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精選33篇)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第一條 釋義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__公司的融資項目。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託人在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託專戶。  委託人爲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  委託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2)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2.信託收益率的計算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3.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爲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計算。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2)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3)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4)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2.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2)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  (3)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2.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_________項目的下一個信託計劃,但應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託人。  3.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第二十一條 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附件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__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託人在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託專戶。

  委託人爲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託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

  第六條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2)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2.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3.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爲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2)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3)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4)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2.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2)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

  (3)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2.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_________項目的下一個信託計劃,但應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託人。

  3.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__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託人在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託專戶。

  委託人爲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

  委託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__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託人在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託專戶。

  委託人爲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託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

  第六條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2)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2.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3.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爲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2)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3)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4)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2.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2)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

  (3)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2.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_________項目的下一個信託計劃,但應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託人。

  3.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5

  委託人名稱: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股份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

  (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

  (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

  (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

  (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

  (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

  (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爲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開戶行: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

  (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

  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 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其所簽署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或B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6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人):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甲方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爲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受益信託資金(元)受益賬號:_________。

  第三條 信託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小寫)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爲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爲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成立。

  本信託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託資金。

  2.乙方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第七條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受託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託資金運用於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乙方就信託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託第三方管理信託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爲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託資金時,存在但不限於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爲: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託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後的餘額作爲信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爲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託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後年度內對應日期爲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後一年(包括信託期限爲一年)的信託收益與信託資金在信託終止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推介費用,信託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託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託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_______%,由該信託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爲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爲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_____、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 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爲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_________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_________(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_________[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_________50%]。

  (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託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8

  委託人名稱: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C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爲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 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其所簽署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或B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_____________(蓋章)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9

  職工持股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委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爲明確資金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能,規範信託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互利、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_____》、《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爲。

  1.2信託合同、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

  1.4信託計劃:指《_________》。

  1.5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託本金交付受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1.6受託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_________公司。

  1.9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本金以及對信託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信託本金:指委託人爲設立本信託於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託人的資金。

  1.11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託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信託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受託人支付受益人信託收益和移交信託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委託人_____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授權受託人以委託人_____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爲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委託人_____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託。

  第四條信託本金及交付

  4.1信託本金幣種爲:人民幣(元),金額爲: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委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託本金交付至以下信託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託計劃成立後歸入信託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生效及信託期限

  5.1本信託自委託人交付信託本金且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託期限爲三年,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

  6.1本信託受益人爲本合同附件二《多箇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見《多箇受益人一覽表》。

  6.2本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爲:《多箇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7.1信託本金;

  7.2信託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後取得的股權;

  7.3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託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將信託本金加入信託計劃,與加入信託計劃的其他信託本金聚集起來,以受託人名義運用於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第九條信託財產的覈算

  9.1本信託由受託人建立覈算賬戶,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覈算信託財產價值,分享信託收益,分擔信託財產損失。

  9.2本信託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託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託計劃規定支付。

  9.3本信託損益的計算方法、信託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託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託本金;

  (3)保證信託本金爲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託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託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託計劃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1.1本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託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託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髮《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3)按照信託本金的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因繼承發生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信託的終止、清算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2.1本信託生效後,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12.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託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按信託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後的信託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託的信託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以現金形式,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採用劃付至信託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託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託財產,本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託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託人有權留置股權。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爲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託人無需與委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託及信託計劃視爲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託的信託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託期限內的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爲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因委託人原因導致本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託人、信託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通知、送達

  15.1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繫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託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並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信託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託人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5.2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爲: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託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覆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16.1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託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託人印章的本合同的複印件。

  16.4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箇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本合同與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衝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特別申明

  17.1委託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託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託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0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爲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爲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b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委任成員,並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爲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普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在b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於特定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於特定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託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b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過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爲8%。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爲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爲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優先收益權後,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由受託人根據信託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淨資產值折價,提取與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在受託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淨資產值折價,少於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託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託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在信託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爲信託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並可以在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在信託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受益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上述信託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的0.1%向受託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

  1.3 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 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 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託類型

  本信託類型爲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爲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爲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 委託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並指定該賬戶爲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

  5.4 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戶,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 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  賬 號:

  5.5 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信託成立日最遲爲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爲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爲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爲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爲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爲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爲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爲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託費用

  9.1 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 信託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 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9.2.3.1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爲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x_____%;

  9.2.3.2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爲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託費用的項目

  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 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託收益

  10.1 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 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託淨收益

  10.2.1 信託淨收益爲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 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 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託人的權利

  11.1.1.1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1.1.2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11.1.1.4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 委託人的義務

  11.1.2.1 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戶,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 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託人的權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 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 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託人的義務

  11.2.2.1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11.2.2.2 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爲自己謀取利益。

  11.2.2.3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爲其固有財產。

  11.2.2.4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11.2.2.8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爲,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託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 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託期限屆滿;

  14.6 信託被解除;

  14.7 信託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託清算

  15.1 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爲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託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 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託人違約

  18.1.1 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爲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爲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託人違約

  18.2.1 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繫地址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叄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於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2

  委託方:

  受託方: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爲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爲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爲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爲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爲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爲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爲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爲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 受託人之信託行爲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爲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爲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爲信託事務申請公司覈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託行爲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監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3

  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XX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其所簽署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4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二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第三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四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第五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

  (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

  (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爲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八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十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5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受託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爲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爲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爲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優先信託收益權:即優先受益人優先於普通信託收益權和特定信託收益權,在a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享有對總信託收益的分配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在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權人或其指定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變現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2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a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總信託收益超出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託計劃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收益率爲5%.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爲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爲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a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以現金方式,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總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本信託合同項下的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本合同第二十條第1項第(2)小項的規定,以及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採取將其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轉讓的方式,實現信託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的變現。受託人在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變現價款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但不可以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受益人按照以下兩種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本合同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支付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以實現信託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的變現。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按照本條規定的受讓價格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轉讓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2.轉讓價格的確定:本條第1項第(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受益人所轉讓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3.本條規定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後受讓人信託收益權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1)(2)項的規定,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6

  職工持股資金信託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爲明確資金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能,規範信託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互利、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_____》、《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爲。

  1.2?信託合同、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

  1.4?信託計劃:指《_________》。

  1.5?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託本金交付受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1.6?受託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_________公司。

  1.9?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本金以及對信託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信託本金:指委託人爲設立本信託於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託人的資金。

  1.11?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託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信託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受託人支付受益人信託收益和移交信託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委託人_____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授權受託人以委託人_____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爲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委託人_____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託。

  第四條?信託本金及交付

  4.1?信託本金幣種爲:人民幣(元),金額爲: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委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託本金交付至以下信託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託計劃成立後歸入信託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生效及信託期限

  5.1?本信託自委託人交付信託本金且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託期限爲三年,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

  6.1?本信託受益人爲本合同附件二《多箇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見《多箇受益人一覽表》。

  6.2?本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爲:《多箇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7.1?信託本金;

  7.2?信託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後取得的股權;

  7.3?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託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將信託本金加入信託計劃,與加入信託計劃的其他信託本金聚集起來,以受託人名義運用於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第九條?信託財產的覈算

  9.1?本信託由受託人建立覈算賬戶,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覈算信託財產價值,分享信託收益,分擔信託財產損失。

  9.2?本信託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託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託計劃規定支付。

  9.3?本信託損益的計算方法、信託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託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託本金;

  (3)保證信託本金爲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託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託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託計劃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1.1?本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託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託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髮《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3)按照信託本金的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因繼承發生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信託的終止、清算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2.1?本信託生效後,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12.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託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按信託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後的信託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託的信託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以現金形式,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採用劃付至信託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託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託財產,本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託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託人有權留置股權。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爲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託人無需與委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託及信託計劃視爲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託的信託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託期限內的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爲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因委託人原因導致本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託人、信託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通知、送達

  15.1?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繫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託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並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信託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託人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5.2?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爲: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託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覆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16.1?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託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託人印章的本合同的複印件。

  16.4?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箇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本合同與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衝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特別申明

  17.1?委託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託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託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7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其所簽署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8

  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1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受託人:_______市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住所地:

  住所地:?編碼:

  編碼:?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傳真: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爲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爲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_____、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爲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_________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_________(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_________[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_________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法人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受託人:_______市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年?月日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0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

  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_________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

  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類信託合同、類信託合同或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

  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

  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

  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

  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

  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

  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爲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爲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

  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

  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

  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

  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成員,並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爲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普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在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於特定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

  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在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於特定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託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

  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

  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

  超過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爲8%。

  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爲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

  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爲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

  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優先收益權後,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

  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

  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

  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由受託人根據信託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淨資產值折價,提取與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

  在受託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淨資產值折價,少於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託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託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在信託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爲信託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並可以在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

  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在信託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

  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受益人轉讓的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上述信託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的0.1%向受託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

  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

  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

  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類、類以及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1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

  2.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並提供信託資金_________元,併成爲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託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託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4.委託人同意向受託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託及相應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託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託受益權;

  爲此,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爲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爲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信託資金用於: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爲原則,參與受託人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託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託人其它信託產品,以獲取信託收益。

  3.信託資金所取得的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

  第四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

  受託人指定之本合同信託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成立;

  2.委託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第六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股權收購信託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託資金專戶以區別於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合同的信託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託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託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受託人應當按照上述信託計劃和資金行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託計劃和有關信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託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和該信託計劃項下相關信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託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後信託受益權確定

  受託人受讓上述信託財產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2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的設立

  1.1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本信託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爲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投資於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託資金”)。

  委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 信託期限

  本信託期限爲三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託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後,信託計劃成立日爲本信託生效日。

  第二條 信託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全部信託財產爲信託計劃財產。

  2.2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受託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託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 × 信託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託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託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託人報酬

  2.3.1  受託人報酬的提取

  信託生效後,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託人報酬。

  2.3.2  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託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超過6%,受託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爲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託財產的管理

  受託人對本信託的信託財產單獨記賬、分別覈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託人應仔細閱讀信託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四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並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爲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託計劃中其他信託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託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3

  委託人: 受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營業地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真: 傳真:

  爲投資於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

  3、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4、外環隧道項目: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

  5、外環隧道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的資金信託業務。

  7、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的資金。

  8、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10、信託利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13、收付代理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託人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於外環隧道項目公司,通過外環隧道項目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託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委託人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信託資金共同運用,投資於外環隧道項目公司。

  委託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金額¥:萬元)。

  受託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專戶。

  委託人爲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託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 ;

  開戶行:____________ 。

  第六條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即成立。

  本信託在委託人足額交付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條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爲____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此處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九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和受益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在信託計劃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單獨記賬。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二)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一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人的權利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的特別授權

  1、在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的條件下,受託人有權在本信託終止時按歷史成本價格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權,委託人及受益人承認受託人的轉讓價格符合公平市場價格。

  2、根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的信託資金收益率可以達到7%時,受託人有權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將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人,並提前終止本信託。

  (三)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十四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信託報酬

  (一)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收取的信託報酬每年按信託資金的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二)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爲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

  (3)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過____%(不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

  (三)信託報酬計算的特別情形

  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達到____%、且受託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特別權利時,受託人的總信託報酬=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____%×信託存續天數÷365天)。

  (四)本條所稱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託。

  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外環隧道項目的下一個信託計劃,但應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託人。

  第十八條信託利益與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一)信託利益的計算

  信託利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包括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分配的利潤、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的餘額部分。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利益。

  (二)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期間的總信託收益=信託利益-信託計劃資金。

  信託資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計算方法: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總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信託期間存續天數×365×100%。

  第十九條信託利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一)利益的分配

  (1)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2)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利益;

  (3)受託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

  (4)信託期限屆滿後第十個工作日爲信託利益分配日。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益人爲自然人,憑本合同及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原認購地點領取信託利益;受益人自信託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內未在原認購地點領取的.,一律到受託人營業場所領取信託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受託人不得運用該財產,只能存於銀行。保管期間的收益屬受益人所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受益人承擔。保管費用的計算方法爲:保管期間的全部資金收益與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額。

  受益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信託利益分配日,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

  開戶行:。

  第二十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繫地址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在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三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自然人委託人簽字(法人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託人持一份,受託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4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人):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甲方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爲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受益信託資金(元)受益賬號:_________。

  第三條 信託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小寫)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爲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爲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成立。

  本信託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託資金。

  2.乙方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第七條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受託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託資金運用於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乙方就信託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託第三方管理信託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爲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託資金時,存在但不限於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爲: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託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後的餘額作爲信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爲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託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後年度內對應日期爲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後一年(包括信託期限爲一年)的信託收益與信託資金在信託終止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推介費用,信託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託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託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_______%,由該信託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佣金_______%,包括乙方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託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託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託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託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託生效_______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

  2.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託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__%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與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託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託期滿;

  c.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託資金中所佔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於信託終止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甲方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託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託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託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託計劃和本合同,對信託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5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

  2.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並提供信託資金_________元,併成爲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爲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爲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信託資金用於: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

  3.信託資金所取得的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

  第四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受託人指定之本合同信託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成立;

  2.委託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第六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股權收購信託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託資金專戶以區別於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合同的信託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託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託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2)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取得信託財產項下信託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託終止後,取得全部信託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根據其運用信託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爲獲取信託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託報酬: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______0%;

  (2)若信託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______(當年信託資金收益率-5%)。

  受託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託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託報酬。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並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6

  資金信託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鑑於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並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專業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 平等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 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託目的

  1、甲方爲有效運用其資金,基於對乙方的信任,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託關係。

  2、按本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願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爲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託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信託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信託資金及其管理方式、處分權限與覈算

  1、信託資金

  信託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託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期限開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管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託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3、信託資金的覈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覈算方法所述支付信託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積極制訂並履行信託計劃,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信託資金不屬於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託資金不屬於其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3、信託不因乙方的名稱變更、法人變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乙方的辭任而終止。

  4、乙方應當爲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

  5、乙方應當將信託資金和自有資金分開管理,並將不同客戶的信託資金分別記賬。

  6、乙方應妥善保存信託資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記錄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後查詢。

  7、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收取報酬。

  8、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資金承擔。乙方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9、乙方以信託資金爲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責任。

  10、如果受益人爲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繳受益人個人所得稅費的義務。

  第六條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乙方應爲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2、受益人可以隨時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3、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信託受益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的歸屬、分配方式及乙方的報酬

  1、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起5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2、乙方經營資金信託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3、在本合同設定的信託期限內,乙方收取手續費計算標準爲:。

  4、信託終止後乙方行使請求給付報酬權時,可以留置信託資金。扣除乙方應收手續費後的信託資金及利益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第八條信託的變更、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信託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由於甲方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且甲方須向乙方全額支付手續費。

  3、信託期限屆滿或甲方和乙方以書面協議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託即告終止,信託終止時,乙方在扣除手續費後須將全部信託資金及利益歸還給甲方。

  4、本合同信託資金應與甲方其他信託財產、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甲方是 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資金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資金不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爲共同受益人的甲方 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爲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九條信託事務的報告

  本資金信託終止,乙方應當於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以事先約定的方式送達甲方。

  第十條稅費的繳納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應各自承擔各自取得的信託利益和手續費部分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

  (對信託運用風險及本合同所述資金信託的特有風險予以明示,並說明責任分配原則。)

  第十二條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乙方職責終止或辭任時,新受託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託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財產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託資金。

  第十三條通知與送達

  1、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按時通知的,不得對抗另一方。

  2、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戶發生變化,受益人應在信託收益分配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未按時通知的,不得對抗乙方。

  3、信託事務處理情況的告知

  乙方按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以專人送達、掛號信件、傳真、電報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甲方和受益人,並存放乙方的營業場所備查。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以全部信託資金爲限向甲方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責任。乙方因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致使信託資金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補償或者賠償,具體標準爲:。

  2、如甲方違約(包括但不限於:擅自變更合同、未按約定方式提前終止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及所受到的損失。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對於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都構成對本合同的附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按受益人人數增加份數。

  第十七條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如:信託計劃、信託收益分配明細等。)

  甲方: (蓋章)乙方: (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7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類信託合同、類信託合同或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爲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其所簽署的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轉讓的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或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類、類以及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8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爲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爲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爲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爲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爲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爲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爲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爲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爲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爲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爲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優先信託收益權:即優先受益人優先於普通信託收益權和特定信託收益權,在A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享有對總信託收益的分配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在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權人或其指定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變現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爲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爲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爲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爲總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2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A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總信託收益超出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託計劃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收益率爲5%。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爲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爲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A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以現金方式,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總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本信託合同項下的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本合同第二十條第1項第(2)小項的規定,以及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採取將其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轉讓的方式,實現信託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的變現。受託人在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變現價款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但不可以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受益人按照以下兩種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本合同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支付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以實現信託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的變現。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按照本條規定的受讓價格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轉讓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2.轉讓價格的確定:本條第1項第(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爲受益人所轉讓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3.本條規定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後受讓人信託收益權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1)、(2)項的規定,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爲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瞭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29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爲明確資金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能,規範信託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互利、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爲。

  1.2 信託合同、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 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

  1.4 信託計劃:指《_________》。

  1.5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託本金交付受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託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 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本金以及對信託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 信託本金:指委託人爲設立本信託於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託人的資金。

  1.11 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託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 信託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受託人支付受益人信託收益和移交信託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 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授權受託人以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爲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委託人獨立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託。

  第四條 信託本金及交付

  4.1 信託本金幣種爲:人民幣(元),金額爲: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 委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託本金交付至以下信託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 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託計劃成立後歸入信託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生效及信託期限

  5.1 本信託自委託人交付信託本金且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託期限爲三年,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

  6.1 本信託受益人爲本合同附件二《多箇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見《多箇受益人一覽表》。

  6.2 本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爲:《多箇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7.1 信託本金;

  7.2 信託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後取得的股權;

  7.3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 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託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將信託本金加入信託計劃,與加入信託計劃的其他信託本金聚集起來,以受託人名義運用於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第九條 信託財產的覈算

  9.1 本信託由受託人建立覈算賬戶,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覈算信託財產價值,分享信託收益,分擔信託財產損失。

  9.2 本信託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託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託計劃規定支付。

  9.3 本信託損益的計算方法、信託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託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託本金;

  (3)保證信託本金爲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託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託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 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託計劃規定,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 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1.1 本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 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30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爲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爲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31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爲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爲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爲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爲同一人。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3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爲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爲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 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爲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託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合同 篇33

  委託人:

  受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受託人爲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爲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爲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爲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爲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爲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爲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爲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爲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爲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爲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爲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爲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 受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___年___月___日 簽署日: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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