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證券交易協議書(通用3篇)

基金證券交易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的規定,爲方便乙方採用電話自助交易方式對甲方管理的開放式基金進行申(認)購,贖回等交易,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簽訂本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必須是在甲方直銷中心開立了基金交易賬戶的投資者。

  二、本電話交易包括認購、申購、贖回、撤單,設置分紅方式、交易查詢、密碼修改、轉託管、傳真對賬單。

  三、本電話交易通過客服電話語音系統實現,電話號碼爲_________。有關辦理電話交易的具體程序參照甲方電話交易說明執行。

  四、乙方通過電話下達的交易指令,均以電腦記錄資料爲準,乙方對其進行的各項交易活動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五、乙方申請開立電話交易時,須設立密碼。甲方根據乙方輸入的交易賬號和密碼作爲判認電話交易的依據。

  六、乙方務必注意電話交易密碼的使用和保密,定期更換密碼。凡使用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均視爲乙方親自辦理之有效交易,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電話交易申請於每基金開放日_以前的爲當日交易申請,以後的電話交易申請視爲下一開放日的申請。

  八、乙方認購,申購申請,應在足額資金匯入甲方基金銷售專戶後提出。否則,該申請將被掛存,以五日內資金實際到賬日爲申請日,若五日內資金仍未到賬,則該申請將被視爲無效申請。

  九、乙方贖回申請,應在交易賬戶內有足夠基金餘額時提出,否則電話交易系統無法接收該申請,該申請將被視爲無效申請。

  十、甲方因不可預期的線路擁塞、傳輸不良、通訊中斷、斷電、電腦或電話系統故障、天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無法收到或延遲接收乙方申請,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但應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儘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響。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傳真號: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證券交易協議書 篇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爲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 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不對載入公司章程的前項規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爲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終止上市前確定主辦券商的,視爲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終止上市決定時,即代其指定臨時主辦券商,爲乙方提供股份轉讓代辦服務,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覈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 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爲 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爲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 萬的,每月交納 元;超過 萬的,每增加 萬,月費增加 元,最高不超過 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繳納,最高不超過 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爲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 億元的,每月交納 元;超過 億元的,每增加 萬元,月費增加 元,最高不超過 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 %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 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爲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金證券交易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及雙方簽署的《_________》,經友好協商,就網上委託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網上委託風險揭示書

  第一條 甲方已詳細閱讀本章,認識到由於互聯網是開放性的公衆網絡,網上委託除具有其他委託方式所有的風險外,還充分瞭解和認識到其具有以下風險:

  1.由於互聯網數據傳輸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

  2.投資者密碼泄露或投資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於互聯網上存在黑客惡意攻擊的可能性,互聯網服務器可能會出現故障及其他不可預測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證券信息可能會出現錯誤或延遲;

  4.投資者的電腦設備及軟件系統與所提供的網上交易系統不相匹配,無法下達委託或委託失敗;

  5.投資者在申請開通網上交易過程中,應充分瞭解網上交易的具體細節,包括幾個過程,如客戶的計算機配置問題,電信線路問題,以及服務器的響應問題等,對網上交易的交易過程做到心中有底,以免造成交易損失;

  6.如投資者不具備一定網上交易經驗,可能因操作不當造成委託失敗或委託失誤;

  7.由於網絡故障,導致投資者的交易指令不能正確送達或完成的風險。通過網上證券交易系統進行證券交易時,投資者電腦界面已顯示委託成功,而券商服務器未接到其委託指令,從而存在投資者的利益不能增大或損失不能停止的風險;或投資者電腦界面對其委託未顯示成功,於是投資者再次發出委託指令,而券商服務器已收到投資者兩次委託指令,並按其指令進行了交易,使投資者由此而產生重複買賣的風險;

  8.由於行情信息及其他證券信息有可能出現錯誤,從而給投資者帶來錯誤信息的風險;

  9.由於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資者不能及時進行交易的風險;

  10.投資者對開通網上交易後所涉及的責、權、利應有充分的認識,尤其對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應及時進行彌補,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上述風險可能會導致投資者(甲方)發生損失。當出現上述情況,客戶可以隨時與開戶營業部或我公司聯繫,並改用其他委託方式,避免或儘量減少交易損失。

  第二章 網上委託

  第二條 本協議所表述的“網上委託”是指乙方通過互聯        網,向甲方提供用於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獲取成交結果的一種服務方式。

  第三條 甲方爲在證券交易合法場所開戶的投資者,乙方爲經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覈准開展網上委託業務的證券公司之所屬營業部。

  第四條 甲方可以通過網上委託獲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託方式所能夠獲得的相應服務。

  第五條 甲方爲進行網上委託所使用的軟件必須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點下載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徑獲得的軟件,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甲方應持本人身份證、股東帳戶卡原件及其複印件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開通網上委託的申請,乙方應於受理當日或次日爲甲方開通網上委託。

  第七條 甲方開戶以及互聯網交易功能確認後,乙方爲其發放網上交易證書。

  第八條 凡使用甲方的網上交易證書、資金帳號、交易密碼進行的網上委託均視爲甲方親自辦理,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乙方建議甲方辦理網上委託前,開通櫃檯委託、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等其他委託方式,當網絡中斷、高峯擁擠或網上委託被凍結時,甲方可採用上述委託手段下達委託。

  第十條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資金轉帳服務,也不向甲方提供網上證券轉託管服務。

  第十一條 甲方通過網上委託的單筆委託及單個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額按證券監督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確認在使用網上委託系統時,如果連續五次輸錯密碼,乙方有權暫時凍結甲方的網上委託交易方式。連續輸錯密碼的次數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爲準。甲方的網上委託被凍結後,甲方應以書面方式向乙方申請解凍。

  第十三條 甲方不得擴散通過乙方網上委託系統獲得的乙方提供的相關證券信息參考資料。

  第十四條 甲方應單獨使用網上委託系統,不得與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該網上委託系統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並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當甲方有違反本協議第十三、十四條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採取適當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當本協議第一條列舉的網上委託系統所蘊涵的風險所指的事項發生時,由此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1.甲乙雙方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係終止;

  2.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要求終止;

  3.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

  第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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