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熱門版(通用3篇)

贈與合同熱門版 篇1

  甲方自願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贈與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於:____________

  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築時間等等: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贈與人的權利

  1、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於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不動產或將其出租給

  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不動產而產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的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扶養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於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贈人的權利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的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熱門版 篇2

  贈與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署本契約,其前提如下:

  第一條 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後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二條 乙方將受贈的圖書擺設於乙方協會的閱覽室,並委任治理員。供給會員閱覽,保存用度由乙方累贅。

  第三條 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任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四條 乙方職欲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置須按照甲方的唆使。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贈與人(甲方)(簽字)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熱門版 篇3

  1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纔可以行使撤銷權。

  2 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無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2)有因撤銷的行使條件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爲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係歸於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後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延伸補充:

  一 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 無償性。

  2 單務性。

  3 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

  4 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爲。

  5 贈與爲諾成合同。

  二 贈與合同撤銷的分類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爲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 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 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於消滅的行爲。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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