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精選3篇)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篇1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製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於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爲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爲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爲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箇月的最後一箇營業日爲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d.FoB離船過驗

  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爲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覈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着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爲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爲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爲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

  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註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爲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註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爲原則。

  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註冊倉庫的交收,關於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篇2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簽約地點:甲方所在地

  甲、乙雙方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散裝液態石油產品損耗標準》(GB11085-89)及有關運輸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和互利互惠、保質保量、安全承運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_

  1日起至20_

  31日止。

  第二條 承運範圍

  1、起運地點:甲方指定的油庫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提貨地點。

  2、送達地點:甲方指定的終端用戶及其他指定地點。

  第三條 承運油品

  柴油。

  第四條 安全管理

  1、乙方在油品運輸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駕駛員、押運員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禁止無證或不按準駕車型資質駕駛油罐車。

  2、乙方必須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承擔甲方的油品運輸,車輛實際載重量與行駛證標明的核載量必須相一致,並將車輛情況報甲方備案;嚴禁超載、超速行車和車輛帶病上路。

  3、乙方必須保證參運車輛處於適合油品運輸的良好狀態,油罐車內無積水、雜質、清洗乾淨、無滴漏,如遇突發事故、車輛維修、保養等特殊原因造成運力不足,應盡力內部協調解決,確實不能內部協調解決時,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4、乙方所有油罐車的容積表必須經國家法定的計量檢測部門或甲方中心計量室測定且在有效的檢定期限內,並經甲方確認後,方可投入營運。

  5、乙方在油品接卸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中石化江西南昌石油分公司油庫油罐車裝、卸油HSE作業指導書》相關規定。若發現乙方作業人員在卸油時有先接皮籠,後接導靜電接地線的違章現象,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承運業務。乙方每部承運車輛應配置2個手提式乾粉滅火器和設置專用的靜電接地端子,並在罐車尾安裝2根導電橡膠拖地帶,保持有效觸地。

  6、乙方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均由乙方負責並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涉。乙方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第一時間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協調運力。

  第五條 承運責任

  1、乙方運輸車輛應嚴格執行甲方的“專車專用”制度,不得混裝汽、柴油和承接第三方的配送任務。在油庫裝油、在客戶處卸油前應當檢查油品品種與罐車和接收油罐所裝油品是否一致,確保不發生混油事故。若承運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由乙方全額賠償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且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乙方車輛在運輸途中被發現或有人舉報經證實有偷盜油品行爲,乙方須全額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決定對乙方實行車輛停運,減少運輸量直至終止本協議。若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3、甲方根據配送量的情況,負責配送計劃的調度,乙方負責配送車輛的安排。

  4、不得擅自變更甲方要求的送貨時間、送貨地點和提貨數量。

  5、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數質量交接要求操作,造成客戶投訴、拒收等影響配送業務開展的,乙方將承擔全部責任。

  6、乙方應當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配備2輛應急車,以備緊急情況下由甲方調運。

  第六條 運費定價

  1、本價格包含乙方運輸過程中必須支付的通行費等一切與運輸相關的費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2、具體覈算標準:

  計算公式:應結運費=計費單價×成運油品數量×計費距離;

  第七條 權利義務

  1、甲方權義

  (1)要求乙方按照規定的時間、趟次、順序、路線、地點把油品運送到目的地。運輸里程以重載運距爲準。即以發貨點到收貨點正常情況下的重載運行距離爲準,一經覈定,雙方不得隨意修改。

  (2)在乙方將油品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運輸、返還油品或變更送達地,但應按甲、乙雙方認可的實際里程支付運費。

  (3)若乙方將油品錯運到其他目的地(非甲方指定目的地),應及時返運至甲方原指定目的地,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因錯運而增加的費用。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則扣除此次運送的全部運費;若甲方損失大於此次運費,則按實際損失賠償。甲方應按約定的結算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2.乙方權義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根據約定的結算時間支付運費。若甲方不按時支付運費,乙方有權停止運輸。

  (2)油品運輸送達加目的地後,乙方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驗收卸油;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接卸油品,乙方無權自行決定如何處理油品,應當及時與甲方聯繫,按甲方指示辦理。

  (3)乙方可根據甲方的運送計劃,合理調度運輸車輛。

  (4)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品運輸的法律法規及中國石化系統制定的有關成品油運輸規章制度,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油品運到指定的地點。對託運的油品安全負責,保證不發生安全事故、油品損耗(正常損耗除外)、人爲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造成甲方損失的,承擔賠償義務。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轉託甲方的成品油運輸業務。

  第八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約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應當嚴格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若一方違約,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由於違約行爲給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九條 通知條款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爲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未作特殊約定的,通訊地址爲本合同首部載明的地址。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由本協議簽約地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

  1、本協議由甲方全權委託其下屬的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昌石油分公司履行和管理。

  2、本協議簽約地爲甲方的住所地。

  3、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篇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應商):

  爲明確供需雙方在石油供應中的權利和義務,本合同由供需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商簽訂,以共同遵守。

  第1條石油的地址、類型、性質和消耗

  (1)油耗地址爲 ;

  (2)所用油的類型爲 和 #柴油;

  (三)用油量: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供應上述 種柴油。

  第二條運輸方式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應甲方要求及時將油運至指定地點(一般甲方應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第三條供油期限和質量

  (1)供油時間爲 至 ;

  (2)供油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如果甲方的 零件因油品質量問題而損壞,乙方應無條件賠償甲方遭受的損失;

  (三)供油期間,乙方提供的每輛車應將其樣品送甲方留存。

  第四條供油價格及結算方式

  (1)供油價格:乙方應根據甲方使用的油品類型和性質,以 元/噸的價格向甲方供應 #柴油;

  (2)乙方應首先向甲方提供上述 柴油作爲油品質量的擔保。油價從第二輛車開始結算, 油應一勞永逸地結算,直至合同終止;

  (3)油費每月結算一次,甲方應在每月月日前向乙方支付油費。

  第五條乙方應向甲方提供 #柴油質量檢測表。如果甲方定期檢測乙方提供的油品質量不符合檢測表標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油品以符合原檢測表標準或終止協議。

  第六條乙方交付貨物時,甲方應給予必要的合作和協助,確保貨物及時順利交付。

  第七條乙方交付貨物後,甲方應指派相關人員驗收貨物並簽署交貨單。

  第八條如在供油過程中出現油品質量問題,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乙方做出相應賠償。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如甲方或乙方未按合同規定向甲方供油或供油不符合合同規定,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的罰款;2.如因乙方的油品質量問題造成甲方質量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承擔一切賠償責任,包括甲方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十條合同變更

  雙方如需修改合同條款或本合同未盡事宜,必須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雙方未能就本合同中的仲裁機構達成一致,且事後未能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住所:

  負責人(簽名):

  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住所:

  負責人(簽名):

  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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