換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甲方。
第八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九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本協議未約定的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有關業務規則、細則、通知、辦法、指引等執行。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或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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