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精選3篇)
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篇1
深圳XX公司受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負責運營深圳證券交易所身份認證系統併發放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爲明確深圳XX公司與用戶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業務行爲,深圳XX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數字證書服務相關事宜與用戶達成《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一、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中的含義爲:
1.“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XX公司。
3.“數字證書服務”:指深圳XX公司藉助互聯網技術爲用戶提供的使用數字證書的網絡業務等服務。
4.“用戶”、“乙方”:指自願使用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的機構和個人。
5.“本協議”:指《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二、用戶權利及義務
1.在申請深交所數字證書時,須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實、準確的用戶資料,當用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用戶資料更新手續否則應對未及時更新用戶資料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合法登錄深交所、信息公司網站及使用其各項服務,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深交所、信息公司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爲。
3.妥善保管申請的數字證書、密碼,保證無論是將之提供給他人使用,或因遺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視爲本人使用,並對使用所申請的數字證書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4.如發現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出現安全漏洞,應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與其他第三人發生糾紛爲理由拒絕支付應付給信息公司網上服務款項。
6.應在信息公司規定時間內交納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
7.應配合信息公司實施的數字證書服務變更。
8.有權享受本協議約定的數字證書服務,有權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項目中選擇和變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務。
9.有權對信息公司的數字證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投訴。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採取了有效措施保護用戶資料和網上服務業務的安全,但網上服務存在且不限於下列風險,並願意承擔該風險和由此帶來的一切可能損失:
(1)互聯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並不由任何一箇機構所控制。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互聯網本身並不是一箇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如果用於證實用戶身份的數字證書和密碼被竊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戶身份在互聯網上辦理網上服務業務;
(3)在互聯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並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4)在互聯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錯誤,從而使得網上服務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三、信息公司權利及義務
1.按照國家許可的資費標準,向用戶收取本服務協議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保留在國家許可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數字證書服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數字證書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深圳XX公司有權終止用戶數字證書的使用權。
4.應依法保護數字證書用戶的用戶信息和數字證書使用權,但下列情況除外:
(1)事先獲得用戶的明確授權;
(2)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3)按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
(4)爲維護社會公衆的利益;
(5)爲維護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權益。
5.應向用戶公佈數字證書的服務項目及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爲用戶交費提供方便。
6.應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和障礙申告等服務。應採取多種方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從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應在15日內答覆用戶。
7.應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進行用戶滿意程度測評,聽取用戶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改善服務工作。
8.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實施數字證書服務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用戶。
9.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必須變更已發放給用戶使用的數字證書時,應提前10日通知用戶。
10.在用戶申請並拿到數字證書後,按照網上服務系統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戶提供服務。
11.如因_____或升級等主觀原因需暫停網上服務,應當事先通告。
12.將用戶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的數字證書視作用戶進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辦理相關業務時確認用戶身份的有效依據。
13.有權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並提前公告。但由於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對用戶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有權隨時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本協議項下的網上服務而無需通知用戶:
(1)用戶提供的註冊資料不真實;
(2)用戶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擔保網上服務一定能滿足用戶的要求,也不擔保網上服務不會中斷。
四、協議修改
如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信息公司有權根據該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本協議的相關條款,一旦條款內容發生變動,信息公司應當在相關的網頁履行提示或公告義務。
五、法律管轄
1.網上服務同樣受相關法律法規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關業務規定約束。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關業務規則、指南辦理。
2.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_____委員會提請_____。
3.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六、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七、通知和送達
本協議項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過重要頁面公告、電子郵件或常規的信件傳送等方式進行;該等通知於發送之日視爲已送達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爲無效後,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則
1.“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用戶申請表”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數字證書服務到期後用戶需要更新或續費的,本協議自動延期到更新或續費業務到期爲止,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爲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構成雙方對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宜的完整協議,除本協議規定的之外,未賦予本協議各方其他權利。
4.簽定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訂的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均爲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戶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定的凡涉及到數字證書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協議,對信息公司概不發生效力。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用戶與信息公司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深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篇2
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負責運營深圳證券交易所身份認證系統併發放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爲明確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與用戶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業務行爲,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數字證書服務相關事宜與用戶達成。
一、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中的含義爲:
1.“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
3.“數字證書服務”:指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藉助互聯網技術爲用戶提供的使用數字證書的網絡業務等服務。
4.“用戶”、“乙方”:指自願使用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的機構和個人。
5.“本協議”:指。
二、用戶權利及義務
1.在申請深交所數字證書時,須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實、準確的用戶資料,當用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用戶資料更新手續否則應對未及時更新用戶資料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合法登錄深交所、信息公司網站及使用其各項服務,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深交所、信息公司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爲。
3.妥善保管申請的數字證書、密碼,保證無論是將之提供給他人使用,或因遺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視爲本人使用,並對使用所申請的數字證書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4.如發現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出現安全漏洞,應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與其他第三人發生糾紛爲理由拒絕支付應付給信息公司網上服務款項。
6.應在信息公司規定時間內交納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
7.應配合信息公司實施的數字證書服務變更。
8.有權享受本協議約定的數字證書服務,有權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項目中選擇和變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務。
9.有權對信息公司的數字證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投訴。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採取了有效措施保護用戶資料和網上服務業務的安全,但網上服務存在且不限於下列風險,並願意承擔該風險和由此帶來的一切可能損失:
(1)互聯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並不由任何一箇機構所控制。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互聯網本身並不是一箇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如果用於證實用戶身份的數字證書和密碼被竊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戶身份在互聯網上辦理網上服務業務;
(3)在互聯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並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4)在互聯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錯誤,從而使得網上服務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三、信息公司權利及義務
1.按照國家許可的資費標準,向用戶收取本服務協議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保留在國家許可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數字證書服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數字證書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權終止用戶數字證書的使用權。
4.應依法保護數字證書用戶的用戶信息和數字證書使用權,但下列情況除外:
(1)事先獲得用戶的明確授權;
(2)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3)按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
(4)爲維護社會公衆的利益;
(5)爲維護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權益。
5.應向用戶公佈數字證書的服務項目及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爲用戶交費提供方便。
6.應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和障礙申告等服務。應採取多種方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從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應在日內答覆用戶。
7.應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進行用戶滿意程度測評,聽取用戶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改善服務工作。
8.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實施數字證書服務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用戶。
9.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必須變更已發放給用戶使用的數字證書時,應提前日通知用戶。
10.在用戶申請並拿到數字證書後,按照網上服務系統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戶提供服務。
11.如因系統維護或升級等主觀原因需暫停網上服務,應當事先通告。
12.將用戶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的數字證書視作用戶進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辦理相關業務時確認用戶身份的有效依據。
13.有權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並提前公告。但由於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對用戶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有權隨時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本協議項下的網上服務而無需通知用戶:
(1)用戶提供的註冊資料不真實;
(2)用戶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擔保網上服務一定能滿足用戶的要求,也不擔保網上服務不會中斷。
四、協議修改
如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信息公司有權根據該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本協議的相關條款,一旦條款內容發生變動,信息公司應當在相關的網頁履行提示或公告義務。
五、法律管轄
1.網上服務同樣受相關法律法規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關業務規定約束。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關業務規則、指南辦理。
2.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3.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六、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七、通知和送達
本協議項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過重要頁面公告、電子郵件或常規的信件傳送等方式進行;該等通知於發送之日視爲已送達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爲無效後,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則
1.“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用戶申請表”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數字證書服務到期後用戶需要更新或續費的,本協議自動延期到更新或續費業務到期爲止,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爲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構成雙方對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宜的完整協議,除本協議規定的之外,未賦予本協議各方其他權利。
4.簽定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訂的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均爲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戶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定的凡涉及到數字證書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協議,對信息公司概不發生效力。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用戶與信息公司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條、總則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雙方共同利益,現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共同簽訂本合同。雙方同意以下條款:
第二條、服務條件與服務模式
1.甲方對乙方送餐服務的衛生、質量、標準負責實施管理。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標準、負責日常送餐服務的實施工作。
3.甲方保證充足的用水、用電。
4.現場散打式分餐或盒裝式分餐。
第三條、服務標準和供餐標準
1.乙方必須具備完備的資質、資格證書及合法手續,並具備固定、合格的操作場地隔閡設備。
2.乙方送餐人員必須定期體檢,持有北京市衛生部門簽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身體健康證方能上崗。
3.所提供的食品、餐具應嚴格執行國家食品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供餐標準
1.配餐標準
中餐爲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葷、半葷、素菜)一湯及水果和小菜;
晚餐爲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葷、半葷、素菜)一湯;
夜餐爲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葷、半葷、素菜)一湯及水果和小菜;
另提供一次性筷子與餐巾紙,爲1套/人,如需其他另議。
2.杜絕浪費、提倡解約、適量添加、隨時加量。
第五條、合同期限及訂餐時間
1.合同期限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試用期內不合格,將提前 天通知乙方,即可解除此合同。)
2.每天訂餐時間爲商務9:00前,若甲方用餐人員變動較大在第一次訂餐後1小時內通知,如未在次時間內及時通知乙方,造成的損失和責任有甲方承擔;若遇節假日及休息日需供餐,甲方必須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第六條、餐費結算方式
1.餐費以月結爲準,每月 日至次月 日爲一箇供餐結算段。
2.餐費結算數量,以雙方簽字覈對的用餐數量爲準。
3.經雙方覈對確認總餐費金額,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後,在次月 日之前一電匯或支票的形式將餐費支付給乙方。
4.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發票後10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支付餐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每天按餐費的1%收取滯納金。
第七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爲乙方提供就餐人數、發餐場地、餐桌椅等基本配套設施。
2.甲方爲乙方提供配餐服務時的用水、用電能源供應。
3.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資質及合法手續進行覈查確認。
4.甲方管理人員有權考覈乙方在餐廳的服務質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不合格的.工作人員,乙方有義務及時更換。
5.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送餐標準、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整改意見,並對乙方配餐操作場地及設備進行定期檢查。
6.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議,並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乙方嫌棄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兩次以上整改後甲方仍不滿意的,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提出辭退或更換。
7.甲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有關工作會議,並要求乙方相關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出席。
8.甲方設專人對送餐工作進行協調、管理工作。
9.甲方按相關規定按時協調餐費交付工作。
10.甲方有維持就餐秩序,並教育員工遵守食堂規章制度的義務,甲方員工應尊重乙方工作人員,不可對乙方工作人員提出無理要求。
11.由於甲方員工在用餐過程中將餐具損壞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12.在合同執行期間,甲方有義務對從乙方獲得的所有資料對第三方保密,此項義務到本合同終止之日。
第八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將本公司的營業執照、資質、衛生許可證及個人在有效期內的身體健康證等資料提供給甲方備案。
2.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且乙方在甲方的管理範圍內享有專業服務工作的權利。
3.共餐期間乙方若需要調換送餐人員,必須先通知甲方,並出示新換工作人員的有效健康證,甲方認可後新員工方可上崗。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準時提供每天的餐飲服務。
5.乙方在整個服務期內,有義務對配餐服務的質量標準做出書面承諾及保證。
6.供餐過程中若發生投訴,乙方有義務聽取甲方的意見,接受投訴。對於甲方的合理建議乙方應在24小時內做出整改,有使甲方滿意的反應。
7.乙方設專人做好訂餐聯繫工作,確保送餐準時、飯菜及服務質量達到雙方約定的標準。
8.乙方必須有完善的衛生及操作規範(包括人員、餐具等),並在甲方備案,乙方必須按照此規範運作並有相關檢查記錄。
9.甲方責成乙方負責每天對食品進行監控,並對每餐的樣品保存48小時,以便甲方在必要時候可以對衛生質量進行檢驗,檢驗費用雙方協商解決。
10.乙方在配餐過程中要注意飲食衛生,防止食品黴變,若出現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對造成的人身病亡負責,並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11.由於乙方的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誤等責任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失、損壞,或造成甲方人員的意外傷害,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刑事案件除外)。
第九條、保險
爲確保甲、乙雙方合作能順利進行,乙方自資購買《公衆責任保險》,以對由於乙方責任造成甲方人員及財產損失具有賠付能力。(具體內容見合同附件一:公衆責任保險單複印件)
第十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有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2.甲、乙雙方如有弄虛作假、私下交易涉及賄賂,一經查實,按違約處理,對方可立即終止合同。
3.出現違約,甲、乙雙方應協調解決或按經濟合同法有關條款解決。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將由雙方協商進行修改或補充,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以書面文件爲準。
4.被合同正常履行期滿前一箇月互相通知對方是否續簽事宜,否則合同將自動順延,直至提前一箇月通知對方不再續簽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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