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通用5篇)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 篇1

  第一條_____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_____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_____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______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爲被_____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_____利益的人作爲投保人,向中保人壽_____有限公司(以下稱_____人)投保本_____。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爲投保人,爲其成員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

  第三條_____責任的開始、繳付_____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_____人應負的_____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_____費且_____人同意承保而簽發_____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_____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_____人簽發的_____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二)_____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_____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_____期間

  本合同的_____期間包括_____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爲_____費交付期。被_____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爲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_____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_____人承擔以下給付_____金責任:

  1.被_____人於_____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_____人給付身故_____金,_____責任即行終止。

  2.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_____人按_____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_____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_____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_____責任即行終止。

  3.被_____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_____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_____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爲基礎,每年遞增率爲_____%或爲投保人與_____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_____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_____人不承擔給付_____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故意行爲;

  2.被_____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_____;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_____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_____費,應依照本_____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_____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_____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_____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_____費到期未繳付時,自_____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_____事故,_____人仍負_____責任,但應從給付_____金中扣除欠繳的_____費及利息。

  第八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_____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_____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_____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_____事故的通知與_____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應於知悉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並應於_____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_____人申請給付_____金。

  第十條_____金的申請

  被_____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_____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單及_____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_____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證明書;

  4.被_____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_____人意外傷害身故_____金時,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_____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_____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_____金的給付手續

  被_____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_____單及最近一次_____費的繳費憑證後,由_____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_____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_____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_____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費率的,_____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_____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

  (二)_____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_____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_____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_____而解除本合同時,_____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_____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_____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_____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_____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_____人變更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_____單與被_____人的同意書送交_____人批註。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_____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_____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爲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_____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_____金作爲被_____人的遺產,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_____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_____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_____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_____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_____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_____費少於應付_____費的,_____人在給付_____金時按照實付_____費與應付_____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_____費多於應付_____費的,_____人將多收的_____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_____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於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爲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_____人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_____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_____人請求給付_____金的權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_____人在_____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三)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 篇2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爲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爲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爲投保人,爲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爲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爲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爲基礎,每年遞增率爲6%或爲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後,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註。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 篇3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爲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爲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爲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爲躉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爲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10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於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被保險人於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紅利事項

  第八條本保險單爲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爲止。

  責任免除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爲;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爲;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歐鬥及酗酒行爲;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申領養老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30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養老保險金、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x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四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爲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脣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爲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期間和終結時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保險的繳納:

  企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爲“協保”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三項社會保險手續。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爲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爲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3.失業保險費繳納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三、醫療費用的承擔:乙方在協議期間患大病所發生的費用,除按本市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四、協議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擔乙方的檔案保存;

  2.當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幫助協保人員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乙方應按協議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除本協議確定的給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擔其他義務。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由於被判刑、勞改、勞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兼併、合併、分立、被收購的,本協議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乙方不按本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九、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簽訂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即行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期間和終結時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保險的繳納:

  企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爲“協保”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三項社會保險手續。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爲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爲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3.失業保險費繳納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三、醫療費用的承擔:乙方在協議期間患大病所發生的費用,除按本市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四、協議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擔乙方的檔案保存;

  2.當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幫助協保人員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乙方應按協議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除本協議確定的給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擔其他義務。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由於被判刑、勞改、勞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兼併、合併、分立、被收購的,本協議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乙方不按本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九、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簽訂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即行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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