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獎學金贈與合同(通用3篇)

學校獎學金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______ 受贈人:______

  爲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爲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爲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獎學金,目的在於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爲國家棟梁之材,造福於人民。

  第二條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獎學金的基金爲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條捐贈金額的支付

  贈與人於年月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在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於發放獎學金。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後,全部利息均用於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爲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爲元。

  4、獎學金髮放標準

  凡獲得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有任何校際處分。

  5、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後,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並張榜公佈。

  第五條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爲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設立目的不符的;

  2、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並生效。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簽訂之後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學校獎學金贈與合同 篇2

  房屋贈與合同撤銷方式

  一、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房屋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房屋所有權而達成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除了帶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即在財產轉移之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了就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一般的財產贈與通常是以財產是否交付來認定財產權利是否轉移,但對於房產的贈與,因房產是以進行房產登記確認所有權,所以房產的權利轉移以是否進行過戶手續爲準,也就是說在房屋尚未登記過戶時,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

  二、在房屋登記過戶以後,房屋贈與合同撤銷方式有哪些?

  在房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或者已經過戶以後,贈與人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1、附義務的贈與,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如果有以下三種行爲中的一種:(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而不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撤銷權約束的都是受贈人的行爲,也就是說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對受贈人之外的任何人沒有約束力。贈與人想要以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來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應當提交其經濟情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相關證明,且必須得達到嚴重影響的程度,一般性影響不在此列。

  房屋贈與合同的撤銷是如何行使的

  一、房屋贈與合同的撤銷

  1、 贈與關係成立,且受贈人未佔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之前,贈與人可行使任意撤銷權;根據我國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及上述“民通意見”可以看出,贈與人在簽訂贈與合同且受贈人未實際佔有房屋及其產權證之前,即財產權利未轉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的。這裏的“財產權利”被民通意見明細化,指的並非房屋的過戶登記,而是受贈人佔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因此,贈與人在此階段實行任意撤銷權纔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的這種任意撤銷權也進行了限制,它對房屋贈與行爲也是同樣適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此外,《合同法》第192條也設立了法定撤銷權之規定,即無論是否具備《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情形,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均可撤銷: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 贈與關係成立,受贈人佔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時,贈與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爲準”這說明贈與合同爲實踐性合同,即以交付爲所有權轉移的生效條件。由於房屋屬於不動產,根據我國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爲準。因此,在房屋贈與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纔是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界點。但是,根據上述《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可以看出,爲了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此作出了特殊的規定,即只要受贈人已佔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這時該贈與行爲即生效,贈與人應當爲受贈人補辦過戶手續。此時,贈與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銷權爲由來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師認爲,如果沒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變更登記,不但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而且這種贈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觀點是不準確的。由此可見,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應當在贈與關係成立之後,但未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在受贈人佔有、使用該房屋之前提出,否則贈與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銷權、進而達到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二、房產贈與行爲生效的時間

  贈與是轉移所有權的民事法律行爲,是實踐性法律行爲,因此,贈與行爲生效的時間與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有密切聯繫,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就是贈與行爲生效的時間。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是民法通則第72條所規定的例外情況之一。根據1983年國務院頒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6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第7條:“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件:……(三)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支付爲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受贈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顯然,房屋贈與,一般情況下,只有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方爲有效,也就是說,房產贈與的所有權轉移時間應以房管機關辦理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受贈人領取了房產證之時爲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該時間即爲房產贈與行爲生效的時間;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受贈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房屋交付時間也算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即房產贈與行爲生效時間。理由是:一方面有利於加強人民羣衆的法制觀念,以促使人民羣衆在進行房產贈與行爲時,不僅注重實際佔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視並及時地辦理房屋產權的登記手續。

  同時,也更有利於房管機關對私房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國長期以來法制不健全,不少羣衆對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只注重實際佔有、使用房屋,而不進行房產登記,如不考慮歷史狀況,一律以辦理房產登記時間爲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爲房產贈與行爲生效的時間,那麼,實踐中,許多房產贈與行爲也就成爲無效的行爲,也會發生在房屋交付後至房產轉移登記之前這段時間的所有權仍屬房產贈與人,房產受贈人在此期間對該房屋所爲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行爲爲無效行爲,這將不利於房產權的相對穩定和社會安定團結。當然,對實際生活中,那種爲分散財產,或出於逃避或其他法定義務的履行,或純屬封建的子襲父業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義辦理了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不應認定贈與成立,更不能認定辦理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時間就是房產行爲生效時間。如我市張某於1999年辦廠期間爲逃避債務,將己有的一套房屋無償贈與給其弟,並單方寫了贈與書後申辦了公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也未交付房屋,20xx年7月,張某與其弟爲其他事發生衝突,張某要收回贈與的房屋,其弟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此贈與未成立。

學校獎學金贈與合同 篇3

  贈與人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人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議定下列贈與事宜,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下列土地及建築物無償贈與乙方。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於__市__路__號,面積:__平方米

  (2)建築物:木造瓦屋二層:一樓:__平方,二樓:__平方米

  第二條前條的贈與於甲方死亡時生效,贈與物件的所有權亦於當時歸屬乙方。

  第三條甲方應於____年x月x日前會同乙方辦理所有權的移轉及保全手續。

  第四條甲、乙雙方若均死亡,則本契約失效。

  第五條乙方若對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爲依刑法有處罰的明文規定時,甲方可撤除本契約。

  本契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立契約人:

  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人(甲方):

  ___年___月___日

  受贈人(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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